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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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项目

甲方:长汀县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省长汀县瑞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甲方:长汀县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省长汀县瑞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投资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项目

2.项目建设周期: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投产。

3.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该项目一期自建厂房,购置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设备,项目主要生产装配式建筑所用的轻钢材料等。

4. 投资金额及计划安排:乙方计划总投资为1亿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7800万元,流动资金2200万元,投产后两年内乙方达到并申请规模企业。项目达产后年产值2亿元以上,年创税达200万元以上。

第二条项目用地及建设

项目用地地址及范围:乙方一期购买长汀县策武镇河梁村A地块自建厂房(原舒驰公司A地块)。

第三条甲方政策扶持及优惠

乙方在长汀县投资经营期间,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享受《长汀县工业及贸易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汀政综[2017]268号)。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责和义务

1.乙方入驻园区必须符合我县有关园区企业准入及行为规范规定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按国家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如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3.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正当权益。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4. 若项目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乙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报批。

5.乙方须在项目所在地依法设立企业法人,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实施主体的生产、建设、贸易等税、费均应在长汀县缴纳。

6. 乙方在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中必须做到安全、消防及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及同时投入使用,做到环保措施“三废”达标排放。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约定进行项目建设,或未按经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完成建设的,甲方及其职能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用途和转让厂房,如确需改变用途的,须书面报甲方批准,并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依法进行查处和纠正。

3. 若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或甲方上级政府政策调整及规划变更的影响,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其它

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按国家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若因国家政策规定或乙方原因造成该项目无法立项申报、备案的,则双方终止执行该合同。

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其余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商务局备存贰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长汀县人民政府乙方:福建省长汀县瑞祥

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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