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交付对财产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责任的影响——以《九民纪要》第97条为核心

保费交付对财产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责任的影响

——以《九民纪要》第97条为核心

万佳熊杰

实践中,保险人为降低收受保费前需先行赔付保险金的运营风险,通常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费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然而,对该生效条件是否为需要全额支付保险费经常约定不明。随之而生的主要争议为,在投保人仅缴纳部分保费或完全未缴纳保费之时,保险合同是否生效?若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该承担全部抑或部分保险责任?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索要其欠缴的保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下称“《九民纪要》”)第97条对上述部分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之争议,实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一、保险费交付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般而言,保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合同即成立,且自成立时生效(《保险法》第13条第3款)。因此,在没有约定以缴纳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即成立并生效,其效力不受是否缴纳保险费的影响。换言之,除非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即使投保人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仍生效,保险人也应承担保险责任。例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即规定:“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合同中也未对投保人拖欠保险费的后果作出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因此,实践中为能有效避免运营风险,保险人经常按照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3款后段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但对该生效条件是否为全额支付保险费经常约定不明,此即《九民纪要》第97条规定产生的背景。

本文将细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讨论:

(一)投保人已全额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生效

若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已全额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生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即应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此种情形最无争议,故不赘述。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投保人已缴纳部分保险费的应当认定合同已生效

若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但对该生效条件是否为全额支付保险费约定不明,投保人仅支付了部分保险费的,按照《九民纪要》第97条之规定,保险合同仍生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解释,《九民纪要》持此观点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1)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该原则体现了对保险交易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当对合同生效条件是否为全额支付保险费约定不明的,应当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解释。(2)符合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作为普通的保险消费者,往往认为自己交纳了保险费就应该享受到相应的保险服务,即使其仅仅交纳了部分而非全部保险费。(3)目前的方案不会造成利益失衡。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承担保险责任后,可以就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从保险赔偿金中进行扣减或者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追偿,因此不会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事实上,早在《九民纪要》出台之前,我国部分地方法院即持有相同的观点。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投保人已缴纳部分保险费但未交足的,应认定合同已生效,保险人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除外。”《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3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投保人已缴纳部分保险费但未交足的,应认定合同已经生效,保险人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除外。”

可见,《九民纪要》第97条之规定是对部分地方法院司法观点的认可和延续。

(三)投保人完全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

关于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投保

人完全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是否生效?投保人是否可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补缴保险费,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九民纪要》对此未作出任何规定。

结合相关地方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及裁判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在上述情形下,既然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保险合同未生效,则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且根据保险的射幸性本质及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不可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补交保险费,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自保险费缴纳之日起计算,而投保人尚未支付保险费时,保险人以投保人尚未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司法裁判方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沪民终244号案件、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浙金商终字第729号案中均认为:保险合同约定了以交纳保费作为生效条件,该约定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而形成,且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投保人未交纳保费时,保险合同不生效。且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均不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过补缴保险费的方式获得保险赔偿,否则对保险人显失公平,且有违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

二、保险费交付对保险责任承担的影响

如上所述,投保人已全额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完全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

责任。上述两种情形下,保险责任的承担均无太多争议。实践中的主要争议问题在于:保险合同约定不明,投保人已缴纳部分保险费,保险合同已生效时,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全额抑或按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

(一)《九民纪要》刻意回避

对于上述争议问题,《九民纪要》(征求意见稿)第96条第1款曾作出过明确规定,而《九民纪要》(正式稿)第97条却将其删除。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中的解释,《九民纪要》刻意回避该问题,是由于实际中保险合同约定情形较为复杂,纪要未作统一规定,留待进一步调研后再予明确。

(二)实践中的争议

由于未有统一规定,实践中对上述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用比例责任的方式,即保险人按照投保人所交付保险费占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来承担保险责任。理由是从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考虑,比例责任的方式较为合理,否则会造成投保人交极少的保险费,保险人却要承担全部保险责任的不公平局面。当然,保险人按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后,对于投保人未交部分的保费也无权追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认定合同已经生效,则合同应全部生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全部保险责任,未交纳的保险费可以在保险金中予以

扣除。

(三)本文的建议

对于该争议问题,在无明确规定之前,笔者认为目前较为可行的处理方式是回归各省高级法院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目前,各省高级法院的指导意见与司法裁判倾向于赞同保险人按照投保人所交付保险费占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来承担保险责任这一观点。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投保人已缴纳部分保险费但未交足的,应认定合同已生效,保险人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除外。”《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3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投保人已缴纳部分保险费但未交足的,应认定合同已经生效,保险人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除外。”

三、结论

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但对该生效条件是否为全额支付保险费的约定不明的,依《九民纪要》第97条之规定,

若投保人仅支付了部分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生效,且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应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于投保人未交部分的保费也无权追偿。若投保人完全未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未生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且投保人不可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补交保险费,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公司注销保险合同终止

公司注销保险合同终止 篇一:保险合同的终止 篇一: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1.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

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 (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2)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

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之判定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之判定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多被判定为无效,对保险商事交易产生了不利影响。文章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基本问题出发,分析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常被认定为无效的主要原因,通过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标准和法院进行效力判定界限的确定,表明在进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判定时,应兼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把握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判定的度。 [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效力判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保险消费逐渐在人们的生活中普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经常成为保险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一方面,若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进行规制,将会侵害投保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因为投保人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公众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总是怀有不同程度的反感心理。我们应该客观公正地对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判断它的效力时,兼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基本问题 (一)免责条款的含义及分类 关于免责条款,不同学者有不同表述: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①任何旨在限制、免除或修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义务或救济手段的条款,均被称为免责条款。②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越来越多的合同自由,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当出现某种情况时,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这种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约定,就是免责条款。 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全部免除的条款,例如在商店内标明“货物出门,概不退换”。③ (二)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为了避免自己过于宽泛或者无限度地承担保险责任而订立的免除或减轻保险人依该合同应负之义务,而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或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据该合同所享有的权利的条款。④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为了重复使用的、不与投保人进行协商的格式合同。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非都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征:文本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提供;条款具有重复使用性;内容具有不可协商

保险合同的无效情形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的无效情形 篇一:浅议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 【摘要】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因欠缺保险合同有效的根本性要件而自始不能产生保险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状态。本文先分析了保险合同无效的定义,并把其与保险合同失效和保险合同解除做了比较。然后介绍了《保险法》中所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的条款及意义和作用,最后阐述了保险合同无效时,保险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关键字】保险合同;无效;原因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定义 所谓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因欠缺保险合同有效的根本性要件而自始不能产生保险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状态。保险合同无效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以及法定无效和约定无效。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

法律拘束力;保险合同的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保险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保险合同法定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因法律所规定的原因,而使保险合同的内容自始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约定无效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合同无效条款满足时致使保险合同 的内容不产生法律效力。 不管如何定义或者分类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一旦无效就必然具有违法性或者不履行性。违法性中的“法”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保险法》和《民法》,《保险法》是针对保险业所拟定的特别法律,《民法》则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只要保险合同中的内容有违反这两个法律的内容,它就是无效的。而不履行性则很明确,只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或者义务,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来裁定。20XX年出台的最新《保险法》中的第17,19,31,34,55条中有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尤其是一些免责条款,保险人应该在订立合同在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条规定也是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依据之一。当被保险人在遭遇保险事故时,如果

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兹退还贵公司上述保险合同,并申请终止该保险合同中所有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 请贵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相应金额予保险合同投保人。若另有其他附加金额也请一并退还。贵公司于收到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次日零时起,所负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投保人声明:本保险合同并无任何转让、抵押的事实;本人未有破产和涉及与本保险合同的诉讼、仲裁事项。 注: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勿在空白申请书上签署。签署前,请慎重核对所填写的资料。 二、签名须本人亲笔并与本公司存档的投保单或经本公司认可的签名相符。 三、若投保人通讯地址已更改,请按新通讯地址正确填写,否则原通讯地址将被视为无更改或无错误。 四、请将保险合同和有效证件复印件连同此申请书一并递交。 五、银行账户必须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 六、现金直接给付适用于支付金额小于1000元含的退费。 七、支付金额大于1000元的退费以现金支票形式支付,并且必须由投保人本人持身份证于3日内前往 银行解款领取现金。 申请人:xuexila 20xx年x月x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号:持贵公司要求的必备文件,以委托人的名义前往贵公司代为办理上述申请合同解除事项。并郑重声明凡由本授权委托书引发的法律纠纷与贵公司无关,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xuexila

20xx年x月x日 尊敬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支公司: 参保人:李某某,男。家住雁江区某中学宿舍。身份证号:。保险合同号:xx- xxxxx-sxxx-0000xxxx-x1080.00元/年和xx-xxxxx-sxxx-00000xxx-x990.00元/年。退保原因: 《终身保险》有些条款中的表述意思含混不清,有一定的欺诈性。如“心脏病心肌梗塞”。该公司不守信誉,要投保人打官司才能获得赔付。 《终身保险》条款中对心肌梗塞的诊断标准不公平、不合理。是一个糊弄投保人的最 为霸道的格式合同。因其产品存在缺陷,现已退出保险市场。本人不愿以后与贵公司进行 理论。《终身保险》是我的爱人在其公司业务员的“热情宣传”下,在没有看到合同的 情况下,将钱交了上去,几天后才拿了合同下来,签字一撕两半,就算成交这种先投保后 见合同的行规,是不合法的。本人一点不知情,也不是本人签的字 该申请上有本人字迹,请鉴定。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保 险合同自愿订立之规定,怕我死后贵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 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之 规定而拒赔。 综上所述:特申请贵公司退还我们所交的所有保费:共计14670元和资金利息330元、退保过程产生的车费、误工费共计320元。同时终止其合同。 附:交费发票、法律依据、合同复印件、本人字迹。 望贵公司尽快给以办理,本人保留上诉权利。 申请人:xuexila 20xx年x月x日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论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界定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人提供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除或减轻保险人理赔责任的条款。 (二)几种主要保险免责条款分析 1.告知义务违反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此抗辩免责。一般而言,只有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律才可以直接宣布合同无效。如果合同内容只是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上有失公平,法律可以通过赋于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以解除权来达到纠正的目的,而没有必要按无效处理。 2.被保险人过错的免责条款 (1)故意:各国法律将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列为免责事由主要在于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以防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骗取保险金。 (2)过失: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现代保险立法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过失所致保险事故,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轻微过失,保险责任不得免除;对于重大过失,各国规定不尽一致。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章中免责条款针对的是商业保险不包括交强险。 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1.免责条款的生效 所谓免责条款生效并非指该条款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而是指免责条款被订入合同之中,并由此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经过法院的审查被认定为有效条款之后,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2.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及履行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承担以下四项缔约义务:第一,交付格式条款的义务;第二,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第三,提示投保人注意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义务;第四,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这四项义务通常被统称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3.保险人的提示义务及履行 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要求更为具体,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二者兼备,这和《合同法》第39条的衔接更为紧密。 新保险法规定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载体为“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应当认为是可以选择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 (二)免责条款的范围界定 1.免责条款的范畴 并非只要涉及到减少保险人理赔金额的条款都是免责条款。争议较大也是较具有迷惑性的是另一种形式的保险条款。这类条款的特点是本身未被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而是隐含在其他保险条款或者在保单正面以特别约定的形式出现。但这些条款本身确实起到了免除保险人部分或全部理赔责任的效果。 2.免责条款的认定 根据以上说明,针对免责条款范畴提出的问题,要确认某一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关键在于这种免除责任的约定是否超出了通常情况下一般理性人的认知范围及法律的基本规定。对于专业用语,除非保险人在承保时向投保人做出特别提示,并且对此做出足够充分的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2章 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 1. 合同是两个及以上的当事人之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与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 我国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发达保险市场多分为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 2.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必须合法;(2)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3)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保险合同的特性:(1)保障性;(2)附合性;(3)射幸性;(4)最大诚信性。2009.7多2011.7多 经济合同可以分为协商合同和附合合同两大类。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绝大部分合同是由缔约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订立的,因此属于前者;但保险合同则不同,其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拟订好,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考虑,而就合同的条款内容没有太大的协商余地,所以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2009.4判。 射幸性的特点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 2010.7单在确定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时,我国采用明确说明。2015.4名告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应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如实的陈述。 3. 简述保险合同的单证形式: (1)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或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2009.4单2011.7单。 (2)暂保单: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正式发出保险单以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性保险凭证,表明已按保险契约办理了保险手续。具有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一般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3)2011.4多保险凭证:保险人给投保人的一种表明保险契约已经生效的书面证明,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2010.7单。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4)保险单:简称保单,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2009.7单。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保险项目、承保范围、责任免除、争议处理。 (5)其他单证形式:背书、批单和附约。 4. 简述保险合同的种类: (1)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分:自愿保险合同;法定保险合同 (2)按承保方式分类:①特定式保单;按特定保险标的逐笔予以承保的保险单,又称逐笔保险2011.4单。 ②总括式保单;又称统保式保单,保险人对所承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只定出一个总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单。适合于一定期限内需要分批发运,且航程短、价值小的同类进出口产品2011.7单③流动式保单;也称报告式保单,在有效期内,投保人要对每批发运货物逐笔通知保险人。双方事先约定,对某些财产,在规定期限和区域内,对货物实施总承保。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分批发运,品种单一的进出口产品2010.4判④预约保单;也称开口保单,敞口保单,适用于大量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适用于数量多,期限长,而且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分批发运的进出口货物),我国分批进口的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都采用预约保险方式2010.4单。 (3)按保险价值分:①定值保险;保险价值由双方预先确定2009.7单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常采用定值保险合同2009.7判。②不定值保险;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对保险标的不约定保险价值,而是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予以投保,并将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适用于定额保险。 (4)按保险标的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5)按保障对象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转分保合同 5. 简述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特有原则);A. 2009.7名2015.4名保险利益又称保险权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是前提。2010.4简B.财产合同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①保险利益必须合法,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准则;如盗窃的财物是非法的,所以投保人对其不具有保险利益。②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对自己使用过程中的房屋具有经济利益;但对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C.保险利益的种类:a.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①因所有权、使用权产生②因有效合同产生③因可能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产生;b.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2010.4简D.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①避免道德风险②防止赌博现象③限制补偿金额。保险利益原则是制订保险金额和赔款限额的根据。 (2)2010.4名最大诚信原则(古老原则);也称最高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 篇一: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 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 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篇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两类:自然终止与提前终止.

保险人对合同免责条款要履行说明义务(精)

保险人对合同免责条款要履行说明义务 一、案例简介 2000年6月18日,宋某将自己刚买的一辆二手广州本田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所投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5万元。2001年3月7日,宋某驾驶着他的“广本”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雨天路滑,再加上进隧道时未按规定减速到限定时速,导致“广本”撞上了前面一辆别克轿车。后查明,宋某当时所持的驾驶证自领证起未满一年(仍处于实习期内),属违章驾驶而且超速行驶,因此交警部门做出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这起追尾事故应由宋某负全部责任。 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全部损失7.3万元的索赔请求,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依照该份保险合同背面所印的保监发11999)27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持“无有效证件驾驶证”造成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均不负责。再根据保监发(1999151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列举的十种“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宋某初领驾驶证仍处于实习期即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之一,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责。而宋某则称他从未见过也从未听说过中国保监会的该份“解释”,而且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未提及此“解释”,更未向其解释说明“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按一般社会公众的理解,通过正规考试领取的驾驶证就是有效驾驶证,保险公司是无理拒赔的。双方各执己见,协商不成,宋某诉诸法院。法院倾向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加之保险公司举证不力,只好赔偿宋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保险公司适用了保险条款中的一条免责条款(即持“无有效驾驶证”造成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来拒绝理赔,而宋某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条款免责。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该免责条款能不能适用。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保监发[1999]51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能否对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产生约束力? 2.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没有尽到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假设保监发[1999]51号文件能直接对该保险合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适用免责条款而拒赔;假设保监发11999)51号文件不能对该保险合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保险公司若能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向宋某尽到了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已向宋某解释清楚“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则保险公司也可适用免责条款予以拒赔;倘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则不能免责,理应向宋某赔付损失。 三、法律解析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情形有哪些介绍-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情形有哪些介绍-保险 合同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情形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效力在法律上一般是指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实际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效力还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例如保险合同的解除和复效,下面是网的为您提供的与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 一、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

限制。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根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那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又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单所填写的不符(只要没有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的限度),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额,这也是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根据时间来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两种。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如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原因一出现,合同即失去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 【导语】 在本章介绍的各种财产保险合同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现象:一是可保利益的范围不断扩张,保险合同的种类日趋更加具体、全面。二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始终贯穿着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在保险责任之外,又有诸多除外责任、赔偿限额、免赔额等限制,来平衡保险人所负的风险负担,其目的无疑是为了推动保险业的良性发展。 本章学习重点,在于对财产保险做一般了解,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从而可准确判断某一特定的保险合同所归属的类型。本章学习的难点,在于如何在多种复杂的具体保险合同当中,找到一些普遍适用或具有一般意义的共同规则。虽然每种保险合同由于其客体或所涉利益的特殊性,而致条款各异,但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始终是保险条款设计的根据。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和主要内容,对各种财产保险合同有一般了解。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项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凡是以财产及其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合同,均为财产保险合同,无论该合同所涉的是房屋、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还是期待利益、债权等无形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合同除有形财产保险外,还包括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有其以下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经济性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不论其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及利益,它最终所保障的利益是能够以金钱计算,这一点和人身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 2.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性保险,它的目的是补偿损失。财产保险受到“损失补偿原则”的制约,即当保险事故发生并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损失或损失无法以金钱计算,则无法主张得到补偿。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财产保险合同应当记载的各种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等。根据各类财产保险合同的共性,归纳出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及其利益,财产及其利益的种类一旦确定,一方面意味着可以确定保险人应对何种利益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保险标的所面临的不同的危险种类、性质、程度等来决定或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与数量。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危险发生后应当由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仅是保险赔偿的标准,而且是计算财产保险费的依据,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以保险标的价格为基础的。对不定值保险,保险金额是保险赔付的最高限额,保险赔付的实际金额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来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但对定值保险来说,保险金额就是保险赔付的金额。 2.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在约定危

怎样解除人寿保险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怎样解除人寿保险合同 篇一: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 摘要:人寿保险合同特有的中止与复效制度,是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费交付债务的特殊性而在保险法上作出的特 别规定。其中,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的适用前提。其立法旨意就是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投保人能获得持续保障及保险人降低成本稳固已有业务。因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且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返还特性和保障功能,我国《保险法》吸收各国保险立法的先进经验,在人寿保险合同范围内,设立了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制度。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进 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说明,方便以后在保险实务中,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关键词: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复效制度关系 目录

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3 1、宽限期制度???????????????????????????3 2、催告制度????????????????????????????4 3、中止的原因及后果????????????????????????5 二、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6 1、复效的条件???????????????????????????6 2、复效期间保险合同的性质?????????????????????6 3、保险费补交???????????????????????????7 4、可保条件????????????????????????????7 5、复效成功的条件?????????????????????????8 6、复效期届满未复效的情况?????????????????????8 三、复效条款及其他条款的关联性???????????????????8 1、复效条款和合同解释权??????????????????????8 2、复效条款和自杀条款???????????????????????8 3、复效条款和免责条款???????????????????????9 结论????????????????????????????????9 参考文献??????????????????????????????11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 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即使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也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理解与法律适用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理解与法律适用 [摘要]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保险人维持正常运营、防范自身风险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保险人的一项正当权利。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此项权利,我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如何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内涵与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本文采用比较法的角度,联系我国保险实践与保险诉讼司法实践情况,作了有益的探索,提出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及防范保险欺诈的平衡。 [关键词] 免责条款;明确说明;无效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既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共性,又具有作为商事合同的特殊性。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不仅反映在诸如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等特殊原则的适用,也反映保险行业本身的一些特殊性,即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得保险合同独具射幸性①。通常认为保险合同是由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保险协议或批单等组成,但作为保险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条款又通常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这使得保险合同又具有附合性特征。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通常对保险人免除自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情形,

都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对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如何准确理解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含义,准确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正确维护保险秩序、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 保险人作为专业的风险经营单位,其产品开发、设计的核心内容在于如何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合理规避自身的风险。保险人合理规避自身风险的方式很多,如通过对各种风险的甄别,选择设计合理的承保风险范围,通过设计责任免除条款、通过特别约定及免赔额(率)的设定等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一定的风险管理的义务、通过合理确定保险金额、赔偿责任限额确定保险人自身最大风险承担范围。这些措施对于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健康运营是十分必要的。我国《保险法》也赋予了保险人许多法定的免责情形。 对于什么是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人们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我国《保险法》第17条只是笼统提到“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限定自身风险的方式有很多种,大体上有三种理解:一种是最广义的理解,即凡是保险人限制自身承保风险与赔偿责任范围、赔偿限额

下列情况下,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下列情况下,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是 篇一:《保险学》习题 第一章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 1、风险的构成要素包括()、()和()。 2、按风险的损害对象进行分类,风险分为()、()、()和()。 3、纯粹风险导致两种结果,即()和()。 4、投机风险导致三种结果,即()、()和()。 5、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风险可以分为()、()、()和()。 6、风险管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型和()型。 7、船货抵押借款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______相当于保险人,______相当于被保险人,______是保险对象,______相当于保险费。 8、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种原则称为______基本原

则,并于公元前916年为______海商法所采用。 9、世界上最早的一张保单是由热那亚商人______于1347年出立的,承保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保险单。 10、英国在1714年成立的联合火灾保险公司是一个 ______组织,采用一、填空题______法计算费率。 11.1998年11月中国保险业独立的监管机构______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体系进入一个新阶段。 12.投机风险具有______和______的可能,而纯粹风险只有______的可能。 13.保险和救济都是______的经济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 1、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指风险损失的() A无形成本b直接损失成本c预防损失成本D控制损失成本 2、不属于可保风险特性的有() A风险不是投机性的b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c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D风险必须是相同性质的 3、()风险因素是有形因素。 A道德b实质c风纪D心理 4、风险处理的最有效措施是() A预防b分散c避免D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9049-59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编号:_____ 保险人: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 传真:_____ 账号:_____ 电子信箱:_____

被保险人: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 传真:_____ 账号:_____ 电子信箱:_____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篇一: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1 .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 (1)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2) 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出 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 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3)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4) 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 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 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 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乂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 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篇二: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因欠交保费而使保险 合同效力中止的,投保人可以向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中通过法院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中通过法院 篇一:20XX保险考试第三章习题加答案 第三章 1.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对保险合同条款采取的解释原则是()。 A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原则b意图解释原则 c补充解释原则D文义解释原则 2.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订立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对已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 作真实陈述,投保人履行的该义务是() A、危险增加通知义务b、如实告知义务c、提供单证义务D、及时通知义务 3.长期寿险合同约定分期给付保费时,若投保人未按时交纳续期保费,将导致合同 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A、承担法定责任b、不承担责任c、按需要承担责任D、

承担部分责任 4.合同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叫做() A、有偿合同b、双务合同c、射幸合同D、附合合同 5.下列各种解释方式中,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 A、学理解释b、立法解释c、司法解释D、行政解释 6.投保单是构成完整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投保单存在“告知不实“的问题,保险合同的效力状态则处于() A、合同依然有效b、合同履行中止c、合同履行暂缓D、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 7.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这一终止原因属于() A、因解除而终止b、自然终止c、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终止D、因变更而终止 8当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由于保险标的本身的状态及面临的风险已经有所改变,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的权利终止合同,这一终止原因是() A.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b.因保险人履行赔偿给付义 务而终止 c.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D.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

第章-保险合同练习题(含答案)

第四章保险合同练习题(含答案) 一、填空题 1、合同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分。保险合同是一种。 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分为、。 3、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分为、、。 4、保险合同大致可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5、除外责任通常要就、、、等方面作出明确的限制。 6、赔偿金的主要内容是、及。 7、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 8、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四种。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是( )。 A.受益人 B.保险代理人 C.投保人 D.保险经纪人 2.(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A.有偿性 B.附和性 C.双务性 D.射幸性 3.在定值保险合同中,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导致全损,保险人赔偿的标准是( )。A.保险合同订立时标的的市场价值 B.保险事故发生时标的的市场价值 C.保险事故发生时标的的重置价值 D.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4.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人保险合同进行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 )。 A.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B.定额保险合同与补偿保险合同 C.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 D.定额保险合同与不定额保险合同 5.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 A.保险标的是否为特定物 B.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C.保险人的数量 D.保险人所负责任的次序 6.投保人应将( )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A.再保险 B.足额保险 C.不足额保险 D.重复保险

7.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是以( )为条件的。 A. 保险合同的订立 B.被保险人的指定 C.保险事故的发生 D.保险人许可 8.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生存则保险金请求权由( )行使。 A.被保险人本人 B.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 C.投保人 D。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 9.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 A被保险人 B.保险事故 C.保险利益 D.保险价值 10.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 )行使。 A.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 B.投保人指定受益人 C.被保险人的债权人 D.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11.以下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被保险人遗产,纳入遗产分配 B.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不纳入遗产分配,但可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C.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可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D.属于被保险人遗产,纳入遗产分配,可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12.保险利益的载体是( )。 A.保险标的 B.保险价值 C.保险金额 D.被保险人 13.( )是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的法定条款。 A.保证条款 B.特约条款 C.基本条款 D.附加条款 14.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是( )。 A.保险金额 B.保险价值 C. 保险费 D.保险价格 15.保险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是( )。 A.保险金额 B.保险价值 C.保险费 D.保险价格 16.附加条款与基本条款的效力比较是( )。 A.前者大于后者 B.前者小于后者 C.相等 D.视具体情况而定17.( )一般由法律规定或同业协会制定,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条款。 A.基本条款 B.特殊条款 C.附加条款 D.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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