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由环境保护部2017年5月27日批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以下简称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

液态废物的鉴别,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分类。

对于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体废物solid wastes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3.2 固体废物鉴别solid waste identification 是指判断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活动。

3.3 利用recycle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3.4 处理treatment

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使固体废物转化为适合于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活动。

3.5 处置disposal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6 目标产物target products

是指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希望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包括副产品。

3.7 副产物by-products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

4 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

下列物质属于固体废物(章节6 包括的物质除外)。

4.1 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a)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不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规范),或者因为质量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如不合格品、残次品、废品等。但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中等外品级的物质以及在生产企业内进行返工(返修)的物质除外;

b)因为超过质量保证期,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c)因为沾染、掺入、混杂无用或有害物质使其质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d)在消费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使用寿命到期而不能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e)执法机关查处没收的需报废、销毁等无害化处理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毒品等禁用品;

f)以处置废物为目的生产的,不存在市场需求或不能在市场上出售、流通的物质;

g)因为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灾难因素造成损坏而无法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h)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质;

i)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4.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包括以下种类:

a)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

b)在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1)在黑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高炉渣、钢渣、轧钢氧化皮、铁合金渣、锰渣;

2)在有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铜渣、铅渣、锡渣、锌渣、铝灰(渣)等火法冶炼渣,以及赤泥、电解阳极泥、电解铝阳极炭块残极、电积槽渣、酸(碱)浸出渣、净化渣等湿法冶炼渣;

3)在金属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电镀槽渣、打磨粉尘。

c)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1)在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白土渣、油页岩渣;

2)在有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渣、废母液、蒸馏釜底残渣、电石渣;

3)在无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氨碱白泥、铬渣、硫铁矿渣、盐泥。

d)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煤矸石等;

e)石油、天然气、地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泥浆、废压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脚和油田溅溢物等;

f)火力发电厂锅炉、其他工业和民用锅炉、工业窑炉等热能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生的燃煤炉渣等残余物质;

g)在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过程中,从炉窑、反应釜、反应槽、管道、容器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中清理出的残余物质和损毁物质;

h)在物质破碎、粉碎、筛分、碾磨、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能直接作为产品或原材料或作为现场返料的回收粉尘、粉末;

i)在建筑、工程等施工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报废料、残余物质等建筑废物;

j)畜禽和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等;

k)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物;

l)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

m)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4.3 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a)烟气和废气净化、除尘处理过程中收集的烟尘、粉尘,包括粉煤灰;

b)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和烟气脱硝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

c)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

d)烟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硫酸或盐酸;

e)水净化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质;

f)废水或废液(包括固体废物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浓缩液;

g)化粪池污泥、厕所粪便;

h)固体废物焚烧炉产生的飞灰、底渣等灰渣;

i)堆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j)绿化和园林管理中清理产生的植物枝叶;

k)河道、沟渠、湖泊、航道、浴场等水体环境中清理出的漂浮物和疏浚污泥;

l)烟气、臭气和废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过滤器滤膜等过滤介质;

m)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理过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

1)填埋;

2)焚烧;

3)水泥窑协同处置;

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

n)在其他环境治理和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物质。

4.4 其他:

a)法律禁止使用的物质;

b)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固体废物的物质。

5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

5.1 在任何条件下,固体废物按照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利用或处置时,仍然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但包含在

6.2条中的除外):

a)以土壤改良、地块改造、地块修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或生产施用于土地的物质(包括堆肥),以及生产筑路材料;

b)焚烧处置(包括获取热能的焚烧和垃圾衍生燃料的焚烧),或用于生产燃料,或包含于燃料中;

c)填埋处置;

d)倾倒、堆置;

e)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5.2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

的产品管理(按照5.1条进行利用或处置的除外):

a)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b)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

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

c)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6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6.1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

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b)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c)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

d)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

6.2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后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但是带入除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质的除外;

b)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按照法规要求或国家标准要求就地处置的物质。

6.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7 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

7.1 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

7.2 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

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

7.3 废酸、废碱中和处理后产生的满足7.1或7.2条要求的废水。

8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i)在建筑、工程等施工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报废料、残余物质等建筑废物;

j)畜禽和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等;

k)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物;

l)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

m)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4.3 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a)烟气和废气净化、除尘处理过程中收集的烟尘、粉尘,包括粉煤灰;

b)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和烟气脱硝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

c)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

d)烟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硫酸或盐酸;

e)水净化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质;

f)废水或废液(包括固体废物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浓缩液;

g)化粪池污泥、厕所粪便;

h)固体废物焚烧炉产生的飞灰、底渣等灰渣;

i)堆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j)绿化和园林管理中清理产生的植物枝叶;

k)河道、沟渠、湖泊、航道、浴场等水体环境中清理出的漂浮物和疏浚污泥;

l)烟气、臭气和废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过滤器滤膜等过滤介质;

m)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理过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

1)填埋;

2)焚烧;

3)水泥窑协同处置;

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

n)在其他环境治理和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物质。

4.4 其他:

a)法律禁止使用的物质;

b)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固体废物的物质。

5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

5.1 在任何条件下,固体废物按照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利用或处置时,仍然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但包含在

6.2条中的除外):

a)以土壤改良、地块改造、地块修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或生产施用于土地的物质(包括堆肥),以及生产筑路材料;

b)焚烧处置(包括获取热能的焚烧和垃圾衍生燃料的焚烧),或用于生产燃料,或包含于燃料中;

c)填埋处置;

d)倾倒、堆置;

e)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5.2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按照5.1条进行利用或处置的除外):

a)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b)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

c)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6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6.1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b)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

c)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

d)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

6.2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后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但是带入除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质的除外;

b)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按照法规要求或国家标准要求就地处置的物质。

6.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7 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

7.1 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

7.2 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

7.3 废酸、废碱中和处理后产生的满足7.1或7.2条要求的废水。

8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危险废物鉴别-土壤、底质、沉积物和固体废物鉴定

危险废物鉴别 土壤、底质、沉积物和固体废物鉴定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卿工---189--3394--6343 土壤、底质、沉积物和固体废物土壤采样 土壤样品的采集《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 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1992)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土壤、底质、沉积物和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采样制样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20-19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翻转法 GB/T5086.1-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 HJ/T299-200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 法HJ/T300-2007 土壤、底质、沉积物和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采样制样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 HJ557-2009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5085.3-2007附录S~W pH值(腐蚀性)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15555.12-1995

土壤检测第2部分:土壤pH的测定NY/T1121.2-2006 土壤中pH值的测定 NY/T1377-2007 六价铬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15555.4-1995 铜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附录D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附录A 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附录C

土壤、底质、沉积物和固体废物铜 等离子发射光谱法美国国家环保局方法 EPA6010C-2007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铝等24种金属 元素美国国家环保局方法EPA 7000B-2007 锌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 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附 录D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危险废 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5085.3-2007附录A 土壤、底质、沉积物和固体废物锌 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危险废物鉴别标 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附录C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5085-1996 批准日期1995-08-01 实施日期1995-08-01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Identification for carrosirity GB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一部分。 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 5085-85中第2条第款的腐蚀性鉴别的内容。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的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腐蚀性标准值。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腐蚀性鉴别。 2 术语 危险废物 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3 引用标准 GB/T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 4 腐蚀性鉴别值 当pH值大于可等于,或者小于或等于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方法 GB/T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进行测定。 5 目的实施 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Soreening test for acute toxicity GB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二部分。 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这施,同时代替GB 5085-85中第2条第款的急性毒性初筛的内容,并代替GB 5088-85中的内容。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 发文单位: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监总局文号: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监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06-3-9 执行日期:2006-4-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现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本鉴别导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环保总局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六年三月九日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定义的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确

定其海关商品编码。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别首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其次可根据本导则所列的固体废物范围进行判断;根据上述定义和固体废物范围仍难以鉴别的,可根据本导则第三部分进行判断。 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在进口环节,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 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固体废物的范围 列于二(一)中的物质或物品,如果没有包括在二(二)中,是固体废物。任何物质或物品如果包括在二(二)中,则不是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处理两种方法

固体废物处理两种方法 固体废物处理是指最终处置或安全处置,是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的末端环节,是解决固体废物的归宿问题。一些固体废物经过处理和利用,总还会有部分残渣存在,而且很难再加以利用,这些残渣可能又富集了大量有毒有害成分;还有些固体废物,尚无法利用,它们都将长期地保留在环境中,是一种潜在的污染源。下面小编介绍下固体废物处理的方法。 固体废物处置方法包括海洋处置和陆地处置两大类。 海洋处置 海洋处置主要分海洋倾倒与远洋焚烧两种方法。随着人们对保护环境生态重要性认识的加深和总体环境意识的提高,海洋处置已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陆地处置 陆地处置包括土地耕作、工程库或贮留池贮存、土地填埋以及深井灌注几种。其中土地填埋法是一种最常用的方法。 (1)农用:即利用表层土壤的离子交换、吸附、微生物降解以及渗滤水浸出、降解产物的挥发等综合作用机制处置固体废物的一种方法。该技术具有工艺简单、费用适宜、设备易于维护、对环境影响很小、能够改善土壤结构、增长肥效等优点,主要用于处置含盐量低、不含毒物、可生物降解的固体废物。 如污泥和粉煤灰施用于农田作为一种处理方法已引起重视。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工作证明,施污泥、粉煤灰于农田可以肥田,起到改良土壤和增产的作用。 (2)土地填埋处置:它是从传统的堆放和填埋处置发展起来的一项最终处置技术。因其工艺简单、 成本较低、适于处置多种类型的废物,已成为一种处置固体废物的主要方法。 土地填埋处置种类很多,采用的名称也不尽相同。按填埋地形特征可分为山间填埋、平地填埋、废矿坑填埋;按填埋场的状态可分为厌氧填埋、好氧填埋、准好氧填埋;按法律可分为卫生填埋和安全填埋等。随填埋种类的不同其填埋场

废酸鉴定-危险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鉴定及其管理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1危险废物管理系统和环境信息系 统发展现状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虽然近几年来在危险废物管理领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对于这样一个多层次、多目标、多因素相互影响的复杂系统,现有的工作还远远不够[1]。其中如何有效利用和共享已有的大量资料和信息,用于决策支持并更加全面合理地管理危险废物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而在环境管理中,决策支持系统(Decision Support System简称DSS)这个力图对高层管理人员提供决策信息支持[2,3]的工具,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环境决策支持系统有了较快的发展,并表现出很多新的特征,如操作平台发展为功能更完善的Windows、Unix等,提高了应用效率;数据库平台过渡到Oracle、Informix等大型平台,提供更为完善的功能;体系结构向Internet、Intranet发展,使系统的覆盖范围更广、效率更高;结合3S技术和计算机模拟技术,提供可应用的知识、方案等。它的发展适应了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为实现全面合理高效地管理危险废物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发达国家从70年代起,就对区域性废物交换和集中处理处置进行了规范化管理,有效地促进了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环境污染的减少。而且,随着环境信息系统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并建立了废物产生数据库、危险废物物化特性数据库等一系列系统,最终实现了各系统的整合和对决策管理的支持。随后这些系统更多的融入决策支持的概念,使得决策支持系统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4-7]。我国虽然在环境决策支持系统方面有了较快的发展,紧跟世界的发展趋势[8-9],但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应用上却刚刚起步[1],在决策支持的应用研究、系统的整体设计和系统的实用性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这也就更显示出研究与开发适应我国国情的危险废物管理区域决策支持系统的意 义和重要性。 2系统的设计原则与整体框架 2.1系统的设计原则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为有效地防治危险废物污染,应根据危险废物污染控制的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建立基于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决策 支持系统,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处理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需从两方面着手:一是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二是综合利用废物资源。一个简化的全过程管理与控制的原则见图1。 由于危险废物管理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应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将其加以分解,需将要开发的危险废物管理区域决策支持系统划分为多个子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即相互独立又相互依托,这样才能分解系统的复杂性,便于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定及检验中心(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李工--136--0304-455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国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由国务院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于2005年组建。下设危险废物鉴定实验室、二恶英实验室,化学与药学分析室,材料与形貌分析室,环境与能源分析室,生物与药学分析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浸出毒性为特征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085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299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 HJ/T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3 鉴别标准 按照HJ/T 299 制备的固体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含量超过表1 中所列的浓度 限值,则判定该固体废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附录A 固体废物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附录B 固体废物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附录C 固体废物金属元素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附录D 固体废物金属元素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附录E 固体废物砷、锑、铋、硒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附录F 固体废物氟离子、溴酸根、氯离子、亚硝酸根、氰酸根、溴离子、硝酸根、磷酸 根、硫酸根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附录G 固体废物氰根离子和硫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附录H 固体废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附录I 固体废物有机磷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附录10 固体废物硝基芳烃和硝基胺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附件: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定义的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确定其海关商品编码。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别首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其次可根据本导则所列的固体废物范围进行判断;根据上述定义和固体废物范围仍难以鉴别的,可根据本导则第三部分进行判断。 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在进口环节,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固体废物的范围 列于二(一)中的物质或物品,如果没有包括在二(二)中, — 3 —

是固体废物。任何物质或物品如果包括在二(二)中,则不是固体废物。 (一)固体废物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物质、物品或材料: (1)从家庭收集的垃圾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报废产品 (3)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质 (4)办公产生的废弃物质 (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处理厂产生的残渣 (6)其他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渣、污泥 (7)城市河道疏浚污泥 (8)不符合标准或规范的产品,继续用作原用途的除外 (9)假冒伪劣产品 (10)所有者或其代表声明是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11)被污染的材料(如被多氯联苯PCBs污染的油) (12)被法律禁止使用的任何材料、物质或物品 (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声明是固体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二)固体废物不包括下列物质或物品: (1)放射性废物 (2)不经过贮存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到其产生的过程的物质或物品 (3)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 (4)实验室用样品 — 4 —

固体废物鉴别方法标准

固体废物鉴别方法标准 三、固体废物鉴别方法标准 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发布时间实施时间固体废物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 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77.3-2008 2008-12-312009-4-1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 酸法 HJ/T 299-2007 2007-4-132007-5-1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 冲溶液法 HJ/T 300-2007 2007-4-132007-5-1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翻转法GB 5086.1-1997 1997-12-221998-7-1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GB 5086.2-1997 1997-12-221998-7-1 固体废物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1-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2-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3-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4-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5-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6-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 15555.7-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 15555.8-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镍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9-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5555.10-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性电极法GB/T 15555.11-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15555.12-1995 1995-3-281996-1-1 具体内容请查询https://www.360docs.net/doc/702759273.html,/tech/hjbz/bzwb/gthw/gtfwwrkzbz/200412/t20041229_63465.htm

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常见问题解答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目录 1、关于浏览器要求 (1) 2、关于企业注册时的“注册申请码” (1) 3、关于系统中的电话号、传真、手机、组织机构代码等内容的填写 (1) 4、关于系统填写一半关掉页面后如何继续操作 (1) 5、关于查询条件的使用 (1) 6、关于固体废物产生源系统基本情况管理 (1) 7、关于固体废物产生源申报登记填写 (2) 8、关于固体废物产生源申报登记业务流程(不包括省管县和直辖市) (2) 9、关于产生源申报登记审核不通过的几种情况分析(不包括省管县和直辖市) (3) 10、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报事项及审批流程 (4) 11、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不通过的情况分析 (5) 12、关于危险废物许可证编号 (5) 13、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子系统的核心业务规则 (5) 14、关于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流程 (6) 15、关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流程 (6) 16、关于省管县和直辖市的操作说明 (6) 17、关于废物进口业务管理子系统的核心业务规则 (7) 18、关于市直管单位的管理 (7) 附:各省系统登录地址 (8)

1、关于浏览器要求 本系统不需要安装客户端,可直接打开IE浏览器,输入相应网址后进行系统操作,本系统支持的浏览器包括:IE6、IE7、IE8。如果是IE9浏览器需开启兼容模式,在浏览器中地址栏后点击“”按钮,或在浏览器页面点击键盘中的“F12”按钮,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浏览器模式:IE9”后选择“Internet Explorer 8”。 2、关于企业注册时的“注册申请码” 企业注册本系统时,可向所在区县或市级、省级环保部门领取注册申请码,注册申请码只能使用一次,注册成功后自动失效。如企业注册成功后想修改注册信息,则需要向所在区县或市级、省级环保部门领取变更申请码。 3、关于系统中的电话号、传真、手机、组织机构代码等内容的填写 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如无特殊说明,“电话号”均指固定电话。其中“电话号”、“传真”要输入区域号和本地电话号(危险废物出口子系统中的境外电话可不按此要求),区域号和本地电话号之间用“-”隔开;“手机”要输入11位数字;“组织机构代码”要输入9位数字或者字母,前8位与第9位之间不能输入“-”。 4、关于系统填写一半关掉页面后如何继续操作 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保存”、“上一页”、“下一页”按钮均具有保存功能,点击上述按钮后,之前填写的内容均可保存在系统中。在系统填写过程中,如填写一半后就关闭填写页面,此时本信息处于“暂存”状态,可以点击列表中的“修改”按钮,在弹出的页面继续填写。 5、关于查询条件的使用 各填写、审核或查询页面上方均有查询条件,用于查找已经填写到系统中的数据。输入查询条件后,系统会根据查询条件过滤;如不输入查询条件,系统会过滤出所有该模块的数据;如想清空查询条件,可点击“清空条件”按钮。6、关于固体废物产生源系统基本情况管理 固体废物产生源系统包括危险废物产生源管理、医疗废物产生源管理、一般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xx性鉴别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wastes Identification for ignitability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3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7项标准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CB5085.7-2007) 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 B5085.1-2007)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 B5085.2-2007) 四、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 B5085.3-2007) 五、危险废物鉴别标准xx性鉴别(G B5085.4-2007) 六、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 B5085.5-2007)

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 B5085.6-2007)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自以上标准实施xx,下列标准废止: 一、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 B5085.1-1996) 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 B5085.2-1996)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 B5085.3-1996) 特此公告。2007年4月25日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鉴别标准 5实验方法 6标准实施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定及检验中心(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事业部---高工--189--3394-634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国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由国务院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于2005年组建。下设危险废物鉴定实验室、二恶英实验室,化学与药学分析室,材料与形貌分析室,环境与能源分析室,生物与药学分析室。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危险废物鉴定

危险废物鉴别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1.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危险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的鉴别是指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进行危险特性检测鉴别的工作。 危险废物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第3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以上资料由中科检测提供,中科检测多年来为环保部门指定第三方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出具的检测和鉴别报告得到全国各地环保主管部门的认可,为社会各单位(企业、环保局、公安局、环保公益组织、环境研究院所等)提供专业的危险废物鉴别服务。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下设危险废物检测与鉴定中心,开展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wastes Screening test for acute toxicity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3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7项标准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四、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五、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六、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702759273.html,/tech/hjbz/bzwb)。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1996) 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1996)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1996) 特此公告。 2007年4月25日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1996)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是: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课后标准答案

第1章绪论 1.概念解释: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 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固体废物处理:将固体废物转化为便于运输、贮存、利用或最终处置的过程。 固体废物处置:将已无回收价值或确定不能再利用的固体废物长期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设施而不再取回,从而与生物圈相隔离的技术措施。 城市生活垃圾:指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 务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视作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 1 / 16

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主要特征有:毒性、腐蚀性、传染性、反应性、易燃易爆性。 资源化:指采取各种管理和技术措施,从固体废物中回收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和能源,作为新的原料或者能源投入使用。 无害化:指通过适当的技术对废物进行处理,使其不对环境产生污染,不致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减量化:指通过实施适当的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容积。其中,前者的实施主要在于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从生产源头控制固体废物的产生;后者则包括分选、压缩、焚烧等方法,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和利用,从而达到减少固体废物容量的目的。 巴塞尔公约:正式名称为《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年3月22日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瑞士巴塞尔召开的世界环境保护会议上通过,1992年5月正式生效。由序言、29项条款和6个附件组成,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 2.略述固体废物分类方法。 按照《固体法》中的相关划定,通常将固体废物分为以下三大类。 ①工业固体废物:指来自各工业生产部门的生产和加工过程及 流通中所产生的废渣、粉尘、污泥、废屑等。 2 / 16

危险废物鉴定方案

危险废物鉴定方案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谢工---136-6236—5104 危险废物鉴定 1.检测项目: 根据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洗涤处理后的硫酸钠残渣的特性,判定洗涤处理后的硫酸钠残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还是属于一般固废。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依据GBGB5085.1-2007-GB5085.6-2007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本方案建议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对洗涤处理后的硫酸钠残渣进行以下检测项目: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2007);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采样要求 2.1 样品采集数量 根据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提供的资料,洗涤处理后的硫酸钠残渣平均每月小余5吨,依据HJ/T298-2007 中规定(见表1),确定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生产洗涤处理后的硫酸钠残渣采集数量为5 个。 表1 固体废物采集最小份样数 固体废物量以q 表示(吨)最小份样数固体废物量以q 表示(吨)最小份样数 q≤5 5 90<q≤15032 5<q≤258 150<q≤50050 25<q≤5013 500<q≤100080 50<q≤9020 q>1000 100 2.2 采样方法; 根据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实际情况,再HJ/T298-2007 中4.4规定进行采样(样品数量为5个)。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Identification for extraction procednre inxicity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三部分。 本标准从1995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5085-85中第2条第款的浸出毒性鉴别的内容,并代替GB12502-90中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 GB12502-90《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在项目上增加有机汞、总汞、钡及其化合物鉴别标准,并提高了镍及其化合物的标准值。 本标准中氰化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定为L,不再按GB1252-90分级制定标准值。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浸出毒性标准值。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2 术语 危险废物 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浸出毒性 本标准所指浸出毒性是固态的危险废物遇水浸沥,其中有害的物质迁移转化,污染环境,浸出的有害物质的毒性称为浸出毒性。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异同

环保部于2006年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2017年发布第44号公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以下简称通则)。 一、在有导则作为鉴定依据的基础上,为什么环保部会制定通则呢? 2006年颁布的《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是固体废物鉴别不可或缺的依据,但随着鉴别工作的开展,所接触固体废物种类逐渐增多,现行导则应用逐渐显现出部分规则过于笼统,甚至含混不清等不足,出现各个鉴别机构对鉴别原则不同理解的问题,导致不同鉴别机构对同一物质得出不同结论。 目前我国固体废物鉴别体系上,还没有建立完整的技术体系,如缺乏系列鉴别标准,缺少细致完善的固体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名录,缺少固体废物豁免管理技术规范,缺少固体废物转化为材料的判断依据等。从完善固体废物鉴别管理体系和满足监督管理实际需求上,非常有必要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二、导则和通则又有哪些方面的雷同和差异呢? 小编细读导则和通则后发现,通则中的鉴别标准属于条款似逐条列举,而导则中所列的鉴别标准是涵盖似糅合在一起,过于笼统,且有好多模糊概念。不过小编在细读过程中也发现导则和通则中在广义方面的雷同和差别。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相同点 1、本质和目的相同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本质都是为了在国家鉴别机构对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提供理论支撑依据,以达到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明确区分。 2、固体废物的定义相同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不同点 1、对物质的鉴别范围不同 导则中固体废物鉴别主要集中在物质应用过程 通则中固体废物鉴别是遵循“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即从原材料到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从产品使用到废弃的过程,以及从固体废物再到加工成原材料及产品的整个闭合过程。相较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课后标准答案

第1章绪论 1.概念解释: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固体废物处理:将固体废物转化为便于运输、贮存、利用或最终处置的过程。 固体废物处置:将已无回收价值或确定不能再利用的固体废物长期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设施而不再取回,从而与生物圈相隔离的技术措施。 城市生活垃圾:指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视作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

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主要特征有:毒性、腐蚀性、传染性、反应性、易燃易爆性。 资源化:指采取各种管理和技术措施,从固体废物中回收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和能源,作为新的原料或者能源投入使用。 无害化:指通过适当的技术对废物进行处理,使其不对环境产生污染,不致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减量化:指通过实施适当的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容积。其中,前者的实施主要在于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从生产源头控制固体废物的产生;后者则包括分选、压缩、焚烧等方法,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和利用,从而达到减少固体废物容量的目的。 巴塞尔公约:正式名称为《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年3月22日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瑞士巴塞尔召开的世界环境保护会议上通过,1992年5月正式生效。由序言、29项条款和6个附件组成,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 2.略述固体废物分类方法。 按照《固体法》中的相关划定,通常将固体废物分为以下三大类。 ①工业固体废物:指来自各工业生产部门的生产和加工过程及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Identification for extraction procednre inxicity GB5085.3-1996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三部分。 本标准从1995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5085-85中第2条第2.1款的浸出毒性鉴别的内容,并代替GB12502-90中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 GB12502-90《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在项目上增加有机汞、总汞、钡及其化合物鉴别标准,并提高了镍及其化合物的标准值。 本标准中氰化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定为1.0mg/L,不再按GB1252-90分级制定标准值。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浸出毒性标准值。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2 术语 2.1 危险废物 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2.2 浸出毒性

污泥鉴定-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初探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近几年来,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受到了国内的高度重视。1993年成立了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培训及技术转让中心,1996年在清华大学成立了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和技术转让亚太地区中心国家正制定行动计划和执行巴塞尔公约(Basel Convention)以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的管理水平[1]。1999年1月,国家环保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同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这标志着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已经启动。 1危险废物管理现状 重庆市危险废物的年产生量和历年堆存量相当大。根据98年的固体废物的摸底调查结果,1997年重庆市(荣昌和黔江开发区无统计资料)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为74.49万t,处置量45.14万t,综合利用量27.94万t,排放量8.46万t,历年堆存量122.09万t。近年来,重庆市环保局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非常重视,1998年开展了全市固体废物的摸底调查,1999年对主城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监床废物进行了专项调查。为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启动全市危险废物的系统化管理,今年又开展了全市危险废物的专项调查,正着手建立全市危险废物基础数据库;同时在制定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体系,《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正在起草之中。 2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问题 虽然目前进行了一系列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由于重庆直辖时间较短,危险废物管理起步也较晚,危险废物管理仍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 2.1管理机构有待进一步加强重庆是一个老工业城市,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和历年堆存量都很大,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主要是由水环境保护处专人负责。北京、上海、广州、沈阳以及深圳等城市都已建立了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危险废物(或固体废物)的管理(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等的日常管理)、交换和技术转让、培训等。随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等的实行,危险废物管理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现有的管理机构设置远远不能满足危险废物安全管理的需要。 2.2缺少相应的法规体系和相关政策目前重庆市还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正在前期调研、起草之中。另外重庆市还没有清洁生产、危险废物利用、处理处置等方面的地方性税收减免政策,以鼓励企业减少废物产生和积极参与危险废物的经营,提高重庆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理处置技术。 2.3缺少危险废物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据专家估计,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需要的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公务员4150个左右,省危险废物鉴定级环境监测中心专业技术人员100个左右。也就是说,重庆市及下辖区(县、市)环境管理部门需要具备该方面专业知识的公务员总数在100个以上,市环境监测中心需要该方面专业技术人员2个以上。但目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城建等部门中危险废物的管理人才几乎没有。市各高校、科研单位以及从事环境保护的经济实体中,这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也相当缺乏。 2.4对危险废物的经营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督手段目前重庆市环境保护部门是通过每年的危险废物申报来了解企业危险废物的产生等情况,但由于没有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还没有切实有效的手段对危险废物的储存、转移、利用和处理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以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3对策和建议 3.1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实施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危险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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