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案例解读

北京城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案例解读
北京城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案例解读

法制园地3期

来源: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日期:2011-09-07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案例:2011年3月5日,某区城管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王某在该区中心社区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建起了3间平房,某区城管大队在接到举报后,经现场检查和与相关部门协查后发现,该建筑确实建设在该社区的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并且该建筑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执法人员于是依照《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某区城管大队对该案的处理是否正确?

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因为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83号令),该条例于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2011年3月1日之后的燃气管理类案件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而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因此该案应依照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本期法制园地将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执法人员能够尽快的了解该条例的内容,并在实践中予以应用。

一、"燃气"的定义

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此外,《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与《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比的特点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首提"业主专有部分燃气设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而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管道燃气经营者不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同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燃气用户要及时更换有隐患的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如果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发生事故,用户将自行承担责任。《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虽然也对用户的燃气使用的行为进行了一些规范,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的业主责任。居民用户的庭院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盗窃燃气将直接依照法律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盗气行为规定直接由国家法律规制,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对盗用燃气行为的处罚。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破坏燃气设施行为的的规定更详细且处罚力度更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处罚条款,相较《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详细,处罚金额较大,特别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三、城管部门在应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时应注意的问题

1、城管部门在查处燃气燃气类违法案件中,出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与《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竞合时,由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属于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属于地方法规,适用过程中,应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处理案件。如本文中提供的案例中所出现的情况,避免因此造成的法律、法规适用不当;当出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问题,如在燃气的使用过程中倒灌瓶装液化气等行为时,仍可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2、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严重违反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管部门在查处此类严重违反行为时,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受理及移送的相关程序和步骤可参见《法制园地》第87期。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案例:2011年3月5日,某区城管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王某在该区中心社区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建起了3间平房,某区城管大队在接到举报后,经现场检查和与相关部门协查后发现,该建筑确实建设在该社区的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并且该建筑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执法人员于是依照《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某区城管大队对该案的处理是否正确?

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因为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83号令),该条例于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2011年3月1日之后的燃气管理类案件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而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因此该案应依照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本期法制园地将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执法人员能够尽快的了解该条例的内容,并在实践中予以应用。

一、"燃气"的定义

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此外,《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与《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比的特点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首提"业主专有部分燃气设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而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管道燃气经营者不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同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燃气用户要及时更换有隐患的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如果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发生事故,用户将自行承担责任。《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虽然也对用户的燃气使用的行为进行了一些规范,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的业主责任。居民用户的庭院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盗窃燃气将直接依照法律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盗气行为规定直接由国家法律规制,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对盗用燃气行为的处罚。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破坏燃气设施行为的的规定更详细且处罚力度更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处罚条款,相较《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详细,处罚金额较大,特别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三、城管部门在应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时应注意的问题

1、城管部门在查处燃气燃气类违法案件中,出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与《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竞合时,由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属于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属于地方法规,适用过程中,应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处理案件。如本文中提供的案例中所出现的情况,避免因此造成的法律、法规适用不当;当出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问题,如在燃气的使用过程中倒灌瓶装液化气等行为时,仍可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2、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严重违反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管部门在查处此类严重违反行为时,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受理及移送的相关程序和步骤可参见《法制园地》第87期。

城管执法案例

案例一: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妥善解决少数民族人员非法经营问题 在处理少数民族无证经营和沿街设点摆卖等事件方面,某地坪地街道执法队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稳妥处置各种民族关系。街道闹市区域有数家少数民族人员经营的面馆,有的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有的营业执照已过期,但一直从事着非法经营。2008年,该队多次组织人员上门向其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其分析无证经营的弊害。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于理的不断教育引导,使他们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放弃违法经营行为,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合法证照。家住地新街市场的居民萧某在提起去年该队处理少数民族沿街摆卖事件时,竖起了大拇指,连连表示赞许。去年的一段时间,每当夜幕降临的时候,总有几名身着回族服饰的人员,在市场街边设摊摆卖,他们占道设摊,既影响市容,又严重妨碍交通秩序,周边商家和市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出于人性化执法,该队首先组织队员分班多次对其进行劝说教育,同时向周围群众宣传占道设摊摆卖的危害性和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劝阻群众不要去购买他们的商品;其次积极向上级负责处理民族关系的同志请教,充分了解他们的风俗习惯,避免执法过程中和他们发生误解造成冲突;此外在执法过程强调依法行政,做到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经过采取多方面有效措施,几名回族青年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将服从管理并改正违法行为。市民族委员会领导到坪地街道调研时,还对该队成功处置该宗群体性少数民族乱设摊问题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问:该案例中,城管执法人员遵守了哪些原则? 答:本案例中,城管执法人员遵守了政治性原则和教育原则。 首先,面对信仰和习惯的差异,体谅少数民族群众的实际困难,积极向上级负责处理民族关系的同志请教,充分了解他们的风俗习惯,避免执法过程中和他们发生误解造成冲突。在执法过程中突出尊重、团结和帮扶,实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这是一种有着良好政治素养的体现,有效地避免了矛盾的出现和升级。 于此同时,面对相对人的轻微违法行为,该执法队奉行教育在先的原则,通过教育方式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轻微违法问题,让相对人自己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很好的促进了城市的管理工作。 案例二:教育引导为先锋,促乱摆卖人员“持照”经营 为解决乱摆卖经常反弹的问题,某地布吉街道执法队树立了“疏堵结合、重在引导”的执法理念,高度重视处罚前的教育引导。在每次执法行动前,布吉执法队都组织人员先向摆卖者发出《告知书》、《整改通知书》或发出书面警告等充满善意的文书,规劝当事人自行整改,自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接受规劝、自纠自改的,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仅2008年一年,该队就发出此类文书15300余份。在执法人员的充分告知、耐心疏导下,大多数从事乱摆卖的当事人都能支持配合执法工作,大大缓解了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矛盾。对于,少数依然违法乱摆卖的当事人,在屡次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予以了惩处。 在对违章摊贩教育引导、严格执法的同时,布吉街道执法队还对乱摆卖人员坚持有情执法。对于部分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乱摆卖从业人员,布吉街道执法队主动出谋划策,引导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帮其寻找合适店铺,并联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最终促成了大量曾经的乱摆卖人员实现了“持照“经营。同时主动联系辖区内几个大的菜市场,通过降低准入门槛,引进一批从事蔬菜水果经营的摆卖者,使部分乱摆卖人员进入合法市场。对于部分经济条件较差,无力从事固定店面经营或者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乱摆摊人员,该队有关部门在适当的地点建立乱摆卖疏导点,在不影响市容的情况下,允许摊贩在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规范经营。在一系列“人性化”的疏导措施实施后,布吉街道的乱摆卖清理整治压力大大缓解,部分主要路段的市容环境得到明显好转。 请问该案例体现了哪些原则?

行政案例分析答案详解

行政案例分析答案详解案例1 贫困县的“摆谱症” 本案例反映了贫困县铺张浪费,没根据行政的具体经济与社会环境,高调消费的行政现象。 摆谱症就是摆阔绰,讲排场,爱面子的浮躁做法,这件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政风气不良,行政道德失范,监督机制不完整,考核体制不健全等。 基本举措:大力整治官场浮夸风,建立完善科学的绩效评估体制;完善干部任用体制;加强监督,完善监督体系;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整风运动,改造官员的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二章行政价值与目标 案例1 消费者维权行动的无奈 本案例反映了:消费者所买热水器爆炸,想维护权益但被高额检测费吓退。 属于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得不到保障,质量检测费用太高。 可能的举措:法律上的维权保障,建立相应的机构管理维权事宜;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观念;完善质量认证体系,从源头上打击伪劣产品等。 第三章行政功能与职能 案例1 广州不明病毒危机 1政府职能行为的发生是从社会问题着手,解决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发展问题以及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问题。但政府还要管理好政府本身的问题,主要解决因素在于社会行政的目标,行政价值,社会问题的影响范围。可控制度等。 2广州市政府,卫生厅,都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了非典有关问题。稳定了民心、应对公共卫生危险事件。得到初步效果,恢复了社会秩序,担任然需要加强管理。毕竟让谣言占领了三天,造成一定的损失。 3当公共危机来临时,如本案例中的卫生事件。政府应在第一时间解答有关问题,避免谣言 漫延,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定,稳定民心,加强管理。提高应对危机的效果。取信于民。 第四章政府间关系 案例1 武陵源规划困局 1纵向上关系构成: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政治间纵向关系。横向上关系构成;竞争与合作。地方政府间为处理某一共同问题而形成合作,基于协议而形成合作。以协议的形式而形成合作关系。基本要求。地方服从中央的领导,各地区政府间相互合作。协调发展。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发展服务。 2本案例主要涉及两大政府。张家界森林公园管理处属林业部。武陵源区政府属地方政府部门,武陵源区政府属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张家界森林公园管理处应服从地方政府整体规划发展。 3各部门不配合会是政府工作不能有效运转,受到阻碍。应加强部门间合作,共同为地方经济发展做贡献。为不能就各自利益而相互冲突。 案例3 浙江“强县扩权”改革进行中 1政府间行政关系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简政放权。 2改革动机就是为发展经济,调动县级的行政积极性,提高行政效能与效率。动力来源于领导的行政理念与意识,企业社会等经济发展的需求,财力,权力与利益的占有欲。 3发展趋势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环节,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这就是加强法规政策的建设,加强权利的制约与监督。 第五章政府与社会关系 案例1,村公章的集中保管实验 1上下级的纵向关系。 2集中管理。合理但不合法,集中管理印章的目的是为了跟好管理。防止村委会滥用公章而违法乱纪,但集中管理不符合印章管理的法律法规。3我国村委会与镇政府关系,始终是权力的角逐,反控制与控制关系,山西莱西市R镇将走上规范化的管理。做到合情合理的管理村委会的印章。 第六章政府与企业管理 案例1 “常乐”申办定点屠宰场受阻记。 1政企关系现象,政府管理不该管的事。2.常乐是民营企业,肉联厂是国营企业,贸易局是肉联厂股东,又是市食品企业的公司的主管部门,

城管执法案例

本报12月27日讯(记者赵英明)市城管警察支队今天宣布,今年城管警察共有效制止妨碍执行公务行为910余起、1900余人次,刑事拘留2人,劳动教养1人,治安处罚30人(其中治安拘留8人、治安罚款13人、治安警告9人)。 城管警察支队同时公布今年城市管理十大案例: 一、无证三轮车主辱骂执法队员 1月18日上午10时,槐荫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七中队在经十路儿童医院附近,发现慢车道上有两辆带篷机动三轮车无证经营且乱停乱放,依法对其清理时,两车主史涛、史雨辱骂执法队员,被分别治安拘留7天。 二、占道烟花摊业户拒不服从管理 1月22日,历城区城管执法人员在全福立交桥路东,发现一卖烟花爆竹的业户违章占道经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对其清理时,业户陈长生拿起铁锨打伤执法队员头部,被治安拘留3天。 三、奶行打工人员妨碍执法 1月26日12时,市中区城管执法队员发现梁庄大街一家奶行违章占道经营,依法对其占道经营物品没收时,奶行打工人员于福明强行冲上执法车抢夺被没收物品,随后又站在执法车前阻止车辆通行,被罚款200元。 四、占道摊贩打掉执法队员眼镜 3月14日16时,槐荫区城管执法队员在省立医院附近发现一占道卖水果的摊贩。依法对其清理时,摊主韩智斌动手打掉一名执法队员的眼镜,被治安拘留3天。 五、烤肠摊摊主躺在警车前撒泼 3月24日12时,历下城管人员和警察在东门小商品市场西侧清理一卖烤肠摊位时,摊主程善芳谩骂、推搡执法队员和民警,用左拳将一名民警左脸颊打肿,随后在警车前撒泼,引起百人围观,被治安拘留7天。 六、快餐馆老板及雇员妨碍执行公务 4月6日8时,槐荫区城管执法局营市街中队在经六路延长线,发现“金金”快餐馆占道经营,违章摆放广告牌。对其整治时,老板刘淑香及其雇员张明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被分别罚款200元。 七、烧烤摊女业主谩骂执法队员 5月13日晚,历下区城管执法人员发现千佛山西路一业户在店外经营烧烤,占据人行道,污染周边环境。依法暂扣其经营工具时,女业主汤广红抢夺经营工

城市管理辅助执法者试题

案例分析题(不定项选择题) (一)关某系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A省B市C 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某向关某走过来,当场扣押了关某的货车,并派穿着便服的人员将关某的货车开走,车上还遗留关某的手机和钱包。关某向宋某索要手机和钱包,宋某予以拒绝。宋某当场递给了关某一张处罚决定书,并对关某说:“先交50块钱,再说。”关某接过处罚通知书,见上面印着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50元。决定书上印着A省B市C区交通管理局的印章。关某问宋某:“为什么罚钱?”宋某说:“你超载”。关某辩称:“我只拉了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某不耐烦地说:“让你叫你就交,啰嗦什么?”关某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宋某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交50元。 1.关于该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宋某对关某当场处罚50元,符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 B.关某抗拒执法,宋某对关某加重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C.宋某对关某当场处罚50元,处罚力度过轻,应加大处罚数额 D.宋某对关某进行处罚决定前没有进行调查取证,所做出的处罚决定不合法 2.宋某扣押关某货车的行为,属于() 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处罚 D.证据登记保存 3.关于宋某扣押货车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宋某扣押货车,及时制止了关某的违法行为,是合法的 B.为了保证扣押财物的顺利实施,执法人员可以临时委派穿着便服的临时人员实施 C.在紧急情况下,扣押财物的行为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实施 D.宋某扣押了和案件无关的当事人的手机和钱包,是不合法的 4.关于该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宋某没有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B.宋某实施处罚时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因关某的申辩而加重了对其的行政处罚,是不合法的 C.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D.宋某在作出处罚时,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是不合法的 5.关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关某可以向B市交通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 B.关某可以向B市C区交通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 C.关某可以在对行政复议不服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关某可以直接向B市C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某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扣押了摊贩张某的三轮车,张某取回车辆时发现三轮车已经被砸坏,于是要求

实现“五个转变”创新城管执法理念

实现“五个转变”创新城管执法理念 城镇化是实现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加强城市管理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城市行政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体现了这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在我国,城市行政执法还比较年轻,执法理念比较落后,执法体系不够完善,执法人员素质亟待提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这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城管执法工作作出的最新部署和提出的 最为清晰明确的要求。我们必须从转变城管执法思想观念入手,加强创新城市管理模式的研究,不断为提高城市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提供思想和理论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向严格执法转变,坚持法律面前没有变通 城管作为城市管理执法主体,承担着法律赋予的使命与责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代表着法律的尊严,任何人都不能违背。但是,在城管执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城管专门法律法规保障,城管执法的法律权威受限,监督不力,遇到执法纠纷时,保障执法的法律依据不足,执法者常常成为受

害人。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以下情况:一是选择性执法。即在执法过程中偏爱对中小型企业执法,而不愿意直接面对社会底层的一些无业人员。二是低标准执法。有的为了完成每月案卷量及处罚额,对待听话的、经常定点出摊的摊贩,按月处罚,形成“养摊”;对待流动的、临时的摊贩处罚额高。三是应付性执法。每逢节假日、上级领导检查日,城管部门就全力准备,突击执法,而一旦检查结束、进入常态化执法后,城管执法力度便大幅“跳水”,市容环境又变回到原来的样子。出现这种情况,是城管人员执法意识不强、使命意识淡化的反映,混淆了执法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也是思想作风不实的表现。 我们必须从法律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正常秩序的重要性,明确城管人员肩负的神圣使命,尽快实现从选择性、低标准、应付性执法向严格执法转变。一是树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牢记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的职能是城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对行政违法现象视而不见或不按行政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标准办事,都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二是更新观念,转变“法不责众”、“违法摊点是困难群众的谋生手段,手下留情”等错误认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例外,执法过程中没有弱势群体,没有特殊保护对象,任何人只有在遵守国家法纪的前提下,才能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依法保护。三是树立“大爱民观”,

城管执法礼仪案例

城管执法礼仪案例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发展和市民更加注重生活品质的诉求,城市管理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弱势群体的就业与市容环境的秩序、市民的消费需求与城市管理的相对滞后、城市管理的高标准、高要求与城管体制改革的滞后等矛盾日益突出,这些年城管队员被舆论妖魔化、暴力执法、抗法事件频发就是以上这些社会问题的具体表现。所以加强城管“文明执法”建设,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已成为我们城管队伍建设和执法建设的核心工作,对此,我委在每年的全市执法业务培训中都会邀请专家对执法人员进行文明执法礼仪的教育培训,市支队、各区执法队伍平时也开展针对现场执法行为的一些文明礼仪培训,目前我市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文明执法行为现象比以前大大减少,相关的负面舆论报导比其他城市也少得多,这些都能从一些案例中得到体现:案例一 要求队员要深刻理解“文明执法”的含义,“文明执法”的要求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执法为民”,二是“依法行政”,三是“公平、公正、公开”,执法过程要求向管理相对人耐心解释清楚政策法规,以教育引导为主、处罚取缔为辅。例如:某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有人在某路段的人行道上摆设摊点占道经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直接就和当事人说:“你赶紧收拾东西离开,否则我就暂扣你的东西”,当事人一听要扣他的物品,马上就着急上火和这名执法人员进行争论,最后引来了大量的围观群众。 案例二 要求执法队员要严格遵循执法程序。例如:有当事人夜间占用人行道经营烧烤排挡,执法人员发现后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及票据收缴当事人的罚款,但当事人缴交罚

款后并没有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周边的群众事后投诉城管队员以罚代管,只收钱不管事。 案例三 要求执法队员要强化证据意识。例如:有一名当事人因占道经营的行为被执法人员现场查扣经营的工具,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因情绪失控将执法人员的衣服扯破,还进行自残,虽然执法人员及时制止,但当事人的手臂被自己的刀具割伤,旁观的群众起哄说是我们的执法队员打了当事人。 案例四 要求执法队员要懂得使用文明执法用语,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尊重违规者的人格和自尊心,善于搭建沟通的桥梁。例如:我们有一位同事刚轮岗到执法窗口工作时,有当事人来办理车辆乱停放的业务,当时因为当事人的情绪非常激动,一到办事柜台就指着我们的鼻子骂我们是帮土匪,当时我们一下就愣住了,那位新来的同事一听就火了,马上就站起来要和当事人理论,幸好旁边有经验的同事及时将他拉离现场,事后经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才把事情处理好。 案例五 要求队员的穿着和行为举止要规范。例如:有一些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注意自己的着装,制服及证件的穿戴不规范,有些在执法过程中嘴巴里还叼着香烟,与当事人交流时习惯指手画脚,有些同志习惯在车上执法,人不下车,只在车上大声喝斥,这些现象都是不尊重当事人的表现。 案例六 要求队员要以平和心态待人办事,平时要注意心理调节,执行任务前要强调文明执法的注意事项。例如:现在占道经营的行为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日益严重,很多占道摆摊的当事人经过执

城管执法单位2020年度工作总结

城管执法单位2020年度工作总结年是飞速发展之年,也是城管执法局组建新队伍、推进新实践、展示新形象、开创新局面的一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三大战略”目标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市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开创与建设现代化大城市相适应,具有特色的城管行政执法新体制、新机制、新理念这一中心,致力夯实基础,稳步推进,锐意创新,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各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城管执法工作揭开了新的篇章。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坚持宣传引导,始终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增强市民城管法制意识上 城市管理单靠城管执法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关健在于形成良好的城管执法社会氛围。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执法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咨询服务、对外论坛、公益广告等多种互相交流、理解的渠道,发动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城管理中。 (一)多措并举,营造氛围。市、区执法局组建后,及时成立了由局领导挂帅的对外宣传教育小组,建立起信息员网络及与新闻媒体的“互动”联络机制。采用多种形式营造氛围,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上路执法前,我们与市委宣传部、禅城区政府和电台、电视台举办了“共同维护美好家园——城管与市民心连心”的“城管论坛”活动,充分听取市民的意见,让市民参与决策,把群众对城管工作的愿望与要求融进城管执法的实践中,拉近了与市民的距离。正

式挂牌上路执法当天,与市政府新闻办联合组织省、市40多家新闻媒体举办了新闻发布会,并在挂牌仪式后组织媒体对执法人员上路巡游展示形象活动进行了系列报道。 (二)借助载体,广泛宣传。在市、区局两级网站开设“政务动态”、“网上办事”、“投诉咨询”、“专项整治”等十多个栏目,创办执法《简报》等,同时印制大量的宣传单张由一线队员上门派发,并投入5万多元制作了四套城管法规公益宣传广告片,分别在电视台和五区有线电视滚动播出,开辟了报刊宣传专栏,联合《日报》在民生版定期推出《共建美好家园》栏目,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和普及城管法律知识,形成了以电台、电视、报纸和自办《简报》、网站、传单为载体的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宣传阵地,针对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将执法职能、方针政策、城管法规、执法程序和处罚标准等内容向全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三)方式多样,贴近群众。上路执法的第一个月,我们在适应期开展了“宣传教育月”活动。市、区执法局分别在市、区主要街道、广场设置宣传咨询站点,向广大市民派发《致广大市民的公开信》和城管执法宣传手册,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万多份,接受市民咨询近万人次。在省、市新闻媒体组稿700多篇进行法制宣传;利用电台、网站与市民直接对话,提供执法咨询和服务,年底我局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民生报道互动单位”。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办理市民投诉;9、10月份,通过报纸、网站组织了“华法杯”城管法规知识有奖竞赛活动,共收到答卷5000多份,在抽奖与咨询现场,市民踊

城管规范执法行为心得体会 [城管执法工作心得体会五篇]

城管规范执法行为心得体会 [城管执法工 作心得体会五篇] 城管执法工作心得体会五篇 【篇一】成为一名城管执法队员已经一年多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经历了很多酸甜苦辣,对城管执法工作也有了新的认识和看法。其中让我感受最深、也让我最为困惑的是:为什么城管执法工作异常艰辛,却得不到群众的支持和理解呢?经过认真的思考,我发现矛盾主要集中在流动摊贩的整治工作上。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产生这一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多数群众缺乏法制概念。流动摊点无证经营、占道经营,属于违规行为,我们城管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执法。但多数群众对相关的法规不了解,认为摆摊只是谋生手段,是个人自由,不是违规行为。 二、多数群众认识不到流动摊点的危害性。如:妨碍交通和周围的环境卫生,对于合法的个体户造成不公平竞争,商品质量无保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等。 三、多数群众对我们的执法程序不了解。在他们印象中,我们城管就是扣东西、罚款,觉得简单、暴力,忽视了我们是在进行了大量宣传和多次要求整改无果的情况下才实行暂扣、罚款。

四、流动商贩中确实有部分是失地农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没有生活来源,处于贫困的境地,只能靠摆摊维持生活。 针对以上几点原因,我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 一、加强宣传。一方面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强化老百姓的法制观念; 另一方面是制作一些宣传片,特别是从反面突出没有城管的城市是多么混乱,让百姓感同身受,认识到城管工作重要性; 另外,举办一些由各行业志愿者参与的系列活动,联合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报道,让更多人认识城管工作的艰辛和重要性。 二、文明执法。我们城管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执法,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摄像,执法过程和结果向公众公开,一方面让群众更了解城管工作,另一方面也让我们接受群众的监督,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 城管执法工作非常的艰辛,也非常的重要。我们要在自身艰苦奋斗的同时,积极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打造和谐城市,共同推进城市全面发展。 【篇二】我所在的大队叫规划执法大队,主要负责XX和XX辖区内的规划执法监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执法监察、在建工程和私人建房监察及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等方面的工作。我现在还记得刚到单位第一次接到群众举报的情形,有市民反映东港某小区存在违法建设现象,我跟两位老队员一起前去查处。到了现场之后,发现当事人正在

城管执法典型案例

城管执法典型案例 第一部分警钟长鸣 案例一:耍威风打死路人,触刑律依法被捕 2008年1月7日17时许,湖北省天门市城管局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等城管执法人员在竟陵办事处湾坝村,因垃圾堆放问题与村民发生冲突。此时,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和该公司党支部书记王述堂驾车路过,见双方发生冲突,便拿出手机下车拍摄,数十名城管执法人员见状,则一拥而上,殴打魏文华。于是魏交出手机,举起双手,但仍继续被殴打,5分钟后,魏文华倒地不省人事,被城管人员抬上车辆,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了解:事发地是垃圾场,位于皂(市)毛(嘴)公路旁,附近有村民的住房。两年前,有关部门与该村商定,将路旁的这块地作为垃圾填埋场。由于垃圾场臭味太大,并致饮水变质。2008年元旦,约定期限已到,村民便不许再往此处填垃圾,但每天仍有多台垃圾车将垃圾运送至此。 案发当日,天门市公安部门即对该案立案侦查,天门市检察院也迅速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干警依法介入,全面熟悉案情。1月14日,天门市纪委研究决定,并于当日报市委同意,给予“1〃7”事件4名涉案人员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开除党籍的处分。同日,市委决定,免去天门市城管局局长齐正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职务。1月19日,天门市检察院对孙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二:南京市城管执法人员群殴市民事件 2008年4月23日8点55分许,迈皋桥街道城管人员来到迈皋

桥华电路一家炭烤生蚝店执法,城管人员让店主将摆在店门口的桌子和玻璃柜搬进店内。市民郑毅和王骐正在店内吃夜宵,看到城管人员现场执法,心生不满,朝着几个刚刚转身离开的城管人员竖起大拇指说“你们真牛。”一分钟后,十几名城管人员折回来,其中一人抓住郑毅的头发,往玻璃柜台上撞,同时,另有五六名城管人员围住身材高大强壮的王骐,其中一名城管队员拿来一根长约一米的棍子,走到王骐跟前,举起棍子就往其头上夯,王骐下意识地举起右胳膊护住头,右胳膊当场骨折。随后几名城管人员商量了一下,才把郑王两人放走。之后,郑王二人赶紧通知家人并报警。 经医院检查,郑毅伤势较轻,额头有些擦伤,左脸有一道很深的伤口,头部被缝了3针。王骐的伤势则较严重,右尺骨骨折,左眉处遭到重创,整个面部呈现出片状紫红色,左眼肿胀得厉害,无法睁开,在医院期间大小便失禁。 案例点评:严格执法固然不错,但是没有考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正确对待群众的监督,甚至将无辜群众殴打致死,执法犯法,代价惨重。 案例三:协管员霸气执法,入囹圄被判无期 2008年7月30日12点40分许,重庆市渝中区城管局协管员周鹏、代剑、肖在元协助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钟诚,驾车外出执行城市综合整治工作,巡逻至大田湾体育场大门口附近时,发现刘某和他的妻子袁某在“金牌酒家”侧门堡坎处的人行道上,违规摆设凉粉凉面摊点,4人决定暂时扣下刘某的手推车。当周鹏、代剑、肖在元要暂扣刘某摆摊用的手推车时,刘某举刀阻拦。周鹏等3人将刘某的刀夺下后,与刘某发生口角和抓扯,期间周鹏等三人对刘某实施拳打脚踢以及卡脖等行为,致刘某被打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周鹏被当场抓获,代剑、肖在元二人也相继到案。

城管执法培训实施方案

城管执法培训实施方案 第一篇 根据中央及省、市“六五”普法暨依法治理工作要求,加快适应城管体制改革后新形势,进一步强化对我市城管执法队伍法律法规培训力度,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促进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现结合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年度学习培训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培训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城管执法局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彭明威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培训时间、地点、人员、培训内容、授课老师、经费、后勤保障及培训纪律的统一管理等。 二、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参训的城管执法人员端正执法理念,进一步掌握相关知识和执法技能,增强对行政处罚和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了解,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城管执法队伍。 三、培训方式 分二批采取集中培训方式进行 第一批采取半封闭式集中培训,50人,时间为4月下旬,培训地点为支队4楼会议室,培训期限2天。 第二批采取封闭式军事化培训,50人,时间为10月,培训地点为三峡大学,培训期限5天。

培训结束后进行理论考试,第二批还要进行会操,请领导检阅。 四、培训对象 第一批:城区各区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骨干人员。 第二批:各县市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骨干人员。 五、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学习。 2、《关于城区防违控违有关问题的备忘录》、行政处罚案件审批流程、执法工作程序等。 3、执法技能:强制拆除方法、调查取证方法、文书填写规范、示意图制作要求、送达要求等。 4、《全市城管执法典型案例汇编》 5、心理辅导:提高队员自我认知能力,克服自卑思想和厌行情绪。 6、第二批培训增加军训科目 六、培训纪律 1、参训各部门指定一名负责人协助培训领导进行管理。 2、支队督察大队全程负责培训纪律纠察,对违纪行为严肃处理,严重违纪的给予通报批评。 3、考试不合格和严重违反培训纪律的参训人员自行负担相关费用。

案例分析(谁是违法建设的主体)

案例分析——谁是违法建设的主体 2009-07-03 [案例]某月某日,某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白云山中队日常巡查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时,发现风景名胜区特别保护范围内的市某管理局旧仓库内,一幢简易旧仓库被悄悄拆除,而一幢建筑面积为98.94平方米的混合结构建筑物拔地而起,工程已完成砌砖墙(2.8米高),正安装1层顶部模板。初步了解:此建筑物由林某某负责的施工队承建,由林某某自行设计施工,拟建1层,拟作其施工队办公用房;林某某负责的施工队“挂靠”于广东潮阳某建筑公司,是某管理局长期聘用进行工程建设的施工队。 白云山中队按规范执法程序的要求对该建筑物进行立案调查,及时发出了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先停工,待调查取证后,才确定能否继续施工。经过询问调查和进一步取证,确认该建筑物为违法建设,遂对违法建设主体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违法建设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不久此违法建设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当事人自行拆除。 [问题]就是违法建设主体的认定问题。此案中的违法建设主体是谁?有几种可能,可能是林某某,可能是潮阳某建筑公司,可能是某管理局,可能是前三者中的任意二者,还可能是林某某、潮阳某建筑公司和某管理局三者共同。那么,到底谁是违法建设的主体呢?让我们结合该案办案过程的实际来作一个认真分析。 [分析]谁投资、谁建设,谁就是违法建设的主体,这是认定违法建设主体的一条基本原则。当前,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复杂化以及执法

过程中调查取证难度的增大,使得违法建设主体的认定并不象原来那么简单明了。不管怎样,我们认为掌握当事人(相关单位、个人)投入资金的情况及了解当事人(相关单位、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认定违法建设主体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很多时候需要执法人员通过办案过程中的询问、调查、取证等工作来进一步分析判断。 能否把潮阳某建筑公司作为此违法建设的主体。要将潮阳某建筑公司作为此违法建设的主体必须是潮阳某建筑公司对此建筑物投资建设,或者是林某某投资建设,林某某及其施工队是潮阳某建筑公司的下属单位。 建筑中“挂靠”是什么?仅仅是挂靠关系能不能将被挂靠者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主体呢?所谓的“挂靠”就是单位和个人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此现象目前是存在的,一些无资质、无规模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为了能揽到建设工程,往往挂靠一些大的建筑公司,并以此公司的名义施工建设,建筑公司提供资质、营业执照和转帐帐户,并按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这种“挂靠”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与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关系,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承包与分包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二十五条二款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这些都是对建筑“挂靠”非法性的明确界定。因此,仅仅是“挂

城管执法工作典型经验材料

城管执法工作典型经验材料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2月6日挂牌上岗以来,坚持以城市管理为中心,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截止目前,共查处各种违法违章案件7000多起,拆除违法和逾期临建建房1000余平方米,取缔街头占道经营商贩千余个,各辖区主干道、次干道的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摆乱堆现象得到了基本控制。通过他们的努力工作,我市城市面貌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然而由于城管工作面对的多半是弱势群体,工作杂事多、难度大,只有探索出新的执法模式,才能不断减小工作阻力,降低执法难度。为此市执法局根据半年多的工作实践,积极探索出一些工作新路子,并及时在队员之间进行经验交流,为城管执法工作进一步实现有序、有效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大*秘*书*网() 帮您找文章] 外树形象内强素质 严格执法是根本,文明执法是前提,为倡导执法队员坚持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新形象,市执法局在建立之初,就将形象视为执法队伍的生命,他们为队员制定了“十五不准”、“禁酒令”等严格的规章制度,注重从细微处入手,规范队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坚持让队员在工作中执行一亮证、二教育、三处罚的文明执法程序,严格做到行为规

范、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确保依据合法、程序合法、行为合法。对于违法相对人的暴力抗法,也同样要求队员“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文明执法之风在队伍中盛行,人人争做文明执法的标兵与模范,文明执法的感人事迹也层出不穷。 执法队员的自身素质是坚持文明执法的根本源泉,为了不断提高队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市执法局还狠抓了城管队伍建设。在教育方面,他们注重行为引导,做到了三结合:即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思想工作相结合,集中整顿与经常性管理相结合,领导做工作与党员骨干做工作相结合,有效地解决了队员们在思想、作风、纪律方面带右倾向性的问题和个别人的思想问题。同时,他们还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专业行政执法知识,聘请了有关专家学者对领导干部进行基础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随机将典型案例向全体执法人员通报,引发讨论和理论学习,通用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结合,法学理论和实践工作的结合,执法人员综合执法能力得到了有效增强,行政执法也正向“一队多能、一人多能”的目标迈进。在业余生活方面,市执法局还经常性的与各辖区社区联合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联欢以及形式多样的文体比赛,活跃了队员的文化生活,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拆除违建刚柔并济 查处违章建筑是城管执法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为出色

城管执法培训实施方案3篇

城管执法培训实施方案3篇 第一篇 根据中央及省、市“六五”普法暨依法治理工作要求,加快适应城管体制改革后新形势,进一步强化对我市城管执法队伍法律法规培训力度,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促进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现结合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年度学习培训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培训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城管执法局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支队执法监督科),彭明威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培训时间、地点、人员、培训内容、授课老师、经费、后勤保障及培训纪律的统一管理等。 二、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参训的城管执法人员端正执法理念,进一步掌握相关知识和执法技能,增强对行政处罚和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了解,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城管执法队伍。 三、培训方式 分二批采取集中培训方式进行 (一)第一批采取半封闭式集中培训,50人,时间为4月下旬,培训地点为支队4楼会议室,培训期限2天。 (二)第二批采取封闭式军事化培训,50人,时间为10月,培训地点为三峡大学,培训期限5天。 (三)培训结束后进行理论考试,第二批还要进行会操,请领导检阅。

四、培训对象 第一批:城区各区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骨干人员。 第二批:各县市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骨干人员。 五、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学习。 2、《关于城区防违控违有关问题的备忘录》、行政处罚案件审批流程、执法工作程序等。 3、执法技能:强制拆除方法、调查取证方法、文书填写规范、示意图制作要求、送达要求等。 4、《全市城管执法典型案例汇编》 5、心理辅导:提高队员自我认知能力,克服自卑思想和厌行情绪。 6、第二批培训增加军训科目 六、培训纪律 1、参训各部门指定一名负责人协助培训领导进行管理。 2、支队督察大队全程负责培训纪律纠察,对违纪行为严肃处理,严重违纪的给予通报批评。 3、考试不合格和严重违反培训纪律的参训人员自行负担相关费用。 4、培训结束对参训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队员年度考核依据。 七、相关要求 1、参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培训纪律 2、参训人员着春秋装制服 2、认真对待理论学习和军事训练

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汇编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北京市纠正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8年2月,根据有关线索,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负责房山区天然气工程建设、管理和经营等工作,承担着房山区燃气行业管理职能。该中心在开展燃气项目报装审批过程中,以直接委托、指定等形式,要求开发单位签订由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提供的制式合同,限定开发单位选择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下属企业从事施工建设。据调查,房山区内绝大部分燃气工程都未执行招投标程序,直接由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下属企业施工建设。前述行为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开发单位的自主选择权和其他具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公平竞争权,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向房山区政府办、区国资委、区城管委、区燃气开发中心等相关部门通报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事实,并提出立即全面纠正的建议。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并实施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对行使区政府授

权的燃气行业管理职能时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主动纠正,于2018年4月通过网站对主动纠正情况予以公示。 案例二:山西省纠正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8年初,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4年9月,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晋中市城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有关事宜,形成《晋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专题会议纪要》([2014]33号),指定山西恒龙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此外,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大厅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了施工图审查备案条件,限制了外地施工图审查机构与本地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公平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向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指出了上述问题,此后,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于2018年4月分别发布《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撤销山西恒龙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承揽市城区公

城管执法典型案例汇编

首语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 2007年深圳市全面推行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龙岗区综合执法部门在强化队伍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倡导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涌现出了大量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服务与执法并重的先进事迹,探索和积累了新的经验,也存在一些瑕疵。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落实推进市委市政府“服务年”的各项工作任务,按照龙岗区政府提出政府效能倍增计划和强力打造“无缝隙政府”的要求,现将近年来全国各地城管执法工作出现的反面典型案件和我区城管执法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汇集成册,以期警钟长鸣、创树新风,开创我区城管系统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和谐执法的崭新局面,努力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势头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部分警钟长鸣 案例一:耍威风打死路人,触刑律依法被捕 2008年1月7日17时许,湖北省天门市城管局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等城管执法人员在竟陵办事处湾坝村,因垃圾堆放问题与村民发生冲突。此时,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和该公司党支部书记王述堂驾车路过,见双方发生冲突,便拿出手机下车拍摄,数十名城管执法人员见状,则一拥而上,殴打魏文华。于是魏交出手机,举起双手,但仍继续被殴打,5分钟后,魏文华倒地不省人事,被城管人员抬上车辆,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了解:事发地是垃圾场,位于皂(市)毛(嘴)公路旁,附近有村民的住房。两年前,有关部门与该村商定,将路旁的这块地作为垃圾填埋场。由于垃圾场臭味太大,并致饮水变质。2008年元旦,约定期限已到,村民便不许再往此处填垃圾,但每天仍有多台垃圾车将垃圾运送至此。 案发当日,天门市公安部门即对该案立案侦查,天门市检察院也迅速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干警依法介入,全面熟悉案情。1月14日,天门市纪委研究决定,并于当日报市委同意,给予“1〃7”事件4名涉案人员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开除党籍的处分。同日,市委决定,免去天门市城管局局长齐正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职务。1月19日,天门市检察院对孙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二:南京市城管执法人员群殴市民事件 2008年4月23日8点55分许,迈皋桥街道城管人员来到迈皋桥华电路一家炭烤生蚝店执法,城管人员让店主将摆在店门口的桌子和玻璃柜搬进店内。市民郑毅和王骐正在店内吃夜宵,看到城管人员

城管综合执法经验交流材料

城管综合执法经验交流材料 一、创新城管法律理念,铸造文明法律品牌 市作为一个老工业城市,下岗工人和困难职工较多,就业情势严峻,下岗困难职工上街占道摆摊设点的现象非常严重。如何打破城市治理窘境并跳出怪圈、如何化解城管法律中触及群众利益的诸多矛盾,是城市治理法律必需研讨处理的新课题。为此,他们在成立之初就将城管法律理念创新列入了主要议事日程。针对社会和法律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合时敲定了“内强本质、外树形象、全力打造文明、亲民、服务、和谐新城管”这一工作主线,并进行了一系列观念、思路和方法办法创新,这些创新可简称为施行“二四三三本质形象工程”: 着力“两个打造”。一是打造准军事化治理机关,二是打造准军事化法律队伍。经过准军事化打造,到达“内强本质、外树形象”的目标。为借鉴军队的一些好的作法和经历,考验干部队员的意志,标准他们的行为,局成立不久,他们对机关干部和全部法律队员开展了为期12天的军事体能练习,并合时开展法律大练兵、大交手、大选拔,将军事体能和拓展协同顺应性练习制度化。自军训后,各法律大队坚持天天集训并执行早点名、晚点评,培育队员的组织规律性,加强对组织和上级的顾全认识,加强队员的工作责任心和集体认同、责任感。局机关执行周一、周五机关人员早上班集训制,对坚持机关优越形象起了很好的促进效果。 坚持“四个服务”。为全市招商引资、重点中心工作服务围绕全市经济建

设、招商引资、重点工程、社会主要工作,他们实时开展了诸多法律服务。如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标征地、拆迁、建设保证等。为市民、全社会服务在人道化法律、亲民法律方面,他们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帮之以需。几年来,经过各类路子,协助安顿下岗摆摊人员300多人,本局也拿出200个打扫保洁岗位和60多名城管协管员名额向社会雇用下岗人员完成再就业。为城区、基层服务只需城区需求,特别是大型整治活动,他们都是积极参加并全力支持。为促进基层社区市容环卫上台阶,他们已将市区的128个社区纳入城管法律治理范围,并在15个社区先行试点,施行法律进社区工程。经过设立联络站,派驻法律队员,城管法律进社区曾经初见成效。为县政府相关部分服务。作为受托付的法律单位,他们在受到相关部分的法律权托付后,依照“违法行为协查函”的要求,实时供应服务。 增强“三个学习”。即规律作风学戎行、法律水平学公安、办案质量学法院。为使“三个学习”落到实处,他们屡次组织培训,约请驻军、公安、法院、市县政府法制办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讲课,就有关司法法律的使用、法律顺序、城管法律典型案例、规律作风建设等进行分析讲评。这样的培训实践联络实践,深化浅出,培训后大家都感应收获颇丰,并能在实践中学致使用。他们要求各法律大队每年进行2次司法法律学习测验,牵头组织2次全局性的典型案例分析讲评会,自行组织4次典型案例讲评会。与此还,坚持了与公安结合法律机构,成立了公安交警结合法律组,就车辆抛洒、渣土治理、殡葬车违规等结合法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