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权利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联系电话:

质权人(乙方):

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联系电话: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五)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六)甲方合法拥有质押权利并享有处分权,质押权利并非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未被查封、扣押、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七)质押权利及权利凭证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八)质押权利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质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九)质押权利(及其项下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权利(及其项下财产)转让受限制、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质押权利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重复担保与转让。

(十一)如果乙方实现质权须第三方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存单、仓单、提单、票据、应收账款质押),则甲方保证,该第三方不会主张抵销、留置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第三方与甲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乙方质权的实现。

(十二)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第二条质押权利

(一)甲方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二)如果“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与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不一致的,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

(三)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四)甲方应以最大的谨慎维持质押权利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因为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发生任何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失效或贬值。质押权利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五)质押权利的孳息由乙方收取;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用于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但应优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

(六)如果质押权利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以下第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质押权利的登记或交付

(一)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含记载、备案)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质押权利的凭证交付给乙方。依法需要背书的,甲方应在权利凭证上完成背书后交付乙方。

(三)质权的实现需要第三方履行义务的,甲方应当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该第三方。

第五条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第三方妨碍

(一)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权利(或其项下动产)进行注销、没收、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质押权利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质押权利项下财产,以恢复其价值;

2.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3.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第七条质押权利先于主合同债务到期

如质押权利存在兑现或提货日期,并且该日期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乙方有权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之前要求兑现或提货。所兑现资金或提取的货物应存放于乙方指定的账户或场所。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将提取的货物代替质押权利用于质押或抵押;

(二)将兑现的资金或者提取的货物进行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或提前

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或者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三)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兑现的资金或提取的货物。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或提前行使质押权利。

(二)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质押权利的价值(下称“暂定价值”),均不表明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质押权利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质押权利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质押权利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三)乙方实现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甲方。

(四)甲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对甲方的质押权利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质权或先处分质押权利为前提条件。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六)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八)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甲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1.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3.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九)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十一)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九条质押权利凭证的返还

质押权利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后,甲方在支付了本合同项下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时,甲方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无异议。

质押权利担保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注销。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处分质押权利;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2.乙方有权选择第六条第二款第2至4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3.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质押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补办凭证的费用。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一)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及质押权利(及其项下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登记、公证、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四)公告催收

对甲方发生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五)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六)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七)甲方如发生分立、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注销工商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质押权利(或其项下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因第三人行为而毁损、灭失、被侵害、被查封或冻结,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均应立即通知乙方(除非乙方已经知悉)。

(八)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尽管有本条第六款第二项的约定,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

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九)甲方解散或破产

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十)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签约地点:

权利质押合同协议

出质人(甲方):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联系电话: 质权人(乙方):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联系电话: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三)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五)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六)甲方合法拥有质押权利并享有处分权,质押权利并非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未被查封、扣押、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七)质押权利及权利凭证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八)质押权利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质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九)质押权利(及其项下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权利(及其项下财产)转让受限制、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质押权利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重复担保与转让。(十一)如果乙方实现质权须第三方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存单、仓单、提单、票据、应收账款质押),则甲方保证,该第三方不会主张抵销、留置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第三方与甲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乙方质权的实现。

农村信用社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精品

农村信用社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精品 2020-12-12 【关键字】情况、方法、文件、有效、主动、继续、充分、持续、执行、了解、措施、需要、事权、权利、能力、方式、设置、宽容、协商、履行、主张、形成、管理、保证、优先、维护、解决、实现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编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社咨询。您在本合同上的签字将被视为您已充分注意并理解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 质权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1) (2) (3) 鉴于出质人愿为质权人与(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借款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大写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最高余额内,质权人依据与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质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保管费、处置费用、过户费用、执行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人,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出质的权利 1、出质人同意以出质。上述出质权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该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出质权利暂作价(大写金额)人民币,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出质权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出质的权利享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2、出质人保证出质的权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出质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并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出质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该该书面许可交质权人保存。 3、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出质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章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4、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形。 5、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

债权质押合同范本

债权质押合同范本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因(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银行承兑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乙方为债务人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并与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保证合同》/ 《不可撤销担保书》。 为保障乙方的权益,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自愿以在xx 公司、xx 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债务人向乙方提供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主合同金额和期限为:借款(或银行承兑汇票/额授信/ 信用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利率为年%,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债务人委托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XX公司、XX公司享有的债权。 (2)质押债权金额均为万元整,合计万元整。 第四条质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 (1)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2)乙方为实现质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第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 日内就质押事宜书面通知xx 公司、xx 公司。 第七条本债权质押项下的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债权质押项下主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八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九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直接依法定方式处分该质押的债权。 (1)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贷款的。 (2)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该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的。 (3)债务人依法解散公司的; (4)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 (5)债务人被责令关闭; (6)出现其他损害及可能损害乙方权益的情形; 第十条若甲方所提供质押物存在瑕疵,应及时更换。如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除应予全部赔偿外,还需按给乙方造成损失数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及必备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五方协议)

货物质 押融资合 同书 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 编号:___________ 甲方(债权人/质权人): 银行 住所: 邮政编码:325000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乙方(债务人/出质人): 借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丙方(仓储人/监管人): 住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丁方评估回购方(保证人): 住所: 邮政编码:325000 电话:法定代表人:传真: 法定代表人:传真: 戊方(支付平台/监管人):温州XXXXX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xxxxxx302室 邮政编码:325000 电话:法定代表人: 传真: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___________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项下的具体业 务合同、担保合同的履行,同时为防范丁方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风险,经甲、乙、丙、丁、戊五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同书,以共同信守。 、总则 第一条信贷模式 1.1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具体详见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项下 贷款简称为“主债权了。 1.2乙方以其合法所有的商品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具体详见甲、乙双方签订的 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权利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 1.3经乙方申请,丁方同意对本合同书约定的主合同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详见甲、丁双方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流动资金借款保证 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 1.4丙方按照本合同书的相关约定接受甲、乙、丁三方委托对本合同约定的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履行价值评估、监管、处置等义务。 1.5戊方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履行对本合同书约定的贷款资金支付、收回的圭寸闭管理以及协助丙方对本合同书约定的质物进行价值评估、监管、变卖和买断等的义务。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 2.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要求乙方提供与本次贷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2.1.2以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乙方账户上划收乙方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 息、复息、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1.3在乙方按约提交借款凭证的前提下,依主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提供借款(因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并确保贷款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2.1.4甲方应实时监控乙方的还款付息以及质物变更情况,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书的约定提出不安抗辩的请求权;

权利质押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权利质押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质权代理人债券发行人第一章总则根据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定义第一条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第七条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最新农村信用社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农村信用社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ⅩⅩ农村信用社 HEILONGJIANG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编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社咨询。您在本合同上的签字将被视为您已充分注意并理解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 质权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1) (2) (3) 鉴于出质人愿为质权人与(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借款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大写金额)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最高余额内,质权人依据与 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质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保管费、处置费用、过户费用、执行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人,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出质的权利 1、出质人同意以出质。上述出质权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 号),该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出质权利暂作价(大写金额)人民币,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出质权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出质的权利享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2、出质人保证出质的权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出质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并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出质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该该书面许可交质权人保存。

权利质押合同通用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6993 权利质押合同通用版

权利质押合同通用版 权利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编号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银行标准版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联系电话: 质权人(乙方):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为(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一)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二)承兑商业汇票; (三)开立信用证; (四)出具保函; (五)其他授信业务:。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五)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六)甲方合法拥有质押权利并享有处分权,质押权利并非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未被查封、扣押、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七)质押权利及权利凭证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八)质押权利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质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九)质押权利(及其项下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权利(及其项下财产)转让受限制、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质押权利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重复担保与转让。

银团贷款权利质押合同(适用于出质人为个人的情形)

合同编号:【银团质字年号-】 银团贷款权利质押合同 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出质人为自然人): 质权人: 牵头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代理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参加行(社):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作为参加行、社)共同签订的编号为【银团借字年号】的《人民币资金银团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权利质押担保。出质人、质权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出质人:指 (二)牵头行: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三)代理行: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四)参加行(社):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五)质权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社)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第二条质押权利 (一)出质人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二)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与“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不一致的,以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 (三)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或者质权人收执的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出质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四)出质人应保证质押权利的价值和有效性,防止因超过规定的期限等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贬值或失效。质押权利价值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仍作为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权利所生孳息,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与质押权利共同用于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六)如果质押权利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质权人债权实现,出质人应按照质权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 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按以下第壹种方式确定。 壹:出质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

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范文(3)

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范文(3) 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范文(三) 反担保质权人(全称): 反担保出质人(全称): (1) (2) (3) 根据编号为的《保证金额/额度协议》(下称主合同)约定,反担保质权人向(下称债务人)提供金融机构融资及非融资业务的保证担保,为保障反担保质权人的债权,反担保出质人愿为反担保质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反担保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出质的权利 1、反担保出质人同意以出质。上述出质权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该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出质权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出质权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反担保出质人承诺 1、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 4、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形。 5、已就本合同项下的出质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按反担保质权人要求进行权利期限续展,维持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持续有效。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反担保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反担保质权人: (1)出质的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反担保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反担保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反担保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第五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反担保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反担保质权人。反担保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反担保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 2、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需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

权利质押合同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994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Daily Life, When Two Or More Parties Deal With Something, They Conclude The Contract In Order To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nce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y Need T o Abide By Its Provisions, And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ntract Are Legally Protected And Restrict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权利质押合同通用范本

权利质押合同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合同文件可用于生活中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一旦签订完成需各自遵守其中的条文,参与合同的多方都受到合法的保护与限制。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权利质押合同样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四章乙方声明 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七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八章被质押的权利 第九章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章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一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 第十四章质押登记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章附件 第十八章附则 出质人: 质权代理人: 债券发行人: 第一章总则 根据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

权利质押合同(正式版)样本

YOUR LOGO 如有logo可在此插入合同书—CONTRACT TEMPLATE— 精诚合作携手共赢 Sincere Cooperation And Win-Win Cooperation

权利质押合同(正式版)样本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权利质押合同样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四章乙方声明 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七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八章被质押的权利 第九章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章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一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 第十四章质押登记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章附件 第十八章附则 出质人: 质权代理人: 债券发行人: 第一章总则 根据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定义 第一条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发行

循环借款合同

编号:YB-HT-021247 循环借款合同 Revolving loan contract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循环借款合同 循环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20)循环借字第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及号码(甲方为自然人的): 贷款人(乙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

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四)甲方承诺以下事项: 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条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佰伍拾万元整。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循环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第三条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下称“额度有效期间”)。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动产及权利质押合同

动产/权利质押担保合同 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1、(债务人)将通过昆明XX企业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交所”),与其特定投资人会员(具体名单以微交所电子交易平台之数据为准,以下统一简称为“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协议的具体编号及金额、期限等以微交所电子交易平台的实际数据为准);2、甲方为接受债务人委托,为其前述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3、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就甲方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而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为保障甲方反担保权利的实现,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以其享有处分权利的林权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信守谨遵: 第一条质押物概况 1、动产:; 2、权利凭证:。 3、详情请见附件《质押标的清单》。 第二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1.1保证对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享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且出质人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保证已完全了解主合同及其附件之条款,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包括动产和权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

管,且不存在税收优先权等足以影响质权的其他法定优先权。 第三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1、担保主合同:年月日至年月日债务人通过微交所交易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对应签署的《还款协议》,和其他甲方与债务人双方就委托担保及代偿等事宜所签署的《还款协议》等协议。 2、担保主债权: 2.1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因甲方为债务人通过微交所交易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所发生之债务,连续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为元(大写:人民币圆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按履行的金额在最高额内作相应递减。 2.2 因甲方代偿所发生的债务人清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代偿款项、违约金、损失赔偿款及行使上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质押担保范围 1、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甲方律师费、采伐费、采伐修路修桥费、运输费、搬运费、过户费、税费、保管费、差旅费等实现甲方债权、抵押权的全部费用。 2、本合同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主合同因法定或约定事由提前到期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宣告提前到期日。 主合同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条质押标的的移交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及相关其它相关资料应于年月日由乙方交付甲方保管,同时双方应签署确认单(附件:《质押标的交接单》)。 2、主债权清偿后,甲方应及时将该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返还乙方。 3、本合同质押权自质押标的转移至甲方占有之日起设立。 第六条质押登记

权利质押合同样本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3440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权利质押合同样本标准 版本

权利质押合同样本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权利质押合同样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四章乙方声明 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七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八章被质押的权利 第九章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章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一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 第十四章质押登记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章附件 第十八章附则 出质人: 质权代理人: 债券发行人: 第一章总则 根据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

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定义 第一条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

互助种子基金业务合作协议

编号:银字/第号 中信银行小企业互助式种子基金 业务合作协议

填写说明 一、本协议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二、本协议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 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 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 四、多余空格可采用划斜杠“/”、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 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

中信银行小企业互助式种子基金 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借款人/出资人/出质人(根据甲方成员数量相应填写):地址/住所: 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若为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若为非自然人): 电话: 传真: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丙方/基金管理人(全称): 地址/住所: 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若为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若为非自然人): 电话: 传真: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为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小企业发展,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各方协商一致,就互助式种子基金业务的相关合作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释义 1.1 互助式种子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甲方成员分别按乙方给予的授信额度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共同组建的风险缓释基金池。资金池内资金由甲方作为出资人和出质人,以本协议第 2.2款约定的形式质押给乙方。 1.2 互助式种子基金业务是指乙方以基金为风险缓释手段之一,向甲方成员提供贷款融资的授信业务。 1.3 基金管理人指负责基金对账等日常管理职能,协助乙方进行贷后管理、风险预警、贷后清收等工作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即为本协议中的丙方。 1.4 基金项下借款人指基金项下由乙方提供授信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简称借款人,即为本协议中的甲方成员。 1.5 基金金额指甲方基金质押账户的合计存款金额。 1.6 基金余额指甲方基金质押账户的存款金额,在发生基金代偿等情形而扣划基金质押账户后的合计账户余额。 1.7 基金质押账户指甲方向乙方出质的定期存单所对应的账户,在《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互助式种子基金业务专用)中具体约定。 1.8 基金存续期限指基金自设立至终止的期限,在本协议第 2.1款具体约定。

收费权质押合同协议范本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权利质押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质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年字第号借款合同能够全面按期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质押合同。 第一条定义。 “委托担保合同”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的金额为 ________万元的________年________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委托担保合同。 “学校”是指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费权”是指出质人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收取和处分使用费的权利。“收费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享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收费权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反担保。 “质权人监管”是指质权人派员监督收费,并要求________将代收出质人的________________使用费费转账至专用账户,用于归还代偿的贷款本息,直至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 第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以其在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收费权作为委托质权人提供贷款担保后的反担保。 第三条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含而不仅指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违约金和加收的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在学校的宿舍、超市、食堂的收费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有效; (二)将取得收费权批准文件(证照)原件时交由质权人保管; (三)在委托担保合同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放弃、重复质押或向他人转让所出质的收费权; (四)如果由于国务院、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需要指令出质人转让学校的宿舍、超市、食堂的收费权或者利用该权利进行投资,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并以转让

银行存单质押监管协议

银行存单质押监管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银行ⅩⅩ自治州分行 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与丙方(以下称为“借款人”)2014 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SCXT2014(DXD)字第109号-2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称为“主合同”),甲方与丙方(以下称“出质人”)于 2014 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SCXT2014(DXD)字第109号-3的《权利质押合同》(以下称“《权利质押合同》”)。 为保障主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的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存单质押监管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监管内容 (一)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对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监管物核押,妥善保管,办理存单质押手续。 (二)监督出质人在《权利质押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一旦乙方发现出质人违反《权利质押合同》项下存单质押约定之违约行为,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二条监管物 监管物是甲方和出质人所签《权利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出质人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交由乙方监管的存单,具体存单信息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监管期间 (一)监管期间为 12个月,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各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监管期间。 (二)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当日将监管物交由乙方,乙方应按附件二要求向甲方出具确认函。 (三)在监管期间内,乙方负责存单监管的具体事宜。 第四条监管的提前到期 (一)发生下列任何一项情形时,乙方对存单的监管提前到期: 1、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的; 2、发生其他甲方、乙方认为需提前结束监管的情形的。 (二)乙方对存单的监管提前到期的,乙方应向甲方及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结束监管。 第五条监管到期后存单的交还 (一)监管期间届满,或根据本协议约定乙方结束监管的,乙方应将存单先行交还给甲方,再由甲方按其与出质人的约定将存单交还至出质人,乙方不得直接将存单交还至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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