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指的是法院对需要经过拍卖程序以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被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通过随机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的行为。强制执行拍卖则是是指执行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公开竞争出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应买人,并以卖得价金清偿债权的行为[1]。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评估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但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理解不一,各地法院在具体做法上也不完全一致。如2002年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辖区内所有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中院技术处负责,基层法院不能对外委托;2006年某省高院要求全省辖区所有基层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统一由所在中级法院技术处管理,各基层法院不能直接对外委托。由此造成许多执法上的障碍和不顺畅的情况,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加强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强化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评估、拍卖这项司法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对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法院委托评估拍卖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委托评估拍卖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委托评估拍卖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监督

机制。

(一)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随意性较大。

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是被执行人缺席或拒绝参加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案件。因“评估所”“拍卖行”都是中介机构、企业性质,受利益驱动,都千方百计的想从法院拿到活,一旦这种行业形成潜规则,这对委托法院对外委托部门的形象是有害的,也影响公平、公正。

(二)评估拍卖收费偏高,给当事人增加额外讼累,影响案件执结率,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因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评估所”和“拍卖行”是按标的收取评估拍卖佣金,因此,从评估收费来看,评估机构除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评估费外,还另外加收评估人员的前期费用,如差旅费、公告费等。同时,因评估收费是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普遍高于市场价,一些评估机构受利益驱动,往往无论实际情况如何,将标的物的价值就高不就低,往往造成须经多轮拍卖才能变现的情况,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延长了拍卖流程,影响变现,影响案件执结率。

(三)委托拍卖过程的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

评估、拍卖公司能否合法操作,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

益,也影响法院评估、拍卖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的领域很广,种类繁多,情况各不相同,尤其是倒闭企业、资不抵债老板外逃的案件,执行人员不可能对堆满仓库的东西实施清点,更难以做到全程陪同评估、拍卖人员的具体操作,就是在场也是“看客”而已,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管之职。而无论是《拍卖法》,还是法院的有关评估、拍卖试行规定,仅对法院自身内部职责、程序、违规行为处理作了规定,但对相互间如何加强监管没有作任何的规定。在法律上还没有委托部门参与监管之职责,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外委托,要求拍卖时到场监督,也是处于表面上的,根本不能防止暗箱操作和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因

而出现了监管的没有实施监管,无职监管的参与了监管,监管成了有其名无其实。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对执行权的运行规律认识模糊。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评估和拍卖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执行权之一,是执行工作中的一个环节,不容分割。从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措施”第二百一十一条至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来看,都是“被执行人未按履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都将执行权确定在法院的执行机构,都明确将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权确定为强制执行措施;都明确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执行工作实际操作的相应改革措施却往往与此相悖。

(二)对如何监督制约执行权运行,缺乏科学性,存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法院执行系统违法违纪人数呈上升趋势,从反映出来的案例来看,在评估、拍卖和执行款(物)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多,据此,有人认为执行员的权力过大,监督不力,应予监督制约,应实行“执、鉴”分离。于是,执行程序中评估、拍卖权拿到司法辅助部门——“技术处”行使,案件执行款管理权拿到“财会室”管理。但这部分权力拿到司法辅助部门行使,就能保证不会出问题吗?如果这两个部门再出了问题,这部分权力又将如何行使?还能往那拿?应该说,在我们国家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监督体系,如纪检、监察监督,有人大和政协的法律、民主监督,有群众和舆论监督,还有很多机关聘请了“廉政建设监督员”等,但为什么这样严密的监督制度,仍然不能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司法腐败呢?其原因就在于权力的监督不等于权力的制衡,权力制衡的反腐败作用也是权力监督无法替代的。

我们法院相关决策部门对执行队伍中出现的问题,缺乏根本性、规律性认识,不仅没有从有利于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出发,去考虑分权制衡的问题,反而不断给执行机构削足适履。我们成立执行局这个机构的目的,应该是基于对执行权性质的再认识。我们要掌握和利用执行权运行的规律,解决执行员权力过大、监督不力的问题,实现在执行局内部分解执行员的权力,以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使执行工作更廉洁、高效的开展起来。

三、解决对策

基层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的主阵地,担负着全国法院80%的案件执行任务,且个案的执行标的额都比较小,对评估、拍卖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引起上级法院党组和领导的高度重视。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执行体制改革,正本清源,肃清执行权源之争。

笔者认为,执行权构造的科学合理原则,就是指符合执行权本身的权能特性和规律。执行权是一种复合性质的国家公权,既包含司法权性质的执行裁判权,也包含行政性质的执行措施实施权。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权力,应该统一到法院

内部的执行局来行使,这在奥地利、日本是早已明确无误的事。

(二)合理划分强制执行权,以有效分权制衡。

在法院执行系统内部建立以分解执行权为核心的强制执行权行使体制,通过分权来约束执行员的权力,即将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实施措施权和执行异议裁判权分别交由执行处(科)和综合监督处(科)行使。将执行处(科)的执行措施实施权中的财产处分权和管理权拿到综合、监督处(科)行使,实行执行措施权与执行财产处分权、执行财产管理权相分离,以达到分权制衡的目的。

(三)建全法院内部决策机制

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领会其法律精髓,建立健全法院内部政策制定的民主与决策机制。一个政策的出台应当建立在集思广益,科学决策的基础之上;应当注意倾听基层的呼声,以符合各级法院各项工作的实际,符合司法工作的规律;要注意政策的合法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不要与实际工作脱节。(四)强化对评估、拍卖过程的监督管理。

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强制措施之一,评估、拍卖程序是否公开公正、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拍卖标的物价值的变现,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以保护。其一,要建立依法监管机制。国家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和配套,法律及规章要形成完整统一的体系,尽快出台评估、拍卖法律监管和制约机制,真正实现法律相互衔接,监管相互渗透,权力相互制约,全方位形成依法监管,有法可依的法律监管体系。其二,实行竞拍登记与拍卖分离。登记由法院负责实施,竞卖人统一到法院登记,经审查合格后,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再行委托拍卖,由拍卖公司组织竞拍,拍卖也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拍卖形式,真正形成登记与拍卖分离,相互制约,有效防止人为造成的流拍现象、为私利的暗箱操作、监管浮于表面、黑社会从中阻挠拍卖等不良问题的发生。最后,每个承办人员均应高度重视,对评估、拍卖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监管,及时裁决纠纷

(五)细化评估、拍卖相关费用的规定。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对按评估价的比例收取评估费问题,可改为视标的物处理结果收取,即:评估标的物不需拍卖的,按评估价计算评估费;评估标的物经拍卖成交的,按成交价计付评估费;经降价拍卖仍然未能成交以物抵债的,按抵债的价格计付评估费。另外,明确拍卖收费的标准,尤其是收费的下限。

(六)优化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编制好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规定相应的审验制度,如专业机构的固定场所是否在本市、是否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资质和专业人员资格、完成委托事务是否符合委托要求、收取费用是否合理,改变以往评估、拍卖机构入法院名册层层找些关系说情而忽视综合审验后入册的现象。同时,对对外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对入册机构考评的长效机制,对一些不能保证评估、拍卖质量和有其他不良记录的机构要及时清除出名册,真正做到优质竞争、优胜劣汰。

拍卖方案操作流程范文

拍卖方案操作流程

拍卖方案操作流程 一、确定拍卖方案 1、组建拍卖项目小组,确定项目小组人员和分工。 2、项目小组对拍卖标的进行研讨分析和策划,确定招商时间、对象和范围。 3、公告版面预定: a.确定公告刊登日期,拍卖公告必须在拍卖日前七天刊登在相关媒体上。 b.确定公告内容(拍卖会的时间、地点及物品清单) c.确定公告媒体 d.确定公告版面规格 e.联系媒体排版、印刷(提前一周向报社确定版面并提交公告定稿) 4、制定标的物介绍书 整理拍卖标的资料,制定项目介绍书,项目介绍书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f.项目来源及相关背景资料 g.标的物详细情况 h.标的物评估报告

i.市场分析 j.经济效益分析 k.拍卖参考价或起拍价 l.售后服务 m.结论 二、广告宣传招商 1、根据拍卖方案各项工作要求,分工协作,责任落实到人。 2、按照拍卖方案发布公告。 3、经过电话、传真及相关媒体积极寻找客商。 4、定期总结分析招商进展情况,并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对招商工作作出相应调整。 5、上门服务并引导客户现场考察,详细介绍标的物情况, 突出标的物卖点,落实买家。 三、工商局备案(拍卖会举行前十天) 拍卖活动举办前须到驻地工商局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1、《拍卖备案表》 2、拍卖标的文字资料(介绍、图片) 3、《拍卖公告》(刊登报纸原件,能够在公告刊登后再提交) 4、委托合同或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拍品清单

四、公安局备案(拍卖会举行前30天) 拍卖活动举办前须到市公安局审批、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1、举办大型活动登记表 2、申请活动报告书 3、举办活动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4、主办单位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举办活动的场地平面图,场地租赁协议书 7、公安局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8、拍卖物品图录和清单 五、拍卖预展 1、确定预展时间 2、确定预展地点 3、准备现场宣传资料 4、确定公司陪同人员 六、竞买登记 1、确定竞买时间和地点 2、竞买人参加竞买须提供相关文件: a.竞买人身份证或竞买代理人身份证(及代理委托书)

一般民事诉讼流程(1)

民事诉讼流程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 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

网络司法拍卖流程

网络司法拍卖流程

备注: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2.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第三人等向法院提出异议(根据相关司法判例一般程序方面的异议事项会被法院驳回)。

拍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一、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1.普通抵押,则拍卖该土地所得价款在清偿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人民法院确定的费用(包括税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等)后需向偿还本金借款利息再偿还本金,其次才是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借款利息和本金。 2.最高额抵押,在法院的司法判例中,由于法官对最高额抵押的不同理解,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①被担保债权的最高债权额仅指:主债权本金 ②被担保债权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3条,最高额抵押实际发生的债权高于最高额的,以最高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群体性活动阻碍拍卖程序的进行 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在公告期内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

议拍卖程序将会如期进行,交纳保证金的竞拍者在网上进行竞价,因此群体性活动无法阻碍拍卖程序。即便在拍卖结束后法院执行分配方案的过程中也只能提出异议,经过法院的异议的审查后作出受理或驳回的裁定。 费用统计(普通土地转让)

土地拍卖办理程序及流程图

土地拍卖办理程序及流 程图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办理程序及流程: (一)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这里所指的一级土地市场与土地使用权招标所指相同,均指政府出让经营 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批租市场。 1、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前期工作中国地产商 ①按照市和各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由市局规划科完成编写全市土地使用权拍卖的详细年度计划,计划中列明每宗用地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等,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②根据土地使用权拍卖年度计划,各镇区国土所负责组织拍卖土地报批具 体资料; ③根据土地使用权拍卖年度计划,由市局规划科负责完成办理拍卖土地的 农地转用手续; ④由市局用地科和各镇区国土所完成征地手续; ⑤由市局用地科完成供地报批手续,编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⑥由市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完成拍卖土地的拆迁及“三通一平”工作;(或由 原土地使用者完成) ⑦市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完成拟拍卖地块的评估工作; ⑧市招标拍卖领导小组确定拍卖地块的出让底价。 2、土地使用权拍卖操作程序 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地产交易中心组织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市地产交易中心根据拍卖年度计划确定的时间,授权拍卖主持人在交易中心拍卖大厅主持 拍卖。具体操作程序为:

①市地产交易中心在举行拍卖会前30日向社会发出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在 市报上发布或在交易大厅挂牌公告; ②竞买者领取有关拍卖文件; ③竞买者参加拍卖竞投,应向市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缴交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认可资格; ④符合资格的竞买者于拍卖前到市地产交易中心领取竞价标志牌,进场就 座; ⑤拍卖主持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活动。拍卖活动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由竞价,价高者得; ⑥竞买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保留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拍卖; ⑦竞得人即时与市地产交易中心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于拍卖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没有竞得人退还所收保证金本金; 3、使用权拍卖的后期工作 ①土地使用权拍卖举行后3个工作日内,市地产交易中心将《拍卖成交确 认书》附本及有资料,移交给市局用地科; ②竞得人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于拍卖后5个工作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③竞得人按出让合同付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后,凭批准文件到市国土资源 局地籍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二级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细则(草稿)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权的监督与制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公正高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执行权的行使遵循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执行行为的内部监督,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分段集约执行与承办法官负责制相结合,特殊案件特别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坚持执行公开原则。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坚持和解优先原则。执行人员应当将和解理念贯穿于执行各环节,促进和谐执行,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执行流程实施信息化管理。案件的立案信息、执行进程信息、执行结果信息等均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纪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六条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 第二章执行机构职责分工 第七条全市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执行实施、执行裁决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暂时无法设立下设部门的,可以确定不同人员组成合议庭,执行中的裁决事项和重大事项,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 第八条执行实施部门全面负责执行案件的实施工作。具体实施财产调查权,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控制权,拘传、罚款、拘留决定执行权。 执行人员和执行案件较多的法院执行局可以在执行实施部门下设若干执行小组,对不同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执行裁决部门负责行使执行裁决权及办理其他综合事项。主要的裁决事项为: 1、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退回立案庭; 2、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 3、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4、裁定以物抵债和确认拍卖、变卖成交结果;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指的是法院对需要经过拍卖程序以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被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通过随机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的行为。强制执行拍卖则是是指执行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公开竞争出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应买人,并以卖得价金清偿债权的行为[1]。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评估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但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理解不一,各地法院在具体做法上也不完全一致。如2002年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辖区内所有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中院技术处负责,基层法院不能对外委托;2006年某省高院要求全省辖区所有基层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统一由所在中级法院技术处管理,各基层法院不能直接对外委托。由此造成许多执法上的障碍和不顺畅的情况,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加强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强化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评估、拍卖这项司法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对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法院委托评估拍卖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委托评估拍卖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委托评估拍卖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监督 机制。 (一)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随意性较大。 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是被执行人缺席或拒绝参加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案件。因“评估所”“拍卖行”都是中介机构、企业性质,受利益驱动,都千方百计的想从法院拿到活,一旦这种行业形成潜规则,这对委托法院对外委托部门的形象是有害的,也影响公平、公正。 (二)评估拍卖收费偏高,给当事人增加额外讼累,影响案件执结率,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因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评估所”和“拍卖行”是按标的收取评估拍卖佣金,因此,从评估收费来看,评估机构除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评估费外,还另外加收评估人员的前期费用,如差旅费、公告费等。同时,因评估收费是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普遍高于市场价,一些评估机构受利益驱动,往往无论实际情况如何,将标的物的价值就高不就低,往往造成须经多轮拍卖才能变现的情况,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延长了拍卖流程,影响变现,影响案件执结率。 (三)委托拍卖过程的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 评估、拍卖公司能否合法操作,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 益,也影响法院评估、拍卖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的领域很广,种类繁多,情况各不相同,尤其是倒闭企业、资不抵债老板外逃的案件,执行人员不可能对堆满仓库的东西实施清点,更难以做到全程陪同评估、拍卖人员的具体操作,就是在场也是“看客”而已,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管之职。而无论是《拍卖法》,还是法院的有关评估、拍卖试行规定,仅对法院自身内部职责、程序、违规行为处理作了规定,但对相互间如何加强监管没有作任何的规定。在法律上还没有委托部门参与监管之职责,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外委托,要求拍卖时到场监督,也是处于表面上的,根本不能防止暗箱操作和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因

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

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 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 房屋拍卖流程:产权人或有权机关委托——勘测评估——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合同——公告拍卖信息——拍卖登记——交纳保证金,取得竞拍人资格——参加拍卖——成交——支付房款——办理产权证——交房 原则:房地产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因此拍卖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体现在,一是拍卖程序要合法。拍卖人和委托人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拍卖事宜。二是拍卖物的要合法。拍卖人在接受拍卖委托时必须要求委托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和物的产权证明。 (2)报价最高者应买的原则。房地产拍卖的买受人必须是报价最高者。 (3)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身份或委托他们代为竞买,也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和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特征: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活动相比,房地产拍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房地产拍卖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 2.房地产拍卖法律性、政策性强 3.房地产拍卖的过程繁琐具体条件:

(一)房地产拍卖标的应具备的条件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房地产通常情况下不得拍卖: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地产产权证书); (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4)权利人对房地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的;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政府相关转让条件的; (6)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7)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买卖、转让的其他情形。 2.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其土地使用权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转让条件: (1)以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应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3)对于成片开发地块,需转让地块应已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4)规划管理部门已经确定需转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5)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6)划拨方式取得的除符合(2)、(3)、(4)条外,还需报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出让手续。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拍卖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土地 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应当由拍卖行将拍卖标的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4.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卖或转让 条件。具体包括:

法院各庭室工作流程图

人民法院立案流程总图 登 记 审查条件 核算诉讼费 起 诉 受 理 不予受理 驳 回 移 卷 刑庭 其它 民庭 审理裁判 上 诉 提 审 重 审 质 检 考 评 起 诉 抗 诉 申 诉 归 档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流程图 立案庭移送案件 庭长分案到人 审 理 回 避 庭前准备 当事人3日内申请 普通程序6个月审结(我院3个月审结) 简易程序3个月审结(我院40日审结) 案件评查 院长依职权提起再审 归 档 整 改 程序终结 未达成协议 达成协议 5日内合议 缺席判决 诉讼调解 诉讼终结 撤 诉 判决裁定 诉讼中止 延期审理 文书制作5日内 庭长审核2日内 文书送达 院长审批3日内 不合格案件 合格案件

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流程图 一审 案件 人民检察院起诉 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符合 立案 条件 不符 合立 案条 件 确定合议 庭组成人 员 将起诉书 副本送达 被告人,并 保障其辩 护权的行 驶 将开庭时 间、地点, 在开庭3 日以前通 知人民检 察院 传唤当事 人,通知辩 护人、证 人、鉴定 人、翻译人 员,传票和 通知书在 开庭前3 日送达 公开审判 的案件,在 开庭3日 以前公布 案由、被告 人姓名、开 庭时间和 地点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 人身份,宣布合议庭 成员,告知当事人权 利义务,询问是否申 请回避 法庭调解:宣读起诉 书,被告人、被害人 就指控事实发表意 见,讯问被告人,审 查核实证据 法庭辩论:公诉人发 言,被害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发言,被告人 自行辩护、辩护人辩 护、控辩双方进行辩 论 被告人就指控的罪 行进行最后辩护和 最后陈述的活动 合议庭全体成员 共同对案件事实 的认定和法律的 适用进行全面的 分析评定,并作出 处理决定的诉讼 活动 进入 二审 程序退回 检察 院补 充材 料 判决发 生法律 效力,被 告人交 执行机 关受理后 排期开 庭 符合立案条件开 庭 审 理 合议庭 合议 作出裁决 (宣判) 被 告 人 上 诉 检 察 机 关 抗 诉 被告人 不上诉 检察 机关 不抗 诉

债权拍卖流程浅析

债权拍卖流程浅析 说明:当前金融资产公司对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抵押房地产、其它物资等资产的处置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上述资产的重要处置途径便是选择拍卖行公开拍卖。也可以说,金融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工作已成为拍卖公司比较主要而且稳定的业务来源。 但是,其处置的资产绝大部分为债权项,债权的拍卖工作如何进行?它和传统以房地产、汽车、艺术品以及其它动产拍卖有何异同?债权拍卖将涉及哪些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又有怎样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关系如何定位?债权拍卖的具体实施策略、目标、流程以及风险防范等工作应当怎样进行?等等问题是国内不少拍卖行、甚至是整个拍卖业都应当明晰、探讨的重要问题。 直言不讳的讲,债权拍卖在本公司基本上应属空白领域,为了逐步开始学习操作拍卖债权,笔者特撰此文,一盼与领导及同事共同学习、探讨,研究出一条复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的债权拍卖之路;二望提供一些信息,以己之鄙见抛砖引玉,请观者各抒己见、同心协力打造一个债权拍卖非海南国威莫属的品牌。

正文: 一、债权拍卖的委托 1、委托方分析: 债权拍卖的委托方可以是金融资产公司、银行、其他债权人等,金融资产公司和银行作为委托方与其他债权人不同,有一些特别的适用规定。 金融资产公司主要有信达、东方、华融、长城等,各自对资产处置的管理规定不同,但一般都是以在报纸上发布债权处置公告,或者向拍卖企业发送邮件和聘书等方式发布信息。信息中有时候未明确提供处置资产的详细说明,需要拍卖公司派人询问或者向其购买招标书。一般这类委托方多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些苛刻的条件,比如缴纳竞标保证金。虽然不断有业内人士对这种做法提出法律质疑,但是现实中由于拍卖行业的内部联系不够,无法对此据理力争,只能配合缴纳或者将此风险转嫁给竞买人。 尽管如此,拍卖人有时候仍难以同委托人进行沟通,委托人也总试图掩盖标的的真实情况,无论怎样,拍卖行的工作效率会随之下降,畏首畏尾,所以和委托方的交流,感

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抵押物时限及程序

执行程序中的期限 执行法院受理案件 ↓ (7日内)确定承办人→(3日内)通知被执行人 ↓ ↓→→→→→→→(3日内)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5日内)承办人核实情况 ↓ 评估阶段 ↓ (10日内)承办人完成评估机构的遴选→(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3个工作日内)机构确定后,监督、协调员通知机构审查材料 ↓ (30个工作日内)专业机构完成工作,(6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 (5日内)承办人收到评估报告后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 拍卖阶段 ↓ (10日内)承办人完成拍卖机构的遴选

↓ ↓→(拍卖15日前)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公告 ↓→(拍卖7日前)拍卖动产公告 ↓→(拍卖5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 裁定拍卖成交 ↓ 送达裁定书后(15日内)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5日内)(如有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 执行程序结束 上述流程,有法律法规明确确定的时间有:法院确定承办人的时间、通知被执行人的时间、评估机构遴选的时间、评估机构完成工作的时间、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需完成送达的时间、拍卖机构遴选的时间、拍卖成交后裁定书送达的时间,上述时间相加可明确确定的时间为75日。 其中:依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但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以及公告送达执行文书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国有资产拍卖流程

【国有资产拍卖流程】国有股拍卖的注意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网作者:佚名点击数:1220 评论:0条更新时间:2010-5-6 11:50:45 本文主要介绍了国有资产拍卖流程,以及国有法人股拍卖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国有资产拍卖流程 国有法人股拍卖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本案执行中,遇到一系列拍卖变现国有法人股应如何准确适用《规定》的问题,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对于确保国有法人股拍卖程序的规范运行,充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事人及案外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生园公司”)。 被执行人: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骐公司”)。 案外人: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股份公司”)。 二、案情简介 冠生园公司与汉骐公司因借款担保问题发生纠纷而涉讼。2002年8月23日,我院作出(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47、148、149、1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汉骐公司应偿付冠生园公司人民币1.1亿余元。因被告未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冠生园公司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作为主要股东的汉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丰华股份公司的3100万股国有法人股,所得款项归还债务。 执行中,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条:“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之规定,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了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对上述国有法人股股权价值进行评估。2003年7月,立信公司出俱的评估报告载明,3100万股丰华股份国有法人股评估值为人民币4247万元。在评估报告送达各方当事人及案外人丰华股份公司后,丰华股份公司针对评估报告以立信公司评估人员不具备评估资质、评估报告格

拍卖流程图.doc

- 拍卖流程图一、拍卖委托流程图 流程名称拍卖委托流程图部门 总经理业务主管 节点 否否 是 审批审核 是 否否 是 审批审核 是 编号业务部委托人 流程起始 市场调研 收集情报 寻找 意向竞买人 沟通拍卖事项沟通收集相关资料提供资料拍卖审核 商讨合同 商谈拍卖方案 起草合同 拍卖方案 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流程结束

- 二、拍卖公告与展示与流程图 流程名称公告与展示流程图 部门 业务主管 总经理 节点 否 否 是 审批审核 是 否 否 是 审批审核 是 业务部 流程起始 选择媒体 拟定公告 发布公告 拍卖备案 拟定 展示方案 布展 展示标的 竞买咨询 撤展 流程结束 编号 意向竞买人 了解标的 竞买咨询

- 三、竞买人登记流程图 流程名称竞买人登记流程图 部门 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部业务部节点 否 否 是 审批审核资格审核 是 同意申请 核实保证金协助付款 签订文件 竞买登记 发放号牌编号 意向竞买人 流程起始 提交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 付款 签订文件 领取号牌 流程结束

- 四、拍卖实施流程图 流程名称拍卖实施流程图 部门 总经理行政主管主 节点 否 否 是 审批审核 是 编号 拍卖部竞买人(买受人)流程起始 拟定 拍卖会预案 召开预备会 布置会场 拍卖会 拍卖师 竞价竞价 未成交成交 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 签订笔录签订笔录 拍卖会结束 流程结束

- 五、买受人结算与交割流程图 流程名称买受人结算与交割流程图 部门 财务主管财务部业务部总经理 节点 流程起始 通知结算 收到款项协助付款 否 否 是 审批审核核实款项 是 交割沟通 标的交割 流程结束编号 买受人 筹集款项 支付款项 交割沟通 标的交割

房产拍卖流程

房产拍卖流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房产拍卖流程 1、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2、执行人员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3、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 4、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5、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6、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7、确定拍卖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8、拍卖公告 拍卖公司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9、竞买人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10、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1、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12、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13、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 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分配案件; (三)初步审查; (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 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 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 (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 (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 (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公告送达期间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但不得对相关财产采取处置措施。 三、财产调查与控制 第十一条承办人收案后,应当在7日内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不影响财产调查和控制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承办人应在收案60日内完成财产的调查和控制工作,案情复杂的经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了确实财产的,必须在5日内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其中情况紧急能够立即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查找确实的财产线索不能即时办理财产控制手续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

房产拍卖流程

房产拍卖流程 1、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2、执行人员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3、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 4、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5、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6、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7、确定拍卖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8、拍卖公告 拍卖公司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9、竞买人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10、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1、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12、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13、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

拍卖方案操作流程-完整篇

拍卖方案操作流程-完整篇 一、确定拍卖方案 1、组建拍卖项目小组,确定项目小组人员和分工。 2、项目小组对拍卖标的进行研讨分析和策划,确定招商时间、对象和范围。 3、公告版面预定: a .确定公告刊登日期,拍卖公告必须在拍卖日前七天刊登在相关媒体上。 b .确定公告内容(拍卖会的时间、地点及物品清单) c .确定公告媒体 d.确定公告版面规格 e .联系媒体排版、印刷(提前一周向报社确定版面并提交 公告定稿) 4、制定标的物介绍书整理拍卖标的资料,制定项目介绍书,项目介绍书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f.项目来源及相关背景资料 g .标的物详细情况h .标的物评估报告

i.市场分析 j .经济效益分析 k. 拍卖参考价或起拍价 l.售后服务 m .结论 二、广告宣传招商 1、根据拍卖方案各项工作要求,分工协作,责任落实到人。 2、按照拍卖方案发布公告。 3、通过电话、传真及相关媒体积极寻找客商。 4、定期总结分析招商进展情况,并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对招商工作作出相应调整。 5、上门服务并引导客户现场考察,详细介绍标的物情况,突出标的物卖点,落实买家。 三、工商局备案(拍卖会举行前十天)拍卖活动举办前须到驻地工商局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1、《拍卖备案表》 2、拍卖标的文字资料(介绍、图片) 3、《拍卖公告》(刊登报纸原件,可以在公告刊登后再提交) 4、委托合同或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拍品清单四、公安局备案(拍卖会举行前30 天)拍卖活动举办前须到市公安局审批、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1、举办大型活动登记表

2、申请活动报告书 3、举办活动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4、主办单位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举办活动的场地平面图,场地租赁协议书 7、公安局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8、拍卖物品图录和清单 五、拍卖预展 1、确定预展时间 2、确定预展地点 3、准备现场宣传资料 4、确定公司陪同人员 六、竞买登记1、确定竞买时间和地点 2、竞买人参加竞买须提供相关文件: a .竞买人身份证或竞买代理人身份证(及代理委托书) b .竞买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上文件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竞买登记,竞买人领取并填写竞买登记表(拍卖当日凭竞买登记表换取竞买号牌参加竞买)和竞买合同。 以上文件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竞买登记,竞买人领取并填写竞买登记表(拍卖当日凭竞买登记表换取竞买号牌参加竞买)和竞买合

拍卖方案操作流程图

拍卖方案操作流程 一、确定拍卖方案 1、组建拍卖项目小组,确定项目小组人员和分工。 2、项目小组对拍卖标的进行研讨分析和策划,确定招商时间、对象和范围。 3、公告版面预定: a.确定公告刊登日期,拍卖公告必须在拍卖日前七天刊登在相关媒体上。 b.确定公告内容(拍卖会的时间、地点及物品清单)c.确定公告媒体 d.确定公告版面规格 e.联系媒体排版、印刷(提前一周向报社确定版面并提交公告定稿) 4、制定标的物介绍书 整理拍卖标的资料,制定项目介绍书,项目介绍书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f.项目来源及相关背景资料 g.标的物详细情况 h.标的物评估报告

i.市场分析 j.经济效益分析 k.拍卖参考价或起拍价 l.售后服务 m.结论 二、广告宣传招商 1、根据拍卖方案各项工作要求,分工协作,责任落实到人。 2、按照拍卖方案发布公告。 3、通过电话、传真及相关媒体积极寻找客商。 4、定期总结分析招商进展情况,并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对招商工作作出相应调整。 5、上门服务并引导客户现场考察,详细介绍标的物情况,突出标的物卖点,落实买家。 三、工商局备案(拍卖会举行前十天) 拍卖活动举办前须到驻地工商局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1、《拍卖备案表》 2、拍卖标的文字资料(介绍、图片) 3、《拍卖公告》(刊登报纸原件,可以在公告刊登后再提交)

4、委托合同或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拍品清单 四、公安局备案(拍卖会举行前30天) 拍卖活动举办前须到市公安局审批、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1、举办大型活动登记表 2、申请活动报告书 3、举办活动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4、主办单位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举办活动的场地平面图,场地租赁协议书 7、公安局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8、拍卖物品图录和清单 五、拍卖预展 1、确定预展时间 2、确定预展地点 3、准备现场宣传资料 4、确定公司陪同人员 六、竞买登记 1、确定竞买时间和地点

拍卖方案操作流程_完整篇

拍卖方案操作流程- 完整篇 一、确定拍卖方案 1、组建拍卖项目小组,确定项目小组人员和分工。 2、项目小组对拍卖标的进行研讨分析和策划,确定招商时间、对象和围。 3、公告版面预定: a.确定公告刊登日期,拍卖公告必须在拍卖日前七天刊登在相关媒体上。 b.确定公告容(拍卖会的时间、地点及物品清单) c .确定公告媒体 d.确定公告版面规格 e.联系媒体排版、印刷(提前一周向报社确定版面并提交公告定稿) 4、制定标的物介绍书整理拍卖标的资料,制定项目介绍书,项目介绍书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f .项目来源及相关背景资料 g.标的物详细情况 h.标的物评估报告 i .市场分析

j .经济效益分析 k.拍卖参考价或起拍价 l .售后服务 m结论 二、广告宣传招商 1、根据拍卖方案各项工作要求,分工协作,责任落实到人 2、按照拍卖方案发布公告。 3、通过、传真及相关媒体积极寻找客商。 4、定期总结分析招商进展情况,并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对招商工作作出相应调整。 5、上门服务并引导客户现场考察,详细介绍标的物情况,突出标的物卖点,落实买家。 三、工商局备案(拍卖会举行前十天)拍卖活动举办前须到驻地工商局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1、《拍卖备案表》 2、拍卖标的文字资料(介绍、图片) 3、《拍卖公告》(刊登报纸原件,可以在公告刊登后再提交) 4、委托合同或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拍品清单四、公安局备案(拍卖会举行前30 天)拍卖活动举办前须到市公安局审批、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1、举办大型活动登记表

2、申请活动报告书 3、举办活动的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4、主办单位的法人代表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举办活动的场地平面图,场地租赁协议书 7、公安局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8、拍卖物品图录和清单 五、拍卖预展 1、确定预展时间 2、确定预展地点 3、准备现场宣传资料 4、确定公司陪同人员 六、竞买登记1、确定竞买时间和地点 2、竞买人参加竞买须提供相关文件: a.竞买人或竞买代理人(及代理委托书) b.竞买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上文件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竞买登记,竞买人领取并填写竞买登记表(拍卖当日凭竞买登记表换取竞买号牌参加竞买)和竞买合同。

法院案件流程图

页 1 人民法院立案流程总图 登 记 审查条件 核算诉讼费 起 诉 受 理 不予受理 驳 回 移 卷 刑庭 其它 民庭 审理裁判 上 诉 提 审 重 审 质 检 考 评 起 诉 抗 诉 申 诉 归 档

页 2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流程图 立案庭移送案件 庭长分案到人 审 理 回 避 庭前准备 当事人3日内申请 普通程序6个月审结(我院3个月审结) 简易程序3个月审结(我院40日审结) 案件评查 院长依职权提起再审 归 档 整 改 程序终结 未达成协议 达成协议 5日内合议 缺席判决 诉讼调解 诉讼终结 撤 诉 判决裁定 诉讼中止 延期审理 文书制作5日内 庭长审核2日内 文书送达 院长审批3日内 不合格案件 合格案件

页 3 人民法庭审判流程图 立案庭移送案件 庭长分案到人 审 理 回 避 庭前准备 当事人3日内申请 普通程序6个月审结(我院3个月审结) 简易程序3个月审结(我院40日审结) 程序终结 未达成协议 达成协议 5日内合议 缺席判决 诉讼调解 诉讼终结 撤 诉 判决裁定 诉讼中止 延期审理 文书制作5日内 庭长审核2日内 文书送达 案件评查 院长审批3日内 不合格案件 合格案件 院长依职权提起再审 归 档 整 改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管理流程图 对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 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履行期限执行到位结案 未按期履行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依法执行制作执行裁定书 执行听证 裁定 向上级法院复议 依法采取冻 结、划拨、查封、 扣押、拍卖、变 卖财产等 局长审批 主管院长审批 无财产可供执行结案、送检、 归档 中止、终结 立案对申请执行人发受案通知书 依法申请执行 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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