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山东省旅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山东省旅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山东省旅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以及被旅游系统评定旅游服务等级的涉旅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的职责:

(一)督促、检查旅行社落实旅游安全制度和措施。督促旅行社企业签订包车合同,租(使)用合法车船;建立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等;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涉旅企业的安全管理,做到未获得卫生、质监、消防等部门认证许可或认证许可过期的涉旅企业,不被推荐、评定、复核通过相应等级资质;

(三)组织、实施旅游安全及应急救援教育和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护能力;

(四)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

(五)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反复公布值班电话,依法受理、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各类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第三章旅游安全检查

第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安全检查制度化,适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即在重要节庆、活动和假期等时段开展定期检查;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或结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业务工作开展不定期旅游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旅游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原则进行,

每时每地检查后,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对象为由旅游系统有关组织机构审核批准并给予相关资质的涉旅企业,包括全省的旅行社、星级饭店以及A级景区等。

第十二条旅行社企业安全检查内容:

(1)旅行社安全制度建立情况;

(2)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员工安全培训情况,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上报等规定的了解掌握情况;

(4)应急预案建立以及演练情况;

(5)旅游用车情况(是否签订用车合同以及相关备案资料)。

第十三条星级饭店企业安全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认证许可情况:是否有消防部门验收颁发的有效消防安全合格证;饭店进行改造装修后是否重新验收合格;

(2)食品卫生许可情况:是否有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电梯、锅炉等设施设备检验合格情况:是否通过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放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 A级景区安全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认证许可情况:景区内室内公共聚集场所是否有消防部门验收颁发的有效消防安全合格证;场所进行改造装修后是否重新验收合格;

(2)景区内酒店、餐饮设施食品卫生许可情况:是否有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娱乐设施设备检验合格情况:是否通过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放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旅游团队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导游员应当立即拨打救援电话进行现场急救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报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涉及以下情况的,应当在2小时内按照规定将事故情况报省旅游局。1、境外安全事故;2、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地区人员安全事故;3、涉及学生、儿童等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4、死亡(含失踪)3人或重伤10人以上

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旅行社的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重大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具体情况随时跟进,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漏报或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

(二) 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或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对旅游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等行为的,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区)旅游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本规定自2014年5月26日起施行。

附件:1、旅行社安全检查记录表

2、星级饭店安全检查记录表

3、A级景区检查记录表

4、旅游安全事故报告范本

附件1:

旅行社安全检查记录表旅行社名称:

检查时间:

附件2:

星级饭店安全检查记录表

星级饭店名称:

检查时间:

附件3:

A级景区安全检查记录表

A级景区名称:

检查时间:

附件4:

旅游安全事故报告范本

XX旅行社“X(月)?X(日)”安全事故报告

X年X月X日X时X分,X地XX旅行社XX团队在X(道路、饭店、景区等地点)发生X(交通、火灾、食物中毒等)事故,造成X人(死亡、重伤、失踪等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经过、不详、有待调查等)。

目前,……(事故现场情况:正在救援、送往医院、抢救等),……(单位领导、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单位

X年X月X日

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应急方案

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应急方案 1.总则 为了做好安全工作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确保在第一时间迅速、科学、规范、有效地处置,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旅游经济发展,依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预案。 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实施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落实“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属地管理、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总结安全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做到机构、人员、职能、经费“四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政令畅通。 1.2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宣传普及旅游安全知识,提高旅游管理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坚持“谁用工,谁培训,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 (2)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属地管理。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隐患分级管理责任制,实行隐患治理追究。 (4)分级控制。按照年度责任制的要求,细化目标,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组织管理体系。 (5)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2.组织指挥系统 2.1组织管理 2.1.1领导机构 区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区旅游系统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名单附后)。根据旅游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决定全区旅游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和检查监督工作。 区旅游局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区旅游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同时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报表、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 2.1.3应急指挥体系 按照旅游安全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指挥体系。分级设立指挥部,明确其组成和参加部门的职责与任务。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级指挥部在区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旅游安全事故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 2.1.4各风景区及有关镇办职责 各风景区及有关镇办对辖区旅游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旅游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根据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7589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Regulations on Safety Management of Tourist Attrac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二、建立健全景区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景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存在的隐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单位、各级领导、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技能方面进行检查; 2.对景区的环境、标志、安全设施方面进行检查; 3.对所属单位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各单位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每年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大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5.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要有台帐记录。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 三、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景区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训教育规定》的要求进行。特殊工种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旅游景区内有潜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险地段要安置防护设施以保证游客的安全。 五、景区内的缆车、高架索道、游乐等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六、要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订相对应的援救措施。景区内应备有常用应急药品,以便能及时为游客提供帮助。 七、景区必须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景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管理

山东省旅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山东省旅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以及被旅游系统评定旅游服务等级的涉旅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与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的职责: (一)督促、检查旅行社落实旅游安全制度与措施。督促旅行社企业

签订包车合同,租(使)用合法车船;建立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等;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涉旅企业的安全管理,做到未获得卫生、质监、消防等部门认证许可或认证许可过期的涉旅企业,不被推荐、评定、复核通过相应等级资质; (三)组织、实施旅游安全及应急救援教育与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与防护能力; (四)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 (五)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反复公布值班电话,依法受理、处理事故报告与举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各类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第三章旅游安全检查 第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安全检查制度化,适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即在重要节庆、活动与假期等时段开展定期检查;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或结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业务工作开展不定期旅游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旅游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四不两直”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原则进行,每时每地检查后,由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八项规定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八项规定 一、严格执行法规标准要求 (一)遵守法律规定。各级各类旅游景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执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三)规范消防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确保景区消防安全。 二、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主体责任。旅游景区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履行消防职责。旅游景区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景区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

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景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一)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健全十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例会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二)完善消防信息档案。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旅游景区应通过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户籍化档案,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确立或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全面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三、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 (一)坚持日常巡查。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当每2小时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夜间应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并不应少于2次,其他旅游景区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和部位,重点巡查以下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5。焚香、祭祀场所可燃物品是否规范摆放并与火源保持安全距离,有无遗留火种现象;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旅游管理及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产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把旅游业培育成为甘肃经济的一项重要产业。 发展旅游业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

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参与各类旅游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建设、交通、文物、林业、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开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 旅游资源的开发,坚持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实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及旅游商品。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在对全省旅游资源进行普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全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在对本辖区旅游资源普查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 利用森林、水域、草原、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名胜等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及生态自然环境,不得损害古文化风貌。 旅游区的交通道路及步行道、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消防、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应当配套建设。 第九条旅游区和星级宾馆等重点旅游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充分

旅游法规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共有50 道小题,各题均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涂在答题卡上;每小题0.5 分,共25分。) 1.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 A .统筹兼顾 B .以人为本 C .全面协调可持续 D .发展 2.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是发展两岸关系的基础。 A .一个中国B. 两制并存C .高度自治D .和平谈判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 A .科教兴国 B .党C. 发展D .政策4.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A .有法可依是核心,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是前提,违法必究是保障 B .有法可依是保障,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前提 C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D .有法可依是关键,有法必依是保障,执法必严是前提,违法必究是核心5.“十一五”时期我国旅游发展目标包括每年旅游业新吸纳就业人员万人。 A.30 B .50 C .80 D .100 6.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增交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A .15 B .30 C .50 D .80 7.年检年度内存在等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年检。 A .注册资本未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 B .超范围经营的 C. 停业超过半年的D .拒不参加年检的8.电视台多次播出的某明星所拍化妆品的广告,是该厂家所做出的。 A .要约 B .再要约 C .要约邀请 D .承诺 9.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 A.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B .旅行社因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的 C .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D .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10.因旅行社的过失,造成旅游者误机,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 A. 机票的两倍 B .食宿费及机票 C .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 %的违约金 D .预交旅游费用的20% 11.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发布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A .2004年1月 B .2005 年3月 C. 2006 年4 月D .2007 年5 月 12?当发生较大(H级)以下旅游突发事件时,由决定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 A .国务院 B .国家旅游局 C ?省级人民政府 D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3.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且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人民币的罚款。 A .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 B .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C.5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D .3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14.外国人前往我国类地区旅游应办理旅行证。 A .甲 B .甲、乙、丙C. 丁D .乙、丙、丁15.组团社组织出境旅游,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6(1)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许、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景区、游客的安全,从根本上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增强景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为旅游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制度如下: 1旅游安全工作任务 1.1确保景区游览秩序正常,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和景区的安全。 1.2本规定适用于景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2旅游安全工作人员职责 2.1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游览秩序、日常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接待、保卫工作。 2.2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及用电安全,负责消 防报警设施维护保 2.3各部门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3旅游安全工作日常程序 3.1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1景区管理部门实行昼夜定岗巡查制度,负责景区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2景区管理部门的保安人员负责本景区关闭后及晚间维护景区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3景区的保安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执勤记录。 3.1.4景区门卫负责对进出景区的员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工作。 3.1.5景区保卫人员按照值班查岗规定值班和检查景区内的秩序。 3.1.6景区各部门均应在开园期间协助做好景区游览秩序维护及安全工 3.1.7景区如发生突发事故,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3.1.8景区保卫部门接到上级保卫部门或景区领导下发的接待计划通知后,按规定制定相应的保卫方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3.2消防安全 3.2.1消防工作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消防责任制,按照景区划片包保,签订《消防火安全责任书》,层层负责,形成整体的、全方位的防火网络。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完整版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 条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的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业实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旅游主管部门)在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负责本辖区旅游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在资金、政策等方面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市政府可设立旅游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的管理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事业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市政府应建立旅游发展协调制度,定期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主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政府应鼓励和主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快培训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供游览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九条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并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贯彻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保证旅游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的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旅游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禁止在旅游开发区、保护区和游览区内擅自采石、采矿、挖沙、葬坟、狩措、毁坏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经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立项。

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

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使旅行社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旅行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旅行社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组(接)团、谁负责”的原则,旅行社安全工作实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为旅行社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管理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旅游行业规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和奖惩制度; (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和制度; (四)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

(五)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提高员工安全事故的防范技能;(六)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妥善处置; (七)履行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的职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晰岗位安全职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员工。 第五条建立每月安全例会制度,研究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旅行社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义务;

(五)选择的交通、游览、购物、就餐、住宿、娱乐等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有安全责任条款; (六)按照规定程序妥善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七)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安全职责。第七条在黄金周、寒(暑)假及重大政治节庆活动期间,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八条建立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损失: (一)制定完善配套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应急部门工作职责、救援组织、救援方式、救援启动程序、救援处置程序、善后处理、定期保障演练、新闻处理等;(二)相关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程序及援救技能,并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救援机制;

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运营,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各景区、各部门在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的协调联运,量大限度降低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预案。 2范围 适用于景区日常安全管理运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的处理。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督促检查景区、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 3.2公司各部门负责日常安全运营的落实与实施。 4工作程序 4.1指挥机构设置和职责 4.1.1公司成立日常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质检总、行政部、工程部经理及各景区主任级成,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景区主任、副主任组成,景区成立抢险救援组,警戒保卫组、通讯联络组、医疗救护组、疏散引导组等安全小组。 4.1.2职责 4.1.2.1认真执行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贯彻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1.2.2统一指挥,分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责。 4.1.2.3公司总经理负责督促检查景区、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 4.1.2.4分管景区副总经理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现场指挥救援抢险。 4.1.2.5质检部负责设施设备日常安全运营的检查与监控。 4.1.2.6行政部负责日常采购,确保安全作业及应急器材和物资到位。 4.1.2.7工程部负责景区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及更换,确保游客游览安全。 4.1.2.8景区主任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规定,监督检查各班组安全作业实施情况。 4.1.2.9景区副主任负责所辖职能部门的日常安全运营监督检查工作。 4.1.2.10各安全小组负责日常安全作业的具体实施。抢险救援组由维修组、绿化组组成,负责设施设备类检查维护,抢修维修施工作业;警戒保卫组负责景区游览秩序及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通讯联络组由监控组、行政助理、后勤担任,负责对景区内日常运营情况的监控,并及时联络各部门协同作业,确保运营安全;医疗救护组由医疗救护专业担任,负责游客轻度伤病的处理及重大伤病游客的应急处理;疏散引导组由咨询、验票组、检票组担任,负责突发事件中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7.30 【实施日期】1997.07.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7月30日通过了《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30日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游览、交通、食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旅游景区、景点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旅游行业应当树立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旅游市场,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0.14 【实施日期】1996.10.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5日)修订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4日省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创建文明旅游区,利用旅游景点进行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七条计划、建设、工商、环保、林业、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管理

旅游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01 旅游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旅游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总则 1.1确保景区游览秩序正常,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和景区的安全。 1.2本规定适用于景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2职责 2.1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游览秩序、日常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贵宾接待的保卫工作。 2.2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及用电安全,负责消防报警设施维护保 2.3各部门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3工作程序 3.1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1场务管理部门实行昼夜定岗巡查制度,负责景区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2场务管理部门的保安人员负责本景区闭园后及晚间维护景区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3景区的保安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执勤记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管理,确保旅游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行社旅游团队为目的,为旅行社旅游团队提供旅游交通服务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包车客运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包车客运的许可和管理。 第六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获得《机动车行驶证》,并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准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方可允许经营旅游客运业务。 (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GB7258 -2004 )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车辆符合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四)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第七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标识,并按规定放置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标志牌。标志牌由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按规定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标识式样由省级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和安监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 第九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驾驶人必须身体健康,具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具有5年以上驾龄,最近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 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标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每年对拟用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车辆及驾驶从业资格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提供的车辆和驾驶人必须符合第五条至第八条之规定。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十三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BRT专用车道除外)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驾驶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次发车前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运营。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及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doc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1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人人参与”的方针,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红光新村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一、旅游安全管理职责 1、旅游安全工作方针:旅游安全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旅游安全管理职责 设立专门的旅游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全村的旅游安全各项任务。对村内各旅游景点及农家乐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1、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2、事故处理程序 (一)由村旅游安全员负责紧急情况下的救护任务。 (二)由村安全员与陪同人员立即将事故上报主管部门。 (三)由村治保队严格保护现场。

(四)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察。 (五)村委会班子成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查看情况。 (六)对特别重大事故,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七)督促责任方认真做好伤亡的赔偿工作。 三、奖励与惩罚 一、奖励 (一)对单位的表扬和奖励条件 (二)对个人的表扬和奖励条件 二、惩罚 (一)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由村委会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以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 3.限期整改; 4.停业整顿; 5.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村委会配合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1.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3.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Welcome To Download !!!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

第七章旅游景区安全管理 二、景区专项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一)游览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1、防火安全管理 景区游览场所应重视防火安全工作,认真贯彻公安消防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与上级部门签订防火安全责任状,景区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建立消防设施,添置消防设备,并设专人巡视和养护,大风、天气干燥的季节应禁止当地居民在远离水源地的森林、草原烧荒、明火作确保不出现火灾险情,各项防火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在员工与区内住户中普及消防知识,可采取挂横幅、贴标语、开辟专栏、分发手册、专家培训等方式进行,可联合区内住户举行群众性的消防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制定消防灭火与疏散应急预案,对于区内属于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古建筑等游览设施在未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审核的情况下,不得开放,文物类的游览设施在日常维护、维缮、改建世4,应配置消防疏散通道、隔火通道、没、灭火器材、禁止乱拉电线、乱接电线,避免烟火、香烛进入古建筑内,禁止在古建筑内使用高功率电器、电工设备和明火作业。 2、治安管理 景区管理部门要在上级政法、公安、城建部门的指导下,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城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游客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游览区的巡逻防控,组织安防、联防队伍、增加巡逻力量,更新巡逻装备,加大巡逻密度,将游览区划分为若干个责任区,每个辖区

以主要路段、村寨、码头为中心设岗布控,并安装报警设置,建立巡逻登记制;大型游览区可与公安派出所、区内社区联动设立警务室,对重点部位、治安事故高发地段实行不定时巡逻,延长巡逻时间、保障通信条件,必要时可使用卫星导航和电子监控;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员或游客下不法行为应跟踪调查,及时制止;制定有效的安保预案,构建“群防群治”的长效防控体系,切实维护景区良好的治安秩序。此外,定期在区内开展法制宣传,对当地居民、经营者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其树立法治意识、守法观念;景区导游在进行讲解时,应提醒游客注意自身安全保护。 3、自然灾害管理 针对自然灾害给景区带来的破坏和对游客生命构成的威胁,景区可以与气象、水利、防汛、国土、林业、农业、建设等部门密切合作,搞好景区监控和旅游警报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制定针对突发性灾害的应急措施;确定排洪防涝标准,搞好水土保持和小流域治理,建筑塘坝沟渠,刘永水利设施进行水量调节,预留泄洪通道、疏通淤塞河道;雨季来临前加固报若设施;保证旅游景区交通沿线的植被覆盖率;对易发生灾害的区域设置防护设施、加固原有设施或封闭,条件成熟时可以运用工程治理与生物治理相结合的模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 4、环境安全管理 有计划和有针对性地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区域进行专项监测;研究危害发生的特性和规律,邀请专家,有针对性地调查、追踪、排

某市旅游管理条例(doc 14页)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业管理活动, 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本市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首都优势,突出北京特色,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强规划与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市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业促进、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教育和培训工作,依照本条例对旅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旅游业进行管理。 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要,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促

销,开展行业交流、行业培训,可以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建议。 第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毁坏旅游资源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二章旅游促进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研究旅游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旅游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专项使用,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的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旅游教育,加大对旅游教育的投入,拓宽办学渠道,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指导实施,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和大型旅游活动,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地区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医疗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 第十二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按照本市旅游发展规划投资旅游业,建设旅游设施,开发旅游资源;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为旅游业投资提供信息和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鼓励开发展现古都风貌,体现现代文明,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和参与性的旅游项目。

山东省旅游饭店、餐馆卫生规范100条(正式发布稿)

山东省旅游饭店、餐馆卫生规范100条 (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旅游饭店、餐馆卫生质量,规范旅游饭店、餐馆企业卫生管理,营造放心满意的旅游消费环境,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根据《旅游法》、《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住宿业卫生规范》、《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等,特制订《山东省旅游饭店、餐馆卫生规范100条》,供全省旅游饭店、餐馆企业参照执行。 一、餐饮卫生规范 (一)餐厅 1、餐厅环境整洁卫生。地面、餐桌、餐椅等干净无尘,无油污、无污渍。 2、桌布、餐具、餐巾、调味瓶、牙签等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油污、无灰尘。餐具、餐巾、台布等须经消毒处理。 3、餐盘、筷子、刀、叉、酒杯等餐具,不得用抹布擦拭,应使用专用布巾擦拭。 4、水果及生吃蔬菜要确保新鲜清洁,应在凉菜间内分切装盘,不得在员工工作间加工制作。 5、供宾客自取的调料,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严防过期变质。 6、宾客用小毛巾要确保清洁、无异味,未经消毒处理不得使用。 7、服务员端菜时,要注意保持卫生,避免手指接触食品。 8、摆台后或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以免扬尘造成二次污染。 9、餐具摆台超过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采取保洁措施或收回保洁。 10、服务员发现或被宾客告知食品存在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立即撤换,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食品安全。

11、开餐结束后,服务员要及时做好地面、台面等清洁整理工作,确保餐厅环境干净卫生,不得隔夜清扫整理。 12、服务员取冰块时应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工具应悬挂或放置于消毒桶内。消毒水最长每4个小时更换一次,消毒水有效氯含量浓度控制在80-100PPm。使用取冰用具前,应先过水冲洗干净。 13、制冰机用水应经过净化过滤装置处理,制冰机应定期维护消毒和清洁消毒。 14、餐厅应具备完善的防虫害措施,合理配置并正确安装符合规范的虫害防治设备(如灭蝇灯等)和设施,并做好消杀记录。 (二)厨房 15、地面干燥无水迹,天花、墙面等干净卫生,无积尘、无霉斑、无油污。 16、油烟排风扇完好有效,排风效果良好,确保厨房处于负压状态,厨房味道不会传到餐饮服务区。 17、地沟每日清洁消毒,有完善的防鼠害、虫害措施。 18、砧板、刀具、抹布等应按用途区分使用,砧板、刀具、抹布等需定时清洗消毒,确保卫生安全。 19、即食食物应采用专间操作(如凉菜间、裱花间、鲜榨果蔬间),并由专人、专用工具和设备进行加工,符合专间操作要求,专间内的温度应控制在25℃以下。专间内不得设地沟。 20、员工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服,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操作中适时消毒双手。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食品加工无关的活动。 21、专间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食品货架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时开启30分钟以上。专间要配备专用洗手池,并配备符合标准的洗手液及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