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邮寄物报检必看题库知识点(考试必看)

出入境邮寄物报检必看题库知识点(考试必看)

报检员:出入境邮寄物报检必看题库知识点(考试必看)

1、单项选择题??关于入境展览品,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无需办理报检手续

B.入境动植物展品免于检疫审批

C.展览期间应接受检验检疫监管

D.留购得展品无需重新办理报检手续

2、判断题??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检验检疫,以现场检疫为主,其他检疫手段为辅。()

3、单项选择题??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查验时,应截留旅客携带的水果、茄科蔬菜(茄子、辣椒、番茄等),出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根据检验情况作()处理。

A.退回

B.封存

C.销毁

D.退回或销毁

4、单项选择题??因科学研究携带了禁止携带物进境,必须()。

A.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B.在报检的同时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C.可以事后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D.可以免办检疫审批手续

5、多项选择题??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及其携带物采取临时性检验检疫强制措施的公告,这些强制措施包括()。

A.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停靠

B.出入境人员必须逐人如实填报《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

C.出入境人员应由检验检疫专用通道通行

D.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必须逐件通过x光机透视检查

6、单项选择题??携带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办法处理或经除害处理后不合格的,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A.《携带物检疫处理证》

B.《出人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处理证》

C.《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

D.《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

入境货物报检分类及流程(修改补充版)

入境货物报检分类及流程 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产品 一.(1)植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1、保护农、林、渔业生产 2、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 3、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2)报检范围:动物、动物产品、其他检疫物 二、报检前审批: 1、签订合同前报批检验检疫机构,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合同中必须注明“符合中国法检要求,并出具官方检疫证书” 3. 假如禁限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更要申领特许审批单报 检 4、进口加工人(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注册登记。符合商检规定的生 产加工、存放场地,方予注册。 5. 输入活动物的,国家质检总局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境外产地检验 6. 输入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 场, 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 7. 进口种用/观赏水生动物、种畜禽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进境 的其他动物, 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8. 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国外生产单位须经检 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三 、报检要求及地点: 1、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入境日30日前报检;其他动物,入境15日前;其他动物产品,入境时报检。 2、程序:现场检疫————运往隔离场————检验检疫———— 加工销售 ①现场货物检疫完毕并运走后,则对运输工具、包装物、污染场 地消毒;

②检验检疫结束, 出具相应单证,合格发放《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发放《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3、 检疫地点原则: ① 活动物、来自疫区检疫物,必须入境口岸报检施检; ② 任何动物、动物产品、其他检疫物都必须在入境口岸报检, 由口岸检疫机构实施必要的检疫。 ③ 转关货物除了①外,均在指运地(目的地)报检施检。 ④ 卸货港卸货时发现残损,必须卸货港商检机构检验检疫;否 则,指运地(目的地)报检施检。 四、单证: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分批进口的,附上许可证复印 件) 2、产地证、输出国检疫证书 3、隔离场审批证明(活动物) 4. 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 (动物产品) 5、进口肉鸡产品: 一般贸易项下,《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外 经贸部门签发) 加工贸易项下,《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外经贸部门签发)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外经贸部门签发) 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其产品 一、种子、苗木: 1、合同前申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农林部门、植物 保护站); ① 需隔离检疫的,同时申请(临时)隔离场; ② 转基因产品,同时申领许可证 (农业部) ③ 带介质土的,同时办理特许审批。 2、单证: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①《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②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 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番茄、辣椒、茄子): 1、进口前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附件21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

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海关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 第六条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海关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三章入境报检 第九条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第十条入境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深圳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流程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流程 一、报检前: (一)收货人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收货人应当在报检前向海关报关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详见网站《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须知》。 (二)国家食药监局审批 进口化妆品成品(不包括盥洗香皂、漱口水、牙膏等产品)应取得食药局备案凭证或许可批件。 二、受理报检 报检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化妆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期使用日期)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同、发票、货物清单、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责任承诺书(附件1); (三)非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报检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文件:合格的进口化妆品标签样张(所有品种)(已备案的提供备案样张;未备案的提供之前入境的合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合格标签样张); (四)首次进口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产品配方(全成份)(应与食药局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相同,不同时需提供解释报告); 2、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成品及非销售包装成品)

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有效期内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注:此条所指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成品及非销售包装成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有效期内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目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化妆品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每个品种须提交一份)。如欲了解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的办理业务,请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 3、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如牙膏、漱口水、剃毛膏和未宣称化妆品功能的香皂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由生产企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进口化妆品安全性承诺》(附件2)、《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附件3)等; 备注:进口化妆品安全性承诺书中“本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规定”包括《关于调整从疯牛病疫区进口化妆品管理措施的公告》(卫生部2007年第116号)的文件要求。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4、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或标签检验申请资料,包括: (1)《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非卖品可提供正品外文标签翻译件); (3)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样张(一式三份); (4)进口经销商或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 1、自理报检单位、代理报检单位的基本概念及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注册登记的程序; 2、自理报检单位、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及必须遵守的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3、报检员、报检员资格证以及报检员证的基本概念及报考报检员资格证和申报报检员证的基本条件和一般程序; 4、报检员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检验检疫对报检员日常管理的一些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时,应交验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报检委托书》正本,委托书应加盖委托人的公章。 2、代理报检单位系指受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或受对我贸易关系人等委托,依法代理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以及经批准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的运输公司。 3、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4、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机构的代理报检业务。 5、报检单位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登记,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应在划定的区域内办理报检事项。需在异地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证书》异地备案手续。 6、报检单位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 7、报检单位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8、报检单位因办理报检的需要,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交易所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保密。

入境食品化妆品所需单证一览表

入境食品化妆品所需单证一览表

注1:欧盟29个国家: 芬兰、爱尔兰、西班牙、奥地利、加拿大、希腊、韩国、荷兰、阿根廷、马来西亚、泰国、瑞典、白俄罗斯、比利时、乌拉圭、捷克、新加坡、意大利、法国、新西兰、美国、德国、丹麦、巴西、智利、瑞士、波兰、澳大利亚、英国 注2:日本12个县: 福岛县、群马县、枥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泻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山梨县、山形县 注5:需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的产品HS编码: (1)蔬菜及制品 HS编码07章的0701100000至0714909099; HS编码20章的2001100000至2005999990、2006009010、2006009090。 (2)水产品及水生动物 HS编码02章的021*******、020*******、020*******、021*******; HS编码03章的0301100010至0307999090; HS编码05章的0511919010、0511919090; HS编码12章的1212201010至1212209090; HS编码15章的1504100000、1504200000、1504300090、1506000010; HS编码16章的1603000010至1605909090; HS编码20章的2008993100至2008993900; HS编码21章的2103909000。

(3)茶叶及制品 HS编码09章的0902101000至0903000000; HS编码21章的2101200000。 (4)乳及乳制品 HS编码04章的0401100000至0406900000; HS编码19章的1901100010至1901900000。 (5)水果及制品 HS编码08章的0801110000、0802110000、0802120000、0802901090、0802902000、0803000000、0804100000、0804200000、0804300090、0804400000、0804501090、0804502090、0804503000、0805100000、0805201000、0805202000、0805209000、0805400090、0805500000、0805900000、0808100000、0808201200、0808201300、0808201900、0813100000、0813200000、0813300000、0813401000、0813402000、0813403000、0813404000; HS编码20章的2006001000、2006002000、2006009090、2007100000、2007910000、2007991000、2007999000、2008192000、2008201000、2008209000、2008301000、2008309000、2008401000、2008409000、2008500000、2008601000、2008609000、2008701000、2008709000、2008800000、2008910000、2008920000、2008991000、2008992000、2008993900、2008999000。 (6)药用植物产品 HS编码12章的1211201000至1211209900、1211901100至1211903600、1211903930 至1211903999。 注3:特殊物品定义: (1)微生物:指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 (2)人体组织:指人体胚胎、器官、组织、细胞、人体分泌物、排泄物; (3)生物制品:指细菌类疫苗、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各种诊断用试剂、干扰素、激素、酶及其制剂以及其他活性制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产品、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核酸制剂等),以及其他生物材料制备的有关制品; (4)血液及其制品:指全血、血浆、血清、血细胞以及由血液分离、提纯或者应用生物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或者血细胞组分制品。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时,应交验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报检委托书》正本,委托书应加盖委托人的公章。 2、代理报检单位系指受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依法代理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以及经批准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的运输公司。 3、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4、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机构的代理报检业务。 5、报检单位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登记,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应在划定的区域内办理报检事项。需在异地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证书》异地备案手续。 6、报检单位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 7、报检单位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8、报检单位因办理报检的需要,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保密。 9、报检单位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井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10、某报检员因工作需要脱离了报检岗位,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1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资格的获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12、参加资格考试的合格考试人员,可以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报检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13、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报检员不能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企业的报检工作。 15、在报检工作中严重违反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被取消报检资格的,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6、被检验检疫机构开除或辞退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7、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刑满不足2年的、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8、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七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申明作废。 19、报检员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提交的单证不属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20、报检员证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的必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履行审核手续。 2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 22、报检单位在报检时应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单证,完整、准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75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 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总局令161号)解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总局令161号) 第161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2月15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

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企业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的公章印模; (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 (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第六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为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报检企业及报检人员备案号。 第七条鼓励报检企业在报检前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报检企业,再次报检时可以免予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 第八条已备案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应当由该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 报检人员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提供备案号及报检人员身份证明。 第三章报检业务 第九条报检企业可以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下列报检业务: (一)办理报检手续; (二)缴纳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第十条报检企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口岸或者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的报检业务。 自理报检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代为办理报检业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 第143号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2020版)

The contract has the function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contract, he shall b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2020版)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2020版)说明:本合同书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是否履行合同就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收藏、阅读、改编、打印(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 本单位与委托人_____协商后达成本委托书,将本单位进口/出口如下货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全权委托受托人办理,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用于办理报检手续的所有单证均真实无讹:品名:_____ 数(重)量:_____ 外贸合同号:_____ 提(运)单号:_____ 委托日期: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委托书有效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印章): 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 机构性质: ____ 经营范围:____ 法人代表(印章):_____ 联系电话:____ 被委托人确认声明 本单位完全接受本委托书,将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委托人所委托的上述货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并配合检验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须知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须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进口化妆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一、进口化妆品前请先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附件1)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包括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向进口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四川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 备案成功后获得10位编码收货人备案号。 (一)备案前提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有:化妆品或美容美发等日化类经营范围; 备注: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营业执照上应有相关经营范围。 (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附件3) 4. 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可免于提交); 5.进口化妆品的流向记录(附件4)。 6.授权书:生产商授权收货人办理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事宜的中方公证书(列明授权品牌)(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可提交相关合同)。

授权书内容:1)生产商授权收货人为授权品牌在华责任单位 2)授权收货人为授权品牌办理相关检验检疫事宜 3)授权收货人法人代表(或其他指定人)可以在相关进口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进口化妆品报检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产品安全性承诺(附件3)、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附件5)等。 2.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四、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报检 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还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样品研发试用方案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11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条主管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 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准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第一节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一、入境货物报检(一)报检分类1、入境一般报检关键点:货物的报关地和报检地相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例如:大连企业海运进口货物,在大连进境。货物到港后,企业向大连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然后持《入境货物通关单》向大连海关报关。2、入境流向报检关键点:货物的报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对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3、异地施检报检关键点:货物完成入境流向报检后,运往目的地,向目的地检验检疫申报检验检疫,申请时要提交《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即《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中的第三联流向联。例如:沈阳企业海运进口货物,从大连进境货物到达大连港口后,向大连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大连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输工具及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然后向大连的海关报关。报关结束后,货物运往沈阳,货到沈阳后,持《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向沈阳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总结:入境流向报检与异地施检报检是一个报检工作中的两个环节,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对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对货物实质进行检验检疫的工作在目的地完成。(二)报检时限和地点1、时限:在入境前或入境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时间2、地点: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了检验检疫地点的,按规定地点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一、适用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进口安全质量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适用范围。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标志的样式、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标志的使用 1.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出境。 2.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需加施标志的检验检疫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标志。 3.人境货物需要在检验检疫地以外的销售地、使用地加施标志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证书副本送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销售人、使用人持证书向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4.入境货物需要分销数地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由销售人持证书向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5.出境货物标志加施情况由检验检疫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证书、《出口货物换证凭单》中注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时核查。 四、监督管理 1.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 2.口岸核查; 3.在生产现场、港口、机场、车站、仓库实施监督抽查。 4.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标志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出入境货物应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销售、使用应加施标志而无标志货物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标志的,按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5.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标志,或者擅自调换、损毁加施在检验检疫物上的标志的,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6.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加施标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作者:不详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68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条主管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基础知识历年试题

第二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基础知识历年试题网站:以下哪种标注 能够说明商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海关监管条件为“/B”:() A、/N B、 C、R/S D、P/Q 2.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手续的时限是()。A.信息变更之前 B.信息变更之日起15日内 C.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 D.信息变更之日起60日内 3.一般情况下,出境货物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程序的区别是()。〔2009年考试真题〕 A.报检和检验检疫先后顺序不同 B报检和报关先后顺序不同 C.签发通关单和报关先后顺序不同 D.检验检疫和报关先后顺序不同 4.产地检验、口岸报关出境的货物,企业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具:( ) A、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 B、出境货物通关单 C、出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D、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5. 对于检验检疫绿色通道企业的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A.产地免于检验,口岸进行查验B.产地免于检验,口岸免于查验 C产地检验合格,口岸进行查验D产地检验合格,口岸免于查验 6.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后,关于企业报检、报送的申报要求,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A.报关单的起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 B.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 C.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 D.通关单每项法检商品的第一数/重量不允许超过报关单对应商品的数/重量 7.以下检验检疫证书,适用于检疫合格的出境活动物的是() A.兽医卫生证书B.动物卫生证书C.卫生证书D.健康证书 8.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要求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每年( )前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度审核。 A.3月31日 B.1月31日 月31日 月31日 9. 某公司进口一批食品(检验检疫类别为R/S),经检验不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出具:() A. 检验证书 B. 卫生证书 C. 健康证书 D.人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 10.制定并发布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部门是:() A. 国务院C. 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 B.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D. 国家质检总局 11. 为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有效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方便合法进出,国家质检总局与海关总署实施了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该制度开始全面实施的时间是:年12月1日年1月1日 年3月1日年4月1日 12.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流程一般为()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实用教程读后感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实用教程》读书报告 班级:预防1301班 学号:2501130116 姓名:姜佳琦 一.内容提要: 本教程不仅详尽介绍了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政策法规、基本程序等知识,还引用了大量的典型实例和案例,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而且作者总结归纳了近几年的公务员考试的真题并给出具体的解答,以及对下一年考试重点的解析,对于公务员考试的考生来说很有用途。 二.书籍介绍: 本书共分为十二章,分别从法律,检验人员,检验制度,特殊物检疫制度等方面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进行详细的解释。三.作者简介: 洪雷,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研员。从事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30余年,曾多次赴欧洲国家执行两国间动物检验检疫任务,还多次参与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进口动物的贸易谈判。曾主持“犬布氏杆菌病及其诊断试验”等科研。并参与中欧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中国对外贸易法制与

WTO规则的融合、商务部有关中国履行别致入WTO承诺及影响综合评估等课题研究。在国内多种权威杂志上发表论文近百篇。先后编著出版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与电子化》、《WTO 与最新出入境检验检疫实务全书》、《中国进出境食品检验检疫实务大全》、《新外贸企业与检验检疫》等著作,参与翻译《家畜传染病》和编著《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指南》。 四.编辑推荐: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实用教程》是为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本科及专科的同名专业课程编写的教科书,也适合经济管理类其他专业的教学,如国际商务专业、国际货运代理专业和国际物流专业等相关课程使用。本教材是以出入境检验检疫理论为基础,围绕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阐述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及其操作流程,内容丰富、通俗易懂,颇具知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它对于广大外经贸学生理解和掌握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全过程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有很大帮助,也可作为其他高职高专毕业生自学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读本,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五.书摘 第一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概述 学习目标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是随着国际贸易和人员的往来而产生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因受历史条件的局限性的制约,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也不相同。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 由于国家主权不完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基本上被西方列强所操纵,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在建立了独立自主的检验检疫机构,停止了外国在中国的检验鉴定工作的同时,及时制定了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相关的部门规章。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出入境检验检疫对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保证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安全和人民健康,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涉外经济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检验检疫职能,对一切进入中国国境和开放口岸的人员、货物、运输工具、旅客行李物品和邮寄包裹等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对涉及安全卫生及检疫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和检疫条件进行注册登记;对发现检疫对象或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商品、物品、包装和运输工具,有权禁止进口,或视情况在进行消毒、灭菌、杀虫或其他排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等无害化处理并重验合格后,方准进口。

对于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注册登记的向中国输出有关产品的外国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注册登记证书,其产品方准进口。这些强制性制度,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对列入应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对象和范围的人员、货物、危险品包装和装运易腐易变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按照中国的、进口国的、或与中国签有双边检疫议定书的外国的或国际性的法规、标准的规定,实施必要的检验检疫;对涉及安全、卫生、检疫和环保条件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生产加工安全或卫生保证体系的注册登记,或必要时帮助企业取得进口国有关主管机关的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发现检疫对象或产品质量与安全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商品,有权阻止出境;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品包装容器,不准装运危险货物;不符合卫生条件或冷冻要求的船舱和集装箱;不准装载易腐易变的粮油食品或冷冻品;对未取得安全、卫生、检疫注册登记的涉及安全卫生的产品的生产厂,危险品包装加工厂和肉类食品加工厂,不得生产加工上述产品。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或取得生产加工安全卫生注册登记编号的企业,包括取得国外注册的企业,突破了国外的贸易技术壁垒,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使其产品在进口国能够顺利通关入境。 上述这些对出境货物、包装和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和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都具有相当的强制性,是国家监督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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