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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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申请设置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1、单位或个人申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医院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2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1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0.5公里;

(3)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普通诊所投资不少于5万元,口腔诊所不少于10万元,医疗美容诊所不少于50万元;普通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口腔门诊部不少于20万元,医疗美容门诊部不少于100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20万元。

2、申办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至申请日止,5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4)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5)非在职人员。

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2)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或者被开除公职、擅自离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

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二)申请设置门诊部、医院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

4、申办单位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5、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等;

6、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另附,单独装订成册);

7、选址报告;

8、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个自然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股份制医院提交组织章程;

9、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床位编制(牙椅数);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它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拟设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附申请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可以省去(2)、(3)、(4)、(7)、(9)、(13)、(14)等项内容。

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提供选址方位图);(4)筹建医疗机构场地的土地产权或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等;(5)拟设医疗机构业务用房或用地是否符合医疗、卫生要求,提供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和立体效果图。

(三)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提交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

4、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填写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

证明等)、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等;

5、近3个月的资信证明,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银行存款证明等;

6、筹建医疗机构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等;

7、选址方位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8、执业医护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填写医护人员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等;

9、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四)申请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申请书,根据申请书内容提供申办单位基本资料。事业单位:提供政府批文、机构登记证、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2、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资料,填写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表,提交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

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编证明、任命文件等。

3、在编医护人员情况,填写医护人员基本情况表,提交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编证明或调令等;

4、聘用医护技人员情况,填写医护技人员基本情况表,提交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在职证明、劳动合同等;

5、资信证明,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银行存款证明等;

6、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7、企事业单位关于成立内部医疗机构的文件;

8、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条件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设施设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中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6)消毒供应室设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7)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消防设施、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及放射许可验收不符合要求。

(二)医院、门诊部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筹建情况自查报告;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租赁合同;

5、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布局平面图;

6、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

7、人员名录,同时提供每个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8、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9、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10、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11、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12、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4、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

15、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复印件;

16、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门诊部应当提交附设药房(药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三)诊所和企事业内部医务室(卫生所)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医疗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租赁合同;

5、科室布局平面图;

6、人员名录,同时提供每个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7、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8、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9、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10、提交附设药房(药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11、污水处理情况;

12、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复印件;

13、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医疗机构校验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的条件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验不予通过,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在整改期限内;

2、诊疗科目及执业人员不符或执业人员未在该科目注册的;

3、超范围执业的;

4、经核实有承包科室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营利性科室的;

5、消毒(中心)供应室不合格的;

6、科室名称不符合规定的;

7、大型医疗设备无《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或人员无《大型医疗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的;

8、消防、污水处理不合理的;

9、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10、医疗机构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情形的。

(二)医疗机构校验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校验年度内的执业情况总结;

4、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医师、护士应提交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检验、影像、药剂等卫生技术人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医师、护士及相应设备对应关系表(门诊部以下机构可省略);

6、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7、医疗机构消毒供应室合格证复印件;

8、临床检验科室间质评回执复印件(门诊部以下机构可省略);

9、校验期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10、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11、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12、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监测报告和排放污染物

申报登记注册证;

13、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复印件;

14、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四、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变更名称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相应的文件和证明;

4、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需提交的材料

1、同意变更执业地址核准书;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用房的合法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租赁合同;

5、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布局平面图;

6、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门诊部以下机构可省略);

7、人员名录和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同执业登记

要求);

8、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

9、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11、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

12、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公办医疗机构须提交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相应的任免文件;民办医疗机构可提交任免文件或双方签署的协议;

4、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同执业登记要求);

5、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四)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拟变更床位(牙椅)的原因、理由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4、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五)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拟增设诊疗科目人员名录(门诊部以下机构可省略)及资格证明材料;

4、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5、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

6、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7、拟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名称;

8、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六)医疗机构变更所有制形式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所有制形式的原因和理由;

4、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七)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原因和理由;

4、符合规定的验资证明及出具单位资质复印件;

5、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五、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公章;

3、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注销证明材料;

4、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注:

1、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正本;纸张大小:A4;装订顺序:封面→目录→申报材料→其它。

2、所有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须符合以下要求:资格证明证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均为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本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资信证明、非在职证明等须提交原件。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合同详细版

编号:YK-HT-051603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 合同 Contract for centralized bidding procurement of drugs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合同 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益,在合 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 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 买受人(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自愿购买卖方提供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概况 1.数量:所需药品的实际数量。买方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须在用药24小时前书面提出。 2.价格:

(1)卖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一致; (2)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的,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序号 标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 规格 生产企业 商标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可另接) 二、质量标准 卖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

医疗机构申报需提交材料清单要点

医疗机构申报需提交材料清单 (一)申请设置民营、个体诊所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 2、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附表2)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3) 4、主要负责人及各卫技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包括身份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注册护士证等复印件;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附表4);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 7、医疗机构用房平面图;/ 8、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或存款复印件); 9、法人年龄在40岁以下需提交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 10、申请设置企事业内部诊所还需提供企事业单位关于成立内部医疗机构的申请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 1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证明。

(二)门诊部、医院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 2、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附表2)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3)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机构用地、用房的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布局平面图; 7、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附表4); 8、人员名单和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主要负责人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医护技人员花名单,同时提供每个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护士证等,民营医院还需提供非在职证明。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10、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11、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验收情况 12、医用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 13、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2018版)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版) 一、操作技能类项目 (一)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经本职业五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及以上; (二)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及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及以上;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及以上;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班前一学期学生;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班前一学年学生)。 (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的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及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

取得相关职业的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及以上; .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的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班前一学期学生)。 .取得本职业四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四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班前一学期学生)。 (四)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及以上。 .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等职业院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年以上的。 .持有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生产一线本职业工作年及以上入读技师学院或高等职业学院(学制三年)的毕业生。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及以上,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年及以上。

医疗机构申办条件和提交资料清单

医疗机构申办条件和提交资料清单 一、申报条件 (一)申办医疗机构 1、单位或个人申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医院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2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1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0.5公里; (4)总投资诊所不少于5万元,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20万元;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 2、申办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至申请日止,5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4)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5)年龄: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6)非在职人员。 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年以上; (2)在医疗机构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3)外地户口的人员除具备(2)外,职称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2)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3)在职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5)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2)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 (2)不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投资资金不到位; (4)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 (5)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及X光室验收不符合要求; (6)消毒供应室设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二、医疗机构提交材料清单 (一)申请诊所企事业医务室(卫生所)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第一步:申请设置诊所企事业医务室(卫生所)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

医疗机构药品

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受人(买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出卖人(卖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买方自愿购买卖方提供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

标的药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概况 1. 数量 所需药品的实际数量。买方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须在用药24小时前书面提出。 2. 价格 (1)卖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一致; (2)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的,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二、质量标准 卖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以药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买方有权在其他中标的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同时在天内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有效期限

1. 卖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一致。 2. 卖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个月。 3. 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四、包装标准 1. 卖方提供的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2. 每一个包装箱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3. 特殊要求:。 五、配送 1. 配送由卖方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买方的采购计划及合同为准。 2. 配送时必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进口药品附注册证) 六、伴随服务 如果卖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在报价

(完整版)技能岗位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

技能岗位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生产一线技术工人技能等级考核评定工作,促进技术工人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更好的完成生产任务和实现自身价值,依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车工、铣工、电工、焊工、钳工、磨工等技能等级鉴定。 3、技术等级设定 3.1 技术等级从低到高依次设定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职等,3.2 技术等级是员工技能水平的体现,技术等级、定(晋)级时间间隔标准如下表 注:表中所列定(晋)级时间间隔标准:如某员工从1级向2级晋升至少需间隔6个月。 4、初次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对于不同技术等级的员工,在初次鉴定时只要符合条件可申报。 4.1 初级工 4.1.1中专/或以上学历。 4.1.2经本公司试用期考核通过的,并取得本公司内部上岗证。 4.1.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个月以上,并接受相关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另外:内部培训课时达到12小时以上。 4.1.4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2 中级工 4.2.1中专/或以上学历。 4.2.2取得本公司初级工上岗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2.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的。 4.2.4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内部培训课时达到24小时以上。 4.2.5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3 高级工 4.3.1中专/或以上学历。 4.3.2取得本公司中级工上岗证,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3.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的。 4.3.4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内部培训课时达到48小时以上。 4.3.5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4 技师 4.4.1 大专/或以上学历。 4.4.2取得本公司高级工上岗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4.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的。 4.4.4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内部培训课时达到96小时以上。 4.4.5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4.6实际能力达到申请条件的,但学历无法达到公司标准的,需要经过《技能鉴定委员会》讨论申报考核资格。 4.5 高级技师 4.5.1大专/或以上学历。 4.5.2取得本公司高级工上岗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5.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的。 4.5.4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内部培训课时达到144小时以上。 4.5.5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5.6实际能力达到申请条件的,但学历无法达到标准的,需要经过《技能鉴定委员会》讨论申报考核资格。 5、技能鉴定项目及方法 5.1 主要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理论考试主要为所属工种的相关理论知识、操作规程、安全常识等;由工程部负责理论培训及拟定考试题库,行政部组织闭卷考试。 5.2操作技能考核的内容,由工程部根据评定对象所从事的工种确定相应的考核项目,在指定场地通过现场实操的形式进行考核。 5.3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满分均为100分,两项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者为合格,其中有一项达不到70分者为不合格。 5.4 对于文化水平较低者,可采用口头提问的方式进行理论考试,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后代替理论考试的分数。考核评定转化为理论考试分数对应表: 5.5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考核所占权重如下表:

医疗机构申报需提交材料清单

医疗机构申报需提交材料清单(一)申请设置民营、个体诊所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 2、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附表2)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3) 4、主要负责人及各卫技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包括身份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注册护士证等复印件;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附表4);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 7、医疗机构用房平面图;/ 8、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或存款复印件); 9、法人年龄在40岁以下需提交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 10、申请设置企事业内部诊所还需提供企事业单位关于成立内部医疗机构的申请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 1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证明。 (二)门诊部、医院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 2、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附表2)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3)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机构用地、用房的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布局平面图; 7、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附表4); 8、人员名单和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主要负责人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医护技人员花名单,同时提供每个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护士证等,民营医院还需提供非在职证明。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10、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11、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验收情况 12、医用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 13、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

医疗机构药房药品如何分类摆放

医疗机构药房药品如何分 类摆放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医疗机构药房药品如何分类摆放 医疗机构的药房药品摆放不能照搬零售药店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结合药理作用的摆放方法,因为医疗机构所销售的药品一律必须凭医师处方进行调配,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或面街橱窗的方式摆放,应遵循按剂型结合药理用途分类的原则进行封闭式摆放,具体分类可按如下进行:应将注射剂单独摆放,在注射剂中又可以按小针剂、粉针剂、大输液三类分开摆放,在使用品种较多的小针剂中,还可以再结合其功效用途进一步细化分类,分成如解热镇痛类、心血管类、维生素类、呼吸系统类、抗感染类等;外用药品应单独摆放,品种较多时,应按眼科用药、耳科用药、皮肤科用药等再细化分类;其它口服制剂可按功效用途分类摆放,如妇科用药、儿科用药、抗感染药、维生素类及矿物质类、消化系统用药、呼吸系统用药、心血管类、抗过敏类等;对于含有麝香、冰片等气味较大,易对其它药品产生串味的药品,如红花油、麝香痔疮膏、壮骨膏等应采用密闭的柜子摆放;对于临时拆零配药的药品,应单独整齐摆放,拆零药品必须使用原包装,禁止使用替代包装,拆零药袋应标明品名、批号、效期、用法、用量等内容;另外,对于如注射器、输液器、棉签、脱脂棉等医疗器械应单独摆放,对于一些消杀产品、保健食品也属于非药品,也应单独摆放,不得与药品或医疗器械混放。分类后应加挂相应的标示牌,标示牌应采用通行的白底绿字。 药房摆放药品原则: 1.按剂型分别摆放 2.按内服、外用分别摆放 3.按药理性质、使用频率摆放

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 的职责与任务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图 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逐个审查,经鉴定指 导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2、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试或考核; 3、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4、向鉴定指导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组的工作作出评价; 5、协助鉴定指导中心办理证书,并负责发给鉴定合格者职业资格 证书; 6、负责鉴定信息统计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7、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考务工作内容 1、鉴定工作计划,发布鉴定公告; 2、鉴定实施方案和申报资格审查; 3、考评组成员和组长,考评组派遣; 4、国家题库试卷申请、印刷、管理和传送; 5、鉴定督考工作; 6、试卷或考件抽查,核定成绩与报批; 7、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与分析制度。 考评人员守则 1、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鉴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业务水平。 2、在经审核批准规定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工作,不得超规定范围考评。 3、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4、考评人员在执行鉴定任务时应佩戴考评人员证卡,严肃工作作

风。 5、在评定成绩时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 6、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修养,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自觉执行对其亲属、朋友和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 7、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8、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接受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质量督导工作职责 1、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技能鉴定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情况实施督导。 2、对下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情况实施监督。 3、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相应考核机构的工作实施督导。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运行条件和鉴定范围、试题及题库、考核人员资格、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查、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 4、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对其中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 主考职责

医疗机构单位类型清单

医疗机构单位类型清单

单位类型清单 A 医院 A1 A100 综合医院 A2 中医医院 A210 中医(综合)医院 A220 中医专科医院 A221 肛肠医院 A222 骨伤医院包括正骨医院 A223 针灸医院 A224 按摩医院 A229 其他中医专科医院 A3 A300 中西医结合医院 A4 民族医院 A411 蒙医院 A412 藏医院 A413 维医院 A414 傣医院 A419 其他民族医院 A5 专科医院不含中医专科医院 A511 口腔医院包括牙科医院

A7 护理院(站) A710 护理院 A720 护理站 B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B1 B10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B2 B200 社区卫生服务站 C 卫生院 C1 C100 街道卫生院 C2 乡镇卫生院 C210 中心卫生院 C220 乡卫生院 D 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包括卫生所(室) D1 门诊部 D110 综合门诊部 D120 中医门诊部 D121 中医(综合)门诊部 D122 中医专科门诊部 D130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D140 民族医门诊部 D150 专科门诊部不含中医专科门诊部 D151 普通专科门诊部

D152 口腔门诊部 D153 眼科门诊部 D154 医疗美容门诊部 D155 精神卫生门诊部 D159 其他专科门诊部D2 诊所 D211 普通诊所 D212 中医诊所 D213 中西医结合诊所 D214 民族医诊所 D215 口腔诊所 D216 医疗美容诊所 D217 精神卫生诊所 D229 其他诊所 D3 D300 卫生所(室) D4 D400 医务室 D5 D500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D6 D600 村卫生室 E 急救中心(站) E1 E100 急救中心 E2 E200 急救中心站 E3 E300 急救站

申办民营医疗机构相关材料清单

×××在北碚区申办民营医院机构的申请 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局: 我×××是一所拥有(基本情况………)医疗机构,我×××拟在北碚区×××建立一所床位在?张的民营医院(或门诊),为北碚区广大人民群众实施医疗救治,为人民群众的身休健康服好务……。我单位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向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局提出申办一所民营医院的申请,望贵局给予许可及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申请 ××××××××× 年月日

×××在北碚区申办民营医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局: 现将我单位在北碚区申办民营医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汇报如下: 一、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籍贯:××,年龄:××岁,学历:××,身份证:×××…。 二、设置医院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北碚天生街道××),该区域人口数约2-4万人(常驻人口2万余人),该区域有繁荣的商业网点、农贸市场、学校和密集的居民区。 三、该区域人口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该地区人口稠密,交通较拥挤,常驻人群中有各年龄段的人群,流动人群主要学生(西南大学的学生居多),常驻人群中部分有中老年人、下岗失业及农转非的人群。人群患病情况为常见病和多发病,无重大传染病,广大群众需求建一所方便就医的医院。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当地原西南农业大学医院只对内服务,还有一所个体诊所只能处理小伤小病,天生桥地区与无一定规模的医院,距大型医院较远(乘坐车辆到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和北碚区中医院等较大规模超过10分钟以上,步行超过30分钟以上),不便于及时抢救危急重症患者。

五、拟建医院名称、选址、功能及任务、服务半径: 名称:×××;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号(原××大楼);医院功能及任务:医疗服务;服务半径:天生桥地区为中心方圆约5公里。 六、服务方式:门诊、住院,24小时应诊,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儿科、妇科、眼耳鼻咽喉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床位30-50张。 七、组织结构:医院实行法人、科主任二级管理,人员:配备各科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30-50名,配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医技人员10名,管理及后勤保障10名。 八、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毫安的X光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监护仪、万能手术床、无影灯、洗胃机、离心机、电冰箱、恒温培养箱、显微镜、高压灭菌设备、必要的手术器械等相应的医疗设备设施。 九、建立后的医院与北碚区各级建立合作友好关系,重大疾病转送二级以上医院。 十、建立后的医院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按照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区环保部门要求进行重新改建并达到排放标准。 十一、医院内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均按照有关

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一、申报参加四级(中级工)鉴定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不含5年); 2.持有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参加本工种正规的中级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3.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取得毕业证书。 二、申报参加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鉴定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工强化培训达到500标准学时,并取得《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高级技校等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学生,完成学业、考核合格;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2年以上的生产技术骨干,经本职业高级工强化培训达到500标准学时且取得《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请高级工考评: (1)参加省级职业技能大赛,应知应会考核均及格(60分)的中级组人员; (2)各市、省级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组织的技能大赛或技术比武中获得“技术能手”称号的中级组人员。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申报参加二级(技师)考评: 1.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强化培训达到 500标准学时,并取得《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 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高级技校的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取得预备技师证后,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2年 以上,可申报参加技师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晋升技师的理论、操作考试免考); 5.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 上; 6.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5年以上(技校毕业生12年以上)的生产骨干和技术带头人,经本职业 技师强化培训达到500标准学时,并取得《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考评: a)参加省和国家职业技能大赛,应知应会考核均及格(60分)的高级组人员; b)获地市以上技术部门确认的专项技术革新成果者; c)在国外受过专项技能训练,并获得国际认可的与报考工种相应的专业技能证书者; d)取得本职业(工种)相应技术国家专利者; e)各市、省级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组织的技术比武或技能大赛中获得“技术能手”称号的高级组人员。 (6)报考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考理论部分: 1.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并持有所报考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所报职业(工种)20年以上; 2.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申报参加一级(高级技师)考评: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强化培训达到400标准学时,并取得《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1)代表国家在国际重大技能竞赛中获奖者; (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级工;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考理论部分: ①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并持有所报考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所报考职业(工种)22年以上; ②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现单位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陕煤化集团《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煤化司发〔2012〕243号)文件及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单位内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机制。依据国家和煤炭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考核标准、陕煤化集团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 第三条建立职业技能考评激励机制。坚持公平公正、评聘分离、使用和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相联系的原则。实行技能岗位津贴,激励技能岗位职工立足岗位成才。 第四条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或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岗位工种的初级技能等级资格。技能等级鉴定实行逐级晋升的考评原则,不得跨级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成立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

师以下技能等级的考核评审。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成员:副总工程师各部门、车间负责人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职业技能评审组织协调、单位内部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集团公司职培训单位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承担集团公司培训单位委托安排的鉴定任务。 (二)编制单位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组织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前强化培训工作。 (四)审核上报参评人员资格,协助集团公司培训单位做好培训及鉴定工作。 第三章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鉴定对象 (一)转正后的学徒工和熟练工。 (二)专业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在技术操作岗位工作的职工。

医疗机构药房药品如何分类摆放(20210207214334)

精心整理医疗机构药房药品如何分类摆放 医疗机构的药房药品摆放不能照搬零售药店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结合药理作 用的摆放方法,因为医疗机构所销售的药品一律必须凭医师处方进行调配, 不得采 用开架自选或面街橱窗的方式摆放,应遵循按剂型结合药理用途分类的原则进行封 闭式摆放,具体分类可按如下进行:应将注射剂单独摆放,在注射剂中又可以按小 针剂、粉针剂、大输液三类分开摆放,在使用品种较多的小针剂中,还可以再结合 其功效用途进一步细化分类,分成如解热镇痛类、心血管"厂*丨丿7* ,* ~ 类、维生素类、呼吸系统类、抗感染类等;外用药品应单独摆放,品种较多时, *1 ' I X 1 ■CX \ i ' 应按眼科用药、耳科用药、皮肤科用药等再细化分类;其它口服制剂可按功效 j- ———— 用途分类摆放,如妇科用药、儿科用药、抗感染药、维生素类及矿物质类、消化系 统用药、呼吸系统用药、心血管类、抗过敏类等;对于含有麝香、冰片等气味较 大,易对其它药品产生串味的药品,如红花油、麝香痔疮膏、壮骨膏等 ,--j I ' 应采用密闭的柜子摆放;对于临时拆零配药的药品,应单独整齐摆放,拆零药品必 须使用原包装,禁止使用替代包装,拆零药袋应标明品名、批号、效期、用法、用 量等内容;另外,对于如注射器、输液器、棉签、脱脂棉等医疗器械应单独摆放, 对于一些消杀产品、保健食品也属于非药品,也应单独摆放,不得与药品或医疗器 械混放。分类后应加挂相应的标示牌,标示牌应采用通行的白底绿字。 药房摆放药品原则: 精心整理

1. 按剂型分别摆放 2. 按内服、外用分别摆放 3. 按药理性质、使用频率摆放 4.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别摆放 5. 精神药品根据情况单柜或单抽屉存放,麻醉药品按“五专”单独加锁存放

医疗机构卫生机构组织代码

医疗机构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 ) 医疗付费方式:□ 住 院 病 案 首 页 健康卡号: 第 次住院 病案号: 姓名 性别 □ 1.男 2.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Y/M/D) 国籍 民族 新生儿出生体重 克 新生儿入院体重 克 出生地 省 市 县(区) 籍贯 省(区.市) 市 身份证号 职业 婚姻 □ 1.未婚 2.已婚 3.丧偶4.离婚 9.其他 现住址 省 市 县(区) 电话 邮编 户口地址 省 市 县(区) 邮编 工作单位及地址 单位电话 邮编 联系人姓名 关系 地址 电话 入院途径 □ 1.急诊 2.门诊 3.其他医疗机构转入 9.其他 入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入院科别 病房 转科1. 年 月 日 时转 科 2. 年 月 日 时转 科 3. 年 月 日 时转 科 出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出院科别 病房 实际住院 天 门(急)诊诊断 疾病编码 门(急)诊医生 出院诊断 疾病编码 入院病情 有 临床 未确定 情况 不明 无 主要诊断: 其他诊断: 病例分型□ A 一般 B 急 C 疑难 D 危重 临床路径病例□ 1.是 2.否 抢救 次 成功 次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疾病编码 病理诊断: 病理号 疾病编码 药物过敏 □1.无 2.有,过敏药物: 死亡患者尸检 □ 1.是 2.否 血型 □ 1.A 2.B 3.○ 4.AB 5.不详 6.未查 Rh □ 1.阴 2.阳 3.不详 4.未查 科主任 主任(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住院医师 责任护士 进修医师 实习医师 编码员 病案质量 □ 1.甲2.乙3.丙 质控医师 质控护士 质控日期 年 月 日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1、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②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③本职业学徒期满。 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下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②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③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④取得经劳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②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③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④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②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③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5、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②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一、社会化鉴定条件 1、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申报五级(初级)职业资格鉴定。 2、持有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一年及以上者,可报名参加本职业(工种)的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及相关职业的四级(中级)模块 鉴定;持有四级(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须在持证二年及以上,方可参加高一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和高一等级相关职业的模块鉴定。报考二级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鉴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高中或中职学历及以上证书,对于195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可放宽到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医疗机构单位类型清单

单位类型清单 A 医院 A1 A100 综合医院 A2 中医医院 A210 中医(综合)医院 A220 中医专科医院 A221 肛肠医院 A222 骨伤医院包括正骨医院 A223 针灸医院 A224 按摩医院 A229 其他中医专科医院 A3 A300 中西医结合医院 A4 民族医院 A411 蒙医院 A412 藏医院 A413 维医院 A414 傣医院 A419 其他民族医院 A5 专科医院不含中医专科医院 A511 口腔医院包括牙科医院 A512 眼科医院 A513 耳鼻喉科医院包括五官科医院 A514 肿瘤医院 A515 心血管病医院 A516 胸科医院 A517 血液病医院 A518 妇产(科)医院包括妇婴(儿)医院 A519 儿童医院 A520 精神病医院包括20 张床位以上 的精神卫生中心 A521 传染病医院 A522 皮肤病医院包括性病医院 A523 结核病医院 A524 麻风病医院 A525 职业病医院 A526 骨科医院 A527 康复医院 A528 整形外科医院包括整容医院 A529 美容医院 A539 其他专科医院

A6 A600 疗养院不包括休养所 A7 护理院(站) A710 护理院 A720 护理站 B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B1 B10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B2 B200 社区卫生服务站 C 卫生院 C1 C100 街道卫生院 C2 乡镇卫生院 C210 中心卫生院 C220 乡卫生院 D 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包括卫生所(室) D1 门诊部 D110 综合门诊部 D120 中医门诊部 D121 中医(综合)门诊部 D122 中医专科门诊部 D130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D140 民族医门诊部 D150 专科门诊部不含中医专科门诊部 D151 普通专科门诊部 D152 口腔门诊部 D153 眼科门诊部 D154 医疗美容门诊部 D155 精神卫生门诊部 D159 其他专科门诊部 D2 诊所 D211 普通诊所 D212 中医诊所 D213 中西医结合诊所 D214 民族医诊所 D215 口腔诊所 D216 医疗美容诊所 D217 精神卫生诊所 D229 其他诊所 D3 D300 卫生所(室) D4 D400 医务室 D5 D500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D6 D600 村卫生室 E 急救中心(站)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有关政策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政策规定 为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工作,集团公司根据国家、铁路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整理汇集了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 政策规定,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及铁路总公司规定 1.《国家职业标准》 2.《铁路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办法》(铁劳卫[2006]236号) 3.关于明确规范动车组有关工种职名的通知(劳卫组函[2007]59号) 4.《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铁劳卫函[2009]100号) 5.《铁路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铁劳卫函[2009]162号) 6.《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铁劳卫[2010]75号) 7.《关于批准崔宝山等1810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通知》(劳卫组函 [2011]81号)

8.《中国铁路总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办法》(铁总劳卫[2016]182号) 9.《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技能人才岗位聘任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铁总劳卫函[2017]535号) 10.《中国铁路总公司劳卫部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卫组电[2017]118号) 11.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8号) 1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9号) 1. (二)集团公司规定 1.《上海铁路局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上铁劳卫发[2011]57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鉴定部分规定的通知》(劳工函[2012]9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持证上岗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工函[2012]113号) 4.《上海铁路局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上铁劳卫[2013] 153号)

医院各科常用药物临床信息及药品分类

医院常用药物临床信息 抗微生物药 1.抗生素 a青霉素类:青霉素、阿莫西林、氨苄西林、美洛西林、磺苄西林钠、 b头孢菌素类:第一代:头孢氨苄、头孢拉定、头 孢唑林钠、头孢硫脒、 第二代头孢尼西、头孢克洛、头孢美唑、头孢呋辛、 第三代:头孢地秦、头孢哌酮钠、头孢曲松钠、头孢噻肟钠、c其他β-内酰胺类:头孢米诺钠、美罗培南、亚胺培南西司他丁、氨曲南 dβ-内酰胺酶抑制药:阿莫西林舒巴坦、阿莫西林克 拉维酸钾、头孢哌酮钠舒巴坦、美洛西林钠舒巴坦 e氨基糖苷类:链霉素、硫酸庆大霉素、妥布霉素、 硫酸阿米卡星、依替米星、异帕米星、新霉素 f四环素类:盐酸四环素、多西环素、米诺环素 g大环内酯类:红霉素、琥乙红霉素、乳糖酸红霉 素、乙酰麦迪霉素、阿奇霉素、罗红霉素、吉他霉素、 克拉霉素、地红霉素 h氯霉素:氯霉素、甲砜霉素 i糖肽类:盐酸万古霉素、盐酸去甲万古霉素 j林可霉素类:林可霉素、克林霉素 l其他抗生素:磷霉素、夫西地酸 2.合成抗菌药 a磺胺类及磺胺增效剂:柳氮磺胺吡啶、甲氧苄啶 b喹诺酮类: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诺氟沙星、依诺沙星 c硝基咪唑类:甲硝唑、替硝唑、奥硝唑 e硝基呋喃类:呋喃妥因、呋喃唑酮 f抗感染植物制剂:盐酸小糪碱、鱼腥草素钠 3.抗真菌药 a唑类抗真菌药:克霉唑、硝基咪康唑、酮康唑、氟康唑、伊曲康唑 b抗生素类抗真菌药:制霉菌素 c其他抗真菌药:特比萘芬、氟胞嘧啶 4.抗病毒药 a抗疱疹病毒药:阿昔洛韦、泛昔洛韦、阿糖腺苷 b 抗HIV药:拉米夫定、齐多夫定 c其他抗病毒药:利巴韦林、阿德福韦、金刚乙胺 5.抗分枝杆菌药 a结核病药: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 b抗麻风病药:氨苯砜、沙利度胺 肿瘤用药 1.抗肿瘤药 a影响核酸生物合成的药物:氟尿嘧啶、卡培他滨、 盐酸吉西他滨、羟基脲、氨蝶呤、 b调节体内激素平衡的药物:枸橼酸他莫昔芬 c干扰转录过程和阻止RNA合成的药物:多柔比星 盐酸表柔比星、吡柔比星、柔红霉素 d抑制蛋白质合成与功能的药物:高三尖酯碱 e影响微管蛋白的药物:硫酸长春新碱、紫杉醇、多西他赛 d拓朴异构酶Ⅱ抑制药:依托泊苷 e抗信号转导药:氮芥 f烷化剂类:环磷酰胺、 g破坏DNA的抗生素类:丝裂霉素、顺铂 g破坏DNA的铂类:卡铂、奥沙利铂 i其他抗肿瘤药:盐酸昂丹司琼 j抗肿瘤辅助药:盐酸格拉司琼、香菇多糖、帕米磷酸二钠、心血管系统药 1.强心药 a洋地黄糖苷类:地高辛、去乙酰毛花苷 b非苷类强心苷:普罗帕酮 2.抗心律失常药:美西律、艾司洛尔、胺碘酮、哌唑嗪 3.降血压药 aα肾上腺素受体阻滞药:甲磺酸酚妥拉明、普萘洛尔 bβ肾上腺素受体阻滞药:阿替洛尔、美托洛尔、 吗洛尔、富马酸比索洛尔、拉贝洛尔 cα、β肾上腺素受体阻滞药:卡托普利 d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马来酸依那普利、盐 酸贝那普利、赖诺普利、福辛普利钠 e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药:厄贝沙坦、厄贝沙坦氢 氯噻嗪、氯沙坦钾、氯沙坦钾氢氯噻嗪、缬沙坦 替米沙坦、砍地沙坦酯、硝普钠 f血管扩张药:地巴唑、米诺地尔 g中枢性降压药:可乐定、 i去甲肾上腺素能神经末梢阻断药:利舍平 j其他降血压药:吲达帕胺 4.抗心绞痛药:硝酸甘油、硝酸异山梨酯、 5.钙通道阻滞药:硝苯地平、苯磺酸氨氯地平、非洛地平、 盐酸地尔硫卓、 6.抗体休克血管活性药: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盐酸 多巴酚丁胺、多巴胺、 间羟胺 7.血脂调节药:辛伐他汀、阿托伐他汀钙、瑞舒伐他汀钙、 非诺贝特、本扎贝特、烟酸 8.周围血管扩张药:盐酸氟桂利嗪、马来酸桂派齐特、前 列地尔、 9.其他心血管系统药:阿司匹林、磷酸肌酸、胰激肽原酶、 阿魏酸钠、二磷酸果糖、 呼吸系统药 1.祛痰药:舍雷肽酶、盐酸氨溴索 2.镇咳药:磷酸可待因、枸橼酸喷托维林、 3.平喘药 a茶碱类:茶碱、氨茶碱、多索茶碱、二羟丙茶碱 b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布地奈德福莫特罗、异丙 \肾上腺素、硫酸沙丁胺醇、富马酸福莫特罗、硫酸 特步他林 c肾上腺皮质激素:丙酸倍氯米松、布地奈德、 d过敏介质阻释药:色甘酸钠、孟鲁司特钠、 消化系统 1.抗酸药:铝碳酸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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