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芜湖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芜湖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芜湖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模式,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2013] 96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一项经济活

动。

第三条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市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鼓励、支持由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形成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承接主体应当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各项条件。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目录管理。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服务职能制定购买服务

目录,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服务需求动态调整。目录范围内的服务内容,新增事项应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原有事项应当逐步转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目录范围外属于政府服务职能的服务内容,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第八条市发改委要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财政局要牵头制定服务

目录,强化指导监督,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做好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市编办要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

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市民政局、工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培育和壮大社会力量。各职能部门及购买主体要及时提出购买服务项目建议,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健全内部监管、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制度。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条购买主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根据全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提出年度购买服务项目,填写项目申报表,报市财政局审核,其中购买重大服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市政府审批。

项目申报表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数量、资金预算、购买方式、实施期限、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原有服务事项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购买主体需提供原服务事项的服务提供方式、人员编制、项目预算等信息,严禁重复申报财政资

金。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对购买主体申报的购买服务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及购买方式、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预算批复后,市财政局汇总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目录及计划,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政府购买服务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当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数量、预算金额、购买方式、绩效评价标准等。

第三章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市场化成熟的服务领域中,具有明确服务标的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公开招标方式实施购买。具有特殊性、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以下方式实施购买:

(一)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购买主体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可自行分散购买;

(二)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非公开招标方式购买的,须经市财政局审批;

(三)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实行非公开招标方式购买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政府补贴等其他方式购买。

第十五条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购买的服

务,适用政府采购程序。合同签订、管理、备案等,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其他方式购买的服务,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

同。合同中应当列明服务内容、对象、范围、期限、数量、质量、绩效评价标准、资金总额及支付方

式、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过程

中,服务项目改变购买方式、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的,需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其中重大服务项目调整需经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调整预算。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按照经审核或批准的内容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

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购买主体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在各自门户网站主动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信息。购买主体对预算金额达50 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实行绩效评价;对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以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进行绩效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应当采用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量化服务质量和效果等具体标准,将服务对象满意度、服务项目社会效益、资金效益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第二十二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信用体系。对承接主体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由市财政局会同购买主体联合认定。

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合规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

行,并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案例分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案例分析: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广州市政府目前在20个街道办进行购买社会服务试点,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社会福利与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区矫正、劳动就业、医疗卫生、青少年教育、残障康复、婚姻家庭等领域。 第一家进社区的社工机构是广州阳光社会事务中心,设在越秀区建设街。它是广东工业大学社会工作系的5个教师发起成立的,理事成员全都是老师,理事长朱静君是系主任、副教授。 2009年年初,建设街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在市、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大胆创新,以居民自治为切入点,向广州市阳光社会工作事务中心购买服务,建立了“建设街阳光社会工作站”,率先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开展专业的社会服务。建设街阳光社会工作站成立后,在街党工委、办事处的指导下,接收、发展了多名社工党员,并于2010年6月正式成立了“建设街阳光社会工作站党支部”,深入开展了“自律诚信比贡献,服务社会当先锋”行动。阳光社工站党组织和党员以低保低收入家庭、边缘困难家庭、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和独居老人为重点服务对象,以促进社区和谐与发展为服务目标,通过采取“四种方式”,推进“四个培育”,实现“三个转变”,并取得了可喜成效:社情民意表达渠道

畅通了,社区的服务品质提升了,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增强了,自治意识和能力也提高了。 2009年阳光社会事务中心刚成立时,越秀区政府尝试性付给它28万元,用于购买建设街的社区自治服务。随后两年,中心获得了市、区两级财政超过500万元购买项目,专业社工由5人发展到40多人。2009年在30多个社工机构评估中获得第一名。 广州市民政局一位处长说,在购买服务之前,政府社会服务的具体事务,基本上都是交给社区居委会做,如果不将这些社会服务"外包"出去,居委会实际上是做不好的。一是居委会承担着社会治安、社会救助、就业再就业、计生等130多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居委会工作人员根本无暇开展有效服务;二是社区的专职社工缺乏专业的处理问题的手段和能力,有"专职",而无"专业";三是居委会被群众认为是"衙门",专职社工被认为是政府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无论好坏都经常受指责。而社工都是社会问题处理专家,同样的问题,他们的处理手法截然不同。 日前,湖南省邵东县综治办与邵东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夜间治安巡逻协议书》,将县城城区夜间治安防控承包给了保安公司。这在当地引起争议,并引发了关于把治安外包是否妥当的讨论。 如今,公共服务购买模式已是大势所趋,政府也由公共

【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YYY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xx〕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xxxx〕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购买主体 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三章承接主体 第六条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

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 第四章购买内容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购买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项目,购买事项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购买成本应合理,一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购买服务效益应便于衡量和评价。 第十条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政府提供的效率明显高于社会力量、政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区财政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为推进小组成员单位。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五条推进小组全面负责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工作,主要负责审定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计划、配套制度、实施目录及其他重要事项。 区财政局作为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推进计划、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组织调整和公布实施目录、审核政府

购买服务预算、组织政府采购、绩效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区编办负责核定相对固定的购买岗位类服务项目的岗位人数;参与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相关建议;负责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相应调整。 区人社局主要负责购买服务岗位有关服务价格的审核等。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纳入年检年报、评估和执法监督体系;研究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培育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审工作,确定社会组织优选名录,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提供参考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企业法人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逾期年报等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区发改委主要负责跟踪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的相关改革工作。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及预算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行业标准、资质、考核等要求的制订,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购买主体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区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苏财社〔2014〕254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4〕18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政府为困难家庭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全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或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补贴对象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地方财政保障。各乡镇和民

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第三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第四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养老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养老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也可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意愿,委托其有能力、有爱心的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提供服务。具体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由区民政局审核确定。 第六条购买内容包括: (一)购买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原则上应优先选择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书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 书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xxxx采购服务 合同编号:xxxxxx 签订日期:201 年月日 甲方 (采购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 (供应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财政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通知(财综〔2014〕96号)、《x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xxxxx办发〔xxxxxx〕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购买服务内容 xxxxxxxxxxxxxxx向xxxxxxx购买xxxxxx重大项目推进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含:为统筹、协调、管理、推进xxxx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技术力量服务,研判、汇总全区xxxxx进展情况,日常报表和信息收集处理等工作。 第二条:时间节点

20xx年1月至20xxxx年1月。 第三条:服务项目经费及支付 1.服务项目经费与支付:经商议,甲方支付给乙方年服务费用xxxxxxxxxxxx元(大写:xxxxxxxxxxx元整),包括乙方进行重大项目推进服务项目等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 2.支付方式:以上支付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转账支付,乙方须在正式转账前向甲方提供正式有效票据,由甲方按相关规定办理划款手续。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1 年,自 20xxxx年1 月20 日起至 20xxxxx年1 月19 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后与相关规定内容、要求不一致,或发现乙方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通知(财综〔2014〕96号)、《xx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合同范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合同范本 篇一: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本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 公共服务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上海市xx区xx办 上海市xx区xx局 上海市xx区xx局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购买方)乙方:(服务方)丙方:xx区(见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xx市xx区人民政府《xx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x府发 [20XX]16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内容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项目标准、量化指标、时间节点) 1、 2、 3、 4、 5、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 A.分段划拨()b.按月划拨() c.按季划拨()D.项目完成结算() 1、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大写) 2、第一次划拨时间:;金额第二次划拨时间:;金额 第三次划拨时间:;金额第四次划拨时间:;金额本合同预留价款金额:合同终止后根据绩效评估及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清算后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xx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x府发

[xxxx]xx号)中规定的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丙方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丙方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 及资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一次。 2、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3、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务项目的资金,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 乙方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创新服务模式,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择优、体现公平。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程序、支付标准、服务流程及质量要求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以疾病预防为主,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为重点,统筹考虑辖区内全体居民健康服务需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合理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防治结合,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三)改进服务、提升质量。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积极推行签约、预约和上门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内涵,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的感受度。 (四)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应用,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为辖区内常住居民、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居民疾病谱变化,提出健康干预建议,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和疾病防治信息咨询。 (二)健康教育。为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公众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宣传等。 (三)预防接种。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合同(最新修订)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购买方) 乙方:(服务方) 丙方:(见证方) 背景: 乙方系服务外包平台的提供商与运营商,云平台集成了先进的行业解决方案以及基础软硬件设备实施能够承载IT、互联网、信息产业的企业入驻以及产业发展需要。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财综〔2013〕111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内容 乙方已将包含乙方专有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iService云智慧服务外包平台功能加载在云平台上,提供了覆盖通信、多媒体、信息技术等多种云端软件服务的开发及应用服务。制定本地、本政府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服务领域项目服务。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项目标准、量化指标、时间节点) 1、…… 2、…… 3、 4、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 A.分段划拨() B. 按月划拨() C. 按季划拨() D. 项目完成结算() 1、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大写) 2、第一次划拨时间:;金额

第二次划拨时间:;金额 第三次划拨时间:;金额 第四次划拨时间:;金额 本合同预留价款金额: 合同终止后根据绩效评估及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清算后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丙方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丙方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一次。 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 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务项目的资金,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乙方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办法】渝北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财政办法】渝北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试 行)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并规范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信息服务供给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及区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渝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明确权责。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加强对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信息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信息服务供给保障体系。 (二)立足需求,逐步推进。从全区实际出发,准确把握信

息服务需求,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 (三)改革创新,竞争择优。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形成信息服务提供新机制。要按照购买信息服务的金额、服务的对象和范围,探索分层分级审批管理。创新政府购买信息服务与社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营提供服务产品求得自身发展,涉及可以部分商业化的项目,政府采取补贴方式予以扶持,补贴金额控制在项目总额的20%以内。对于覆盖弱势群体的信息服务,政府可全额购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加强规划,培育新兴产业。在推进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同时,同步制定全区信息化发展规划,通过政府购买信息服务项目需求牵引和公共信息资源对外开放,吸引集聚社会力量从事数据的挖掘分析和开发应用,培育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发展。 (五)注重绩效,严格监管。加强绩效管理,注重项目评价,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过程控制,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管,建立定期调度、定期检查、定期公告和通报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实效,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主体 第五条购买主体,是指区政府、区级各部门、各镇街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

政府购买服务内部流程

编制预算环节 1、各业务处对部门上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具体项目、购买金额、购买方式)、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审核购买方式时,按以下原则把握:集中采购限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实施政府采购;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一律实施公开招投标;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由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 2、预算处对各业务处初审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复审,征求政府采购处意见。 3、政府采购处依据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项目逐一审核把关,审核其是否应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形成意见反馈预算处。 4、预算处同步批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指标管理模块,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非政府采购”指标类型,便于统计分析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情况。 5、综合处统一公布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预算执行环节 1、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2、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上,由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各业务处指导、督促部门编制、申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明确承接主体资质、购买方式(委托、补助等)、购买程序、购买标准、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 各业务处审核部门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在审批购买服务用款计划时,将审核意见录入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用款计划”摘要栏。 各业务处督促部门在实施购买后,将购买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报业务处、支付中心备案。 各业务处督促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经审核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以及合同签订情况。 支付中心根据业务处“用款计划”摘要栏审核意见、购买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合法原始凭证支付资金。 3、分散采购限额(单笔5万元)以下零星购买服务项目,经业务处审核用款计划,支付中心按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4、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由购买主体提出申请,各业务处审核,经厅领导批准同意后,预算处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同时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手续。 5、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年终结余、结转资金,由各业务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 公共服务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上海市XX区XX办 上海市XX区XX局 上海市XX区XX局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乙方:丙方:xx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XX市xx区人民政府《XX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 下协议: 条:项目内容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1、 2、 3、 4、 5、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 A.分段划拨 B.按月划拨

C.按季划拨 D.项目完成结算 1、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 2、次划拨时间:;金额第二次划拨时间:;金额第三次划 拨时间:;金额第四次划拨时间:;金额 本合同预留价款金额:合同终止后根据绩效评估及合同履 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清算后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的终止 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XX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服务供应方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丙方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丙方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及案例——设党课讲稿(44页)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及其案例 (党课讲稿) 前言 今天我们讲的题目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及其案例”。主要讲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核心概念及其界定;第二,中国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状况分析;第三,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面临的问题与发展趋势;第四,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探索;第五,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工作的思路。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核心概念界定 (一)服务主体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其实有很多基本的理论、基本的政策,特别是2013年7月,国务院专门就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做了一个决定,也就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意见,这个意见公布以后,特别是在第一年,我记得当时在年底的时候,差不多有十个省在政府常务会议,都决定了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力量的公共服务,所以就一般意义上来讲,政府购买服务在我们国家,实际上它的主体既包括社会组织,也包括其它的社会力量,所以我们第一个大问题的第一点,我们先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根据我的理解,在当前中国现阶段应该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组织,这是我们今天要讲的主要内容;第二,机构,机构我理解包括事业单位、国际组织、政府组织。事业单位,毫无疑问,在发展的改革过程中慢慢的要承接政府的职能,它自身需要改革;国际组织是在中国也承接着一些中国政府的服务。比如说我们做一些发展战略,我们国家做一些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邀请在华的,甚至在海外的一些国际组织来参与竞标,为我们的发展规划、发展决策提供思路,成为我们的智库。前几年我们做“十二五”规划、“十三五”规划、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些专家都承担了项目,所以这个机构既包括事业单位,也包括国际组织,甚至一些政府组织也可以来承担服务,这在国外有这种先例的。第三就是企业,一些企业也可以承担公共服务,政府的一些职能如果是企业可以承担的,那就可以交给企业去做。 我举个例子,比如纽约有个皇后区,皇后区有个养老院,这个养老院的老年人到礼拜天的时候吃不上饭,因为大师傅他中午要休息,那怎么办呢?政府就得想办法,所以纽约政府就通过购买餐饮公司的餐饮,在周末的时候提供给养老院的老年人,等于说政府购买企业的公共服务。 国务院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公共服务的意见,它的主体是多个方面的,既包括社会组织,也包括机构,还包括企业。所以2013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力量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4年12月31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 1 / 11

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 2 / 11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

导性目录。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公开择优。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运用,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机制。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资格认定、预算管理、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第二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 第五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 主体两个责任主体。购买主体是指承担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并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的各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提升的需求调查问卷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提升的需求调查问卷 您好!为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需求范围,促进我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向您就相关问题进行问卷调查。希望通过您了解贵组织在此方面的有关情况。我们会严格遵守社会调查的保密原则,敬请如实表达您的想法。本调查问卷会占用您15分钟左右的宝贵时间,请在相应选项后的数字上打勾或横线上填写答案,谢谢!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A1、社会组织名称: A2、社会组织性质: ①民办非企业②社会团体③备案类社会组织 A3、贵组织目前人员结构情况(请填写) A4、贵组织主要在哪些范围开展活动? ①本街镇内②武进区③常州市④周边城市 A5、贵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有哪些?(可多选) ①会员收入②政府扶持③社会捐赠④提供有偿服务获取资金⑤商业赞助⑥其他(请说明) A6、贵组织目前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①根本不够用②很紧张③基本够用④略有盈余⑤很宽松

A7、贵组织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面临哪些问题?(可多选) ①行政干预太多,体质不健全②缺乏人才③缺乏资金④缺乏社会支持⑤组织自身能力有待提高⑥缺乏同行交流平台⑦服务对象参与度不高,认同感不强⑧其他(请说明) A8、目前政府对贵组织的支持有哪些?(可多选) ①提供资金支持②免费或优惠提供办公场所③精神鼓励(表彰)④提供政府支持⑤开设项目对接平台⑥其他(请说明) 第二部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提升的需求 B1、贵组织对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了解程度? ①非常了解②大致了解③只听说过④不了解 B2、贵组织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意愿? ①非常愿意②愿意尝试③等待观望再说④不愿意 B3、您认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采用何种方式?(可多选) ①制定法律法规进行授权②由政府公共平台集中招标采购③定向签订长期合作协议④签订短期合作协议⑤定向补贴⑥其他(请说明) B4、您认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程序应注重哪些因素?(可多选) ①采购前要进行公告②招标程序要公开透明③采购标准要明确④要有专家评审程序⑤采购结果向社会公开⑥其他(请说明) B5、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如何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可多选)①推动专职工作人员职业化②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训和指导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加强支持④推动整合社会资源⑤加强社会组织的规范化评估⑥其他(请说明)

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为客观真实地评价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成果和财政资 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增强社会服务效果,加大对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评估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施主体(以下简称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社会组织或有关服务机构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其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 (三)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进行。 二、考核评估主体

(一)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牵头组织开展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工作。 (二)负责具体实施考核评估工作的机构称为考核评估机构。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既可以由购买方专门组织成立的考核评估小组(其成员可包括购买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服务提供方等单位代表以及邀请的专家学者、资深社工和服务对象代表等)负责具体实施,也可引入第三方进行具体的考核评估。引入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应提交该第三方的资质及能力证明供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购买方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购买方的申请和服务提供机构的申诉,对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如有必要,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 三、考核评估标准 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主观指标。具体从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项目管理标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 (一)专业服务标准。服务提供机构应配备有适应完成服务项目需要的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项目过程中,主

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操作流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在住房保障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安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市、县、区(管委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稳步推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权责明确、

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按《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章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第六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购买主体按本级政府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七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等。 第八条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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