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内容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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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编号:LX-FS-A72713 消防监督检查内容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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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内容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消防监督检查有以下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A)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B)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c)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D)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E)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F)防烟、排烟设施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备;

(G)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H)其他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

(3)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B)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C)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D)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E)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

录情况;

(F)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G)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H)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I)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J)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K)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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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7 号 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 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 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 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 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 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 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 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

消防设施检测内容及程序.

消防设施检测内容 消防设施检测内容有七大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消防供水系统; 3、室内消火栓系统; 4、自动喷水(雾)灭火系统; 5、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6、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挡烟垂壁; 7、气体灭火系统消防电气检测内容有六大项:1、变压器室;2、高(低)压配电装置;3、低压配电箱(盘);4、低压配电线路敷设;5、电气照明装置;6、开关、插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新《消防法》对消防检测工作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三、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要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要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检查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检测法规条文: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进行消防抽查。 1、对上级授权检查单位的检查。公安派出所对上级授权检查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3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6检查设有消防设置的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2、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4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3、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检查。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3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4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5是否建立支援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4、对个体工商户的检查。公安派出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上级授权检查单位的检查内容; ○2是否存在储存、经营、住宿等“多合一”现象; ○3是否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4是否存在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的现象。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汇报范文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汇报范文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汇报范文 不断加强消防安全重点机构管理,为有效提高消防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和消除社会面上存在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号令、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量化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大队按照抽检方案组织开展了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活动,现将抽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认真组织,周密部署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73号令、公安部10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基本形式。为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大队制定了《关于县年度消防监督抽查方案的报告》(公消〔〕3号),对抽查的范围、分工和数量、时间和步骤及有关要求等进行明确,并在政府网上做了公告。二、开展检查,严格执法在日常抽查过程中大队严格按照抽查方案的要求,对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医院等重点单位进行仔细监督检查,检查事项严格对照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及时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奋战40日夜,献礼周年”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及“三合一”整治工作,大队在县政府的带领下会同公安局、安监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及合用场所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并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年月30日,全县共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90家,抽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23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33份,责令“三停”15家,处罚罚款金额59.3万元。三、重点单位监督抽查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部分企业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方面还不到位,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检查、巡查等记录不能及时到位,不能有效开展单位灭火疏散演练;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薄弱,企业法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消防安全存在侥幸心理。在下步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通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消防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消防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及检查方法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及检查方法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一、消防安全检查的频次 防火科每月至少对各分厂、部消防安全检查两次(每月10日—13日完成第一次消防安全检查,22日—25日完成第二次消防安全检查)。遇节假日、重大活动按领导要求及时调整并按时完成消防安全检查。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及有效;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及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防火日检查情况。 10、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

品影响使用。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消防安全检查的方法 (一)查阅消防档案 查阅消防档案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询问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了解其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概况以及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熟悉程度。 2、检查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和技术规程。 (二)询问员工 1、询问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了解其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概况以及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熟悉程度。 2、询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了解单位对其培训的概况。 3、公众聚集的场所随机抽询数名员工,了解其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报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三)查看消防通道、防火间距、灭火器材、消防设施等情况。 查看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防火间距等,主要是的通过眼看、耳听、手摸等方法,判断消防通道是否通畅,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灭火器材是否配置得当并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各组件是否完整齐全、各组件阀门及开关等是否置于规定启闭状态、各种仪表显示位置是否处于正常允许范围等。

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4 页

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消防监督检查有以下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A)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B)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c)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D)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E)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F)防烟、排烟设施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备; (G)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H)其他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 (3)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B)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C)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D)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E)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F)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G)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H)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第 2 页共 4 页

(I)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J)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K)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第 3 页共 4 页

消防监督检查内容(通用版)

消防监督检查内容(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26

消防监督检查内容(通用版) 消防监督检查有以下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A)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B)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c)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D)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E)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F)防烟、排烟设施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备; (G)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H)其他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 (3)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B)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C)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D)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E)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F)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G)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H)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I)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J)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K)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颁布机关】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8年12月0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09日 【时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检查的形式和重点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适时进行下列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 (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 (五)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

医院 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 一、检查内容 (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耐火等级; (三)建筑内部装修;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九)消防电源及配电; (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二、标准

(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 1.医院的建筑工程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医院,开业前应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2.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如变更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二)建筑耐火等级 1.医院病房楼建筑为多层建筑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病房楼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其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病房楼为高层建筑的,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建筑内部装修 1.医院的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

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4.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医院内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2.病房楼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其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3.医院的手术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行业资料:________ 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8 页

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消防监督检查有以下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A)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B)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c)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D)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E)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F)防烟、排烟设施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备; (G)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H)其他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 (3)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B)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C)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D)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E)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F)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G)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 2 页共 8 页

(H)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I)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J)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K)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1、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将记录表存档备查。 3、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受理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的申请,并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2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宾馆、饭店; (3)商场、集贸市场; (4)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 第 3 页共 8 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派出所职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颁布单位) 20120717(颁布时间) 20121101(实施时间) 公安部令第120号(文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系统检测内容及标准

一、报警系统 本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有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消防设施。任意两点报警联动排烟风机、排烟阀、警铃鸣响、消防广播播放、非消防电源切断、防火卷帘们下降到底。 1.系统布线 2.系统接地: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1Ω,专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烟感:至墙壁、梁、多孔送风顶棚孔口距离不小于,空调送风口距离不小于:宽度小于3m的走道,烟感不超过15m,温感不超过10m. 4.手动报警按钮: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一个手动报警按钮,间距不大于30m,安装高度。 5.火灾报警控制器: ?基本功能:火灾报警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主备电源转换功能、打印功能。 ?启停泵、正压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风阀、排烟阀控制功能,反馈信号显示。 6.火灾事故广播:一个防火分区任何部位到最近的一个扬声器距离不大于25m. 7.消防通讯:控制室与泵房通话,控制室与电话插孔通话。 8.防火卷帘门 二、消火栓系统

本区域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二路供水、二路供电。系统设有消防泵、稳压泵、消火栓、水带、水枪、水泵接合器、消火栓按钮、电接点压力表、消防水带等消防设施。由消火栓按钮、电接点压力表启泵,泵控制柜启、停泵,报警控制器启、停泵。 1.电源、水源 2.消防水泵及消防水泵房:吸水管应单独设置不少于2条,控制阀门不得采用蝶阀。四种启泵方式:泵控制箱、消防控制室、启泵按钮、管网压力开关启泵情况。 3.稳压装置 4.管网 5.室内消火栓:出水口动压、静压测试,消火栓按钮模块信号反馈功能。 6.水泵接合器:单向阀的密封性测试情况 7.市政室外消火栓:安装位置、与水泵接合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出水情况及静压 动压位启泵动压,室外栓动压为放水压力 启泵停泵 三、自动喷淋系统 本区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二路供水、二路供电。系统设有喷淋泵、稳压泵、湿式报警阀、喷头、末端试水装置、水流指示器等消防设施。由压力开关、电接点压力表启泵,泵控制柜启、停泵,报警控制器启、停泵。 1.电源、水源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888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正式样本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正式 样本 使用注意:该操作规程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环境直接影响着当 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都把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放在重要位置,花费了大量 精力,但是每年仍旧有相当一部分重点单位发生火 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此,笔者依据,《消防 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就如何对重点单位开展 监督检查等问题进行讨论。 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之规 定: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

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新界定重点单位后,县级消防科辖区内的重点单位一般为100多个,市区则要更多,区县消防科的人员比较少,而且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只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不可能将所有的工作时间都用在监督检查上。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重点单位中确定出重中之重,对其坚持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其他重点单位则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监督检查的频率应当根据人员数量、工作日、工作量等具体情况而定。 依据《消防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为单位设定的义务涉及面广、内容多,在检查中不易面面俱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将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的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内容(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监督检查内容(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4683-14 消防监督检查内容(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消防监督检查有以下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A)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B)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c)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D)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E)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F)防烟、排烟设施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备; (G)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H)其他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 (3)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B)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C)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D)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E)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F)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G)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H)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I)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J)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发布日期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 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消防安全检查的标准及计划方法》

《消防安全检查的标准及计划方法》 一、消防安全检查的频次 安全部每月至少对各部消防安全检查两次(每月xx日—xx日完成第一次消防安全检查,xx日—xx日完成第二次消防安全检查)。遇节假日、重大活动按领导要求及时调整并按时完成消防安全检查。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标准。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及有效;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及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防火日检查情况。 10、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消防安全检查的方法

(一)查阅消防档案 查阅消防档案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询问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了解其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概况以及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熟悉程度。 2、检查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和技术规程。 (二)询问员工 1、询问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了解其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概况以及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熟悉程度。 2、询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了解单位对其培训的概况。 3、公众聚集的场所随机抽询数名员工,了解其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报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三)查看消防通道、防火间距、灭火器材、消防设施等情况。消防通道、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防火间距等,主要是通过眼看、耳听、手摸等方法,判断消防通道是否通畅,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灭火器材是否配置得当并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各组件是否完整齐全、各组件阀门及开关等是否置于规定启闭状态、各种仪表显示位置是否处于正常允许范围等。 四、防火检查的要点 (一)总配电室(配电室、计算机房)的防火检查要点和处置方法(配电室、计算机房)的防火检查要点和处置方法序号检查判定要点处置方法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编号 :[ 2011]第 XX 号 单位名称 地址建筑面积 监督检查 人员 XX娱乐休闲会所 主要负责 人 XX市 XX区 XX路 XX号单位性质 150 ㎡建筑层数一层建筑高度 李 XX 刘 XX 单位主管周 XX 检查日期 ( 手签 ) 人员( 手签 ) 检查内容和情况记录 1、建筑物是否通过消防验收: 王XX 公共娱乐 5m 2010 年 X 月 X日 合□ 文号X 公消建审验字 [2006] 第 xx 号 □否√是 法2、建筑物是否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否□是 备案号 性3、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否□是文号 单位消1、消防安全制度:√ 有□无□不全□ 2、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未组织开展 履行防3、防火检查:□√组织开展□未组织开展 消防安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且组织演练 √ 有,未演练□ □无且未演练□无,组织演练 安全全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 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 管√ 职责 6、其他情况: 情况理 建1、消防车通道:□无□畅通□√被堵塞、占用 筑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堵塞□锁闭 3、防火门:□√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常开□损坏 防4、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损坏□缺少 √ 火5、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损坏□缺少 6、其他情况:

消1、室内消火栓:□未设置□完好有效 √ □无水 √ 防 □损坏□配件不齐2、灭火器:□未配置□完好有效□失效 √ 设 3、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并记录□√未定期检测 □无记录 施4、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维护管理: □是□否 村( 居) 1、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未确定 民委员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有□无□不全 会履行 3、防火安全公约:□有□无□不全 4、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未开展 消防安5、防火安全检查:□开展□未开展 全职责6、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 □维护管理□未维护管理 情况 7、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立□未建立 责令改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 正情况[ 2010]第 XX号 移送消 发现的下列第3/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防机构□1、建筑物未依法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擅自 投入使用; 处理的 □2、建筑物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内容□√ 3、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备 注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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