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应急预案

供水应急预案
供水应急预案

供水应急预案

鹤壁市水务集团淇滨供水源水水量短缺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轻供水短缺造成的损失,建立完善有效的应急机制,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结合当前我市淇滨区供水水源紧张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水务集团淇滨水厂发生的原水水量短缺,严重影响供水的应急处理。

1.4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应急为辅;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长效管理、落实负责”的原则。

1.5应急预案体系

《鹤壁市水务集团淇滨供水源水水量短缺应急预案》为《鹤壁市水务集团应急预案》的子预案(二级预案)。是指导水务集团淇滨供水源水水量短缺应急救急体系的规范性文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组长:郭宏亮

副组长:闫雷柱张少哲张荣

成员:李志才陈国滨介红帅院高飞冯国义王敏董梁王瑞巧高飞

2.2各职能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综合办:负责供水源水水量短缺应急事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传达领导指示;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协调相关部门。并利用新闻媒体、电视字幕向市民作出宣传和发布信息。

责任人: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瑞桥

集团公司运行管理处:负责供水源水水量短缺应急的技术支持;参与制定供水源水水量短缺应急预案和事件处理方案。

责任人:运行管理处副处长董梁

集团综合办:负责供水源水水量短缺应急处理期间对外联络;治安防范、车辆调配;对外接待等。

责任人: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瑞桥

水质检测站:负责源水水质、出厂水水质、以及自备井水质监测。

责任人:质检测站站长院高飞

淇滨供水公司:淇滨供水公司按照应急领导小组指示,调度指

挥水厂出厂水压力、供水水量调配、供水时间安排、河道水位巡视、以便最大限度的减小影响范围;临时联系各相关单位水车、消防车,为用户应急送水,与用户沟通,做好对用户的解释工作;调度指挥急需用水的党政首脑机关、要害部门、单位、居民区的送水服务;以及本部门的任务分解和明确责任人;参与制定处理方案。

责任人:淇滨供水公司经理陈国滨

3.应急期间城市供水优先顺序:

3.1 居民生活用水;

3.2 生产经营用水;

3.2 其它用水。

根据应急期间城市供水的需要,可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的用水。

4.供水应急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发生的供水短缺严重性和紧急程序,将供水短缺应急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三级、二级、一级:

4.1 一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造成大部分区域严重缺水,源水流量小于2万M2/日。

4.2二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造成部分区域严重缺水,源水流量小于3万M2/日。

4.3三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造成个别区域严重缺水,源水流量小于4万M2/日。

5.供水应急措施

5.1 三级应急预案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5.1.1 实行限压供水,部分高层住户无法保证连续供水;

5.1.2 上游各取水口提灌站采取定时取水;

5.1.3 疏通淇河水源地上游所有未经批准的堤坝,确保水路通畅。

5.2 二级应急预案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5.2.1 采取定时供水,每日3次,每天用水高峰时保证7小时供水;定时供水时间段为:早6:00-8:00;中午11:00-13:00;晚18:00-21:00。

5.2.2 上游各取水口提灌站暂停取水;

5.2.3 盘石头水库向下游放水;

5.2.4 按供水优先顺序供水,限制或暂定浴室、洗车、建筑等高耗水行业的用水。

5.3 一级应急预案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5.3.1 采取定时供水,每日一次,每天用水高峰时保证2小时供水;

5.3.2 上游各取水口灌溉站站禁止取水;

5.3.3 盘石头水库加大向下游放水量;

5.3.4 采取多种措施和渠道,启动各单位自备井和其它供水应急项目,供应城市供水;

5.3.5 协调消防等部门筹措运水车辆对自来水管道送不到的小

区进行送水。

5.36 按供水优先顺序供水,关停浴室、洗车、商业、建筑等高耗能行业的用水。

6. 供水应急保障措施

6.1 进入预警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各级领导及相关人员,应当服从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6.2 进入预警期后,和新闻宣传部门积极配合,采取措施进行正面宣传,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6.3 应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在修建淇河水源地拦河坝,蓄水量不低于20万立方米,并做好河底防漏处理,提高水源地的供水保障能力。

6.4 应急通讯保障

6.4.1 常设24小时值班电话:3368855

6.4.2 应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及各职能部门小组成员电话要确保24小时开机,值班电话不得随意占有,保障通讯畅通。

7. 应急方案的实施

7.1 方案的实施指挥接到领导小组组长的命令后,向执行部门下达执行指令,各执行部门按照方案和指令实施。

7.2 领导小组组长可授权副组长代行组长职责。

7.3 应急领导小组可直接向单位下达执行指令。

7.4 应急领导小组和执行部门应填写好执行记录,内容包括:

下达(接到)指令时间、下达(接受)指令人姓名,指令内容、执行完成时间和情况等。

7.5 各执行部门应及时将执行的情况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汇总向组长、副组长及时汇报。

7.6 领导小组应密切关注实施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7 方案执行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8. 供水应急终止

供水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立即恢复正常供水。同时,根据应急抢险工作的进展情况,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做出应急终止决定。

2月16日

供水工程应急预案

供水工程应急预案

供水工程应急预案 1.供水事故的分类和分级1.1 供水应急事故分类1.1.1自然灾害:指突发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冰冻等自然灾害引起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严重破坏时的供水事故。 1.1.2持续干旱:指因持续干旱导致水源水量减少或枯竭,以致发生“水荒”的供水问题。 1.1.3水质污染:指因突发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源事件,造成水质指标严重超标,从而影响公众健康或生命安全的供水事故。 1.1.4其它事故:指生产事故或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的供水事故。 1.2 供水应急事故的分级供水事故按照事故对水源和供水的影响程度分级,共分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一般(Ⅳ)和轻微(Ⅴ)五个等级。Ⅰ级:因地震、滑坡、泥石流、干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人为因素导致主要水源水量不足、水源遭受突发性污染或泵站、水厂设施遭到破坏,供水区域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供水影响人口在10000人以上。Ⅱ级:主要泵站、水厂停电或发生内部安全事故,供水能力丧失或日供水能力下降到实际日供水能力的20%~30%,造成整个供水区域连续停水24小时或部分区域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供水

影响人口在5000~10000人。Ⅲ级:主要原水供应管道断裂或输水设施遭到破坏,日供水能力下降到实际日供水能力的30%~40%(含30%),造成部分区域停水48小时以上,供水影响人口在~5000人。Ⅳ级:主要清水输水管道爆管、断裂、漏水或安全调控设施故障,日供水能力下降到实际日供水能力的40%--50%(含40%),造成部分区域停水24小时以上,供水影响人口在500~人。Ⅴ级:非主要清水输水管道或安全调控设备故障、日供水能力下降到实际日供水能力的50%--60%,导致部分供水区域连续停水24以下,供水影响人口500人以下。 2. 供水应急事故预防、预警及上报机制2.1 供水应急事故预防措施各供水工程运营机构应根据工程所处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工程运行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供水应急状态预防措施,包括建立备用水源、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设置备用电源或配备自发电设备、加强管理、做好供水设施日常管护工作等。 2.2供水应急事故预警系统根据工程运营情况,在对水源和清水水量、水质变化,取水设施、输水设施运行维护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计算的基础上,建立供水紧急状态预警系统。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5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和Ⅴ级(轻微),

供水应急预案

为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与减轻供水短缺造成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贵州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中枢城区供水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原则 (一)市政府成立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由市城管、水利、财政、公安、卫生、建设、环保、消防、供电等相关部门与单位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供水应急事件处理得统一指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城管局,负责指挥部得日常工作。 (二)供水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统一调度、保障重点、计划供应、节约用水,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得原则。 (三)应急期供水优先顺序 1、居民生活与党政机关用水; 2、学校、医院用水; 3、重点工程用水; 4、宾馆酒店用水; 5、重要园林、绿地用水; 6、一般工业、建筑业用水; 7、其它用水。 (四)供水重点保障区域 1、城区主要居民生活区; 2、市委、市政府办公区; 3、学校与医院; (五)在供水应急期间,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抢险得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与占用场地,在应急抢险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得,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她处理。为保证城市供水,调用农业等其它用水造成损失得,给予适当补偿。 (六)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积极参加供水应急抢险救灾得义务。对在应急供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得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水利、城管、财政、公安、卫生、建设、环保、消防、供电等各有关部门与单位根据本预案得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制订本单位供水应急预案,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市各有关部门与单位供水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供水应急领导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2、供水应急工作方案;

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

学易解析09年公考申论热点系列: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饮用水安全及保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必须放在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位置。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城市饮用水保障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各级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近几年来,我国城市供水水源、净水厂、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取得较大进展,污染源治理和饮用水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加大。但是饮用水不安全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城市水源地水质不合格、水源地污染和水量不足问题比较突出,有的供水管网建设落后,导致二次污染,有的水质监测和检测能力不足,应急供水能力较低。要在实施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同时,切实做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要按照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创新机制、强化监管的原则,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科学规划水源保护区,建设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实施污染源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保障水质安全。 二、在节约用水的前提下,合理调配水源。科学改造和扩建现有水源地,科学规划新建水源地工程,提高供水能力。 三、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改进净水工艺,改造供水管网设施,统筹安排新增供水工程。 四、建立健全从水源地到供水末端全过程的饮用水安全监测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供水预案。落实供水监测检测值班制度,扩大监测范围,增加重点监测断面和监测频次,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强化水厂处理措施,改善安全供水条件,防患于未然。 五、加大投入力度,理顺价格机制,完善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体系。

六、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对供水保障全面负责。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指挥,将供水保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信息共享、沟通顺畅、运转高效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处罚制度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处罚制度 一、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规定的按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二条规定了供水工程建设制度和标准,违反制度和标准的按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了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及维修不及时的有关条款,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条规定了输配水管网干线、支线边缘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单位、个人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一)发现危及水质安全情况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栓供水的;(四)其他影响供水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处以工程造价3%的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无证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和配件均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 四、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以及本年度建设计划或未办理供水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供水工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供水管理单位)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以下数额的罚款: 一、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源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在输配水管网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供水工程应急预案

供水工程应急预案 1、供水事故得分类与分级 1、1 供水应急事故分类 1、1、1自然灾害:指突发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冰冻等自然灾害引起供水水源与供水设施严重破坏时得供水事故。 1、1、2持续干旱:指因持续干旱导致水源水量减少或枯竭,以致发生“水荒”得供水问题。 1、1、3水质污染:指因突发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源事件,造成水质指标严重超标,从而影响公众健康或生命安全得供水事故。 1、1、4其她事故:指生产事故或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得供水事故。 1、2 供水应急事故得分级 供水事故按照事故对水源与供水得影响程度分级,共分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一般(Ⅳ)与轻微(Ⅴ)五个等级。 Ⅰ级:因地震、滑坡、泥石流、干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人为因素导致主要水源水量不足、水源遭受突发性污染或泵站、水厂设施遭到破坏,供水区域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供水影响人口在10000人以上。 Ⅱ级:主要泵站、水厂停电或发生内部安全事故,供水能力丧失或日供水能力下降到实际日供水能力得20%~30%,造成整个供水区域连续停水24小时或部分区域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供水影响人口在5000~10000人。 Ⅲ级:主要原水供应管道断裂或输水设施遭到破坏,日供水能力下降到实际日供水能力得30%~40%(含30%),造成部分区域停水48小时以上,供水影响人口在2000~5000人。 Ⅳ级:主要清水输水管道爆管、断裂、漏水或安全调控设施故障,日供水能力下降到实际日供水能力得40%--50%(含40%),造成部分区域停水24小时以上,供水影响人口在500~2000人。 Ⅴ级:非主要清水输水管道或安全调控设备故障、日供水能力下降到实际日供水能力得50%--60%,导致部分供水区域连续停水24以下,供水影响人口500人以下。 2、供水应急事故预防、预警及上报机制 2、1 供水应急事故预防措施 各供水工程运营机构应根据工程所处得工程地质条件与工程运行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得供水应急状态预防措施,包括建立备用水源、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设置备用电源或配备自发电设备、加强管理、做好供水设施日常管护工作等。 2、2供水应急事故预警系统 根据工程运营情况,在对水源与清水水量、水质变化,取水设施、输水设施运行维护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与分析计算得基础上,建立供水紧急状态预警系统。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得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与发展态势,划分为5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与Ⅴ级(轻微),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与紫色表示。 2、3 供水应急信息上报制度 在发生Ⅰ、Ⅱ级供水事故时,工程应急机构应在2小时以内将事故信息上报至县供水主管部门与工程涉及范围内得乡镇政府,主管部门按要求迅速上报县人民政

公司供水应急预案

公司供水应急预案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水利供水有限公司 供水运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录 1.总则........................................................ 目的......................................................... 供水现状..................................................... 编制依据..................................................... 工作原则..................................................... 适用范围...................................................... 2 供水突发事件种类 ...........................................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 指挥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 指挥小组的组成............................................... 指挥小组职责................................................. 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与职责 ..................................... 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 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 ........................................... 指挥小组下属各相关单位职责 ...................................

最新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第1章城市水工程设计阶段监理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城市的污染越来越严重,同时,饮用水的水质标准也越来越高,这就给城市给水工程提出了极大的挑战。面对这样的挑战,水厂一方面要积极的探索应用新技术以便提高城市给水工程的水平,另一方面要做好城市给水工程的各个环节。城市给水工程关系到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产,不能淡然置之。水厂要不断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总结城市给水工程的技术和经验,保障城市的给水,为现代化建设的给水工程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在给水工程的管理中,监理是起重要作用的。城市给水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就决定城市的给水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给水工程可以保证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并有效的防止城市的水源污染,又可以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城市的总体规划应当与城市的给水工程规划相一致。 1.1 开发、治理与保护 开发水资源必须要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和综合的科学考察。在水源不足的地方还应该限制耗水量大和城市规模的农业与工业的发展。治理污染,保护水源,结合城市给水工程的发展特点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开发水资源等,是发展经济的循环,也是改变水资源危机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城市供水水源利用开发的规划,应优先确保城市生活用水的综合利用,统筹兼顾,讲究

效益,并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效。采取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污染, 保护水资源的植被,保护水资源, 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解决枯水期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的矛盾,提高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能力,改变单一从河流取水状况,应实施新水源地建设依托现有水利工程,结合洼地治理,将清洁水作为城市水源地进行建设和保护,新建向城市供水的输水泵站和中继加压站、穿越输水管道等,工程以城市水系整治为基础,统一规划建设全省水网体系,保证水资源在时间上调度、在空间上配置、在行业间调节。以实施水务特许经营、改革投融资体制为重点,水务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要想做到合理的开发利用水源首先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1.1建立完善的水利信息化建设组织体系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水利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明确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构,抓紧研究建立符合行政体制改革方向、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的信息化推进协调机制。要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信息化工作机构、信息化应用部门和管理维护部门在信息化建设管理上的权责,形成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良好工作格。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 投入,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1.1.2大力治理污染,恢复被污染的水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来源:发布日期:2013/6/26 8:20:41 浏览:161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自来水应急处理预案

汕头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本 二OO九年十二月

汕头市自来水总公司 供水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二、指挥体系及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三、应急响应 四、应急保障 五、应急终止 六、附则 附件(6个)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做好我司供水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对可能发生在汕头市中心城区(不含龙湖区的新溪和外砂两镇,下同)的供水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中心城区生产、生活用水的正常生产与供应以及市民的饮水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以保障中心城区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积极开展供水事故预防工作;坚持不懈地做好应对事故的准备工作,加强应急机制建

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理,消除事故,减少损失。 2、统一指挥,分工协作 由总公司负责统一指挥供水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司其职,服从统一调遣,形成合力应急抢险。发生重大供水事故须由上级部门进行应急处理时,服从上级的统一指挥。自来水用户要根据重要程度,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对处置。 3、以人为本,保证重点 在应急处理中,优先考虑受事故威胁的人群的应急处理,尽最大努力减少人身伤亡;在应急处理中以及生产恢复中,优先保证水厂、管网加压站、输配水干管的恢复,优先考虑重点用户的供水。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设部) 4、《汕头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市城管局)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中心城区发生突发性事件使我司供水系统发生事故,造成一座及以上水厂停产,或者造成输配水干管裂漏、污染,导致3万户及以上居民停水24小时以上的供水事

自来水供水应急预案(林业版)

自来水供水应急预案 1编制目的 为做好自来水水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辖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XXX自来水供水范围内,因突发性事件发生水质事故,导致发生大范围或长时间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城市水质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3工作原则 3.1统一领导。在XX局的领导下,按照XX有关文件精神,由自来水水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司供水 范围内重大水质事故的应急工作。 3.2职责明确。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从人员、技术、物资等方面开展应急工作,确保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3.3落实责任。以保障供水安全为原则,实行长效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确定不同的情况报告、预案

启动及相应应急程序,落实自来水供水水质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4事故分级 根据供水水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供水水质事故划分为四类: 4.1一般水质事故 水源受到污染或局部供水管网受到污染,致使供水水质个别指标轻度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限值,造成影响几幢楼或100户以内不能正常饮用水的。 4.2较大水质事故 水源受到污染或局部供水管网受到污染,致使供水水质个别指标明显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限值,造成影响整个片区或100户以上1000户以内不能正常饮用水的。 4.3重大水质事故 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供水管网受到大面积污染,致使供水水质出现异臭、异味或部分指标明显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限值,造成辖区大面积或1000户以上不能正常饮用水、影响到居民用水安全的。 4.4特别重大水质事故 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供水管网受到大面积污染,致使供水水质出现严重异臭、异味或一般化学、毒理学、放射性、微生物指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小区和今后开发小区以及机关团体招商引资企业等均不得自行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的设计、铺设与覆盖,统一进行供水与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门交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依据《定政办发〔2015〕17号》文件。

供水站应急预案

XX供水站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根据闻水字(2014)159号《关于加强农村饮用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会议精神,结合我供水站实际工作,同时为了保证因意外事故引起供水突发事件的正确和高效处置,尽可能减少供水事件对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所造成的严重损害,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1、以人民饮用安全水,放心水为根本原则。 2、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尽其责。 3、实行科学决策,提高控制事故发生的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供水概况 东镇供水站建于2010年,距离县城距离约15公里处,均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日处理水能力达2600余方左右。 三、应急组织体系 1、领导小组 供水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张伟栋 成员:高荣俊刘志谦李伟宁云中 2、救援抢险小组 组长:张伟栋 成员:供水站全体职工 职责:根据事故排险抢险需要,负责及时切断电源、水源;负责

抢险临时供电、供水。 四、应急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水站对水源和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尽早处置;供水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将供水事故信息传递给供水主管部门。 供水站要尽早派出巡查、监测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巡检、观测,随时报告现场有关信息。并立即组织抢修队伍、机具设备和抢修物资投入现场抢修工作。其次,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情况经分析、会商后,迅速做出判断和处置决定。 五、供水安全的预防机制 1、加强水源保护。明确水源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加强水源地巡查,提前预警供水水质变化情况。 2、提升水源井井口高度。对水源井口进行焊接,提高进口高度,防止投毒及洪水漫入井内,污染水质。 3、建立供水备用水源。当灾害发生时,由水务局抗旱服务队派出送水车辆,负责提供饮用水。 4、24小时全程视频监控已全部安装到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安全、优质供水工作,着力构建一个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快速控制、指挥有力的完整保障体系,迅速、准确、有效、安全地处理好城市供水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小事故损失和影响,保障城市安全正常供水,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应急处理预案。 一、供水突发事件的分类 1.水质污染事件:当源水水质、出厂水水质、管网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即水 中出现明显异嗅异味,毒理学及有关指标超过国家饮用水标准,某一区域用户反映水质问题较为集中,或出现重大疫情的。 责任部门:供水车间、化验室、客户服务部 2.水厂运行事件:当发生设备事故(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水库水位急下 降等影响水厂供水的。 责任部门:供水车间 3.水厂停电事件:当遇突然停电,导致水厂不能正常生产的。 责任部门:供水车间 4、干管爆裂事件:当虹吸管或口径200mm以上(含200mm)的输配水管道爆裂而影响大面积供水的。 责任部门:管网部、技术部、供水车间 5. 液氯泄漏事件:当液氯在贮存、运输、使用时严重泄漏并危及到周围百姓 和员工身体健康的(本条款待使用液氯时执行)。 责任部门:供水车间、行政部、技术部 6. 安全保卫事件:当遇重大投毒、失火、财物失盗和人为破坏供水设施而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和供水的。 责任部门:行政部、财务部、水厂、管网部、稽查部、技术部 7. 重大伤亡事件:当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责任部门:具体生产部门、行政部、财务部 8. 自然灾害事件:如地震、洪水等其它自然性灾害造成城市供水受到影响 的。 责任部门:行政部、水厂、管网部、技术部 二、指挥体系和职责 1.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成员:行政部、技术部、财务部、管网部、水厂、客户服务部等部门负责人。 应急预案启动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事发现场,负责指挥处理突发事故,指挥小组成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岗,遇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部门按职务高低递补。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部,行政部经理任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全面协调。 2.职责: 正副组长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负责召集公司应急指挥小组会议, 部署公司应急工作。指挥小组成员负责完成组长、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除各单项事件责任部门启动具体预案外,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行政部: 迅速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上传下达,综合协调。同时主动向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短信)发布信息及协调接待新闻媒体,根据事件轻重程度决定发布信息的方式、范围,并保持电话畅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客户服务部: 同时启动所有通信工具通知市委办、市政府办、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用水大户、重点企业、星级宾馆、医院、学校、市政机关等,做好电话记录(或根据停水地段,通知相关用户),并保持电话畅通,做好解释

供水事件应急预案

---------------------------------------------------------------范文最新推荐------------------------------------------------------ 供水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城市供水安全应急工作,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供水安全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保护企业、市民用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城市供水系统的应急处置活动。1.5事故分类 供水事故按影响范围大小和历时长短分为3个等级: (1)特别严重(Ⅰ级):指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城市管网严重毁坏,短期内不能修复,或者由于水源严重污染和枯竭,短期内不能建设新的水源工程,造成大范围停水7天以上,影响人数3万人以上的事故。(2)严重(Ⅱ级):指由于供水管网局部损坏或者抽水机具发生故障, 1 / 19

造成较大范围停水3-7日,影响人数1-3万人的事故。 (3)一般(Ⅲ级):指由于供水管网局部损坏或者抽水机具发生故障,造成小范围停水3日以内,影响人数在1万人以下的事故。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本区供水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水务局局长 成员: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交警支队大队等部门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职责 (1)决定本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停止; (2)指导和协调区供水系统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区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区供水系统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区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4)其他有关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副局长兼任。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职责:

对城市安全供水体系建设的研究

对城市安全供水体系建设的研究 摘要: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源泉,人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水资源。饮用水安全问题关系到城市的产业结构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是维护城市稳定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本文结合我国城市供水现状,浅析了城市供水安全可能存在的威胁与挑战,并从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服务建设等方面对现阶段城市安全供水体系建设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城市供水;供水体系;安全保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完善,尤其是供水系统的建设,已经基本满足了城镇的需求。现阶段我国城镇供水企业的主要目标是保障供水的质量,确保供水安全。目前,按照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区负责的原则,各地已初步建立了以供水企业为主体的城市供水应急保障体系。 但目前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①应急管理意识较为薄弱,水资源环境监测、供水安全风险研究等工作开展还不到位,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②应急机构队伍有待进一步强化,存在人员不足、职责不明、业务素质欠缺等问题; ③装备物资水平有待提高,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及风险评价标准欠缺。1.供水安全面临的威胁和挑战 1.1水资源短缺与水源污染并存

总体来看,我国地势和资源都是不平衡的,当然水资源的状况也是如此。近几年,我国的不同城市均存在水资源短缺的状况,并且表现出从地区向全国转移的趋势。目前,很多城市仍具有相对充足的供水能力,然而因分布不均匀,加之地震或龙卷风等自然灾害或极端天气的存在,加剧了全国范围内水资源短缺问题。排除自然因素之外,水源污染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水资源短缺的出现。根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地表水存在严重污染,七大水系也有轻度污染,二百多个城市地下水存在污染,轻重程度不同,而水质主要是良好和较差两种情况,由此可见,因水源污染会造成城市水质型缺水,水资源短缺问题十分严峻。 1.2输配水系统安全性差 城市供水系统中输配水管网安全性能的好坏,是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城市供水管网系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管材低劣、管网老化、施工技术落后及非正常工况运行等问题,其中以大中城市中的老城区尤为突出。目前,多数城市普遍存在的输配水管网系统安全性能差问题,导致了较为突出的供水服务压力不足、管网漏损率高、爆管事故频发、管网余氯消耗速率加快、二次污染严重等供水安全问题。 1.3净水处理与水质检测手段落后 近年来.由于水环境污染的不断加剧,尤其是部分供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状况严重并继续恶化,微污染水源水比例逐年增加,严重影响了供水水质。部分城市供水厂的水质监测能力仍然较为薄弱,水质监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5-04-28 10:58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

浙江省城镇供水现状与安全保障建议

浙江建筑,第28卷,第11期, 2011年11月Zhejiang Construction ,Vol.28,No.11,Nov.2011 收稿日期:2011-08-12 作者简介:沈洋(1965—),男,浙江象山人,工程师,从事给排水技术管理工作。 浙江省城镇供水现状与安全保障建议 The Situation of City Water Supply and the Suggestion on Safety Guarantee in Zhejiang Province 沈 洋1,郎庆善 2SHEN Yang ,LANG Qing-shan (1.浙江象山自来水公司,浙江象山315700;2.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杭州310007) 摘要:通过对浙江省城镇供水现状调研,在归纳了“十一五”以来浙江省城镇供水取得的成绩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目前浙江 省城镇供水中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并提出了切实保障城镇供水安全的建议。 关键词:浙江省;城镇供水;供水安全保障中图分类号:TU9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3707(2011)11-0060-03 1 浙江省城镇供水现状与主要成绩 1.1 浙江省城镇供水现状 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计, 2009年全省城镇供水综合生产能力为1678.65万m 3 /d (包含地下水34.7万m 3/d ),总供水量为328246.22万m 3 ,年售水量为282186.6万m 3 。2009年我省县以上城市用水普及率为99.61%,人均综合用水量为191.07L ,供水管道长 度为45829.78km ,城镇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为12.37%。1.2 浙江省城市供水取得的主要成绩(1)健全法规政策体系。近年来,为加强全省 城市供水行业管理, 我省先后出台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城市供水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指导意 见 》、《浙江省城市供水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和公共用水定额(试行)》、《浙江 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 、《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营业所(分公司)评价标准》等一系列行政 法规和政策标准。 (2)加大城乡供水设施资金投入。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计 ,“十一五”以来,全省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191874万元。“十一五”期间,为加快建设城乡一体的区域集中供水工 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城乡供水一体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2006—2009年4年时间内,浙江省级财政共下拨补助资金1.92亿元,支持了225个城镇供水延伸覆盖农村项目的建设,有559.8217万农村居民受益。 (3)完善水价收费机制。城市供水水价由各地物价部门定价,采取定额加价收费方式,水价组成包括水资源、制水费用、污水处理费等。全省设区市的 平均综合水价为3.09元/m 3,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平均价格为2.21元/m 3,非经营性单位用水平均价格为3.49元/m 3 ,经营性单位用水平均价格为4.06元/m 3,特种行业用水平均价格为5.7元/m 3 。目前,浙江省已有宁波市、绍兴市、舟山市、嵊泗县、 玉环县实行了阶梯式水价。 (4)提升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城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计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其水池的日常水质每半月一次由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负责检测,每季度一次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监督。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清洗毒后经当地卫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从事清洗清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及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 当水质受到污染时,二次供水设计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边卫生、供水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八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申请。同时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蓄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水池进水管进水能力,水泵的抽水量及连续运行时间、消防贮备水量及生产事故备用水量确定。 * (二)水池可设在独立的水泵房顶上,也可布置在室外呈地表水也或地下水池,水泵应设在水池水位下。 * (三)室外在下水滤的溢流水位应高于地面。进水管和水泵的吸水管应设在两端。 * (四)在生活和消防合用-个水池时,应设置消防贮水最低水位警戒标志,和平时不能被生活水泵动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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