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深财会〔2005〕55号2005年7月7日)

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深财会〔2005〕55号2005年7月7日)
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深财会〔2005〕55号2005年7月7日)

【发布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深财会〔2005〕55号

【发布日期】2005-07-07

【生效日期】200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深圳市

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深财会〔2005〕55号 2005年7月7日)

为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由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不得跨区域审批。

第四条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许可申请表》;

(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三)所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区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抄送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抄送材料30日内书面通知区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第八条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迁出原辖区而变更办公场所的代理记账机构,原管辖的区财政部门

应当在其办理变更事项后30日内,将其档案移交其现管辖的区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

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

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执业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工作质量,防范风险,遵守《深圳市会计条例》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规定。

(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四)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五)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四)如有变更事项的还须填写《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

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

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审批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

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改正,并

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遗失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应在深圳市内公开发行

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向审批发证机关提交补办申请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自申请之

日起20日内,经审批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

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构成如何

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构成如何? 答;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方面;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 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 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对业务处理程序控制的基本要求,是对盲 目对外投资,擅自处置资产,随意调度资金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 性。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这是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 的基本要求。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内部审计控制的基本 要求。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4.如何理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答: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输会计事项。由于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有责任,当然也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5.什么是代理记账?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如何? 答: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先斩后奏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会计法》规定,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

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 2017年4月18日 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社会评价信息、行政机关监管信息、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是指以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提升企业信用水平为目的,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征集、共享、公示和应用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企业信用状况,激励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将信用体系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完善、落实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 职责,做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失信投诉举报等活动。 第七条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自治组织结合各自特点,制定诚信自律规约,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构建与政府、市场、社会联动的信用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契约精神,依法诚信经营,将信用教育作为企业员工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代理记账公司合同范本

代理记账公司合同范本 合同的意义,在于双方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因为签订了合同就有了法律依靠,在履行合作期间,双方的书面承诺,有法可依,有据可寻。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代理记账公司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代理记账合同范本(一)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济友好协商,就为乙方提供代理记账和纳税申报服务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服务范围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单据,资料,代乙方办理日常会计核算业务,登记明细账及总账,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定期编制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资料,帮助乙方建账建制,帮助出纳员编制银行调节表。二、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至为甲方为乙方的服务期限(本合同最短签订期限为六个月)。 三、甲方责任和义务 1、根据乙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

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并负责妥善保管好乙方的相关财务单据,原始凭证和资料等,税务机关召开会议,培训等事务,除规定必由法人代表到场外,均由代理财务人员参加,并及时将会议或培训内容转达乙方。 2、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负责纳税申报及税务年检等工作。 3、为客户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使客户在合法合理前提下,享受税务政策,提高经济利益。 4、甲方仅对乙方提供的各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5、对在执行会计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终止合同时有义务与乙方作好账务交接工作。 四、乙方责任和义务 1、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准确,并应配有专人负责日常收支和原始凭证的保管工作。 3、按照约定收费标准及时足额的支付费用。 4、对甲方退回的要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更正补充。 5、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有双方约定进行保管。 6、无论是甲方上门服务,还是乙方送到本公司,对所传递的原始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2006-3-5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 页脚内容1

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页脚内容2

2016年陕西会计继续教育考试真题及答案

2016年陕西会计继续教育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是(d )。 A. 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制度 B. 财产清查制度 C.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D. 购销业务流程办法 答案解析:答案D不属于内部会计方面的管理制度。 2.下列各选项中,属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是( b)。 A. 各单位的全体职工 B.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C. 会计师事务所 D. 地方财务部门 答案解析: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3.下列不属于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要求,应得到的处罚是(b )。 A. 责令限期改正 B.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C.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D.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答案解析:《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会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答案B不属于处罚之一。 4.下列的工作岗位设置,不属于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是(a )。 A. 登记总账人和编制会计报表人分离 B. 执行人和审核人分离 C. 执行人和记录人分离 D. 记录人和保管人分离 答案解析:答案A登记总账人员和编制会计报表人可以合二为一,不需分离。答案B、C、D 均属于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范畴。 5.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与会计机构负责人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A )。 A. 出纳 B. 会计人员 C. 成本核算员 D. 财产物资核算员

代理记账内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业务管理,准确、高效、规范地完成各项代理记账业务,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第一条:各成员必须爱岗敬业,认真完成指派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各代理记账业务公司的所有相关资料不得带出公司办公室。 第三条:为保证代理记账业务核算的准确、及时,本公司代理记账业务实行老师项目负责制(各业务单位的指导老师及代理记账学生安排表见附表一)。各成员必须按安排表与指导老师联系且服从安排,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第四条:各成员必须按安排表中安排在每月月底前10天内与业务单位取得联系,索取票据,了解业务单位意图,向代理记账部经理及指导老师反映。 第五条:上月报表应在下月五日前完成做账工作,经代理记账部经理及指导老师同意审阅后才可进行网上报税和去税务部门报税。 第六条:熟练掌握代理记账业务流程;代理记账业务流程如下: 索取凭证——账务处理——代理记账部经理审核(签字)——指导老师审核(签字)——加盖业务单位公章及本公司章——报税——向代理记账部经理反映报税情况——向指导老师反映报税情况——向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纸质及电子版报表资料及在税务部门、业务单位取得的其他相关资料)——电脑软件做账——代理记账部经理审核及指导老师审核。 第七条:到税务部门报税时,一定要关务部门的通知,打听或索取有关政策法规及其他资料; 第八条:各成员必须按安排表负责各自业务单位的工作,一般情况下每个成员负责2—3个月的代理记账工作,公司就会安排做另一公司的记账业务或其他业务。在做下一工作前一定要办好上一工作的交接事宜,由此产生的工作过错由移交者承担。工作交接时要做好以下事情: 1、编制移交清册; 2、确定移交时间、接交人、监交人员(包括指导老师及代理记账部经理); 3、移交前能结出余额的要结出余额。 4、要建立新账的,要在代理记账部经理及指导老师帮助下建立好新账。

代理记账合同书模板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之规定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企业财务顾问等有关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范围:1.建帐; 2.完成每月的税务申报工作; 3.为甲方开设财务软件的查询用户权限(在本合同期限内免费使用乙方提供的 财务软件查询功能); 4.培训甲方负责人通过网络查询账目; 5.负责参加税 务局召开的会议; 6.税务部门到甲方检查工作,乙方派专业人士参加汇报; 7.协助甲方年度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另行收费)。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建立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 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积极配合乙方工作。甲方在每月30日前为乙方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各种发票的使用情况、银行存款的详细情况(出示银行对账单)。如果甲方提供资料不全、票据失真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工作,从而导致税务处罚,由甲方负责,甲方并对提供的会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2.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保管好 所有的往来单据。 3.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4.及时准确将收到工商、税务部门的信件、电话等内容转交或传达乙方。 5.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记账费用。 6.为乙方派出的代理记账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在报税期,甲方需 向乙方提供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相关资料,如果与甲方联系不上,其后果由甲方负责。 7.合同终止,及时到税务机关更改财务人员备案。8.在代理记账业务开始前,客户需提供以下资料和信息: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4)验资报告复印件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及纳税专户帐号7)企业报税的 计算机代码8)公司地址及电话 9)分管税务局(税务专管员)联系电话10)公司负责 人的联系方式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小企

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附件1),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省市分级审批。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在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设区市或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各审批机关应自备“行政审批事项专用章”受理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各市(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向省财政厅申领。证书应妥善保管,严格使用手续。因填写内容有误等原因作废的代

理记账许可证书应于年终交回省财政厅。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如下:审批机关辖区名+会代+序号(如西安市编号:西安会代001号)。证书“发证机关”处加盖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印章。 第五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附表1); (三)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由全部专职从业人员签署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记账内部管理制度

毕节市金汇通达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记账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内部机构设置 本公司为了完成各项业务和完善内部管理,设置以下部门:业务部、咨询部、财务部。 第二节公司内部财务管理 本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法纪,加强核算,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支持财会人员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财经法律。严格执行财经法律,加强财务监督必须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充分运用各项业务活动数据,分析和评估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并预测财务前景,从而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措施,改善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如实填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及时间向有关部门报送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三节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控制 本公司应当在代理记账具体业务操作时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复核、审阅,在代理记账业务合同执行期间,本公司应当安排由不执行该项业务的其他业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质量抽查,以保证每一项业务均符合公司内部质量要求。 第四节代理记账业务所涉及的咨询 本公司涉及的咨询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1、在代理记账业务执行中有关客户向本公司提出的有关咨询,本公司应当按照具体咨询业务的工作量和价值量决定免费服务或签约收费服务后,及时予以答复。

2、在代理记账业务操作过程中,本公司根据需要向有关学者、专家咨询,增强公司实力,拓展服务能力。 3、根据地理记账业务实际情况,将有关新政策、新方法,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及时向委托人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节代理记账业务管理 本公司代理记账业务应当有效管理,应当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按“ABC”三级管理方法进行管理,业务负责人按照不同等级,合理确定相隔一定时间通过电话和上门等形式访问委托人,平时积极做好委托人来访接待,确保双方交流畅通。 第六节代理记账相关业务内容的保密 本公司应当加强业务人员的保密教育,对委托人的资料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利用或方便他人利用有关委托人的所有资料。 第七节代理记账业务档案管理 本公司应当重视代理记账业务档案管理,以确保对代理记账业务不至于给委托人造成任何损害,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本公司应当明确代理记账业务所需保留档案的具体内容。 2、本公司应当加强管理,对归档资料如遇国家工作需要、委托人自身需要经本公司负责人同意后可以翻阅,其他非本公司有关业务员一律不得翻阅。 3、本公司应当对代理记账档案及时整理,及时更新及时装订。 4、本公司业务人员需查阅代理记账业务档案,应按照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明确归还日期后方可借阅。 毕节市金汇通达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合同】代理记账合同

代理记账合同 甲方:上海_______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定时间: 乙方:上海欧斯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定地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事宜: 一、代理记帐范围 1、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乙方代理甲方进行一般的建帐,建制和记帐、算帐、报帐、办理客户各项纳税事宜。做好各类纳税报表,凭证及帐册,每年年底之前做好各类综合报表,年鉴报表等各种财务所需帐目凭证,保证甲方正常营业,并顺利通过税务审计。 2、乙方在每月2号之前派专人到甲方所在地收取作帐资料,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真实的作帐资料,以便乙方能及时作帐。乙方每月8日前为甲方作完纳税报表及帐册凭证并到税务部门报税,同时通知甲方立即交纳足额的税款到纳税帐户,若甲方没有及时交纳税款所引发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任。乙方有义务提供给甲方财务方面 3、由于甲方提供的作帐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等导致乙方作帐的错误引发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任。 4、对于甲方以前的帐务(非乙方所作),乙方不负责任。 5、乙方在申报期及时为甲方申报,因乙方作帐出现问题和误时申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代理期间如甲方遇到查帐或审计,乙方应予以配合,就代理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等作出解释。

二、记帐资料交接 1、乙方派专人收取甲方记帐资料,每次收取记帐资料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 2、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指定的帐册接续人办理交接手续以保*帐务的延续、完整。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在作帐过程中造成的作帐错误、作帐资料丢失等原因,为甲方带来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不视为违约。 2、甲乙双方在协议签定之日起,甲方随时可终止合同,甲方不提出终止合同,本合同长期有效。 四、代理记账费用及结算 1、甲方每月按人民币元支付给乙方作帐费用:(包括:报税、作帐)。 2、结算方法:一季度一付,预付。 3、每年1月另需支付100元帐本材料费。 4、甲方需乙方代买**等其他事项所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五、其他 1、本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内容需变更或解除,须提前用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最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最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 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 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 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由此可见,代理记 账的委托单位应该且必须是小型的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至于什么是小型的经济组织,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一般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及资产总额等情况进行 综合判断。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 定生产经营场所而且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这可以在国 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19日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 办法》中找到依据。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最终核定权归 行政主管机关。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 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的 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 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 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 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 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 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

财经法规

1国内某作家的一篇小说在一家报刊上连载3个月,3个月稿酬收入分别为3000元、4000元、5000元,该作家3个月所获稿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A】19200 1316 1344 1568 解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4000+5000)*(1-20%)*20%*(1-30%)=1344。 2、下列有关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实施保障机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D】 为保证会计法律制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实施保障机制 会计职业道德的权利与义务发生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其是非曲直作出公正裁定 会计法律制度实施保障机制中一般有明确的制裁和处罚条款 会计职业道德的权利与义务发生时,缺乏权威机构对其是非曲直明确作出裁定解析:本题考核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实施保障机制的相关内容。 3、关于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说法错误的是()。【D】 性质不同 内容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性质不同;作用范围不同;实现形式不同;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居民企业的有()。【ACD】 A、 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作出和形成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在中国境内 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均在中国境内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居民企业的相关内容。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为居民企业。而C选项作出和形成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在中国境内,不属于居民企业 5、下列情形中,应当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有()。【ABCD】 企业改变隶属关系

代理记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岗位职责及人员交接制度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9.公司聘请专职财务人员和会计师及出纳人员。 10.财务部部长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财务部部长主要职责如下: a)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 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b)审核公司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c)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d)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代理记账服务合同范本

代理记账服务合同范本 代理记账是一种会计解决方案,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的基础会计服务。中小企业选择代理记账服务,能够在节约会计成本的同时,享受高水平专业化的会计全程服务。代理记账服务合同是怎么一回事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代理记账服务合同范文, 代理记账服务合同范文1 一.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本合同为代理记账服务的合同约定书,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 乙方: 二.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三.(一)甲方义务 1.甲方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2.甲方要购买代理记账所需的凭证、账簿、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必须的财务用品,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该费用不属于支付的代理记账的报酬中。 3. 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基本报酬--------------元。不属于代理记账的范围的事项如果需要乙方代理需要另外支付报酬。 (二)乙方义务 1.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依法履行会计代理的职责。 2.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3.经委托代理记账单位签名后,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向税务部门定期提供申报的纳税资料以及其他税务资料。 4.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对委托方指使授意做出不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可以拒绝。 6.对不符合会计做账要求的凭证票据等可以拒收并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代理记账的报酬在每月的申报工作完成后支付,不得拖欠和拒付。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暂为年,从

合同签字之日起到年月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续签合同。合同条款如果有变更由合同双方协商。 五.签约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保管销毁财务资料和档案。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事项可以经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记账服务合同范文2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代理记账及处理相关会计事物事宜的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及期限: 1) 委托事项:双方约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 2)委托期限:自年月至年月。(记账从年月开始收费) 二、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单位:人民币) 1)代理记账服务收费为每月元整,办理一般纳税人以后未发票按每月元计,自开具发票当月起按计(不含税款)。 2)本合同书经双方签署后,乙方一次性收取甲方账本和报表费元/年,甲方需在乙方提取当月记账原始单据时支付乙方当月会计服务费。 三、双方责任 A、乙方责任: 1、按照《新会计准则》及国际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利用会计知识进行每期会计事项处理。 2、乙方对从事此项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务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乙方每月28号至次月5号与甲方电话预约进行会计记账资料的交接。

2020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都有什么

2020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都有什么 2016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书(含封面)

委托代理记账协书

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书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代理记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应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下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代理记账,具体范围包括: 1、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 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帐、明细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2、乙方应代理甲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经 甲方同意的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代理甲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申报纳税; 4、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日常税务咨询和与税务有关的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协助 甲方购买增值税发票,申请万元版增值税发票,以及申请合理的税收优惠待遇; 5、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声明并承诺其已经取得了从事甲方所委托事项的所有资格、批准和许可, 并确保在本协议整个委托期限内均持续地合法、有效;且在委托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年检手续; 2、乙方指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义务,但乙方责任不得因指定人员变 更而有所变化。乙方指定的人员需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许可,同时在未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的前提下,乙方不得更换指定的人员; 3、乙方应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专业、谨慎地履行 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委托事项; 4、乙方对于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及使用者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在该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加盖乙方的公章; 5、乙方应并责成其雇员对于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悉的有关甲方的商业秘密、 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秘密等采取充足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或泄露(但乙方为了完成委托事项,必须向特定的第三人披露的除外),也不得利用前述商业秘密、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秘密等为自身或第三人谋取任何利益; 6、乙方对甲方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提出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有权予以拒绝; 7、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就有关会计处理的原则和依据作出相应的解释,并向甲方 相关人员提供口头或电话咨询;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于其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的原始凭证; 2、甲方应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做好银行与现金的出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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