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协议

商业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协议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分散和控制风险的原则,就授信业务担保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确立融资担保合作关系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建立融资担保合作关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在企事业和自然人融资领域开展担保业务合作。

第二条担保对象、范围和期限

经有权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确定为甲乙双方合作对象,但乙方不得为其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提供融资性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担保、保函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担保、信贷证明等融资担保;担保业务一般为中短期业务。

第三条担保责任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责任方式为完全连带责任担保(即100%的连带担保责任)。具体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以保证合同约定为准,乙方无须向甲方出具担保函。

第四条担保业务合作细则

(一)为充分发挥各自的客户资源网络,甲乙双方可相互推荐信用等级较好的客户。贷款的决定权在甲方,担保的决定权在乙方。

(二)借款人提交担保贷款申请分两种方式:一是借款人先向甲方提交借款申请,甲方经审查合格后向乙方推荐;二是借款人先向乙方提交担保申请,乙方审查合格后,向甲方出具担保意向函。贷款、担保经各自审批同意后,双方签订保证合同。

(三)甲乙双方在接到对方报送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或申请担保材料后原则上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拒绝贷款或担保。

(四)甲乙双方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借款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乙方原则上不收取客户保证金,应通过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加强反担保抵(质)押物管理及其他方式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且乙方反担保措施必须为甲方审查后认可的担保类型,并须办理合法有效的反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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