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8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康复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九条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二章康复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二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教育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

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四十三条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三)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四)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五)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四十四条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五十六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第五十八条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

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

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频繁变迁之比较研究

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频繁变迁之比较研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权威性与稳定性是其应有之义。宪法文本的频繁变迁必将有损于宪法的权威与实施,近代中国百年宪政历史便是明显的写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宪法变迁历史的深思。新形势下本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着重强调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开创了法治历史的新纪元。 一、本文变迁含义的界定 从语义角度分析,变迁是指情况、事物或环境随时间变换而发生的变化、转移。 宪法变迁最早出现于1960年,德国学者耶林令克在其专著《宪法的修改与宪法的变迁》中首次提出该词。耶认为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而继续保持其原来存在状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一种变更。【1】国内学者韩大元认为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2】秦前红认为宪法变迁的含义一般可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其一是指世界各国宪法、某种类型宪法或者某个国家宪法产生、发展的经过;其二是指某国宪法修改的经过;其三是指宪法的自然变更或者说无形修改,具体来说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3】 相比较而言,秦前红的理论既涉及宪法整体宏观更替发展,也涉及微观内涵变更;既有历史观角度的延续,也有具体适用技术的阐释。笔者依据秦的内涵界定,取其中前两项内容,界定本文的宪法变迁:指中国和法国历部宪法(包括相关宪法性文件、草案、修正案,公布实施与否不予考虑)更替、修改的历史沿革,即一种历史观的宪法演变考察,是宪法文本的有形改变,排除适用技术的考量。 二、中法宪法变迁历史过程概述 1.近代中国宪法变迁历史概述 1908年清政府颁布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大纲首次将君权与公民权利纳入宪法规范的范围,可视为中国立宪之始。此后三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公布,但该信条并没有改变封建王朝的命运。 此后陆续颁布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有:1911年《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临时约法》、1913年天坛宪草、1914年袁记约法、1916年宪草、1917年《军政府组织大纲》、1919年宪草、1923年贿选宪法、1925年宪草、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纲领》、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五五宪草、1946年国民党《中华民国宪法》和1948年《动员战乱时期临时条款》。自《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历时41年。其间公布、起草的宪法性文本共15部,平均每三年左右便有一部宪法或宪法草案产生。但仅就形式而言,只有1923年贿选宪法和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短期生效。 新中国成立后,《共同纲领》充当临时宪法的角色。【4】此后陆续颁布了54、75、78和82年宪法。其中,78年宪法曾于79、80年修改,1982年宪法曾于88、93、99和04年修改。49年至今,包括共同纲领在内,共颁布五部宪法,正式修正案六个;11次立宪、修宪行为,平均每六年一次。 2.法国宪法变迁历史概述 法国政权经历了两次波旁王朝复辟、两次帝国和五次共和国。宪法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迁,印证了法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宪法试验场的预言。 1789年《人权宣言》揭开了法国大革命的序幕。此后法国陆续颁布了1791年君主立宪制宪法、1793年雅各宾宪法、1795年共和国宪法、1799 年拿破仑宪法、1804 年第一帝国宪法、1814年波旁王朝宪法、1815《帝国宪法附加法》、1830年七月王朝宪法、1848 年第二共和国宪法、1852年第二帝国宪法、1870年宪法、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与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相关资料: 法律9篇行政法规4篇部门规章17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6篇地方法规380篇裁判文书4篇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6篇修订沿革2篇条文释义1篇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8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康复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4篇)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修订沿革条文释义)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 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以 “君上大权”为核心,是清政府在内外交困、四面楚歌的情况下,为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而颁布的。 2. 1911年《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 爆发后,清政府迫于革命压力仅用三天就出台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出台后不久便被革命的浪潮淹没。 3.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 质的宪法性文件。1917年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宪法”。这部宪法是袁世凯在窃取辛 亥革命成果后公布实施的第一部宪法,与真正的宪法精神根本对立,但为袁世凯复辟帝制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5. 1923年“贿选宪法”。“贿选宪法”以“袁记约法”为范本,用根本法的形式确 认军阀的专制独裁,不到一年就被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它是旧中国反动派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6. 1931年《中华民国训证时期约法》。在这部约法中,三民主义作为国家 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被确定。 7.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无产阶级的 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政权制定的,在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 8. 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这部宪法是《中华民国宪 法》的雏形,它本来应该在预定1936年召开之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大会因日本入侵东北及隔年爆发的抗日战争延宕而未能如期召开。

从世界宪法的发展趋势看中国宪法的发展变化

从世界宪法的发展趋势看中国宪法的发展变化 法是随着人类历史上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宪法,在当时并没有出现;后来人类又经历了封建制社会,宪法仍然没有出现;直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之后,宪法才被制定出来。 宪法是社会文明秩序的一个宣言,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人类掌握的最主要的管理社会的手段和法律武器就是宪法。宪法也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的贯彻执行对于一个国家维护统一、保持政权稳固、保障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发展民主政治、完善法治以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重要作用。世界上自成文宪法产生以来,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毛泽东说得好:“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来的。”近代意义的宪法,是17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产物。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宪法是英国宪法、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 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最先发生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但在法律的形式上,英国宪法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宪法法典,而是由各个时期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惯例所构成的。尽管当时的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但它揭开了世界宪政运动的序幕,无愧是近代宪法的先驱。 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它以《独立宣言》为先导,于1787年在费城制定。它在世界上第一次宣布了共和国制度的诞生,并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原则,为许多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效仿。 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步成文宪法,它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在宪法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它实行的议会制,既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又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相区别。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立宪运动的影响下,欧美各国相继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胜利后也都普遍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并制定了自己的宪法。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苏俄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突破了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政的局限性,使宪法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民主和组织国家政权的根本法;其次,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再次,苏俄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此外,苏俄宪法还使宪法突破了西方文化的范围,开始成为世界文化现象。它把人类历史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以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活动起了指导的作用。从此,宪法就有了两种历史类型的划分,即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随着人类社会的向前发展,宪法也不断地向前发展,具体表现为: 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1)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一方面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呈现扩大趋势,这是宪法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方面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为: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如美国总统频繁使用否决权;紧急命令权,如法国宪法对紧急命令权的规定;委托立法。另一方面表现国家权力向中央集中,中央集权的趋势日渐明显,这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纵向配置方面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在:在传统中央集权的国家,即使存在地方自治与分权,也不具有实际意义;在奉行地方分权、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如英国,中央对地方的干预越来越多;在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的权力越来越大,这在美国表现最为突出。(2)随着国家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46条 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释义】本条是关于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利规定。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各国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的本质在于通过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手段对公民生活进行一定干预,以应对公民的生活风险,使每个公民的生存和发展得到保证,使每个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实现。抽象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全、保证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而采取的行为总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建立健全过程中。一般可以将社会保障理解为: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公民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残疾人作为我国公民,当然享有作为中国公民所能享有的全部社会保障权利;同时,残疾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还享有一些特殊的社会保障权利。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宪法的这一规定成为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利的宪法依据。围绕这一规定,我国已经建立了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保障和特别扶助等。上述内容在本节中得到了集中规定。 (一)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第一,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障是残疾人的法定权利。 社会保障有几个特点:一是国家性,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国家通过各层次的立法建立制度来提供的。二是普惠性,面向全体国民,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三是扶助性,主要是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四是渐进性,一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然要与该国的国情和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相适应。随着该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往往有一个从低到高,从局部到全面的发展过程。 根据社会保障的这些特点,就可以有以下几个判断:一是社会保障制度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来建立。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之前,公民可以通过政治层面等渠道呼吁建立社会保障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宪法的发展历史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民族自治机关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区分公民与人民 2013司考宪法:高度自治 一、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略)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2)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3)现行宪法的修正

【例题·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1-59)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法律敎育网 【答案】AD 【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会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汁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该两条修正案并未确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所以B不选。C项不是被修改的内容,也不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D。 【例题·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7-1-64) A.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B.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C.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进 宪法 D.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 【答案】ACD 【解析】选项A错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没有明确此类规定;选项C错误,1999年宪法修正案没有将"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选项D错误,1988年宪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而是使用权。

中国宪法实践中的宪法问题与宪法事例

一、个案的功能与宪法学理论发展 在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人们开始关注了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即近年来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个案,引起了学术界、民间与官方的关注。对个案的解释与分析中过去被人们认为枯燥、抽象和沉寂的宪法学开始发挥起调整社会生活的作用。可以说,在实践中出现的个案激活了沉默的宪法学。长期以来,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与社会成员的生活之间缺乏密切的联系与利益上的互动,理论的实践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但通过近几年出现的宪法实践中的个案,社会成员们开始认识到宪法与自己生活之间的利益联系,从宪法生活中的被动角色变为积极发现宪法问题,并以个体的力量推动宪法实践发展的积极角色。 从宪法学本身的发展途径看,没有人会否认宪法实践中的个案对宪法学理论发展产生的社会功能与实践价值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长期脱离社会现实,脱离社会成员的生活状况的宪法学回到了关注社会现实,赋予社会成员理想、利益与追求的定位。我们知道,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其宗旨与历史使命是解释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探索人类通过宪法获得幸福与自由的经验、智慧,为人们解决共同面临的宪法问题提供理论与方法论的基础。在一个法治国家,宪法是社会共同体的最高价值与规则,是人们对基本制度与价值体系所表达的基本共识。宪法学理论的专业化与大众化的协调直接关系到这种社会共同体价值的实现程度,并影响整个社会发展的进程。 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目前正处于重要转型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宪法学理论研究开始发挥了积极的社会功能,并且开始走出五十年代的法理传统,将理论研究的视野投向了更广泛的领域。但发展进程比较缓慢,没有获得社会环境的整体支持与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到了八十年代,我国的宪法学理论研究基本上是以现行宪法的结构为基础来展开研究思路与理论体系的。宪法学研究的重点也主要立足于对现行宪法文本的静态含义的理解和释义上,社会各界对宪法学的关注仍停留在粗浅的认知与制度性的评价上,还没有从社会实践与学理理性的角度认可宪法学知识的社会功效。其原因主要在于,当时的社会环境还没有提供宪法走进社会生活的内在动力与必要的空间。到了八十年代后期和九十年代初,宪法学研究中出现了规范研究、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等新的方法,形成研究方法多元化的局面。九十年代后期,从文化学、哲学的角度研究宪法学基础理论问题也受到了宪法学界的关注。特别是社会生活中出现与宪法有关的个案以后,宪法学研究的实践功能得到了加强,进一步丰富了宪法学研究范围与领域。通过个案的探讨,宪法学理论研究的范围不断得到开拓,研究宪法问题的深度也有了明显的提高,构建系统性的宪法原理逐渐成为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最主要的学术风格与特色。 在宪法学方法论日益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中,宪法学者对宪法原理的论证也从单纯地依赖价值判断逐渐过渡到价值判断与经验判断并用,特别是实证研究方法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个案的大量出现给宪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课题,如:面对实践中出现的个案,传统的宪法学理论明显表现其滞后性,缺少必要的理论准备与学术解释力;随着个案出现而增加的社会对宪法的需求与宪法学理论的应对能力之间的反差,说明宪法学理论实践功能的落后;个案的出现给宪法学家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也带来了新课题,迫使学者们认真地对待生活中的宪法问题,提出有说服力的宪法学理论;因出现个案而产生的社会生活的变化或制度性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宪法学本身的功能,把宪法学推向“宪法市场”,提供了宪法理论与社会现实之间互动的纽带与平台等。学者们认识到,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日益增多的宪法问题、

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docx

精品文档 主讲人:韩大元上一讲主要讲述宪法的具体功能。这一讲,则着重讲述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 的宪法发展历程。《共同纲领》的宪法作用中国人民经过 100 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胜利。革命胜 利后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同定下来并规定新中国成立 后的大政方针以及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当时,人们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根本法性 质的文件。由于当时没有条件制定正式的宪法,1949 年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以及文化、教育、民族、外 交等政策,它是一部符合全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大法,是一部人民民主的建国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并且它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因此,不管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它 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首部宪法诞生 1954年 9 月 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 义类型的宪法。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记录了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前仆后继经过长期革 命斗争而取得的胜利成果,确认了千百年来受压迫、受剥削的人民群众成为国家主人的事实。 《宪法》确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已在中国建立,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认了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的存在,同时规定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 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其他 各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制度。这一切都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宪法的首次修改 1975年 1 月 17 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面修改了我国首部宪法, 通过了 1975 年宪法。 1975 年宪法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把“文化大革命”中的许 多错误理论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这部宪法在内容上规 定了大量极“左”的内容,大幅度缩小了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范围。1975 年宪法的条文数量及文字也被锐减,仅 30 条,共 4300 余字,而且法律用语逻辑含混。(摘自《法制宣传手册》) .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学产生于 20 世纪初,迄今已有 100 多年历史。在 100 多年的发展与演变过程中,宪法学与 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之间形成了一种混合的制度体系与学术体系。尽管在旧中国宪法发展 中脱离宪法理性的制度与文本所占的比重比较大,但就整体学术脉络而言,不同时代学者们所提供的宪法 学知识保持着不同形式的学术关联性,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学术遗产。 [1] 特别是,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 现象的知识体系,提倡知识与学术的历史传承,使宪法学说成为连接知识与经验、现实与历史的纽带。 宪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学说史等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其中,宪法 制度史是从宪法发展的制度变革层面来研究宪法的发展历程

宪法思想史是从宪法发展的思想流变层面来 研究宪法的变迁过程,凡与特定历史时期的宪法问题有关的观点、主张等都可以属于这一知识体系,其本 身的理论体系化程度并不是判断宪法思想史成果的标准 ; 而宪法学说史则是从宪法发展的学术积累层面研 究宪法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考查宪法的历史积淀,旨在探讨特定概念与范畴体系化、整体化的过程。它 既不同于宪法发展历史,也不同于特定时代宪法思想的记载,是对学术对象变迁的“再认识”。当然,在 宪法学说发展中制度、思想与学说又保持着关联性,在互动中寻求发展。 在中国,宪法学说史描述与再现了历史事实。在 1908 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前后,我们建立了初 步的知识体系, 追求着一种宪政理想, 但学说的历史带有深沉的政治影响。 [2] 以控制国家为目标的宪法, 往往在国家的主导下获得宪法发展的动力。这样一来,中国宪法学说具有浓厚的“国家学说”

残疾人保障法知识问答题(20210321001322)

残疾人保障法》知识问答题 一、单选题(共80 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自2008 年( )1 日起施行。 A、10 月 B、2 月 C、7 月 2、为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A、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 B、宪法 C、民法通则 3、残疾标准由( )规定。 A、国务院 B、残疾人联合会 C、国家机关 4、残疾人是指在( )、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 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A、心理 B、智力 C、精神 5、残疾人的( )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A、公民权利 B、劳动权利 C、受教育权利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并制定( ) 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A、优惠 B、免费 C、特殊 7、每年5 月的第( )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A、一 B、二 C、三 8、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

疾、精神残疾、( )和其他残疾的人。 A、听力言语残疾 B、双重残疾 C、多重残疾 9、( )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 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A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0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以上。 A、25% B、5% C、15% 11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 )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A、劳动 B、经济 C、生活 12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 )服务。 A、优惠 B、免费 C、特殊 13、全社会应当发扬( )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支持残疾人事业。 A、社会主义 B、人道主义 C、积极向上的 14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 ),应当在生产服务、技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文档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解 读文档 Document Writ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立法背景]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1年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的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同时,社会上歧视、虐待、伤害残疾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代表法条]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法律解读]“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损害或取消对残疾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

可、享有或行使。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的一大亮点。作出这一修改的主要理由是: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范围比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范围更宽。我国政府已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此外,现实生活中,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疾人的照料者、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等,对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 出生缺陷早预防早发现 [立法背景]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其中30%在出生前后死亡,40%造成终生残疾,只有30%可以治愈或纠正,每年我国因出生缺陷和残疾儿的出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0亿元人民币,这不仅严重影响我国的出生人口质量,还造成了沉重的社会及家庭经济负担。 [代表法条]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

《残疾人保障法》知识问答题

《残疾人保障法》知识问答题 一、单选题(共80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自2008年( )1日起施行。 A、10月 B、2月 C、7月 2、为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A、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 B、宪法 C、民法通则 3、残疾标准由( )规定。 A、国务院 B、残疾人联合会 C、国家机关 4、残疾人是指在( )、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A、心理 B、智力 C、精神 5、残疾人的( )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A、公民权利 B、劳动权利 C、受教育权利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 )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A、优惠 B、免费 C、特殊 7、每年5月的第( )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A、一 B、二 C、三 8、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

力残疾、精神残疾、( )和其他残疾的人。 A、听力言语残疾 B、双重残疾 C、多重残疾 9、( )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A、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0、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以上。 A、25% B、5% C、15% 11、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 )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A、劳动 B、经济 C、生活 12、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 )服务。 A、优惠 B、免费 C、特殊 13、全社会应当发扬( )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A、社会主义 B、人道主义 C、积极向上的 14、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 ),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A、肢体残疾人 B、农村残疾人 C、聋哑残疾人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汇编)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我国宪法内容历次变动的思路、重点、特点及其原因分析

我国宪法内容历次变动的思路、重点、特点及其原因分析 李正华 提要: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维护绝大多数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基本思路;经济制度和公民权利是我国宪法变动中的重要内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由降低变为不断提高、坚持公有制由社会经济主体变为全部又变为主体、坚定不移地捍卫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不断加强,是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四大显著特点。我国宪法内容的历次变动,反映了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实践的要求,是对国情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探索的具体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近五十年来,经历了1975年、1978年、1982年的三次修改和1979年、1980年、1988年、1993年、1999年的五次修正。把握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思路、重点和特点,弄清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原因,对于了解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的历史,具有很大意义。 一、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基本思路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绝大多数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团结全国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基本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完善而制订和修改的,是新中国巨大变化的产物,是中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产物。1954年宪法是在我国已经取得反帝反封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斗争的彻底胜利,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并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地位已经建立,我国已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情况下制订的,是根据我国过渡时期的实际情况,按照“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制订的。后来对宪法的三次修改和五次修正,也都是根据所处的历史阶段的情况,对历史经验作出的总结。 历次宪法的修改修正都是从我国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出发的。新中国成立后,绝大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释义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通过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等基本权利,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联特编辑此稿对有关条文进行解读。 一、《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和施行的重大意义 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是惠及全国八千多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对于发展我国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残疾人事业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基本法律。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总结了十七年来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残疾人立法的最新成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残疾人保障法》不仅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的实现、促进残疾人全面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和施行,不仅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人权保障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二、《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 《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一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发展残疾人事业;三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四是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三、《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残疾人保障法》共分九章六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十四条,(一——十四条)主要是立法的目的和依据;残疾的定义;残疾人的权利;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经费保障;保障残疾人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社会支持残疾人事业;残联组织;对残疾人的抚养义务;残疾人的义务;残疾预防工作;对残疾军人的特别保障;表彰和奖励;助残日。 第二章康复,共六条(十五——二十条)主要是康复服务;康复工作总体要求;兴办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培养康复专业人才;残疾人辅助器具。 第三章教育,共九条(二十一——二十九条)主要是残疾人的教育权利;残疾人教育方针;实施残疾人教育的要求;设置残疾人教育的机构;普通教育机构的责任;特殊教育机构的责任;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 第四章劳动就业,共十一条(三十——四十条)主要是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集中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主

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2010年09月06日08:41:09 来源:北京日报 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国家主席这一建制的设立曾经历过复杂的反复 ——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在当今世界中,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拥有自己的国家元首或是由特定的机关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就中国而言,国家元首的职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来行使的。但是鲜为人知的是,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国家主席这一建制的设立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反复,其作用及职能也在新中国成立后的60多年间几经反复。 1954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中共中央决定设立“国家主席”一职。 ■存与废: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而只是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但是,由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实际上行使了国家主席的职能。 1954年,在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中共中央决定更改国家的机构设置,设立国家主席一职。对此,毛泽东认为,“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在设立国家主席一职后,毛泽东理所当然地成为新中国第一任国家主席。但是,在之后的几年中,由于国事的繁忙和对外交的繁文缛节的不适等诸多原因,毛泽东决定辞去国家主席,并且为此发表了声明。因此,在1959年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刘少奇当选为新中国的第二任国家主席。 1966年,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爆发。在“文革”开始后不久,国家主席刘少奇即被打倒。在此之后,中国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并严重影响了中国一系列国际事务的处理,同时也给中国的国际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为在制度设置上解决这一问题,1970年3月,毛泽东向中央提出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的意见,并建议取消国家主席。但是,出于对国家政治运作的现实考虑,中共中央内部多数人仍希望保留国家主席一职,并提出由毛泽东担任国家主席。但是在当时那种个人迷信盛行的年代,毛泽东的决定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最终,中央政治局决定,不再提议设立国家主席。于是,1975年颁行的新中国第二部宪法——“七五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一节在宪法中也被删去。 1976年9月,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逝世。同年10月,中央一举粉碎了“四人帮”,从而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此后,在华国锋的主持下,新中国第三部宪法——“七八宪法”于1978年获得通过。“七八宪法”是在对“七五宪法”进行了部分否定和继

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最新解读.doc

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最新解读 对于残疾人,我们应该给予同情,而不是歧视。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最新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立法背景] 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1年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的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同时,社会上歧视、虐待、伤害残疾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代表法条]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法律解读] "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损害或取消对残疾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可、享有或行使。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的一大亮点。作出这一修改的主要理由是: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范围比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范围更宽。我国政府已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

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此外,现实生活中,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疾人的照料者、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等,对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 出生缺陷早预防早发现 [立法背景]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其中30%在出生前后死亡,40%造成终生残疾,只有30%可以治愈或纠正,每年我国因出生缺陷和残疾儿的出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0亿元人民币,这不仅严重影响我国的出生人口质量,还造成了沉重的社会及家庭经济负担。 [代表法条]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法律解读] 对新生儿出生缺陷进行预防、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可以有效减少新生儿死亡和残疾的发生。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康复"一章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康复工作应当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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