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反担保合同协议

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邮编:

抵押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邮编: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抵押权人):

2、乙方(抵押人):

3、抵押物:

4、贷款行:

5、主合同:

6、委托保证合同:借款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债权

1、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特别是抵押权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动产抵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2、乙方自愿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并且以动产抵押的形式将本合同第三条(抵押权利的内容)记载的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履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三条抵押权利的内容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利为乙方所拥有的位于动产。

2、抵押物状况描述(详见抵押物清单)

3、抵押物的价值应当与甲方的要求相匹配;抵押物的发票价值为万元人民币,目前净值万元,抵押率 %,但是,前述关于抵押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实际处置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抵押物的清点和登记

1、清点: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列出清单,由双方代表在清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抵押期间,该抵押物的所有有关法律文件交由甲方占管。

2、登记:抵押物依法需经有关部门登记认定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并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

第五条乙方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借款人向贷款行偿还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总额的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抵押担保期限

抵押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XX担保公司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被完全清偿之日为止。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

甲方根据本合同对抵押物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对抵押物享有唯一抵押权、唯一优先受偿权。

2、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了解检查权。

3、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依法处分权。

当借款人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债务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抵押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以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将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全险,以甲方为保险受益人,并交纳保险费,将保险单交甲方保管。投保期限应长于保证期限至少六个月。若保证期限延长,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投保的财产如发生灾难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2、抵押期间,乙方保证是该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行为。

3、由于乙方的行为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在_______天内向甲方提供新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非乙方原因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

保。

4、在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有关费用(如仓储、经营、维修、保养等)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

押权的任何情况。

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

承担。

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借款人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

2、主合同贷款行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借款

人未清偿全部债务的;

3、经过评估证明借款人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4、贷款到期前_______个月,已经证明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

其他偿债办法;

5、甲方按照______________《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_______天内,未受借款人清偿的;

6、甲方请求借款人提供补充反担保,借款人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

7、抵押物的价值减少,借款人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

8、乙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重复设定抵押;

9、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

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

10、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在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甲方有权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担保债务;

2、依法处分抵押物,并就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抵押物:

1、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

2、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

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第十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不因乙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应由甲、乙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公证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确认: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若借款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有该证书向本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抵押物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

方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乙方按抵押价值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四项约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其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乙方按抵押价值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抵押价值总额5%的

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关于强制执行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交抵押登记机关及公证处备案。

第十八条:本合同附件: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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