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准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我省境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监理:

(一)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四)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环境监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环境监理包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施工期环境监理和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理。

(一)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准文件要求情况的检查。

(二)施工期环境监理包括生态保护措施监理、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环保设施监理:

生态保护措施监理是对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生态功能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技术性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达标监理是对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物排放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情况的技术性监督检查;

环保设施监理是对建设项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设情况的技术性监督检查。

(三)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理是对项目试生产期间环保“三同时”和环保设施运行、生态保护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技术监督。

第六条环境监理费用应当依据环境监理技术要求进行成本核算,纳入工程环境保护投资。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进行监督管理。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进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开展环境监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未委托环境监理即开工建设的,由有监督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对未按规定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竣工环保验收。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环境监理机构签订环境监理合同。环境监理合同副本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对项目环境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的重要条件。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合同副本应当同时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监理合同约定,赋予环境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监督职能,配合环境监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环境监理机构关于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报告;在建设

项目试生产前,提交环境监理机构关于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交环境监理机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环境监理机构应当于环境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报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环境监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环境监理合同,公正、客观地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保守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履行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的义务,切实监督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第三章环境监理的实施

第十五条在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前,环境监理机构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环境监理工作,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监理方案。

涉及生态、环境敏感目标的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当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人员应当承担所监理内容的相应责任,环境监理人员名单应当附在监理项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中。

第十七条环境监理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环境监理:

(一)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特点编制阶段性或单项措施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设计文件环保核查并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报告;

(三)向建设项目现场派驻环境监理项目部和监理人员,采取巡视、检查、旁站等进行跟踪管理。环境监理项目部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当根据环境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四)参加项目施工例会、项目验收会和组织项目环境监理例会,对环保工程进度、环境质量进行控制,提出工程暂停、复工和设计变更等要求或决定;

(五)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填写日志,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月报表和专题报告,并同时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六)在建设项目开工、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分别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移交环境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环境监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如下问题时,环境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项目设计平面布置、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设施与所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较大变更的;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实施有效环境保护,造成破坏的;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超出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存在污染扰民情况的,存在生态破坏或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实施生态恢复的;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要求建设及施工进度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不符合的;

(五)项目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环境监理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环境监理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开展环境监理的机构应当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经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查认定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取得业务范围为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具备10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和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专职技术人员均应当通过环境监理业务培训;

(三)具有适当数量的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环境管理经验的人员;

(四)配备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申请开展环境监理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机构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五)本机构具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环境监理业务培训证明等;

(六)环境监理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环境监理机构经认定满4年的,应当重新申请认定。环境监理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可组织对省内环境监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环境监理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或委托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环境监理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检查。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监理工作的环境监理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环境监理机构不符合相应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环境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不得再从事环境监理业务:

(一)监理机构不按规定现场派驻监理人员;

(二)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环境监理机构不作为,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问题不向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出具虚假环境监理工作报告的;

(四)环境监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认定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环境监理人员在环境监理过程中,严重失职、弄虚作假、致使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出现较大问题,酌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环境监理从业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3月10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办法》即行废止。

山东省环境监理规范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工作规范 (试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1月

第一部分环境监理机构职能、义务 一、环境监理与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一)环境监理的定位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技术服务协议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环境监理介入阶段 建设单位按照环评批复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须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 (项目可研—环评及批复—初步设计—环境监理—批准试生产—竣工验收监测—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二、环境监理的职责和义务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须按照经备案的环境监理业务等级和范围开展相应类别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机构与环评单位的内设机构、岗位及人员实行分离,原则上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机构不应与环评单位相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监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环境监理业务继续教育培训。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当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

环保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应对环境监理结论负责。 (三)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 (四)环境监理机构发挥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五)环境监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以驻场、旁站及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及时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项目变更环境监理专题报告、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并以月报、日报的形式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项目进度和真实情况。 (六)环境监理机构应建立环境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环境监理工作制度,不断提升内部管理和业务水平;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做到清正廉洁。 (七)环境监理机构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装备,以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

高速公路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高速公路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1

目录 (二)工程进展情况 (4) (一)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5) (二)工程质量指标 (5) (1)水环境影响 (6) (2)声环境影响 (6) (3)环境空气影响 (8)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9) (一)废水治理措施 (9) (1) 施工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9) (2) 含油污水控制措施 (10) (3) 生活污水、垃圾控制措施 (10) (二)废气治理措施 (11) (三)固废治理措施 (12) (四)噪声治理措施 (12) (一)工程环境监理工作依据 (13)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13) (二)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和人员 (14) (三)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14) (四)工程环境监理程序 (14) (六)环境监理的工作方式及制度 (15) 1、环保监理工作方法有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15) 2、环保管理制度 (16) (七)环境监理工作目标及方法 (16) 2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简介 XX高速公路第A驻监办所管辖1~4合同段,起止桩号为:K1592+265.462~ K1620+600,全长28.5公里。 第一合同段里程桩号为:K1592+265.462~K1593+830,起于思南至XX公路主线桥,止于XX县龙坑镇龙坑村西侧,路线全长1.565公里。龙坑互通式立交由主线、A、B、C、D、E、F、G、H匝道、龙谢线和龙坑镇改路一、改路二、改路三、改路四等项目组成,路线总长度11.86公里。主要控制性工程为:龙坑枢纽互通立交、半面山大桥、龙坑大桥。 第二合同段里程桩号K1593+830~K1604+100,起于XX县龙坑镇望月潭山庄附近,止于XX县龙坑镇理智村北侧,路线全长10.412公里,长链142.468m。主要控制性工程有:龙坑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交桥、白果隧道和龙王庙大桥。 第三合同段里程桩号K1604+100~1612+800,起于XX县龙坑镇理智村北侧,止于XX县鸭溪镇大岚村南侧,路线全长8.718公里,长链18.345m。主要控制性工程有:乐理枢纽互通立交、理智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交桥、杨柳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交桥和乐民河大桥。 第四合同段里程桩号K1612+800~K1620+600,起于XX县鸭溪镇大岚村南侧,止于白蜡坎村,路线全长7.8公里。主要控制性工程有:鸭溪互通式立交、鸭溪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交、水洋湾服务区、鸭溪电厂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交桥。 (二)工程进展情况 工程进度是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工期中施工活动的时间安排,是表示施工项目中各个 3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及方法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及方法》 一、认真阅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的内容并牢记 二、了解项目组成(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所在地? 2、项目规模? 3、项目性质? 4、项目施工工艺流程?并绘制工艺流程图。 5、确定环境敏感点。 三、牢记环评及其批复文件中所要求的的配套环保设施与环保验收清单: 1、分别从水、气、声三个方面牢记以下内容: ①配套环保设施的型号? ②配套环保设施的处理规模? ③配套环保设施处理污染物的工艺流程?并绘制工艺流程图。 2、固废的处理: ①确定一般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情况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②确定危险废物的种类?了解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情况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3、生态恢复情况: 取、弃土场生态恢复情况?进场道路周边生态绿化情况? 四、确定并绘制工业场地平面布置图。 五、确定环境监理范围并绘制环境监理范围图 1、片状工程环境监理范围?

2、线状工程环境监理范围? 3、绘制环境监理范围图(在工业场地平面布置图上绘制)。 六、核查资料 在核查资料环节上,大致分为两部分: 1、环评及其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必不可少的; 2、与该项目环境监理相关的其他资料(依据公司制度中的项目核查资料清单)。 七、依据以上内容,开展环境监理的过程监理 1、首先编写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的框架; 2、核查项目资料的符合性; 3、发现问题后,应以监理联系单、监理通知单等形式与建设单位沟通,并记录处理经过及结果(为后期结论性报告奠定基础); 依据环境监理规划与方案(监理要点)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做好环境监理日志、月报、季报、年报及现场调查表的记录,并按时上报当地的环境保护主管单位; 4、在现场工作中一定要落实“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察

9 有关概念:八项环境管理制度各自的定义,环境监察。 1.我国环境管理“老三项”制度是指:“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2.我国环境管理“新五项”制度是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3.目前“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4.“三同时”制度在不同建设阶段的要求是: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 5.排污费的征收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对象不包括向环境排污的居民户和家庭。 6.排污费征收程序: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核定;计算排污费;征收排污费;排污费结缴入库。 7.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 8.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类型:通过行政机构逐层签订责任书;各个系统、各个部门都签责任书;政府直接与企业签订责任书;把环境效益与城市经济效益挂钩签订责任书。 9.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的考核对象是:城市政府。从实施考核的主体看,可分为两级,即国家级考核和省、自治区考核。 10.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的考核指标包括:环境质量指标、污染控制指标、环境建设指标和环境管理指标。 11.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工作步骤包括:排污申报登记、分配排污量、发放许可证、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12.排污许可证的审批,主要是对排污量、排放方式、排放趋向、排污口位置、排放时间加以限制。 13、限期治理的对象: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14.限期治理的类型:区域限期治理、行业限期治理和点源限期治理。 15.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有关的人民政府。 16.限期治理的目标:一般情况下是浓度目标;对于实行总量控制的地区,还有总量目标。 17.限期治理的期限无统一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不得超过3年。 18.环境监察的类型: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和事后监察。 19.我国环境监察机构分为五级:环境监察局、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中队。 20、目前我国环境监察任务:环境现场监察;污染源监察;污染防治设施环境监察;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和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 简述“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时的不同表现和作用。 简述排污收费制度的基本政策。 简述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的基本做法。 简述我国目前推行的废水(或废气、或固体废弃物)集中控制模式。 页脚内容1

环境监理技术方案规范

环境监理技术方案规范 为进一步深化和推动环境监理工作,落实环境监理相关管理办法,规范环境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行为,提高环境监理队伍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环境监理工作科学、有序、高效的运行,实现环境监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使环境监理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一、环境监理员各岗位职责 (一)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并保证按合同要求规范地开展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2、审定环境监理部内部各项工作管理规定; 3、组织编写环境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 4、组建项目环境监理部,调配监理人员,指导环境监理业务,并负责考核监理人员工作情况; 5、审查、签署并汇编环境监理月报、季报、年报、和专题报告等; 6、定期巡视工程现场,指导监理人员工作; 7、根据环境保护实施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 8、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9、定期召开环境监理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10、完成本单位及建设单位委派、必须完成的其他相关工作; 11、对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的环保工程停工要求做进一步的现场调研,对确实存在重大环保隐患的问题,在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和原因的同时,下发停工令,并抄送工程监理单位;

12、对环境监理工程师转报的环保工程复工要求,须在接到复工要求48小时内做出回复,对可 以重新开工的环保工程签署意见转报工程监理单位; 13、对涉及环保工程的变更设计应进行审查,并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 14、监督检查环境监理工程师对各项环保工程选址确认工作。 (二)环境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1、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执行具体环境监理任务; 2、深入施工现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编写其分管的监理日志、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年报和专题报告; 3、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汇报监理工作情况,并负责编写环境监理情况通报; 4、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月计划审核表、月工作进度及执行情况报告表,合理地安排环境监理计划; 5、深入现场调研,听取多方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环保工程经科学合理的分析后,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申请下发停工令,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复工要求须在24小时内连同对复工意见一并上报总环境监理工程师; 6、结合环评、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环保工程选址确认材料,并在接到环保工程选址确认材料后24小时内做出回复,逾期未予回复者,施工单位可自行开工; 7、完成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环境监理员主要职责: 1、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环境监理工作;

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程序

限期治理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环保系统内部沟通;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2、现场监察 听取治理单位介绍有关情况;检查有关文件;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况处理 正常:记录、登记; 异常: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处罚建议书》上报。 4、总结归档 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1、污染源监察的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是污染源监察的基础工作之一。它的目的是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污染调查、排污核算、分类管理,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环境监察计划。 为了对污染源进行分类管理,首先要收集污染源的信息,污染源的信息采集有以下方法: ①污染源调查。污染源调查是全面、完整获取污染源信息的最有效的方法。在开展污染源监察的初期,应首先考虑采取调查方法,通过全面调查,搞清辖区污染源的基本情况,确定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名录和各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污染源调查获取的资料是污染源监察工作的基础,然后通过一定频率的污染源监察,充实我们掌握的污染源资料。 ②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监察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情况对污染源进行正常监督管理,并对拒报、谎报、瞒报的排污单位进行处理。 ③环境保护档案材料。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件》的规定,所有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和检查、监督。在宏观管理中所积累的各种建设项目的档案材料是获取污染源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此外,在日常环境监察中对有关污染源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积累的材料也是污染源监察的信息来源。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掌握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二)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环境监察业务,掌握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三)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五)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环境监察工作情况。 (六)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环境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位业务技术秘密。 二、政务公开制度 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环境监察工作公开、公正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环境监察的政策、法规依据,包括排污收费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公开环境监察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工作职权、职责,包括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在执行公务中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佩带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 (三)公开环境监察行为规范、工作制度、工作程序。 (四)公开征收排污收费的法规依据、征收标准和征收、使用情况。 (五)公开在环境监察执法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包括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措施和执行情况。 (六)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做到及时处理、及时归档。 三、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确定辖区内的重点、一般污染源的名录,计划各类污染源的环境监察频率。 (二)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3次,其中暗访不少于2次。 (三)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四)对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五)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环境监察。 (六)现场环境监察要求两人以上,出示证件后进入现场,并说明检查事项。 (七)现场环境监察要求随身携带有关现场取证、勘查仪器和必要的工具,携带必要的勘验、取证等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 (八)在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查询和取证,要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做好询问笔录。 (九)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写明违法事实,履行告知制度。 (十)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进行立案或提出处理意见,权限内的及时处理,权限外的要及时上报。 四、现场巡视监察工作制度 (一)确定现场巡视监察的对象、目的和任务。 (二)制订现场巡视监察计划,加强污染源现场巡视监察。完成现场监察所规定的各项监察频次,提高环境监察质量。 (三)执行现场巡视监察公务时,执法人员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并携带取证器材,做好监察取证工作。到达现场后,应主动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示环境监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四)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及中考、高考期间,组织现场巡视监察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主要排污企业不定期夜间巡视监察。

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 ××工程 环境保护工程验收 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环境监理单位名称) 年月日 1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 ××工程 环境保护工程验收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批准: 审核: 编写: (××环境监理单位名称) 年月日 2 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目录 前言 一、工程概况 1、工程简介 2、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3、工程施工进展情况 4、工程位置、任务、规模 5、主要建设内容、工程量、开工和完工时间二、环境概况 1、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2、工程量指标 三、环保投资 对照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投资,评述投资的到位情况 四、工程主要环境影响 1、水环境影响 2、海洋生态与渔业资源 3、声环境影响 3 4、环境空气影响 5、陆域生态环境影响 6、社会环境与景观影响 7、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8、………环境影响 9、环评批复主要意见 五、环评报告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治理措施 2、废气治理措施 3、固废治理措施 4、噪声治理措施 5、……… 6、………

六、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开展情况 1、工程环境监理工作依据 2、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和人员 3、工程环境监理范围和内容 4、工程环境监理程序 5、工程环境监理涉及的环保管理体系 6、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工作方式及制度 4 7、环境监理工作目标及方法 8、沟通协调 与地方环保局的沟通联络、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情况 七、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成果和取得的环境绩效 (一)环保措施执行情况 1、废气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小结 2、废水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小结 3、噪声措施落实情况 小结 4、固体废物措施落实情况 小结 5、………措施落实情况 小结 6、事故应急措施 小结 7、环评批复意见落实情况小结 8、其它环境恢复措施情况 5 小结

现场环境监察工作管理制度

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环保局的委托,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对省控重点污染源、省重点行业污染源、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现场环境监察主要对排污单位的以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处理: (一)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三) 污染物产生、排放及转移情况; (四) 污染防治设施运转和管理情况; (五)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情况; (六) 缴纳排污费情况; (七)履行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八)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 (九)其他需进行现场监察的情况。 三、现场环境监察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专案监察、日常巡查等形式。 (一)定期监察 各业务科室根据省环保局确定的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名单、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名单、

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企业名单等排污单位的有关资料制定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1、对COD省控重点污染源中的工业污染企业,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2次;对COD省控重点污染源中的污水处理厂和SO2省控重点污染源,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 2、对国家和省审批的建设项目中的工业污染型项目,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对生态影响类项目,视情况进行现场监察。 3、对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 4、对试运转期间的污染源(即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每季度至少监察一次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 5、对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企业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 1次。 (二)专项监察。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省环保局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对污染严重的区域和流域、重点污染行业、重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察。 (三)专案监察。根据领导批示、其他部门移送、群众投诉和新闻媒体报导等,对具体排污单位和具体污染事件进行现场监察。 (四)日常巡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进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四、现场环境监察必须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监察支队、大队的主观能动性,

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建设项目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尤其突出事中监管事后执法,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是指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工程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监督和指导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协助建设单位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有关技术指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我省境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工程环境监理: (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要求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主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要文件之一。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工程环境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项目预算。 第六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取的原则确定工程环境监理机构,签订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应将签订的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和工程环境监理方案报送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第七条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工程环境监理市场,工程环境监理机构须通过工程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为建设项目提供专业的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第三章工作内容

环境监理工作计划清单

洛阳环城高速公路 2015年度环境保护监理工作计划 洛阳安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洛阳绕城高速公路第一驻地办 2014年11月10日

目录 一、工程项目简介 (3) 二、监理依据 (3) 三、环保监理工作原理、目标、范围及内容 (4) 1. 环保监理工作原理 (4) 2. 环境保护监理的目标范围 (4) 3. 环境保护监理工作方式 (4) 4. 环境保护监理的内容 (5) (1)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5) (2)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5) (3)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6) 四、实施环保监理的方法 (6) 五、环境保护管理 (7) 1、施工环境保护总体控制 (7) 2、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8) (1)临时设施的环境保护 (8) (2)路基工程的环境保护 (9) (3)路面工程 (10) (4)桥梁工程的环境保护 (10) 六、环保监理组织机构及环境保护监理人员配备计划及职责 .. 10 1、环境保护监理人员配备计划: (10) 2、环境保护监理组织: (11)

环境监理工作计划 一、工程项目简介 洛阳绕城高速公路(东线)路线全长约90km(分为主线和连接线)是洛阳绕城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河南2010—2030 年公路网规划中提出的“三横两纵两环八通道”路网中“环一” 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建设项目共分三个合同段,洛阳中交安通工程 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了第三合同段的监理任务。第三合同段绕城高速新建段,本段路线起点与第二合同段终点相接。全线共设:大桥2500m/8座、中桥210m/3座、小桥47.5m/1座、涵洞23道、互通式立交2处、分离式立交7处、通道15道、天桥(跨线桥)50m/1 座。 二、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公路工程监理规范》等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条例、办法、规定。 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 4、项目的环境行动计划 5、工程设计文件

安全文明施工健康环境监理策划

220kV工程 安全文明健康环境工作细则 2007年9月

总工程师: 编写人:

目录 1.目的1 2.编写依据1 3.安全文明健康环境方针和目标2 3.1 安全文明健康环境方针 (2) 3.2 安全目标 (2) 3.3 文明施工目标 (2) 3.4环境保护目标 (2) 4.安全文明健康环境监理工作计划2 5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控制管理体系4 5.1 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 (4) 5.2 工程安全文明健康环境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职责 (4) 5.3 各级监理人员安全岗位职责 (5) 5.4 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制度 (7) 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监控措施 (8) 6.1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控措施 (9) 6.2单位(分部)工程开工阶段的监控措施 (10) 6.3 施工过程的监控措施 (12) 6.4 安全监理检查活动 (16) 7. 安全文明健康环境管理资料的整理 (19) 8. 送电工程施工危险点分析及预防措施 (19)

9. 附件 (19)

安全文明施工健康环境监理策划 1.目的 为加强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实现业主提出的工程建设安全文明健康环境总体目标,特编制本策划。 2.编写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2.4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2.5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试行) 2.6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危险点辨识及预控措施(试行) 2.7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 2.8 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2.9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 2.10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 2.1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12国网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13国网建设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违章作业处罚实施细则 2.1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试行) 3.安全文明健康环境方针和目标 3.1 安全文明健康环境方针 预防为主、强化监督;注重过程、杜绝隐患;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保护环境、适应自然;科学管理,达到安全文明健康环境现场标准化要求。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91)环监字第338号)

6.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91)环监字第338号) (1991年8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文)中关于“加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的规定,为强化对工业污染源、海洋和自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第三条县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理机构内设立环境监理员,在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街道也应设立专职环境监理员,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充实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力量。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环境保护补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环境监理机构职责: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9、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环境监理工作需要,为所属监理机构配备监理车辆和通讯等设备、器材。 第七条环境监理员职责: 1、对区内排污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巡查、监督: (1)各种污染源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 (2)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 2、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现场调查。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 (试行) 2012-4-12 发布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发布

目录 1. 前言 2. 适用范围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术语 4.1 环境监理 4.2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 4.3 项目总监 4.4项目总监代表 4.5 环境监理工程师 4.6 环境监理员 4.8 环境保护达标监理 4.9 环保设施监理 4.10 生态保护措施监理 4.11 环境管理监理 4.12 环境监理工作方案 5.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5.1环境监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5.2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6. 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6.1 环境监理机构 6 .2环境监理设施 7.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8. 环境监理制度与工作方法 8.1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8.2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9.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9.1 设计阶段应收集的资料 9.2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内容 9.3 编制环境监理方案 10. 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10.1 项目建设全方位环境监理 10.2 工业类建设项目 10.3 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 10.4编写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11. 试运行(运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11.1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理 11.2 生态保护措施环境监理 11.3 其他环境监理 11.4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监理 11.5 环境管理的监测计划环境监理 11.6 编写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报告 12. 环保事件及重大污染事故处理 12.1 环保事件报告 12.2 重大污染事故处理 13. 文件档案资料管理 13.1 环境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3.2 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3.3 环境监理工作方案 13.4 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报告 13.5 环境监理总报告 13.6 环境监理资料的管理内容 附录环境监理工作基本表式 1. 前言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以下称“环境监理”)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可实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的环境管理工作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第三方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可起到积极作用。 为确保我省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类环境保护问题(包括潜在问题)得到及时发现、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满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并指导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加强和提高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环境监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技术指南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首次发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技术指南主要起草人:田丰、张宽德、姚五八、席天功、赵光慧、周筱庆、王振祥。 本技术指南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2. 适用范围

环境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环境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质量,推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规范化建设,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及《兵团环保局建设项 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环境监理单位”),必 须按照本规定申请并取得《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证书》(以下 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 第三条凡在兵团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省外环境监理单位,应持有当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理资质,并 经过兵团环保局审定和备案后,方可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第四条兵团环保局负责统一核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资质证书在兵团管理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资格均受本规定约束。 第二章环境监理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其中企业法 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

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调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三)具备10名以上取得环保部或兵团环保局颁发的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 (四)配备能够满足环境监理需要的仪器和设备(附件1),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五)具备完善的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 第七条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证书申请书(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学历证书原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四)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五)工作场所、场地证明、固定资产证明; 第八条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兵团环保局,兵团环保局受理资质证书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兵团环保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质证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决定准予资质证书的,须在兵团环保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准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环境监理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环境监理工作管理制度【最新版】

环境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的规定,为强化对工业污染源、海洋和自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三条县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理机构内设立环境监理员,在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街道也应设立专职环境监理员。建立、健全环保执法队伍,充实加强环保执法力量。 第四条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环保补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环境监理机构职责: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保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 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 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 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9、承担主管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环境监理工作需要,为所属监理机构配备监理车辆和通讯等设备、器材。 第七条环境监理员职责: 1、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巡查、监督: (1)各种污染源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 (2)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 2、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现场调查。 3、超标排污费、排污水费以及与排污费有关的经济处罚款项的征收与催缴。 第八条环境监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杭州至瑞丽高速公路(贵州境)遵义至毕节高速公路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亮点工程照片 遵义至毕节高速公路第A合同段驻地监理办公室 2013 年1月8日 1

遵毕高速公路 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编制: 审核: 批准: 报送:遵毕高速公路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2

目录 一、工程概况 1、工程简介 2、工程进展情况 二、环境概况 1、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2、工程量指标 三、工程主要环境影响 1、水环境影响 2、声环境影响 3、环境空气影响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四、环评报告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治理措施 2、废气治理措施 3、固废治理措施 4、噪声治理措施 五、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开展情况 1、工程环境监理工作依据 3

2、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和人员 3、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4、工程环境监理程序 5、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工作方式及制度 6、环境监理工作目标及方法 六、项目建设情况结论 一、工程概况 4

(一)工程简介Array遵毕高速公路第A驻监办所管辖1~4 合同段,起止桩号为:K1592+265.462~ K1620+600,全长28.5公里。 第一合同段里程桩号为: K1592+265.462~K1593+830,起于思南至遵 义公路主线桥,止于遵义县龙坑镇龙坑村 西侧,路线全长1.565公里。龙坑互通式 立交由主线、A、B、C、D、E、F、G、H匝道、龙谢线和龙坑镇改路一、改路二、改路三、改路四等项目组成,路线总长度11.86公里。主要控制性工程为:龙坑枢纽互通立交、半面山大桥、龙坑大桥。 第二合同段里程桩号K1593+830~K1604+100,起于遵义县龙坑镇望月潭山庄附近,止于遵义县龙坑镇理智村北侧,路线全长10.412公里,长链142.468m。主要控制性工程有:龙坑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交桥、白果隧道和龙王庙大桥。 第三合同段里程桩号K1604+100~1612+800,起于遵义县龙坑镇理智村北侧,止于遵义县鸭溪镇大岚村南侧,路线全长8.718公里,长链18.345m。主要控制性工程有:乐理枢纽互通立交、理智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交桥、杨柳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交桥和乐民河大桥。 第四合同段里程桩号K1612+800~K1620+600,起于遵义县鸭溪镇大岚村南侧,止于白蜡坎村,路线全长7.8公里。主要控制性工程有:鸭溪互通式立交、鸭溪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交、水洋湾服务区、鸭溪电厂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交桥。 (二)工程进展情况 工程进度是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工期中施工活动的时间安排,是表示施工项目中各个 5

环境监理保护制度(2021版)

环境监理保护制度(2021版) Standard text of safety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规范 ) 单位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工作计划/工作汇报/新年计划/全文可改

环境监理保护制度(2021版) 一、现场环境监理 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 4、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 5、对机动车尾气、禁鸣路段噪声等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理。 6、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理。 二、现场巡视监理 1、保证现场巡视监理次数,提高巡视监理质量。 2、开展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巡视监理。 3、现场巡视监理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4、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5、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理记录》,经被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理机构负责人阅批。 6、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 1、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2、上级和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3、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4、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做正式复函。 5、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理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6、已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 四、环境监理档案管理 1、环境监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定期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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