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吸引集聚各类人才到我区创新创业创造,为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和“创新引领、集聚集约、国内一流”的国家级高新区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人才工作要求和我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肇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为在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暂无住房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只租不售的周转用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使用原则是: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
第四条区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住保办”)是人才公寓的统筹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人才公寓的房源分配、租住、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区党群工作部、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房管)、人才服务中心、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人才公寓的管理部门。其中: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核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身份情况、职务级别情况,协调人才公寓相关工作;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公寓
入住申请、受理、入住资格审核等工作;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房管)负责人才公寓审批、退出、监督等工作;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资金投入、日常管理和运营等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协助部门,协助配合提供申请人缴纳社保、名下房产信息情况。
第二章申请对象
第五条在我区工作,并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柔性引进人才提供聘用合同或协议),连续购买社保3个月以上(或在区税务部门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的个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的连续3个月以上的工资单),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高新区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暂时未能解决住房的下列人才和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二)中央“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长江学者,广东省领军人才;
(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珠江人才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
的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含副省级城市)级以上优秀专家,全国技术能手,具有3年以上担任同一家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高层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的人才;
(五)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具有3年以上担任同一家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中层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的人才;
(六)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技术能手、博士后和博士;
(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高级技师、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会计师、律师、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党政人才和获得其他科技或人才部门奖励的人才;
(八)具有中级职称人才、企业高管、其他通过国家统一注册类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人才和正科级职务的党政人才;
(九)硕士、中级技师、区内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区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和具有副科级职务的党政人才;
(十)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初级职称、初级技师、高级技工或取得执业资格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毕业五年内在我区自主创业的大学生;
(十一)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人才。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分配
第六条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提出租住人才公寓申请,并由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七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二)租住人、共同租住人(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本人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执业类和职业类证书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等材料复印件。
(五)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租住人员名下房产信息查档情况证明(原件)、证明日期应与申请日期相符。
第八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领表。用人单位到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用人单位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表和有关资料。用人单位须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进行公示,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才服务中心。
(三)受理。收到租住申请后,对租住人的申请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区党群工作部(区人才服务中心)对人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