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公寓申请表

人才公寓申请表

张江园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第二实验小学教师公寓入住申请表、入住协议等

附件1: 忻州市第二实验小学教师公寓入住申请表 年度()编号()姓名性别代课年级 联系电话申请入住期限 申请住宿理由:(在校区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 总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单位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公寓处安排意见:(拟安排的房间及床位号) 年月日附件2:

忻州市第二实验小学教师公寓临时入住申请表 年度()编号()姓名代课年级联系电话 入住日期退宿日期 单位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本人承诺遵守校区教师公寓管理办法,按时入住退宿。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3: 忻州市第二实验小学教师公寓入住协议 甲方:(产权单位):忻州市第二实验小学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所在教研组、部门: 个人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为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并经学校批准,具有临时入住忻州市第二实验小学教师公寓资格的教职工,甲方决定安排乙方临时入住忻州市第二实验小学教师公寓。现根据《忻州市第二实验小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的规定,就乙方临时入住忻州市第二实验小学公寓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良乡校区栋号教师公寓内一个床位安排乙方临时使用。该床位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乙方已充分知悉,甲方为乙方安排忻州市第二实验小学教师公寓属临时性解决乙方在忻州市第二实验小学校区工作期间晚间住宿困难,临时借住期满后,乙方须无条件搬离公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腾退公寓。如乙方拒绝搬出,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清理回收所占床位或公寓。对此,乙方不得持任何异议。 第三条因甲方统一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乙方调整或搬出公寓,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并无条件搬离公寓,乙方不

青岛人才公寓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09-20 青政发〔2015〕27号 2015-11-30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

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公寓建设办”)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科技孵化器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物价部门配合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地税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中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举报。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和分配等工作进行督查。

首都师范大学 良乡教师公寓入住申请表、入住协议等

附件1: 首都师范大学良乡校区教师公寓入住申请表年度()编号()

附件2: 首都师范大学良乡校区教师公寓临时入住申请表年度()编号()

附件3: 首都师范大学良乡校区教师公寓入住协议 鉴于乙方为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并经学校批准,具有临时入住良乡校区教师公寓资格的教职工,甲方决定安排乙方临时入住良乡校区教师公寓。现根据《首都师范大学良乡校区教师公寓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就乙方临时入住良乡校区教师公寓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二条乙方已充分知悉,甲方为乙方安排良乡校区教师公寓属临时性解决乙方在良乡校区工作期间晚间住宿困难,临时借住期满后,乙方须无条件搬离公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腾退公寓。如乙方拒绝搬出,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清理回收所占床位或公寓。对此,乙方不得持任何异议。 第三条因甲方统一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乙方调整或搬出公寓,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并无条件搬离公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腾退公寓。

第四条教师公寓只限于乙方本人临时借住,不得用于转租、转借、换住或由亲属居住。若违反,甲方有权收回床位,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甲方确保交付的公寓及其附属设施能够安全使用。乙方应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承担维修责任,并负担维修费用;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住宿过程中,因非乙方过错导致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坏进一步扩大;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双方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乙方承诺不在借住房屋及该房所在楼道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甲方确保借住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 第八条为合理、有效利用教师公寓,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借住房屋使用情况,核对住户相关资料,甲方实施室内或相邻区域维修工作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乙方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将通知乙方解除协议,并收回公寓,协议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一)擅自转租、转借集体公寓; (二)强占教师公寓拒不退出; (三)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

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

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租赁型人 才公寓装修及配套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工作,满足不同租赁群体的基本居住需要,结合我市现阶段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及配套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的装修及配套应遵守本标准;对由其它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应遵循“经济环保、功能适用、安全耐久”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规范要求,与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风格应简洁大方、便捷耐用,做到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严格按照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土资房字〔2016〕55号)

中有关施工和验收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积极推行住宅设计的标准化、多样化,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提高工程质量;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章公共部位配套及装修标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单元入口安装单元防盗门,采用电子对讲系统;每个住宅单元应设分户信报箱,信报箱应集中设置;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并配套设置相应的冷凝水排放管路。 第七条电力、供水为一户一表系统,配备集中供暖、管道燃气、有线、通讯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公共走道及楼梯进行无障碍设计,确保有需求的人群能够安全、方便使用各种设施;高层住宅电梯应满足使用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第九条楼内公共部位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并搭配相应地砖踢脚线,灯具采用声光控自熄节能灯;除一楼门厅、电梯厅、公共走廊墙面镶贴仿大理石瓷砖外,其他室内公共部位墙面和顶棚面宜采用内墙乳胶漆。

关于我市发明专利工作的分析报告

关于我市发明专利工作的分析报告 (瑞安市发明专利工作的现状及其思考)青岛政务网发布日期:2013年05月14日来源:青岛市科技局发明专利是城市创新水平的集中体现,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不断强化政策引导和督查考核,针对代表城市创新水平的发明专利产出,全面动员、深入挖潜,不断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发明专利申请量增幅连续两年位居副省级城市首位,为今后我市发明专利拥有量大幅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根据近两年来发明专利总体情况分析,我市发明专利产出保持强劲增长的势头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我市专利工作应适时转变发展思路,研究新对策、新措施,开创新突破、新特色,在确保发明专利申请适当增速的同时,更加注重提升发明专利申请的质量,更加重视专利经济价值的实现。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专利工作,现将近两年我市发明专利情况分析和今后发展对策报告如下: 一、近年来我市发明专利的基本情况 自2010年至今,我市发明专利申请量高速增长,2010年申请2850件,2011年5319件,到2012年达到12087件,较2010年翻了两番;2010年我市发明专利授权765件,2011年是1135件,2012年达到1526件,较2010年翻了一番。 我市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幅度明显高于同类城市,已连续两年位居副省级城市首位,2012年我市发明专利增长127.2%,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8.7%,也远高于同类城市中增长比例排名第2的宁波(增幅69.4%)。 2010-2012年副省级城市发明专利申请量统计表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排名申请量增长比例排名申请量增长比例排名申请量增长比例 深圳 23956 16.7% 深圳 28823 20.3% 深圳 31087 7.9% 杭州 7782 16.0% 西安 11689 62.9% 南京 16409 41.5% 南京 7461 15.5% 南京 11598 55.4% 西安 15029 28.6% 西安 7176 43.1% 杭州 9719 24.9% 青岛 12087 127.2% 广州 6503 29.2% 成都 8644 47.1% 杭州 11974 23.2% 成都 5875 27.4% 广州 8172 25.7% 成都 11957 38.3% 武汉 4660 18.7% 大连 7418 83.5% 大连 11149 50.3% 大连 4043 69.3% 武汉 6362 36.5% 广州 9822 20.2% 沈阳 3875 32.7% 青岛 5319 86.6% 济南 8617 68.1% 济南 3433 14.5% 济南 5127 49.3% 武汉 8071 26.9% 哈尔滨 3257 22.8% 沈阳 4880 25.9% 宁波 7387 69.4% 宁波 2859 1.8% 宁波 4360 52.5% 哈尔滨 5855 47.5% 青岛 2850 30.4% 哈尔滨 3970 21.9% 沈阳 5709 17.0% 长春 2083 39.0% 长春 2505 20.3% 长春 2941 17.4% 厦门 1447 16.6% 厦门 1982 37.0% 厦门 2513 32.2% 以上成绩取得的主要原因是:自2011年开始,市委、市政府将知识产权指标列入对区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专利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市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促进青岛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补充政策》,在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蓝色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孵化器内企业的发明专利创造的激励措施,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向国外申请专利和促进专利中介机构发展也制定了有效的扶持政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公寓入住协议书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公寓入住协议书 甲方: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乙方:职称:最后学历: 所属学院: 身份证号码: 教师公寓是我校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解决教职员临时居住困难,租给教师的学校周转性宿舍用房。为加强教师公寓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公寓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采取补贴优惠的租住费用,向乙方提供教师公寓居室房,租金为元/月。 二、乙方入住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乙方与甲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到期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入住期限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应按照《条例》(见附件)的具体规定将所租住公寓退还甲方。 三、乙方承诺入住期间遵守《条例》的规定,所租住公寓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将租住公寓私自转租、转借他人或交换使用。违反承诺的,甲方有权根据《条例》的规定收回公寓,将违约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取消乙方租住资格以及取消乙方获得甲方提供的其他形式的住房补贴资格。同时,乙方还应承担月租金10倍的违约金。 四、在租住期内,甲方应保证租用公寓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公寓、附属设施及其家具电器等,不得自行改建或装修,不能使用液化气以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设备。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公寓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由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安全问题,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凡乙方租住已满三年的,甲方不再办理续租手续,除在租期满之际如有孕产等特殊情况的,经申请并获甲方同意,可适当延续租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除外情形中延长租住期内,每月按房租的二倍收取租金。 六、凡无故逾期不退还者,每月按房租的三倍收取租金,同时校内住房补贴不予发放。逾期超过一年者,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收回公寓。 七、乙方同意甲方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房租及租住产生的相关费用。 八、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按照《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九、本协议及其附件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承诺书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佛山市三水区高层次人才(淼城英才) 认定和管理办法 .doc

佛山市三水区高层次人才(淼城英才)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选拔和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及中共佛山市委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佛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佛山市三水区推进“三水英才”计划实施意见》要求(文号待定),加快培养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三水区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淼城英才)是指非公企业的优秀企业家、各领域高级专家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Ⅰ、Ⅱ、Ⅲ、Ⅳ等4个层次。公有企业、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列入本办法认定范围。 第三条淼城英才认定名额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原则上不设上限,不受国籍、户籍、地域和身份限制。

第四条淼城英才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及贡献兼顾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淼城英才认定的统筹协 调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淼城英才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淼城英才人选的核准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在我区非公企业单位工作或来我区创新创业的优秀人才,以及我区非公企业单位柔性引进的优秀人才(与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均可申请认定淼城英才。 第七条淼城英才认定领域是我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等,认定对象的业绩与贡献以近3年为主,侧重选拔认定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优秀人才。 第八条申请认定淼城英才的,除符合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含所属企业在三水的纳税额度); (四)淼城英才第Ⅰ层次不受年龄限制,第Ⅱ层次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第Ⅲ层次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第Ⅳ层次年龄应 — 2 —

人才引进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舟山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 法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11898 次发布日期:2013-05-28 来源:舟山市人才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智汇群岛·创新引领”5313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等六项人才科技政策的通知》(舟委办[2012] 70号)精神,结合人才工作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舟山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受理单位 涉及到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事项的申请办理均实行“一站式”受理,市本级由舟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受理单位(以下统称为“服务窗口”)。 二、人才认定 (一)人才引进报备 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含辖区内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对计划引进《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一)至(八)类人才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报市或县(区)人才办。各级人才办应根据各单位申报,结合本区域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情况,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当年度可享受人才引进政策的岗位,并告知相关单

位。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一)至(七)类人才,在录用后要及时报“服务窗口”进行引进人才认定,对企业引进的第(八)类人才,应在聘用后及时报“服务窗口”备案。 (二)引进人才认定 1、认定范围。《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的(一)至(八)类引进人才。 2、认定机构。《办法》中所列引进人才的认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在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市和县(区)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对引进人才进行评价认定。 3、认定程序。 (1)单位申报。所在单位根据拟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以文件形式(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海外人才需提供学历认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人才类别等级证书及复印件)向“服务窗口”进行申报。各地各单位要从严把关,真正把紧缺急需程度作为人才引进的重要评价标准。 (2)集体研究。各级人才办定期召集人力社保、科技、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引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对申请认定的拟引进人才进行评价,确定相应的层次及享有的政策待遇。

教师公寓入住协议书

教师公寓入住协议书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XX中学教师公寓入住协议书甲方: 乙方: 教师公寓是我校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解决教职员临时居住困难,给教师提供的周转性用房。为加强教师公寓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XX中学公寓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根据所提供住房的户型、面积等,采用收取借款的形式偿还建房欠款。 甲方向乙方提供教师公寓单元楼户。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住房借款元整(小写:元)。退房时,经甲方派人验收无物品损坏时,全额退还乙方缴纳的住房借款。 二、乙方入住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乙方与甲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到期之日止。入住期限到期后,乙方应按照《条例》的具体规定将所居住公寓退还甲方。 三、乙方承诺入住期间遵守《条例》的规定,所住公寓仅限本人及直系亲属使用,不得将公寓转借他人或交换使用。违反承诺的,甲方有权根据《条例》的规定收回公寓,取消乙方居住资格。 四、在入住期内,甲方应公寓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居住的公寓、附属设施及其家具电器等,不得自行改建或装修,不能使用液化气以及其他影响安全

的设备。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公寓或设施损坏的,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由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安全问题,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凡无故逾期不退还者,每月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及租住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费用。逾期超过三个月者,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收回公寓。 六、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按照《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本协议及其附件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武义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武义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进一步改善人才居住环境,根据《武义县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为在武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原则。面向全县企事业单位,解决人才住房困难问题。 二、入住对象条件 第四条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武义县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所列的1-6类人才及经批准的其他特殊人才; 2.在武缴纳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五年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高级技师的养老保险缴纳时间放宽至六个月,来武创业人才养老保险缴纳时间不受限制); 3.至今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且本人及配偶在城区内无住房。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的视为有住房: 1.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的; 2.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3.提出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因离婚、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三、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武义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第七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应提交以下资料:

1.《武义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租住条件的承租人,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后,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审核。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情况和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学历、职称、技术等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三)公示。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通知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安置。公示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根据资格审查情况,按照人才层级和贡献情况确定房源选择顺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房源安置,并由县人才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武义县人才公寓安置通知书》。 (五)签约入住。申请人凭《武义县人才公寓安置通知书》与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被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四、租住管理 第九条人才公寓为“周转用房”,租期对照承租人的劳动服务合同有效时间确定,最多为3年。租赁期满后一般不得续租。因特殊情况确需续租的,应由用人单位在期满前3个月向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后,可以续签一次,续住期限不超过3年。

陆家嘴金融城人才公寓申请材料

陆家嘴金融城人才公寓申请材料 篇一:陆家嘴金融城人才公寓租赁补贴申请及发放流程陆家嘴金融城人才公寓租赁补贴申请及发放流程陆家嘴金融城人才公寓是供陆家嘴金融城金融人才短期租赁的过渡性用房,并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化管理”进行运营管理。为方便入住金融人才申请租赁补贴,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及发放流程如下: 一、租赁补贴标准 对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小户型公寓租赁补贴申请人实施“631”补贴标准。即被补贴人租住第一年向其每套每月补贴600元,租住第二年向其每套每月补贴300元,租住第三年向其每套每月补贴100元。为实现人才公寓的流转性和过渡性,人才公寓租住人享受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租赁补贴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下列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1、符合金融产业发展导向的从业人员,包括:监管类金融机构、功能性金融机构、新型金融机构、投资性机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从业人员; 2、企业注册地在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内,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在本市暂无住房、本科以上学历的青年人才; 3、申请人已办理人才公寓入住手续。

三、签订租赁合同入住 符合申请条件的金融人才,应先向金融城人才公寓提出租赁请求,经金融城人才公寓初审符合要求的签订租赁合同并入住。 四、提出租赁补贴申请 租赁补贴实行先入住后补贴的申请方式,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入住期满三个月后,按已住时段向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管委会提出租赁补贴申请。 1、填写《陆家嘴金融城人才公寓租赁补贴申请表》,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提供相关附件:申请人学历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以上附件均要验看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提供申请时段的租金发票复印件(验看原件); 4、提交申请。申请人将申请表及附件提交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租赁补贴申请受理点,受理点工作人员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并进入资格认定及发放流程。 首次申请提供以上所有材料,再次申请提供材料1、3即可。 五、申请地点和受理时间 租赁补贴申请受理点定于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管理委员

高级人才公寓入住协议书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公寓入住协议书 甲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管理中心 乙方:(入住人员所在单位) 丙方:(入住人员,身份证号码:) 一、为保障公寓产权方、管理方、申请租用公寓企业和公寓入住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各方履行相应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二、经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开发区高级人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同意以下事项 1、乙方租用天津经济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公寓楼号住房,租用公寓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2、所租公寓供乙方员工(丙方)本人使用; 3、公寓租用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乙方租用的公寓进行管理和检查。 2、在公寓设施发生危险或燃气、自来水和暖气发生泄漏等紧急事件出现时,可不经乙方、丙方同意进入乙方租用的公寓进行应急抢修处臵。 3、在本协议规定的租用期限结束后,乙方、丙方不按期退租的,可强行收回公寓住房,乙方、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丙方自行承担。因不按期退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在乙方租用公寓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收回公寓住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由乙方、丙方自行承担。 (1)乙方或丙方擅自将公寓转租、转借、转让、改变公寓用途或更换公寓使用人的; (2)乙方或丙方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的; (3)因乙方或丙方人为因素,造成公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公寓设施设备重大人为损坏,后果严重的; (4)丙方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提示后仍不改进的; (5)乙方拖欠相关费用,经提示后仍怠于缴纳的; (6)乙方或丙方违反相关服务单位规定,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 (7)丙方利用公寓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8)应当终止协议并收回公寓住房的其它情形。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沪府发〔2010〕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最新文档】人才公寓申请报告-精选word文档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人才公寓申请报告 篇一:人才公寓申请表 张江园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篇二:201X11(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公告) 关于第二期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公告 根据《诸暨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市委办 [201X]122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已经完成装修的第二期人才公寓进行租赁。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才公寓基本情况 第二期人才公寓坐落于安平小区。该住宅区位于暨阳街道,东邻规划建材市场,南至规划用地,西至祥安路。建设用地面积29995平方米,绿化率30%,共203套,公寓面积40m--130 m不等,每间公寓均配备基本厨卫设备、板床、衣柜等。 22 二、人才公寓入租条件 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期协议的下列人员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诸暨市外生源到诸暨企业工作,现具诸暨市常住户口,无住房(包括私房、公房等)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才、技师; 2.经批准认可的其他人才; 3.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具有博士学历及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人才优先考虑。 三、人才公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1.房屋租金:基准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租金确定(前四年分别按基准价的35%、50%、65%、85%收取,第五年起按市场价收取)。 2.物业管理费:根据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另行收取。 3.入住押金:每间1000元。 4.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实行定期预交的办法,由申报单位每半年向人才公寓物业管理单位预交;入住押金应在入住登记时交清,在退租时返还(不计息)。 四、人才公寓租赁受理程序 1.符合条件人员请在用人单位登记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后交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申请表可由单位集中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管 理科领取;也可在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retype/zoom/694a70066529647d272852c8?pn=4&x=0&y=0&raww=642&rawh=75 0&o=jpg_6_0_______&type=pic&aimh=560.747663551402&md5sum=9eb52637eda1 1831d84949a671994332&sign=25f5657ad4&zoom=&png=0-&jpg=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随表附: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应届生附户口簿、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原件及 复印件、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 3、其他各类人才附学历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住房或租 房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明。 篇三: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申请承诺书 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企业推荐承诺书 本公司就申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相关事宜,特承诺以下事项: 1、本公司推荐的员工所提供的申请信息和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 2、该员工为实名租赁、实人居住,今后不借租、转租或改变人才公寓居住用途; 3、该员工承诺不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通讯、有线电视、公共事业等相关费用; 4、协调该员工遵守物业管理及社会治安相关条例,避免发生邻里纠纷; 5、该员工如不在本单位就职,应提前告知临港软件园企业服务部;

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创新型人才服务政策,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有步骤、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问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未享受过我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任期内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五条高层次专业人才享受住房补贴(包括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租房补贴)的,按照以下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一)两院院士200平方米,其他国家级领军人才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80平方米。 第六条国家级领军人才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居住问题:(一)购房补贴。工作关系和户籍在本市的,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市财政给予购房补贴。 (二)租住人才公寓。工作关系在本市,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租住人才公寓时间最长不超过其任期。 (三)租房补贴。工作关系在本市而户籍关系未迁入,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可申请租房补贴租住市场商品房。 第七条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一)购房补贴。选择此方式解决居住问题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作关系及户籍在本市,且在财政核拨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由市财政给予购房补贴; 2.工作关系及户籍在本市,且在企业或非财政核拨经费事

青岛银行青岛科技大学人才公寓个人装修贷款方案

青岛银行--青岛科技大学人才公寓个人装修贷款方案为满足学校教职工个人装修业务需求,针对青岛科技大学人才公寓装修项目,我行特制订了如下贷款方案: 一、贷款额度 ?普通教师及行政人员最高可贷20万元 ?正高及副处及以上教师最高可贷30万元 二、保证方式 ?5年(含)以内----信用贷款或双人互保 ?5年以上10年(含)以内-----双人互保 三、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 ?利率上浮20% ?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 四、产品优势 1.利率虽上浮20%,但采用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总付出的利息数不高,还款的详细明细见附件。 2.每月还款金额较少,生活质量不受贷款影响。 3.青岛银行服务上乘,带给您家一样的温馨感受。

◆5年期贷款10万等额本息还款 ◆按月等额还款汇总 年限期数(月) 年利率月利率贷款额月还款额 5年60期7.68% 6.4‰100000元2012.36元 ◆按月等额还款详细计算结果 还款期数(月) 每期还款额本期应还本金本期应还利息剩余本金 1 2012.36 1372.36 640 98627.64 2 2012.36 1381.14 631.22 97246.5 3 2012.36 1389.98 622.38 95856.52 4 2012.36 1398.88 613.48 94457.64 5 2012.3 6 1407.83 604.53 93049.81 6 2012.36 1416.84 595.52 91632.97 7 2012.36 1425.91 586.45 90207.06 8 2012.36 1435.03 577.33 88772.03 9 2012.36 1444.22 568.14 87327.81 10 2012.36 1453.46 558.9 85874.35 11 2012.36 1462.76 549.6 84411.59 12 2012.36 1472.13 540.23 82939.46 13 2012.36 1481.55 530.81 81457.91 14 2012.36 1491.03 521.33 79966.88 15 2012.36 1500.57 511.79 78466.31 16 2012.36 1510.18 502.18 76956.13 17 2012.36 1519.84 492.52 75436.29 18 2012.36 1529.57 482.79 73906.72 19 2012.36 1539.36 473 72367.36 20 2012.36 1549.21 463.15 70818.15 21 2012.36 1559.12 453.24 69259.03 22 2012.36 1569.1 443.26 67689.93 23 2012.36 1579.14 433.22 66110.79 24 2012.36 1589.25 423.11 64521.54 25 2012.36 1599.42 412.94 62922.12 26 2012.36 1609.66 402.7 61312.46 27 2012.36 1619.96 392.4 59692.5 28 2012.36 1630.33 382.03 58062.17 29 2012.36 1640.76 371.6 56421.41 30 2012.36 1651.26 361.1 54770.15 31 2012.36 1661.83 350.53 53108.32 32 2012.36 1672.47 339.89 51435.85 33 2012.36 1683.17 329.19 49752.68 34 2012.36 1693.94 318.42 48058.74 35 2012.36 1704.78 307.58 46353.96

新区市政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曹妃甸新区市政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曹妃甸新区规划建设局 2011年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养护和维修 (1) 第三章新区道路管理 (2) 第四章桥涵设施管理 (4) 第五章地下管线管理 (5) 第六章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6) 第七章照明设施管理 (8) 第八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曹妃甸新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市政设施功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曹妃甸新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我局作为新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区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行业指导、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是指下列设施: (一)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道路护栏、路名牌及其附属设施; (二)桥涵设施:桥梁、涵洞、跨线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地下管线: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四)排水、防洪设施:排水管网、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及其附属设施; (五)照明等设施:道路、广场、桥涵等处的照明设施。第二章养护和维修

第五条市政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第六条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严格执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事故应及时上报我局,并积极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保证市政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设施(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由特许经营单位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 特许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我局监督管理,每月向我局上报上月经营报告及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2月份向我局提交当年特许经营执行报告,内容包括基本建设情况、经营计划、财务报告、企业现状等。 第八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必须建立市政设施管理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并将相关制度上报我局备案。 第九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表明修复期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新区道路管理 第十条新区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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