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申领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4]271号)。
二、办理条件
1、离、退休(职)人员死亡。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
三、办理凭证
1、丧葬费
死亡离、退休(职)人员火化发票。
2、一次性抚恤金
⑴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离、退休
人员死亡后有符合享受条件的遗属。
⑵退职的人员死亡后,可发给其丧葬费,但不给予其他待遇。
四、受理部门
事业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养老待遇窗口受理。
五、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1、所在单位办理离、退(职)休人员减少手续后,社保经办机
构在次月结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时一并支付丧葬费,支付标准为4000元/人。由单位发给死亡人员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工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退休前10个月工资(不包括市定补贴和各种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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