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机关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4、《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5、《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

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7、《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四条

8、《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9、《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10、《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11、《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

12、《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条

13、《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14、《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15、《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16、《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三条

1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18、《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19、《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0、《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21、《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22、《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23、《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2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25、《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26、《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27、《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2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29、《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30、《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3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32、《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3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34、《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35、《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36、《哈尔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第五条

37、《哈尔滨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四条

38、《哈尔滨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39、《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4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第一号)》第一项

41、《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42、《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43、《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44、《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行政执法依据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行政许可(共10项)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以预售商品房,但必须向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4、《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到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核手续,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6、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

法律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一、二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活动。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资质,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发资质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三、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许可

法律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2、《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但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四、公有房屋改变用途审批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公有房屋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改变用途。但改变用途前,应到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五、公有房屋装饰、装修、改建审批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承租人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准改修、改建、增添、拆除与房屋主体结构相连接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改修、改建涉及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应当经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六、房屋拆迁许可

法律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2、《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筑项目转让审批

法律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2、《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的建设项目转让,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八、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九、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法律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七条二、三款:“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通告的有效期限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四)与拆迁补偿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变更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停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停止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停止期限不得超过1年。”

十、开发项目许可

法律依据:1、《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30日内,依据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与开发主管部门

签订开发项目建设合同,缴纳开发项目综合价款底价,领取开发项目许可证。”

2、《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一款:“纳入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向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达综合开发任务书,签订开发建设合同。”

第十七条:“综合开发项目,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发建设。未按期开发建设的,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当收回综合开发任务书,重新组织招投标;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的责任未能如期开发建设的,不予返还已收取的费用。”

3、《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物价、财政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单位核发《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任务书》,并签定《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合同》。”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行政处罚(共116项)

一、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缴存首次维修资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缴存首次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业主缴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商品住房销售前,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备案手续前缴存至专户银行;(二)商品住房销售后,购房人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缴存至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建安成本和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两部分构成,并按配备电梯和未配备电梯两种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部门定期发布。”

第九条:“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业主共同缴存。

售房单位和业主缴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售房单位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5%、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在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15日内缴存至专户银行;(二)业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缴存至专户银行。”

二、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单位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

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八、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九、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物业管理公司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四)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十一、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十二、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十六、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十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移动共用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移动共用设备;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六、未办理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办理物业承接验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综合验收合格之后,同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管理承接验收。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重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查验。

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办理物业承接验收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业主不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养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业主对设置于房屋内部的共用设备负有监管责任。

业主应当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养护。违反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物业管理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移交事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事项:(一)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二)全部物业档案资料;(三)物业管理用房、场地和其他财务。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报,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物业管理单位和住宅管理单位接到损坏维修通知,未按规定时限维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住宅管理单位接到损坏维修通知,未按规定时限维修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逾期未维修楼梯间自动控制照明灯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未维修楼寓电控对讲防盗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

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三十六、擅自转让、转租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转让、转租公有房屋使用权的,由房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转让人处以转让金额20%以下的罚款,对转租人处以月转租金额5倍以下罚款。”

三十七、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用途的

处罚种类:处罚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用途的,由房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十八、擅自改修、改建、增添、拆除与主体结构相连接的公有房产的设施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恢复,并给予下列处罚:(一)擅自改修、改建、增添、拆除与主体结构相连接的设施设备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装饰装修、改修、改建擅自改变公有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恢复,并给予下列处罚:(二)装饰装修、改修、改建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处罚种类: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罚款

法律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一、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十九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四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二十一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十四、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师违反规定承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四十五、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四十六、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十九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四十七、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十八、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十九、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简洁的二手房购房合同范本

简洁的二手房购房合同范本 二手房购房合同范本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 买房:(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第二条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房屋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 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果甲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此合同之前有将该房屋抵押、偿债、转让等行为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则由甲方无条件承担。 3、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产权更名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六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七条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住房面积赔偿及地上物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 字)_________________

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表彰单位 北京市 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 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天津市武清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河北省邯郸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河北省廊坊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 山西省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晋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晋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 辽宁省 辽宁省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辽宁省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 吉林省通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绥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上海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处 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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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购房合同完整版

二手房购房合同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手房购房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二款为单选格式。目前存量房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三种情况,甲方应如实陈述,乙方也应根据实际作重点了解:一是没有瑕疵的出让土地,直接选中第一选项即可;二是划拨用地,目前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但单位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个人转让其他房屋使用性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能需缴纳土地费用,因此双方视具体情况应事前咨询土地管理部门,并在合同中作相应安

购房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房屋代码: 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 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和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榆市国用(2013)第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年限自2012年9月21日至2082年9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1997年9月23日国税函[1997]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西藏、新疆、宁夏、甘肃、青海除外)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请示》(中国联通财字[1997]318号)。该公司及所属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1号)批准,1996年度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现经研究决定,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名单见附件),1997年度继续按照规定税率,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抄送: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附件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 │序号│名称│地址│ ├──┼────────────────┼──────────────┤ │1│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 │││115号(3--5楼) │ ├──┼────────────────┼──────────────┤ │2│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长春市新民大街17号│ ├──┼────────────────┼──────────────┤ │3│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58 │ │││号华星大厦806 │ ├──┼────────────────┼──────────────┤ │4│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1--德街9 │ │││号中粮广场八层│ ├──┼────────────────┼──────────────┤ │5│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北锣鼓巷千福巷3 │ │││号│ ├──┼────────────────┼──────────────┤ │6│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165号│ ├──┼────────────────┼──────────────┤ │7│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一段│ │││125号国贸中心23层│ ├──┼────────────────┼──────────────┤ │8│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38号国│ │││际大厦四层│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2012-04-16 11:21:33)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年税额每平方米3元—15元 从合肥市地税局了解到,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经确定,共分五等,年税额每平方米3元—15元,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因税额标准调整而引发的2007年、2008年上半年税款补缴工作已经展开。 据介绍,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共分五等:环城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一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环城路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二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不含四等区域)及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三等,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为四等,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合肥市区二环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不含三等、四等区域)为五等,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按工作安排,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需要补缴2008年上半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已被纳入征税范围,同样遵照此安排执行。(记者周军)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税额标准的通告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经市政府报省批准,市政府办公厅以《关于调整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79号)文件正式公布了合肥市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标准。为贯彻文件要求,严格按新税额标准和时间规定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请广大纳税人予以配合: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由各县自行通告。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4月、10月的前20日内。对于年应纳税额较小的纳税人,可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于4月征收期内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 2007年至2008年土地使用税税款结算问题 (一)对于2007年度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对于2008年上半年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

哈尔滨市房产交易中心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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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合同范本

个人购房合同范本 个人购房合同范本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买卖相关法律,就甲方将所有权所属的房屋出售给乙方等相关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自己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房屋具体状况如下:房屋座落在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房屋为砖混结构商品房,布局结构平方米,门面为________。 第二条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土地所有权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房屋配套附属设施水、电、暖由甲方负责,室内装饰统一为水泥地面,墙壁为防水白色涂料,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情况已充分了解,自愿购买上述房地产。 第四条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分三次将房款付给甲方。具体时间为: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乙方交付贰万元;___年___月___日前付伍万元;其余在产权转移时全部交清。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定于___年___月___-日将上述房地产交付乙方(以房产证交付为标志)。 第六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地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在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前未支付的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电讯费等其它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 第八条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乙方对该房地产有关联的公共部位、通道和设施使用享有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应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乙方确认上述受让房地产的业主公约,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上述转让的房地产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上述房地产转让交接后发生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或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应按逾期未付款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付款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逾期30天后,甲、乙双

网签购房合同范本

网签购房合同范本 购房网签相当于在房屋管理部门将您的买卖协议备案,并在互联 网上公示,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开发商一房二卖,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但是不能代替过户。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网签购房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售房单位(甲方): _____________ 购房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社会化,根据府发[1995]60号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就有关售购房问题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乙方购房申请,将位于本市 ______ 区___ 街(路、巷)__ 号___ 幢单元_____ 楼___ ,竣工使用于年的_______ 结构,建筑面积为_____ 方面军米(其中住房面积_____ 方米,楼梯间面 积____ 方米)的室_______ 公有住房一套,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共同遵守经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评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售房价格。职工购房可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1、按标准价购房。 有方米建筑面积按标准价评估核定为元/m2,经工龄折扣和买现住房折扣后的房价为元/ m2;有方米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评估核定为元/ m2。单件设施核价为。该套住 房应付总房价款为_____ 。 2、按成本价购房。

有___ 方米建筑面积按成本价评估核定为 ________ 元/ m2,经工 龄折扣后的房价为—元/ m2;有______ 方米建筑面积按实际成本价评 估核定为___ 元/ m2;有_____ 方米建筑面积按市价评估核定为 _______ 元/ m2。单价设施核价为____ 。该套住房应付总房价款为______ 。 三、付款式方式。职工可选择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 1、一次付款。给予应付总房价款20%的付款折扣率。折扣后实付总房款为Y: —元(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其中现金,公积金。 2、分期付款式。首期付款不低于应付出总房价款的30%,付款式期限不超过十年,余款要计收利息。 首期付款:____ ,余款______ 。 付款期限:199___年 ____ 月___ 至____ 年 _月 _____ 日。 每月还本付息额:。其中现金: ________ ,公积金_____ 。 累计还本付息金额Y: _____ 。 累计实付总房款为Y:____ 。 四、在乙方未付清房款之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暂凭合同临时管业,待房款式付清后,再凭甲方证明和合同第二联及有关证件经过市房委办审核后,由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 五、乙方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房屋产权证书后,即拥有房屋所有权,其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乙方拥有产权比例为___________ 。一般

哈尔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哈尔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附件3 《哈尔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使用说明 1、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公共区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标准》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一级至五级服务标准从高到低,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逐项选择并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2、本《标准》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的选择,应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不同服务项目的等级选择不宜差别过大。 3、本《标准》所列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标准,计价单位为:元/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 4、本《标准》所列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解释详见各部分说明。 1

哈尔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一、综合管理 服 务级别 服务 项目 序 号 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机构设 置 1 管理处设 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配置办公家具、电话、传真机、复印 机、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 品。 0.37 2

一级2 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 学历,有5年以上的物业管理工作经历或 有2年以上项目经理任职经历。 (2)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有从业资格证 书,持证上岗。 (3)小区技术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 岗位证书,持证上岗。 3 服务时间 设有服务接待中心,每天12小时有管理人 员接待住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 公共性事务。 4 合同、收 费公示 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 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服务收费 标准。 3

房产局购房合同范本(一)

房产局购房合同范本(一)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 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 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____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购房合同范本

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国籍: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国籍:____电话:____地址:____邮政编码: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国籍: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国籍:____电话:____地址:____邮政编码:_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位于第__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不包括±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包括±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岗位等活动,在培养良好道德风尚、践行高尚职业操守、培育和谐征纳关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税务系统文明形象和税务干部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更加奋发进取,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201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曹忠等2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发展的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先进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全面推进税收事业的创新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北京市 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北京地税热线 北京市宣武区地税局 天津市 天津市东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塘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河东区地税局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项目,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发改委出具的《项目备案(核准)通知》;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 1

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施工许可证》;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房产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复印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项目开工前确定房地产成本核算对象、是否分别核算项目内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额,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一经备案,成本对象不得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主管地税机关在预征土地增值税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必须按备案的成本对象计算征收。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实行项目管理,将开发的房产类型、房产性质、项目名称、所在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楼座号、结构、房型、面积、销售预收款、实际销售等情况全部纳入台账管理,按户分项目填列《土地增值税税源档案表》建立档案。 第七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建设、销售全环节的跟踪管理,做到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管理全环节的税源监控。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数据资料;积极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的纳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提高对房地产项目的税源监控水平。 2

哈尔滨松北房地产

哈尔滨市松北区房地产发展现状 第一部分区位特征 松北核心区 市政府、省政府的搬迁充分表明了对发展松北新区的决心和信心。目前国内知名大型开发商已有数十家进驻,如世贸、华信、保利、恒大、绿地、富力等,整个松北区俨然一个大型工地。

从谷歌地图上可以看到松北区目前西部(市政府所在地周边)已初具规模,新规划的金融商务中心仍然是荒芜之地,从规划到建设再到人气积聚需要5-10年。 哈尔滨松北金融商务中

第二部分松北区在售楼盘价格 1、别墅类产品: 世茂蓝屿:世茂蓝屿项目正处地基建设阶段,主推建筑面积270平方米联排户型,均价10000元/平方米(无装修),全款享受9折优惠。 项目简介:世茂蓝屿是位于世茂大道与四环路交汇处的英式联排别墅,由哈尔滨世茂滨江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所投资开发,项目临近市政府、区政府,区位优势明显;附近广布第九中学、师范附小、师范附中、科技创新城,学术氛围浓厚;周围分布着太阳岛风景区,湿地公园、黑天鹅度假村,环境质量有保障。世茂蓝屿售楼电话:55555555 怡和庄园:24栋全独栋庄园别墅均价10000元/㎡怡和庄园预计明年10月份进户。项目均为独栋庄园别墅,均价10000元/㎡,最小220平米户型,参考售价220万元/套。 怡和庄园由北大荒集团亲力打,项目占地100万平米,是哈尔滨首创定制级私人宅院,距市区仅23公里,24栋全独栋庄园别墅,是专属于业主的私人领地,温室、大棚、私家庭院,园内有采摘园、垂钓园、龙江特色美食城,可做养生庄园、私人会所等。 恒祥御景:项目别墅主推使用面积252-467平方米户型,参考使用面积252平方米房源,390万元/套起,折合15000元每平米,全款享受98折优惠,贷款无折扣。现可内部登记认购,开盘待定。 项目简介:恒祥御景是华信集团在2011年重资钜献的高端项目,是恒祥品牌进驻松北的首个项目,位于松北中央区,项目由10栋江景高层、251户别墅并匹配大型会所。以一江之隔对望市中心,距规划中的穿江隧道出口仅800米,驱车经松浦大桥、公路大桥至市中心,只需要7至15分钟。电话:81866666 保利·水韵长滩:别墅现房发售高层5090元/㎡起价 保利·水韵长滩位于松北区中源大道,项目联排别墅准现房发售,建筑面积270—430平方米,价格约为340—900万。高层预计10月末封顶,使用面积46—122

关于楼房购房合同范本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930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关于楼房购房合同范本 标准版本

关于楼房购房合同范本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 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 _____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元整;房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

房产过户协议书

房产过户协议书 民声:房产过户问题 本人2014年购买的东关小区的房子,原房主未办理房产证,我与原房主只是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原房主已把购房发票交给我了,原房主的购房合同丢失,现在联系不到原房主,我准备办房产证,我需要怎样办啊?政务大厅说必须原房主带购房合同和发票来办理房产证,然后再办过户,没有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没法办,大厅未做登记,我怎样补购房合同啊?原房主不知去向我怎么办啊?我现在一直住在东关小区,如果不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我这样的怎么处理啊,现在小区物业一直都是我的名字,我怎样才能办出我的房产证啊?

您好,感谢您对房管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补办购房合同需要到开发商那里补办;原房主找不到,您可以走司法程序,拿法律文书到房管局窗口合并办件。 一、二手房交易十项注意 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

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219030544.html, 《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从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为更好解决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问题,我市近日出台文件,提出按照保障基本、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多渠道筹措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各类保障性住房资格并轨申报准入。31日起,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5种家庭可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近期主要为其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5种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资格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我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家庭首次由本市户籍居民拓展到外来务工人员和外籍来哈务工人员,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对于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吸引留住人才将起到促进作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等5种家庭,可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

降低申报准入门槛 放宽收入和住房标准 并轨后的保障性住房资格的收入和住房准入标准相比原有住房保障 政策更加惠民,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受益于保障性住房政策。《细则》规定,申请家庭收入标准为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根据《2017年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年我市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15.9元。 保障资格统一申请 一证在手分梯度保障 新规定施行后,保障性住房资格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申请,审核通过的保障对象,将核发《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通知书》,分阶段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通知书》中标注的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 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分为三种类别:一类

二手房购房合同范本官方版

二手房购房合同范本(官方版) 。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篇一: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1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号楼单元号;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价格:该房屋房价为(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协议签定之日一次向甲方支付元购房款后,该房屋产权即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在乙方交清该房屋房款后,甲方将该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产权交割完毕。

2 第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提供该房屋相关手续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办理该房产过户登记的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没有按揭贷款、抵押债务、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大修基金和各项税费,均按政府的规定由乙方向各相关部门交纳,该房屋售房协议生效后,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3 第九条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所有义务责任履行完(即过户完毕)后,本协议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修改、涂改和转让本协议。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网签购房合同(标准版)范本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网签购房合同

编号:FS-DY-20606 网签购房合同 网签购房合同 售房单位(甲方):_____ 购房人(乙方):_____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社会化,根据府发[1995]60号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就有关售购房问题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乙方购房申请,将位于本市_____区____街(路、巷)____号____幢___单元____楼____号,竣工使用于____年的____结构,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面军米(其中住房面积____平方米,楼梯间面积_____平方米)的____室_____厅公有住房一套,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共同遵守经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评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售房价格。职工购房可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1、按标准价购房。

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标准价评估核定为_____元/m2,经工龄折扣和买现住房折扣后的房价为_____元/ m2;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评估核定为____元/ m2。单件设施核价为_____元。该套住房应付总房价款为_____元。2、按成本价购房。 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成本价评估核定为_____元/ m2,经工龄折扣后的房价为___元/ m2;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实际成本价评估核定为____元/ m2;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市价评估核定为_____元/ m2。单价设施核价为_____元。该套住房应付总房价款为_____元。 三、付款式方式。职工可选择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 1、一次付款。给予应付总房价款20%的付款折扣率。折扣后实付总房款为¥: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角____分)。其中现金____元,公积金____元。 2、分期付款式。首期付款不低于应付出总房价款的30%,付款式期限不超过十年,余款要计收利息。 首期付款:_____元,余款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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