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商大学〔2018〕2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校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第四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五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申请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学校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素质评价的专业素质和基本项均列全班(全专业、年级)前10%。

学生素质评价的专业素质和基本项名次未进入前10%、但均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并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并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七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将评选名额下达至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评审推荐。学校可预留不超过10%的名额,用于推荐参评全省国家奖学金特别评审活动。

第三章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科研部、团委等职能部门

负责人为成员。学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审批各学院推荐提交的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九条各学院成立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学办主管、辅导员、教学秘书和专业教师代表等任委员。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审推荐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实施细则应报校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奖学金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评审基本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学院对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学生

处。

(三)学生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申报的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组织评选全省国家奖学金特别评审活动推荐名单,提出学校当年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对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如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按要求将当年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和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评审过程中若发现申请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该生参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59号)同时废止。

浙江工商大学奖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商大学〔2012〕25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 第三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2500元,3%;二等奖1200元,6%;三等奖800元,12%。 第五条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8%,奖金800元/人。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奖学基金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七条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二档:一等奖 600元;二等奖 3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可由各学院自行设立。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18%,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5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 第十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一)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在75分(含)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商大学〔2018〕2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校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第四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五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申请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学校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素质评价的专业素质和基本项均列全班(全专业、年级)前10%。 学生素质评价的专业素质和基本项名次未进入前10%、但均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并通过专家鉴定。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一、背景介绍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了鼓励优秀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的提高而设立的奖学 金制度。为了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制定了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二、评选对象 1. 本科生: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在籍学生; 2. 研究生:全日制普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三、评选标准 1. 学业成绩:根据学生在学校的学业成绩进行评定,包括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等; 2. 科研成果:根据学生在科研项目、学术论文等方面的成果进行评定; 3. 学术竞赛:根据学生在学术竞赛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4. 社会实践:根据学生在社会实践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5. 综合素质: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定,包括品德、文化素质、领导能力等。 四、评选程序 1. 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学校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2. 材料审核: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评审初选:学校根据评选标准,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4. 评审终选:学校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面试或者评审,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5. 结果公示:学校公示获奖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6. 颁奖仪式:学校组织颁奖仪式,表彰获奖学生。 五、评选结果 1. 国家奖学金:评选出优秀的学生,赋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2. 特等奖学金:评选出最优秀的学生,赋予更高额的奖金和特殊荣誉称号; 3. 一等奖学金:评选出较为优秀的学生,赋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4. 二等奖学金:评选出合格的学生,赋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5. 三等奖学金:评选出基本合格的学生,赋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六、评选监督 1. 学校监督:学校设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评选工作; 2. 专家监督:学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预评审工作,确保评选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 社会监督:学校公示评选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七、奖学金使用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学费减免:将奖学金用于支付学费; 2. 生活费津贴:将奖学金用于改善生活条件;

[学校奖学金评定细则(六篇)]奖学金评定标准

[学校奖学金评定细则(六篇)]奖学金评定标准 学校奖学金评定细则(六篇)(篇一)第一条某某大学为了更好地满 足国家发展对基础学科的人才需要出发,为某某大学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基 础学科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一批对基础学科有兴趣的优秀学生献身基础 学科的学习和研究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某某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的评奖对象为教育部在我校设立的 八个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即汉语言文学、历史学、哲学、数学与应用 数学、物理学、化学、基础医学、生物科学专业)在册在校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本科生。大类招生专业学生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可评奖。转出上述八个专业的学生不参评原专业奖学金。 第三条通过转专业、插班进入上述专业基地班的学生,进入该专业学 习满一学年后可提出申请某某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 第四条某某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每年由学校按在册在校基础学科专 业本科生人数的60%向各院系分配获奖学生名额。 第五条某某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生可自行向所 在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按照学习成绩对申请者进行排名评选,奖金额为1200元(大类招生相关专业为1800元)第六条某某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 金最后一学年的评审中,凡已获直升本校本系(专业)研究生资格的八个 基础学科专业的本科学生,奖金额为2400元(大类招生相关专业为3000元),其他学生奖金额为1200元(大类招生相关专业为1800元)。 第七条各院系将本科专业奖学金初审名单报送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经审核通过后,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八条某某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可与某某大学其他各类本科生奖学 金兼得。 第九条本细则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某某年10月18日起施行。 (篇二)为回馈社会,激发学生刻苦学习的精神,不断提高个人修养,成为品学兼优的专业人才,为石油工业人才培养贡献一份力量,某某神开 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顾正先生在我校设立“神开德贵”奖 学金。 一、奖学金总额与评定分配总额:人民币每年壹拾万元整。 评审时间:某某年—某某年每年10月。 评定分配:(1)特优奖:10人,奖金额4000元/人;(2)优秀奖:30人,奖金额2000元/人。 二、奖学金评选方案1、评选条件1。1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 思想进步,遵纪守法,无任何违纪行为或不良习惯。 (2)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活动,具有团队精神。 (3)热爱石油事业和所学专业,身体健康,体育达标或合格。 (4)同等学习成绩条件下,学生干部和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1。2特优奖条件:(1)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成绩优秀,专业排名 前15%。 (2)具有较强的组织与管理能力、奉献精神。 (3)在发明创造、科技实践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优先。

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商大学〔2012〕2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浙江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商大学〔2006〕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浙江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处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章申请 第六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五)在校期间学习刻苦,表现良好,近两个学年内获得过学校奖学金。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获得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两者不能重复申报。 第四章评审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审原则。学校每年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分配各学院推荐名额。 第十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各学院对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评议,形成推荐名单,名单需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助学服务中心。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商大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 第三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元,;二等奖元,;三等奖元,。 第五条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奖金元人。 1 / 8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奖学基金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七条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二档:一等奖元;二等奖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可由各学院自行设立。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 第十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一)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 2 / 8

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大学本科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术水平,激励优秀学生积极发挥自己的潜力和创造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 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是授予在学业和思想品德方面表现优秀的大学本科生的荣誉,是激励学生继续努力学习的重要奖励。 第二条评选原则 奖学金评选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评选依据学生的成绩、学术活动、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考虑,评选结果一经公布,不得复议。 第三条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为由国内高等院校本科在校学生组成。 第四条评选周期 评选周期为一学年。 第五条评选标准 评选标准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次,国家级为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省级为三等奖学金。 (一)国家级成绩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学院专业本年级前10%的学生。 2.二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学院专业本年级前20%的学生。 (二)国家级学术活动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在学术竞赛或创新创业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或专利授权的。 2.二等奖学金:在学术竞赛或创新创业活动中获得校级科技创新奖项或专利授权的。 (三)国家级综合素质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既获得国家级成绩奖学金,又在校园文化体育和社会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 2.二等奖学金:既获得国家级成绩奖学金,又在校园文化体育和社会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 (四)省级奖学金评选标准 评选省级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的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及学生本人三方面共同讨论确定,具体标准与国家级奖学金标准同步公布。 第六条资助额度 (一)国家级奖学金资助额度 1.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 2.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 (二)省级奖学金资助额度 每生每学年500元。 第七条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 1.公示评选标准和程序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级和省级奖学金。 2.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15日,具体日期根据学校要求确定。 3.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由教务处另行制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于学校网站、教务系统等。 (二)材料提交 学生申请及材料提交后,请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有关专家对学生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给学生。 (三)评审结果公布 学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各类奖学金的获奖名单,并于下学期开学之前公布。 第八条奖学金奖励方式 获奖的学生将被记入学籍档案,学校将根据规定标准发给获奖学生相应金额的奖金。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激励本科生的学习成果和综合素质的提升,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制定本办法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校就读的本科生,包括文科、理科以及工科。 第三条本办法细则所指的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分别是指在学术 成就和综合素质方面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事项包括学习成绩、学业竞赛、科 研创新、社会实践、学术报告、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 第五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由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学校 统一测试和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六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 金和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奖学金评定主要以学生的学术成绩为依据,同时考虑 其他因素如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10% 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可评定为一等奖学金。 (二)二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20% 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较好表现的,可评定为二等奖学金。 (三)三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30% 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一定表现的,可评定为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奖学金的金额将根据评定的结果和学校的奖学金经费 进行分配。 第三章荣誉称号评定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荣誉称号包括学业先进个人、优秀 学生干部、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等。 第十一条荣誉称号的评定主要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表现为依据,包括学术能力、领导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 第十二条荣誉称号的评定标准如下: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一)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一)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奖学金是一种奖励学生学术成绩优异、综合素质较高、有突出贡献的荣誉,国家奖学金是对学术成就和贡献最高的学生的认可和奖励。 获奖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阶段就读(学历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均可) •具有优异的学术成绩和综合素质,在学校学科排名或评优评选中表现突出 •参与过学术科研、社会实践、文艺、体育等方面的活动,在专业领域和社会中有良好的声誉和影响力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等奖 一等奖是每个学年度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中最优秀的一部分,奖励金额为每人8000元人民币。 二等奖 二等奖是每个学年度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中较为优秀的一部分,奖励金额为每人5000元人民币。

三等奖 三等奖是每个学年度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中优秀的一部分,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人民币。 特别奖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奖励可以向出色的学生颁发特别奖,奖励金额由评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确定。 申请和评选流程 申请国家奖学金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提交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成绩单、综合素质评定表、活动证明 等 2.由各高校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和评先,并上报教育部奖 学金评审委员会 3.教育部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和评定,最终确定奖学金获得 者名单 总结 国家奖学金是对学生优秀成绩和贡献的认可,也是鼓励更多学生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的激励。希望更多的学生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荣誉和奖励。 注意事项 申请国家奖学金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填写申请材料时,应详细说明自己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并提 供能够证明自己成就和贡献的相关证书材料; 2.注意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禁止使用伪造或篡改的证件材料; 3.了解国家奖学金评选的标准和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合理激发自己 的潜能,争取获得更高的评定荣誉。 希望同学们能够认真了解和把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流程和标准,积极参与各项学科和综合素质评选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学术能力,争取在评选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和显著的贡献,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荣誉和奖励。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6.06.22 •【字号】浙财教〔2016〕49号 •【施行日期】201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6〕49号 各市及义乌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宁波不发):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高校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25号)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现将《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6月22日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高校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25号)有关精神,特设立省政府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申报管理办法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行好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不再参与当年学校其他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第五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奖励、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奖励、资助标准依据当年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通常为: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为每人每年4400元,二等为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为每人每年2200元。 第七条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参评年度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二)相应条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必须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在当学

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学院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是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评选结果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名额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 第五条我校国家奖学金分学院名额依据省上下达的分配方案进行。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具有*国籍; 第七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第八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十条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第十一条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二条积极参加学校各项义务劳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入校以来无补考、违法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本学年各科学习成绩总分排名及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全班前10%(若超出10%,但须位于前30%,还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参见“XX号”); 第十五条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评选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对照申请条件,向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标准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标准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标准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用来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希望对你有帮助。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院系开展的各项活动,表现较好。 (5)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学科,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进入前10%。 (6)综合考评成绩优异,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进入前10%。 (7)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进入前10%、但进入前30%的学生,如果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规定另附),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8)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必须在上一学年获得院级荣誉称号(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学生奖助学金:上学年受到院、系通报批评或以上处分的;上学年所在宿舍内务卫生三次以上不达标的;有破坏公物被通报的;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铺张浪费行为的;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的;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购买高档消费品的;经常上网吧消遣的;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恶意拖欠学费或有不诚信行为的。 (10)学习成绩上学年内有不及格学科的,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 国家奖学金适用对象本专科学生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

大学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XX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XX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名额分配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元(具体依照该学年XX 大学国家奖学金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条各年级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根据学校划拨给我院的名额确定。 第二章评定原则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同一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小组人员由各年级辅导员和至少两名学生代表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负责。 第六条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 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必须获得一等校级综合奖学金,其中学习绩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同等条件下,学习绩点分高者优先。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2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

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成长成才,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22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动利用国家资助金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决定有关国家助学金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资助干事、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

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七条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国家助学金评议推荐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委、寝室长、其他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30%。 第三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开支。其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4400元、3300元和2200元。 第九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当年全日制在校注册困难生。 第十条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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