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举办法律知识学习会议

学校举办法律知识学习会议
学校举办法律知识学习会议

XX学校举办法律知识学习会议

我校召开“XX学校法律知识学习会议”。会议提出,要充分认识组织广大师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广大师生学法用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推动广大师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开展。

通过会议学习,加强了教师知法、懂法和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处理学校事故纠纷的意识,使教师懂得了在工作中要学会以成熟、合理、合法的手段解决问题,提高教师对学生的管理能力和与家长、社会的沟通能力。

附录:

校园安全的法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学校卫生管理条例》、《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教育法规,我想至少还有《防震减灾法》、《消防法》、《治安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等。

一、树立规则意识,防范安全事故。

在3月11日本强震海啸中,宫城县户仓小学,距离海岸仅仅100米,学校共有108个学生,有一个孩子那天没来上课,在校孩子们全部生还。当天海啸前首先发生的是地震,孩子们都躲到桌子底下,紧接着,孩子们跑到学校操场,然后爬到学校后面的山上。他们是按照日本应对海啸的标准流程操作的,这是每一个人都会反复演练的疏散方式。在日本连幼儿园的孩子都要进行安全逃生演练,并作为法律规定。强烈的安全意识和熟练标准的安全演练在关键时刻能挽救人的生命。

不仅是宫城县,日本民族在巨灾面前,他们没有恐慌,仍然秩序井然,有条不紊。那么多人在灾后自觉排队打公共电话,自觉节省用电保障电力供应,几百人在广场避震,无一人抽烟,地上无一片垃圾。大家都在互帮互助,各处都被开放为庇护中心,为灾民提供食宿。商界也纷纷行动起来,打电话不要钱,手机电池有免费提供,手机充电处有免费供给……这一切的一切,让你看到这个民族在大灾面前的空前团结,也看到了全民灾难教育的有效成果。

日本人很相信“规矩”,他们与生俱来有守秩序的习惯。在地铁站里,只能听到两种声音———女人高跟鞋的声音和广播的声音,听不到一点喧哗,也不会看到里面乘客还没下完、外面乘客就往上挤的混乱。到了终点站,人都下车了,列车还要象征性地关一次门,开门后乘客再进去,没有一个人加塞。这种守规矩的习惯,已经是很多代人内化的结果。因为“规矩”处处都在,因此日本有一个词,翻译成中文叫“横向看齐”,就是和左右的人保持一致,比如你穿什么衣服、我就穿相似的衣服,你说什么话、我也说什么话。灾难中也是这样,只要其他人不抢东西,我就一定不会去抢,即使我很穷很需要钱。

对日本影响最大的是荀子。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学习我对荀子的法律思想早就有些了解。荀子的创立了“隆礼重法”的德法并举的治国思想。其实荀子的思想核心是“礼”。日本所致力的是外在理性的建立,即对行为规范,姿态仪容等礼文细节的坚决确立和严厉执行。而并未着重内在心性的塑造。中学课文选有荀子的《劝学》期中“木直中绳,輮(煣)以为轮,其曲中规。”木直中绳,解释:中:符合、合乎;绳:木匠用以取直,浸满墨汁的线绳。木材直得合乎拉直的墨线。木匠用的墨盒!一个木头匣子,分成两个小框框,一个是用来放墨的,一个是用来放线的.线头穿过墨盒部分,然后到整个木匣子的外面。这样一拉线,线上就有墨了。外面还有一个卷线的东西,类似与鱼竿上的那个卷线的东西。之后还有“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木直在于中绳,绳直则木直,绳曲则木弯。推而广之,世间万物凡符合规矩,事物则顺利进行。

我县交通事故近些年成了安全大问题,今年我县一季度接连发生多起交通事故,非常大的恶性事故多起。更可气的是,网上的一篇文件写到:“几位富家“公子哥”开上高级跑车在夜晚不顾他人生命安全,竟开始了一场刺激的游戏——疯狂飙车。当开向斑马线时,一名行人正慢慢走过,此时“咚”地一声,行人向根护栏杆似的飞向两三层楼高,并且在二十米以外的距离摔下,地下一片鲜红……一名不知情、无辜的受害者就这样丧失了生的权利”。……那位公子哥却继续“游戏”,当警察抓住他后,他却满脸漠然,无动于衷。法律意识欠缺!安全意识欠缺!规则意识欠缺!今天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宣传片向师生们介绍了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交通安全标志、指示标线、步行、乘车出行等安全常识,有不遵守交通规则而酿成一幕幕惨剧的悲惨场面……让学生了解为交通安全制定的规则,学习交通安全常识,切身感受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我今天在这特殊的日子3月28日,第16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我们倡导《珍爱生命、遵守规则》。不仅仅是遵守交通规则,家有家规、校有校规。穿校服、剪短发几乎是各个中小学的校规。网上一篇《我看“短发校规”》头发,属仪容问题。仪容,可自己把握,你愿意端庄就端庄,愿意邋遢就邋遢,随你的去;仪容,又不能自己把握,因为某些环境对仪容有自己的规定,你不能接受此规定,你就请便吧。仪容,确实与人的品德、修养、素质、行为等有关。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场所,也是育人的地方,学校做出一些规定是常理。可以设想,如果没有短发校规,一些男生可能长发披肩,一些女生可能烫发染发,这校园就会变得不纯了。“短发校规”发出的信号,就是校园与社会应间离,间离社会不良的东西,营造一个利于成长的环境。不准带手机是多数学校的校规。《学生用手机利弊大家说》一场主题辩论赛,辩论的结果不重要,但通过辩论,大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清晰,越来越理性才是最重要的。正方:短信QQ聊天!扰乱学习。会发生偷盗,打架等治安问题!……十项弊。反方:网查询资料,提高学习效率!有事情需要和家长联系。……九项利。不能带手机到学校也是学校对于学生专心学业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于国际上不少发达国家则有规定中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使用无线通讯工具,国内如湖南省也曾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文中禁止中小学生学习时间在教学楼、教室、阅览室、图书室等场所使用手机、小灵通等移动通讯工具。而深圳市也曾发出《深圳中学学生使用手机管理办法》,一定程度上限制中学生使用手机。学校保证学生有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也是一种义务。制定了规则就要执行,这是一种意识!

德国一对父子,晚上去钓鱼,钓上一条鲑鱼,而当时,离钓鲑鱼的开放日还有两个小时,父亲很果断的将鱼放回水里,并告诉孩子规则必须遵守。有一个嘲笑循规蹈矩的德国人的小故事:中国留德学生见德国人做事刻板,不知变通,就存心捉弄他们一番。大学生们在相邻的两个电话亭上分别标上了男、女的字样,然后躲到暗处,看“死心眼”的德国人到底会怎么样做。结果他们发现,所有到电话亭打电话的人,都像是看到厕所标志那样,毫无怨言地进入自己该进的那个亭子。有一段时间,“女亭”闲置,“男亭”那边宁可排队也不往“女亭”这边运动。留学生惊讶极了,不晓得何以呆到这份上。面对留学生的疑问,德国人平静地耸耸肩说:规则嘛,还不就是让人来遵守的吗?德国人的刻板可以让人连笑三天,而他们看似有理的解释,也足以让某些一贯无视规则的“国人”笑掉大牙。但在开心之余、嘲笑之余试想一下,我们漠视规则已经多久了?我们总是聪明地认为,那些甘愿被规则约束的人不仅是死心眼,简直是缺心眼。规则是死的人可是活的,活人为什么要被死规则套住呢?也许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才会落后,这就叫做国民素质。我们的高速路可以修很多很多,城市可以貌似现代化,汽车当然也越来越多,我们的学校可以建的很好,但是高速路上、城市里、学校里的人的素养、素质较一些发达国家民众还差得很远很远!!

梁启超说:“自秦汉以后,政治学术皆出于荀子。”谭嗣同说:“二千年之政,皆秦政也;二千年之学,皆荀学也。”毛泽东认为:“几千年来,形式上是孔夫子,实际上是按秦始皇办事。秦始

皇用李斯,李斯是法家,是荀子的学生。”

每个人都难免在工作和生活中出现各种负面情绪,而负面情绪积压太久,就会成为负担甚至疾病。生活中,大家要提高和学会调整情绪的技巧,遇到烦恼、挫折要善于解脱,增强心理承受力。自我调节很重要,要寻找一种既能把坏情绪消除,又不影响他人的发泄方式,比如打游戏或是去运动。但是最重要是要学会转化不合理的情绪,不能有意搞破坏。毁坏公私财物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是违法犯罪行为。毁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X年3月11日11时41分,福州市琅岐金砂小学户外黑板报墙体倒塌,造成四名学生死亡,一名学生在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金砂小学及时发现识别危险源就可以避免。

某学校的体育课上,一男生在自由活动时跃起抓住足球门栏,但因该门栏固定不牢,导致门栏翻倒压在该男生的腹部,造成重伤。发现识别危险源就可以避免。学生取暖、用电、饮食不当而造成火灾、触电、中毒等事故。侥幸心理严重,导致老化的供电线路和设施仍在凑合着使用、消防器材不足、楼房过道设计不符合消防规定等等。管理措施松懈,如学生随便使用电器,煤气,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学生在课余时间相互追逐、戏耍、打闹时不掌握分寸和方式方法,使用笔、石子、小刀、玩具等器械造成的伤害。教师发现后要及时制止、批评训导!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五里牌派出所金星警务室梁必武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青少年是家庭的寄托,是国家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校园伤害事件和青少年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根据青少年群体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今天我很高兴接受学校领导的邀请,到咱们学校和同学们共同探讨有关的法律常识,通过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帮助大家认识一些社会现象,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一、小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学生学习法制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 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通过学习,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运用法律来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 其次,通过学习,我们才能了解,我们享有哪些法律赋予的权利。比如:我们从出生开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就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就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只有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这些法律,更好地来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活动比较突出,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保护自身健康成长,我们青少年就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观念。 同学们,我们青少年就象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我们青少年能否健康地成长,能否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因此,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二、小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我们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耽误终身。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 (二)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或不能辩别是非的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青少年法律基本知识

青少年法律基本知识 学校和家庭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引导是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或受犯罪分子伤害的最好方法。 1、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打架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以上第一条、第三条),可以怎样解决?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5、在别人打我时,我该怎么做呢?如果是同学之间发生轻微的摩擦,要尽量冷静处理,决不能采取极端的方法去报复,如果双方不能和解,可以向学校教师反映情况,由校方进行处理。如果是社会青年无端殴打你,首先要保全自己的生命安全,及早脱身,然后及时打110报警,不应盲目的抗打硬拼。 6、由于对方的原因引起互殴,而在互殴中将对方打伤,为什么只追究我的责任,不追究对方的责任呢?这类问题,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经常遇到,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怎么也不明白自己只是还手反击,将对方打伤,而只追究自己的责任,对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一

百度文库专用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5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其中,根本法又称 A宪法B民法 C刑法D行政法【】 2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称为 A法律编纂B法律制定 C法律整理D法律汇编【】 3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体现了法律的 A评价作用B教育作用 C强制作用D指引作用【】 4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职能范围的是 A修改宪法

B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C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D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诉或者检举。这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 A政治权利B监督权利 C社会经济权利D人身自由权利【】 6公民的下列违法行为中,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是 A不遵守合同约定,长期拖欠房屋租金 B拒不赡养年迈、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C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 D为境外机构、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中,行为人不受行政处罚的是A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B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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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知识学习_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大全基本法律知识学习_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大全 知法、守法,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素质。学习啦法律法规知识学习频道搜集了一些日常生活中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供你参考。 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阅读更多...... 如何放弃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遗产继承权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父母死亡后,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法定权利,但放弃继承权的... 遗赠与遗嘱有什么区别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备其遗产的一种方式,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有的人不是... 盗窃罪从犯会判多长时间 从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作为从犯,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往往就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那么盗窃罪从犯会判... 有关法务工作的法律知识:企 学习啦: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经济主体,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目前,很多公司都成立了专门的法务部或者法律部。下面给大家...

有关合同订立的典型案例:建 学习啦:在建设工程类合同订立阶段我们该注意些什么呢?下面给大家分享了有关合同订立阶段法务风控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引言由于很多朋友对基本的法务... 有关明股实债的法律知识:“ 学习啦: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明股实债的相关规定,使得明股实债的纠纷解决较多的依赖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下面给大家分享了明股实债的相关法律知识,一起... 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还可以规范我们自身的行为。下面是整理的学习法律知识的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中学生学习法律心得体... 学习法律知识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知识对于日常生活也是很有帮助,能够有利于保护自身财产,避免被骗。下面是整理的学习法律知识的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一种道... 如何放弃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遗产继承权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父母死亡后,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法定权利,但放弃继承权的行使要符合法律规定,不仅要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形式上也要符合规 ... 遗赠与遗嘱有什么区别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备其遗产的一种方式,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有的人不是了解遗赠与遗嘱的区别,那么下面就和一起来看看它们的区别在

法律基本常识要点整理

法律基本常识 1.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6.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 用死刑。” 8.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 受逮捕。(宪法内容) 9.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0.《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表述错误。) 11.【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 遂。(由于外因未得逞,在主观意志上并未放弃。) 12.【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 罪中止。(行为中途由于主观意志停止、放弃或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 13.【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14.【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5.【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6.【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小学生法律知识儿歌

法律知识儿歌 从小要学法,法律威力大, 生活大世界,处处不离它。 护己要学法,保护你我他, 法前人平等,用法闯天下。 齐心来学法,歪风都能杀。 弘扬正气好,利民利国家。 法制格言 法律是一叶扁舟,乘载着你,在人生漫漫大海上安全行驶一辈子。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学法明是非,懂法知荣辱,用法保幸福。 有一种爱叫法律,有一种温暖叫遵守。 如何应对敲诈勒索和抢劫 反抗法:寻找薄弱,功其不备 感召法:通之以理,晓之以法 周旋法:佯装服从,伺机脱逃 耍赖法:嚎叫喊哭,引起旁观 呼叫法:呼喊救命,以求援助 认亲法:碰到大人,佯装亲戚 放线法:佯装害怕,迷惑对方 抛物法:扔掉物品,引开视线

小学生法制知识 1.独自在家时有人叫门怎么办? 自己在家遇到有人敲门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等。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 (2)钥匙要保管好,要注意把钥匙放在衣服里,不要放在外面,以防坏人跟踪入室。 (3)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清来意,对不熟悉或不认识的人,坚决不要开门。特别是遇到有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里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可寻找其他借口,请其不要打扰。 (4)当坏人欲强行闯入,可到窗口、阳台等处高声喊叫邻居或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 2.被人殴打以后怎么办? 第一、设法与才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尽快得到救助。 第二、及时治疗。 第三、妥善保管包看病治疗的医院单据和诊断书,以备后用。 第四、及时报案,要报清出事的时间、地点、打人凶手的特征。 3.有人拉你参与打架怎么办? (1)自己坚决不去。不管这件事和你是否有关,不管矛盾双方和你本人的关系如何,你都不能参与。 (2)设法劝阻。尽自己的最大的能力说服对方,表明打架的危害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与答案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4) 第一部分选择题 ( 共 50 分) 一、单项选择题 ( 本大题共 3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 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 涂 均无分。 C 】 1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是【 A 民法 B 刑法 C 宪法 D 行政 法 2 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故意伤人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这一规定中的法律后果是【 D 】 A 故意伤人致人死亡 B 严禁故意伤人致人死亡 C 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D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我国的政体是【 C 】 A 民主集中制 B 政治协商制度 C 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 D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 D 下列关于我国选 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 4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 是 】 A 秘密投票的原则 B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C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D 代表不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的原则 我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机关是【 C 】 5 最高人民法院 B 最高人民检察院 A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 】 200 元罚款。交警的行为属 6 公民甲驾驶车辆闯了红灯,交警对其处 A 以 抽象行政行为 B 羁束行政行为 【 C 被动行政行为 D 非要式行政行 为 7 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的证据,才可 作为定案证据。这体现的是诉讼证据的【 C 】 A 客观性特征 B 关联性特征 C 合法性特征 D 排他性特征 B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 是【 A 经理 B 股东会 C 董事会 D 监事会

60个很有用的生活小常识 (1)

1.吃了辣的东西,感觉就要被辣死了,就往嘴里放上少许盐,含一下,漱下口,就不辣了; 2.牙齿黄,可以把花生嚼碎后含在嘴里,并刷牙三分钟,很有效; 3.若有小面积皮肤损伤或者烧伤、烫伤,抹上少许牙膏,可立即止血止痛; 4.经常装茶的杯子里面留下难看的茶渍,用牙膏洗之,非常干净; 5.仰头点眼药水时微微张嘴,这样眼睛就不会乱眨了; 6.嘴里有溃疡,就用维生素C贴在溃疡处,等它溶化后溃疡基本就好了; 7.眼睛进了小灰尘,闭上眼睛用力咳嗽几下,灰尘就会自己出来; 8.洗完脸后,用手指沾些细盐在鼻头两侧轻轻按摩,然后再用清水冲洗,黑头和粉刺就会清除干净,毛细孔也会变小; 9.刚刚被蚊子咬完时,涂上肥皂就不会痒了; 10.如果嗓子、牙龈发炎了,在晚上把西瓜切成小块,沾着盐吃,记得一定要是晚上,当时症状就会减轻,第二天就好了; 11.吹风机对着标签吹,等吹到商标的胶热了,就可以很容易的把标签撕下来; 12.旅行带衣服时如果怕压起褶皱,可以把每件衣服都卷成卷; 13.打打嗝时就喝点醋,立杆见影;

14.吃了有异味的东西,如大蒜、臭豆腐,吃几颗花生米就好了; 15.治疗咳嗽,特别是干咳,晚上睡觉前,用纯芝麻香油煎鸡蛋,油放稍多些,什么调味料都不要放,趁热吃过就去睡觉,连吃几天效果很明显; 16.手腕长粗的MM想带较细的手镯,就不能硬带,应把手上套上一个塑料袋再带上手镯,非常好带,也不会把手弄疼,取下也是同样的方法; 17.栗子皮难剥,先把外壳剥掉,再把它放进微波炉转一下,拿出后趁热一搓,皮就掉了; 18.插花时,在水里滴上一滴洗洁精,可以维持好几天; 19.把核桃放进锅里蒸十分钟,取出放在凉水里再砸开,就能取出完整的桃核仁了; 20.把虾仁放进碗里,加一点精盐、食用碱粉,用手抓搓一会儿后用清水浸泡,然后再用清水冲洗,即能使炒出的虾仁透明如水晶,爽嫩可口; 21.炒肉时,先把肉用小苏打水浸泡十几分钟,倒掉水,再入味,炒出来会很嫩滑; 22.将残茶叶浸入水中数天后,浇在植物根部,可促进植物生长; 23.把残茶叶晒干,放到厕所或者沟渠里燃熏,可消除恶臭,具有驱除蚊子苍蝇的功能;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4)第一部分选择题(共50 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是【C】 A 民法 B 刑法 C 宪法 D 行政法 2 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规定中的法律后果是【D】 A 故意伤人致人死亡 B 严禁故意伤人致人死亡 C 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D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我国的政体是【C 】 A 民主集中制 B 政治协商制度 C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4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D】 A 秘密投票的原则 B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C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D 代表不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的原则 5 我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机关是【C】 A 最高人民法院 B 最高人民检察院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6 公民甲驾驶车辆闯了红灯,交警对其处以200 元罚款。交警的行为属于【B】 A 抽象行政行为 B 羁束行政行为 C 被动行政行为 D 非要式行政行为 7 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的证据,才可作为定案证据。这体现的是诉讼证据的【C】 A 客观性特征 B 关联性特征 C 合法性特征 D 排他性特征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B】 A 经理 B 股东会 C 董事会 D 监事会 9 某商场经营者拒绝答复消费者就商品性能提出的询问,该商场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D】 A 自主选择权 B 公平交易权 C 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D 商品真实情况知悉权 10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障法是指【B】 A 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B 调整关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 调整婚姻家庭包括人身关系和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 调整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D】 A 公平原则的要求 B 平等原则的要求 C 等价有偿原则的要求 D 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的要求

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加强法律意识服务人民群众 人的一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法律问题。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老病死、教育就业……这些关乎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无不处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因此,法律之于生活,决非可有可无。 但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法律意识淡薄,我自己也是其中之一,对于一些关乎自身利益的基本法律知识一无所知或者一知半解。不懂法的结果就是:你可能吃亏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被人告上法庭自己还不知道错在哪里,犯罪了还觉得自己冤枉,买到假货劣货只知道气愤却不知道如何维护权益,让老板无理辞退不知道怎样据理力争…… 因此,在倡导“法治”的时代,每个人都需要知法、懂法,进而守法、用法,它不但关乎自己的利益,也关乎他人的权益,更是“和谐社会”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为此,我学习了这本《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它给我带来许多启发,而且这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通俗易懂,本书的案例主要取材于我们身边发生的事件,相信读者读来不会陌生,对枯燥的法律知识深入浅出,避免使用深奥的法律术语,行文流畅,贴近我们的生活,更容易被我们理解。 二是常用性强,这本书囊括了一个人从生到死可能遇到的最主要的法律问题。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民事行为的基本规则、婚姻家庭、人身权、继承、合同(债务)纠纷、房屋买卖、物业纠纷、劳动就业、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赔偿、消费权益、保险索赔与理赔、创业法律知识、著作权、刑事犯罪、如何打官司等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你只需要查看相关的案例及法律条文,照方抓药即可。

三是方便检索,所有的法律问题,无不散见于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之中,如果让我们这些对法律不熟悉的人从法律条文中找出与自己相关的信息来,无异于大海捞针,而这本书却弥补了这些不足,它把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散见于海量的法律法规之中的问题进行筛选整理,汇整为1000个知识点,每个知识点由“现实困惑”、“律师说法”、“发条链接”三个部分紧密联结而成。现实困惑部分,结合生活中的事例提出法律问题;律师说法部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该法律问题予以解答,并对法律条文中涉及的法律术语加以必要的解说;法律链接部分,针对上文中提出的法律问题,找到司法时间中直接应用的法律条文,从而使我们对每个问题的解答都有实现的法律条文可依,同时又为我们读者节省了大量的查阅时间。 没看这书之前,还觉得自己对于法律知识还可以,看后真是吓一跳,原来我也是个“法盲”,其中的许多事例都似曾相识,真的让我懂了许多。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要点整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要点整理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5、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法律知识学习心得体会(十篇)

法律知识学习心得体会(一) 在学习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有一点体会,就是必须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树干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应当透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觉得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应当透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用心宣传法律知识。在自我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个性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帮忙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构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不仅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学习法律知识心得体会(二) 法律永远是公正严肃的。它捍卫着公民的权利,维护着公民的合法利益。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规定的方圆。就本人对学习法律知识看法: 一、务必培养强烈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由来已久,作为我们处在现代社会的人,在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社会礼貌中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个人的社会活动都务必依据法律而进行,因此,更就应学法、懂法,用法、遵循法律。 常常会在电视、报纸的报道中看到一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

青少年了解的基本法律常识

青少年了解的基本法律常识 生命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珍爱生命、维护健康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同时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法律还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 既然国家都从法律上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那么作为未成年人的我们就更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如果我们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若我们不甚损害了自己的身体,还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律不合。 当然,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所以,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 总之,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此外青少年应只晓得基本法律常识有: 1、盗窃罪 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基本常识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基本常识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法律常识大全

法律常识大全 第一节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 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 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

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知识选择题

法律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B) A、人民 B、公民 2、已满()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D) A、14周岁 B、 20周岁 C 、18周岁 D、16周岁 3、公民的合法的()不受侵犯。(B) A、个人财产 B、私有财产 C、个人财物 D、私有财物 4、每年12月4日被确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这一天是()。(A) A、普法宣传日 B、法律实施日 C、宪法宣传日 5、人民调解属于()调解。(C) A、官方 B、行政 C、民间 D、司法 6、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周岁。(C) A、14 B、16 C、18 D、20 7、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为根本的活动准则。(A) A、宪法和法律 B、党章 C、章程 D、法规 8、我国的根本制度是()。(C) A、民主集中制 B、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9、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B) A、工人阶级 B、人民 C、全体公民 D、无产阶级政党 1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B) A、所有权 B、使用权 C、占有权 D、收益权 11、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利是指公民()。(C) A、在立法上一律平等 B、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C、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D、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12、居民委员会是()。(A) A、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B、基层群众性组织 C、基层政权机关 D、基层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13、我国法定结婚年龄为()。(B) A 男23岁,女20岁 B男22岁,女20岁 C 男24岁,女22岁 14、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的处理权。(C) A.丈夫有优先 B.妻子有优先 C.平等 15、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B) A.未成年人本人 B.父母 C.近亲戚 16、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的成立而消除。(B) A.送养关系B.收养关系 C.法律关系 17、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B) A.六个月内 B.一年内 C.二年内 18、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B) A.1年 B.2年 C. 3年 19、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的继承份额。(A) A.胎儿 B.未成年人 C.父母 20、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 A 原告 B 被告 C 原告或被告 2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C) A. 审判长 B. 书记员 C. 陪审员

时事政治法律常识

一、法律常识部分: 1.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3.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推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 5.青少年要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增强法制观念。 6.社会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准则——法律。 7.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8.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9.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依法自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0.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11.法律打击各种经济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 12.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和巩固,一要靠教育,二要靠法律。 13.违法和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般违法发展下去就是犯罪) 14.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母法) 15.刑法的作用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惩治犯罪。 16.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并要逐步学会依法保护环境。 17.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具有社会危害性。 18.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肯定违法(违反的刑法) 19.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之间的联系两者都是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 20.犯罪要受到惩罚、刑罚 21.刑法的目的――预防和减少犯罪 22.什么是宪法――在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的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3.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 24.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25.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制度)――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6.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7.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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