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为主

2013-01-10 | 作者:李力| 来源:经济日报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大家关注的热门话题。

其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要解决今后“谁来种地”的问题。因为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已面临严峻的形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素质结构性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当务之急。

那么,到底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我国现有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按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划分,主要有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在近日召开的首届“清华三农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院长韩俊强调,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为农民服务为基本原则,不可脱离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关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确实,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是农业生产中最适宜的经营模式。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业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农业现代化的最基本经营形式也是家庭经营,这是农业与工商业的区别。

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农业劳动者素质建设的核心任务。在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过程中,首先要制定认定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居住地域、农业劳动时间、生产经营规模、素质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认定探索,并作为培育和扶持的依据。其次,要拓宽培养途径,突出培养重点,优化培养方式,着重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养,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吸引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务农,鼓励和支持新生代农民工子承父业;以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为平台,以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农民工“阳光工程”等创业培训为抓手,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培训。同时,要完善培养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阳光工程”等创业培训规模;完善绿色证书制度,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探索把绿色证书作为认定职业农民的重要依据,并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

粮食“九连增”的实践已经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在今后现代农业大跨步发展的进程中,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链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认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要更好地为农民提供服务。

韩俊提出要把握好五个问题:要扶持一家一户的农民发展专业的、规模的、集约化的生产;要重点培育一大批比较规范、对农民带动作用比较强的合作社;要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培育新型农民;要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张晓山认为,在中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混合型、多样化的农业经营模式以及多元化的农业经营主体正在出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增长。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还是农户

本报昨日刊发《信阳:土地流转催生家庭农场兴起》一文后,许多读者和农民朋友纷纷来电,询问家庭农场等相关问题。现摘发陈锡文等关于这一问题的有关阐述,以飨读者。

不管农业经营体制怎么创新,真正的主体还是农户。农业选择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既是历史现象,也是世界性的普遍现象,这是由农业自身的产业特征决定的。就全世界来看,基本没哪个地方的农业不搞家庭经营,只是规模大小不同而已。

一号文件提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不是要去搞一个新制度,而是要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通过机制创新,更好地激发家庭经营的活力。

家庭经营怎么走向现代化?陈锡文认为,简言之,就是让农业经营主体与新型服务体系结合起来。农户要提高集约化水平,采用先进科技和现代生

产要素,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通过规范的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而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就是要为农民提供全方位、低成本、便利高效的服务,把一家一户做不了、做起来不经济的事情做好,帮助农户降低风险,提高效益。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什么政策优惠?陈锡文说,今年新增补贴和支农项目将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为的就是让肯种地、会种地、能种地的农民不吃亏、有效益、得实惠,这也体现了中央的政策导向。

摘自《人民日报》2013年2月1日2版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https://www.360docs.net/doc/722956683.html, 2013年04月16日06:37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与之相适应,应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并使其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形态。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是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的必然要求,也是抵御农业生产风险、促进农民有序转移、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

大力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强化农业技术与政策宣传,提升普通农民的文化素质与经营理念;加快培育新型农民,为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化创造条件;支持与鼓励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实干人才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支持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业科技人员、外出务工人员从事农业生产开发与经营,尤其要鼓励大学生“村官”创业,成为专业种养大户,造就一批现代职业农民。

大力发展专业家庭农场。抓好登记管理,鼓励有一定规模、符合规定的种植、养殖大户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成立家庭农场。鼓励农户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股份制公司,并引入专业种养大户或专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展“精准农业”。

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牵头组建、分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对农户的覆盖面和产业覆盖面。注重培育典型,重点建设一批示范基地、示范合作社。鼓励采取“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等多种经营模式。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试点,在试点地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身份按产业链、产品、品牌等组建联合社,着力打造一批大社强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或联合其他生产经营组织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

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为指导,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强化农业龙头企业品牌培育,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创建区域品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

(王兆林作者单位:南宁市社科院)

服务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时间:2013-12-12 17:00 来源:经济日报作者:经济日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生产走向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重要载体。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在工业化、信息

化、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性决策。打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瓶颈,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初具规模,但总体实力较弱,发展水平不高。与普通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集约化经营需要承担较多的土地流转费、农机购置费等投入,融资总量由过去的“散而小”逐渐向规模化转变,其出现和发展契合农村金融服务提升的现实需要。

客观而言,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在质和量上都远不能满足需求,突出表现在贷款覆盖率低、占涉农贷款比重较小。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因资金需求量大、放贷成本低、可抵押资产多,信贷满足率相对较高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依旧被作为普通农户来放贷,合作社作为法人申请贷款仍较困难,获得的贷款较少。且贷款期限不契合产业链逐渐延伸下的经营周期和销售周期,更难满足固定资产投入的中长期融资需求。

银行业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主要存在几方面问题:一是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未建立;二是银行的商业化取向与支农责任存在一定矛盾,还难以覆盖银行支农的机会成本,不足以调动其积极性;三是在服务方式、审批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与其运作特点不尽适应;四是金融产品的创新跟进不足,缺乏满足需求的专属产品;五是信用评价工作相对滞后,在信贷评级和准入要求上匹配度不高。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身也存在管理不规范、财务不透明等因素。

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是一个金融新课题。为更好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对接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需求:一是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二是积极开展信贷服务方式创新,适当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门槛,提供高效便利的融资服务。三是量身定做金融产品。重点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三权”及农机具抵押贷款,以及订单、仓单、保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和自助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满足新型经营主体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是一项牵涉面广的系统性工程,其持续改善有赖于政策面有针对性扶持。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细化各项扶持措施,采取贷款贴息、税收优惠、费用补贴以及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发展农业保险、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有效措施,切实发挥金融支农的正向激励和服务保障作用。

优化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

赵云鹏 2013年01月16日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即将发布的2013年“一号文件”都聚焦农业经营体制创新,而培育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引导一般农户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不断提高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注重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一般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通过租赁和转包等形式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从事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新型经营组织。我国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分田到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一直是我国农业主要经营方式。

但是,伴随着农业人口的大规模转移,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农村土地流转步伐加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出现。仅以家庭农场为例,根据农业部数据,仅2012年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就有家庭农场6670个。

新型经营主体的不断壮大,有效解决了土地分散经营、效益低下、风险高的矛盾,有利于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是探索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政策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

据媒体透露,国家近期有望出台多项扶持种粮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增加财政补贴,鼓励地方建立土地规模经营扶持专项资金,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鼓励地方设立农业担保公司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服务等,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效促进土地、财政资金、金融等资源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村金融机构在做好常规性农村金融服务的同时,应根据国家农业发展新的形势,创新产品,优化服务,把支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持“三农”重点。同时,由于新型经营主体目前普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抵御外部风险及干扰的能力较弱,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也应注意防范风险。

首先,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强客户准入。密切跟踪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主管部门管理政策实施情况,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名单制管理。在信贷支持过程中,要对借款人主体资格、借款用途、生产和管理水平、销售目标市场、还贷来源和担保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重点选择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经营效益较高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

其次,强化产品创新。在采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担保和自然人担保等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担保物的实际,对农机专业户购置机具和经营性资金需求可试点农机具抵押;关注各地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对具有较大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创新仓单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对资信状况良好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

第三,做好贷后管理。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管理特点与一般农业经营主体存在较大差异,应根据客户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同时,加强客户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资金流向监管。对采取创新担保方式的,必须要加强抵押物监管,防止抵押物悬空风险。

第四,密切关注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由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所在行业市场波动较大,要密切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及时掌握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走向的研究。

加强与当地政府涉农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密切关注地方政府扶持政策的调整和产业整合状况,有效规避政策风险。

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2〕7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经营者总体素质和实力,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义

新型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实践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近年来,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多,但所占比重仍不高,单个实力不强,农民老龄化、生产兼业化、土地经营零碎化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制约了现代农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为基本方向,围绕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进农民利益的基本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分类推进,不断完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形成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基础,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到2015年,力争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50%以上,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75%以上,农业生产作业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升。

三、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大力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和现代职业农民。立足提升传统农民,引入新型农民,着力培育一批骨干农民,推动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化。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通过流转土地等多种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支持高等院校、中

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支持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从事农业开发。

(二)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鼓励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鼓励农户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林权出资成立公司。支持引导合作农场将股份合作的土地进行整理规划,引进专业种养大户或专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展标准化、生态化、专业化生产。

(三)提升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开展以“运行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化”创建活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试点,在试点地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身份按产业链、产品、品牌等组建联合社,着力打造一批大社强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或联合其他生产经营组织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评价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拓展服务功能。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为合作社提供农产品展示展销、委托代理财务、联合兴建服务设施、协调信用授信等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间的分工与合作。

(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强做优。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申报驰名商标(工商部门认定)和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中国名牌、中国名牌农产品等,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创建区域品牌。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行ISO、GAP、HACCP、MPS等认证和水产品对欧盟出口注册、低酸罐头对美国FDA 注册以及FSC森林认证,提高产品质量。

(五)大力发展农业服务组织。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全力抓好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功能。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基础作用,支持其

开展农业生产性全程服务和专业化服务。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要建立以农机作业为基础的农机(粮食、植保)专业合作社,实行“一区一社”全程服务;现代农业综合区、台湾农民创业园要统筹建立专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规模养殖场联合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统一饲料供应、兽药配送、排泄物综合利用和屠宰加工等服务。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供销社在农产品加工仓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做好农业产前、产后服务。村经济合作社要做好为家庭承包农户的服务。

四、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和服务

(一)引导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土地依法、自愿、平稳流转。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积极推广委托流转、股份合作流转、季节性流转等方式,推进整村整组连片流转,提高规模经营水平,减少季节性抛荒。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完善森林资源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林权有序流转。

(二)加强农业人才培养。逐步扩大全省现代农业经营领军人才提升班招生规模,在成人高校招生中实行统考单招。完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业补助政策。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深入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普及性培训,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能力。

(三)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度。鼓励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面向生产研发、推广技术,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对接,建立长期协作服务关系,实现“一社(企)一顾问”,促进农业科技供需对接和成果转化。

(四)加强农产品营销服务。继续办好省农业博览会等农业展会,继续支持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赴国外、境外参加国际农产品食品博览会,巩固出口传统市场,拓展新兴市场。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单位(基地)和经销、加工、消费单位对接活动,帮助农业经营主体及时销售、采购农产品,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

(五)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农业龙头企

业,实现融合发展。加强对“订单”农业的指导,推广应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提高合同履约率。

五、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支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逐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对获得驰名商标(工商部门认定)、中国名牌、中国名牌农产品等国家级品牌、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创建区域品牌的,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的,在安排相关专项时给予优先扶持。对进入上市辅导期和列入上市后备资源的农业龙头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在发行债券、并购重组、股权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建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工程。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发展等资金优先扶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农业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调节市场、解决本省农产品卖难问题中起到主要作用的,省财政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优先给予贴息补助。

(二)落实用地用电政策。认真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规定的设施农用地政策。各市、县(市、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建、新建项目用地,各项费用执行最低价。电力部门要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用电,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种植、养殖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其他加工用电,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或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扶持资金,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对拖拉机不征车船税,对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提供便利。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

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贯彻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运输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运车辆(不含空车),凭《绿色通行证》可免费通行省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

(四)加强农业信贷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依法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参保渔船、林权、流转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农业发展银行要调整信贷结构,积极支持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粮棉油收购吊销业务、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粮棉油全产业链经营、重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以及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经营扶持、承担国家及省级规划或财政补贴支持的农产品生产能力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物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要继续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类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要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及时做好担保工作,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要优化保险服务,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保障农业持续平稳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农业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2-12-22 06:44:09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1日在全国农业工作会上说,随着人口总量增加、城镇人口比重上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农产品工业用途拓展,我国农产品需求持续刚性增长,主要农产品供给已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的总量平衡、丰年有余转变为目前的总量基本平衡、结构性紧缺。

韩长赋提出,将加快农业的组织和制度创新,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韩长赋说,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今后“谁来种地”成为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今后将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新型农业经营情况调查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新型农业经营情况调查报 告正式版

新型农业经营情况调查报告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化进程的主要力量。作为一个山区农业小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如何,在发展中还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加快促进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近日对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整理报告如下: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特点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加大了对产业大户、专业

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的扶持力度,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呈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数量增长快。今年新增农民合作社20家,全县达到157家,比上年增长14.5%,同比增4个百分点,其中省级示范社12家,今年新增7家,同比增长快1倍,全县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203个,目前已有30个家庭农场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 二是经营方式活。一是土地流转形式活:今年全县已流转耕地面积20190亩(其中:转包3960亩,转让745亩,互换1038和出租10941亩,其他3506面),占承包面积的20%左右。二是业主资本组织形式多

国内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述评

国内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述评 【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阶段国内外学术界研究和探讨的焦点问题之一。国外学者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集中关注和研究了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的培育,形成一定的可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借鉴和参考的经验总结。国内学者主要探讨了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特征、功能定位及培育政策主张等,以此为基础,可以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研究内容和体系。 【关键词】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壮大有着深刻的社会发展背景。一方面,受土地极度细化的小农经营规模的制约,我国农业劳动力难以开展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难以满足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对专业化、组织化和产业化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工业化和城镇化推进的宏观背景下,务农人口大规模转移就业,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农业可持续性发展受到严重挑战。为了保证充分的农业劳动力,提高务农人口的文化素质,提升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强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和探讨已刻不容缓。现实条件下如何通过有力的政策及相关措施支持、培育及促进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是亟待研究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一、国外研究现状

“农业经营主体”是国内的提法,国外类似的研究则直接体现在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培育上。农业产业化和组织化理论的不断深入发展,不仅改变农业生产的方式,也影响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选择,是其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得以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驱动因素。 (一)国外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的理论研究 国外学者从不同视角出发,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采取的培育模式形成不同的政策主张。政府主导型观点强调政策制定、财政扶持在其培育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市场基础型观点坚持市场在培育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只提供必要的扶持和引导。技术支持型、主体自由发展型等也被认为是培育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模式。 在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的基础上,国外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发展思路和培育方案。Jamison & Lau(1982)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对农场主进行培训可以明显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促进农产量的增加。Chambers & Thrupp(1994)强调家庭农场主的创新及可持续性有赖于先进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支持。Bammann(2007)对农场主收入、就业机会和粮食安全进行价值链分析,认为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家庭农场的影响不可低估。Wilson,Harper & Darling(2013)则认为,完善的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学习资料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 随着农村空心化,老龄化的到来,“明天谁来种地”成为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党的十八大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入2013 年,必须进一步突破制约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目前全镇农业企业家,年加工产值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入社社员人,联系带动农户户、生产基地亩;新型高素质农民名,种养殖面积亩,年产值元。新型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切实改变了过去普通农民作为经营主体“一统天下”的状况,有效缓解了农业“小规模与大发展”、“小生产与大市场”难以对接的矛盾,进一步带动和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着重抓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着力培育“三大主体”,不断优化农业经营主体结构 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关键是要加快培育一批与区域农业产业结构相适应的新型经营主体。我们以培育新型农民、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为重点,全面提升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初步形成了以企业为龙头、合作社为骨干、高素质农民为基础、社会有生力量共同参与的新型生产经营队伍。一是以培养培训为抓手,扶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立足提升传统农民、转化失地农民、引入新型农民,建立健全农民培训体系,着力培养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现代农业带头人。加强技能培训,重点利用区农民科技培训中心、乡镇成校等培训基地,广泛开展“绿色证书”、实用技术、远程学历教育等培训,帮助农民掌握农业实用技术,近年来,每年培训都超过万人次。二是以打造品牌为核心,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一方面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我镇的区域地理优势,鼓励社会资本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辐射带动力强、实力雄厚的农业龙头企业,全镇拥有市级农业企业家。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做精做专,积极培育一批农产品知名品牌,大力推进农业精深化加工,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进一步提高我镇农产品知名度和附加值,全镇拥有农产品知名品牌个,获得绿色无

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的调研报 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为深入了解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同时,为探索构建合理农业经营体系有效途径提出个人见解, 近日,笔者对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结合实际,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笔者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普通农户相比,规模经营较大,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在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四大类型。其中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主要承担着农产品的生产职能,发挥着对小规模农户的集约示范效应,体现的是专业性。农民合作社是产前、产中或产后的组织联合,实现农民合作共赢的目标,体现的是组织性。农业龙头企业则是用先进技术、资金、现代.经营理念融入农业领域,体现的是

示范性。 二、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特点忻城是个以农业为主业的县,农民人口最多、农用地面积最大。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加大了对产业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的培育力度,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 速,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新型农业主体、发展速度明显加快。近年来, 农民专业合作社量质并举,蓬勃发展。全县农民专业合 作社如雨后春笋,过去两年每年以25%以上的数量增 加。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XX 年全县达到56个,比XX年增加16个,XX年全县达到76个, 比XX年增加20个。同时着力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作,截止目 前,获得国家级示范社有 1 家,自治区级先进社 2 家,自治区级示范社14家,来宾市级示范社17 家。这些荣誉的获得,助推了该县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就家庭农场而言从无到有,XX年全县只发展了5个,XX年全县达到28个,比XX年增加23个,经营内容 覆盖粮食、蔬果、花卉苗木、水产等多个领域;经营土 地8833 亩,从业人员近 3 万人,每年经营农产品100 万吨以上。来宾市级以上龙头企业7家,年销万户。9 亿元,带动农户 6 售收入.

2018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一)

2018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一) 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稳步发展,企业数量和规模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和发展带动能力显著增强。特别是2012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以下简称“文件”),厘清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了加快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迎来了新的发展“黄金期”。农业产业化龙头文件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信贷方面提供便利。文件规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而且包括拟上市公司,还进一步包括了一些地区龙头和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广大龙头企业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强化质量管理,创建知名品牌,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展现出快速发展的新特征。 一、发展概况 据农业部统计,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数量达41.7万个,比2015年底增长8.01%。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3.03万个,同期增长了1.27%。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约为9.73万亿元,增长了5.91%,比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1%;大中型企业增速加快,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同比增长了4.5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约为4.23万亿元,增长了3.94%。 图1农业部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分布图 2016年,农业部公布了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总共为1131个。其中,山东省共计有85个,位居首位,第二名是四川省(58个),河南省和江苏省并列第三(55个)。有13个省份的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高于40个,还有7个省份的数量介于30-40个之间。从地区的分布来看,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传统农业大省。例如,经济发达省份的浙江和广东等省份,传统农业大省的四川和河南等省。这些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产业发展带动作用明显,对周边地区经济辐射力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者,一端与广大农户链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汇报参考材料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全文如下。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与脱贫攻坚政策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扶优扶强、又不“垒大户”,既积极支持、又不搞“大呼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一二三产业融合,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坚持落地见效。明确政策实施主体,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与国家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调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调查随着中国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显示出发展生机与潜力,已成为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 调查数据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盈利能力、资金来源、市场导向、产品认证、品牌建设、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通过我对廊坊市新型农业园区的调查我发现。其经营者大多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积极参与技术培训,拥有一定的非农工作经历。与此同时,他们在融资、土地获得、服务体系、政策效率、后继人才等方面仍面临困难和挑战。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 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 建立农业经营者的退出与进入机制 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 是现阶段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 一般而言,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这种多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等。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同的是,农户(家庭农场)仍然是中

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但是,随着中国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革、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加快,中国农户群体开始逐渐分化,农业经营者分化为传统农户、专业种植与养殖户、经营与服务性农户、半工半农型农户和非农农户五种主要类型。其中,专业种植与养殖户,被称为专业大户,是指以农业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为主,初步实现规模经营的农户。有学者认为,与大规模的机械化农场相比 劳动和资本双重密集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家庭农场)更加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 是在现有城市化及土地流转水平下解决农业隐性失业、收入低下、产业升级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出路所在。 通过我对廊坊市新型农业园区的调查,我发现。尽管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分配机制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但从本质上看,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具有适度的经营规模和带动效应,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较充足的资金来源 市场导向性强 注重品牌建设。结合调查所得的资料和数据,本文给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分析: (一)经营规模较大,呈现辐射带动效应 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改变了农业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如果说农业专业大户是以其土地经营规模大为主要标志 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走的是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道路,它们通过组织模式与利益机制的创新,实现了社员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分析(1)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分析 本文是枪手代写的,并且客户没有付费,所有上传网上,客户不要用,用了就是侵犯版权,会告到单位 摘要:最近几年,随着我国新型农业的改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地发展进步,呈现出一幅蓬勃发展的良好趋势。但是,改革是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这就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需要受很多条件的制约,面临诸多问题的挑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一步一步解决克服。本文将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对策,促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引言:随着农业改革力度的加深,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不断扩大,这就意味着不仅我国农业转型升级加快,而且我国农业劳动力也有序进行转移,并且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民主体收入水平的提高。为了加快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着力推进“三农”工作的落实,提高农民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这就需要深刻认识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对策分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保障。 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分析 1.加快农业转型和结构调整 近几年,我国加大力度在农业转型方面,加快调整结构,培育了一大批专业农业经营主体,例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积极地推动了新型农业的发展,扩宽了农民的收入渠道。 2.家庭农场逐步兴起 从当前的调查数据来看,近几年,农业产业链的发展已经扩宽到蔬菜、水果、畜禽、种植业等领域。农业的发展也需要大量的农业劳动人员,30%左右的农场都拥有自己的长期雇工人员。当然,为了适应农业的发展,也存在短期雇工和季节性雇工,而季节性雇工大多从事种植业的农业生产。 3.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 最近几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大大增加,基本覆盖了种植业、畜牧渔养殖业、水果蔬菜、桑蚕、茶叶、药材等多个特色主导农业性产业。 4.农业企业实力不断增强 近几年,我国农业企业不断扩展,农业龙头企业更是数不胜数,实力大大增强。不断地提高农业的经济实力。 5.经营规模较大 农业的改革,加快了农业土地的流转,同时也改变了农业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农业专业大户的标志是其土地经营规模的大小,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走的是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道路,他们具体的实现了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作。这就意味着它们将是农业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发展的方向,经营规模较大,呈现带动效应,将带动农业企业的发展,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资金来源呈现多元化 经过调查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要比传统的农业主体经营能力更强。另外,由于新型农业的改革创新,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盈利能力十分的强。研究表明,较强的盈利能力不仅有利于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收入,还增强了在农业产业方面的投资能力。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为主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大家关注的热门话题。 其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要解决今后“谁来种地”的问题。因为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已面临严峻的形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素质结构性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当务之急。 那么,到底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我国现有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按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划分,主要有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在近日召开的首届“清华三农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院长韩俊强调,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为农民服务为基本原则,不可脱离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关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确实,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是农业生产中最适宜的经营模式。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业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农业现代化的最基本经营形式也是家庭经营,这是农业与工商业的区别。 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农业劳动者素质建设的核心任务。在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过程中,首先要制定认定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居住地域、农业劳动时间、生产经营规模、素质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认定探索,并作为培育和扶持的依据。其次,要拓宽培养途径,突出培养重点,优化培养方式,着重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养,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吸引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务农,鼓励和支持新生代农民工子承父业;以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为平台,以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农民工“阳光工程”等创业培训为抓手,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培训。同时,要完善培养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阳光工程”等创业培训规模;完善绿色证书制度,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探索把绿色证书作为认定职业农民的重要依据,并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 粮食“九连增”的实践已经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在今后现代农业大跨步发展的进程中,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链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认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要更好地为农民提供服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调查问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调查问卷 1.被调查者年龄 30岁以下 30-39岁 40-49岁 50-59岁 60岁以上2.被调查者学历 小学及以上初中高中中专或大专本科硕士及以上 3.本村所在位置地理类型 平原丘陵半山区深山区 4.你村有以下哪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新型职业农民 5.你村销售农产品的最主要渠道是 企业订购或收购合作社统一销售商贩上门收购自己到市场上销售其他 6.农业生产过程中最担心的变化 生产资料上涨农产品价格下跌补贴政策会变旱涝病虫害农技跟不上雇工难 7.你村在农业生产经营中需要政府做什么 [多选题] 加大农业直补提供技术服务加强职业农民培育提供融资支持建立 信息平台协助土地流转其他 8.农机的使用方式 部分自给完全自给农机部门提供 9.生产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民间高息借贷农村信用社借贷 10.当前约束进一步扩大规模的因素 [多选题] 土地承包期短 个人经营能力 有限缺少技术 资金不足 11. 你认为当前农业生产中遇到的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 [多选题] 良种供应 技术推广 农资价格高 劳力少

价格低 环境污染 其他 12. 你认为目前制约你靠农业发家致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产品销售困难 种植面积不够 生产工具落后 劳动力不足 缺乏技术指导 其他 13. 你认为政府对农业的资金扶持重点应该放在哪里? *为农业提供技术支持 提供先进的生产设备 提供农业销售渠道的信息 新办农业农产品公司,对农产品深加工 其他 14. 有没有参加农业保险 * 没有 有 15. 你村是否有家庭农场 * 有 无 16. 本村的家庭农场是否经过注册? * 是 否 17. 本村家庭农场的经营形式是 * 个体工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物联网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构建与应用项目可行性报告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物联网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构建与应用

一、本项目针对的相关民生问题及科技需求 1.背景和民生问题 中共十八大提出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突出强调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当前农村劳动力极度匮乏、农业生产管理粗放,机械化程度较低,生产成本持续增高,已经不能满足我市“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需求,同时我国农业农村信息服务基础薄弱,农民信息获取能力差、信息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严重影响了农业科技推广速度及农业经济发展,已成为制约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 中共十八大提出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突出强调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我国目前进城务工人员超过2.4亿,农村“谁来种地”、“谁来养猪”已成为绕不过去的严峻问题,还有,近年来,我国农产品价格屡屡暴涨暴跌,这与我国小生产大市场,农民没有组织起来有很大关系。 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的背景下,只有进行农业经营机制的改革创新,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种粮大户、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通过种植专业化、生产组织化等改革,切实提高农民的收入,才能真正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行动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 00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3年11月12日

塔河县宏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隋士波、张宝洲、于连业、杨万录、白雪峰、杜强6发起,于2013年11月12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塔河县宏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300万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隋士波 本合作社住所:塔河县十八站乡????? 邮政编码:165201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内容如下:生猪、牛、马、羊养殖、收购、销售及其品种繁育和改良。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实物和货币。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塔河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 第十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10%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调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调查 随着中国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显示出发展生机与潜力,已成为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 调查数据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盈利能力、资金来源、市场导向、产品认证、品牌建设、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通过我对廊坊市新型农业园区的调查我发现。其经营者大多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积极参与技术培训,拥有一定的非农工作经历。与此同时,他们在融资、土地获得、服务体系、政策效率、后继人才等方面仍面临困难和挑战。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建立农业经营者的退出与进入机制,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是现阶段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 一般而言,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这种多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等。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同的是,农户(家庭农场)仍然是中国农业

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但是,随着中国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革、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加快,中国农户群体开始逐渐分化,农业经营者分化为传统农户、专业种植与养殖户、经营与服务性农户、半工半农型农户和非农农户五种主要类型。其中,专业种植与养殖户,被称为专业大户,是指以农业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为主,初步实现规模经营的农户。有学者认为,与大规模的机械化农场相比,劳动和资本双重密集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家庭农场)更加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是在现有城市化及土地流转水平下解决农业隐性失业、收入低下、产业升级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出路所在。 通过我对廊坊市新型农业园区的调查,我发现。尽管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分配机制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但从本质上看,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具有适度的经营规模和带动效应;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较充足的资金来源;市场导向性强;注重品牌建设。结合调查所得的资料和数据,本文给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分析:(一)经营规模较大,呈现辐射带动效应 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改变了农业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如果说农业专业大户是以其土地经营规模大为主要标志,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走的是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道路,它们通过组织模式与利益机制的创新,实现了社员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作社经营规模化,这将是中国小农基础上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的重要方向。被调查的农

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大、投入高,对金融机构融资依存度远高于传统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初期需要投入较大资金,用于预付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大型农机具等,而自有资金严重不足,急需金融机构资金支持;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生产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对仓储设施、信息化设备、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要求增多,产生大量固定资产融资需求;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一定规模后,在资金结算渠道、季节性流动资金、原料储备资金、生产流动资金需求等方面,更需要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主要用途在开展农产品加工、扩大种养规模、购置大型农业机械设备等方面,需要长期贷款期限予以匹配。金融服务需求由单一的存贷款向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转变。当前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更为广泛,由过去单一的存款、贷款转变为对结算、汇兑、保险、理财等广泛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1、合作社发展情况。根据农业局对农民合作社备案情况看,截止到2014年10月31日,全县有各类农民合作社567家,比较规范的82家。其中:列入农业部、发改委等12家部委示范社名录的合作社1家(天中山药合作社),省级示范合作社6家(5月新批准5家)(天中山药合作社、定陶县中远蔬菜专业合作社、菏泽惠优蔬菜专业合作社、定陶县泰兴富

硒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定陶县冉固镇昌发养猪专业合作社、定陶县万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市级明星合作社5家(天中山药合作社、中远蔬菜合作社、冉堌昌发养猪合作社、泰兴富硒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天蓝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市级优秀示范社12家:泰兴富硒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健卫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兴陶蔬菜专业合作社、天蓝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鑫利源养鸡专业合作社、万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菏泽惠优蔬菜专业合作社、定陶县含宇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定陶县振华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定陶县有才绿化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定陶县冉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菏泽民之仓粮食专业合作社。 今年5月择优推荐定陶天中陈集山药专业合作社和定陶县中远蔬菜专业合作社2家农民合作社为国家级示范社。推荐定陶县润田灌溉服务中心为国家级用水示范组织。尚未批复。 2、家庭农场发展情况。截止到三季度末,全县经工商登记注册且在农业局备案的家庭农场21个,其中从事种植业的有19个,种植业中从事粮食、蔬菜生产的16家,从事水果、蔬菜生产的3家;从事种养结合的有2个。家庭农场土地流入面积5786亩,平均每个家庭农场263亩。 3、专业大户发展情况。据统计,全县共有种粮大户69个,涉及村数54个,总种植面积22137亩,涉及产业主要有小麦、玉米、大豆、水稻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困难与对策建议

马敬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困难与对策建议 作者:马敬桂时间:2016-06-20 近几年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为基本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的客观要求快速发展起来。显示出了在工业化、城镇化大背景下如何解决谁来种地养猪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但现实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也面临着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 一、规模难扩大。土地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业经营发展的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实现规模化经营,首先就要解决“地从哪里来的问题”。在当前土地制度背景下,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种养业规模是基本出路。然而我国分散经营的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方面普遍存在流转不畅、纠纷频出的现象。一是农户对自己承包地的法律保障权利心存疑虑,担心土地流转出去后会失去土地,有的农户宁可土地闲臵也不愿流转;二是土地流转合约不完善纠纷不断。至此农户流转意愿不强,守地不转现象普遍,即使流转也是短期流转,而且租金随租地人收益增加年年看涨。以致新型经营主体感到一年忙到头主要就为农户们忙了一场,不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投资经营。 二、资金难到位。经营者规模越大,资金筹集越困难,就越需要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除了少数地区外,现在农村大部分地区没有专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支持政策。在遇到资金短缺时,他们大部分会自行想办法解决,或者采取找个体经商户

赊欠农资,待收获后以物抵扣的方式偿还,但这一般需负担高息。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缺乏金融机构规定的信贷担保和抵押物,而农业生产周期长、风险大,因此很难得到贷款。这种状况影响相当一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常运行和规模扩大。 三、技术难匹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培育和持续发展离不开技术的支撑与引领。常言道,农业发展一靠政策,二靠技术,三靠老天爷。如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不能充分有效地运用现代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那它与分散的农户相比就难以显示出经营上的优势。然而当前的农业技术供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先进农业科技有效供给不足,特别是先进的实用技术普及不够;二是农户的技术获取能力、消化能力与利用能力不强,直接影响了农业技术成果转化的速度与效率。 一、稳定农村土地制度,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第一,尽快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长久不变和土地承包期限的具体年限,稳定农户对承包地的预期和承包权,完成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从法律上让农民吃下定心丸。第二,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包括建立专业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加强对土地流转有效监督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等,确保土地流转合约的规范和有序执行。第三,建立土地流转激励机制。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将新增补贴增量主要用于补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积极流转土地的农户,引导和鼓励农户积极开展土地流转。比如,对每流转一亩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主体经验交流材料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主体经验交流材料 新型农业主体经验交流材料 创新机制多措并举 全力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近年来,千阳县按照“龙头企业引领,合作组织带动,能人大户示范,园区化发展”的思路,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提高农民 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来抓,通过创新机制、拓展服务、强化保障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生力军。目前全县共发展种养大户481户,其中百亩以上98户,种植面积3.3万亩;注册成立家庭农场40户,经营面积达到8145亩;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192个,注册资金1.88亿元,入社社员5764人;引进海升、华圣、锦泰、鲁桑园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8家,规模经营面积达到3.2万亩,建成现代农业园区17个。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主要做法是: 一、突出三大举措,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一是政策引导。县上组织农业、发改、工商等相关部门围绕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内容,深入一线开展调研,以县委文件印发了《千阳县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千阳县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壮大农业经营主体的

意见》,形成了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宣传引导。 深入农业产业发展重点村,通过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全方位宣传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等加快发展新型经营主体的相关政策,激发群众发展新型经营主体的热情。在南寨、张家塬、崔家头等镇召开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座谈会5场次,积极宣讲各级政府鼓励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优惠政策。三是典型引导。筛选出年种植400多亩粮食的大户张瑞民,种植小麦980亩、养羊270只、牛100头的满建军家庭农场,返乡创业农民李金妮成立的天山香瓜果专业合作社等6家规模较大、管理规范、效益较好的先进典型作为示范,在举办的职业农民培训班上现身说法宣传经验,并组织有发展愿望的种养大户和农民代表到典型示范户参观学习,形成了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夯实三大基础,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一是优先注册登记。在市民中心大厅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绿色通道”,并推出了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对名称核准、申请材料的整理提供“保姆式”登记咨询服务。对新成立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坚持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降低登记门槛,鼓励加快发展。二是加快土地流转。借助全国首批土地承包确权登记试点的机遇,率先开展了土地确权登记。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纠纷仲裁委员会,印发了《千阳县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意见》,促进土地向新型经营主体规

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大、投入高,对金融机构融资依存度远高于传统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初期需要投入较大资金,用于预付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大型农机具等,而自有资金严重不足,急需金融机构资金支持;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生产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对仓储设施、信息化设备、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要求增多,产生大量固定资产融资需求;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一定规模后,在资金结算渠道、季节性流动资金、原料储备资金、生产流动资金需求等方面,更需要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主要用途在开展农产品加工、扩大种养规模、购置大型农业机械设备等方面,需要长期贷款期限予以匹配。金融服务需求由单一的存贷款向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转变。当前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更为广泛,由过去单一的存款、贷款转变为对结算、汇兑、保险、理财等广泛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1、合作社发展情况。根据农业局对农民合作社备案情况看,截止到2014年10月31日,全县有各类农民合作社567家,比较规范的82家。其中:列入农业部、发改委等12家部委示范社名录的合作社1家(天中山药合作社),省级示范合作社6家(5月新批准5家)(天中山药合作社、定陶县中远蔬菜专业合作社、菏泽惠优蔬菜专业合作社、定陶县泰兴富硒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定陶县冉固镇昌发养猪专业合作社、定陶

县万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市级明星合作社5家(天中山药合作社、中远蔬菜合作社、冉堌昌发养猪合作社、泰兴富硒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天蓝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市级优秀示范社12家:泰兴富硒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健卫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兴陶蔬菜专业合作社、天蓝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鑫利源养鸡专业合作社、万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菏泽惠优蔬菜专业合作社、定陶县含宇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定陶县振华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定陶县有才绿化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定陶县冉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菏泽民之仓粮食专业合作社。 今年5月择优推荐定陶天中陈集山药专业合作社和定陶县中远蔬菜专业合作社2家农民合作社为国家级示范社。推荐定陶县润田灌溉服务中心为国家级用水示范组织。尚未批复。 2、家庭农场发展情况。截止到三季度末,全县经工商登记注册且在农业局备案的家庭农场21个,其中从事种植业的有19个,种植业中从事粮食、蔬菜生产的16家,从事水果、蔬菜生产的3家;从事种养结合的有2个。家庭农场土地流入面积5786亩,平均每个家庭农场263亩。 3、专业大户发展情况。据统计,全县共有种粮大户69个,涉及村数54个,总种植面积22137亩,涉及产业主要有小麦、玉米、大豆、水稻等。 4、龙头企业发展情况。根据统计数据分析,全县共有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116家,其中省级重点龙头企业3家(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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