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及公安机关管辖部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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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及公安机关

管辖部门一览表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条文罪名(案件)管辖部门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09条叛逃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10条间谍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12条资敌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修正案(三)》第1、2条)决水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爆炸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案)(消防部门管辖的案件)

(《修正案(三)》第1、2条)过失决水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过失爆炸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案)(刑事侦查部

门管辖的案件)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资助恐怖活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案)(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案)(消防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

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走私核材料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走私假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走私文物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走私贵重金属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52条第1款走私淫秽物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修正案(四)》第2条)走私废物罪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取消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定废物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

件)

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2条妨害清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条伪造货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3条变造货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74条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款(《修正案》第3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5条高利转贷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86条第1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款违法发放贷款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87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90条逃汇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91条洗钱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93条贷款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偷税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02条抗税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08条第1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押税款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16条假冒专利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22条虚假广告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23条串通投标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26条强迫交易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29条第1款、第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230条逃避商检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36条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的案件)

第237条第1款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款猥亵儿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39条绑架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41条第1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42条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44条之一(《修正案(四)》第4条)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6条侮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除外)

诽谤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7条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53条第1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54条报复陷害罪

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56条破坏选举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除外)

第258条重婚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59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60条虐待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除外)

第261条遗弃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62条拐骗儿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抢劫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64条盗窃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66条诈骗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67条第1款抢夺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68条聚众哄抢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70条侵占罪

第271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77条妨害公务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9条招摇撞骗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82条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

件)

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

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9条侮辱国旗、国徽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0条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案件由治安部门管辖)

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部门管辖)

第301条第1款聚众淫乱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03条赌博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04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305条伪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07条第1款妨害作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10条(第362条)窝藏、包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4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

第316条第1款脱逃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

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17条第1款组织越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

第2款暴动越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

聚众持械劫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20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案)(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23条破坏界碑、界桩罪(案)(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324条第1款故意损毁文物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款过失损毁文物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26条倒卖文物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

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DOC)

危害国家安全罪 概念: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体: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客观方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观:故意 一、危害国家主权与领土的犯罪 二、危害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犯罪 补充:(武装叛乱、暴乱罪) 在犯该罪的同时还犯有其他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犯该罪要有主观上的故意,有实施叛乱、暴乱的故意。 三|、投敌、间谍、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司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公共生活的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一、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①危险犯;一般为自然人; ②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则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在人群密集区架车撞人、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制造输送坏血、使用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等。 二、破坏公用设施、设备罪

补充:以上犯罪均有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主观表现为过失;刑责上为3~7年,情节轻的3年以下,拘役 ①危险犯,设施必须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过程中。 ②严重后果者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2、过失犯上述的罪: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四、违反爆炸物管理规定的犯罪

1、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罪: 2、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罪:无“邮寄”一项。 注:危险物质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纯正“单位犯”,依法有权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三种行为情形:A)超限额、品种;B)无号、重号、假 号;C)非法销售或出口枪支内销。 4、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盗窃、抢夺罪:直接故意。 5、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劫罪:直接故意,盗、夺、抢国家机关、军警、民兵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6、枪支--非法持有、私藏罪:须为明知,不知者不罪。(非其他罪则*这条)。 7、枪支--非法出租、出借罪:对于配公务用枪者--行为犯;对于其他依法配枪者--严重后果才犯罪。注意共谋作案者可能成立共犯。 8、枪支--丢失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过失,严重后果→才犯罪。 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明知,非法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1998-1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公安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侦查犯罪的职责,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的职责任务和部机关的机构设置情况,1998年10月26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确定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确定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 公安部划分各有关业务部门案件管辖分工,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各有关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与其职责权限相一致,与其管理职能相一致。 (二)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各有关业务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要按照侦审体制改革的要求,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直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中间一般不再移送其他侦查部门,避免交叉扯皮、互相推诿,并应加强协作和配合。 (三)充分考虑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案件管辖分工,要综合考虑案件管辖的历史情况、机构设置以及各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警力。 (四)充分发挥侦查部门和行政管理及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为避免案件管辖过于分散,确定管辖刑事案件的部门主要是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

侦查、刑事侦查和禁毒部门,治安、边防、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与其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部分刑事案件。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信息通信部门虽然不承担案件管辖的任务,但对职能管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的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积极协助、配合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整体作战能力。 二、关于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与协调问题 由于《刑法》中有关罪名的规定和公安部侦查部门设置及其职责任务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必然产生部分案件的共同管辖问题,有必要对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由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共同管辖。对于具体案件的立案,应当按照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及时侦破案件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管辖部门。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在立案查处工作中加强衔接和配合。 (二)《刑法》第300条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中,利用迷信的犯罪案件由治安管理部门管辖,其他案件由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 (三)《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治安管理部门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也可以立案侦查。

(完整版)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注意: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1 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周岁的人不犯16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14周岁的人,3、不满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 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制造民族

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3.间谍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

○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

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 原文地址: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作者:大理著名专家律师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含修正案八) 【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 33.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 2、对于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以及流窜作案、共同犯罪中的成员交叉作案、侵财案件中派生出的窝赃、销赃等涉及不同地区管辖的案件,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商请检察院同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原办案部门管辖。 3、刑事案件原则上按管辖立案,嫌疑人跨地区实施多起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分别立案,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犯罪方法、行为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案件,或者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案件,只要受案单位对其中一种罪名具有管辖权,即可受理立案。 4、同一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双方当事人相互指控对方犯罪的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 5、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向几个公安机关报案的,各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均应受理,经查确系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根据案情和管辖原则移交,或者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确定管辖后的受案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报案人。 6、各部门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依照《沈阳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

件管辖分工规定》执行。但是依照管辖规定由刑侦部门管辖的案件,由发案部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履行立案程序。市局其他业务部门按照管辖分工履行立案程序。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照市局各主管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由市公安局管辖,市局相关业务部门直接或牵头办理。 8、受案单位认为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在接受后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有关部门协调或指定管辖的,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接受和办理。

《新刑法罪名》及《刑事案件管辖分工》

《新刑法罪名》及《刑事案件管辖分工》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一、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27种): (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背叛国家案(第102条) 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案(第107条) 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 9、叛逃案(第109条) 10、间谍案(主要是发生在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的案件)(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 12、资敌案(第112条) (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

列案件: 13、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1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第249条) 1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第250条) 1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条) 1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第251条) (三)《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282条第1款) 19、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 20、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门器材案(第283条) 2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门器材案(第284条) 22、侮辱国旗、国徽案(第299条) 2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其中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由治安部门管辖)(第300条第1款) 2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其中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部门管辖)(第300条第2款)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25、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案(第311条) (四)《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26、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

(完整word版)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罪刑各论概说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19、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20、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邢度的法定刑。 2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邢度,只规定对该种犯罪应予惩处。 2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邢度。 23、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是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后)最新刑法罪名一览表(468条)讲解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468个) 截止2015年10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改内容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 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 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 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 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 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120条之 五,刑法修正案九 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刑 法修正案九 38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原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深度解读》) 孙茂利 来源:2013年2月20日《法制日报》第9版 【作者简介】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一级警监,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博士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完善,涉及到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对侦查工作影响重大而深远。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对1998年发布的原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及时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此次修订《程序规定》,突出体现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的理念,一方面,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在严格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规定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另一方面,注重结合公安侦查工作实际对有关完善侦查权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范执法活动,提升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能力。 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程序规定》在严格忠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律师辩护权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进一步细化规定,使有关程序更具可操作性。 1、明确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范围 结合侦查工作需要,《程序规定》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细化为“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并要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保证辩护律师更加全面、及时了解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利。 2、取消涉密案件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程序规定》,所有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不经批准直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通过上述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知悉,并充分行使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3、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 一是明确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这里的“会见到”,是修订过程中专门增加的,以保证律师在提出会见要求后,能够在法定时限内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二是取消了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并规定律师会见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我们考虑,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一项基本权利,对这两类案件也要尽可能准予律师会见,因此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 1.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适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 人质的行为 3.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4.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6.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7.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8.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9.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 10.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务的行为 11.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未还,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母亲的眼神是那么的慈爱,自打儿女呱呱坠地起,那一抹温柔的眼眸,就有如一道无形的细线,系在儿女的身上,儿女走到哪里,母亲的牵挂就延伸到哪里。冬天怕儿女冻着了,夏天怕儿女热着了;晴天怕儿女晒着了,雨天怕儿女淋着了…… 担忧似乎就是母亲的专利,操心好像就是母亲的代名词。俗话说得好“儿行千里母担忧”,若想让母亲不为儿女担忧,不为儿女操心,那似乎是毫不可能的事。所以,母亲就习惯性地用她那无言的牵挂,默默地守护着自己的儿女,寸步不离。 无论什么时候,母亲都不会嫌弃自己的儿女,不会置自己的儿女于不顾。母亲像蜡烛,燃烧自己,只为照亮儿女的人生路;母亲像雨伞,挡住狂风暴雨的吹打,只为给儿女一份温暖;母亲像孺子牛,用自己的血汗,哺育儿女茁壮成长。 母亲是山,总能包容儿女的过错;母亲是水,总能涤尽儿女心灵的污垢;母亲是树,总想为儿女洒下一片阴凉;母亲是路,总是尽力为儿女铺就一条阳光大道。 儿女的生日唯有母亲不会忘记,儿女打个喷嚏唯有母亲会在意,儿女的喜好唯有母亲能铭记在心,儿女的点点滴滴就是母亲的整个世界。 母亲的一辈子好像就是为儿女而生,为儿女而活。一天天、一月月、一年年、一辈子,母亲不停歇地为儿女操劳,用她那无声的母爱,缔结母子情缘,生生不息。 母亲是世界上最平凡的女人,她却倾尽自己一生的心血来书写那份最伟大、最无私的母爱;母亲是世界上最柔弱的女人,她却用自己瘦弱的双肩诠释出一份最坚强、最刚毅的不屈精神。 母亲是平凡的,母爱却是伟大的;母亲是平实的,母爱却是绵长的。天底下的母亲,高矮、胖瘦、容貌不一,但为子女奉献的精神却是一样的可贵,期盼子女成龙成凤的心愿却尽皆相同。

(完整版)刑法分则课件(9)_0

---------------------------------------------------------------最新资料推荐------------------------------------------------------ 刑法分则课件(9) 主编: 李洁副主编: 张旭徐岱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导读: 刑法各论是刑法学的组成部分,与刑法总论共同承担着认定犯罪、适用刑罚的重任。 本章是各论的概述,概括介绍了各论的研究内容、刑法分则体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等内容。 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起着指导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发展刑法总论、完善刑事立法的重要作用。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个种类,并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列。 刑法分则规范由罪状、法定刑和罪名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一般原理,刑法分则研究每个具体罪名的认定及应受的刑罚。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 1/ 12

关系。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与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相对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构成。 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一一般般与与特特殊殊、抽抽象象与与具具体体的关系。 总论研究的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共通性规定,是一般性的问题,起指导、补充各论的作用,而各论研究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特别的规定,对总论起着补充和深化的作用。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一)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 研究刑法各论对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事立法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在: 1 指导司法实践的正确定罪和量刑 2 发展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 3 完善刑事立法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方法各论所研究的刑法分则的规定是一个个具体罪名的规定,具有多样性、多变性的特征。 因此,在对刑法分则展开研究的时候,必须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 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 与时时俱俱进进的方法。 理论论联联系系实实际际的方法。 1 、与 2 、理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一、刑

公安部修改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修改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和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

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将第十五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修改为: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整理

刑法各论概说 条文结构:罪状+法定刑 罪状包括基本罪状,加重、减轻罪状。 分则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 简单罪状(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空白罪状(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 法定刑包括绝对确定、相对确定、浮动法定刑。浮动法定刑:1.只见于罚金刑;2.只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3.罚金的具体幅度根据案件的一定事实确定。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司法中的适用。 法条竞合的适用: 1.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该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a.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该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b.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法律明文规定按照重罪定罪量刑;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是也没有作禁止性规定,且按照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定罪量刑。(保险合同诈骗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罪名主体主 观 方 面 客体客观方面处罚 间谍罪明 知1.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 谍;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 代理人的任务,进行间谍 活动;3.为敌人指示轰击 目标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明 知 1.机密级 2.三项以上国家 秘密级3.对国家安全和 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 的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5 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 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特别 恶劣的,可以处死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 机构、 组织或 者个人 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 叛逃罪国家工 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从重 处罚

犯罪类型分类一览表

社区矫正犯罪分类一览表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 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2、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 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33、犯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3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6、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

精心整理 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 2005年12月30日?公通字[2005]100号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派出所工作改革和刑侦工作改革的总体部署,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派出所、刑警队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明显提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改革过程中思想认识不统一、改革措施不到位,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派出所与刑警队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协作配合不够密切,领导协调不够有力,奖惩机制不够合理,从而影响了这两支队伍作用的发挥。针对这些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加强1 2 (1)(2)(3)(4)(5)3(1)(2)(3)(4)(5)(6)(7)(8)(9)投放危险物质案; (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对发生在辖区内、已查明属于上述十一类刑事案件的,应按照《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先期处置后,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办理,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4、派出所和刑警队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精心整理 5、治安情况复杂、警力较为充足的大中城市和县城镇派出所,可以成立专业办案队伍,负责承担治安案件和第2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办理任务。警力较少的小城镇、建制乡派出所或5人以下派出所,原则上只设办案工作岗位,不另设专业办案队伍。 6、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旗)公安局要根据本辖区行政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状况、治安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划分若干个侦查破案责任区,在每个责任区内建立一个刑警队,承担辖区内侦查破案和办案任务。责任区刑警队应当独立建制,由所属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直接领导和指挥。 7、县、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及其它侦查部门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派出所、责任区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业务指导。 二、建立派出所与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8、派出所与刑警队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搞好侦防衔接,以防强侦、以侦促防,真正在基 9 10 保护11派出所12 13 14 15通16 17必须同时加强,不可偏废。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公安工作全局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协作配合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政策导向、领导指挥、警力配置、警务保障等方面大力加强这两支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真正把派出所建成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的主力军,把刑警队建成侦查破案与打击犯罪的主力军。 18、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基层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犯罪工作的深入发展。县、市公安机关一把手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派出所和刑警队,切实加强分类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19、各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工作指导部门和刑侦部门要建立联系沟通制度,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定期研究派出所、刑警队协作配合工作,理顺关系,提高派出所、刑警队的协作配合能力和水平。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 第一分考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分考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抗税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分考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 动罪 第四分考区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 第五分考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刑法目录,刑法罪名一览表(468个)

刑法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罪名的历史沿革 一、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后,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了413个罪名。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共确定了414个罪名。 二、97年刑法于生效施行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对罪名有所增减。为了避免检察院和法院对罪名的规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罪名进行了调整:修改了16个罪名(其中1个罪名修改为2个罪名,即修改增加了1个罪名),新增了5个罪名,取消了2个罪名。《补充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终于有了准确的数字,为418个。 三、2003年8月2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了4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22个。 四、2007年11月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修改了8个罪名,新增了14个罪名,取消了1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35个。 五、2009年10月1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修改了4个罪名,新增了9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44个。 六、2011年5月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了7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51个。 七、2015年10月30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修改了13个罪名(其中有两处由2个罪名合并成1个罪名,即修改减少了2个罪名),新增了20个罪名,取消了1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68个罪。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1、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第2款,《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第4款,《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3、逃税案(《刑法》第201条,《修正案(七)》第3条,取消偷税罪罪名) 4、虚开发票案(《刑法》第205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3条) 5、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10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5条) 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修正案(七)》第4条) 二、治安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修正案(八)》第24条,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2、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修正案(八)》第41条)

4、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5、污染环境案(《刑法》第338条,《修正案(八)》第46条,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6、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7、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三、刑事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刑法》第151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1条,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2、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5、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刑法》第262条之二,《修正案(七)》第8条)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中,发现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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