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报建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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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报建的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和搭建临时工棚、排棚等均须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建审批。消防报建,应由建设单位办理,其他单位不能代行办理。具体程序和步骤如下:

一、报建程序:

1、选址方案审核

新建项目首先要进行选址审核。由公安消防部门对新建项目消防安全进行综合评估。征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新建项目的初步设计。

2、初步设计审核

初步设计图纸送交公安消防部门后,公安消防部门将对图纸初步设计的整体布局、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疏散条件、消防给水以及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等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可进行正式设计。

3、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建设设计防火审核是主要的建筑审核程序,办理审核时,要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附送有关图纸、文字说明及上级部门的意见。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

4、自动消防系统设计审核

建设单位委托的自动消防系统设计、施工单位,须持有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资格证"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认可证"或"许可证"。设计图纸和文字说明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和资质证明由建设单位送交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和施工。

5、装修审核

建筑内部装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顶栅、墙面、地面、隔断。民用建筑还包括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报建时要送建筑平、立面图、电气室内配线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空调平面图、消防系统图、装修说明(含使用功能、采用可燃材料还是非燃材料、数量、面积等)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同时应有消防部门的检测报告。

二、报建手续:

1、到消防部门领取《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该表由建设单位填写,经本单位防火责任人签名后,送经主管厅、局、总公司保卫部门审查,提出意见。

2、附一份申请报建的公函给消防部门,注明建筑地点、规模、使用的功能等。

3、附送报建图纸资料,包括方案审核、线红图、总平面图、建筑设计及水电设计的简要说明。

4、各兴建单位在设计部门对建筑物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兴建使用部门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有关图纸、资料一并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作原料的厂房和车间,还应另附防火说明书。

5、图纸、资料送到消防部门后,由消防部门安排时间进行现场勘查及复文,具体时间可由建设单位与消防部门商议确定。

6、承建工程的单位,除承担施工任务外并有贯彻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责任,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原消防设计的设置,对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的建筑,有权拒绝施工。

三、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未经消防验收就自行开业和使用的工程项目,按违章使用处理。消防验收手续如下:

1、消防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初步自查验收。

2、自行验收后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登记表》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确认。并附上国家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并经省公安消防监督部认定的产品资料。

3、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登记表》和有关消防竣工图纸资料送消防部门审核,由消防部门在十天内安排时间作最后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附带说明:

1、小型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可免除选址方案审核和初步设计审核两项,直接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手续。

2、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必要时,公安消防部门应派员到现场检查施工情况。

3、各单位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如需要搭建排棚、临时宿舍等也要向消防部门报建,填写《搭建临时建筑申请表》和《临时建筑平面布置图》各一式三份,分别签本单位防火责任人、上一级主管部门保卫处(科)审查加具意见盖公章后,然后加具批复意见。报建单位凭发给的《搭建临时建筑许可证》,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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