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安置问题

失地农民安置问题
失地农民安置问题

失地农民如何“安”?

——基于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拆迁问题的研究

一、前言

如何在执行征地政策中体现人文关怀,保障农民的利益,让失地农民生活有保障、创业有基础,如何才能真正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的利益至关重要,现就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掌握的一些基本情况,梳理归纳如下:

二、事件描述

2016年初,为打造西部地区物流内陆港,西安铁路局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境内打造宝鸡阳平铁路物流基地,该基地总占地2379亩,计划总投资20亿元。按照宝鸡阳平铁路物流基地总体规划,阳平镇范围内共需征地920亩。目前,已征地696

亩(窑底村已征地358亩,宝丰村已征地78亩,同心村已征地260亩),剩余224亩土地未征收(同心村宅基地140亩、苗圃大棚等74亩、公坟10亩)。

物流大道范围内需征地72亩,目前已征收32亩,剩余40亩未征收。阳平镇同心村涉及拆迁安置群众共计408户,其中阳平铁路物流基地范围内316户,物流大道范围内56户。

在拆迁过程中,多次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被征地农民因赔偿标准不统一、村干部未通知入户代为签字、政策不了解等问题多次与镇村相关单位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在未征收的土地中多为宅基地及耕地,村民大多担心搬离老宅远离村庄,无法适

应城市生活以及失去土地养老无依等问题不愿签字。

三、政策依据

按照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及省国土资源厅新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今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照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筹集。不论任何项目征地,用地单位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从当地所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不足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拟定和审核工作,督促检查保障措施的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的征地数据、资料,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作为是否批准供地的必要依据;财政部门负责征缴社会保障费,协调落实由政府承担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把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土地面积标准由各市区统一规定)的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乡(镇)政府(街办)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通知》规定,各地制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要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明确社会保障资金的

筹资渠道,合理确定社会保障费缴纳标准。

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印发后开工建设的铁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建设方或中、省协商确定的缴纳方按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每亩1万元)列入征地成本,随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一并落实并向人社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缴纳。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印发前,铁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工时,地方政府尚未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缴纳标准的,不再补缴该项费用;已经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缴纳标准的,按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突破每亩1万元。铁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通过补征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留地安置、增加安置补助费等方式保障了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不再补缴该项费用。

《通知》同时指出,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对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落实虚假凭证的、对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落实虚假审核意见的、对侵占、截留、挪用或以任何理由批准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行为,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应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有关情况要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知》要求,市、县级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和落实,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保障方案的落实,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保值增值。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费征缴情况,适时对保障标准进行调整。重大

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016年12月31日前,省上对市、县两级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通报。

我们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补偿安置费基本上遵照《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结合本地土地市场运作情况,给予比较合理的补偿。县城规模控制范围内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每亩大部分均在45000-49800元之间,乡(镇)村庄规模范围均在20000-22000元之间。自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后,县城规模控制范围内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标准有所增加,每亩均在53000-56000元之间。按照有关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费基本上兑付到位,其使用情况是按人平均分配,同时村组进行了新的土地调整。该地区群众生活主要依靠种植和外出打工收入维持。他们的生活来源主要靠第三产业(服务业、经营蔬菜、水果销售、交通运输服务、外出打工、门店租赁)和农业种植,年人均收入2500-3000多元左右,农业收入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随着经济发展,用地需求在一段时期处于高位态势,保障发展及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四、事件分析

按利益主体分析

政府----没有健全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失地农民就业安置难。目前,我区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主要以货币安置为主,安置方式仍比较单一,大多数失地农民长远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尽管近年来我

们按照有关政策,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最大限度地保证失地农民原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同时,采取农业安置(即留地安置)的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同意他们开发一定数量地块,建设“底层店面,上部居住”商业用房,作为农民经营性收入的来源。但这仅仅是一个初步尝试,相配套的政策规定还没有出台。同时这种办法也仅仅局限于城市和城乡结合部有条件的地方。而对那些远离城镇、远离工商业集中区的地方,留地安置不具备实施条件,失地农民获得新的生产资料,开辟长期、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难以实现。因此,多形式多渠道综合考虑被征地农民“少地”或“失地”后不“失业”,不失去生活来源,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确保农村稳定是当前征地工作的头等大事。

另外,目前还没有制定出统一的土地补偿和拆迁赔偿标准。过去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一直参照《土地管理法》中的产值核算方法和土地市场状况进行补偿。

村民---被征地农民长期形成的征地补偿支配方式和观念需要改变。征地工作难搞,其实难在失地农民无法尽快完成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一味提高征地补偿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民的长远生计。据调查,80%以上失地农民希望征地补偿、安置费一次性到位,并一分不留分完。他们在支配征地补偿款时,通常6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30%用于消费性投资,用于生产性投资的不到10%。村、组如果想用一点征地补偿款搞公益事业或办集体经济实体,往往得不到支持和理解。因此上,正确引导被征地农民转变陈旧落后生产和生活方式,响应政府各种安置办法是今后征地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企业一一些单位在协议征地过程中,为了抢时间,常常突破实际地价,额外提高补偿标准,由此经常出现相邻地块由于用地单位不同

导致地价不同,且差距较大,引发了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虽然从2006年3月28日起,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取缔了协议征地,但至今仍没有制定出明确统一的区片综合地价和年产值标准。对被征地农民的青苗及附着物赔偿参照阎禹高速公路征地赔偿标准,其赔偿标准从实际操作情况看,项目不细,标准尺度难以把握,给征地补偿工作增加了难度。

四、解决失地农民安置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探索研究和解决征地农民安置问题,把征地制度不断引向深入是当前促进农村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课题。

1、各级政府必须在征地工作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征地过程中必须征求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公开征地程序、补偿安置标准及使用管理情况;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才能动工用地;防止拖欠征地补偿费,增加工作透明度;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2、制定统一征地补偿标准、稳定地价。

现行《土地管理法》只以“产值倍数法”对征收耕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按成本价补偿还是按市场价补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征地工作中,要求提高土地补偿费标准和青苗、地面附着物赔偿标准是多数人关注的焦点。过去执行的“产值倍数法”与土地市场状况相结合的办法所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因为缺乏政策性和统一性,因此在征地操作过程中,出现随地就价,补偿标准不一,同地不同价的问题。2004年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和年产值标准,许多地方已陆续出台。

目前,我县区片综合地价和年产值标准方案已报省国土资源厅待批。一经省政府批准,要尽快落实,以解决目前征地补偿标准不一,同地不同价的问题,保持地价的相对稳定。

3、制定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机制。

改变现行的单一货币安置为货币补偿、留地安置、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相结合的模式,这需要公安、民政、社保、财政、国土等部门的相互协作。如对县城规模控制范围内的村组,政府可预留耕地5%给被征地集体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即采取就地城市化的原则,让征地农民在紧临工商业区、开发区建设开发带,使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这一安身立命的生产资料后,很快获得“出租房”“店面”等新的生产资料,使他们有新的经营性收入来源。还可以允许集体组织将预留土地委托给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市场运作。对那些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失地农民,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待遇,政府给办理城镇户口,只要符合城市低保条件,即可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失地农民子女进县城学校就读,要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对待,免收借读费。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计划每年对一定数量,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但没有劳动技能的失地农民免费进行一次技能培训。把失地农民再就业纳入整个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之中,推荐他们到县内企业就业或组织外出务工。民政部门对失地农民中丧失劳动力,生产生活确实困难的要进行广泛调查,针对不同类型,提供不同标准的社会救助。卫生部门对失地农民中的困难户在就医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对失地农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管理费给予优惠。对经营所需的场地,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电力、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便利条件。县财政每年可在全县土地出让总收入和支付被征地

农村集体组织土地补偿费中提取1%,建立失地农民社保基金,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等。从而保障失地农民在生产、生活、教育等方面,不仅保持原有水平,而且更加有保障、有提高,以促进农村发展和长治久安。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论文参考】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摘要】自古以来,农民从出生到死亡都是自己一力承担,但如今,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靠土地为生的农民他们失去土地,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来源与生活保障。对于日益突出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中,如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使其老有所依,成了影响社会繁荣与稳定的关键,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1.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使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 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不仅仅只是土地,更多的是土地所带来的各种权益。失去赖以安生立命的土地,使失去土地农民形成一个特殊的人群在社会中游离不定。据有关方面的预测:1997年至2010年,耕地减少面积至少1.6亿亩,其中建设占用4500万亩,生态退耕6000万亩,灾毁2500万亩,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3000万亩。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超过1亿。在全国众多的城市中,浙江省台州市也在这进程中不断繁荣发展, 在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物质利益同时,失地农民问题也随之而来,那么台州这个城市又是怎么来看待该问题,如何对这样一个问题进行妥善解决呢? 1.1失地农民的形成与发展 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部分群体。失地农民,即具有农村户籍,因失去土地及土地上着的包括财产权利、基本生活保障权利、就业权以及一系相关权利,被人雇佣从事非农职业的一类特殊社会群体。在我国主要是因指那些因城镇建设、经济发展、公益性事业所需依法征占土地后由于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农业户籍人员。需要说明的是文所写的失地农民包括全部失地和部分失地两种。被征收的土地全都属于基本农田。 1.1.1城市发展与失地农民的形成 土地是城市的依托,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作为保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部分农民必然失去土地,向城市转移。城市发展一方面表现为城市数量的扩大,另一方面表现为原有城市规模的扩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据统计,2002年,我国城市人口为5.02亿,城市化水平为39.09%。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不仅需要建立大量的新城市,而且也要求现有的许多城市不同程度地扩大规模,调整城市行政区化,将一些城市的郊区、郊县变成城市的市区。 在这样的前提下,城市不断向外扩大、延伸,城市周围的农村则不断被吞并吞没,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了生存,不得不转往城市发展。因此,城市规模的扩大是城市化的必然现象和普遍规律。 1.1.2开发区建设与失地农民的形成 为了经济的建设与繁荣,国家积极鼓励招商引资,开发建立各个开发区。 在我国的开发区主要是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园区等各类区域的总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发区建设便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展开。虽然各级各类的开发区在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带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却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尤其是耕地与农田,从而导致了大量失地农民的产生。据建设部公布的资料,截至1993年,中国大陆县级以上的开发区已达6000多个,占地1.5万平方公里,比当时中国城市用地面积总量1.34万平方公里还多出0.16万平方公里。近

失地农民现状问题及对策

失地农民现状问题及对策 学号:0936001250188 姓名:邱晓华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土地被征用,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被称之为“失地农民”。本文通过对失地农民的调查,分析现状,存在的困难,了解到他们的心态及期望,提出对策及建议。建立“以人为本、和谐的社会”,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将失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不仅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理论课题,也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失地农民现状问题对策 在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由于经济建设的需要,农民不可避免地要失去部分承包土地。有史以来,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唇齿相依,谁也离不开谁;农民精心耕耘土地,土地则哺育了一代又一代的农民。但是,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必须把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上剥离出来,让他们在农业之外去才找新的生活。本文选取新建县新祺周作为个案进行研究,新祺周是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该开发区于20世纪90年代初经省政府批准成立, 是昌九工业走廊上的一个重点开发区。为了顺应江西昌九工业走廊的发展,实现南昌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扩张,从90年代末期开始,为支持开发建设,大量的农用耕地被征用,大量的农民放弃了自己耕种大半辈子的土地。为了解失去土地后农民生活的情况,笔者在对100户耕地被大量征用的农户进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对策性建议。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失地农民是一个国家城市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土地是农民一切生存的希望和资本,扮演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耕地被征用,产生了数量众多的失地农民。 被调查的100户农户家庭人口为308人,其中劳动力132人。调查户家庭原有耕地共137.23亩,被征用104.58亩,人均征用0.92亩;征用后剩下耕地31.75亩,人均剩余0.28亩。100户农户中,征地后收入增加的有61户,占61%;收入减少的有39户,占39%。308个劳动力中,征地安置就业5人,外出务土132人,经营农业100人,经营二、三产业45人,赋闲在家26人,分别占1.6%、42.9 %、32.5%、14.6%和8.4%。 1、调查户总体上征地后收入和支出均高于征地前。调查户征地后年人均纯收入为3622.89元,比征地前的3402.537元增长6. 5 %;征地后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745. 04元,比征地前的2662. 207元增长3.1%。从调查情况看,征地后收入的绝对数有所增长,但受物价等因素的影响,支出也相应地上涨。土地被大量征用以后,打破了农民多年以来的劳动习惯和生活习惯,多数农村劳动力必须离开土地,在农业之外重新寻找生活出路。失地农民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村企业相对较多,农民找到工作的机会比较大,务工的人数比较多。另一方面,失地农户的村庄多处于县、镇边缘,外来人口多,接收信息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的成功率比较高。部分失地农民利用征地补偿费,开小商店经商、建房屋出租或买车辆搞运输,增加收入的门路比较多。另外,一部分村集体利用部分征地款搞了一些企业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产生了失地农民这个迅速膨胀的特殊群体,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由于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加之当前征地工作中的问题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为维护失地农民权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标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偿标准;法律援助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数量迅速增加,目前我国的失地农民数量在4000万人以上,据预计,2020年我国的失地农民将达到1亿。由于我国目前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现状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也失去了附着于土地的一系列权益,因此,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需要。 1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 1.1 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 在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上,大部分地区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是劳动力安置补偿费。我国只是按被征用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而没有考虑土地的未来用途和地价,因此对征地实行的是部分补偿原则,这种补偿方式的特征:(1)补偿金低于土地市场价格,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人均耕地面积、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影响土地价值的经济因素,(2)征地补偿费远远不能保障一个城市居民的生活,难以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活之计。有的地方采用的是留地安置方式,即留出一定面积土地给失地农民,帮助其生活保障,这种方法能够使失地农民长久享受土地增值收益,但是这只能在人均耕地较多的地方才能实行。还有的地方采取住房安置的方法,即统一规划,为失地农民提供住宅,这种方法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居住问题,但是其他方面难以保障。 1.2 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 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招工安置,还有一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征地补偿费开办一些经营实体,让失地农民在其中工作,但这些企业产权不明晰,抵御不了市场风险,一旦企业亏损倒闭,将造成失地农民既失地又失钱。由于安置方式单一,加上能提供的就业岗位有限,很多农民失地的同时也失业了。据调查,失地农民在土地征用的同时能获得就业安置的比重不超过10%。随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计划用工方式逐渐为市场主导的就业形式所替代,企业用人自主,劳动保障部门一无就业岗位,二无权安置农民就业,三无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政

失地农民和就业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工作报告完整版

编号:TQC/K308 失地农民和就业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工作报告完 Daily description of the work content, achievements, and shortcomings,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reasonable suggestions or new direction of efforts, so that the overall process does not deviate from the direction, continue to move towards the established goal. 【适用信息传递/研究经验/相互监督/自我提升等场景】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失地农民和就业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工作报告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报告资料适合用于日常描述工作内容,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使整体流程的进度信息实现快速共享,并使整体过程不偏离方向,继续朝既定的目标前行。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农民只有循序从土地剥离出来,才能提高生活质量,才能加快现代化的步伐。党的xx大提出,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城乡统筹”就是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的竞争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开拓新的空间,为农民增收开辟新的途径。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从而在工业化、城市化的牵引下完成人口与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研究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失地农民面临失地又失业的困境。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点问题,也是关系全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如果不及时妥善解决,将严重影响城市化进程,进而阻碍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本文就失地农民就业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主要存在如下问题:政策对农民的保护不足、政府有关部门认识不到位、失地农民自身综合素质欠缺,不能提供有效劳动供给、社会就业环境不利于失地农民再就业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完善现行的有关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完善就业服务措施、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积极拓展劳务输出等对策,就解决我国失地农民就业及生活出路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就业

目录 一、失地农民就业情况 (1) 二、失地农民就业面临的问题及其分析 (1) (一)政策对农民的保护不足 (1) (二)政府有关部门认识不到位 (2) (三)失地农民自身综合素质欠缺,不能提供有效劳动供给 (2) (四)社会就业环境不利于失地农民再就业 (2) 三、解决我国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2) (一)必须改革完善现行的有关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 (2) (二)完善就业服务措施,创造有利于失地农民就业的机制和环境 (3) (三)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 (3) (四)刺激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带动就业增加 (3) (五)积极拓展劳务输出 (4) 参考文献 (5)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研究 失地农民是现代化城市的产物,是现代化进程中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像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和农业大国,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失地农民问题,而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又是重中之重,这个问题如果没有处理好,城市化就很难成功。如果城市化不能顺利进行,就势必影响我国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能否尽快实现的问题,关系到我国能否实践科学的发展观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就业情况 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各地兴起大办开发区的热潮,最高峰时达8000多个,使我国的耕地每年以近千万亩的速度“失血”,失地农民大幅增加。专家通过测算估计目前全国各地失地农民的数量约在4000万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1990年到2000年的10年里,我国城市化率提高9.86个百分点,农村失地人口约4300万,一般每征用1亩地,就伴随着1.5个农民失业。造成这多的农民失地又失业,给社会稳定留下了隐患。2004年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调查。调查主要以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农户为主要对象,总共调查了2942户。调查的一些情况如下:43%的调查户完全丧失了耕地。在这2942户中,共有家庭人口12170人,其中劳动力7187人,平均每户4.14人,劳动力2.44人;原有耕地13740.15亩,平均每户4.67亩,平均每人1.13亩。2000年以来,这些农户的耕地共被占用9400.15亩,占原有耕地的68.4%。平均每户被占有3.2亩。尚余耕地4340亩,平均每户1.48亩,平均每人0.36亩。其中,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上的有442户,占调查总数的15%;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有1237户,占42%;完全丧失耕地的有1263户,约占43%。调查显示,失地农民最担心的就是就业问题,大多数的失地农民对自己的就业没有信心,对就业形势也不看好,在7187名劳动力中,征地时安置就业197人,约占劳动力总数的2.7%;外出务工1784人,约占24.8%;经营二三产业1965人,约占27.3%;从事农业1807人,约占25.2%;赋闲在家失业的1434人,约占20%。其中河北农民耕地减少甚至完全失去土地后,就业非常困难,生活出现危机,河北迁安、高碑店市的失地农民有80%以上就业很困难;河南漯河市源汇区和孟津县的失地农民赋闲失业在家的劳动力所占比重分别高达43.5%和47.8%;在经济发达的广东省失地农民劳动力找不到工作赋闲在家的也有10%;陕西省的失地农村劳动力只有38%找到工作。① 从上面的数字我们可以看出,在失地农民中,他们的就业率很低,而且他们很多人对自己的就业失去信心,在就业的结构中在第三产业中的比例要大一点。而且很多人认为失去土地后自己的生活来源失去保障,当务之急就是要实现就业找到工作,政府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保障,为他们就业服务。 二、失地农民就业面临的问题及其分析 (一)政策对农民的保护不足 首先,土地征用制度不尽合理,现有法律限制了农村土地所有者,使其无法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相应收益,侵害 了农民权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要进入市场或通过转变用途获得增值,只能先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此后其使用权才可以有偿出让。恰恰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 之间的分配被滞后的法律法规扭曲,不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而且失地农民再就业 问题目前也尚属政策上的“盲区”。其次,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过低,不利于失地农民生存和创业。按照《土地征管理法》规定,承包地被用后,农民“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而补偿费过低, ①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条件 一土地被依法批准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农业人口。 二失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同时提供能够证明是失地农民身份的原始材料,包括户籍、征地协议或合同及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合同书等。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流程 1.所需材料: 一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复印件; 二征地协议复印件; 三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五张同底2寸彩照。 五《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四份 2.申请流程: 一符合要求的农民以小组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 二村委会召开会议表决; 三公示7日; 四填写《申报表》及花名册并签字盖章; 五上报人民政府、公安去、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六复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有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两部分构成。 一统筹基金: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和其它资金构成,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按20%提取交纳。

二个人帐户基金: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失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四、失地农民养老金领取标准 一达到领取年龄的失地农民: 1、个人未缴费的,80元/人、月; 2、个人缴费3600元的,120元/人、月; 3、个人缴费6600元的,160元/人、月。 二纳入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享受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未参保的失地农民,男现已年满60周岁,女现已年满55周岁的,由政府从本办法实行起发放基础养老保险金。 由于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许多居民面临着土地被征收的困境。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是对失地农民老年生活的负责。而作为失地农民本身,也应该多了解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维护自己的权益。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失地农民就业现状及对策分析资料

目录 一、引言 (2) 二、失地农民就业现状 (3) (一)失地农民结构性失业严重,隐性失业现象极为普遍 (4) (二)就业转失业比例过高 (4) 三、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现状的因素 (4) (一)当前社会就业形势严峻,就业竞争激烈 (4) (二)失地农民文化素质低,缺乏就业培训 (5) (三)失地农民思想落后,观念保守,缺乏就业和创业意识 (5) (四)现行征地安置方式单一 (5) (五)政府政策因素的制约 (6) (六)征地过多过急 (6) 四、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难的对策分析 (6) (一)建立就业保障基金 (6) (二)构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7) (三)加强农民技能培训 (7) (四)强化农民就业观念 (7) (五)多种安置方式相结合,拓宽就业门路 (7) (六)消除就业障碍,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8) 五、小结 (9) 参考文献 (9)

失地农民就业现状及对策分析 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扩张,农村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因此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由于社会就业形势、城乡二元结构等因素的制约,加上失地农民本身素质不高、知识水平有限,使得失地农民陷入就业困境。就业状况不容乐观,问题主要表现为就业率低下、就业质量不高、结构性失业严重、再失业现象普遍等。失地农民为我国城镇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保障其生存权利责无旁贷。而保障失地农民生存权利的当务之急就是要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这也是要义根本所在。本文对失地农民就业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寻找成因症结所在,并针对成因症结提出对策建议以化解失地农民的就业困境,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 关键词:失地农民;城市化;结构性失业;社会保障;就业现状;和谐社会 一、引言 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中国农村的耕地不仅具有生产功能,而且还具有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功能。但是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乡结合部的大量土地被征用,由此失地农民的数量激增。失地农民是被动城市化的主要类型,从人口数量来看,这种进城方式的最大特点不是所占的比例最大,而是其被动化的特征。无论从现实情况还是从心理上,失地农民都还没有做好城市化的准备,由于土地被征用,他们的身份被迫的从农民强行过渡到了非农或者是城市居民。按照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和城市化进程,据预测2000年至202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5450万亩以上,到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的总和将达到一亿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在一次会议上指出,全国约有4000多万徘徊在城市边缘的“失地大军”。

关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关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2010-12-29 河南城建学院李海洋 摘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他们的生存、发展和就业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而目前的安置模式普遍存在补偿数额低,风险不确定等因素不能很好的解决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只有通过"土地换保障"的思路才能妥善的安置失地农民,让他们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一系列成果。 关键词失地农民、土地换保障、社会保障 随着国家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如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显得日益紧迫。失地农民由于失去土地,在生活上如果得不到合理的保障,不仅会造成社会隐患也会阻碍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城市空间迅速扩大,为保证城市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大量的土地被征用。目前,我国已有被征地农民4 000多万(章安友,2004)。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从2001年到2010年,全国还需要安排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 850万亩,其中90%以上为集体土地需要征用。按照目前全国人均耕地水平和现阶段每征用1亩耕地大约造成1.4个农民失去土地进行测算,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 850万亩,将有近2 600多万被征地农民需要陆续安置,年均需要安置失地农民260万人左右。 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随之也流失了与土地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因为土地被征用之前,农民主要靠土地来养活自己,土地是他们的立命之本,失去土地就相当于失去了生活的基本来源;而且农民一直是以土地为劳动对象,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工作;再者,土地本身就是一笔财富,如果农民利用的好是可以为他们带来增值的,这就意味着农民失去土地后也就失去了一项经济价值极高的财产权利;最后,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了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这会间接导致村级干部的寻租行为。可见,土地的丧失会对农民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安置好这些失地农民将会阻碍国家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 二、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开题报告)我国农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以A市为例

我国农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以A市为例 行政0809(08730543)李晶 1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速度明显加快,城市的快速扩张侵占了大量的良田,导致了短时间内产生大批失地农民。中国农民世代依靠土地维持生计,受制于中国农民的知识结构和生产生活技巧,加上生活习惯被改变,农民失去土地导致的问题十分突出,失地农民知识能力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步伐,加上国家政策和相应保障机制的缺失,农民在获得城市户口的同时却无法享受城市户口的待遇,农民权益的侵害时有发生,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甚至有部分农民因此而难以维持生计。 A市位于浙江省北部杭嘉湖平原。东连嘉兴市,南邻海宁,西毗德清县,杭州余杭区,西北接湖州南浔地区,北界江苏吴江。至2008年底A市辖9个镇,3个街道,178个村民委员会,41个社区。A市地处东南沿海属于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气候。温暖湿润,四季分明,雨水丰沛,日照充足。但是,由于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尤其是桥梁道路建设等公益事业用地以及越发火热的发地产开发项目和大型工厂的建设,A市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政府在增加了财政收入的同时给社会的治安稳定带来了新问题。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保障,没有依靠,徘徊在城市的边缘,成为种田无地、投资无钱、就业无路、保障无门的“四无”状态的农民,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更不利于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 本文所指的失地农民多指因失去土地导致生活质量下降的农民,如何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利益以及成为这个社会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本研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2文献综述 2.1我国失地农民的概念 康岚在《失地农民被征用土地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一文中指出,失地农民是指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城乡建设征用农用地所产生的失去土地集体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农业人口。综观目前对这一类失地农民社会问题的研究,大多数研究建立在“社会排斥”和“社会融入”这两个相互补充的理论概念之上。有关失地农民社会排斥的研究,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问题研究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19-01-03T15:09:52.14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4期作者:蒋洪明望佳琪贾乐天 [导读]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逐渐加速,在此过程中城市和工业占地也随之增加,导致农民征地情况加重,失地农民数量增加并逐渐成为了新的社会问题群体之一。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杭州 310000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逐渐加速,在此过程中城市和工业占地也随之增加,导致农民征地情况加重,失地农民数量增加并逐渐成为了新的社会问题群体之一。如何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逐渐成为了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重要途径。养老保险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民造成了较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资金来源是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重要保证,为了促进养老保险工作的合理进展,资金问题急需得到妥善的解决。本文就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以期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与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借鉴。 关键词:养老保险;资金问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养老保障制度的逐渐完善,对于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问题思考也逐渐成为了新的社会热点话题。而失业农民面临着较多的社会生活问题,这些社会问题在近些年得到了广泛和深刻的社会聚焦,在人们将目光凝聚在这些问题上时,就会发现问题的最大焦点便是在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上,如何帮助失地农民获取养老保险的资金也自然成为了目前的热点社会问题之一。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现状 根据我国目前实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主要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部分组成。失地农民个人资金部分可以通过土地补偿费解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困难的问题,但就目前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现状而言,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依旧存在问题。[1] (一)筹集渠道过于单一 筹集渠道过于单一一直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问题的重要制约因素。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资金来源,农民自身很难解决自身的养老保险资金来源问题,而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筹集组成中,个人缴费又占据的主要部分,相比较而言集体经济资助和政府政策以及财政支持过少。同时,政府政策和财政支持的渠道也过于单一,金额类别有限,很难充分调动各方面的资金力量,导致财政支持的力度严重不足,进而使得只有较少的失地农民能够享受到政策的支持和财政的支持作用,个人缴费成为了主要的养老保险资金来源,造成了筹集渠道过于单一的现状。 (二)资金筹集规模较小 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需求上仍然有着较大缺口,想要弥补需要大规模的筹集资金。但目前来讲,我国失地农民由于受到资金的制约,大多数地区农民养老保险所选择的每月缴费都是较低水平的投档标准,这样的保险水平显然很难达到促进养老保险发展的重要目的,使得养老制度的执行成为了一种流于形式的制度。而由于参保人员较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规模较小,目前已经成为了导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短缺的重要原因,是当前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现状之一。[2] (三)集体组织筹集资金困难 集体组织资助一直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而集体组织筹集资金困难也成为了当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短缺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筹集组成中集体组织资助占据了一定的比重,所以集体组织筹集资金的规模和程度,对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资金具有重要影响。目前而言,在征收农民土地之后,集体组织大多为了安抚农民都会选择为农民提供安抚补偿金来安置失地农民,这样一来,使得集体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没有剩余,同时又由于资金筹集渠道的单一,很难再找到新的资金筹集方式来保证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资金。[3] (四)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空账问题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空账问题存在已久,是限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又一问题现状,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逐渐加速,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中城市和工业占地也随之增加,而我国养老制度也在逐渐的完善,在这样背景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应运而生。但是由于个人缴费较少、集体资金筹集困难、以及政府财政支持较难到位等问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一直出现空账问题,造成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短缺的隐患,是较为复杂的资金现状的一种客观体现。 二、资金筹集困难的原因 就目前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现状而言,资金来源问题依旧较为严重,而想要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困难的问题,便需要尽可能地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针对不同的问题原因制定不同的对策。 (一)失地农民缴费比例较高 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筹集组成中,个人缴费占据主要部分,相比较而言集体经济资助和政府政策以及财政支持过少,没有资金来源的失地农民很难担负起养老保险的缴费压力。而较高的失地农民缴费比例正是导致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地方政府的财政基础较差 地方政府的财力基础较差正是导致集体组织筹资困难的重要原因,只有良好的财力基础才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相比于发达的大城市政府而言,一些偏僻落后的地方政府财政很难到达收支盈余,自身的财力基础较差,对于失地农民的财政补贴支持力度自然也较弱。 (三)筹资渠道单一 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筹资渠道主要是个人、集体和政府。较为狭窄的筹资渠道也是筹资困难的原因之一。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对策 针对不同的原因和问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需要制定针对性对策。 (一)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需求上具有一个较大的缺口,想要弥补这样的缺口便需要大规模的筹集资金。这需要政府主导养老资金

福建省福州颁发失地农民补偿新标准

失地农民的现行安置措施 摘要:文章纵览了学术界对于失地农民安置措施的研究,从安置现状,以及现状的不足等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建立民主决策制度和征用回转制度等七项政策建议。 关键词:失地农民;安置;就业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征地范围不断扩大,并且涉及到的被征地农民越来越多,征地工作的大量开展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也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中国失地农民总数在4000万左右,到2030年这一群体将达到1.1亿人。从全国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在征用土地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侵犯被征地农民权益的现象,失地农民逐渐成为社会中的一个边缘群体,处于“务农无地、经商无本、务工无厂、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极端困境之中。正如陈锡文所言:“农民失去土地以后,他当不成农民了,而领到的那点补偿金,也当不成市民,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市民,只能是社会游民,社会流民。”可见,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需要刻不容缓地进行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研究综述 近些年来,关于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学术界已经进行了大量、深入地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观点: 第一,提高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周森彪,朱海霞(2004)指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的最好方式无疑是在征地补偿中考虑到土地权益的补偿,按市场规则和成本权益合理分配土地溢价。将土地增值的部分按固定的较高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将农民因土地被征用而丧失的各项间接收益和由此所产生的间接损失都足额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第二,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一,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吴刚,孙繁松,张良(2002)认为,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安置难、征地难的较佳途径。翟年祥,项光勤(2005)建议具体做法是将征地补偿费直接转变为社会保障基金,把征地农民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而舒畅(2005)却分析指出,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内,暂不可能实现被征地农民享有城镇居民同样的生活保障水平;其二,对失地农民根据征地性质进行有差别的社会保障安置。吴春建(2001)认为,对于因公共利益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应该向他们提供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补偿方式,以保障被征地人员的未来生活稳定;而对于因市场交易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安置与否与安置途径应该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鲍海君,吴次芳(2002)则认为不论出于何种征地目的,都必须对征地农民实施社会保障安置,但在具体的社会保障安置方法上可以有所区别:对于公共利益征用土地的,以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以相当补偿为原则,提高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一次性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非公共利益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地单位应为失地农民办理失业、大病、养老等保险;其三,建立失地农民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廖文寿(2002)认为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从征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由村集体组织用于被征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统筹,对已全部征用土地并发放劳动力安置费的,可以由政府出一点、村集体出一点和农民出一点的办法解决。李新安(2005)则认为,要出台《失地农民保障条例》,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从法律法规上给失地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及受教育和培训机会。可是潘诚,张鸿雁(2005)通过对上海小城镇保险模式和浙江社会保险模式的比较分析,从经济学、保险学、城乡一体社会保障制度和城市化四个方面证明了为失地农民建立一个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缺陷;其四,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基金。娄喻刚(2002)认为应该把养老保障费作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的重要项目,通过扩大土地征用补偿范围,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方法筹集养老基金。 第三,部分学者并未提出具体安置措施,但就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方面提出了一些观点。杨翠迎(2004)认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是农村城市化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在缓解征地矛盾、长远地解决失地农民的老年生活问题以及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并通过对浙江省的案例分析指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应该提早考虑,尽一切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征地过程中;如果推后考虑这个问题,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征地矛盾会积重难返,这样,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进而影响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失地农民的规模越来越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着补偿标准低、分配混乱、部分失地农民丧失“国民待遇”等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使他们平等地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0)05-0062-05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失地农民的数量越来越庞大,由于各种原因,因征地而引起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使他们能够享受到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需要。 一、我国失地农民的基本状况 失地农民一般是指在城镇化过程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

土地的农民。农民失地的问题早就存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都征用了大量的农地。但是,由于当时实行的是集体经营土地方式,没有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曾发生过两次“圈地热”,失地农民问题就已经产生,但在政府计划安置下,农民失地的问题和矛盾没有激化。直到2000年以后发生了第三次大规模“圈地热”,城镇扩张、工业区等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剧膨胀,加之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多的土地以种种合法的或非法的、公开或隐蔽的形式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导致了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并形成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由于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他们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和被边缘化的群体,同时,也成为产生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农民失地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后,便成为各界关注的社会问题。 严格地说,农民失去土地的途径很多,而城镇化是农民失地的主要根源。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失地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两种:一是城市近郊大量土地被征用。伴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大量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民从土地上被剥离出来,成为失地农民,并且规模迅速扩大。土地被征用是当前农民失地的主要途径,也是产生失地农民的主要原因。二是隐形市场化带来的土地流失。主要是指由于法律上某种“漏洞”的

失地农民及其养老保障问题研究综述

失地农民及其养老保障问题研究综述 摘要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出现的“被征地者”,失地农民。在探讨了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失地对农民的巨大影响等问题后,梳理了我国学者探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并给出了自己的评价。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养老保障 一、什么是失地农民,为什么为其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是必要的 由于城市土地在经济指标上比农业用地创造出更多的 价值,城市化成为现代社会发展必然的趋势,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非农业用地转化为农业用地。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曾发生过两次“圈地热”,失地农民问题就已经产生,但在政府计划安置下,农民失地的问题和矛盾没有激化。直到2000年以后发生了第三次大规模“圈地热”,城镇扩张、工业区等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剧膨胀,加之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多的土地以种种合法的或非法的、公开或隐蔽的形式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导致了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并形成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 针对目前的失地农民保障补贴政策,很多学者指出了其

不科学之处。(陈信勇,2004)评价了当前两种法定的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和招工安置,前者是一种生活指向性的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的安置,未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重新就业、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转变等问题;而后者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存延的一种老办法,现在实施起来困难非常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的权威调查结果显示,各种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不一致,存在相对差异而造成社会不公平。失地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一般只够维持6~7年的基本生活。与土地转用后巨大的、长期的增值收益相比,失地农民所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比重还很低。另外,课题组特别指出,在征地相关政策的实施中,农民普遍缺乏知情权、参与权和抗诉权,没有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史清华,2011)通过分析发现,在现行征地程序安排下,农民不能完全参与征地利益分配过程,充分表达意见,获取土地所有权人应有回报,才是引发失地农民问题的深层根源。 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出路 关于养老保险的建设之路,两个方面的问题成为学者们的研究热点:一是未来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采用何种运行机制。二是社会保险基金从何而来。下面本人将分别阐述这两方面的研究: (一)机制的建立

福州颁发失地农民补偿新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73219548.html, 福州颁发失地农民补偿新标准(2017最新) 今后用地单位交纳的补偿金不足,当地可以拒绝交地。这是昨日福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颁发《关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中所规定的。 根据《意见》,各用地单位在申请征地前,必须先落实征地补偿资金,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金入户”,在上报征地时出具银行有效证明。取得征地批文后,用地单位应缴清其余50%的征地补偿金。征地补偿金没有足额到位的,当地有权拒绝交地。 福州市委市政府要求,以村为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之后,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当地农民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农民的就医问题,村改居的问题等,切实纳入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妥善解决,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征地补偿有了新标准 《意见》指出,福州市城区及各县(市)区在征用土地时,不得低

于国家法定补偿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用。除国防、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国家或省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抢险救灾用地等,可以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计付补偿安置费用外,其他项目征用土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属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5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不得低于该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属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4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 被征用的土地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在有机动的情况下,也可通过置换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 失地农民可享受城市低保 落实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土地被征用比例高于90%(含90%)、符合当地城市低保条件的农户,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原已享受农村低保的也应调整为享受城市低保标准。

中国失地农民问题研究

中国失地农民问题研究:主题转换与未来走向 来源:社会学视野网作者:汪萍时间:2010-07-01 Tag:点击: 摘要:中国失地农民问题发生着由生存矛盾到发展矛盾的内在演变,相关研究因此而在不同阶段转换所关注的主题。分析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现状及原因、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和探讨失地农民市民化途径是研究者依次在不同阶段重点探讨的内容。但目前研究的基调仍主要定位在“保护弱者”的单一立场,研究的视点多投射于失地农民之所“失”。失地农民问题后续研究如果要进入以探讨失地农民发展问题为主的新阶段,如何让失地农民分享城市化成果而于城市化过程有所“得”是研究者拓新专题和拓展视角的重要指引。研究发现,失地农民的发展问题将着眼于其城市生活空间公平的获得。帮助失地农民在城市构筑能满足其就业、收入与保障需要,并享受公平、正义与福利条件的新生活空间或许是解决其发展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失地农民主题转换研究走向 在当前,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战略路径——“推进城市化”的合法性与必然性在一片“开发主义”和“城市主义”的呼声中似乎毋容质疑。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因经济开发与社会开发不同步而造成的被动城市化人群的生存和发展困境。在由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作为主要参与者而推动的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利益受损最多的群体之一是失地农民。“三无”②和“六失”②曾经是对城市化后失地者生存状态最有代表性的概括,本世纪初学术界掀起的解决失地后农民生存问题的研究热潮也持续至今。无论学术界提出解决失地农民城市生存困境的策略是否奏效,失地者都必需在新的生活空间内应对自己所面临的现实。随着失地农民城市生活实践不断被展开,与其利益相关的制度、政策乃至观念不断发生着变化与调整,以“三无”和“六失”为表征的失地农民问题因此也发生着内在矛盾的持续演变。如果要继续相关研究,研究者对失地农民问题的演变过程要有准确的把握,因为这不仅涉及后续研究在同类研究中的学术定位,更涉及后续研究的实践价值。本文试图以研究主题为线索,梳理近十年来中国失地农民问题研究的成果,厘清问题发生和演变的过程并预测其发展趋势,从而展望失地农民问题后续研究的一个走向。 一、从“生存”到“发展”——中国失地农民问题研究所关注 以研究主题为线索梳理失地农民问题研究有两种可能的方式,一种是遵循时序性逻辑纵向考察每一特定阶段研究者所关注的内容;而另一种则是遵照相关性逻辑横向比较和归纳研究者所关注主题的异同。若以历史时序可以将中国失地农民研究划分为前、中、后三个阶段,从“分析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现状及原因”到“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再到“探讨失地农民市民化途径”,每一阶段都有着相对集中的主题。各阶段研究主题之所以不同,正说明中国失地农民问题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性质与表征。失地农民问题从产生至今发生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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