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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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实验化学药品安全管理规定

https://www.360docs.net/doc/7313459673.html, 2011-10-12 11:27:24 互联网浏览:40 发布评论(0)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实验用化学药品安全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对实验用化学药品管理的长效机制,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特提出以下规定:

一、建立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1.存有、使用实验用化学药品的中小学校,必须成立化学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要落实专职管理人员(至少2人),明确职责和分工,并填写《实验用化学药品管理员登记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存放化学药品仓库的安全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有检查记录,对隐患及时发现并整改到位。

二、化学药品安全管理防范达标基本标准

3.必须将化学药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储存仓库必须安装防盗门、防盗窗、防盗报警装置,有灭火器、应急灯等安全器材和设施,并定期检测。

5.物品单独存放,并设置明显标识和储存卡。

6.化学药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药品要定期检查;认真记录出入库人员情况,严格交接制度;严格执行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1年。

7.建立健全“双人领、双人用、双人管、双把锁、双本帐”五双制度,严禁学生取领、返还化学药品。

8.建立健全被盗(抢)、丢失、误用等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废弃化学药品及包装物的安全处置制度。

9.管理员要熟记与当地派出所的通讯联络方法,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10.存储、使用化学药品的学校必须将其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仓库实行封闭管理,安装防盗设施,安装与值班室相通的防盗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宜与110报警服务台或当地派出所联网。

三、剧毒化学药品的管理

11.购置剧毒化学药品的包装物和容器时,重复使用的剧毒化学药品包装物时和处置废弃化学药品时,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使用、存有剧毒化学药品的中小学校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2.氰化物、砷化物、重金属盐等固体类剧毒化学药品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仓库实行封闭管理,安装防盗设施;安装与值班室相通的防盗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宜与110报警服务台或当地派出所联网。

13.氯、氟等桶罐装液体、压缩气体类剧毒化药学品要储存在专用仓库(库区)内;储存仓库实行封闭管理,安装与值班室相通的防盗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宜与110报警服务台或当地派出所联网;大型储存场所应当划定专用储存场地,设置隔离、防破坏设施,有条件的宜安装监控设备。

14.试剂小包装类剧毒化学药品要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保险柜内,保险柜应当不低于防盗保险柜国家标准(GB10409-89)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公斤的要将其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储存仓库或专用保险柜存放场所应当安装与值班室相通的防盗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宜与110报警服务台或当地派出所联网。

15.槽罐类剧毒化学药品必需设置槽罐区,应当为相对封闭的隔离区域,用砖墙或铁栅栏围拦,有条件的宜安装监控设备;槽罐阀门及进出口应当加装防盗、防破坏装置。(安全管理交流https://www.360docs.net/doc/7313459673.html,)

16.存有剧毒化学药品的学校必须到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备案。

17.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对各种化学药品和废弃的化学药品进行任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

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

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

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

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

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

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

剧毒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剧毒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剧毒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剧毒品应严格按照专库储存、专人保管和“五双” (双人收发、双人入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 用)制度执行。 严格五广人员进入剧毒品专用仓库,保管员对进入剧 毒品仓库的人员进行登记。 保管员应对剧毒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 每月定期向 生产科长报告剧毒品的领用和库存情况。 液氯仓库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入库时要注意验收品名 和验瓶日期,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氯乙酸仓库需要保持干燥通风,垫好垫板。搬运作业 要注意个人防护,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保管员应对入库的液氯钢瓶号码和返回的空瓶号码作好记录,对使用过的氯乙酸包装袋统一回收,经用碱水洗净,检验合格后方可卖出,并告诉顾客不准存放食品。 保管员如发现剧毒品被盗、丢失或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厂长汇报,并同时上报本地公安部门。 剧毒品仓库内不准办公、休息、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打开防盗监控报警系统方可离开。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丙酮(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1304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 丙酮(正式版)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丙酮(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理化性状和用途 透明、无色、易挥发辛辣气味的液体。沸点:56℃;蒸气密度:2.0;闪点:-18℃;自燃点:538℃。爆炸极限:2.5~13%。蒸气有甜味,似薄荷香味。作为一种溶剂,用于许多工业。用来制造涂料、清漆、除漆剂、橡胶、塑料、炸药、染料、人造丝和摄影用化学物质。 二、毒性 属于微毒性,对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并对黏膜有刺激作用。 最高容许浓度:400mg/m3(750ppm)

三、短期暴露的影响 吸入:浓度在500ppm以下无影响,500~ 1000ppm之间会刺激鼻、喉,1000ppm时可致头痛并有头晕出现。2000~10000 ppm时可产生头晕、醉感、倦睡、恶心和呕吐,高浓度导致失去知觉、昏迷和死亡。 眼睛接触:浓度在500ppm会产生刺激,1000ppm 会有轻度、暂时性刺激。液体会产生中毒刺激。 皮肤刺激:液体会有轻度刺激,通过完好的皮肤吸收造成的危险很小。 口服;对喉和胃有刺激作用,服进大量会产生和吸入相同的症状。 四、长期暴露的影响 皮肤接触会导致干燥、红肿和皲裂,每天3小时吸入浓度为1000ppm的蒸气,在7~15年会刺激工人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MSDS)

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的MSDS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编写规定 General rules for preparation of chemical safety data sheet(CSD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的内容和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化学品,包括化学单质、化合物和混合物,不适用于民用受控消费品、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少量样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特殊危险化学品。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3690-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T15098-94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简称UN RTDG)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道部颁布)1995年 3.内容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包括以下十六部分内容。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chemical product and company identification) 主要标明化学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应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成分/组成信息(composition/information on ingredients) 标明该化学品是纯化学品还是混合物。纯化学品,应给出其化学品名称或商品名和通用名。混合物,应给出危害性组分的浓度或浓度范围。 无论是纯化学品还是混合物,如果其中包含有害性组分,则应给出化学文摘索引登记号(CAS号)。 危险性概述(haxards summarizing) 简要概述本化学品最重要的危害和效应,主要包括: 危害类别、侵入途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燃爆危险等信息。 急救措施(first-aid measures) 指作业人员意外的受到伤害时,所需采取的现场自救或互救的简要处理方法,包括: 眼睛接触、皮肤接触、吸入、食入的急救措施。 消防措施(fire-fighting measures) 主要表示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殊危险性,适合灭火介质,不合适的灭火介质以及消防人员个体防护等方

化学试剂储存使用管理制度

化学试剂储存(使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内使用的化学试剂应有专人保管,分类存放(如酸碱试剂必须分开 存放),并定期检查使用及保管情况。 二、实验室试剂在阴凉通风的试剂室保存,试剂室温度控制在20-35摄氏度之间,湿度控制在80%以下。在实验室内保存的少量易燃易爆试剂要严格管理。三、易制毒试剂应由专人保管,使用时,至少有两人共同称量,登记用量。四、取用化学试剂的器皿应洗涤干净,分开使用。从瓶内倒出的化学试剂不准倒回 原瓶,以免沾污。 四、挥发性强的试剂必须在通风橱内取用。使用挥发性强的有机溶剂时,要注 意避免阴火,决不可用明火加热。 五、纯度不符合要求的试剂,必须提纯后使用。 六、配制各种试剂和标准溶液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配完后立即贴上标签, 以免拿错用错,不得使用过期试剂。 七、所有存放化学试剂或化学品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标明化学品的名称、 浓度、配制日期及配制人。实验室内的化学药品用后必需盖好,并应及时放回 适当的位置。放置时要注意将标签向外,以方便识别。使用试剂柜后应锁好试 剂柜并归还钥匙。 八、实验室内的贮存柜及冷藏柜必须定时检查,并将不适用的化学品安全弃置。食物及饮料不可贮存于冷藏柜内或放置化学品的地方。实验室内的贮存柜及冷 藏柜仅供存放实验室内仪器分析涉及的公用药品和试剂,禁止其他教师或学生 存放非公用药品与试剂。贮存在冰箱内的化学品须以密封容器盛载,再置于防 漏托盘上。致癌及剧毒物质须存放于装有双重防漏装置的容器内。易反应的化 学药品、试剂严禁放在一起,至少使用遮挡材料隔离。 九、使用化学品时请采用必要的安全设备,个人基本安全设备至少应包括实验服、护目镜以及安全手套。搬移化学品时,必须使用托盘或手推车辅助,以免 容器爆裂引致化学品泄漏。 十、根据危险品条例,大量的危险品应贮存在危险品仓库内。只有少量实验用 的化学品可以存放在实验室内。化学品贮存容器必须清楚卷标并标明化学品的 名称、危险类别、特别预防措施及紧急应变资料。 十一、易燃溶剂应存放在化学品安全贮存柜或通风位置远离燃烧器、加热板及 电源。切勿将易燃物品贮存在冰箱内,应将其置于“防爆炸”或标明可储存易燃 品的电冰箱或冷藏柜。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乙醚参考文本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乙 醚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乙醚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乙醚-CH3CH2OCH2CH3 (一)理化性状和用途 透明、无色、易挥发有芳香刺激性气味的液体。沸 点:34.6℃;蒸气密度:2.56;闪点;-45℃;自燃点; 180℃。爆炸极限:1.9~36%。用作溶剂、麻醉剂、试 剂、萃取剂。 (二)毒性 本品对人体有麻醉性能。当吸入含量为3.5%时,30~

40分钟就可失去知觉。 (三)短期暴露的影响 当浓度达7~10%时,能引起呼吸系统和循环系统的麻痹,最后致死。 (四)长期暴露的影响 人体过量吸入,会引起严重的急性中毒。呼气中带醚味,并出现呕吐、流涎、出汗、喷嚏、咳嗽、头痛、记忆力减退、无力、兴奋,常并发肾炎、支气管炎、肺炎。 (五)火灾与爆炸

化学药品储存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8600 化学药品储存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化学药品储存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化学药品应根据其性质(剧毒、爆炸、易爆、怕潮、怕光)进行分别储存,液体与固体要分开贮存。 2、易燃、易爆的药品要远离药源,分别储存于低温、干燥处。 3、从大瓶内取出药品,用后剩余部分,不得倒回原瓶内,必须另装小瓶储存。以免影响原瓶药品的纯度,小瓶上要加标签,以备再用。 4、对于易燃及易发生泡沫的药品,严禁在密闭的情况下剧烈摇荡,以免发生爆炸危险。 5、所储存的药品,必须有明显标签,对有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丙酮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丙酮一、理化性状和用途 透明、无色、易挥发辛辣气味的液体。沸点:56℃;蒸气密度:2.0;闪点:-18℃;自燃点:538℃。爆炸极限:2.5~13%。蒸气有甜味,似薄荷香味。作为一种溶剂,用于许多工业。用来制造涂料、清漆、除漆剂、橡胶、塑料、炸药、染料、人造丝和摄影用化学物质。 二、毒性 属于微毒性,对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并对黏膜有刺激作用。 最高容许浓度:400mg/m3(750ppm) 三、短期暴露的影响

吸入:浓度在500ppm以下无影响,500~1000ppm之间会刺激鼻、喉,1000ppm时可致头痛并有头晕出现。2000~10000ppm时可产生头晕、醉感、倦睡、恶心和呕吐,高浓度导致失去知觉、昏迷和死亡。 眼睛接触:浓度在500ppm会产生刺激,1000ppm会有轻度、暂时性 刺激。液体会产生中毒刺激。 皮肤刺激:液体会有轻度刺激,通过完好的皮肤吸收造成的危险很小。 口服;对喉和胃有刺激作用,服进大量会产生和吸入相同的症状。 四、长期暴露的影响 皮肤接触会导致干燥、红肿和皲裂,每天3小时吸入浓度为1000ppm 的蒸气,在7~15年会刺激工人鼻腔,使之眩晕、乏力。高浓度蒸 气会影响肾和肝的功能。

五、火灾和爆炸 高度易燃性。有严重火灾危险,属于甲类火灾危险物质。在室温下蒸气与空气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用干粉、抗溶泡沫灭火剂、卤素灭火剂或二氧化碳来灭火。用水来冷却暴露于火中的容器,并驱散丙酮蒸气。 六、化学反应性 与氧化剂(如过氯酸盐)以及氯化剂与碱类混合物(如氯仿与氢氧化钠)都能产生刺激反应。与二氯化硫和六氯三聚氰(酰)胺也能产生剧烈反应。对合成纤维有腐蚀作用。 七、人身防护 吸入:如蒸气浓度不明或超过暴露极限时,应佩带合适的呼吸器。

化学药品存放管理制度

化学药品存放管理制度 化学药品的管理: 化验室所需的化学药品,及试剂溶液很多,化学药品大多都据有毒性,及危险性,对其加强管理不仅是保证分析数据的需要,也是确保安全的需要。 化验室只宜存放少量短期内需用的药品,化学药品存放时要分类,无机物可按 酸碱盐分类,盐类中可按周期表金属元素的顺序排列。如钾盐,钠盐等,有机 物可按管能团分类,如;烃、醇、酚、醛、酮、酸等,另外也可按应用分类, 如基准物、指示剂、色谱固定液等。 1、属于危险品的化学药品; A、易爆和不稳定物质,如浓过氧化氢,有机过氧化物等。 B、氧化性物质,如氧化性酸、过氧化氢也属此类。 C、可燃性物质,除易燃的气体、液体,固体外,还包括在潮气中, 会产生可燃物的物质,如碱金属的氢化物,碳化钙及接触空气自 燃的物质如白磷等。 D、有毒物质。 E、腐蚀性物质,如酸碱。 2、化验室试剂存放要求: A、易燃易爆试剂应贮存铁柜中,柜的顶部有通风口,严禁在化验室 内存放大于20L的瓶装易燃液体,易燃易爆药品不要放在冰箱内。 B、相互混合或接触后可以产生激烈反应,燃烧、爆炸、放出有毒气 体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合物称为不相容化合物,不能混放,这 种化合物系多为强氧化性物质与还原性物质。 C、腐蚀性试剂易放在塑料或糖瓷的盘或桶中,以防瓶子破裂造成事 故。 D、要注意化学药品的存放期限,一些试剂在存放过程中会逐渐变质, 甚至形成危害物,醚类、四氢呋喃、二氧六环烯烃液体石蜡等在

见光条件下接触空气可形成过氧化物放置愈久愈危险,乙醚、异 丙醚、丁醚,存放期限不得超上年。 E、药品柜和试剂溶液均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等热源,要求 避光的试刘,应装于棕色瓶中或用黑低或黑布包好存于暗柜中。 F、发现试剂瓶上标签掉落或将要模糊时应立即帖好标签,无标签或 标签无法辩认的试剂都要当成危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可 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G、剧毒品应锁在专门的毒品柜中,建立双人登记签字领用制度。 3、有害化学物质的处理: 实验室需要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称为实验室“三废”为了保证化 验人员的健康及防止环境污染,化验室三废的排放也应遵守我国环境保 护法的有关规定。 A、汞蒸气及其它废气 长期吸入汞蒸气会造成慢性中毒,为了减少汞液面的蒸发,可在 汞液面上覆盖化学液体,甘油效果最好。对于溅落的汞,应尽量 拣拾起来,颗料直径大子1mm的汞,可用以吸气球或其空泵抽 吸的拣汞器拣起来,拣过汞的地点可以洒上多硫化钙、硫黄或漂 白粉或喷洒药品使汞生成不挥发的难溶盐,干后扫除。 B、废液 实验室废液可以分别收集进行处理: (1)、无机酸类:将废酸慢慢倒入过量的含碳酸钠或氢氧化钙的 水溶液中或用废碱中和,中和后用大量冲洗。 (2)、氢氧化钠、氨水、用6moL/L盐酸水溶液中和,用大量水 冲洗。 (3)、含汞、砷、锑、铋等离子的废液,控制酸度0.3moL/L[H+] 使其生成硫化物沉淀。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储存各类化学气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仓库。 三、危险品设专职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应进行培训,除了具备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在危险品仓库进行专门培训,还应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并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办法和自救措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双人双锁”规定,即危险化学品仓库钥匙必须专人两人保管,保管人员一人设指纹,一人配钥匙,凡进入危化品仓库工作时,必须双方保管员同时到达方可开启、关闭库门,保管员必须妥善保管钥匙,随身携带。 五、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均应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入库物品是否与计划品种相符,安全标识是否齐全有效,包装有无破损和泄露,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入库后液体化学品要配置二次容器,防止意外泄漏,储存时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泄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包括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及时调整。 六、入库时要严格划分区域摆放,有相应标识牌,不得乱放。对入库的液体桶装(重量不超过15KG)危险化学品,叠放高度不得超过3桶;入库的固体危险化学品,叠放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以防倾倒造成泄漏等事故。 七、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劳保防护用品。装卸高毒类危险化学品必须佩戴防毒面具,防护手套;装卸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戴防护服,防毒面具等。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防护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防护 1、防毒 1)实验前,应了解所用药品的毒性及防护措施。 2)操作有毒气体(如H2S、Cl2、Br2、NO2、浓HCl和HF等)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3)苯、四氯化碳、乙醚、硝基苯等的蒸气会引起中毒。它们虽有特殊气味,但久嗅会使人嗅觉减弱,所以应在通风良好的情况下使用。 4)有些药品(如苯、有机溶剂、汞等)能透过皮肤进入人体,应避免与皮肤接触。 5)氰化物、高汞盐(HgCl2、Hg(NO3)2等)、可溶性钡盐(BaCl2)、重金属盐(如镉、铅盐)、三氧化二砷等剧毒药品,应妥善保管,使用时要特别小心。 6)禁止在实验室内喝水、吃东西。饮食用具不要带进实验室,以防毒物污染,离开实验室及饭前要冼净双手。 2、防爆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当两者比例达到爆炸极限时,受到热源(如电火花)的诱发,就会引起爆炸。这些气体包括:氢、乙烯、乙炔、苯、乙醇、乙醚、丙酮、醋酸、乙酸乙酯、一氧化碳、水煤气、煤气和氨等。 1)使用可燃性气体时,要防止气体逸出,室内通风要良好。 2)操作大量可燃性气体时,严禁同时使用明火,还要防止发生电火花及其它撞击火花。

3)有些药品如叠氮铝、乙炔银、乙炔铜、高氯酸盐、过氧化物等受震和受热都易引起爆炸,使用要特别小心。 4)严禁将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放在一起。 5)久藏的乙醚使用前应除去其中可能产生的过氧化物。 6)进行容易引起爆炸的实验,应有防爆措施。3、防火 1)许多有机溶剂如乙醚、丙酮、乙醇、苯等非常容易燃烧,大量使用时室内不能有明火、电火花或静电放电。实验室内不可存放过多这类药品,用后还要及时回收处理,不可倒入下水道,以免聚集引起火灾。 2)有些物质如磷、金属钠、钾、电石及金属氢化物等,在空气中易氧化自燃。还有一些金属如铁、锌、铝等粉末,比表面大也易在空气中氧化自燃。这些物质要隔绝空气保存,使用时要特别小心。 实验室如果着火不要惊慌,应根据情况进行灭火,常用的灭火剂有:水、沙、二氧化碳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等。可根据起火的原因选择使用,以下几种情况不能用水灭火: (a)金属钠、钾、镁、铝粉、电石、过氧化钠着火,应用干沙灭火。 (b)比水轻的易燃液体,如汽油、笨、丙酮等着火,可用泡沫灭火器。 (c)有灼烧的金属或熔融物的地方着火时,应用干沙或干粉灭火器。 (d)电器设备或带电系统着火,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四氯化碳灭火器。 4、防灼伤

实验室安全手册模板

实验室安全手册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1、每位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该牢记的安全规定 ( 1) 熟悉所使用的化学物质的特性和潜在危害。 ( 2) 检查设备的性能, 充分考虑到使用设备的局限性。 ( 3) 工作中碰到疑问及时请教导师或其它专家, 不得盲目操作。 ( 4) 不得在实验室储藏食品、饮食、抽烟。不得将家属、小孩及亲友带进化学实验室。 ( 5) 接触危险品时必须穿工作服, 戴防护镜, 穿不露脚趾的满口鞋, 长发必须束起。 ( 6) 熟悉在紧急情况下的逃离路线和紧急疏散方法, 清楚灭火器材、紧急淋浴地点的位置。铭记急救电话。 ( 7) 保持实验室门和走道畅通, 最小化存放实验室的试剂数量, 未经允许严禁储存剧毒药品。 ( 8) 实验必须在合适的通风柜内进行, 密封和有压力的实验必须在特种实验室进行。 ( 9) 离开实验室前须洗手, 不可穿着实验室服装和戴手套进入清洁场所, 如餐厅和图书馆等。

( 10) 试剂溢出应立即清除。如溢出物有剧毒气体挥发, 当时无法处理, 必须及时疏散人员并封闭现场, 立即报告导师和安全部门。 ( 11) 保持实验室干净整洁、无堆积, 每天至少清理一次实验台面, 一般在下班前或完成某个特定实验后进行。 ( 12) 做实验期间严禁脱岗。晚上、节假日做某些危险实验的室内应有二人以上, 方可实验。 ( 13) 及时按规定处理废弃化学品( 包括化学废弃物、过期化合物、生物废弃物) , 送往指定地点。 ( 14) 实验室及禁烟区内禁止吸烟。严禁违章使用明火。 2、化学品的储藏、保管规定 ( 1) 所有化学药品的容器都要贴上清晰永久标签, 以标明内容及其潜在危险。 ( 2) 所有化学药品都应具备物品安全数据清单( MSDS) 。 ( 3) 对于在储藏过程中不稳定或形成过氧化物的化学药品加注特别标记。 ( 4) 化学药品应该储藏在合适的高度, 通风橱内不得储存化学药品。 ( 5) 装有腐蚀性液体容器的储藏位置应当尽可能低, 并加垫收集盘。

化学品存储管理规定

化学品存储管理规定 1、危险化学品批发企业储存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0),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 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下称“ 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1)专用仓库经营者需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指经规划部门规划、安监部门审批、消防部门验收、具有 特别资质证书的仓库。具体而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两种: 一种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者/经营者自有的仓库,另一种为专门提供危险化学品仓储服 务的仓库。但无论哪种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所有人均需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自用仓库,仅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需额外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按照火灾危险性和耐火等级分类入库 就普通物品的一般储存规则而言,按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我国将仓库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甲类最高)。而根据仓库构筑件(墙、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吊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我国又将仓库分为一、二、三、四级耐火等级(一级最高)。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分类两者间存在一定相关关系,能抵御火灾危险 性越高的仓库耐火等级也要求越高,故实践中通常只存在 15 种细分仓库。 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其理化性质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储存于不低于其火灾危险性的相应等 级的仓库中。 此外,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不同,专用仓库还需满足特殊耐火等级的要求。比如,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规定,毒害性、腐蚀性危 险化学品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易燃易爆性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 三级。爆炸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仓库内。 (3) 专用仓库选址要求 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根据实 际需要(诸如大小类型、面积规模),来确定专用仓库的选址所在。 尽管如此,我们理解,如果经营者租用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带储存)的专用仓库,便可以合理信赖该仓库的选址已符合要求。 (4)由专业资质人员负责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与防护制度

编号:SM-ZD-33912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 与防护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与防护制 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满足我公司经营的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二、凡在我公司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放射性物品。 四、公司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及专职管理人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 五、仓库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通风、防晒、防静电、避雷、安全坚固等功能。仓库应具有消防栓、灭火器、灭火沙及报警器等。

六、库管人员在贮存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 2、遇火、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的地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产生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和桶装、灌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和同一储存室存放。 5、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帐、双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七、危险化学品在入库和出库时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登记。对于剧毒物品的出库,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由专人负责出库并及时办理出库手续。 八、库管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静电、防高温等工作,以确保库存物品的安全。 九、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搬运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

化学试剂的安全使用.docx

化学试剂的安全使用 为安全起见,在使用化学试剂之前,必须对其安全性能--是否易燃易爆,是否有腐蚀性,是否有毒,是否有放射性,是否有强氧化性等等,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这样在使用时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以避免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对实验人员及实验设备的危害。下面将从化学试剂的安全性能分类,对各类化学试剂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分别加以介绍。 1.易燃易爆化学试剂 一般将闪点在25℃以下的化学试剂列入易燃化学试剂,它们多是极易挥发的液体,遇明火即可燃烧。闪点越低,越易燃烧。常见闪点在-4℃以下的有石油开过、氯乙烷、凝乙烷、乙醚、汽油、二碳化碳、丙亚同、苯、乙酸乙酯、乙酸甲酵。 使用易烯化学试剂时绝对不能使用明火力。热也不能直接用加热器加热,一般不用水浴加热,这类化学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放在冰箱中时,一定要使用防爆冰箱,曾经发生过将乙醚存放在普通冰箱而引起火灾,烧毁整个实验室的事故,在大量使用这类化学试剂的地方,一下要保持良好通风,所用电器一定要采用防爆电器,现场绝对不能有明火。 易燃试剂在激烈燃烧时也可引发爆炸,一些固体化学试剂如:硝化纤维、苦味酸、三硝基甲苯、三硝基苯、叠氮或重叠化合物,霍酸盐等等,本身就是炸燃,遇热或明火,它们极易燃烧或分解,发生爆炸,在使用这些化学试剂时绝不能直接加热,使用这些化学试剂时也要注意周围不要有明火。 还有一类固体化学试剂,遇水即可发生激烈反应,并放出大量热,也可产生爆炸。这类化学试剂有金属钾、钠、锂、钙、氢化铝、电石等等,在使用这些化学试剂时一定要避免它们与水直接接触。 还有些固体化学试剂与接触即能发生强烈氧化作用。如黄磷;还有些与氧化剂接触或在空气中受热、受冲击或磨擦能引起急剧燃烧,甚至爆炸。如硫化磷、赤磷镁粉、锌粉、铝粉、蓉、摔脑等等,在使用这些化学试剂时,一定要注意周围环境温度不要太高(一般不要超过30℃,最好在20℃以下)不要与强氧化剂接触。 在使用易燃化学试剂的实验人员,要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具,最好戴上防护眼镜。 2.有毒化学试剂 一般的化学试剂对人体都有毒害,在使用时一定要避免大量吸入,在使用完公演试剂后,要

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手册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手册(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6310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手册 Hazardous Chemical Safety Knowledge Manual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硫化氢: 物质名称:硫化氢英文名:hydrogensulfide;分子式:H2S;相对分子量:34.08; 溶解性:溶于水、乙醇。 危规编号及分类:易燃有毒气体;GB2.1类21006;UNNO:1053 理化性质:沸点(℃):-60.4;熔点(℃):-85.5;自燃点(℃):260;相对密度(空气=1):1.19;饱和蒸气压(Kpa)2026.5(25.5℃);临界压力(Mpa)9.017;临界温度(℃):100.4;爆炸上限%(V/V):46;爆炸下限%(V/V):4。 健康危害:本品是强烈的神经毒物,对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急性中毒:短期内吸入高浓度硫化氢后出现流泪、眼痛、眼内异物感、畏光、视物模糊、流涕、咽喉部灼热感、咳嗽、

胸闷、头痛、头晕、乏力、意识模糊等。部分患者可有心肌损害。重者可出现脑水肿、肺水肿。极高浓度(1000mg/m3以上)时可在数秒钟内突然昏迷,呼吸和心跳骤停,发生闪电型死亡。高浓度接触眼结膜发生水肿和角膜溃疡。长期低浓度接触,引起神经衰弱综合征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中毒表现: 吸入:鼻烟部灼热感,咳、胸闷、头晕、头痛、乏力、恶心、呕吐、意识模糊或出现昏迷。暴露于1000mg/m3以上时,可发生“电击样”中毒,瞬间内呼吸停止但心脏可仍搏动数分钟。 眼睛接触:出现畏光、流泪、眼刺疼(浓度为16-32mg/m3以上时)。暴露于200-300mg/m3时,还可有眼睑痉挛、视力模糊等症状。 长期接触低浓度硫化氢,可致嗅觉减退。暴露于100mg/m3以上浓度时可能引起肺部损害。 最高容许浓度:10mg/m3。 侵入途径:吸入。 环境影响:该物质对环境有危害,应注意对空气和水体

化学药品及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化学药品及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化学药品及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环保事件,确保生产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为体现奖罚分明,公司将按照本管理规定,对所有涉及危化品管理工作不到位、相关缺陷处理不及时、工艺和质量未达到要求等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化学药品、危化品的管理、检查与考核。 第四条本规定如与公司其它相关管理制度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化学药品是指在发电生产、环保设施运行、停炉保养等过程中需要加入的各种药品或进行化验分析所需使用的各种分析药品等。 第六条化学危险品是指属于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中公布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安全监察部 (一)是化学药品及危化品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 (二)负责公司化学药品及危化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检查工作。 第八条设备管理部 (一)是化学药品及危化品的技术管理部门。 (一)负责化学药品及危化品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负责大宗化学药品存储、输送、使用等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及可靠性管理。 (三)负责牵头处置废弃的化学药品及危化品。 第九条物资部 (一)负责化学药品及危险品的采购、数量验收及库存管理工作。 (二)配合处置废弃的化学药品及危化品。 第十条发电运行部 (一)负责化学药品及危化品采购计划的制定、现场设备设施的运行操作和相关台账的建立工作。 (二)负责化学药品及危险品储存及使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质量验收工作、负责化验室化学药品及危化品的保管和使用。 (四)负责化水生产现场大宗化学药品的卸货监督工作、负责制氢系统、净水站二氧化氯系统、补给水处理酸碱系统、炉内加药系统、精处理再生系统、循环水加药系统、工业废水酸碱系统等生产现场化学药品及危化品的保管和使用。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 1、隔离储存: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 2、隔开储存: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储存方式。 3、分离储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 4、禁忌物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5、甲类物品: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疏磺等易燃的有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6、乙类物品: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7、易燃物品:是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第四条职责 1、基建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设。 2、物资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3、行政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卫工作。 4、安监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监督检查工作。 5、人力资源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工作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工作。 第五条工作程序 1、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要求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仓库时,应有防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在设计审查时应有安监部参加,并报市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市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公司安监部应参与一起验收。 2)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库房内应设置防高温、防雷、防潮、防毒、防爆、防静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手册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手册

无机部分 【返回第一页】 硫化氢 (一)理化性状和用途 无色有臭蛋气味的可燃气体。易溶于水。自然点:246℃,爆炸极限; 4.3-46%。硫化氢很少用于生产,一般作为化学反应或蛋白质自然分解产物而存在于多种生产过程中以及自然界中。凡含硫的有机物发酵腐败均产生硫化氢。含硫石油开采和提炼、人造丝、鞣革等生产过程都有硫化氢产出。 (二)毒性 硫化氢是强烈的刺激神经的毒物,可引起窒息。对粘膜也有明显的刺激作用。最高容许浓度10mg/m3 (三)短期过量暴露的影响 吸入:鼻烟部灼热感,咳、胸闷、头晕、头痛、乏力、恶心、呕吐、意识模糊或出现昏迷。暴露于1000mg/m3以上时,可发生“电击样”中毒,瞬间内呼吸停止但心脏可仍搏动数分钟。

眼睛接触:出现畏光、流泪、眼刺疼(浓度为16-32mg/m3以上时)。暴露于200-300mg/m3时,还可有眼睑痉挛、视力模糊等症状。 (四)长期暴露的影响 长期接触低浓度硫化氢,可致嗅觉减退。暴露于100mg/m3以上浓度时可能引起肺部损害。 (五)火灾和爆炸 本品极易燃,严禁明火、火花和吸烟。其蒸汽与空气混合物具有爆炸性。燃烧时会产生二氧化硫有毒气体。生产场所应有防爆装置。 (六)化学反应性 与金属离子反应生成盐,对铁等金属有极强的腐蚀性。与氧化剂反应很剧烈,易起火或爆炸。 (七)人身防护 吸入:如气体浓度不明或超过暴露限值时应佩戴氧气呼吸器或有灰色色标滤毒罐的防毒面具。 眼睛:戴化学防护镜。

(八)急救 吸入:救护者应佩戴好供氧呼吸器,将患者安全地移至新鲜空气处。如患者呼吸停止,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硫化氢剧毒,不宜进行口对口呼吸,以压胸法为宜,应坚持2小时以上。 眼睛:使眼睑张开,用生理盐水或1-3%的碳酸氢钠溶液冲洗患眼。 (九)储藏和运输 防火、冷藏、密闭。 (十)安全和处理 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密闭、通风、排毒。处理污水池、纸浆池时应先查清该处是否有硫化氢气体存在。如果存在,应先进行局部通风换气之后再进行工作。含硫化氢的废气排放应遵守环境保护法规。 【返回第一页】 氨 (一)理化性状 无色气体,具有很刺激性臭味。蒸气密度:0.6,沸点:-33.35℃,自

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我公司化学危险品的储存管理。 职责:我公司内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内容: 一、化学危险品定义 本标准所指化学危险物品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分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仓库设置 1危险化学品仓库按其使用性质和经营规模分为三种类型: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大于9000m2);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m2~9000m2之间);小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 2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3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

4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5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消防安全储存许可证。 三、建筑结构 1 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建筑应符合GBJ 16-1987第4章的要求; 2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屋架应根据所存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砌砖墙、石墙、混凝土墙及钢筋混凝土墙; 3库房门应为钛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房应加高铁护栏); 4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易燃易爆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爆炸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四、储存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 2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有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要定量、定性储存,并设专人管理。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存放在冰箱内。 3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4化学危险物品要分类、分项存放,标签完整清晰,封口严密。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要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5 遇水、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

化学药品试剂仓库安全管理通则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2072 化学药品试剂仓库安全管理通则标 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化学药品试剂仓库安全管理通则标 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对所有存放药品试剂的性质,保管办法及安全注意事项精通熟悉,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的安全及消防设施。 2仓库主管领导须经常对仓库管理员进行业务,安全及消防知识教育,并定期进行考试。 3仓库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 4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照明必须是防爆型,并定期检查,保证完整无损。 5 库必须备用足够,合适的消防设备。

6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要排列整齐分类保管,不得将性质不同的和有抵触的药品试剂混放在一起。 7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明显的品名标号,以防领错。 8搬动药品、试剂时,必须轻拿轻放,禁止摔打和撞击,如包装有破捐损的应立即处理。 9库内严禁烟火及携带引火物。 10非本库人员不得随意入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经仓库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 11化学药品还必须符合《质量控制处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请在该处输入组织/单位名称 Please Enter The Name Of Organization / Organization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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