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提单条款随着当时国际贸易的发展日益复杂,各国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纷纷采用“契约自由”原则制定提单,该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一些航运国家的承运人滥用,导致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与日俱增,货物运输安全失去了应有的保障,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被动摇,国际贸易的发展受到了巨大的障碍。

显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可能由各国分别制定不同的提单条款来加以规范,因而制定统一的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是必要的。1924年8月25号通过的《海牙规则》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的。1968年通过了对《海牙规则》的一些修订,形成了《维斯比规则》。然而,这并不能满足很多发展中国家的要求,1978年联合国在汉堡召开了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汉堡规则》。

由三个国际公约的制定过程来看,《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局部修订和补充,而《汉堡规则》则是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大幅修订产生的。那么,究竟这三个国际公约在内容上有何异同呢?

(一)《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比较

(1)《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相同之处

1.两项最低限度责任

《海牙规则》第三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守:①使船舶适航;②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③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第2款规定“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概而言之,承运人有提供适航船舶和妥善管理货物两项最低限度责任。《维斯比规则》没有对此进行修订。

2.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对“货物运输”的定义是“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这一定义并没有对装卸货物的过程和细节做出详细规定,《维斯比规则》也没有就此做出修订。习惯上采用“钩至钩”和“舷至舷”原则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承运人免责规定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货损责任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须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是有权对自己在某方面的疏忽、过失行为享受免责。第四条第2款规定了包括“航行或管理船舶过失”等在内的17项免责事项,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若因规定原因灭失或损坏,可以不负赔偿责任。《维斯比规则》继续采用《海牙规则》的相关规定。“航行或管理船舶过失”免责的规定是《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备受指责的规定之一,这一规定对受损货主极其不公,风险分摊也非常不平等,带有强烈的利益偏袒。

(2)《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订

1.承运人赔偿限额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这一赔偿限额显然过低,不仅对货方不公,而且增加了承运人疏忽和过失的风险。因而《维斯比规则》第二条对此作出了修订,其第1款规定,“不论是承运人或船舶,对超过每件或每单位相当于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相当于30金法郎(两者之中

以较高者为准)的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在任何情况下,概不负责,除非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已由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声明,并在提单上注明”。《维斯比规则》提高了承运人赔偿限额,并采用了双重限额,进一步保护了货主的合法权益。

2.承运人赔偿时效限制

《海牙规则》第三条第6款规定,“……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维斯比规则》增加了“经当事方同意,该期限何以延长”以及在当地法律规定期限内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的规定。这一规定对货主是有利的。

3.适用范围扩大

①增加了集装箱作为赔偿单位的规定,适应了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需求,同时也维护了货方的正当权益。

②承运人赔偿限额适用于侵权之诉,适用于承运人之雇佣人或代理人。

(二)《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比较

《汉堡规则》是对《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大幅修订后产生的一个完整、独立的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均衡承托双方各自的风险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1.货物种类增加

《汉堡规则》中对“货物”的定义是“包括活动物,凡是货物拼装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仅将“货物”定义为“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中载明装载于舱面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显然,《汉堡规则》对货物的定义不仅包括了前两个公约中规定的货物类型,还包括了活动物以及置于舱面的货物。这样的修正符合现代海上货物运输发展的需要。

2.责任基础改变

《汉堡规则》第五条第1款规定,“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佣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因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表明《汉堡规则》不再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而采用推定过失和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这一改变废除了《海牙规则》中备受争议的过失免责条款,大大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3.责任期间延长

《汉堡规则》第四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此规定将原来含糊不清的规定和采用习惯上的“钩至钩”和“舷至舷”原则的做法加以规范,采用了“港至港”原则,解决了原先存在的交货到装船以及卸船到收货人提货这两段无人负责的盲区,很好地维护了货方的利益。

4.赔偿限额提高

《汉堡规则》第六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责任,以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每件或每一其他装运单位相当于835结算单位或毛重每公斤2.5结算单位的金额为限,二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该规定继续采用了《维斯比规则》中规定的双重限额方式,但在《维斯比规则》规定的基础上赔偿限额提高了25%左右,赔偿限额的增幅不大。对于延迟交货所致的损失,《汉堡规则》规定赔偿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所有货物应付运费的总额。此外,如损失由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故意造成,则丧失责任限制权利。这几项规定都极大地均衡了承托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保障了货

主的权益。

5.增加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汉堡规则》第十条第1款规定,“如果将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执行时,不管根据海上运输合同是否有权这样做,承运人仍须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关于实际承运人所履行的运输,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佣人和代理人在他们的受雇范围内行事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这也就表明,对于实际承运人所造成的损失,若应由其负责,承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6.诉讼时效延长

《汉堡规则》将诉讼时效由一年拓展为两年,被要求赔偿的人,可以在时效期限内德任何事件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限。该期限还可以用另一次或多次声明再度延长。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收货人,而且还赋予承运人声明延长时效的权利,这使得纠纷在实际解决过程中更富于灵活性。

虽然《汉堡规则》较《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较大的进步,在均衡承托双方的责任和风险方面也有明显的优势。但是由于此合约是通过扩大承运人来使承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到基本平衡得,因而触动了航运资本传统的既得利益,世界上主要的航运国家都没有加入该公约,也没有航运公司在提单上主动选择适用,所以目前《汉堡规则》的影响远不及《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

《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对比

《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对比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如在航海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3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对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维斯比规则》(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 《汉堡规则》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内。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常用码头及港口英文缩略语

常用码头及港口英文缩略语 1. IGO inter-government organization政府间国际组织 2. NGO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3. ICS international chamber shipping国际航运公会 4. BIMCO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 5. CMI 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国际海事委员会 6. 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国际海事组织 7. LNG liquified natural gas液化天然气 8. LPG liquified petroleum gas液化石油气 9. SF stowgae factor货物积载因数 10. IMDG Cod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11. ISO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国际标准化组织 12. SOC shipper?s own container货主箱 13. COC carrier?s own container船公司箱 14. TEU 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s计算单位,也称20英尺换算单位 15. FCL full container load整箱货 16. LCL less container load拼箱货 17. CY container yard集装箱堆场 18. CFS 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集装箱货运站 19. DOOR货主工厂或仓库

国际私法英文专业词汇对照表(可编辑修改word版)

索引词表 中文索引英文索引 A ADR 解决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B 巴托鲁斯Bartolus 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 本国法lex partriae 比较损害方法comparative-impairment approach 并入或采纳adoption 跛脚婚姻limping marriage BOT 投资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 部分裁决partial award 布鲁歇Brocher 不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 C 常设仲裁机构permanent arbitration agency 场所支配行为locus regit actum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程序规范procedure rules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ouble conflict rules 冲突法the conflict of laws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 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船舶留置权possessors lien on vessel 船舶碰撞collision

船舶所有权ownership of ship 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垂直的法律冲突vertical conflict of laws D 达让特莱D’Argentre 代理agency 戴赛Dicey 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 单式运输分合同sub-contracts 单一反致single renvoi 单一破产制unitary bankruptcy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 当事人意思自治autonomy of will 德帕涅Despagnet 地理标准geographic criterion 地域效力t erritoriality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定性qualification 东道国法律law of host country 动态连结点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 杜摩兰Dumoulin 独任仲裁员sole arbitrator 对人诉讼管辖权in personam jurisdiction 对物诉讼管辖权in rem jurisdiction 多式运输经营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 E 二级识别secondary characterization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真题模拟和答案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真题和答案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货代业务》试卷及答案业务试卷I 一.单项选择题 1. 中国政府对货运代理经营资格的行政管理已经由审批制调整为注册备案制,简化了程序,节约了成本,方便了企业。当前,中国仅对在中国境内由(B )实行注册备案制度。 A.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 B.外商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 C.国外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 D.外商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的分支机构 2. 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仓储保管人从事仓储业务的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作为存货人的货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是(B )。 A.货运代理合同 B.仓储合同 C.运输合同 D.租船合同 3. 中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最晚装运期为5月31日,信用证有效期为6月2日”。A公司备货出运,于5月25日取得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A公司应不迟于(D )向银行提交相关单据。 A.5月25日 B.5月31日

C.6月1日 D.6月2日考试大论坛 4. 中国A进出口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洽谈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采用CIF 贸易术语,以海运方式运输,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新加坡,每公吨USD30,折扣2%,以下对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贸易术语表述正确的是(B )。 https://www.360docs.net/doc/7315104098.html,D30/MT CIFD2%SHANGHAI https://www.360docs.net/doc/7315104098.html,D30/MTCIFD2%SINGAPORE https://www.360docs.net/doc/7315104098.html,D30/MT CIFC2%SHANGHAI https://www.360docs.net/doc/7315104098.html,D30/MT CIFC2% SINGAPORE 5. 中国对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执法部门是(D )。 A.海关总署 B.商务部 C.卫生部 D.质检总局 6. 物流信息系统包括GIS, POS,TPS, RFID等系统,其中“RFID”系统指的是(D )。 A.事务处理系统 B.销售时点信息系统 C. 地理信息系统 D. 射频识别系统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 《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因而,《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

浅析海牙规则适用范围

浅析《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其使用范围,主要规定在第10条,即“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shall apply to all bills of lading issued in any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将该条款译为中文后通用译法为:本公约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对此可能引发两种理解。一种是:本公约各项规定,仅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对于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不予适用。另一种是,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但并不排除对于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适用的可能性。 这两种理解的差异在于第一种理解会限制公约的适用,将其限于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对于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无论如何也得不到适用。即便提单上注明适用,但由于该提单不在缔约国内签发,也不能适用。相反,第二种理解会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其不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而且对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适用公约留下余地。 由于《海牙规则》缔结较早,现己经无从获取缔结当时的谈判记录、草案、会议记录等补充资料,只能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条约应就其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予以解释。 首先,条约的用语应结合上下文推定具有通常的意义。与第10条相关的条款有第5条和第6条,即“本规则中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契约,但如由租船契约的船舶签发的提单,则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和“对于非普通贸易的一般商业货物运输,如由于货物性质、状况或者运输环境所需,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可就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对船舶适航和管理货物的责任等,自由达成协议,但以不签发提单为条件,并将这种协议的条款载入不得流通的单证之中。”这两个条款也都是关于《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的。结合第5条和第6条,进一步探宄第10条在上下文中产生的自然和通常的意义,仍然不能得出《海牙规则》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这样一个特殊的含义。相反,这两条都从不同角度强调了《海牙规则》对于提单的适用性。 其次,条约用语的通常含义应全面考察条约的宗旨和目的后得出。《海牙规则》的目的和宗旨是统一和明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低责任和义务,减少法律冲突,保证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的顺利进行。为此,《海牙规则》要求缔约国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实施公约,公约对于缔约国而言,具有强制性。对于非缔约国而言,尽管不具有强制性,但考虑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公约也希望扩大其影响力,能够在非缔约国范围内得到任意性的适用。因此,如果将第10 条解释为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这种解释会人为地缩小《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有违其目的和宗旨的。 最后,善意的原则来源于“约定必须遵守”。第10条明确了对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必须适用《海牙规则》,这是强制性的,是必须遵守的,不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也不由当事人选择了适用其他法律而受到影响。同时,这种理解和解释也符合《海牙规则》英文本第10条中“shall”的原意。 进一步从英文本第10条的措辞来看,英文本来用的是“shall apply to”,其含义是“应当适用”,而没有“仅适用”的意思。如果指的是“仅适用”,那么,其英文本就应该是“shall only apply to”。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1924年《海牙规则》制定后,1968年国际社会通过的《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中,对原有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对第10条修改为3款,第1款为: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两个不同国家港口之间运输货物的每一提单,如果:1、提单是在一个缔约国签发;2、或者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3、或者提单中所载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契约规定,本契

海商法真题2001 - 副本

海商法真题2002 2002年 一、概念题(用简短的问题表述下列概念)(20%) 1.共同安全派(见95年考题) 2.共同利益派(见95年考题) 3.分摊价值(见97年考题) 4.共同海损损失 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时只因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主要包括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运费牺牲;共同海损费用是指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支付的额外费用,主要包括避难港等地发生的额外费用、代替费用和救助费用。 5.安全网(救助合同)

1980年劳合社救助合同范本(LOF80)在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基础上,对救助油轮作了例外规定:在救助满载或部分装载油类货物的油船时,只要救助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没有过失,即使救助人不成功、或者只有部分成功、或者救助人由于受阻未能完成救助工作,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油轮所有人都应单独向救助人支付为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和不超过该项费用15%的附加费(Bonus)。这就是安全网条款。 6.第四海事财产(另:04) 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救助环境也可以获得补偿。因此有学者认为,环境是除了船舶、货物、到付运费外的第四种救助标的,并命名为第四海事财产。 7.互有过失碰撞条款(见95年考题) 8.限制性债权(另:03,04)(对比00:1976年公约规定的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

是指责任限制主体对向其提出的请求可依法予以赔偿责任限制的债权。海商法中规定的限制性债权包括: (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但如果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不属于限制性债权。 9.非限制性债权(另:03,07) 是指责任限制主体对向其提出的请求不能以赔偿责任限制对抗的债权。海商法中规定的非限制性债权包括: (1)对于救助款项或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国际货款支付》练习题

《国际货款的收付》练习题 一、中英文互译: 1、汇票 2、票汇 3、电汇4、托收 5、D/A 6、D/P.T/R 7、跟单信用证 8、不可撤销信用证 二、单项选择题 1.按照出票人不同,汇票可以分为( )。 A.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B.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C.光票和跟单汇票 D.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上面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这是一张( )。 A.即期汇票 B.远期汇票 C.光票 D.跟单汇票3.在汇票的使用过程中,使汇票一切债务终止的环节是( )。 A.提示 B.承兑 C.背书 D.付款 4.信用证付款方式下银行向受益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是( )。 A.受益人按期履行合同 B.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交货 C.受益人提交严格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5.保兑行的付款责任是()。 A.第一性的B.第二性的C.第三性的 D.第四性的 6.一般情况下,可转让信用证可以转让( )。 A.一次 B.二次C.三次 D.无数次 7.在国际贸易中,统一解释信用证各有关事项的国际惯例是( )。 A.《托收统一规则》B.《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C.《合约保证书统一规则》 D.海牙规则 8.一张有效的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 )。 A.装运期 B.有效期C.交单期 D.议付期 9.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受益人最后向银行交议付的期限是不迟于提单签发日( )。 A.11天B.15天 C.21天D.25天 10.“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的付款日期,必须根据( )计算。 A.承兑提示日 B.出票日 C.提单签发日D.付款提示日11.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有签名,不写被背书人,这是( )。 A.限定性背书 B.特别背书C.记名背书 D.空白背书 12.在一份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中,如有多项修改内容,受益人可以( )。A.全部接受 B.部分接受 13.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汇票通常是( )开立的,委托当地银行向国外进口人或其指定银行收取货款的票据。 A.进口商B.出口商 C.代理商 D.经销商14.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11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为( )。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区别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的区别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均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海牙规则》下承运人基本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汉堡规则》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即完全过失责任。 《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3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对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鹿特丹规则》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都高于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中文版(内容已整理,方便打印和浏览)

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年8月22日订于布鲁塞尔,1924年8月25日颁布,1942年8月25日实施) 第一条 本公约所用下列各词,涵义如下: (a) “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b) “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凭证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凭证,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c) “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d) “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e) “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第二条 除遵照第六条规定外,每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都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享受权利和豁免。 第三条 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 (a) 使船舶适航; (b) 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 (c) 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2.除遵照第四条规定外,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货物归其照管后,经托运人的请求,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其上载明下列各项: (a) 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的、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如果这项标志是以印戳或其他方式标示在不带包装的货物上,或在其中装有货物的箱子或包装物上,该项标志通常应在航程终了时仍能保持清晰可认。 (b) 托运人用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数量,或重量。 (c) 货物的表面状况。 但是,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不一定必须将任何货物的标志、号码、数量或重量表明或标示在提单上,如果他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不能正确代表实际收到的货物,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话。 4.依照第3款(a)、(b)、(c)项所载内容的这样一张提单,应作为承运人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5.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提供的标志、件数、数量和重量均正确无误;并应赔偿给承运人由于这些项目不正确所引起或导致的一切灭失、损坏和费用。承运人的这种赔偿权利,并不减轻其根据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6.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 如果货物状况在收受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 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

货代考试英文缩略语翻译

货代考试英文缩略语翻译 1. IGO inter-government organization 政府间国际组织 2. NGO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3. ICS international chamber shipping 国际航运公会 4. BIMCO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 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 5. CMI 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国际海事委员会 6. 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国际海事组织 7. LNG liquified natural gas 液化天然气 8. LPG liquified petroleum gas液化石油气 9. SF stowage factor 货物积载因数 10. IMDG Cod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11. ISO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 国际标准化组织 12. SOC shipper\'s own container 货主箱 13. COC carrier\'s own container船公司箱 14. TEU 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s 计算单位,也称20英尺换算单位 15. FCL full container load整箱货 16. LCL less container load 拼箱货 17. CY container yard集装箱堆场 18. CFS 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集装箱货运站 19. DOOR 货主工厂或仓库 20. DPP damage protection plan 损害修理条款 21. SC service contract 服务合同

海牙规则历史

一点点历史 古代的航海贸易,航海技术不成熟,海盗猖獗,所以,货主一般都是随船同行,等到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由货主自行处理货物。相关的规则就适用商人之间的习惯,惯例。 14世纪开始,通过海上贸易发财的商人们,已经不愿意随船幸苦颠簸。货主把精力从照看货物逐渐转移到了贸易业务的经营上。于是,贸易和运输开始分离。在货物装船的时候,承运人就必须给货主签发一份货物收据,这就是最早的提单,一式两联,当货物装船之后,承运人将提单对齐裁开,自留存跟,将另一联交给托运人,由托运人想办法转手给收货人。带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持提单,和承运人手上的那一份对缝交接。所以,有种说法就是载货船舶是浮动的仓库,而提单是开启仓库门的钥匙。那个时候,提单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条款非常简单,更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承运人的免责条款,承运人所有的免责只是普通法下的天灾,公敌行为和货物内在缺陷。 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航运贸易的不断发展,提单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此时,提单已经可以代表货物在市场上流通,提单的可转让性被法院所确认。此时的提单,就在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构筑了一种法律上的关系。收货人在目的港发现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之后,可以凭借提单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承运人越来越意识到,普通法下的免责事由已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于是,便开始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并且凭着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单中逐渐增加免责条款减轻或者排除自己的责任。到19世纪末,免责条款已经完全泛滥,甚至连承运人照看货物的过失,船员故意行为,以及船舶不适航,都在免责条款的保护范围之内。承运人“除了收取运费之外,似乎已经没有其他责任可言。”对于承运人滥用免责条款的现象,不但货方极其不满,法官也忍无可忍了。于是经常做出对承运人不利的判决。但是市场对法院判决的反应就是很快的,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承运人更加想方设法的起草免责条款,于是导致了恶性循环。提单的信用度成了很大的问题,航运贸易的发展受到了阻碍。 于是,有的国家开始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承运人的权利加以限制。比如说美国1893年制定的哈特法(Harter Act),为现代海商立法做出了两个很大的贡献:第一,确立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第二,否定了承运人很多过失免责的权利。 但是,航运是国际业务。仅仅依靠部分国家的努力是没有用的。于是国际海事法委员会(CMI)在1921年荷兰海牙召开了会议,制定了一个规则,命名为海牙规则。一开始,这个规则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的。但是由于这个规则适应了市场的需求,货方,保险人,承运人普遍要求将其上升为政府间的协议,以便国家间关于提单的法律得到统一。于是,最初的海牙规则几经修改之后,于1924年,在26个国家的代表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正式外交会议上,得到通过,全名为《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并依旧使用海牙规则这个简单称谓。

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

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Endorsed to×××”,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 Ports”(“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国际贸易法律实务》课件习题(定)

《国际贸易法律实务》课程讲义 辅导老师:汪忠奎 第一部分课程考核说明 1.考核目的 通过本次考试,了解学生对本课程基本内容和重、难点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本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来认识和分析国际贸易法的现象和国际贸易法问题的能力。考核学生对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的理解和应用分析能力。 2.考核方式 本课程期末考试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 3.注重教材和平时作业 由市电大命题,请学员认真看书,再次重温平时作业(一定有原题出现)4.命题依据 本课程的命题依据是国际贸易法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实施意见。 5.考试要求 本课程的考试重点包括基本知识和应用能力两个方面,主要考核学生对国际贸易相关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的理解和应用分析能力。 6.考题类型及比重 考题类型及分数比重大致为:名词解释题(25%);单项选择题(20%);多项选择题(10%);简答题(30%);论述题(15%)。 第二部分期末复习重点范围 第一章概述 一、重点名词 1、国际货物买卖法(P7) 2、国际商业惯例(P9) 二、一般掌握 1、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渊源。(P8-10) 2、公约适用的范围(P73-78)、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P91-100)、风险的转移(P101-104)、违约救济。(P104-116) 三、重点掌握 1、国际贸易法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关系。(P6-7) 2、国际货物买卖的种类。(P7) 3、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流程。(P10-18)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和内容 一、重点名词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P21-22) 2、规格(P27-29) 3、不可抗力条款(P37-38) 二、一般掌握 1、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代理。(P40) 三、重点掌握

海牙规则中英对照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Hague Rules"), and Protocol of Signature (Brussels, 25 August 1924)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Article 1 In this Convention the following words are employed with the meanings set out below: (a) "Carrier" includes the owner or the charterer who enters into a contract of carriage with a shipper. (b) "Contract of carriage" applies only to contracts of carriage covered by a bill of lading or any similar document of title, in so far as such document relates to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including any bill of lading or any similar document as aforesaid issued under or pursuant to a charter party from the moment at which such bill of lading or similar document of title regulates the relations between a carrier and a holder of the same. (c) "Goods" includes goods, wares, merchandise and articles of every kind whatsoever except live animals and cargo which by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in stated as being carried on deck and is so carried. (d) "Ship" means any vessel used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e) "Carriage of goods" covers the period from the time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 to the time they are discharged from the ship. 第一条 本公约所用下列各词,涵义如下: (a) “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b) “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凭证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凭证,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c) “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d) “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e) “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Article 2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6, under every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the carrier, in relation to the loading, handling, stowage, carriage, custody, care and discharge of such good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responsibilities and liabilities, and entitled to the rights and immunities hereinafter set forth. 第二条 除遵照第六条规定外,每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

2012史上最完整国际私法英文专业词汇

国际私法索引词表 中文索引英文索引 A ADR解决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安慰信letter of c omfort B 巴托鲁斯Bartolus 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 本国法lex partriae 比较损害方法c omparative-impa irment approac h 并入或采纳adoption 跛脚婚姻limping marriage BOT投资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 部分裁决partial award 布鲁歇Brocher 不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C 常设仲裁机构permanent arbitration agenc y 场所支配行为locus regit actum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程序规范procedure rules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ouble conflict rules 冲突法the conflict of laws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 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船舶留置权possessors lien on vessel 船舶碰撞collision 船舶所有权ownership of ship 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垂直的法律冲突vertical conflict of laws D 达让特莱D’Argentre 代理agency 代表论the delegation theory 戴赛Dicey 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 单式运输分合同sub-contracts 单一反致single renvoi 单一破产制unitary bankruptcy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 当事人意思自治autonomy of w ill 德帕涅Despagnet 地理标准geographic criterion 地域效力te rr it or ia lit y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 harter 定性qualific ation 东道国法律law of host country 动态连结点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 动态冲突conflicts mobiles 杜摩兰Dumoulin 独任仲裁员sole arbitrator 独立经营的中间人self-employed intermed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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