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宿舍集体管理制度

员工宿舍集体管理制度
员工宿舍集体管理制度

员工集体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为员工,公司为员工配备集体宿舍。为了规范员工集体宿舍管理,保障入住员工生活环境秩序,使员工拥有一个安全、祥和、舒适、宁静的生活、休息环境,根据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各入住员工必须遵守。

第二条范围

适用于物业商业酒店等(公司)的集体宿舍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责

综合部:负责按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监督及评定工作。

宿舍管理员:负责所属管理处的员工宿舍人员入住、搬出、登记、信息变更及纪律、卫生、用电安全、公共设施维护、水电费控制等日常管理。

宿舍长:负责协助宿舍管理员管理宿舍的纪律、卫生、用电安全、设施维护等日常管理。(每间宿舍指定一人)

第四条宿舍管理员、宿舍长的产生、职责与权益

宿舍管理员:

一每个管理处由管理处主任指定一名人员担任宿舍管理员,此岗位由员工兼职,不单独设岗,人员报备行政人事部;

二宿舍管理员负责管理处员工宿舍人员的变动、人员信息的更新、水电费的分摊计算、宿舍设施的维护;

三当发现有违反宿舍日常管理规范的行为及时制止,情节严重时,必须报告管理处主任处理。

宿舍长:

一每间宿舍员工推举一名兼职,或管理处指定一名兼职,人员名单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二负责安排卫生值日表并传达公司新的宿舍管理规定与相关的通知,并确认执行情况。

三当发现有违反宿舍日常管理规范的行为及时制止,情节严重时,必须报告宿舍管理员处理。

四当宿舍的水、电等发生故障时,负责及时通知宿舍管理员。五负责宿舍内空调、风扇、床铺等设施、设备的管理,有损坏或异常情况时报告宿舍管理员。

第五条宿舍人员安排

一公司给予因实际工作需要的员工免费提供一个床位,员工住宿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采取平均分摊方式计算缴纳。

二宿舍管理员应对宿舍所有入住人员的房号及床铺进行统一编号。未经许可,住宿员工不得私自调房、调床。

第六条宿舍日常管理规范

一凡入住宿舍内的员工必须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和安排;二早上10:00 前,晚上11:00 以后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开电视、放音响、及影响他人的正常作息的活动;

三个人床褥、衣服、鞋、桶及个人日常清洁用品须整理好,统一摆放,保持宿舍整齐卫生。宿舍卫生要定期检查,对卫生不达标的员工予以警告或处罚;

四入住员工应爱护宿舍内的一切公共设施,损坏照价赔偿,不得从阳台、窗户往外乱扔杂物、倒水、垃圾应集中倒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六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烧煤气罐、烧酒精炉等)。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伪劣电源插板等电器及非安全器具,一经发现,予以没收;

七所有员工宿舍均不允许私自拉电线、使用超过1000 瓦大功率电器(特殊原因需得批准方可使用)。要保持高度防火意识预防火灾事故。不得在墙壁、橱柜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物品;

八员工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遗失由本人负责;

九节约水电,上班由最后一名离开宿舍员工需检查水、电是否关好,门窗是否锁好;

十凡在宿舍酗酒或闹事,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无偿解雇处罚;十一凡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管制凶器、酒精、煤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危害公司财产及个人安全的一经发现,处于没收,并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取消入住资格;

十二宿舍区不能成为犯罪窝点,严禁盗窃、打架斗殴、赌博、吸毒、色情等不良活动,一经发现后给予无偿解雇,严重者将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来访人员不得在宿舍逗留,违者被访员工第一次扣罚100元,第二次扣罚200元,

并取消入住资格

十四员工宿舍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禁男女混居。晚11:00 后外来人员必须离开宿舍,违者取消入住资格;

十六宿舍公共设施有限,宿舍员工使用时应当排队使用,无故不排队闹事者并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取消入住资格;

十七宿舍消防门为紧急逃生通道,禁止堆放任何物品,消防门保持常闭状态,不得随意开启,

违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取消入住资格;

第七条宿舍卫生检查及评比方案

一宿舍管理员定期检查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并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做好宿舍除“四害”(蚊子、苍蝇、老鼠、蟑螂)工作,保障宿舍的清洁卫生、杜绝安全隐患。

宿舍管理员同宿舍组长一起检查一次,根据《宿舍检查评分表》上的记录,发现不良事项开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宿舍内员工在规定时期内整改完毕。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将给予警告;

三公司每月组织不定期检查,如有发现卫生不达标的员工、宿舍长、宿舍管理员,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八条员工离职与钥匙管理

一员工离职或搬出宿舍时应将使用过的床位、物品、柜子等清理干净。

二员工离职时应将钥匙、物资等交回宿舍管理员。凡钥匙、物资遗失或不交的扣罚相应金额,由此引起的重新安装门锁,所需费用由丢失者全额承担。

三离职员工办理好相关离职手续当天,必须搬离宿舍。

第十条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的扣罚均直接从扣罚者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部门》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日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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