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档案报送的责任书
关于建设工程档案报送的责任书
甲方:
乙方:广州开发区城市建设和房地产档案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手册》(建设部第90号令)和《广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手册,为加强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准确、齐全,并按手册移交广州开发区城建档案馆,以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甲乙双方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⑴领榷报建审核意见书》前,向广州开发区城市建设和房地产档案馆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责任书。
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手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标准》(gb/t50328—xx)、《XX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手册》和《XX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手册》《,及时搜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完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乙方报送一套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原件。
⑶在向乙方申请工程档案验收时,应已获得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工程完工验收文件。
二、乙方责任:
⑴在接到甲方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⑵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在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建设工程完工验收档案认可书》,该认可书是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三、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能按时报送合格的本工程档案,依据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建设工程档案交接完毕,责任书责任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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