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2号)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于2017年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17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费教育,倡导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提高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意识,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和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其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倡导守法诚信经营,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应当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消费者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内,其人身、财产遇到危险的,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

第八条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

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条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或者服务凭证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消费者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得到保护。

第十二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消费者有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十四条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联合约定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重大政策和价格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章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以及消费场所和设施等,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全面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明示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不法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第十七条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告知消费者,并依法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除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在经营场

所的显著位置标明租赁期限。

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特许经营期限、经营项目等事项。

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其真实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九条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柜台出租者、场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商业特许经营者,应当核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并监督其履行标明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应当核验进入平台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身份证明等资料,并监督其履行标明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其包装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进口商品应当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商、散装商品组装厂或者分装厂的名称、地址;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进口商品,还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服务的内容、规格、标准、费用、计费方式、场所、期限、服务记录等,并向消费者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经营者的服务承诺和宣传资料应当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对其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标价方式等欺骗、误导消费者。

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构成交价格、虚标成交量、虚标库存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标准,保证计量结果准确。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经营者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采用在计量器具上加装作弊装置、故意遮掩计量器具等方式谎报计量结果。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费用明细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出具。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告知程序,主动提示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售后服务等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状况与表明的状况相符,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自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视为故意拖延。

经营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修理的,应当履行退货或者更换义务,国家和省对修理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没有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换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义务。

经营者履行退货义务,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记录,并承担消费者运输、交通、误工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是不影响使用性能或者功效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作出提示,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在购货凭证上予以注明。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发生争议的,经营者应当证明该瑕疵非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自身

质量问题导致。经营者不能证明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外,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视为故意拖延。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的其他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前款经营者应当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但商品没有污损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退回商品应当同时退回该次消费获得的奖赠品或者奖赠品的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对退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

(二)已消费的,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经营者给予折扣、让利的,应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

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非法加工、公开、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删除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删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应当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泄露、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肖像、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婚姻家庭状况、银行账户信息、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认知等特点。

法律、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向其提供;已提供的,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价款。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转基因食品的,应当显著标示。经营保健食品的,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三十六条药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经营者销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向消费者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应当尊重患者及其亲属的知情权、治疗选择权,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查阅、复印或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记录、医嘱单等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机构应当标明医疗收费明细项目和标准,定期向患者或者其亲属提供收费清单。除实施紧急抢救外,医疗机构应当事先向患者或者其亲属告知需要进行的检验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需要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作用以及价格。

第三十八条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负责,如实介绍使用效果、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等,提示使用风险,并提供书面说明。

因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减产、绝产、畜禽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营者应当赔偿使用者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三十九条从事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主动向受培训者出示培训资质的相关证件,如实告知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培训地址、学习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等情况,并与受培训者签订书面合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事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有关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法定资格而从事培训服务的;

(二)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受培训者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四)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安排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培训活动,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的;

(五)以不正当理由使受培训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受培训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法规,全面履行与消费者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已付全部购房款及其利息,并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被抵押、查封、出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等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事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的;

(四)将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

(六)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七)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

(八)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依法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因商品房发生债权债务争议的,已交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其房屋交付请求权或者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依法受保护。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施工时限、施工材料、施工质量、保修内容和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

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超出约定增加费用。因施工质量问题或者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返工、重作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重作。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书面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长期空置物业的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物业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

物业服务经营者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投票表决。

第四十三条修理加工业经营者应当在修理、加工前告知消费者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性能、期限、费用等真实情况,不得擅自更换或者故意损毁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加工项目;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经营者承诺包修期多于三十日的,依照其承诺。包修期自商品修复并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向消费者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车辆合格证等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严格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

第四十五条生活美容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材料和器具,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服务效果、注意事项等内容。

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约定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资格的,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第四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地点、班次和规定的线路运送消费者,不得超载、途中加价,不得擅自绕行、转运、停运或者更换运输工具。迟延运送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约定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旅游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标准、费用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旅游业经营者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相应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摄影冲印业经营者应当根据约定将拍摄、冲印的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影像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消费者的影像资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冲印具有特殊价值的影像资料,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约定保价额。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第四十九条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衣物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洗染业经营者对酒店、餐厅、医院的洗涤品应当进行分类清洗,不得将医疗被服与其他普通被服混洗。

第五十条惊险性娱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必要的救护人员和设备,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从事中介服务的经营者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有线电视、殡葬等公用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安全要求、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向消费者明示,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未经法定程序,公用服务经营者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公用服务经营者收取费用后,因自身原因未提供正常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收取的费用;因计量不准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并支付利息;没有合法依据收取费用、押金、保证金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并承担消费者因此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公用服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检查、维护设备影响消

费者正常使用的,应当至少提前七日告知消费者。法律、法规对告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添加剂。

餐饮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应当明示商品、服务价格和消费金额,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

第五十四条通信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验证,如实登记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没有履行身份查验等义务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信服务业经营者提供通话、短信、上网等服务套餐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通信资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使用期限。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前,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当期套餐未使用完的,上网流量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结转使用。

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使用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第五十五条养老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养老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十六条快递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确保货物及时、安全送达。

快递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贵重物品保价或者保险等事项。

第五十七条家庭服务业经营者提供家庭服务,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项目、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得擅自更换家庭服务员、降低服务标准。

家庭服务员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惯,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与消费者

发生纠纷的,应当及时向指派其服务的经营者报告,不得擅自中止服务。

第五十八条金融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隐瞒相关信息。未如实履行告知或者风险提示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章国家保护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责任制度,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完善消费维权处理机制和投诉举报处理程序,方便消费者反映诉求。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商务、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发展、金融监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通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服务价格、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进行公开听证,征求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服务,应当进行重点抽查检验。

大众传播媒介使用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全面、客观,并注明出处。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经营者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记录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行为和违法失信经营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对接,完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查询制度。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

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六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并将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消费者协会应当设立常设办事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接受社会监督;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开展消费调查和比较试验,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性能及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四)参与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五)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六)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出处理;

(七)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就商品或者服务领域存在的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依法发布消费警示或者提示;

(九)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八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省消费者协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省消费者协会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支持。

第六十九条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查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经营者应当自接到查询请求后十五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七十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争议解决

第七十一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鼓励双方优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和解。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争议:

(一)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二)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要求责任者予以赔偿:

(一)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

(二)经营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向违法经营者或者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三)在展销会、租赁柜台、租赁场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场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场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四)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广播电视购物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五)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以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求赔偿。

前款规定的负有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收到消费者诉求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或者拒绝。

第七十三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等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四条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收到消费争议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

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调查、调解;投诉事项紧急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调解;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调解不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第七十五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对消费者投诉实施首接负责制。有关部门收到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

项,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消费者移交部门及其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消费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应当组织调解,并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并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第七十六条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被投诉人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出明确的投诉要求、理由和相关事实依据。

消费者的投诉诉求应当真实、客观,不得影响或者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经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有关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对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告知消费者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标明租赁期限、特许经营期限、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核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告知程序提示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

货凭证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销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时未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退款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未按规定提前通知消费者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交付车辆合格证等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将医疗被服与其他普通被服混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定最低收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费用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流量予以结转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阻挠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消费者投诉未依法受理的;

(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三)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

(四)在调解消费争议时,向消费者或者经营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五)未履行法定抽查检验职责的;

(六)发现并认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及时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

(七)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

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 共性问题 1、本定额的使用围“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应如何理解?是否与修缮定额的围重复? 答:本定额所说的改造工程指工业技术改造工程或整体更新改造工程。所谓整体更新改造,指在已有建筑物或生产装置区,增加或重新更换完整、独立的功能系统安装工程。如:消防、给排水、通风空调、照明、热力设备等系统,而不是局部或系统中的一部分。对于局部和系统中部分安装工程的拆除、安装除另有说明外,应执行修缮定额,两者不重复。执行修缮定额时,对于修缮定额缺项的安装项目可以使用安装定额。 2、在执行消耗量定额时,如遇有缺项可否使用96综合定额和94安装估价表? 答:在执行消耗量定额时,如遇缺项,可以参照96综合定额和94安装估价表相关定额的消耗量进行计价。 3、材料、设备的水平及垂直运输是怎样考虑的? 答:水平运输是指安装物自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各册定额中除另有说明者外:设备水平运输按100m取定;材料、成品、半成品按300m 取定。执行定额时,不论施工现场的水平距离多少,均不作调整。 垂直运输是指安装物自设备安装现场基准面运至安装位置的垂直运输。垂直运输基准面,室以室地平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除定额另有说明外,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等垂直运输按六层(或20m)计,超过部分的垂直运输,在高层建筑增加费中计取;设备垂直运输按10m取定,设备垂直运输如超过10m时,除定额已有明确规定外,可按第一册说明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计。 4、消耗量定额中没有列出脚手架系数的安装工程,如何计取脚手架搭拆? 答:消耗量定额各册或章已规定了计取系数。个别没有列出且须搭设的脚手架工程费用,可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5、什么情况下计取洞库、暗室增加费? 答:洞库、暗室增加费指在没有自然采光、没有正常通风、没有正常运输行走通道的情况下施工,而进行补偿的施工降效费。地下室应计该系数,但地下室设有地上窗、洞口除外。 6、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时,如遇层数和高度不一致时,应以层数还是高度为准? 答: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时,高度和层数(含折算后的层数)满足一个指标即可。 7、计算建筑物的层数或高度时,应注意哪些情况? 答:计算建筑物的层数或高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地下室部分不能计算层数和高度; (2) 层高不超过2.2m时,不计层数;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说明、计算规则及综合解释最全最新

总说明 一、《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本定额共分十章,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防护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混凝土工程;门窗及木结构工程;屋面防水、保温及防腐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工程;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装饰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二、本定额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及新建装饰工程。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招标标底的依据;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工程造价以及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量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六、本定额中材料消耗: (一)本定额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按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确定。 (二)本定额包括主要材料及其他材料。其他材料以占材料费百分比表示。 (三)本定额中包括材料施工损耗、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从工地仓库至加工地点或操作地点的运输损耗等。 七、本定额中机械消耗: (一)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包括机械台班消耗量和机械幅度差。以不同种类的机械分别表示。 (二)本定额中其他机械(超高机械增加中的其他机械降效除外)以占机械费百分比表示。 (三)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八、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仅对其主要施工工序进行了说明,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中。 九、本定额中凡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 本身。 十、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章前说明 一、本章包括单独土石方、人工土石方、机械土石方、平整、清理及回填等内容。

山东消耗量定额解释(补充一)

山东消耗量定额解释(补充一) (2010-05-11 17:45:58) 转载 分类:定额解释 标签: 房产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1、条形基础中有独立基础时,土方工程量应分别计算。 桩间条形基础的沟槽长度,按柱基础(含垫层)之间的设计净长度计算。 2、定额1-2-1~7子目中的装土,系指人工边挖土、边装土筐(人工运土)或人力车(人力车运土)。 人工或人力车运土,运土另套1-2-43~50子目。 机械(机动翻斗车等)运土,装土另套装车相应子目。 人工挖土子目中的装土用工,均不扣除。定额1-1-11~14、1-1-18~19、1-3-14~17、1-3-44子目中的装土(渣),系指挖掘机边挖土(渣)、边装车。装土(渣),不能另套装车子目。

3、拖拉机和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定额部分子目中虽未限定运距上限,但仅适用于2km以内的土石方运输。运距超过2km时,全部运距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相应规定。 4、填土子目中,均已包括碎土,但不包括筛土。若设计要求筛土,夯填土、填土碾压、回填碾压子目,每定额单位增加筛土用工 1.73工日。松填土子目,每定额单位增加筛土用工1.38工日。 回填灰土子目,已包括筛土用工。回填灰土就地取土时,应扣除灰土配合比中的粘土。 5、带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物的场地平整,应 第二章地基处理与防护工程 1、爆破岩石增加垫层的工程量,按现场实测结果计算。 2、灌注混凝土桩凿桩头,设计无规定时,其工程量按桩体断面面积乘以0.5m,以立方米计算。凿桩头子目,不包括桩头钢筋整理。 3、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桩桩壁和桩芯子目,定额未考虑混凝土的充盈因素。人工挖孔的桩孔侧壁需要充盈时,桩壁混凝土的充盈系数按1.25计算。灌注混凝土桩无桩壁、直接用桩芯混凝土填充桩孔时,充盈系数按1.10计算。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说明计算规则及综合解释最全最新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说明计算规则及综合解释最 全最新

总说明 一、《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本定额共分十章,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防护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混凝土工程;门窗及木结构工程;屋面防水、保温及防腐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工程;构筑物及其它工程;装饰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二、本定额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及新建装饰工程。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招标标底的依据;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工程造价以及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量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六、本定额中材料消耗: (一)本定额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按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确定。

(二)本定额包括主要材料及其它材料。其它材料以占材料费百分比表示。 (三)本定额中包括材料施工损耗、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从工地仓库至加工地点或操作地点的运输损耗等。 七、本定额中机械消耗: (一)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包括机械台班消耗量和机械幅度差。以不同种类的机械分别表示。 (二)本定额中其它机械(超高机械增加中的其它机械降效除外)以占机械费百分比表示。 (三)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八、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仅对其主要施工工序进行了说明,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中。 九、本定额中凡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 本身。十、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章前说明 一、本章包括单独土石方、人工土石方、机械土石方、平整、清理及回填等内容。

山东2017年本科一批首次志愿院校投档情况统计表

山东2017年本科一批首次志愿院校投档情况统计表 原标题:山东2017年本科一批首次志愿院校投档情况统计表 19日晚上,山东省招考院公布2017年山东省高考一本投档情况统计表,其中:山东大学:在山东省一批已投档,文史最高分614分,最低分592分(一本线530分);理工最高分681分,最低分640分(一本线537分)。录取正在进行中,预期在21日结束。 山东大学威海校区:在山东省一批已投档,普通文史最高分606分,最低分581分(一本线530分);理工最高分645分,最低分619分(一本线537分)。中外合作文科最低分577分,理科最低分611分,威海走读文科最低分569分,理科最低分611分。录取正在进行中,预期在21日结束。 山东财经大学:文科545,理科577。走读文科537,理科571。地方农村专项文科532,理科541 。山财扩招215。位次降1000 曲阜师范大学:文科539,理科551 山东建筑大学普通本科一批投档情况: 文史类计划数30,投档数33,最高分562,最低分542。 理工类计划数2209,投档数2320,最高分621,最低分544 地方专项计划数30,投档数7,最高分561,最低分537。 武汉大学:文史类最高624,最低611(一本线530);;理工最高681,最低663,(一本线537) 中国海洋大学理工类最高分671分,最低分632分,最低分高出一本线95分;文史类最高分608分,最低分587分,最低分高出一本线57分。文理最低分高出一本线分值再创历史新高,文理最低分位次分别约为全省2100和10200左右,也属近年较好水平。 另外,海大在山东省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文理投档最低分分别为565分和595分,分别高出一本线35和58分,亦为近年最高。

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定额解释

《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 共性问题 1、本定额总说明第十二条中已明确"环保、安防、消防、劳保、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测、检验费用,发生时按有关部门规定另行计算"。请问,对于这类强制性检验、验收收费应由谁来承担? 答:上述费用是发生于工程上的检验、验收费用,其费用计算标准按相关部门规定计算。这类费用属于建设单位管理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在执行消耗量定额时,是否必须执行省统一发布的价目表中各类消耗量单价? 答:在执行消耗量定额时,其人、材、机的单价应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市场情况合同定价;如是投标报价则完全由投标人根据拟建工程实际和自身情况自主确定。省统一发布的工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是一个指导价格,为工程计价活动提供参考。省统一发布的指导价格包括省、各市的指导价。 3、怎样理解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包括的内容?结算时这些费用是否按实际发生计取? 答: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规定,材料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属于材料费的组成部分。所谓"对建筑材料、构件……进行一般鉴定、检查……",即是指按照相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在安装使用前必须对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以及构件、配件等所进行的抽检、校验或复查(包括试件、试样的机械性能试验和化学成分分析)。这些检测可以由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验单位进行。检验试验费的计算,理论上讲,应将实际需要发生的对某一类别、规格、型号、批次的安装材料检验试验费用,分别计入相应被检验材料的单位材料成本费用(单价)之中。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每个工程都按实际发生的检验试验费计算非常困难,且由于工程专业、建设地点、材料产地及品质等诸多影响因素,也不宜制定全省统一费率。所以报价人应根据拟建工程实际情况,结合以往完成的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成本核算资料,测算并确定材料检验费用的计取比率,进而完成相应的材料成本报价。另外,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测算发布当地建设市场价格信息的同时,发布本地区上述相关费用的指导费率,作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工程计价活动时的参考。至于工程所在地的技术监督、质量、安全等部门按照其各自行政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材料、设备、构件等所进行的抽样检验收费,不包括在上述材料检验试验费中,此类费用应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项下列支,由建设单位支付。 4、如何计退甲方供材? 答:材料费是直接工程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材料由哪一方采购供应,都应将其列入工程预(结)算造价。有些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规定甲方供料不列入安装工程费用,这是明显的违规行为且存在偷漏税嫌疑,应该坚决予以纠正。列入工程造价的甲供材料,可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以后,双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再行扣回。即:工程价款结算金额 = 核定的建安工程结算总价-工程预付款(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甲供材料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暂扣)+(-)其他应付(应收)款。甲供材料款应以乙方实际领用甲方供材的原始凭证(如材料出库单、调拨单)数量,以双方协议的价格计算。不得采用按照列入结算造价的甲供材料总金额直接扣除的方式。 5、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施工机械与定额中规定有差别时应如何处理? 答:消耗量定额是以大多数施工企业现有技术装备水平和通常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为基础测算编制的,是建筑生产活动社会平均消耗水平的一种体现。但是每一个工程的具体情况是千变万化的,既有工程本身的诸多因素,如专业、设计、地理位置、气候、环境作业条件等,又有施工企业自身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机械装备条件等影响因素,定额所取定的材料、机械与每个工程的实际不完全相符是难免的。当实际工程中遇到实际使用的机械及材料在种类、规格及其消耗量等方面与定额有差别时,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

山东定额解释集锦

1、请教定额站老师:综合定额中普通住宅户内照明箱应该套用什么子目? 答:套用户表板定额子目。 2.施工现场的筛砂用工是多少呀? 答:施工现场的筛砂用工按0.30工日/立方米,仅包括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 3、请教栾老师:8B-670~675子目PP-R管件工程量的结算方法。 栾老师:二00一年补充定额8B-670~675室内塑料给水管(热熔、电熔连接)子目中接头零件都有定额含量。有一个工程设计图纸中的PP-R给水管管件实际含量要远超定额含量。请教栾老师:该工程PP-R管件工程量可否按图纸实际工程量结算?答:管件实际含量超出定额含量,经双方确认后应允许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 4、在8-744至8-750,中的容积式交换器的1#至7#是怎么个概念? 答:容积式交换器详见《全国通用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28),1#至7#其容积分别为500、700、1000、1500、2000、3000、5000升,筒体直径由φ600至φ1400。 5、消耗量定额中关于风机型号有4#~20#,请问这是怎么分类的? 答:通风机型号中的 **#,系指风机叶轮的名义直径(分米数值)。例如4#即风机叶轮的直径在400mm左右;20#即风机叶轮的直径在2000mm左右。 6、我想请教您一个问题,现在的主材和设备是如何区别的? 答:关于设备和主材的划分,尚没有一个严格的、统一的划分标准。实际工作中通常是按所采用的定额,定额列为材料的为材料;未列的则视为设备。 7、远距离光缆架设套哪个定额? 消耗量定额第十三册中关于光缆敷设仅限于建筑物的配套通信工程,若远距离的光缆架设敷设应如何套用定额? 答:消耗量定额第十三册中设有室外光缆敷设项目,已能满足一般工程的需要。如果是长距离通信线路光缆敷设,应按专业通信部门规定。 8、现有一工程给水塑料主管道采用“水平吊装,整个管道由角钢连续承托”(L03S001-53)方式安装,问:塑料给水管安装定额(如:8-367)工作内容中包括支架制安及其除锈刷漆,管道、管件及管座安装等内容。以上工程中的支撑角钢是否只做为辅材对定额进行调整换算? 答:整条管道由角钢连续承托的安装方式,明显超出常规,定额所考虑的支吊架用量是按施工规范标准测算取定的。上述情况如果只调整角钢用量似乎仍不尽合理。比较合理的办法应该是将超出定额取定量的支架工程量,套用相应支架定额和除锈刷油定额项目。 9、96定额中计算楼房单管系统的立干管工程量时不扣除暖气片间隔部分,请问在消耗量定额中该项是否也成立? 答:96综合定额中计算楼房采暖的立干管工程量时不扣除暖气片间隔部分,是考虑综合定额计量方便的特点,为此还对主材耗用量(损耗率)的取定作了调整,减低了损耗率。使用消耗量定额时不能沿用,应按消耗量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暖气片间隔部分的长度需要扣除。 10、定额人工单价28是否可以改动? 我单位与甲方签署的合同上写着人工20元/工日,我理解为地区人工单价为20元。但定额人工单价还是28元但是甲方却是按照定额人工单价20取费,不知道怎么解决。我是03版本安装定额。请指教 答:根据鲁建标字[2006]2号文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规定,定额人工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并由此计算直接工程费,但作为取费计算基础时,还应统一按照省发布的人工单价28元计算出的人工费(或直接费)作为计算基础,各种费率则允许上下浮动,有序竞争。 11、.小型站类系统调整费(1,2,5,6)人*35%,其中人工费占50%,什么情况下记取该费用,还是这四章不论什么情况都记取? 2,第六章,冷库工艺管道,套用了气压试验,泄露性实验,真空实验,空气吹扫,能否再记取小型站类系统调整费人*35%,其中人工费占50%,这几个定额同时套用,是否重复.? 答:⑴不是什么情况都计取,只指小型制冷站(库),空压站、乙炔站、水压机蓄势站,制氧站,煤气站等

山东96综合定额解释

山东96综合定额解释 1、问:装饰工程墙面刷乳胶漆,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墙面刷乳胶漆工程量按墙面的展开面积计算,应扣除墙裙,踢脚板等面积。 2、问:某装饰工程墙面刷乳胶漆,基层刮三遍腻子,如何执行定额? 答:执行每增一遍腻子子目。 3、问:某工程按规定不能计取超高费,但施工企业在实际施工中使用了超高机械,此种情况能否计取超高机械的进出场费? 答:不能计取超高机械的进出场费。 4、问:定额12-23塔式起重机固定式基础子目中是否包括固定式基础的拆除? 答:包括固定式基础的拆除。 5、问:如何执行装饰定额硝基清漆项目? 答:装饰定额硝基清漆项目,定额按五遍成活考虑,每遍成活按规程要求包括二遍刷油一遍磨退。 6、问:如何执行木方面刷防火涂料子目? 答:按木方钉铺在墙柱的投影面积计算工程量。 7、问:甲方单独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如铝合金、防水等项目另外分包(肢解工程),总包单位如何结算? 答:总包单位应将分包项目计入直接费,计取各项费用后再将定额直接费扣减,人工费调增部分不得扣减。 8、问:招标工程,合同订立后,如工程施工期间工程造价发生政策性调整,如地区估价表、调整系数变动,结算时标价是否调整?设计变更如何计算? 答:合同一次性包死的工程标价不再调整,合同约定可调整的工程可按执行日期换算可调整部分工程量。对于设计变更,原标价包含但没有施工的项目应按原标价扣减,原标价不含,后增加的项目则应按新标准计算。 9、问:砼基础中,如按轴线敷设暗梁,是否套用有梁基础字目? 答:应执行无梁子目。 10、问:室内地坪以下,钢筋砼基础扩大面以上部分素砼,如何直执行定额? 答:条形基础项目:若此部分砼高宽比h/d>4,此部分砼按砼墙计算;若h/d≤4,且砼标号与扩大面以下部分相同时,则应合并按钢筋砼有梁条形基础计算;若h/d≤4,且砼标号与扩大面以下部分不同时,则按基础圈梁计算。 满堂基础项目:若有地下室,则地下室地坪以上部分砼按砼墙计算;若无地下室,且h/d>4,此部分砼按砼墙计算;h/d≤4,则按基础圈梁计算。 11、问:SBS防水卷材,如采用搭接法施工,定额5%的损耗不能满足,如何调整? 答:损耗按14%计算。 12、问:为确保工程质量,应甲方要求,砼表面抹灰刷界面剂,如何计价? 答:根据配合比计算界面剂用量,只计取材料费。 13、问:执行3-121子目(抹灰系数120),其板下花篮梁是否还计取梁的抹灰系数? 答:不计取。 14、问:现浇有梁板,若梁两侧板厚不一致,梁高如何确定? 答:按平均高度计算。 15、问:框架结构工程,底层框架间砌粘土砖墙,如何计算工程量,如何套用定额? 答:按砖墙的实砌面积计算工程量,套用相应普通内外砖墙子目。 16、问:6米以内基础大开挖,是否全部按人工开挖计算,6米以上方可按机械开挖计算?答:基础大开挖执行人工定额还是机械定额与开挖深度无关,应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山东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章节说明、计算规则、解释(03版)

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一、总说明及章节说明 二、山东省建筑工程计算规则 三、综合解释 四、补充册 五、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

目录 1、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适用范围-------------------------4 2、《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解释-----6 3、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总说明-----------------11 4、第一章土石方工程----------------------------------------13 5、第二章地基处理与防护工程--------------------------------24 6、第三章砌筑工程------------------------------------------30 7、第四章钢筋与混凝土工程----------------------------------38 8、第五章门窗及木结构工程----------------------------------48 9、第六章屋面防水保温防腐工程------------------------------54 10、第七章金属结构制作工程---------------------------------60 11、第八章构筑物及其他工程---------------------------------64 12、第九章装饰工程-----------------------------------------70 13、第十章施工技术措施项目---------------------------------96 1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130

山东省消耗量定额及综合解释

山东省消耗量定额及综合解释 羃 明说总羄 一、《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艿本定额共分十章,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编制的。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防护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混凝土工程;门窗及木结构工程;屋面防水、保温及防腐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工程;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装饰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二、本定额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及新建装螆饰工程。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羆估算指标的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工程造价以及编制概算定额、是编制招标标底的依据;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反映社会平肄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量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内容包蚀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六、本定额中材料消耗:蒈 (一)本定额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按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确定。螅(二)本定额包括主要材料及其他材料。其他材料以占材料费百分比表示。膃 (三)本定额中包括材料施工损耗、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从工地仓库至加工地肁点或操作地点的运输损耗等。 七、本定额中机械消耗:羆 (一)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包括机械台班消耗量和机械幅度差。以不同种类的机械分别薄表示。(超高机械增加中的其他机械降效除外)(二)本定额中其他机械以占机械费百分比表示。芃(三)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有芈关规定计算。 八、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仅对其主要施工工序进行了说明,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蚈在定额中。 九、本定额中凡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芃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莃 则规量计算工程虿 一、为统一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特制定本规则。肆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莆量计算,应依据本规则。 三、本规则可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蒃 四、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则及《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有关规定外,尚应依据以肀下文件: (一)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袈 (二)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肅

定额解释-山东

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 共性问题 1.本定额的使用范围"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应如何理解?是否与修缮定额的范围重复? 答:本定额所说的改造工程指工业技术改造工程或整体更新改造工程。所谓整体更新改造,指在已有建筑物或生产装置区内,增加或重新更换完整、独立的功能系统安装工程。如:消防、给排水、通风空调、照明、热力设备等系统,而不是局部或系统中的一部分。对于局部和系统中部分安装工程的拆除、安装除另有说明外,应执行修缮定额,两者不重复。执行修缮定额时,对于修缮定额缺项的安装项目可以使用安装定额。 2.在执行消耗量定额时,如遇有缺项可否使用96综合定额和94安装估价表? 答:在执行消耗量定额时,如遇缺项,可以参照96综合定额和94安装估价表相关定额的消耗量进行计价。 3.材料、设备的水平及垂直运输是怎样考虑的? 答:水平运输是指安装物自施工现场内施工单位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各册定额中除另有说明者外:设备水平运输按100m取定;材料、成品、半成品按300m取定。执行定额时,不论施工现场内的水平运输距离多少,均不作调整。 垂直运输是指安装物自设备安装现场基准面运至安装位置的垂直运输。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平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

为基准面。除定额另有说明外,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等垂直运输按六层(或20米)计,超过部分的垂直运输,在高层建筑增加费中计取;设备垂直运输按10m取定,设备垂直运输如超过10m时,除定额已有明确规定外,可按第一册说明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计。 4.消耗量定额中没有列出脚手架系数的安装工程,如何计取脚手架搭拆? 答:消耗量定额各册或章已规定了计取系数。个别没有列出且须搭设的脚手架工程费用,可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5.什么情况下计取洞库、暗室增加费? 答:洞库、暗室增加费指在没有自然采光、没有正常通风、没有正常运输行走通道的情况下施工,而进行补偿的施工降效费。地下室应计该系数,但地下室设有地上窗、洞口的除外。 6.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时,如遇层数和高度不一致时,应以层数还是高度为准? 答: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时,高度和层数(含折算后的层数)满足一个指标即可。 7.计算建筑物的层数或高度时,应注意哪些情况? 答:计算建筑物的层数或高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地下室部分不能计算层数和高度; (2)层高不超过米时,不计层数; (3)定额中说明已包括的不再计取,如电梯等; (4)屋顶单独水箱间、电梯间不能计算层数,也不计高度;

山东省市政工程定额解释

山东省市政工程计价依据解释 1、 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中机械挖淤泥使用机械为抓斗挖掘机,若使用反 铲挖掘机如何调整。 答:可参照《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有关项目执行。 2、间接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是否由建设单位扣除并上缴当地统筹部门。 答:市政工程的社会保障费未进行统筹,应由施工企业按费用定额规定计取。 3、排水、人行道工程类别是否按道路工程类别确定。 答:根据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排水工程应按排水工程的类别划分标准确定工程类别;单独施工的人行道按道路三类确定工程类别。 4、道路工程中,挖掘机挖土定额子目是否包含场内运输,运距是多少。 答:挖掘机挖土定额子目是按将土堆放于槽边1.2米以外或装车考虑,如需要运输时,可执行相应的土方运输子目。 5、补充定额2-B4至2-B6是否已包括了养生后的清除。 答:补充定额2-B4至2-B6已包括了养生后的清除。 6、灰土基层上土所用机械与定额不同时,是否可调整。 答;灰土基层上土所用机械与定额不同时,不可调整。 7、临时供电,需用变压设备,如何执行。 答:临时供电所需用的变压设备费用未包含在临时设施费中,应单独计算。 8、校园内的田径场、篮球场工程应执行什么定额。 答:校园内的田径场、篮球场工程应执行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个人存档资料 刘万伦本页已使用福昕阅读器进行编辑。 福昕软件(C)2005-2010,版权所有, 仅供试用。

9、河道护坡工程按什么专业确定工程类别。 答:河道护坡工程按排水专业确定工程类别 10、河道清淤工程按什么专业确定工程类别。 答:河道清淤工程可按排水专业三类确定工程取费。 11、水泥混凝土抗折45#、50#如按抗压是多少。 答:水泥混凝土抗折45#、相当于抗压C30,抗折50#相当于抗压C35。 12、市政消耗量定额中的片石、毛石、块石、料石如何解释。 答:市政消耗量定额中将石类大致分为三类:毛石、片石(块石)及料石 (1)毛石:形状不规则,未经加工,要求中部厚度不小于150mm (2)片石与块石:有初步的形状,少许加工和挑选。 (3)料石:外形规则,有一定的尺寸或根据用方要求加工。 13、在冬季施工中,按设计和现场签证要求掺加泵送剂、抗冬剂、早强剂、钢筋防腐剂,冬季施工增加费中能否包括这些掺加剂的费用,如何处理。 答: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中,未包括施工中所用的各种掺剂,如发生时,可按双方合同约定办理。 14、道路面层单独盖被,工程类别如何确定。 答:道路面层单独盖被,按原道路类别等级降一级(最低类别不降)确定。 15、单独的挡土墙,工程类别如何确定。 答:单独的挡土墙,应按所属工程类别等级降一级(最低类别不降)

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解释与补充规范

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解释与补充规定1997《土建分册》 第一章基础工程 (一)综合解释 1、定额第一节适用于设计室外标高与自然地坪间的单独挖、填、运土石方,而且定额按机械开挖考虑。当施工采纳人工挖运土方时,是否同意调整?土石方外运距离如何确定? ——不同意调整。土石方外运距离,按设计规定或施工现场情况,以合同形式明确。 2、定额石方爆破是按火雷管考虑,如采纳电爆破是否同意换算?——同意换算 3、设计规定爆破有粒径要求时,所需增加的费用如何计算?——所增加的费用按实计算。 4、定额强夯子目是按夯点不间隔顺列顺序,依此夯够设计击数计算的。当设计为间隔夯击时,如何计算工程量? ——设计为间隔夯击时,当间隔夯击点间距大于8米时,工程按有效处理面积的70%计

算。 5、钢筋砼预制接桩长18米以内、30米以内,定额包括接桩,若设计未考虑接桩时,是否扣除接桩内容? ——扣除定额子目中接桩部分内容。 6、打钢筋砼桩的实际深度与设计不符时,打桩工程量如何调整? ——截桩长度在1米以内,不扣减打桩工程量;超过1米时,超过部分按实扣减打桩部分的工程量。 7、回旋钻机钻孔定额子目包括钻孔入岩,入岩部分是指强风化岩依旧中风化岩、微风化岩?——包括强风化岩和中风化岩。当设计要求钻入微风化岩时,入岩部分每立方米增加回旋钻机0.8个台班,增加其他材料费34元,增加2.5个工日。 8、人工挖孔灌注砼桩,设计要求挖孔入岩时,如何套用定额? ——人工挖孔入岩(中风化岩)按定额附注规定。机械钻孔入岩(中风化岩),每立方米入岩增加4.3个工日,凿岩机0.2台班,10立方米空压机0.2台班;机械钻孔入岩(微风化岩)增加6.24个工日,凿岩机0.3台班,10立方米空压机0.3台班。 9、桩载荷试验是否包括试坑开挖、疏干排水及沉桩、锚桩、试验设备的搬迁、加荷体的运输费?不包,上述内容另行计算。 10、定额内的打桩机械是否同意调整?——不同意。 11、有梁式钢筋砼满堂基础,设计为下翻梁时,其土方如何计算?

山东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

一、住宅楼顶部阁楼(即斜屋面)1/2高度大于2.2米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答:层高大于2.2米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二、菏泽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你站菏标定函[2003]3号请示函收悉。现就请示内容答复如下: 关于执行96年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时,当建筑物层高为2.2m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同时也不计算综合脚手架,但可按定额9-10子目计算里脚手架;当建筑物层高小于2.2m大于1.8m时,也可按定额9-10子目计算里脚手架。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三、 关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部分问题的解答 编者案:即墨市解本森同志对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提出有关问题,现网上予以答复,以飨读者。 上册 1、挖沟槽中各种检查井和排水管道接口等处因加宽而增加的工程量均不增加,当底面积>20m2的井,应怎样计算其工程量? 答:底面积大于20m2的各类池井,按设计池井的体积以立方米单独计算工程量,套用挖土方相应项目。 2、P47预制钢筋砼管桩与板桩应套什么定额? 答:(1)预制钢筋砼管桩,执行2-3-9~12定额子目。 (2)预制钢筋砼板桩,执行2-3-13~16定额子目。 3、P72定额内未包括钢板桩的制作,除锈、刷油,发生时应套什么定额? 答:定额打钢工具桩项目中钢板桩是按成品考虑的,其制作与养护均应包括在其价格内。 4、P271"无纱单扇玻璃窗"是否应改为"无纱单层玻璃窗"? 答:定额名称中"单扇"应为"单层"。 5、P272"无纱双扇玻璃窗"是否应改为"无纱双层玻璃窗"? 答:定额名称中"双扇"应为"双层"。 6、P183"十四"倒数第三行"线密度"的含义是什么? 答:线密度是指线状物体单位长度的重量。 7、P279倒数4行"花岗石板"是否应改为"花岗岩板"? 答:应为"花岗石板"。 8、P295工作内容:"防水抹弱处贴附加层"是否将抹改为薄? 答:P295工作内容中,"防水抹弱处贴附加层"应为"防水抹薄处贴附加层"。 9、工程量计算规则P24(二),设计要求安装勾头(卷尾)或博古(宝顶)等时,另按个计算,应套什么定额? 答:执行仿古园林定额有关项目。

山东省2013定额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全部)

组群式设备基础的筏板套用什么子目? 答:将筏板图示体积除https://www.360docs.net/doc/732810544.html,032整理到定额工程量后套用“无梁式满堂基础”子目 户内配电箱安装执行什么定额? 答:执行电气安装定额中电表箱安装定额。 住宅楼顶部阁楼(即斜屋面)1/2高度大于2.2米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答:层高大于2.2米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关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部分问题的解答 上册 1、挖沟槽中各种检查井和排水管道接口等处因加宽而增加的工程量均不增加,当底面积>20m2的井,应怎样计算其工程量? 答:底面积大于20m2的各类池井,按设计池井的体积以立方米单独计算工程量,套用挖土方相应项目。 2、P47预制钢筋砼管桩与板桩应套什么定额? 答:(1)预制钢筋砼管桩,执行2-3-9~12定额子目。 (2)预制钢筋砼板桩,执行2-3-13~16定额子目。 3、P72定额内未包括钢板桩的制作,除锈、刷油,发生时应套什么定额? 答:定额打钢工具桩项目中钢板桩是按成品考虑的,其制作与养护均应包括在其价格内。 4、P271"无纱单扇玻璃窗"是否应改为"无纱单层玻璃窗"? 答:定额名称中"单扇"应为"单层"。 5、P272"无纱双扇玻璃窗"是否应改为"无纱双层玻璃窗"? 答:定额名称中"双扇"应为"双层"。 6、P183"十四"倒数第三行"线密度"的含义是什么? 答:线密度是指线状物体单位长度的重量。 7、P279倒数4行"花岗石板"是否应改为"花岗岩板"? 答:应为"花岗石板"。 8、P295工作内容:"防水抹弱处贴附加层"是否将抹改为薄? 答:P295工作内容中,"防水抹弱处贴附加层"应为"防水抹薄处贴附加层"。 9、工程量计算规则P24(二),设计要求安装勾头(卷尾)或博古(宝顶)等时,另按个计算,应套什么定额? 答:执行仿古园林定额有关项目。 10、工程量计算规则P25三:(二)屋面保温层按设计图示面积乘以平均厚度,其图示面积是否可按投影面积乘以屋面坡度系数? 答: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计算。 11、P401,工作内容:(1)、(2)错位。 答:P401工作内容(1)、(2)排版错误。 12、P404,8-6-16项"剁斧花岗石"是否应改为"剁斧花岗岩"?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二定额解释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二)》 《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 交底与培训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二)》 ?本定额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定额作为《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补充册,主要包括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等。关于补充定额册的使用 ?作为补充定额,均系原定额内容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时对原定额所作的补充。因此,使用时除补充定额发布日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外,其余均应遵照执行。 ?补充系数、补充规则以及对原定额所作的补充解释,均视同补充定额办理。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1、定额1-4-3竣工清理子目,系指对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理。(竣工清理:系指建筑物内、外围四周2米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清理、场内运输和指定地点的集中堆放。不包括建筑垃圾的装车和场外运输)因此,建筑物内、外凡产生建筑垃圾的空间,均应按其全部空间体积计算竣工清理(竣工清理按下列规定,以立方米计算) ?(1)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外围水平面积乘以檐口高度(有山墙者,按山尖1/2高度) ?(2)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按地下室上口外围水平面积(不包括地下室采光井及敷贴外部防潮层的保护砌体所占面积)乘以地下室地坪至建筑物第一层地坪间的高度。地下室出入口的建筑体积并入地下室建筑体积内计算。 ?(3)建筑物内按1/2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如:设计利用的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设计利用的无围护结构的坡地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等,应计算竣工清理。 ?(4)建筑物内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如:设计不利用的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坡地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建筑物通道等,应计算竣工清理。 ?(5)建筑物外可供人们正常活动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场地平整的建筑空间,如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无柱檐廊、挑阳台、独立柱雨蓬等,应计算竣工清理。 ?(6)建筑物外可供人们正常活动的、不计算场地平整的建筑空间,如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楼层阳台、无柱雨蓬(蓬下做平台或地面)等,应计算竣工清理。 ?能够形成封闭空间的构筑物,如:独立式烟囱、水塔、贮油(水)池、贮仓、筒仓等,应按建筑物竣工清理的计算原则,计算竣工清理。

山东省消耗量定额04、06、08综合解释汇总

04、06、08综合解释汇总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1、混凝土垫层的工作面宽度按支挡土板的工作面宽度计算,系指垫层厚度小于200mm 的情况;垫层厚度大于200mm时,其工作面宽度按混凝土基础计算。 2、计算土方放坡深度时,不计算基础垫层的厚度,系指垫层厚度小于200mm的情况;垫层厚度大于200mm时,土方放坡深度应计算基础垫层的厚度。 3、计算土方放坡时,放坡交叉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 若单位工程中计算的沟槽工程量超出大开挖工程量时,应按大开挖工程量,执行地坑开挖的相应子目。 4、爆破岩石的允许超挖量,系指在槽坑的四周及底部共五个方向,不论实际超挖量大小,一律按允许超挖量计算。 5、各种检查井和排水管道接口等处,因加宽工作面而增加的土(石)方工程量不计算,但底面积大于20㎡的井池,按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6、回填灰土: (1)槽坑回填,按定额1-4-12、13子目,每定额单位增加人工3.12工日,3:7灰土10.1m3。灰土配合比不同,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2)地坪回填,执行2-1-1垫层子目。 7、场地平整,系指建筑物所在现场厚度300mm以内的就地挖、填及平整。若挖填土方厚度超过300mm时,挖填土方工程量按相应规定计算,但仍应计算场地平整。 8、条形基础中有独立基础时,土方工程量应分别计算。 桩间条形基础的沟槽长度,按柱基础(含垫层)之间的设计净长度计算。 9、定额1-2-1~7子目中的装土,系指人工边挖土、边装土筐(人工运土)或人力车(人力车运土)。 人工或人力车运土,运土另套1-2-43~50子目。机械(机动翻斗车等)运土,装土另套装车相应子目。人工挖土子目中的装土用工,均不扣除。 定额1-1-11~14、1-1-18~19、1-3-14~17、1-3-44子目中的装土(渣),系指挖掘机边挖土(渣)、边装车。装土(渣),不能另套装车子目。 10、拖拉机和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定额部分子目中虽未限定运距上限,但仅适用于2km 以内的土石方运输。运距超过2km时,全部运距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相应规定。 11、填土子目中,均已包括碎土,但不包括筛土。 若设计要求筛土,夯填土、填土碾压、回填碾压子目,每定额单位增加筛土用工 1.73工日。松填土子目,每定额单位增加筛土用工1.38工日。 回填灰土子目,已包括筛土用工。回填灰土就地取土时,应扣除灰土配合比中的粘土。 12、带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物的场地平整,应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结构外边线,每边各加2m计算工程量。 13、定额1-4-3竣工清理子目,系指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理。因此,建筑物内、外凡产生建筑垃圾的空间,均应按其全部空间体积计算竣工清理:

山东省定额解释

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一) 1、关于重申停止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问题 鲁建标字[2003]3号文规定,9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已于2003年4月1日停止使用。但是,有个别工程仍继续执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建设主体各方合法权益,现重申停止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其原有的配套政策废止,新的计价政策不能与之配套使用。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工程将不预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登记备案。 2、关于定额人工单价的问题 鲁建标字[2008]10号文规定的“消耗量定额价目表中综合工日单价”(44元/工日)指山东省价目表中的省定额“人工费”单价及“基价” 组成,是全省统一的计价价格,应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等有关费用的基础。该综合工日单价不得因合同约定等原因而调整。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仅作为工程所在地市价。 3、竹胶(胶合)板模板问题 承发包双方办理现场签证的,按签证结算模板制作费用;未办理签证的,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应计算规则计算模板接触面积,乘以下列摊消系数确定制作数量,执行10-4-310~315模板制作费用。同时扣减《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现浇混凝土模板子目中成品胶合板模板材料消耗量,计算模板安装、拆除费用。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二)》。 竹胶(胶合)板模板制作摊消系数 4、框架梁计取脚手架及混凝土工程量计算问题 根据省定额站解释,现浇混凝土单梁、连续梁的脚手架按其相应规定计算,有梁板的板下梁不计算脚手架。 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消耗量定额中的有梁板是指现浇密肋板、井字梁板(即由同一平面内相互正交或斜交的梁与板所组成的结构构件),板下梁是指搭在框架梁上的梁。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中,框架梁应按单梁、连续梁规定计算脚手架。建筑物外墙上的框架梁,其脚手架已包含在外脚手架内,不再重复计算。 在计算混凝土工程量时,框架梁与板整浇的,执行单梁、连续梁及平板定额;框架梁、搭在框架梁上的梁(含密勒梁、井字梁)与板整浇的,板下梁与板合并执行有梁板定额,框架梁仍执行单梁、连续梁定额。 5、轻型框剪墙项目的使用 该项目用于轻型框剪结构高层住宅中,柱、梁、墙厚度相同,没有明显的区分界限,梁、柱靠暗配钢筋体现,柱的断面形式多为T、L、一、十字型,执行该定额后,相应的执行轻体框架柱(壁式柱)模板及钢筋砼墙脚手架子目。 6、钢筋直螺纹连接执行锥螺纹连接定额。 7、箍筋采用三级钢如何执行定额 现浇构件箍筋采用三级钢时,执行现浇构件Ⅰ级钢箍筋子目,换算钢筋种类,机械乘以系数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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