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等级的划分标准及安装规范

防护等级的划分标准及安装规范
防护等级的划分标准及安装规范

防护等级的划分标准及安装规范

1. 术语

1.1 外壳

能提供一个规定的防护等级,来防止一定的外部影响和防止接近、触及带电部分及运动部件的部件。

注:对于为了防护外界固体异物进入壳内触及带电部分或运动部件而设置的栅栏、孔洞形状以及其他设施不管是否附于外壳或是封闭设备组成部分,均被认为是外壳的一部分(那些不用钥匙或工具就拆除的部件除外)。

1.2 防护等级

按标准规定的检验要求,对外壳能防止外界固体异物进入壳内触及带电部分或运动部件以及防止水进入壳内的防护程度。

1.3 IP符号

表示防护等级的标志符号,由表征字母“IP”和附加在后的两个表征数字及补充字母所组成。

IP(International Protection)防护等级系统是由IEC(International Electro Technical Commission)所起草。将灯具依其防尘、防止外物侵入、防水、防湿气之特性加以分级。这里所指的外物包含工具、人的手指等均不可接触到灯具内之带电部分,以免触电。

IP防护等级是由两个数字所组成,

第一个数字表示灯具防尘、防止外物侵入的等级;

第二个数字表示灯具防湿气、防水侵入的密闭程度。数字越大,表示其防护等级越高。

第一个标示特性号码(数字)所指的防护程度

第二个标示特性号码(数字)所指的防护程度

作为应用于易爆危险区的仪表,对其外壳的保护等级亦应作出规定,赋予一定的代码,即IP 等级号。

IEC144 规定的壳体保护等级由一个对应其抗外界物体冲击与穿刺能力及防水能力的代码表示

1.4 防止

表示能防止人体的某部分,手持工具、金属线棒或探针进入外壳,即使进入,亦能与带电部分或有危险的运动部件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除光滑转轴和类似部件等非危险运动件以外)。

1.5 危险部件

对接近或接触有危险的机械部件或导体或导电部件。

1.6 符号、代号

IP:表示防护等级符号的表征字母。

W:表示在特定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补充字母。

N:表示在特定尘埃环境条件下使用的补充字母。

L:表示在规定固体异物条件下使用的补充字母。

2 防护型式与要求

2.1 电器外壳具有以下两种防护型式

2.1.1 防止人体触及或接近壳内带电部分和触及壳内的运动部件(光滑的转轴和类似部件等非危险运动件除外),以及防止固体异物进入电器外壳内部。

2.1.2 防止水进入电器外壳内部而引起有害的影响。

2.2 对仅为人身安全而设置在外壳周围的栅栏等防护措施应不算作外壳的一部分;而对于为了防护外界固体异物进入壳内触及带电部分及运动部件而设的壳内栅栏(绝缘隔板),

应视为外壳的一部分。

2.3 在外壳底部有时为了防止由于凝露和(或)外壳进水的积聚可以设置泄水孔,但必须符合开孔的基本要求,并且孔的直径应不小于2.5 mm。

3 防护标志

3.1 标志应清晰,易于辨认。并且是不易磨灭的。

3.2 表示防护等级的表征字母和数字应标在电器的铭牌上,如有困难,可标在外壳上,对开启式电器可不作标志。

3.3 当电器各部分具有不同的防护等级时,首先应标明最低的防护等级;如再需标明其他部分,则按该部分的防护等级分别标志。

3.4 当电器的安装方式对其防护等级有影响时,制造厂应在铭牌或安装说明书或其他有关文件上说明预定的安装方式。

附:电机的防护等级:

电动机正常条件下的防护等级为IP54。也可按用户特殊需求制成IP55 等防护等级的电动机。防护等级的标志由表征字母“IP”及附加在后面的两个表征数字组成。

一、第一位特征数字表示外壳对人和壳内部件的防护等级。

数字的意义:

0 :无防护电机无专门防护不作试验。

1 :防护大于50MM 固体的电机能防止大面积的人体偶然意外地触及或接

近壳内带电或转动部件。能防止直径大于50MM 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2 防护大于12MM 固体的电机能防止直径大于12MM 的固体异物进入壳

3 :防护大于2.5MM 固体的电机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 的工具或导线触

及或接近壳内带电或转动部件

4 :防护大于1MM 固体的电机能防止直径或厚度大于1MM 的导线或片条

触及或接近壳内带电或转动部件

5 :防尘电机承受任何方向的溅水应无有害影响

二、第二位表征数字表示由于外壳进水而引起有害影响的防护等级。各数字的含义:

0 :无防护电机无专门防护

1 :防滴电机垂直滴水应无有害影响

2: 15 度滴电机当电机从正常位置向任何方向倾斜至15 度以内任一角度时,垂直滴水应无有害影响

3:防淋水电机与垂直线成60 度角范围内的淋水应无有害影响

4 :防溅水电机承受任何方向的溅水应无有害影响

5 :防喷水电机承受任何方向的喷水应无有害影响

6 :防海浪电机承受猛烈的海浪冲击或强烈喷水时,电机的进水量应不达到有害的程度。

7 :防浸水电机当电机浸入规定压力的水中经规定时间后,电机的进水量应不达到有害的程度

8 :潜水电机电机在制造厂规定的条件下能长期潜水。电机一般为水密型,便对某些类型电机也可允许水进入,但不应达到有害的程度

4 技术要求

4.1 表示防护等级的代号由表征字母“IP”和附加在后的两个表征数字及补充字母组成。第一位表征数字及数后补充字母表示第一种防护型式的各个等级,第二位表征数字则表示第二种防护型式的各个等级。

说明:1) 表征数字不可省略,不要求规定表征数字时该处可由字母”X”代替;

2) 附加字母和(或)补充字母可以省略,不需代替。

4.2 第一位表征数字及数后补充字母表示的防护等级及其含义。

第一位表征数字及数后补充字母表示电器具有对人体和壳内部件的防护,共分为9个等级,如表1 。

表1 第一位表征数字及数后补充字母表示的防护等级

注:①本表“简述”栏不作为防护型式的规定,只能作为概要介绍。

②本表“含义”栏说明第一位表征数字及数后补充字母所代表的防护等级所能“防止”进入壳内的物体的细节。

③本表的第一位表征数字为1至4(2L、3L、4L)的电器所能防止的固体异物系包括形状规则或不规则的物体。

④具有泄水孔通风孔等的电器外壳,必须符合于该电器所属的防护等级“IP”号的要求。试验时,对预定在安装地点开启或封闭的孔,应按原预定要求保持开启或封闭。

在表1中第一位表征数字及数后补充字母的相应防护等级从低级到高级排列依次为0、1、2L、3L、4L、3、4、5、6。凡符合某一防护等级的外壳意味着亦符合所有低于该防护等级的各级,除有怀疑外,不必再作较低防护等级的试验。

4.3 第二位表征数字的防护等级及其含义

第二位表征数字表示由于外壳进水而引起有害影响的防护,共分为9个等级,如表2。

表2 第二位表征数字表示的防护等级

注:①本表“简述”栏不作为防护型式的规定,只能作为概要介绍。

②本表“含义”栏说明第二位表征数字所代表的每一防护外壳的防护型式细节。

表2中,符合某一防护等级的外壳意味着亦符合所有低于该防护等级的各级、除有怀疑外,不必再作较低防护等级的试验。

4.4 补充字母的使用:当防护的内容有所增加时,可用补充字母来表示。

W:具有附加防护措施或方法要求(放在字母IP后面),可在特定的气候条件下使用的外壳防护等级。

N:具有附加防护措施或方法要求(放在第二位表征数字后面),可在特定尘埃环境条件使用的外壳防护等级(例如:用于锯木厂、采石场等恶劣尘埃环境条件下)。

L:具有附加防护措施或方法要求(放在第一位表征数字2、3或4后面),可在规定

条件下,防止固体异物或试验探针触及壳内带电部分和运动部件使用的外壳防护等级。 规定的气候、尘埃环境、固体异物、试验探针条件以及附加防护措施或方法要求均由制造厂和用户协商确定。

4.6 如需用二位表征数字(或加上的补充字母)以表示产品完整的外壳防护等级时,则必须按表1及表2中相应表征数字(或加上的补充字母)的相应试验要求表3或表4内容进行检验。

如无补充字母W 、N 、L 时,则表示这种防护等级在所有正常使用条件下都适用。 4.7 代号举例:

IP 6 5

具有这种代号系指能防止尘埃进入电器外壳内部,并能防喷水。

100 mm 直径为1 mm 的试验探针触及壳内带电部分和运动部件,并能防溅水。 IP W 3 3

第二位表征数字(见表第一位表征数字(见表表征字母

第二位表征数字(见表

第一位表征数字(见表

补充字

表征字

具有这种代号系指在特定的气候条件下使用其外壳能防止大于2.5 mm的固体异物进入电器外壳内部,并能防淋水。

5 试验要求

5.1 下列试验为型式试验,允许仅在新产品定型或结构改变而影响防护性能时进行。

5.2 防水和防尘试验的标准环境条件规定为:

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气压:86~106 kPa(860~1060 mbar)

5.3 除另有者外,每次试验的样机应是清洁的新制品,所有部件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安装条件装配完整的产品上进行。但外壳接缝外的临时涂封(如防锈油脂、油漆等)在试验前应去除。

5.4 一般情况,试验是在电器不通电情况下进行的,如需要在通电情况下进行试验时,应在相应的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中加以规定,并应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

5.5 对于第一位表征数字为1和2L,第二位表征数字为1、2、3和4的防护等级,如直观检查已显示出符合预期的防护等级的要求时,则不需再作试验,但如有怀疑,则可按第4、5和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

5.6 如有附加要求时应在有关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中加以规定。

5.7 对于第二位表征数字条件要求试验时,试验应用清水进行。在试验过程中,壳内的湿气可能部分凝结,应避免将冷凝的露水误认为进水。

6 试验方法和合格评定

6.1 第一位表征数字的试验

第一位表征数字及数后补充字母的试验方法和合格评定见表3的规定。表3 第一位表征数字及数后补充字母的试验方法和合格评定

6.2 第二位表征数字的试验

6.2.1 第二位表征数字的试验方法及条件见表4的规定。表4 第二位表征数字的试验方法及条件

大于5℃

8

试验条件按制造厂与用户的协议,但其严酷程度应不低于本表第7级的要求

6.2.2 第二位表征数字各项试后的合格评定

按表4所规定的试验方法及条件进行试验后,先把电器外表面擦干,然后检查电器外壳内是否进水。对于表4中第1至第7级。外壳内进水量应符合以下要求并通过耐电压试验:

a. 进水量应不足以妨碍电器正常可靠运行。 进水不积聚在电缆接头附近或进入电缆。

进水不应浸入线圈和带电部件(指不允许在受潮状态下运用者)。

如果外壳有泄水孔,应检查并证明进入壳内的水不会积聚且应证明水的排泄对电器性能无有害影响。

耐电压试验的试验电压值为电器产品所规定的耐电压值的50%。 对于表4中第8级,试后壳内不允许进水,可用肉眼进行检查判定。

图1 标准试

指 1—手柄;2—止

挡板;

3

5±1880

60

30 (20(101

2

3

3

1

2

截面C

A —

B —

14C

C

X

R4±

球背面形

φ

2

φ

φ

A A B

B

R2±

37

试图(例

所有的棱

部件

部件

90

90°

—绝缘材料 尺寸为 mm

未指定公差部分的尺寸公差角度:

直线尺寸:25 mm 及以下: ,25? mm 以上:±0.2 试指材料:例如热处理的钢或黄铜

试指的两个连结点可在90°— 100°范围内弯曲,但只能向同一方向。

图2 防尘试验设备

1—样品;2—玻璃窗;3—压力计;4—滤尘器;

5—空气流量表:6—阀门;

7—真空泵;8

—筛网;9—滑石粉;10—

振动器;

11—循

环泵

图3

滴水试

2

1

4

5

6

7

3

10

9

8

11

砂和砂砾是调节水流量的,层与层之间用金属网

3

2

2

20

20

φ

φ

1

验设备

1—样品 支承物应小于样品。

图4 淋水和溅水试验设备 1—样品;2—平衡锺;3—压力表;4—阀

图5 手持式淋水和溅水试验试备

1—样品;2—喷头;3—活动挡板;4—蛇管; 5—压力表;6—阀门;7—平衡锺

注:1)φ0.5的孔共121个,其中一个孔在中央。里面2圈共12个孔,间距30;外面4圈各24个孔,间距15

材料:活动挡板——铝;喷头——黄铜

1

R1000

孔—均

φ

3

4 2 200m

24×15°=

φ

3

2

30

A

4

5

6

7

i

12×

φ

15

15 15 φ

φA 向视图(移去

R75.5

300~500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三、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风险等级划分

附件五半定量评估风险分级 利用SEP法进行的风险评估,可以按照风险值高低将风险分为表1所示的3个级别。 表1发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 序号风险等级风险值(R)控制要求 1 高风险200≤R 考虑停止、停用,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3 中风险20≤R<200 需要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4 低风险R<20 需要进行关注 SEP 分值如下: 序号后果分值 1 安全 可能造成死亡≥3人;或重伤≥10人; 可能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1000万元。 100 健康 可能造成3~9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可能造成9例以上很难治愈的职业病。 环保产生的环保事件后果严重,潜在影响构成环保事故及以上等级 2 安全 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3~9人。 可能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 50 健康 可能造成1~2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可能造成3~9例以上很难治愈的职业病。 环保 产生的环保事件对周围居民造成恶劣的影响,企业受到居民投诉,被迫停产进行限期治理(对人的影响) 3 安全 可能造成重伤1~2人; 可能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 25 健康 可能造成1~2例难治愈或造成3~9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可能造成9例以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环保主要环保设施发生故障致使机组停运、紧急抢修恢复后方可继续生产 4 安全 可能造成轻伤3人以上; 可能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万元到10万元之间。 15 健康 可能造成1~2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可能造成3~9例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环保 产生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消耗的资源高于同行业最低水平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专项改造才可达标 5 安全 可能造成轻伤1~2人; 可能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00元到1万元之间。 5 健康 可能造成1~2例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可能造成3~9例有影响健康的事件。

危险性较大工程范围及危险等级划分表

危险性较大工程范围及危 险等级划分表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附件1 危险性较大 工程范围及危险等级划分表 危险性较大工程范围及危险等级划分表第1页共3页 序号分部、分项工程及规模 危险等 级 1 不良地质条 件下有潜在 危险性的土 方、石方开 挖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B 基坑开挖 深度超过3m(含3m)基坑(槽)土方开挖 B 深度不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 基坑(槽)土方开挖 B 深度超过5m(含5m)基坑(槽)土方开挖 A 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 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 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A 2 滑坡和高边 坡处理 高边坡处理 高度6m以上(含6m) B 岩质边坡高度超过30m、土质边坡超过15m A 滑坡体处理 A 3 桩基础、挡 墙基础、深 水基础及围 堰工程 桩基础、沉井基础 工程 陆上或内河 B 外海 A 人工挖孔桩 A 挡墙基础、深水基 础及围堰工程 内河水深5m以上 B 外海 A 4 桥梁工程中 的梁、拱、 柱等构件施 工等 梁、拱、板等构件 (含钢结构)安装 跨径36m内 B 跨径36m及以上 A 跨径20m内拱桥(拱圈)施工及支架拆除 B 跨径20m及以上拱桥(拱圈)施工及支架拆除 A 墩、柱、塔施工 高度超过5m(含5m) B 高度超过15m(含15m) A 桥梁悬浇、悬拼施工(含挂篮) B 桥梁转体、顶推施工 A 预应力结构张拉、压浆施工 B 斜拉桥、悬索桥的塔、索施工 A 跨线桥梁的施工 跨二级及以下公路 B 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铁路 A 5 隧道工程中 的不良地质 隧道、高瓦 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水突泥、断层等不良地质隧 道,浅埋段、偏压严重段隧道掘进施工 A 隧道出渣、运输 B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最新版】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作业安全风险管理,杜绝电网、人身和设备事故,维护电网安全和企业稳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各单位、各级专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认定,加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落实措施,降低作业安全风险。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系统内的所有作业现场及公司系统内企业承包省外工程的作业现场。 第二章作业安全风险分级 第四条本标准描述的作业安全风险是指可能由现场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引发的电网、人身、设备事故的可能性。 第五条一级作业安全风险

(一)变电站内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变电站电气设备部分改造引起系统方式变化较大的、导致220kV及以上变电站出现单线(单电源)、单变、单母线运行或已在N-1方式下运行的情况。 2、新建220kV及以上变电站投运。 3、邻近带电设备作业的,且多班组(含外单位作业或协同作业的)、多工种参与、使用两台以上大型施工机械的大型电气施工作业。 (二)线路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联络线作业,造成区域与区域之间、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电网运行不满足N-1原则。 2、220kV及以上重要线路更换铁塔、导线(含架空光缆)施工达10基杆塔及以上的,同时跨越铁路、高速公路或66kV及以下带电线路达到5处及以上的或跨越险恶地理环境位置的。 3、邻近带电设备作业,大型施工机械、临时拉线、牵引绳等可能触碰带电设备的,多班组(含外单位作业或协同作业的)参与的大型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作业安全风险管理,杜绝电网、人身和设备事故,维护电网安全和企业稳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各单位、各级专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认定,加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落实措施,降低作业安全风险。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系统内的所有作业现场及公司系统内企业承包省外工程的作业现场。 第二章作业安全风险分级 第四条本标准描述的作业安全风险是指可能由现场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引发的电网、人身、设备事故的可能性。 第五条一级作业安全风险 (一)变电站内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变电站电气设备部分改造引起系统方式变化较大的、导致220kV及以上变电站出现单线(单电源)、单变、单母线运行或已在N-1方式下运行的情况。 2、新建220kV及以上变电站投运。 3、邻近带电设备作业的,且多班组(含外单位作业或协同作业的)、多工种参与、使用两台以上大型施工机械的大型电气施工作业。 (二)线路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联络线作业,造成区域与区域之间、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电网运行不满足N-1原则。 2、220kV及以上重要线路更换铁塔、导线(含架空光缆)施工达10基杆塔及以上的,同时跨越铁路、高速公路或66kV及以下带电线路达到5处及以上的或跨越险恶地理环境位置的。 3、邻近带电设备作业,大型施工机械、临时拉线、牵引绳等可能触碰带电设备的,多班组(含外单位作业或协同作业的)参与的大型电气施工作业。 (三)电网因受地震、暴风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而发生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的电网恢复性抢修作业。 (四)66kV及以上电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的首次作业。 第六条二级作业安全风险 (一)变电站内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变电站某一电压等级全停作业,引起系统方式变化。 2、220kV及以上变电站母线或主变更换改造,同时多处开关更换或大修。 3、66kV及以上变电站作业操作项目量大、复杂的。 4、新建66kV变电站投运。 (二)线路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66kV及以上线路作业邻近带电线路组立(拆除)铁塔、架设(拆除)导线(架空光缆)。 2、66kV及以上线路更换铁塔或导线(架空光缆)跨越铁路、高速公路或66kV及以下带电线路。 3、66kV及以上线路多回路杆塔上部分线路停电作业的,或66kV及以上线路不停电更换光缆。

各类事故分级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 一、火灾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二、根据《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风险等级划分风险评估表

编制说明 依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条例、标准和其他相关的事故案例、技术标准,公司内部的管理体系文件、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信息,从神华集团神朔铁路分公司K174+800~K178+200技术改造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特点及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机理着手,针对工程基本作业、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危险源辨识。 一、工程概况: 本段技术改造工程线路平面从神朔线三岔站东端K174+800引出,与既有上行线保持5m线间距并行向东,而后用半径为1000m的曲线左转并设中桥一座(16m+20m+16m)上跨209国道,同时通过第一个1000m半径曲线后,线间距由站端的5m逐渐拉大到15m,而后线路保持与既有上行线15m间距东行,于DK176+310处设二道河中桥(3-32m)上跨二道河,过二道河后线路用一半径为2000m的曲线左转,线间距由15m渐变为4m,接入既有下行线DK178+200处,新建下行线长3405.42m,比既有上行线长5.42m。 本标段 二、风险评估小组: 风险评估小组全体成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法及时辨识出所存在的各种危险源,分析危险程度,制订相应的控制和应急措施,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副经理兼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安质部长 成员:工程部长、物资部长、财务部长、计划部长、办公室主任、专职安全员、施工队长和施工作业人员 组长职责:1. 全面负责本项目施工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 2. 依据体系规定的风险评估方法,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3. 组织风险评估小组评估重大风险,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4.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重大危害因素,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及管理方案,提交小组审核; 授课:XXX

工程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XXX地铁建设工程 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指导标准 一、编制依据 依据XXX下发的《XXX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建技[XXX]XXX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011)、《XXX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指导书》的有关标准,同时结合XXX地铁以往的地下工程经验,制定本标准。 二、风险分类及分级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设计风险因素应从地下工程自身风险以及周边环境两方面等考虑,归纳为自身风险和环境风险两类。 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等,将风险源的等级由高至低分为Ⅰ、Ⅱ、Ⅲ、Ⅳ级。 三、自身风险 地下工程的自身风险是指由于地下工程自身建设要求或施工活动所导致的风险。自身风险等级主要考虑地质条件、工程埋深、工艺特点、结构特性(如地下结构层数、跨度、断面形式、覆土厚度)等风险因素。其中,明挖法和盖挖法可按地质条件、基坑深度作为分级参考依据;盾构法以隧道相互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连续掘进长度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暗挖结构根据隧道的长度、地质复杂程度、环境条件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 (一)基坑工程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Ⅳ级 Ⅰ级: 明(盖)挖法基坑开挖深度H≥25m; Ⅱ级: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20m≤H<25m; Ⅲ级: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14m≤H<20m; Ⅳ级: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5m≤H<14m。 注:当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风险等级可上调一级。 (二)盾构隧道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级 1、Ⅰ级 (1)处于非常接近状态(距离≤0.3D)的并行或交叠盾构隧道; (2)较长范围(长度≥100m)浅埋(盾构覆土厚度≤0.7D)的盾构隧道; (3)连续掘进长度超过1.5km的盾构隧道; (4)较长范围(长度≥150m)内开挖断面70%以上存在密实承压水砂层; (5)超长(长度大于18m)盾构区间联络通道;上方有重要建(构)筑物、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参考文本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参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作业安全风险管理,杜绝电网、人身和 设备事故,维护电网安全和企业稳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 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各单位、各级专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 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认定,加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落实措 施,降低作业安全风险。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系统内的所有作业现场及公 司系统内企业承包省外工程的作业现场。 第二章作业安全风险分级

第四条本标准描述的作业安全风险是指可能由现场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引发的电网、人身、设备事故的可能性。 第五条一级作业安全风险 (一)变电站内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变电站电气设备部分改造引起系统方式变化较大的、导致220kV及以上变电站出现单线(单电源)、单变、单母线运行或已在N-1方式下运行的情况。 2、新建220kV及以上变电站投运。 3、邻近带电设备作业的,且多班组(含外单位作业或协同作业的)、多工种参与、使用两台以上大型施工机械的大型电气施工作业。 (二)线路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联络线作业,造成区域与区域之间、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电网运行不满足N-1原则。

建设工程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准 建设工程风险等级划分标 第二章风险分类及分级 地下工程自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设计风险因素应从 纳为自身风险和环境风险两 身风险以及周边环境两方面等考虑,归 类。 会影响等,第四条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损失、社 将风险源的等级由高至低分为Ⅰ、Ⅱ、Ⅲ、Ⅳ级。 第三章自身风险 第五条地下工程的自身风险是指由于地下工程自身建设要求 或施工活动所导致的风险。自身风险等级主要考虑地质条件、工程埋 土 深、工艺特点、结构特性(如地下结构层数、跨度、断面形式、覆 厚度)等风险因素。其中,明挖法和盖挖法可按地质条件、基坑深度 掘 、连续 作为分级参考依据;盾构法以隧道相互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 进长度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暗挖结构根据隧道的长度、地质复杂程度、环境条件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 第六条基坑工程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Ⅳ级 (一)Ⅰ级: 明(盖)挖法基坑开挖深度H≥25m; (二)Ⅱ级: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20m≤H<25m; (三)Ⅲ级: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14m≤H<20m; (四)Ⅳ级: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5m≤H<14m。 调一级。 注: 当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风险等级可上 第七条盾构隧道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级 (一)Ⅰ级 1、处于非常接近状态(距离≤0.3D)的并行或交叠盾构隧道;

2、较长范围(长度≥100m)浅埋(盾构覆土厚度≤0.7D)的盾 构隧道; 3、连续掘进长度超过1.5km的盾构隧道; 4、较长范围(长度≥150m)内开挖断面70%以上存在密实承压 水砂层; 5、超长(长度大于18m)盾构区间联络通道;上方有重要建(构)筑物、河流等的盾构区间联络通道。 (二)Ⅱ级 1、处于接近状态(0.3D<距离≤0.7D)的并行、交叠盾构隧道; 2、较长范围(长度≥100m)覆土厚度为0.7D<H≤ 1.0D的盾构 隧道; 3、开挖断面范围内粉土、砂土层超过50%的盾构区间联络通道。 4、进出洞加固区内存在厚层(厚度≥4m)的承压水粉土、砂土 含水层的盾构始发到达区段。 (三)Ⅲ级 1、一般的盾构法隧道; 2、一般盾构区间的联络通道; 3、一般盾构始发到达区段(一个区间共两处,分别在两站端位 置)。 第四章环境设施重要性类别 建设活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环境影响的风险主要指 动导致周边区域的建(构)筑物发生影响或破坏,地下工程环境影响 的分级需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与工程影响区域范围内环境设 施的重要性、位置关系、地下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等因素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其级别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三、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 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四、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级评定: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风险分级管控标准

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按照风险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而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风险管控方式。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是:风险越大,管控级别越高;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必须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 蓝色风险:可包括5级风险和4级风险。5级风险:稍有危险,需要注意或可忽略的、可接受的。对于该级别的风险,员工应引起注意;公司的基层工段、班组负责控制管理,可根据是否在生产场所或实际需要来确定是否制定控制措施及保存记录。4级风险:轻度危险,可以接受或可容许的。对于该级别的风险,公司的车间、科室应引起关注并负责控制管理,所属工段、班组具体落实;不需要另外的控制措施,应考虑投资效果更佳的解决方案或不增加额外成本的改进措施,需要监视来确保控制措施得以维持现状,保留记录。 黄色风险:3级风险,中度(显着)危险,需要控制整改。对于该级别的风险,公司、部室(车间上级单位)应引起关注并负责控制管理,所属车间、科室具体落实;应制定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控制,努力降低风险,应仔细测定并限定预防成本,在规定期限内实施降低风险措施。在严重伤害后果相关的场合,必须进一步进行评价,确定伤害的可能性和是否需要改进的控制措施。 橙色风险:2级风险,高度危险,重大风险,必须制定措施进行控制管理。对于该级别及以上的风险,公司应重点控制管理,由安全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落实。当风险涉及正在进行中的工作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根据需求为降低风险制

定目标、指标、管理方案或配给资源、限期治理,直至风险降低后才能开始工作。 红色风险:1级风险,不可容许的,巨大风险,极其危险,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继续作业。对于该级别风险,只有当风险已降低时,才能开始或继续工作。如果无限的资源投入也不能降低风险,就必须禁止工作,立即采取隐患治理措施。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118-37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作业安全风险管理,杜绝电网、人身和设备事故,维护电网安全和企业稳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各单位、各级专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认定,加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落实措施,降低作业安全风险。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系统内的所有作业现场及公司系统内企业承包省外工程的作业现场。 第二章作业安全风险分级 第四条本标准描述的作业安全风险是指可能由现场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

境的不安全因素等引发的电网、人身、设备事故的可能性。 第五条一级作业安全风险 (一)变电站内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变电站电气设备部分改造引起系统方式变化较大的、导致220kV及以上变电站出现单线(单电源)、单变、单母线运行或已在N-1方式下运行的情况。 2、新建220kV及以上变电站投运。 3、邻近带电设备作业的,且多班组(含外单位作业或协同作业的)、多工种参与、使用两台以上大型施工机械的大型电气施工作业。 (二)线路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联络线作业,造成区域与区域之间、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电网运行不满足N-1原则。 2、220kV及以上重要线路更换铁塔、导线(含架空光缆)施工达10基杆塔及以上的,同时跨越铁路、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 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30 号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时造成人员伤亡、重伤或经济损失的,其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一、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标准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 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造成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 小时以上。 5、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 小时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18 辆以上。 5、货运列车脱轨60 辆以上。 6、客运列车脱轨2 辆以上18 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

24 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 小时以上。 7、货运列车脱轨6 辆以上60 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 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 小时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 3、造成1 000 万元以上5 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2 辆以上18 辆以下。 5、货运列车脱轨6 辆以上60 辆以下。 6、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 小时以上。 7、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 小时以上。 (四)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 类事故、一般B 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1、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 类事故: A1 .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常见隐患风险分级标准..

附件1: 常见隐患风险分级标准 一、范围 将公司施工作业现场常见隐患按照风险分级控制理论进行了分级,旨在进一步细化、明确各专业施工作业现场常见隐患风险等级,强化隐患管理,针对性的消除隐患、有效控制风险,实现健康、安全与环保管理持续改进。 本标准所指隐患仅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 本标准适用于川庆钻探公司所属各单位、全资公司。 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分包商在施工作业现场应遵循本标准。 二、常见隐患风险分级方法 参照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风险(D)=发生的可能性(L)×暴露在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E)×危害严重程度(C),将隐患风险分为三级: 一般隐患(D<70)、较大隐患(70≤D<200)、重大隐患(D≥200)。 三、各专业常见隐患风险分级 公司现场常见隐患风险分级分为物探、钻井、试修、压裂酸化、连续油管、固井、测井、录井、油气田地面建设、交通运输、消防等11个专业。

1 物探专业 1.1 一般隐患 1.1.1安全帽帽体损伤、顶带、后箍、下颚带、缓冲垫破损或超期使用; 1.1.2防静电场所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无防静电标识; 1.1.4冬季作业防寒帽、防寒手套等防护设施缺失; 1.1.6营房车、办公生活区的楼道防护栏不全或破损; 1.1.8作业及生活场所逃生路线、风险标识缺失(地陷凹洞、通道上檐低于人高、水坑未遮盖,无HSE提示、警示标志、应急口哨、应急集合点、逃生路线图、属地责任人及电话、急救电话、当地火警电话、禁止烟火区域标识等); 1.1.9作业场所、生活场地(楼道、浴室、食堂厨房、储藏间、餐厅)通风、照明不良; 1.1.10人行过道或工作场所地面湿滑; 1.1.11员工宿舍内的取暖煤炉1m范围内放置有杂物、易燃物; 1.1.15电源接头、电源板等无“CCC”标志,电源线出现裸露、老化、破损;

安全等级的划分

安全等级的划分及机器安全的常见处理 安全等级划分 根据EN 954-1标准,安全等级应分B,1,2,3,4共5个等级,最高的安全等级为category 4 . 在采用安全防护措施减少风险之前,必须确认机械的危险等级。只有确认了这台机械的危险等级之后,我们才能够得到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光栅或安全控制电路)所要求的安全等级。该机械安全等级必须与危险等级一致。 附件内的图表取自EN954-2,附件B12/96,可以用于机械危险等级的确认。 S_伤害程度: 1= 轻伤(通常为可恢复性伤害) 2=重伤或死亡(通常为不可恢复性伤害) F_面临危险的时间和频率: 1=从无到经常发生 2=从经常发生到持续发生 P_避免危险的可能性: 1=在特定条件下可能 2=几乎不可能 你可以通过图表来判断自己的机械是属于什么危险等级,同时相应的安全等级也就可以确定了。 为了采取合理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以达到CE认证的标准,首先必须对机器设备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按照欧洲机器安全标准EN954-1标准,对机器设备进行“危险性评估”后可以得出其危险等级。危险等级可分为B,1,2,3,4共5级,等级B最低,等级4最高。机器设备的危险等级数是根据事故发生时人身受伤程度、事故发生几率和事故的可预防性来划分的,如下图所示: S_伤害的程度:

1= 轻伤 2= 重伤或死亡 F_面临危险的时间和频率: 1= 从无到经常发生 2= 从经常发生到持续发生 P_避免危险的可能性: 1= 在特定条件下可能 2= 几乎不可能 在等级2,3和4种,主要是通过电路结构上的设计来达到对安全功能的要求。在设计电路时,应采用工作极其安全可靠的元器件,可以不考虑这种元器件本身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在实际应用上,等级2很少使用。就目前而言,绝大多数的工业机器都应使用等级3或4的安全保护措施,特别是一些及其危险的工业机器,如切纸机械、冲压机械、注塑机械等,必须使用等级4的安全保护措施。 安全标准分为A类标准(基本标准),B类标准(类别标准),C类标准(产品标准)。 A类标准规定的是所有机器都必须要符合的基本标准。在A类标准之下,是参考A类标准而制定的、对各种类别的机器做出规定的B类标准,B类标准并不是针对某一种具体的机器,而是对整个类别的机器的共性做出了规定。

某小学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实施细则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80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某小学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实施细则标准版 本

某小学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实施 细则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指导意见》(甘安委发电〔2016〕5号)、《酒泉市教育系统加强重大风险分级管控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工作方案》(酒教字〔2017〕408号)和《金塔县教育系统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方案》(金教发〔2017〕334号)文件要求,落实学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全面排查、识别、评估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重大安全风

险,对学校风险点实施标准化管控,提升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水平,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起完善、有效运行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全面推进落实学校主体责任,有效促进校园安全科学管控,在全校范围内构建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安全风险防控,实现标准化、信息化的校园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体系,提高学校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学校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是指按照安全风险点的不同风险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

建设工程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建设工程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二章风险分类及分级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设计风险因素应从地下工程自身风险以及周边环境两方面等考虑,归纳为自身风险和环境风险两类。 第四条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等,将风险源的等级由高至低分为Ⅰ、Ⅱ、Ⅲ、Ⅳ级。 第三章自身风险 第五条地下工程的自身风险是指由于地下工程自身建设要求或施工活动所导致的风险。自身风险等级主要考虑地质条件、工程埋深、工艺特点、结构特性(如地下结构层数、跨度、断面形式、覆土厚度)等风险因素。其中,明挖法和盖挖法可按地质条件、基坑深度作为分级参考依据;盾构法以隧道相互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连续掘进长度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暗挖结构根据隧道的长度、地质复杂程度、环境条件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 第六条基坑工程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Ⅳ级 (一)Ⅰ级 : 明(盖)挖法基坑开挖深度H≥25m; (二)Ⅱ级 :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20m≤H<25m; (三)Ⅲ级 :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14m≤H<20m; (四)Ⅳ级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5m≤H<14m。 注:当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风险等级可上调一级。 第七条盾构隧道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级 (一)Ⅰ级 1、处于非常接近状态(距离≤0.3D)的并行或交叠盾构隧道;

2、较长范围(长度≥100m)浅埋(盾构覆土厚度≤0.7D)的盾构隧道; 3、连续掘进长度超过1.5km的盾构隧道; 4、较长范围(长度≥150m)内开挖断面70%以上存在密实承压水砂层; 5、超长(长度大于18m)盾构区间联络通道;上方有重要建(构)筑物、河流等的盾构区间联络通道。 (二)Ⅱ级 1、处于接近状态(0.3D<距离≤0.7D)的并行、交叠盾构隧道; 2、较长范围(长度≥100m)覆土厚度为0.7D<H≤1.0D的盾构隧道; 3、开挖断面范围内粉土、砂土层超过50%的盾构区间联络通道。 4、进出洞加固区内存在厚层(厚度≥4m)的承压水粉土、砂土含水层的盾构始发到达区段。 (三)Ⅲ级 1、一般的盾构法隧道; 2、一般盾构区间的联络通道; 3、一般盾构始发到达区段(一个区间共两处,分别在两站端位置)。 第四章环境设施重要性类别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环境影响的风险主要指建设活动导致周边区域的建(构)筑物发生影响或破坏,地下工程环境影响的分级需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与工程影响区域范围内环境设施的重要性、位置关系、地下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等因素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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