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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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七)各种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场内机动车辆事故;

(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九)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六)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七)任何医疗费用支出;

(八)财产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抢险救援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调查勘验费用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以列明雇员名单的方式投保的,在投保时应将其雇员名单提交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名单发生变动的,被保险人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起五日内、离职人员离职后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事先未

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更改或新增的雇员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雇员或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

(四)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五)伤亡人员名单;

(六)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七)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雇员人身伤亡的,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依下列方式进行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确定,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残疾赔偿金:根据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按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限。

(三)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约定的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第三者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条如果投保人以列明雇员名单的方式投保,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提供的或者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提供的经保险人书面确认的雇员名册进行赔偿,对不在名册中的雇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投保人以非列明雇员名单的方式投保,当出险时实际雇员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雇员人数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三十一条保险人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两种方式支付赔款:

(一)被保险人已经支付赔款给雇员或第三者的,保险人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者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雇员或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赔款支付给雇员或第三者。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五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一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第四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指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管辖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雇员】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附录:

短期费率表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明确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涵。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 准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二)充分认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是推动企业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减少企业“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发生,有利于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对解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传导不力问题,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依法依规制定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其责任内容、范围、考核标准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力求通俗易懂。 (四)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企业要在适当位置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等。

安全生产标准化 安全生产责任制

阿塔卡涂料(佛山)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减少或避免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止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明确各级人员和有关部门职责,特制订本制度。 1.1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定、颁发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审定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规 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措经费,及时解决 重大隐患。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 告。 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⑤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 “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确定 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⑦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意 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⑧在新、改、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对其他重要的 经济技术决定,应负责制度具有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⑨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⑩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文化。 1.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①协助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 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全、生产部门开展工作; ②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③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 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会议,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 有关事项; ④主持制定、定期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 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⑤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 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主要负责人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 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⑥发生工伤及伤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 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⑦具体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休息休假及工 时管理工作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1.3 安全主任的安全职责 ①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协助公司领导、督促建 立并逐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对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予以监督检查; ②编制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开展风险评价,主持本公司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活动,主持协调编制公司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③熟悉掌握本公司安全生产现状,了解公司生产工艺、设备状况及各种 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尤其对公司 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及重大危险源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随时向公 司领导提出事故隐患情况报告及整改建议;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或伤残,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火山爆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十)各种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引起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方案、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经营场所区域范围内从事业务时,因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下列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或感染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包含第三者投毒、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 (二)顾客摔伤、烫伤、撞伤、砸伤等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三)电梯、升降机正常运行过程中突发故障或坠落导致顾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火灾、爆炸(含因此引发的烟熏)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或装饰物坠落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取得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被责令停业整改但仍继续营业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二)经营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发生不可抗力行为: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自然灾害(如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 (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人为投毒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烟熏(因火灾、爆炸引发的烟熏不在此限);

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参考文本

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并监督基层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矿各单位安全质量 标准化工作。 3、负责制定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规划和年度 计划,并负责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制定全公司质量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安 全质量标准化会战项目。 5、负责全公司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定期组织 召开全公司质量标准化会议,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 查。

6、负责组织公司各职能科室对周检、月验、季度检查验收工作,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质量标准化月度验收报表,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7、负责组织全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并对上级检查提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落实。 8、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质量工作,发现问题协助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9、定期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总结工作,收集整理质量管理方面的技术资料。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制度设计 1

关于中国高危行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几点思考 张胜军李颖冉利军马超童捷 摘要中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当前正处于试点推行阶段。从实际情况来看,此项制度尚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地规范和改进。本文结合四川实际,概括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制度内涵并对其规范化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将保险对象与行业风险特征挂钩科学;二是合理设定赔偿限额;三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四是按岗位风险程度核定投保人数;五是规范服务水平。 关键词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制度设计思路 引言 自以来,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以下同)制度,湖北、重庆、河南等地也陆续被国家安监总局批准为”安责险”试点省份。从当前的试点情况来看,虽然推行”安责险”制度能够实现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提高事故预防能力、有效转移企业责任风险,能够切实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可是,各地实际推行的效果却不尽相同,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各地对”安责险”制度的理解和具体保 险产品的设计存在差异。鉴于此,笔者结合四川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 1

任风险管理现状对”安责险”制度的设计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对全国范围推进”安责险”制度有所启发。 一、弄清制度内涵 全面、客观地认识”安责险”出台的背景、欲实现的功能和制度的定义,有助于人们理解此项制度的深刻内涵。 (一)安责险提出的背景。 经过前期对于高危行业企业现行风险责任管理现状的调研,笔者发现: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备受各方争议;企业不支持,有关政府部门不理解,造成实施效果不理想,没有起到”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作用,且制约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伤保险”广覆盖、低赔偿”的特点,已远远不能满足事故发生后对于从业员工的保障需求,赔付”手续繁杂、时间滞后”特点,不能及时缓解企业压力,且工伤保险缺乏事前风险防范作用。其它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及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保险产品单一,市场竞争混乱。 因此,设计、推行一种新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保证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转移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员工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减轻政府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则成为当务之急。 (二)安责险承担的主要功能。 笔者认为,”安责险”应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替代,是工伤 2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分数: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 研究与探析 姓名: 学号: 班级:

摘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不但加强了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而且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本文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同时对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因素展开讨论,最终对如何发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概念定义为:“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运行 1.确定被保险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特定行业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起步阶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业推广,可选择影响重大的食品种类进行试点,如肉、蛋、奶制品等领域。可以考虑区分食品产业类别、企业规模,以此为基础确定基础保费。 2.确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机构的经济实力进行评估,选择资本金充足、偿付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指定机构。 3.实行再保险。应在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机构中进行相互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再保险,以增加总体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降低单个保险机构因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无力赔付的风险。通过再保险,原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由再保险人分担,原保险人不必因为付出巨额赔款而影响其经营。同时,原保险人在转嫁保险责任风险时仍然可以取得再保险佣金收益,有助于巩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4.建立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为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和国家财政一定的补贴。适用情形为,抢救费用超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依据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湘安监发2018-1号)第二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中第10点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指导和动态管理,严格等级认定、到期复审和摘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鼓励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措施。认真清理规范安全生产示范创建活动,确保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示范县)、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等创建工作符合政策规定、取得实际成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提出了在全国所有的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均开展了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明确提出:“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予以关闭”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中要求“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并提出达标时限,其中“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年前实现达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中,提出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明确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要途径,落实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中要求“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

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2018]安字7号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切实把我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公司对以前下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责任制 宁波市XX洁具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2日 主题词:修订安全责任制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下发:各职能部门、车间

〔2018〕安字第8号 关于重审、重发适用法律、安全生产管理及规章制度 通知 全体员工: 为规范本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现重发适用法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附后)请遵照执行! 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 宁波市XX洁具有限公司 2018年 1月 22 日

宁波市XX洁具有限公司文件 [2018]安字第09号 关于董晓星等同志的任命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为了严格规范在公活动中员工的健康、安全与良好的工作环境的安全管理,经研究决定,任命:董晓星同志为本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应国庆同志为本公司安全管理员,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执行。 以上任命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宁波市XX洁具有限公司 2018年 1 月 22日

宁波市XX洁具有限公司文件 〔2018〕安字第10号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通知 全体员工: 为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工作,决定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工作。该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戴龙全 副组长:董晓星、应国庆、李付东、肖湘玲 成员:石硼、汪正军、朱海明、徐成林、顾守君、许果、赵西果、王涛、张统君。 日常工作管理机构设在管理部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宁波市XX洁具有限公司 2018年1月 22日

2020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化

XX 有限公司 MS-CARE-01 社会责任及EHS 手册 ( 1.0 版) 制订: 审批: 2020-1-1 实施 2020-1-1 发布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目的 为保障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强化各级组织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上级领导负责。公司的每位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各尽职守、各负其责。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部门和生产现场。 3 说明 3.1 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2 在实际工作中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3 本公司的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3.4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位员工都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公司各部门及人员安全职责 4.1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4.1.1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职责 1 )本着“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的原则,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教育广大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3)主持审定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规划,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经费、考核、奖惩方案和重大隐患问题的解决方案,积极改善员工劳动条件,搞好安全生产系统管理。 4)确定年度、季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组织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版)教程文件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事故。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七)各种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场内机动车辆事故; (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九)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职责

安全生产标准化全套资料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 1.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 (52) 2.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53) 3.主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职责 (74) 4.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85) 5.公司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96)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118) 8.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安全职责 (129) 9.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员职责 (131) 10.班组安全生产职责 (131) 11.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41) 12.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151) 13.各事业部加工制造部安全职责 (151) 14.财务室安全职责 (17) 15第二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18 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22)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3) 4.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24) 5.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5) 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管理制度 7.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29) 8.安全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30) 9.设备、设施变更报废和拆除管理制度 (30)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31) 11.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32) 12.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32) 1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5) 14.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36) 1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7) 1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38) 17.安全逐级监察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39) 18.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40) 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1) 20.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43) 21.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44) 22.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45) 23.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制度 (45) 24.安全生产主管副职持证上岗制度 (45) 25.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46) 26.相关方管理制度 (46) 27.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 (48) 28.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4929.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52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安全法》正在修改之中,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浙江、湖南两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过程中的做法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选择及责任范围的确定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根据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将食强险的概念定义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食品生产、销

售领域,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的一种强制性保险产品。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 1986年上海市保险公司开始办理的“饮食业食物中毒责任保险”是我国最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该保险主要针对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事件。随后,直到2008年7月,扬州市广陵区30户食品经营者代表与江苏省长安保险公司签订了商品责任保险后才真正意味着我国食品经营企业开始为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安全投保,这也是我国第一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在2009年前后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分别开始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领域进行尝试,开办一系列的与食品安全责任相关的保险产品。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从建立食强险制度的必要性角度分析,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也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为保障食品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需要这一具有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对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规制与约束。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前期的相关立法与制度设置,更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运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现有的责任保险产品亦或是已经在全国一部分省、市、县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第一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项目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是一项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管理工作,它涉及到企业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只靠安全部门是不够的,只靠管生产的领导也是管不全的。必须是企业各部门、各级人员一齐抓,各职能部门在自己业务范围内分头抓、施工单位从实抓,同时要建立起安全生产指挥协调、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技术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保证体系,并紧密配合,才能取得安全生产的新成果。为使管理工作具有针对性、有章可循。依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福建华业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好这项制度才能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层层有人负责、事事有人管理,真正做到齐抓共管、责任明确、协调配合、综合治理,实现全员安全管理目标。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安全生产责任制》 2015.1.6

安全生产责任制 目录 一、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3、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4、工程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5、安全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6、经营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7、财务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8、行政部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9、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0、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1、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2、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3、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4、资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5、质量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6、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7、特殊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18、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改进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RHD-QB-K949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改进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改进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目的 为了验证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符合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的正常运行,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不断提高安全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评审与持续改进管理工作。 3.引用标准 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 4.管理职责 4.1 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评审。 4.2 主管安全副总负责向总经理报告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协助实施管理评审。 4.3 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并向总经理提供管理评审输入信息和编制管理评审的输出文件,对输出整改问题组织整改并跟踪、验证。 4.4 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的汇总,并提交管理评审。 4.5 各科室、车队按安全生产职责负责提供管理评审资料,制定管理评审提出的问题的纠正措施并实施。 4.6安全科负责对各科室、车队安全绩效考核。 5.内容及要求

5.1形式 5.1.1管理评审应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和开展。 5.1.2总经理主持评审会,公司副总以上行政领导、各科室、车队负责人均应参加会议。 5.1.3 管理评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两次时间间隔不应超过十二个月;当体制、组织机构或生产流程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可酌情增加管理评审。 5.2内容 5.2.1组织机构的适宜性,包括机构、岗位、人员和其他资源配置; 5.2.2需要进行改进/变更的范围; 5.2.3未完成的工作; 5.2.4上次评审结论的处理情况; 5.2.5 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 5.2.6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020年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

2020年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分析与投资前 景研究报告 报告说明: 博思数据发布的《2015-2022年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共十章.报告介绍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相关概述、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业运行环境、分析了中国食品安 全责任保险行业的现状、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竞争格局、对 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做了重点企业经营状况分析及中国食品 安全责任保险产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您若想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业有个系统的了解或者想投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本报告是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及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生产秩序和食品安全的一种保险. 报告目录: 第一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概述 第一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介绍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定义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优势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开展的必要性 第二节食品安全责任风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含义 二、食品责任风险的表现 三、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特点

1、食品安全责任风险评估 2、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发生的概率一般较低 3、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涉及面广 第三节政府应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方式 一、食品安全管制有效性低 二、政府因管制而产生的成本高 三、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过小提高了管制成本 第二章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第一节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的综述 一、世界食品安全风险制度特点 二、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国际关注 三、确保食品安全是世界各国共同责任 四、食品安全问题国内外研究综述 五、加强中国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第二节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现状分析 一、食品安全管理升级 二、政府管制食品质量安全的缺陷 三、食品安全法出台背景 四、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对食品消费市场的影响第三节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构建 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二、构建“六自”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规定。 二、在分管矿长的领导下全面做好全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订矿井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计划、质量考核和奖惩办法工作。 四、组织好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及时通知到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五、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井下各方面的质量情况和矿井达标规划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过硬的质量为安全打下良好的基础。 六、配合培训中心搞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各体系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七、按时参加矿生产调度会、安全例会、作业规程会审会等会议。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规定。 二、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专业知识,协助配合主任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实施及日常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调度和地面设施各体系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各体系的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及时以三定表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五、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六、负责收集整理办公室的相关资料,并分门别类地整理存档。 七、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报表及工作总结,准备好各种会议材料。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河南安全生产责任险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为确保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8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它行业企业积极投保。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企业在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以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一条款为准。 三、投保费率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见附件1)。为体现收费差异化,对煤矿企业设置规模系数,对非煤矿山、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设置投保人数优惠系数,将按煤矿规模、企业投保人数实行差异化收费。

四、投保期限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投保期限为一年。企业应当每年按期续保,保险公司也应及时提醒、督促企业办理保险。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投保期限不得低于两个月。经营期间不足月的按月计收。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费率 短期费率标准: 非煤矿山中的石油勘探、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等企业保费按照不含尾矿库的露采非煤矿山保费标准执行。 五、投保方式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记实名方式投保。企业投保时应填写投保单和从业人员清单。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企业提供的从业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企业的从业人员名单发生变动,投保企业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离职人员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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