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混凝土试块制作、养护及送检的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混凝土试块制作、养护及送检的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混凝土试块制作、养护及送检的有关规定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的实体质量,规范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凝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等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特制定《黄石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试块制作、养护及送检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黄石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试块制作、养护及送检的有关规定》

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六年七月一日

黄石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试块黄石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试块制作、养护及送检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有关要求,加强本市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的实体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结构构件混凝土试块,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小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一柱一桩的桩基工程及大孔直径桩,每根桩必须留置试块一组.非一柱一桩的桩基工程每50m3混凝土必须留置试块一组;

6、每一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

第四条:混凝土分项工程验收中以标准养护的试块作为验收的依据施工现场应设立标准养护室,标准养护室应满足温度20℃±2、湿度95%以上的要求,并应做好温、湿度记录。施工现场未设立标养室的,该建筑工程的试块应送有养护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养护。

第五条:混凝土验收批及分项工程验收中混凝土的试块检测龄期为28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0天。

第六条: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结构特点及结构的重要部位共同确定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方案。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块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养护方法。

第七条:同条件自然养护试块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

按下列规定确定: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不应大于60d。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等效养护期龄期应做好日平均温度记录。

第八条:混凝土试块应真实的反映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混凝土试块的制作应符合规范要求。混凝试块强度出现异常数据,必须复核。

桩基础结构验收中,混凝土强度超过设计强度三个等级以上的按一定数量由检测机构进行抽测,10组以上的按30%抽测,10组以下的抽测3根,3组以下的抽测1根。主体结构混凝土试块强度超三个等级以上,按试块所代表的构件批量由指定的检测机构抽取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测。没有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报告或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在进行主体结构验收前,应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柱、梁、墙等构件进行验证性检测。

第九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

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企业内部实验室负责承担本企业承建的工程质量检测任务时,其30%见证取样试块(件)应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立不合格试块的台账并及时报告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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