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教育法教程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第四章教师法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职业教育法

第七章义务教育法

第八章民办教育法

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第一章导论

1. 教育法制化概念: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

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一直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2.教育法制化的基本要求:①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明确的法律授予。②内容合法。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内容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③程序合法。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④救济有道。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法律救济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如: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和教育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3. 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

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监督。

4.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①有利于增强

教育法律意识;②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

建设;③有利于提高教育刑侦管理水平和加强

教师队伍建设; ④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

育学学科.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 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

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

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

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

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权

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特定的国

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是有

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

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广义的教育法: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

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

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

义的教育法:指教育法律,既教育基本法和教

育单行法律。法律规范:是指国家有权制定法

律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和

责任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

2. 教育法的本质:所谓的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

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

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的内部的必然性的

联系。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把握:①教育法是统

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的教育法

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

志和利益的体现。②教育法具有社会性;③教

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

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3. 教育法社会性的表现:所谓的法的本质的社

会性,是指在法律反映和维护的利益关系中,

既包括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

利益,法的性质、作用、效益、职能具有普遍

的社会性。①教育法致力于提高全民的思想品

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致力于促进全社会的教育

水平和文明程度,②教育法依法保障教育法律

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③教育法为社会提供特

定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法惩罚教育违法和教育

犯罪行为。

4.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体系的原则)

⑴依法治教原则: 依法治教原则是现代法制原

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

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

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

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

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

⑵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原则:

教育的根本价值目标是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

进人的现代化。

⑶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包含两

项要求:①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和其

他教育机构而言,只要法律、发规没有明文禁

止的都可以做。②对于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而言,

只有教育法律、法规加以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

是可以作为的,否则,就是滥用权力。

⑷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教育平等原则是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必然要求。表现在:①国家在教育立法上对所有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不实行差别对待,平等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公民平等的教育权受法律的保护;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平等的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教育法律和法规的特权;③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平等的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进行非法限制,禁止对任何人在受教育方面进行歧视,禁止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受教育者实行差别对待;④任何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他人侵害以后,都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乃至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平等的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的教育权利不受侵犯;⑤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犯公民的平等的教育权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制裁。⑸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活动应该立足于为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服务,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推动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发展。⑹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⑺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5. 教育法渊源概念、特点

概念:教育法的渊源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法的渊源,又称为

“法源”或“法律渊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

法的理论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等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法

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规章、地方

性法规、地方性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制条例、特别行政区法、最

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我国

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

范。②有关教育的法律。③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④国务院教

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⑤地方性教育法

规。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教育法的

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

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

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有三个方面的特点:①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

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受

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②

规范性文件中含有一定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

的规定,含有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或行为模式;③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

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

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

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依据。

6、我国教育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

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

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

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

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完整结构、内部协调

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教

育法本身是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资

部门所构成的完整和谐一致、效力高低有序、

各教育法的资部门协调发展的有机的教育法律

系统。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其内部

形成了教育宪法性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教育

行政法规规范、军事教育法规规范、教育行政

规范、地方性教育法规规范、地方性教育规章

规范和地方性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规范

等完整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体系;从教育法

的内部的横向关系的角度来看,教育法的结构

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资部门所★构成:①教育

根本法。是由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在教

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

权威,是其它所有教育法律规范的立法根据,

是教育法体系中的“母法”,其它所有教育法律

规范都不得与它相抵触。②教育基本法。是指

由全国人面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它依据宪法规定的教育根本性规范,

全面规定我国教育的根本性问题。③教育主体

法。是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

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是关于教育主体的法律条件、

资格、权利义务和待遇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④学前教育法。是关于我国托儿所和幼儿园教育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⑤义务教育法。该法是我国教育法的一个重要的子部门,它是关于在我国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⑥中小学教育教学法。它是关于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⑦高等教育法。它是调整高等教育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⑧职业教育法。它是调整职业教育关系,规范职业教育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⑨民办教育法。它是调整民办教育的投资关系、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教育教学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⑩教育行政法。它是调整和规范教育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构成答5类):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教育活动(行为)法、教育行政法

7.(详)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①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主要内容;②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③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④教育法的胜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8. 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①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②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法律是普遍的、肯定的、明确的规范。政策只有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才具有应有的权威,才能防止在社会关系调整中的主观任意性。③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党和国家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和规范

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针对教育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制定和实施具体的

教育政策,教育政策不能与教育法相抵触。

9.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

分。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在法律上的反

映。另一方面,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

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1.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

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直接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

的素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

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教育法的基本特点:它有法律的一般特点,如

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等,还有自身的特点:

①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②原则性和可操作

性相结合;③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2.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教育法所确定的教

育基本原则):

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在各级各类教育中,

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首先要进

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

育,这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还要进行

法制和纪律,人生理想等方面的教育。②继承

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

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植根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传统之中的现代教育,要正视历史,去其糟粕,

取其精华,同时又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时代精神。

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所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

他教育机构,应当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出发点,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

法管理和合法监督。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

则。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

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

展宗教教徒。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⑥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的原则。⑦教育以汉语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

文字的原则。

3. 教育基本制度:①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学制);②实行九年

制义务教育制度;③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

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

级;④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⑤国家实

行学业证书制度。结业证书:在高等教育教育

阶段,对于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是有一些

课程不及格,没有达到毕业水平的,可以获取

结业证书。对于虽然具有正式学籍,但是未完成

整个阶段的学习任务而中途退学者,只能获得

肄业证书。从学历的有效性来看,可以将学业

证书分为学历证书和非学位证书;⑥国家实行

学位制度;;学位:学士、硕士、博士学历:

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学位学科门类分

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

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11类。

⑦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⑧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学制)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

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的关系的制度。

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

施的一项教育制度。具有强制性,要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进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也具有公共性,教育经费由国家承担。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

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

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是对学生进行的从事某项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成人教育是通过业余、脱产或者半脱产的途径,对成年人进行教育。

学位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

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

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

凭证。我国现行的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

业证书

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

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

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

人员的一种凭证。学位分类:哲学、经济学、

法学、教育学、文学学、历史学、理学、工学、

农学、医学、军事学。

教育督导制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所属教

育部门,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评估和指导的制度。

教育评估制度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

的社会组织,以及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

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和

估量,以保证基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

4.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投入的体制:对

于国家举办的学校所需的教育经费是以国家财

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

的体制。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

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

制。“两个提高”“三个增长”具体指啥国家财

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

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

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

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

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

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5. 学校基本建设的条件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

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

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

优惠政策。

6.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①按照章程自

主管理的权利;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

利;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④对

受教育者实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

权利;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

利;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

分的权利;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的权利;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

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权利。

7.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①遵守法律、

法规;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

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教育者、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以适当方式为

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成绩及其

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

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8. 教育经费的筹措途径:①国家财政拨款;②

城乡教育费附加;③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

④农村教育集资;⑤社会力量捐资助学;⑥运

用金融、信贷手段融资;⑦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9.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原则①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②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原则;③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10.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

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要件有: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根据其类型可将其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行为

人实施的教育违法行为必须承担其法律后果。它既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应受法律制裁性等一般特征,还有其自身特征:①它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前提的,而不是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为前提;②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三种,即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③承担教育违法责任的主体可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④教育违法责任的性质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补偿性。违反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和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1条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学校财产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2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3.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

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

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3条规定,造成

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4.违法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

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4条规定,由

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非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的法

律责任。《教育法》第75条规定,由教育行政

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

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6条规定由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

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招生工作中徇私

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7条规定,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8.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违法收费行为

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8条规定,由教

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9.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和非法举办国

家教育考试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

79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10.违法颁发学业证书行为的

法律责任《教育法》第80条规定,由教育行政

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

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11.侵犯教师、受教育者、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法律责

任《教育法》第81条规定,造成损失的、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教师法

1.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育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

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

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

2. 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是由教师法等法律

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教师所享有的、以相应义

务人的义务为保障的行为选择自由。(①教育教

学权②科学研究权③管理学生权④获取报酬权

⑤民主管理权⑥进修培训)详:⑴进行教育教

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⑵从事科

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

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⑶指导学生的学习

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⑷按时

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

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⑸对学校教育、教学、

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

学校的民事管理;⑹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

培训。

3. 教师的义务:即教师法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教师必须进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要求。有(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4.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特点与保障: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他们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⑴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⑵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如教师参加培训⑶教师权利与义务的转换性,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⑷教师权利与义务发生的同时性,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保障:教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需要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予以保证,①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②提供必须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③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予以鼓励和帮助;④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5. 教师资格的要素:教师资格资格制度是国家

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

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构成要素:①国籍要素;②思想品德素养要素;

③业务要素;④学历要素。

6. 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

《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

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

教师资格。

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

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

资格: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是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被撤销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

师资格。

7. 教师职务制度(即担任教师职务的任职条

件:①应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②能

够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和职业道德,能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③

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

学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够全面、熟练地履

行现行职责;④具备学历,学位要求;⑤身体

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8. 教师聘任制度(招、续、解、辞):概念是

遵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学校和教师之间,就任职期限、任职条件、以

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达成协议,依据

该协议而形成特殊的任职服务关系的制度。特

点:①教师聘任关系平等;②聘任关系表现为合

同形式;③教师聘任形式多样化,聘任过程实

行双向选择和择优机制。

8.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在权利被侵害时,

法律责任是权利救济的手段;在义务未履行时,

法律责任是强制履行义务的依据。民事法律责

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

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等。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的特点:它体现的是违

法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对违法者行为

评价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①违反教

师法的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②违反教师法的

法律责任的追究具有特定性,必须由法律授权

的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追究;③违反教师法的法

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

1. 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①为了发展高等教

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

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

的步伐。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

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2. 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我国的高等教育的

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首先,

我国的高等教育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

分的,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其次,

我国的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

的;再次,我国宪法中明确确立了四项基本原

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各行各业建设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的一切活动同样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最后,高等教育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高等教育必然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高等教育主要分为两大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我国高等教育法中的学制规定主要包括高等教育的层次,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等主要内容。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3.方针: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首先,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其次,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最后,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4.任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5. 高等学校设立的实质条件:①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②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的教师③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④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6. 高等学校设立的总体要求:首先,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框架内进行,按照国家教育事业法展的总体规划进行高等学校的设立规划;其次,高等学校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后,我国的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申请设立及相关事项(程序条件)申请设立高

等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①申

办报告;②可行性论证报告;③高等学校的章

程;④审批机关依照高等教育法规定要求提供

的其他材料。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审批。

7. 三种学位的区别要求:基本制度有高等学校

学制规定、高等教育的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

度、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制度.学位分学士、硕士、

博士,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硕士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

机构授予.

8. 高等学校的法人资格: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

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其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9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①招生权②专业设

置权③教学自主权④科研与服务自主权⑤海外

交流自主权⑥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⑦财

产管理自主权

10.1989年开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

制。《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

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

校长负责制。

校长负责制:实质是集体决策,个人负责。集

体决策的表现形式:高等学校的校长在处理前

款规定的有关事项时,应当主持召开校长办公

会议或者校务会议进行。

11. 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

义务: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是高

等学校的主体,作为高等学校的教师首先应当

享有教育法和教师法中所规定的教师的基本权

利,其次应当承担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

师应当承担的义务。《高等教育法》第45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

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

的教育事业。50条: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

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

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

活条件。51条:第一款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

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

提供便利条件。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

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

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

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从以上这些规定来看,高等学校的教师除了享

有教育法和教师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外,还享

有这样几个方面的权利:1)享有必须的工作条

件和生活条件的权利2)参加培信,提高业务素

质的权利3)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4)

接受公正考核的权利

12.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制度包括以下方面:①

必须是中国的国民②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③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④具备研

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⑤具有相应的教育

教学能力⑥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

13.高等学校的教师聘任制度的原则:是高等学

校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按照教师职务所确立的职责、条件和任期

来聘请具有一定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的教职的

一项制度。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按照双方

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①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

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

的教师资和任职的基本条件。②制定聘任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高等学校与授聘教师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自愿的协议。任何单方面的合同或者因欺诈、威胁等而产生的合同均为非法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③聘任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④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包括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等。

按合同的期限分为:①定期聘任合同②无定期聘任合同③阶段性合同。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权力:①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③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④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⑤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④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⑤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 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材料分析,行为、处分种类、处分程序、结果、救济途径):

53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54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②触犯国家

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

到处罚,性质恶劣的④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

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

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

果,情节严重的⑥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

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

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

重后果者⑦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该的。55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

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

准确、处分适当。56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

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

述和申辩。57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

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58条:学

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

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分备案。59条:学校对学生作

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

期限。60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

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

表、学生代表组成。61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

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诉。

2.高等学校学生毕业:

32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

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

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

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起填写。33

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

颁发学位证书。34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

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3.高等学校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⑴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

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宜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

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

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⑵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破坏学校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⑶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

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⑷违法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

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

直接负责的主筲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⑸非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严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⑹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⑺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违法收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⑼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处分。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⑽违法颁发学业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⑾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高等教师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⑴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应当由所在高等教育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⑵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般是由所在高等教育学

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同时由教育行政部门撤消

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且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

不得重新申请。如果情况还严重的,还可能承

担民事直至刑事责任。⑶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

假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一经发现,即取消评奖

资格,同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于

科研中弄虚作假,除了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

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对于申请高等学校教师

资格过程中的弄虚作假,由教育行政部门撤消

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且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

不得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如果有作

弊的行为,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

门给予3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第六章职业教育法

1. 职业教育: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

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

各类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训

练,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

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

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2. 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

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3. 职业教育的概念和特征:职业教育相对普通

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 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

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 通过开办后允

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

职业技能培训, 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 增加

劳动这的就业渠道, 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

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法律活动. 特征:

①办学方式的灵活性、多样性.②教学内容的单

一性、实用性.③受教育面的广泛性、普及性.

职业教育的形式: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

4.职业学校教育的层次、种类:职业学校教育

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目前我

国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主要有三种:中等

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

校包括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目前我

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主要有:普通本科

院校设立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大学、部

分高等专科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重点

中等专业学校的高职班等。

5.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

①实施有计划、有重点地教育分流的原则②职

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③职业教育

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①各

级各类学校、有关机构应当依据开放性原则,

相互沟通,具备兼容性。②不同类型的学校应

建立相互沟通,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和相互选

拔、相互吸纳人才的有效机制,为毕业生提供

继续深造学习的机会。③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

和教学方法也可以相互交流、相互渗透、相互

借鉴、相互补充。④职业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沟

通还体现在教育整体结构的调整方面、各类教

育体系有各自的培养目标,并根据各自的特点

制定相应的方针策略。

6.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是以就业、专业或提高

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

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

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包括从业前培训、转

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其他职业性培训。驾驶学校不属于职业培训的范畴;跆拳道培训班也不属职业培训。

7.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②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③建立终生学习体系的原则:④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8.违法职业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1)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教育经费,刷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3)违反规定向职业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违反规定设立职业教育机构的由教育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6)违反规定发放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七章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

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

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特点:强制性、全面

性、权力性、公共性

2.义务教育法:是国家为了强制推行义务教育

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

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

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1986年4月12日年《义务教育法》的特点:

①概括性《义务教育法》18条,对义务教育的

任务、主体、基本原则、管理和保障以及违反

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概括规定,使

义法具有原则性和弹性张力;②原则性和灵活

性的统一。就是在坚持原则性的前提下和基础

上,在一定限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问

题作灵活性的技术处理,使原则性能够得到充

分的体现、有效的贯彻和全面的落实。

2.义务教育的立法宗旨:为发展基础教育,促

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

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义务教育法律

关系主体: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适

龄儿童,少年)

3.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006年9月1

日实施):教育经费投入、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

源、学校安全、违法责任

①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

基本需求的有关经验标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

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

实,教育经费向农村倾斜。②实施素质教育,

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

美有机结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的独

立思考和创新能力。③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

经费投入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

④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

费。⑤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高教师思想道

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⑥减少教科书种类,提高教科书质量,降低教

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⑦学校

安全被首次写入义务教育法。⑧公共财政体制

的议题是义务教育法修改最重要的内容。

第八章民办教育法

1. 民办教育: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

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2. 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

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

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

育法制定本法。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适

应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

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

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

新中国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

着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

行政的新阶段。2002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

一个快速发展时期。

3.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

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

学自主权。

4.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

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5.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①公益性原则。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规定,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②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从原则和指导思想上破除了长期以来的民办与公办不平等的禁锢,而且具体规定了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在哪些具体方面享有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享有同等权利,为基本原则的落实和贯彻提供了保障,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动力,使民办教育举办者、学校、教师、学生消除了顾虑。③鼓励保护原则。④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原则。

6.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和依据协议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

合理回报的度:①须在扣除办学成本、缴纳各种税款后所结余资金中还应留足风险基金,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剩余的视为经营性收入(或称利润);②有一定的限度;③依法纳税,合理回报部分必须依法缴纳利息税、个人所得税。对学校减免的税收和土地优惠应作为国有资本注入资本金中计算;④学校终止时的财务清算和回报挂钩,并应鼓励资源承担限制索取回报的年限,对于终止后不愿捐赠的出资人可拿回原始注入的资金,最多包括银行同期利率,但这当中要减除回报总额;⑤严格区分贷款办学与出资办学,贷款办学不得计为个人投资,防止以贷款搞个人虚假注册,进而从中牟取非法回报。7.教育侵权行为: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

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违法行为。

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1.教育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教育侵权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

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

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特

征:(1)违法前体的特殊性,(2)违法主体的多

样性,(3)违法性质的双重性,(4)救济方式的

综合性。

2.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概念:当学校、公民的教

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

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

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

动。

3.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①是指为权利受到损

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

利得到恢复和补救;②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

使被扭曲、破坏力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

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着呢工

厂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特征:事后

性;权利性;恢复性与弥补性。

4.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1)事后

救济原则:只有侵害教育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

之后,才能寻求相应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一般

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2)救济主体法定

原则: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

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

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3)正当程序原

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

规定的程序。

依据正当程序所作出的矫正和分配正义的结

果,才具有法律效力,相关的当事人必须遵从,

从而也才能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4.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构成:教师申诉制

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

事诉讼。

5. 教育申诉制度概念、特征:指各级各类学校

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

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

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

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

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特点:(1)

它是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

成;(2)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3)是一

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4)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

的行政申诉制度。主体(申诉人):教师和学生。

被申诉对象: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

部门。

申诉书的内容包括:申诉主体的姓名、职业、

住址等;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等;申诉要求;申诉理由;附项。

教育申诉的管辖: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

管辖、移送管辖

6.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

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基本原则:⑴合法性原则⑵及时性原则⑶准确性原则⑷便民性原则

复议管辖:①上级管辖②本级管辖③特殊管辖④移送管辖⑤指定管辖。

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行政复议范围:⑴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⑵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申请复议。⑶认为行政主体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可申请复议。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主体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可申请复议。⑸申请行政主体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申请复议。⑹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申请复议。⑺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可申请复议。⑻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诉讼的概念: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

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

裁判的制度。

特征:①诉讼前提的特殊性、②诉讼被告的恒

定性、③诉讼主体的多元性、④程序启动的被

动性、⑤审理对象的限定性、⑥举证责任的倒

置性(由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保护弱势群体)

基本原则:⑴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⑵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⑶被告负举证责任

原则。⑷不适用调解原则。

诉讼管辖:①级别管辖②地域管辖③移送管辖

④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程序:①起诉与受理:法院要在七日

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②第—审程序:维持

判决,撤销判决,强制履行判决,变更判决。

③第二审程序:终审判决。④审判监督程序:

⑤执行程序。

8.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在教育法中的意义:(1)

它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

本权利之先河;(2)它创造了宪法司法化的先

例:(3)首次正式提出以民法方法保护公民在宪

法上的基本权利,开创了受教育权的民事救济

的先例。

名词解释

法律:按马克思主义法学最一般的理解,是建立

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掌握国家政

权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

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

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

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

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教育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社会性,

其内容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对教育活动的需要决定的。

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部华和制度化的简称,

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

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

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法的渊源:作为法学中的专门术语,法的渊源

在法学研究,特别在立法学研究中特指法律效

力的来源,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源泉,

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

式。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创制机关、

创造权限和创制方法,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

什么领域内以何种方式创造法律规范;二是法

律规范有哪些表现形式,不同形式的规范之间

的效力等级和相互关系如何。其意义在于说明

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

部表现形式才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国

家机关处理问题和审理案件的规范性依据。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

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

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教育法》第17条

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

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

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构

成要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是在各级各类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

教师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的程序等内容的规定。

违反教师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教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制度:就是高等学校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教师职务所确立的职责、条件和任期来聘请具有一定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的教职的一项制度。

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它要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进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也具有公共性,教育经费由国家承担。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有四个基本特征:强制性、全面性、权利性、公共性。

义务教育法是国家为了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

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职业教育学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

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

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

校教育无法替代的。

职业培训的形式:1从业前培训2专业培训3

学徒培训4造岗培训5转岗培训6其他职业性

培训。

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

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

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

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

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

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

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

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

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

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

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

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

向主管的行政机构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

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

新作出处理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

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

律、法律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

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

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

体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及其制度。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

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教师申诉的管辖:

1隶属管辖:教师进行申诉时,应当按照所属

学校或教育机构的隶属关系向主管的教育行政

机关提出申诉,由主管的教育行政机关受理。

2地域管辖:指在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

其他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提出申诉时,可以按

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提出申诉,由所在

行政区的有管理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

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教师可以任选一个

提出申诉,选择的标准以能方便、准确处理为

原则。

4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

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受

理,同时告知申诉主体。

简答题

1、依法治教与教育法制化的关系

教育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法制化。教育法制

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教育法治化对教育的最根本的要求:依法治教)

教育法治化的要求:①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明确的法律授予。②内容合法。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内容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③程序合法。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④救济有道。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法律救济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2、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1.依法治教的原则。依法治教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是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

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教育的根本价值目标是提高全民族的人的素质,推进全民族的人的现代化。现代教育制度的存在、运行和发展都是围绕着人的现代化来进行和展开的,教育现代化的实质就是人的现代化。

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现代法的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内涵:1)权利是义务的来源、基础和依据,义务是保障

权利的手段。2)保障国家权力不侵害公民的权

益)。这一原则包含两项基本要求:(1)对于教

育者、受教育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而言,

只要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可

以做。(对于普通主体:法无禁止即自由)(2)

对于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而言,只要教育法律、

法规加以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是可以作为的,

否则就是滥用权力。(对于行政主体:法有规定

才可执行)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平等

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所内蕴的平等

精神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等”的原则在教育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贯彻执

行,它也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必然要求。5.教

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公益性

是教育的基本属性,就其性质来说,教育属于

社会公共服务性事业,其生产的是社会公共产

品。这就要求教育活动应当立足于为国家和社

会的整体利益服务,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推动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发展。6.推进教育

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培

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主针织建构、精

神文明建设急需的各方面的有用人才,满足社

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社会进步、发展的需要。7.

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开元和增长

的原则。我国教育法将逐步增加教育投入的稳

定来源和增长作为我国教育法的一项基本原

则,以保障我国教育是恶的发展和人的现代工

程的顺利实施。

3、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宪法是国家的

根本大法,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

法律地位,是其他各种法律规范的根本法依据,

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2)有关教育的法律。在我国,法律有广义和

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包括一切有权制定

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所有法律规

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3)国务

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

行政法规。此外,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有关

军事教育的法规也是我国教育法的渊源。(4)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国务院

教育主管部门是前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现国家教

育部。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长期的教育

管理过程中,依据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

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实际,制

定了大量的教育行政规章,这些规章是我国教

育法的重要渊源。(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

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文件。(6)地方性教育规

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7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

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缔结

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也是我国教育法

的重要渊源。

4、教育基本法的立法宗旨答:为了发展教育事

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了教育基

本法。本法的适用范围:境内各级各类教育。

5、《教育法》的基本原则答:①坚持思想道德

教育的原则。“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②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引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是根据宪法精神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⑥要求根据权利主体身心机能的具体状况予以教育,其中包括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⑦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⑧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语言的原则。

●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基础要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法律规范总是隶属于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某一方面或领域的社会关系,它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础和根本标准。二是调整的方法。法律调整的方法是某一法律部门特殊的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手段和方法,它

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

6、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是指我国现行教育法

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

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分类:1教育

根本法;2教育基本法;3教育主体法;4学前

教育法,5义务教育法,6中小学教育教学法,

7高等教育法,8职业教育法,9民办教育法;

10教育行政法。

7、教育基本制度:

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

学制。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

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

的制度。2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3国

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

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

度。(我国现行的学业证书可分为毕业证书、结

业证书、肄业证书)

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

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

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

凭证。

学业证书制度: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

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

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

其他这书。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

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

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

容。

毕业证书:凡是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学

完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可以获

得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是有一些

课程不及格,没有达到毕业水平的,获取结业

证书

肄业证书:虽然具有正式学籍,学习满一个学

年以上,但是未完成整个阶段的学习任务而中

途退学者,获得肄业证书

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

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军事学11类。

学位制度:学位是衡量高等教育各层次专门人

才的学术水平的等级称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

8、教育的投入体制:《教育法》第53条规定: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

措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

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

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

支持。”可见,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

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

的体制

教育投入的增长幅度:两个提高,三个增长

(不低于当地国民生产总值的幅度)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指出占国民生产总值

的比例逐步提高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

例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

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9、教育条件保障的规定主要集中在:①学校基本建设的条件保障②教材,教学设备的条件保障③发展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条件保障。

10、《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主要体现在:1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2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3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11、教师资格由四个要素构成:(1)国籍要素。(中国公民)(2)思想品德素养要素。(重要条件);(3)业务要素、(4)学历要素

13、教师资格的限制、丧失和撤销。(1)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2)丧失: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因规定事由的出现,取消资格;(3)撤销:1)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后5年内不得再申请。

14教师职务制度:

小学: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

中学:高级一级二级三级

中专: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高校: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制度

(1)我国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分为四个级别:

即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

(2)取得高校职务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①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②系统的掌握本学科的

理论基础③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

学研究能力④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教学任务⑤

教授、副教授还应有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论

文或著作达到较高水平。

15教师聘任制度:是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

择优录用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就任职期

限、任职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达

成协议,依据该协议而形成特殊的任职服务关

系的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17、合同类型:定期聘任合同、无定期聘任合

同、阶段性合同。

教师聘任制度的特点:1教师聘任关系平

等,2聘任关系表现为合同形式,3教师聘任形

式多样化,聘任过程实行双向选择和择优机制。

16、高等学校教师聘任的原则:1高等学校必

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当具备高等

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的基本条件;2订

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高等学

校与受聘教师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自愿的协

议;3聘任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

有关规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合同双

方的义务4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12、教师的权利:①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

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②享有从

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③教师享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

业成绩的权利④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

假的权利⑤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

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

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

主管理的权利⑥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

式培训的权利。

高等学校的教师除了享有教育法和教师法

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外,还享有这样几方面的权

利:享有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权利;

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的权利;开展科学研

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接受公正考核的权利。

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

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

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

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

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

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

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

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

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

业务水平。

教师权利与义务

首先,教师的权利往往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

亦然;其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特

征;再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

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

最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

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18、《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高等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高等教育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总体要求《高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①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框架内进行,按照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高等学校的设立规划。②高等学校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③我国的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质条件《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国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满足这样几个方面的条件:①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

②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教师;③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④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高等学校组织与活动:1)高等学校的法人资

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2)高等学校的权利,

办学自主权(招生权、专业设置权、教学自主

权、科研与服务自主权、海外交流自主权、内

部人事管理自主权、财产管理自主权)3)高等

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

制4)民主管理与监督。

20、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

答:高等教育法对我国的高等教育做出了规定:

1.高等学校学制规定。学制是高等教育的学

校的教育制度,是各国高等教育法律的主要组

成部分,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的基础。(专科、

本科、研究生教育)

2.高等教育的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学

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根据

其修业年限、学业的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证书。我国的学位

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

体系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

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其

性质是由国家举办的以自学的形式的学历教育

考试。

21、高等学校的法人资格:高等学校自批准设

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

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22、1985年开始试行高等学校的校长负责制。

1989年至今主要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

责制。(党委领导: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2体

现一种特色模式:党管干部3体现另一种特色

模式:避免“一言堂”)

24、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了

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1、参

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

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

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5对于学校给与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

提出申述;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规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

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

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5、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条件:违法、违纪、

违规。纪律处分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

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下列情形可开除学籍: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

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形式犯罪的;3)违反治安

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

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

讯设备作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

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

定,严重影响学校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

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

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处分的程序:1、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

26、职业教育的概念: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和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法律活动。

特点:办学形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内容的单一性和实用性;受教育面的广泛性和普及性。

23、校长负责制。实质是集体决策,个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表现形式:高等学校的校长在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时,应当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进行。

27、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指出“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具体为:

1.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职

业教育法》,推动和保障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对于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两个根本转变

的实现,对于加速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意义重大。

2.实现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

规范化、有序化。

3.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发展国

家推进职业教育的成功手段之一就是运用法律

武器,通过颁布、实施各种职业教育法律、法

规,来保障职业教育的稳步发展。

适用范围:《职业教育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

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不适用于

国家机关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只适用于一

般培训。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

(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

(2)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

(3)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

的原则。

①各级各类学校应依据开放性原则,相互沟通、

资源共享。

②不同类型的学校应建立相互沟通、相互衔接

的教育体制和相互选拔、吸纳人才的机制。

③各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可以相互交

流、借鉴。

④二者的沟通还体现着教育整体结构的调整方

面。

28、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①加强职业道德教

育的原则。在职业教育中,除向劳动者传授职

业技术知识外,还应强化劳动者的职业道德教

育,要使劳动者培养起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

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负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

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人生观与价

值观。②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简答)实行产

教结合是职业教育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也是

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所决定的。产教结合原则

的含义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

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

地联系与协作。③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

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和信息化社会所带来的

知识结构更新换代的频率加快,是终身学习、

终身教育现实地摆在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面

前。职业教育也不例外。④重视农业、科技和

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在职业

教育发展中,必须把办好农业教育放在十分重

要的地位。一方面,在政策上适当倾斜,增加

对农业职业教育的投入,引导毕业生从事农业

生产和农产品开发;另一方面,学校要鉴定为

农业服务的方向,深化教育改革,使教学内容

与农民的发家致富紧密结合,培养具有创业精

神和结局农业实际技术问题能力的人才。

29、《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发展基础教

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立法

依据:宪法和我国现实情况。义务教育法律关

系主体: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适

龄儿童,少年)

30义务教育实施20年后义务教育法的修改(1)

修改原因:

①政治体制改革,简历高校民主法治政府的需

②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③出现了一些义务教育法未有规定的新问题,如城市弱势群体子女、农民工子女上学等

④义务教育存在乱收费问题

⑤经费的严重短缺与投入不足问题

⑥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

(2)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2004年6月7日,由教育部起草的《修订稿》上报国务院,2006年1曰14日由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修订草案。由原来的18条增至95条,修改的内容包括:1)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制定经费标准,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经费,经费向农村和薄弱学校倾斜;2)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统一在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3)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4)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5)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高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6)减少教科书种类,提高质量,降低成本,防止非法牟利;7)要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严格的法律责任。

补充:重构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是该法修改最重要的内容;学生安全首次被写入义务教育法;

31、民办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

育法制定本法。具体内容如下:①推进实施科

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②实现民办教育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

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③积极推动民办教

育的快速发展。

32、民办教育法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适

应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

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

●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①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②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

③鼓励保护原则

④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33、民办教育

性质: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

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

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民办教育之所以被成为民办根本原因在于是利

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政治权

利。

民办学校举办者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和

依据协议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

34、教育侵权行为的概念和4个特征

教育侵权行为是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

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

法行为。

特征:1违法前提的特殊性2违法主体的多样

性3违法性质的双重性4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35、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意义:(1)保障各级各

类学校及其师生的合法权益。(2)监督政

府依法治教。

法律救济的概念:1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

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

和补救2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

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

36、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教育权法律救济维护学校及学校师生的合法权

益,保证期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督促行政主体

依法治教,保证教育事业健康顺利发展。基本

原则:

(1)事后救济原则。救济要在侵害教育权益的

不法行为发生之后。

(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实际上是宪法所规

定的司法统一的原则的具体体现,这样教育权

的法律救济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平。

(3)正当的程序原则。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

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校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

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这种结果才

具有法律效力。

37、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的构成; 教师申诉制

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

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是最后也是最有

力的渠道。

38、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

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2行

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3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活动4行政复议以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审查内容5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6复议机关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组织7行政复议依法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39、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准确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40、行政复议管辖: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41、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42、行政诉讼特征:1诉讼前提的特殊性2诉讼被告的恒定性:被告一般总是行政主体3诉讼主体的多元性4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5审理对象的限定性: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审查6举证责任的倒置性:由行政主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主要的举证责任。

P242 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效率的终局性不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率。

4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2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

44、行政诉讼当事人:1、原告 2、被告 3、第三人(指同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5、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2第一审程序3第二审程序4审判监督的程序(必须是判决生效后,不影响判

决的执行)5执行程序

起诉与受理:

(1)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

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保护其

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起诉的法定条件:原告

合格

a. 有明确的被告

b.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c. 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的管辖

d. 符合起诉的时间限定和法定形式要件,注意

对于必须经过复议的案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2)受理是指法院进行审查起诉后要在7

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b. 受理条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

事人限期补正

c.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并要告知

原告,对于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

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审的程序。

46、行政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

管辖和指定管辖

论述

1、教育法的地位

㈠、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构成

部分,它的精神、原则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精神和原则都是一致的。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中的地位,归根结底是教育在社会整体系统

中的地位以及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的

地位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教育法是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㈡、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答:联系:(1)都属于上层建筑 (2)都是一种社

会规范。(3)道德是法律实现的基础。(4)教育

的顺利实现推动道德的发展。

区别:(1)产生的时间不同。(2)产生的方式不

同。(3)强制力不同。(4)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规

范。

详细论述:(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

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教育法十分注重学

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将社会主义道德作为我国

教育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2)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

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社会伦理道

德直接产生于社会生活过程之中,表现为人们

的道德观念和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准则、道德规

范。这些社会道德观念、准则和规范在影响和

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立法者的道德观念

对立法目的的确定、法律价值取向的选择以及

法律规范的设计等都具有直接而深刻的影响。

(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

德基础。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是社会主体自

觉遵守教育法,这就要进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

德,特别是教育伦理道德的教育,以推动我国

教育法的高效实现。

(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

(完整版)《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读书笔记 -----林明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体教师有必要了解与学习的法律之一。它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统一性是指从培养目标到课程、教材、教学、经费、建设、硬件应坚持统一的标准。义务性是指让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受到法律的制裁。公益性又称免费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质的飞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分为八章来叙述,分别为:总则、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同时《义务教育法》实现了九大突破:1.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2.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3.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4.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5.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6.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7.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8.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9.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法律体现“以‘学生’为本”;使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政府应当保障教师待遇。《义务教育法》把保障爱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它规定了学校和教师必须遵守义务教育法,对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义务教育发展来看,关乎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民族的复兴,对整个教育的发展具有奠基性意义和深远的历史作用,是义务教育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了解现有的中国法律,保障学生与自己的权利。同时提高师德修养,这也是时代与社会对每一个教师的要求。

人教版一年级上册语文知识点整理

人教版一年级上册语文知识点整理 一、反义词 大——小多——少来——回高——矮上——下里——外早——晚 远——近来——去黑——白笑——哭出——入天——地水——火 开——关东——西来——去长——短好——坏冷——热前——后 黑——白左——右东——西南——北高——低是——非远——近 外——内无——有慢——快老——少爱——恨有——无弯——直 降——胜圆——扁死——生反——正外——内古——今私——公 熟——生歪——正虚心——骄傲 诚实——虚伪冷淡——热情黑暗——光明失败——成功安全——危险 二、多音字组词 长zhǎnɡ(长大) 乐yuè(音乐) 行xínɡ(飞行) chánɡ(长江) lè(快乐) hánɡ(行业) 少shǎo(多少) 着zhe (看着) 都dōu(都是) 只zhī(一只) Shào(少年) zháo(着急) dū (首都) zhǐ(只要)

三、同音字练习 1、公,工 ( )园( )人( )正手( ) ( )开 (1)我家有只大( )鸡。(2 )小明的爸爸是木( ) 。 2、升,生,声 ( )日( )旗上( ) 花( ) 笑( ) 大( ) (1) 在走廊(lánɡ)上要小( )说话。(2) 今天是妈妈的( )日。 3、做,坐,座,作 工( ) ( ) 业( )下( ) 位事( ) 让( ) (1) 我家门前有一( ) 桥。(2)我在家里写( ) 业。 (3) 我( ) 汽车时给老爷爷让( ) 位。 4、木,目 耳( ) ( )光( )头( )耳树( ) (1 )妈妈让我吃( )耳。(2)老师的( )光很慈祥(cí xiánɡ )。 5、字,子,自 写( ) ( )己孩( ) 舍( ) 为人汉( ) 猴( ) 爸爸说:“儿( ),你要学会自( ) 写( ) 。” 6、金,今,巾,进,近 毛( ) ( )天远( ) ( )入黄( ) 纸( ) (1).妈妈给我买了一条( ) 黄色的头( ) 。 (2). ( )年我在离(lí)家很( )的学校上学。 (3)、我最( ) ( ) 步了。

教育法学习笔记

教育法学习笔记 侯昌明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我懂得要时刻用《新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是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因而,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

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应该将新的思想意识和教育观念体现在教书育人的平凡事业之中;应该将改革和发展的思想观点体现在自身工作实践中;将开拓和创新的意识体现在培养学生成才之中。

学习笔记整理

教授警句: 金钱铺路,酒肉搭桥。 过路难行钱作马,仇城易破酒为军。 用我的钱去买你的权,再用你的权去赚更多的钱。 夫人路线、线人路线、公子路线。 人生箴言: 政治上把握住方向, 感情上把握住原则, 行动上把握住分寸, 生活上把握住小节。 一昼夜24小时共有480万刹那间,一弹指为7.2秒,一瞬间为0.36秒,一念仅为0.018秒 做人要知足,做事要知不足,做学问要不知足。 百事孝为先,论心不论事,论事世上无孝子; 万恶淫为首,论事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 第一部分公共管理部分 一、政府级别区分 1、中央政府 2、省级政府:22个省政府(包括台湾)、5个自治区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4个直辖市政府(北京、天津、上

海、重庆)、2个特区政府(香港、澳门) 3、地区级政府(省辖区政府、自治州政府) 4、县级政府(县政府、民族自治县政府、县级市政府、旗政府)2300多个 5、乡级政府(乡政府、民族自治乡政府、镇政府) 二、原则 1、高度的中央政权 2、上一级政府只能下管一级政府(不能越级) 3、中央政府依法设机构,由政府负责决定(国务院组织法、编制法),地方政府设机构由地方政府决定(地方组织法参照国务院执行,国务院有的,地方可设可不设,国务院没有的不准设) 三、国务院的组成 1、职能机构:以部、委命名,以部为主,委为辅(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特殊),名称必须前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下部级。 2、直属机构:以局为主,以署为辅,为副部级,除海关总署外,其余不准前面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是加“国家”。 3、办事机构,以办公室命名,如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前加国务院。 3、办公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处理内部事务),下设国务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等11则-2019年精选文档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等11则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部法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旨在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孩子享受九年免费义务教育。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将令近1.8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受益。 (摘自2006年6月30日中国新闻网) 新《义务教育法》七大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人上。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

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摘自2006年6月30日《中国青年报》) 教育部要求保留边远山区村小学 教育部在日前发出的《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须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并积极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满足教育教学的需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小学生的就学路程,并作出明确规定;对确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入学难、群众反映强烈,而寄宿制学校建设不能满足需求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在《通知》中,教育部提出,对低学龄儿童上学道路偏远,交通不便的,要保留、改建一批小学或教学点。对学龄儿童少,学生居住相对分散的,要采取合校分班、走教送教和普及推广教学光盘等方法,为低年级学生创造学习条件。 (盛荣强摘自2006年6月13日《新华每日电讯》) 我国将建立残疾人教育助学金制度

人教版一年级上册知识点汇总(详细总结)

人教版一年级上册知识点汇总 第一单元: 数10以内的数:数数时,按一定的顺序数,从1开始,数到最后一个物体所对应的那个数,即最后数到几,就是这种物体的总个数。 一一对应法比较物体的多少:当两种物体一一对应后,都没有剩余时,就说这两种物体的数量同样多。当两种物体一一对应后,其中一种物体有剩余,有剩余的那种物体多,没有剩余的那种物体少。 第二单元: 用上下描述物体的相对位置:从两个物体的位置理解:上是指在高处的物体,下是指在低处的物体。 用前后描述物体的相对位置:一般指面对的方向就是前,背对的方向就是后。 用左右描述物体的相对位置:以自己的左手、右手所在的位置为标准,确定左边和右边。右手所在的一边为右边,左手所在的一边为左边。在确定左右时,除特殊要求,一般以观察者的左右为准。 第三单元: 1~5的认识:每个数都可以表示不同物体的数量。有几个物体就用几来表示。 比较5以内数的大小:前面的数等于后面的数,用“=”表示,即3=3,读作3等于3。前面的数大于后面的数,用“>”表示,即3>2,读作3大于2。前面的数小于后面的数,用“<”表示,即3<4,读作3小于4。填“>”或“<”时,开口对大数,尖角对小数。

认识5以内数的顺序:确定物体的排列顺序时,先确定数数的方向,然后从1开始点数,数到几,它的顺序就是“第几”。第几指的是其中的某一个。 5以内数的分与合:一个数(1除外)分成几和几,先把这个数分成1和几,依次分到几和1为止。例如:5的组成有1和4,2和3,3和2,4和1。把一个数分成几和几时,要有序地进行分解,防止重复或遗漏。 5以内数的加法的含义与计算:把两部分合在一起,求一共有多少,用加法计算。计算5以内数的加法,可以采用点数、接着数、数的组成等方法。其中用数的组成计算是最常用的方法。 5以内数的减法的含义与计算:从总数里去掉(减掉)一部分,求还剩多少用减法计算。计算减法时,可以用倒着数、数的分成、想加算减的方法来计算。 0的意义:表示一个也没有。 0与5以内数的加减:任何数与0相加都得这个数,任何数与0相减都得这个数,相同的两个数相减等于0。 第四单元: 认识长方体、正方体、圆柱、球:长方体的特征是长长方方的,有6个平平的面,面有大有小;正方体的特征是四四方方的,有6个平平的面,面的大小一样;圆柱的特征是直直的,上下一样粗,上下两个圆面大小一样。放在桌子上能滚动立在桌子上不能滚动;球的特征是圆圆的,很光滑,它的表面是曲面。放在桌子上能向任意方向滚动。

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摘要

教师法》学习资料 1、《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 2、《教师法》总则第 2 条规定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 4、《教师法》第7 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教育教学权。② 、科学研究权。③ 、指导评价权。 ④ 、获取报酬权。⑤ 、民主管理权。⑥ 、进修培训权。 5、《教师法》第8 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②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③ 、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④ 、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⑤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⑥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6、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制度是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教师法》在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条件、认定办法、过渡办法、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7、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1) 国籍。 (2) 品德。

(3)学历。 (4)业务。 (5)认定。 8、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 9、教师考核的内容: 《教师法》第22 条规定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10、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义务教育法》学习资料 一.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 1 含义 “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义务教育具有: 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 (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 (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 (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学习错题笔记整理方法

1. 错题本绝对不能代劳,不能是父母帮助抄录题目,不推荐电子版打印稿,要 2.孩子自己手抄! 抄录题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审题过程,在抄的时候,孩子能一个字一个字地再把题干过一遍,想一想,当时怎么就做错了呢! 退一万步讲,抄题,很辛苦是吧,那以后就少做错一点! 这也是内在动力有木有! 学习本来就是个人事情,如果这块要代劳那块要辅助,跟从妈妈嘴里接咀嚼过的食物有什么区别? 另外,逐渐造成的依赖该怎么解决?如果父母不在身边,没人帮忙抄题,那 就不做错题本了?! 电子版打印稿问题,统一“宋体,五号”字会比手写字给人的印象更深刻? 我估计“加粗、下划线、波浪线、文字底纹”等齐上阵也不会有黑、蓝、红三色 签字笔带来的视觉冲击大。而且,自己亲手一字一字写出来的,都是血泪的经验教训,珍贵的不能再珍贵了! 3. 错题本得是自己总结的! 很多人热衷于收集状元笔记本、错题本,之后呢?把那些高端大气的本都背 下来吗?再后呢? 打个比方,不是你自己的小孩,你会对他有特殊感情吗?一般人都不会。那拿着别人总结的错题本,除了敬佩和瞻仰,你还能得到什么,, 当然,我鼓励观摩经典错题本,学学成绩好的同学是怎样有效记录错题本的,但是,只有自己错的题,自己从头到尾重新想一遍,再写一遍之后才能让你明白:这道题为什么就错了! 4. 不要想着周末找个整块的时间一起总结! 这句话的最后结果就是:周末到了,啊呀,这么多题?! 要抄到什么时候啊,算了,挑几道写上去得了,, 作业、卷子再发下来就先自己琢磨,订正错题,自己总结哪里错了,记下来! 不会的题,等老师讲的时候认真听! 听完后跟之前的题一样,全都记下来! ( 不认真听,下次还错,不仅得再记,还得听老师父母唠叨“这题你怎么又 错了*&#¥*@%*”*) 下了课,抄一道题,才要多久! 但这就够了,整理错题本原本就是个琐碎的 活儿,剩下的就是坚持! 化大任务为小任务,各个击破! 如果写5 道题需要20 分钟,写50 道题肯定不会是200分钟( 要喝水、要休息、要活动一下,, 自己给自 己找理由,那借口海了去了) 5. 推荐用不同颜色的笔标注错题 我们的大脑对颜色等有对比的事物记忆效果更好,题干一个颜色,陈述错误一个颜色,真正错误一个颜色——刚好黑、蓝、红,整理好了,除了便于复习与 记忆,错题本还能赏心悦目呢?(我不会告诉你们,高中时就老捧着自己的错题本,不是要看题,而是欣赏我那整洁美丽的错题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修订)学习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修订)学习测试题 一、选择题(每小题三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时间为()。A、2006 .9.1 B、2007.1.1 C、2007.9.1 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 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的建设。A、城市学校B、薄弱学校C、农村学校 3、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A、收学费,不 收杂费B、不收学费、杂费C、不收书本费、杂费4、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 批准。A、地市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5、凡年满()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 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周岁。A、5 ,6 B、6 ,7 C、7 ,8 6、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A、开除B、批评 教育C、批评教育,不得开除7、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因 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A、年龄差异B、性格差异C、个体差异8、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 ()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A、体罚B、体罚、变相体罚C、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辱人格尊严9、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A、兴趣小组B、课外活动C、自习10、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 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A、引咎辞职B、受到党纪处罚C、追究行政责任 11、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A、填鸭式B、题海式C、启发式12、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A、寄宿制学校B、全日制学校C、小学初中一贯制学校 13、()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A、初中 B、普通学校 C、小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A、可以 B、不得 C、应当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A、违纪 B、违法 C、严重不良行为16、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 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 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

教育法学习笔记

教育法学习笔记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教育法学习笔记 侯昌明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我懂得要时刻用《新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是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因而,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医学科研方法----笔记整理

医学科研方法学 第一章 概论 研究(research 是有计划和有目的的探索和创造的过程。 一、 科学研究的概念:运用科学的方法,探索未知的现象,揭示客观规律,创造 新理论、新技术、开辟知识新应用领域的智力性劳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界定的 科技活动包括研究与试验性发展活动( R&D )、科技教育与培训活动 (STET)、 科学技术服务活动(STS)。在我国科研工作一般特指R&D 。科研活动的主要特征 有: 1.探索性与创新性:这是科研工作区别于一般劳动性工作之所在。探索的目的 在于获得新的认识、发现新的事实、阐明新的规律、建立新的理论、发明新的技 术、研制新材料、新产品,探索是手段,创新是目的。 2.继承性和积累性: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建立在科学的方法和知识的基础上,而 这些方法和知识是人们通过大量的科学研究所积累发展形成的, 我们利用了这些 方法和知识, 就体现了科学研究的继承性, 同时我们在科学研究中的创新, 也为 科学的发展积累了知识。 科学研究首先是收集和积累相关信息, 对他人的研究工 作、思路、方法进行分析、评价,提出自己的研究目标、任务和方案。 二、 医学科学研究的特征 医学科学研究具有一般自然科学研究的特征, 还具有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和研究工 作的复杂性。 医学研究的三个层次:①群体水平;②器官组织水平;③细胞分子水平。 医学研究的对象:①人,包括正常人和病人;②离体组织细胞;③动物。 医学研究的方法:①观察法;②实验法;③理论法。 医学研究的场所:①社区;②医院;③实验室。 医学研究的三个基本环节:①设计;②衡量;③评价。 、医学研究的基本过程 选题 设计 实施 分析 报告 1. 2. 3. 4. 5. 1. 2. 3. 4. 5. 四、医学研究的分类 1. 按照科技活动类型分 ① 基础研究:增加知识、探索未知、解决理论问题。基础医学主要研究的内容。 产生社会效益。 ② 应用研究: 利用基础理论针对某一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和方法。 预防医学和临 床医学主要研究的内容。产生社会效益为主。 ③ 开发性研究:研制新产品、新技术,产生经济效益。 2. 按照研究方法分 ① 观察性研究:描述性研究、分析性研究。 ② 试验性研究:动物试验、临床试验、社区干预试验。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回应了教育投入、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备受瞩目。现解读如下: 一、《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2004年6月《义务教育法》形成修订稿,报送国务院审议。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于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 二、为什么要修改《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我国实施9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

投入逐年增长,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义务教育的需要,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过去成功的经验需要总结吸纳,对新出现的问题要加以解决。20年来,义务教育在发展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比如,学生上学难上学贵、经费投入不足、城乡教育差别大等,这些新情况都要通过法律解决。《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促进义务教育不断发展的过程,修订《义务教育法》就是为了不断地把党和国家制定的新政策,把人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反映到法律中来。 三、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三大特征和呈现的几大亮点。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1、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了“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

一年级数学上册概念知识点整理

一年级数学上册概念知识点整理 一、读数、写数。 1、读20以内的数。 顺数:从小到大的顺序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倒数:从大到小的顺序20 19 18 17 ······ 单数:1、3、5、7、9 、11、13、15、17、19 双数:2、4、6、8、10 、12、14、16、18、20 2、两位数 (1)十个“1”就是一个“10”,一个“10”就是十个“1”。 如: 11里有(1)个十和(1)个一; 11里有(11)个一。 12里有(1)个十和(2)个一; 12里有(12)个一 13里有(1)个十和(3)个一; 13里有(13)个一 14里有(1)个十和(4)个一; 14里有(14)个一 15里有(1)个十和(5)个一; 15里有(15)个一 ······ 19里有(1)个十和(9)个一;或者说,19里有(19)个一 20里有(2)个十; 20里有(20)个一 (2)在计数器上,从右边起第一位是什么位?(个位)个位上的1颗珠子表示什么?(表示1个一) 第二位是什么位?(十位)十位上的1颗珠子表示什么?(表示1个十)(3)先读11、12、13、14、15、16、17、18、19、20,再写出来。 如:14,读作:十四,写作:14。 个位上是4,表示4个一,十位上数字是1,表示1个十。 二、比较大小和第几。 1、例如给数字娃娃排队:5、6、10、3、20、17,可以按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也可以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注意:写一个数字,划去一个,做到不重不漏。) 20 2 、任意取 以内的两个数 能够用谁比谁大或谁比谁小说一句话。 , 如:16比15大,写出来就是16>15 读作:16大于15 9比13小,写出来就是9<13 读作:9小于13(开口朝左> 是“大于”,开口朝右是“小于”) 3、“比”字的用法看“比”字的后面是谁,比几大1就要在几的基础上加1,比几小1就要在几的基础上减1。 如:比5小2的数是(3), 比4多3的数是(7)。 4、几和第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一、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 1含义 “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112页)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 (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目的: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二条) 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四)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五条) 对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 1、义务教育的保障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四条) 案例:本书119页 2.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 3.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条) 学校违规收费,教师应予抵制,不应执行。教师更不得向学生自行收费、收礼。河南省某县某镇某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李某,在一年的时间内,以各种名义收取全班63名学生押金,摊派款等共计3000多元,后被全班学生诉至法院,法院依法责令其退还全部违法收费,学校也给予他行政处分,调离了岗位。 二、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受法律保障的。《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第1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0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等11则 文档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等11则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部法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旨在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孩子享受九年免费义务教育。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将令近1.8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受益。 (摘自2006年6月30日中国新闻网) 新《义务教育法》七大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人上。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班(”“特殊教育学校地学校就近入学。.

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摘自2006年6月30日《中国青年报》) 教育部要求保留边远山区村小学 教育部在日前发出的《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须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并积极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满足教育教学的需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小学生的就学路程,并作出明确规定;对确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入学难、群众反映强烈,而寄宿制学校建设不能满足需求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在《通知》中,教育部提出,对低学龄儿童上学道路偏远,交通不便的,要保留、改建一批小学或教学点。对学龄儿童少,学生居住相对分散的,要采取合校分班、走教送教和普及推广教学光盘等方法,为低年级学生创造学习条件。 (盛荣强摘自2006年6月13日《新华每日电讯》) 我国将建立残疾人教育助学金制度

一年级上册语文知识点归纳总结

一年级上册语文知识点归纳总结 一,汉语拼音 声母表23个 b p m f d t n l g k h j q x zh ch sh r z c s y w 韵母表24个 a o e i u ü ai ei ui ao ou iu ie üe er an en in un ün ang eng ing ong 整体认读音节16个 zhi chi shi ri zi ci si yi wu yu ye yue yuan yin yun ying 前鼻韵母an en in un ün 后鼻韵母ang eng ing ong 平舌音z c s 翘舌音zh ch sh r 二,偏旁部首及代表字 氵三点水(江河沙)日日字旁(明晚)讠言字旁(语认识)忄竖心旁(快慢) 雨雨字头(雪霜)冫两点水(次冷) 犭反犬旁(猪狗猫)扌提手旁(打把拉)鸟鸟字旁(鸭鸡鹅) 竹字头(笑笔笛) 彳双人旁( 往)目目字旁(眼睛)

足足字旁(跳跑)亻单人旁(休体住)口口字旁(唱听叶)月月字旁(肚朋腿)人人字头(会合全)门门字框(闪问闻)宀宝盖头(字家宁)土提土旁(地场城)王王字旁(球玩)石石字旁(砍码)火火字旁(炒烧)口方框(国园圆)辶走之底(过远近)禾禾字旁(秋秒)八八字头(谷分公)饣食字旁(饱饭馒)女女字旁(好妈奶)心心字底(想思念)三、量词的使用 一条鱼一条路一条毛巾一条小河 一条尾巴一条(架)彩虹一座桥一座山一座房一座城市一座天安门一只猫 一只猴子一只鹅一只耳朵一只鸡 一个家一个果子一个人一个故事 一个影子一个西瓜一个肚子一个朋友 一颗星星一颗宝石一颗心一群人 一群鹅一群猴子一块田一块面包一块草地一块西瓜一本书一本作业本一朵白云一朵花一片叶子一片风光一双手一双耳朵一双鞋一把尺子 一把扇子一头牛一匹马一阵风

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义务教育法的学习笔记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我懂得要时刻用《新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 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 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喜欢学生、爱 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是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 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 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 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 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因而,教师的人生, 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我懂得要时刻用《新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 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 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 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 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是师魂。可是在实际中 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 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 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因而,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 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

高效率学习方法及课堂笔记整理技巧

高效率学习方法及课堂笔记整理技巧 每天自主学习的学习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各科的成绩。你知道如何支配每晚的学习时间吗? 把书读薄,其实就是总结重点、难点,认清自己薄弱环节的过程。 针对教材,提炼重点和难点。 在纸上列大纲,列大纲的时候可以将每个知识点简化为一个你自己能看懂的提示词,看到提示词能回想并复述出知识点即可。 大纲可以多列几次,每一次都比上一次更加精炼,如此反复,最终让厚厚的教材变成薄薄的几张纸。 把书读薄之后,别忘了把练习册也读薄,针对练习册和过往试卷,需重点提炼薄弱环节,就是建立错题本。 错题本也需要有一个越做越薄的过程,最终做到错题本中的题目都可以不看答案和提示就做出来。 电脑里的东西如果杂乱无章地堆在C盘里,等要用的时候就会很难找,甚至根本不记得自己有过这个文件。 如果把这些东西分门别类存放在不同的文件夹,要用的时候就特别好找,分分钟就能调取。 学习也是同理。 复习中有一个重要步骤,就是将知识进行整理、归纳、合并,搭建起属于自己的知识体系,让记忆空间井然有序。 整理的过程可以用思维导图法,就像神经网络似的,发散着画,不用管画得好看不好看。

画着画着你就能找到知识点之间的联系,牵一发而动全身地记住并掌握它们。 这种方法的关键就是小卡片。 嫌小卡片容易丢的同学可以用巴掌大的小本子代替,把零碎的、需要记忆的知识点写在小卡片或小本子上。 比如英文单词、常用短语、英文佳句、语文科目中要求默写的古诗文段落等等,晚上见缝插针看上两分钟,往往就能起到意想不到的巩固效果。 考前临时抱佛脚是最不靠谱的学习方法,即便当时记住了,过后也会飞速忘掉。 要想提升学习效果,还得靠持续性的分散学习,各科根据掌握程度和优先等级,分别制定学习计划,然后将任务合理分配到每一晚。 这一方法的关键就是,学习计划越细越好,每天复习哪几科的哪几块儿知识,每科复习多长时间都列好,然后尽力按计划复习,这也能避免时间分配不均而导致的“某些知识点没空复习”的尴尬。 分散复习的同时,也需注意学科交叉,就是每天别只盯着1科复习,复习1小时数学就换换脑子,去复习1小时语文,别连续复习2小时数学,避免产生厌倦心理。 估计不少孩子都有这个习惯:按课本顺序复习,从第一章开始,慢慢复习到最后一章,刚开始的复习劲头挺大,越往后越累越松懈。 但课本的设计通常都是由浅至深,开头几章简单,越到后面几章就越复杂、越综合,也越容易出现学习漏洞。 所以干嘛不从重点难点开始复习呢? 对某些科目而言,后面几章节的内容往往会牵涉到前面几章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