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库存战略合作协议书

零库存物资战略合作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需求,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按照物资零库存管理模式执行以下协议:

一、零库存物资存放:

1、物资存放于甲方指定仓储库房和货位,由甲方进行保管。

2、甲方为乙方提供需求物资的种类和仓储定额量(明细表附后)。

3、乙方按甲方要求的物资种类进行储存,并将物资进行有序摆放。

二、双方责任:

1、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零库存物资种类按指定位置有序排放,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甲方的质量要求,确保物资质量及供应及时,保证甲方正常生产作业,随时检查物资存储数量,保证满足最低库存量,原则上不得出现空缺。

(2)零库存物资在甲方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进行无条件退换,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及后果。

(3)零库存物资在未使用期间,由于甲方技术革新、设备改型等原因,部分物资不能满足甲方使用,该种类物资由乙方负责退换。

(4)乙方委托甲方代发零库存物资,并按照甲方出具的结算单开具发票。

(5)乙方对储存于甲方的物资,每月派人进行定期盘点,与甲方核对库存数量及当月结算数量。

2、甲方责任:

(1)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仓储库房及货位,以便乙方物资的摆放。根据需要给乙方提供所需物资种类及数量,根据实际需要提前通知乙方进行物资储备。

(2)零库存物资在甲方库房存放期间,由于甲方保管不善,发生被盗、丢失或人为因素等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3)按照零库存物资的使用情况,每月一次为乙方出具结算单。

三、结算价格及结算方式:

1、按市场化的原则,双方按照协商拟定的价格明细表共同执行。

2、若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波动率超过10%时,结算价格再做相应调整;波动率不超

过10%时,结算价格不作调整。

3、结算价格实行每月调整一次。双方协商后,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4、甲方每月为乙方出具结算清单,乙方根据结算清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结算清单的甲方不予受理发票。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零库存的物资代为发放,并保证所存储物资的安全,有权在不同仓库进行调配使用。

(2)甲方有权对零库存物资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抽查和监督,对有质量问题的物资拒收并拒存。

(3)零库存的物资不足时,有权通知乙方及时补充物资。

(4)零库存物资质量达不到甲方技术指标要求,甲方有权利终止本协议,另行安排其他供应商。

(5)甲方应在每月10日前出具零库存物资结算单,以供乙方进行核对并开具发票。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按协议要求把零库存的物资备齐备足,确保质量。

(2)乙方全面负责甲方所使用的零库存物资质量的服务、技术支持工作。

(3)乙方按时检查核对零库存的物资数量,发现数量不足,应立即补齐;对账物不符,有权提出异议。

五、以上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二份。

七、有效期限:二0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0二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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