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场所的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汇总

各类场所的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汇总
各类场所的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汇总

各类场所的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

一、娱乐场所

1.KTV

2.酒吧、迪厅、慢摇吧

3.会所、美容院、洗浴中心

4.网吧、游戏厅、动漫城

5.酒店

此类场所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如下: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1 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4.1.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4.1.2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检测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进行。

4.1.3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 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4.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4.2.1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 和表3 规定的限值。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单位:dB(A)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

4.2.2 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制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声环境质量标准》

5.环境噪声限值

5.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机房厂房

1.变压器、发电机

2.空调机、热交换机

3.水泵房、冷却塔

4.风机、锅炉房

此类场所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如下: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4.1.2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4.1.3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4.1.4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5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 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4.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 和表3 规定的限值。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单位:dB(A)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第二章第2.0.1条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A声级,按照地点类别的不同,不得超过表2.0.1所列的噪声限制值。

注:①本表所列的噪声级,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测量确定。

②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

③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噪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室内平均噪声级。

第2.0.2条工业企业由厂内声源辐射至厂界的噪声A声级,按照毗邻区域类别的不同,以及昼夜时间的不同,不得超过表2.0.2所列的噪声限制值。

《声环境质量标准》

5.环境噪声限值

5.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三、建筑声学

1.会议室、多功能厅

2.影剧院、电影院

3.录音棚、演播室

4.露天、室内体院馆

此类场所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如下:

《声环境质量标准》

5.环境噪声限值

5.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1 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4.1.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4.1.2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检测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进行。

4.1.3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 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4.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4.2.1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 和表3 规定的限值。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单位:dB(A)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

4.2.2 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制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四、个别场所的噪声限值参考标准

一、酒店噪声排放限值附加参考标准

对酒店类建筑物的声环境,GBJ118-19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6.1.1条具体规定了标准限值,详见下表:

注:标准限值为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稳态声级LA/分贝。

二、会议室、多功能厅、影剧院、电影院、录音棚、演播室、露天、室内体院馆

附加参考标准

1、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7410451852.html,/view/6a4ac522bcd126fff7050bc0.html

2、GBT50356-2005《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礼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https://www.360docs.net/doc/7410451852.html,/view/de2984c04028915f804dc210.html

3、GJ57-2000《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7410451852.html,/view/07334348e45c3b3567ec8b5a.html

4、GBJ16-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7410451852.html,/view/a346ad4dfe4733687e21aa5e.html

5、GBJ76-84《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7410451852.html,/view/945f8d0302020740be1e9b85.html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3096-93 1993-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 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 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 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 (GHZB1-1999 1999-12-06实施)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 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新版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模板

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一、市区适用区域划分 ( 一) 0类标准区 陕西宾馆。 ( 二) 一类标准区 1.纺织城福利区 范围: 枣园刘村西界以西, 纺南路以北, 纺织城西街南段, 纺织城正街以东, 纺北路以南。 2.四医大唐都医院小区 范围: 纺渭路以西, 纺北路以北, 新医路以东, 西临高速公路以南。 3.北牛寺小区 范围: 灞桥以西, 陇海铁路以北, 酒十路以东, 北二环路以南。 4.阎家滩小区 范围: 电厂西坊、梁家街以西, 浐河东路以北, 浐河以东, 西临高速公路以南。 5.半坡度假村小区 范围: 半坡路以西, 咸宁东路、纺南路以北, 东郊工业区铁路专线以东, 长乐东路、浐河东路以南。 6.韩森寨小区 范围: 万寿路以西, 建工路以北, 兴庆路以东, 长乐路以南。 7.交大小区 范围: 金花南路以西, 南二环路以北, 兴庆西路、安西街、太乙路南段以东, 环城南路东段、咸宁路以南。 8.建大小区 范围: 太乙路以西, 南二环以北, 文艺南路以东, 友谊东路以南。 9.西影小区 范围: 陕西第二汽车制造厂西墙以西, 西影路以北, 雁塔路南段以东, 南二环路以南。 10.大雁塔、曲江风景区 范围: 曲江大道以西, 南三环路以北, 翠华路以东, 小寨东路、西影路以南( 不包括大雁塔周边区) 。 11.西安医科大学小区 范围: 雁塔路南段、翠华路南段以西, 南三环路以北, 含光路南段、东仪路以东, 南二环路以南。 12.电子城生活小区 范围: 含光路南段、东仪路以西, 南绕城高速以北, 电子正街、电子西街、山门路北段以东, 电子一路、电子四路、丈八东路以南。 13.小雁塔小区 范围: 长安路北段以西, 南二环路以北, 含光路以东, 环南路西段以南。 14.边家村小区 范围: 含光路以西, 南二环路以北, 劳动南路以东, 环城南路、丰庆路以南。 15.西电公司家属区 范围: 劳动路北段以西, 沣镐路以北, 西二环路以东, 大庆路以南。 16.徐家庄小区 范围: 太白南路以西, 光华路以北, 高新路以东, 南二环路以南。 17.土门小区 范围: 西二环路以西, 昆明路以北, 汉城南路、团结南路以东, 沣镐路、团结中路以南。 18.新西北福利区 范围: 轻工业机械厂、陕棉十厂等家属区东界以西, 阿房一路以北, 氵皂河以东, 三桥路以南。 19, 阿房小区 范围: 西郊铁路专用线以西, 昆明路西延线以北, 西户路以东, 三桥路以南。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Measurement method for noise from construction site GB 12524-90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作业期间,由建筑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测量。 1 名词术语 1.1 建筑施工场地的边界 由政府有关部门限定的建筑施工场地最外面的边界线。 1.2 建筑施工场地 指工程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区域,以及规定界线以外的确实用于建筑或拆毁的其他中间准备区域。 1.3 噪声敏感区域 受到建筑施工噪声影响的住宅区、机关、学校、商业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其背景噪声比建筑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级低的区域。 1.4 背景噪声 当建筑场地停止施工时,上述区域的环境噪声。

2 测点的确定 2.1 根据城市建设部门提供的建筑方案和其他与施工现场情况有关的数据确定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并应在测量表中标出边界线与噪声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 2.2 根据被测建筑施工场地的建筑作业方位和活动形式,确定噪声敏感建筑或区域的方位,并在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上选择离敏感建筑物或区域最近的点作为测点。由于敏感建筑物方位不同,对于一个建筑施工场地,可同时有几个测点。 3 测量条件 3.1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为积分声级计,其性能至少应符合GB 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中对Ⅱ型仪器的要求。在测量前后要对使用的声级计进行校准。 如有条件,也可使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但仪器的动态范围应不小于50dB,以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3.2 传声器设置 测量时声级计或传声器可以手持,也可以固定在三角架上,传声器处于距地面高1.2m的边界线敏感处。如果边界处有围墙,为了扩大监测范围也可将传声器置于1.2m以上的高度,但要在测量报告中加以注明。 3.3 气象条件 测量应选在无雨、无雪的气候时进行。当风速超过1m/s时,要求在测量时加防风罩,如风速超过5m/s时,应停止测量。 3.4 测量时间 分为昼间和夜间两部分,时间的划分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4 测量参数的定义 测量参数为等效连续A声级L eq,单位为dB(A)。 等效连续声级代表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即随时间变化噪声的等能量稳态声级。 按定义此量为: (1) 式中:LA(t)棗某测量时刻t的瞬时A声级,dB;

环境噪声检测标准

表1 环境噪声限量值 表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限量值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特制订《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为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特制订《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更好的为百姓服务。

环境噪声的检测 1 项目名称 城市区域噪声的测定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4 测量条件 4.1 测量仪器 4.1.1 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以上的积分式声级计及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符合GB3785的要求。 4.1.2测量仪器和声校准仪器应按JJG699、JJF176及JJG778的规定定期检定。 4.2 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天气条件下进行,风速为5.5m/s以上时停止测量。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 5 测量方法 5.1 测点选择 测量点选在居住或工作建筑物外,离任一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m。传声器距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2m.。 5.2 测量时间 测量分昼夜和夜间两部分分别进行。 5.3采样方式 仪器的时间计权特性为“快”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4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低于所在区域标准10dB。测点距墙面和其他主要反射面不小于1m,距地板1.2-1.5m,距窗户约1.5m。开窗状态下测量。 5.5铁路两侧区域环境噪声测量,应避开列车通过的时段。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与原标准相比,《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三是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四是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此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此标准执行。 《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见表1) 单位:db(A) 《标准》规定,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分贝,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米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限值减10分贝作为评价依据。 对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标准》规定,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见表2、表3)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说明: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A)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 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用摇表怎么测量家庭电路是否有短路和漏电等现象? (2008-11-14 20:46:36) 先把所有的插头都拔掉,然后把进户电闸拉下来。用摇表测量火线和零线之间的绝缘电阻(一个线头接一棵线),正常的阻值应为无限大,如果电阻较小就说明你家的电路有问题。 家庭电路用万用表的电阻档测一下有7、8上10欧的电阻就可以了,说明就没短路,至于用摇表那就没办法了,那么一点电阻用摇表测基本就是0,不过特殊情况下,你断开负载,只摇线路,还是可以的,比如你想测一下埋在墙内的线路有无短路,那还是可以的,不过你要确信所有的电器都已脱离开才行,以免摇坏电器,其实用万用表足够,不推荐用摇表

环境噪声标准

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环境噪声标准 环境噪声标准分为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它是环境噪声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环境噪声的依据。 1、环境噪声新标准 我国新颁发的GB 3096-2008、GB 12348-2008和GB 22337-2008等三个环境噪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在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中,都涉及到室内环境噪声的测量。作为环境噪声的监测机构,如何按新标准的要求对室内环境噪声测量,进行认真而正确的运作,这在全检测行业来说,是一个急需研讨的实际课题。 但是,在新标准颁布前,我国仅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以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以下简称“原标准”)。在其适用范围上,基本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依法行政的依据。进入新千年后,室内环境噪声污染监测需求量大,检测机构呈现多元化,从而促进了噪声监测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然而,这两个标准在适用性和操作的可行性上都有很大的局限,很难满足不同环境条件的、不同委托方对噪声监测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在为维护人身健康权的环境噪声危害争议的司法判决上,存在依据标准不当的困境。因此,急需满足上述要求的一系列环境噪声标准的颁布,达到适应委托检测方的需要,推动环境噪声监测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2.、新标准的特点 同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很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检测机构开展室内环境噪声的实际需要,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特点上。 (1)把声环境标准分为“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本标准规定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监测测量计划制定、现场调查方法、监测点位设置、室 内低频噪声测量方法、监测数据处理与评价、资料整编和监测质量保证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引起的室内低频噪声污染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78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 GB12348 GB22337 GB/T3241 GB/T15173 GB/T1718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声校准器 积分平均声级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倍频带声压级soundpressurelevelinoctave采用符合GB/T3241规定的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本标准规定的噪声频谱分析 时使用的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 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频率覆盖范围为22Hz~ 707Hz。 3 .2低频噪声LowFrequencyNoise测量仪器性能应符合 (IECGB3785和GB/T17181对1型声级计的要求且符合国际电工协会 GB/T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61260)Class1标准;噪声频谱分析滤波器性能应符合具备实 时频谱分析功能,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 4 .1.2声校准器 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 率为GB/T15173对1级声校准器的要求。A 声级测量时,校准声源频20~250Hz区间1000Hz;低频频谱测量时,校准声源频率至少有一个点频率应设在内。 测量仪器和声校准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声级计每次测量前、后应进 行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 .5dB,否则本次测量无效。使用延伸电缆时,应注意 长电缆对声波信号的衰减,因此在进行校准时,应使延伸电缆与声级计一起进行校准。 传声器应 加防风罩。

临海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调整方案

临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编划城市区域噪声适用区的目的 随着城区的不断扩大,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对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逐步提高。环境声学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我市城区的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人民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的声学质量,在2001年临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临海市城区现状及总体发展规划,编制临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方案。 二、市区简况及其噪声污染现状 临海市位于浙东沿海,东经120°49′—121°41′,北纬28°40′——29°04′。临海市建成区由古城、大洋、江南三个镇级街道办事处组成,建成区规划东至洛河,南至台金高速,面积46.07平方公里。目前临海市区工业发展比较迅速,主要以机电、建材、工艺美术、旅游用品等产业为主导,第三产业兴旺发达。临海市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总体规划定位其性质为浙江沿海中部重要的旅游城市和山水园林宜居城市,台州市域副中心城市。因而,近几年城区内化工、机械、纺织等方向的企业逐步规划搬迁,及对机动车实行“双禁”等措施,城区的噪声污染有所下降。2010年度临海城区噪声平

均等效声级为54.9dBA,比2000年时的平均等效声级56.6 dBA减少了1.7 dBA。监测结果表明:我市城区以交通和生活两大噪声源为主,由于城区扩大,104国道线和34省道线部分纳入城区,影响了城区的环境声学质量,而工业、施工和其他噪声相对比例明显下降。 三、噪声适用区划分基本原则 1、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3、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污染的治理。 4、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四、噪声适用区划分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 4、《临海市域总体规划》; 5、《2001年临海市城市区域噪声功能区划分方案》; 6、临海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要求。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3096-93 1993-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昼间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昼间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型的法律部门,由宪法、环境法律、环境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环境法规和规章及环境保护政策等组成。但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很不完整,甚至矛盾,并与《民法通则》脱节。立法的缺陷给司法审判实务带来困难。据悉,环境保护部门至今没有出台专门针对住宅室内的低频噪声标准。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等都是为了保护地方区域环境制定的区域性质的环境噪声衡量标准,每个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数值相差5分贝之多,而且测量时应该在室外一米处测量。对必须在室内测量的两个方法都规定噪声的限值应低于所在区域或比相应标准低10分贝。 比如,城市一类区域白天应不超过45分贝,夜间不超过35分贝。大多数人体对住宅室内的噪声容忍度和医学要求的指征应该是一致的,根据环保局多年前制定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衡量每个具体案子,会使公民因所住地方区域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噪声限值标准,确实有不合理的情况。 可是,目前环境标准仍是审理案件最直接的依据,如果适用能够保护原告的环境权即应严格参照,如果参照后不能体现环境立法精神和原则,应该再从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等原则来考量。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3241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15173声校准器 GB/T 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社会生活噪声community noise 指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 3.2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3A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5边界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设施的边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3.6背景噪声background noise 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3.7倍频带声压级sound pressure level in octave bands 采用符合GB/T 3241规定的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其测量带宽和中心频率成正比。本标准采用的室内噪声频谱分析倍频带中心频率为 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盖频率范围为 22Hz~707Hz。 3.8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4环境 4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GB 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 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名词术语 3.1 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 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 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5 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 5.1 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5.2 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5.3 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4 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5 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6 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 6.1 GB 3096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6.2 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特别是城市的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应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各类场所的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

各类场所的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 一、娱乐场所 1.KTV 2.酒吧、迪厅、慢摇吧 3.会所、美容院、洗浴中心 4.网吧、游戏厅、动漫城 5.酒店 此类场所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如下: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1 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4.1.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4.1.2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检测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进行。 4.1.3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 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4.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4.2.1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 和表3 规定的限值。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单位:dB(A)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 4.2.2 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制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声环境质量标准》 5.环境噪声限值 5.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5分贝3类65分贝55分贝4类70分贝55分贝 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环境噪声标准

附件 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2011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本市环境管理需要,在200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基础上进行局部调整,为环境噪声执法、污染源治理、环境规划等提供依据。 1.2 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2.2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2.3 城市的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及规划用地现状;城市规划、环保专项规划等 1.2.4 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 1.2.5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1.2.6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2.7 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2.8沪府办[2011]51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适用区划适用本市行政区域。 1.3.2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标准中的标准适用范围按照此适用区划执行。 1.3.3 飞机噪声、铁路机车噪声不适用本区划。 1.4 相邻适用区达标原则 工业企业以及固定源设备(如冷却塔、变电设备等)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处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1.5 适时调整原则 对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大型居住社区、新增工业区、独立工矿用地或者工业区范围调整的,噪声标准适用区可按用地性质或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规划作相应调整,由市环保局按调整的规划公布执行。 2.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区域范围 2.1 1-3类噪声标准适用区 2.1.1 黄浦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 2.1.2 黄浦区(原卢湾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 2.1.3静安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 2.1.4 徐汇区: 2.1.4.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

环境噪声标准汇总

GB 1495-2002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T 3222-1994 声学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 3450-2006 铁道机车和动车组司机室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3767-1996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近似自由场的工程法GB/T 3768-1996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T 3871.8-2006 农业拖拉机试验规程第8部分:噪声测量 GB/T 4129-2003 声学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标准声源的性能要求与校准 GB/T 4214.1-2000 声学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器具噪声测试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5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4964-1985 内河航道及港口内船舶辐射噪声的测量 GB/T 4980-2003 容积式压缩机噪声的测定 GB/T 5111-1995 声学铁路机车车辆辐射噪声测量 GB/T 5265-1985 水下噪声测量 GB 5979-1986 海洋船舶噪声级规定 GB 5980-2000 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 GB/T 5898-2004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噪声测量方法工程法 GB/T 6404.1-2005 齿轮装置的验收规范第1部分:空气传播噪声的试验规范 GB/T 6881.1-2002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混响室精密法 GB/T 6881.2-2002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混响场中小型可移动声源工程法第1部分:硬壁测试室比较法 GB/T 6881.3-2002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混响场中小型可移动声源工程法第2部分:专用混响测试室法 GB/T 6882-1986 声学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消声室和半消声室精密法 GB/T 7111.1-2002 纺织机械噪声测试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7111.2-2002 纺织机械噪声测试规范第2部分:纺前准备和纺部机械 GB/T 7111.3-2002 纺织机械噪声测试规范第3部分:非织造布机械 GB/T 7111.4-2002 纺织机械噪声测试规范第4部分:纱线加工、绳索加工机械 GB/T 7111.5-2002 纺织机械噪声测试规范第5部分:机织和针织准备机械 GB/T 7111.6-2002 纺织机械噪声测试规范第6部分:织造机械 GB/T 7111.7-2002 纺织机械噪声测试规范第7部分:染整机械 GB 9660-19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T 9661-19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 GB/T 10069.1-2006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第1部分: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GB/T 10894-2004 分离机械噪声测试方法 GB 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2349-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12523-19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T 12524-19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12525-19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 14227-2006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声学要求和测量方法 GB/T 14259-1993 声学关于空气噪声的测量及其对人影响的评价的标准的指南 GB/T 14365-1993 声学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方法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3241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2 A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3 等效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等效连续A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993年9月7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3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空气检测、上海室内 空气检测、室内空气检测具体内容。 重要意义:未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规定了不同区域环境噪声的上限,指标如下: 类别适用区域白天dB(A) 晚上dB(A) 0 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等需要特别安静的区域50 40 1 居住、文教区域为主的区域55 45 2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60 50 3 工业区65 55 4 交通干线两侧70 55 标准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位置在居住窗外或厂界外1米处。一般地,室外环境噪声通过打开的窗户传入室内大致比室内低10dB。 2)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规定了住宅、学校建筑、旅馆建筑、医院建筑等室内噪声允许标准、分户墙空气声隔声标准、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对住宅,标准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二级三级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40 ≤45 ≤50 起居室≤45 ≤50 空气声隔声标准 维护结构部位计权隔声量(dB) 一级二级三级 分户墙及楼板≥50 ≥45 ≥50 撞击声隔声标准 楼板部位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二级三级

分户层间楼板≤65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3)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5.3.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5.3.2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声源的一侧。 5.3.3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4) JGJ37-8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室内环境要求隔声 5.3.1 条 (一)建筑物各类主要用房的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下表规定。 用房类别允许噪声级 睡眠用房50(昼)40(夜)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用房55 有语言清晰度要求的用房50 有音质要求的用房40 (二)建筑物各类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归一化撞击声压级(Ln,w)不应大于75dB。 5.3.2 条 (一)大板、大模板等整体性较强的建筑物,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采取隔振措施。(二)凡有噪声的振动设备用房不应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布置,并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振、消声处理。 (三)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楼板底面;采用轻质隔墙时,应提高其隔声性能。 6)GBJ75-84《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规定了实验室、现场测量空气声隔声和楼板撞击声隔声的方法。 7)GBJ47-83《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 规定了实验室条件下,使用混响室法测量材料吸声系数的方法。 8)GBJ76-84《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规定了混响时间测量的方法。 9)GBJ121-88《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规定了空气声隔声计权隔声量Rw的评价方法和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pn,w的评价方法。10)其他 在《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中规定:观众席背景噪声≦NR30为甲等,≦NR35为乙等、丙等。影响观众席背景噪声的主要因素是空调气流,以及外界噪声传入、灯光、舞台机械等。 在《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中规定:观众席背景噪声≦40dB(A)为甲等,≦45dB(A)为乙等、丙等。 在《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中规定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的噪声≦55dB(A),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阅览室噪声50dB(A)。 录音室、演播室等低背景噪声要求高的场合,一般要求背景噪声低于30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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