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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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27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罚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字〔〕第()号,对你(单位)作出了的行政处罚。

年月日你(或)认为该处罚决定有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或检举),经本机关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认为(原因、理由),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年月日本机关作出的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决定书范文

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决定书范文 决定是指 __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下面给大家带来撤销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编号:号 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准予你(单位)从事的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事项,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情形,根据《中华人民 __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_______款第______项之规定,现决定撤销该行政许可事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交待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期限)依法向(XX.. __....)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当事人:xxxxx牛肉面馆地址:xxxxxxx镇街道 __: xxxxxxxx 负责人: xxxxx 性别:男职务:负责人 __号码:xxxxxxxxx 本机关于 xx 年 12 月 22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xx〕233号;xx 年 12 月 26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xx〕233号;xx 年 1 月 5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xx〕23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1、没收胡椒粉等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包; 2、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xx 年 3 月 26日,依据《中华人民 __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股对《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xx〕233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的《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xx〕233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操作规范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就是运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理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明之于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当事人认识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合情合理。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条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总体要求是内容完整、论证有力、逻辑严密、适法准确、说理充分、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详略得当、用词准确、语句流畅。 第五条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全面、客观、公正;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保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四)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贯彻实施。 第二章说理内容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载有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文件。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首部、事实、证据、办案程序、当事人辩称的观点、理由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尾部等事项组成。 第八条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一)首部。首部包括标题、文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等。该部分应当言简意赅,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简明扼要,准确规范。根据

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的内容表述。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按责任主次为序依次列明。 (二)事实。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以及结果等。 事实叙述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所叙述的违法事实,应当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事实叙述应当以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为指导,既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征,又抓住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在叙述事实时不得增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对影响定性处罚的情节也应当列明,包括对当事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等。 (三)证据。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和证明的事实逐一列举,并对证据的来源及证明用途作简要说明。 证据列举方式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分析。 (四)办理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要反映案件的事实,还应当反映案件查办的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作完整表述下列重要步骤和程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或者暂扣、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等。 (五)当事人辩称的观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明当事人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描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将复核结果进行简述。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及其证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描述。

行政复议申请书-不服环保局罚款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系##市###########厂经营者,住址######################。 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 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开办的####市#######厂已于2011年办理好环保手续,并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发给环保合格证。申请人在经营期间非常重视环保工作,已花费巨资购置、安装、使用排污设施,一直配合环保部门的督导和考察,经营至今未发生过一起环境污染事故。 由此可见,申请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在工厂征用拆除之前,各项生产设备符合环保要求。 二、因莞惠城际轨道谢岗段进行开发建设,需要征用申请人工业厂房、宿舍及地上附着物,申请人积极响应和执行政府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了征用的厂房和其他建筑,同时拆除了厂房内的的生产设备。由于时间紧迫,拆除后没有工作场地。在停工三个月后,不得已在原厂房旁搭建一个小型临时铁皮房,用于打样和少量生产,应付在此以前没有完成的少量订单,而且生产设备由原来的五台改为二台。在此期间,经营作业对环境的污染甚微。 因此,申请人搭建简易厂房临时少量生产,是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所造成,并非申请人主观过错。 三、申请人已尽最大的努力主动消除和减少因临时生产对环境产生的

影响。申请人在被拆除的厂房旁,已经以最快速度重建厂房。2012年8月重新安装了环保设备,并在安装完毕后,马上请环保部门重新检验和督导。同年9月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环保部门于同年10月现场验收完毕,现已进入书面审批阶段。 由上可见,申请人的环保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结果。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系国务院在1998年11月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而《大气污染防治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0年4月制定的法律。从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先后顺序看,《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申请人应该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幅度处罚,而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处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的法律有误。被申请人处罚申请人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

不服公安行政处罚案

不服公安行政处罚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XX)青行初字第37号 原告覃小燕,女,1970年12月7日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蓉茉大道吉米饮食店。 委托代理人蔡多智,男,1937年5月31日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岑溪市委退休干部,住岑溪市市委大院宿舍。 被告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肖莲,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京,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法制科副科长。 原告覃小燕不服被告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于20XX年8

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XX 年8月18日受理后,于20XX年8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覃小燕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多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肖莲、李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于20XX年6月23日对原告覃小燕作出南公(青)决字「20XX」第18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理内容如下:20XX年6月22日下午17时许覃小燕在仙葫开发区润和谷旧售楼部旁其开的杂货铺面内为覃有秀、韦帮强、覃士龙等人提供桌子、凳、扑克、场地进行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被告于20XX年9日5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

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档

2020 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档Document Writing

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xxxx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xx(1-1)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 地址:xx产业集聚区xx产业园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xxx年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污水总排口出水进行取样监测,化学需氧量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124mg/L(排放标准50mg/L)。1月27日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并现场送达。以上事实有我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

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厅于xxx年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xxx〕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厅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xxx〕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厅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上一个月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共计193762.8元(64587.6元×3)。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

不服行政处罚怎么办

不服行政处罚怎么办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有关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但是,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8)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9)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该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解读】申请撤销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对行政处罚的救济

【案例解读】申请撤销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对行政处罚的救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维权经验 【导读】 “民告官”,在国人的情怀里一直都是灰暗的,谈讼而色变。自2014年底行政诉讼法修订以来,行政诉讼由审查立案制改成了登记立案制,受案范围扩大,只要是行政相对人认为政府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就可以提起诉讼。 本文通过介绍湖州张某的13.81亩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在接到某镇政府下设“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后,通过提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维权过程。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救济撤销行政机关下发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 关键词:民告官、违章建筑、诉讼、撤销 【案情介绍】 湖州张某在2002年4月时响应某镇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在湖州市某区某镇某联村租用土地建造厂房,用于经营湖州某家私厂。张某跟某联村有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某镇政府一直没有解决其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2003年12月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投资的某家私厂的非法占用土地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04年3月16日,张某缴纳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7860元。2004年5月26日,张某缴纳了13930元罚款并回购其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之后张某继续生产到2016年7月5日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送达。 事件经过时间轴 2002年4月,与某镇某联村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一份,承租13.81亩土地,用于修建、经营某家私厂。 2002年6月27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张某的某家私厂房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联村集体土地13930平方米水田建造厂房。并立案查处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听候处理。

对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不服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对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不服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犯错,打错小错都会有那么也就会有应有的惩罚,比如说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中可能会出现复议的情况,那么如果对复议还存在异议的话我们到底应该想哪个法院进行起诉呢?下面就是律伴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相关规定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服行政处罚复议决定怎么办 不服行政处罚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所以,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行政复议被驳回相当于复议机关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关于诉讼主体: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未涉及,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可以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请参考当地的相关规定或直接咨询法院立案。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上级作出的行政复议应当是遵从。 1、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 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撤销决定书范文

撤销决定书范文 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撤销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编号:号 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准予你(单位)从事的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事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_______款第______项之规定,现决定撤销该行政许可事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交待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期限)依法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当事人:xxxxx牛肉面馆地址:xxxxxxx镇街道联系电话: xxxxxxxx 负责人: xxxxx 性别:男职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本机关于01年 1月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14〕233号;201年 1月日送达

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14〕233号;201年 1 月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14〕23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1、没收胡椒粉等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包; 、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01年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股对《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14〕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14〕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14〕233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的《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14〕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14〕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14〕233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月26日 : 我分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作出的(吉)煤安监白山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做出了的行政处罚。经我分局审查,认为作出的行政处罚。根据《中

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杜**,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0***,执照注册号:450221600***。 被申请人:管理局 申请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柳工商处字〔2012〕**号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七) 2、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执法不当造成的损失人民币6500元整(按照查封货值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20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提出复议申请,其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 申请人销售的“**”牌红色多元素钾肥(见附件一)已在生产企业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备案(见附件二),备案检验依据为Q/WEJN01-2010多元素钾肥(见附件二第三页),氧化钾含量≥22%,是合格产品(见附件三第三页),被申请人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广西质检站)的检验报告(见附件四第三页)上的23.1%的检验结果更加佐证了该产品是达标合格的产品。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销售的产品是“**”牌氯化钾(注:钾肥有氯

化钾和硫酸钾二种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作物,使用不当会造成不良后果,因此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印制了醒目标注,其合情合理),这显然是犯了指鹿为马的错误,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 二、被申请人采用的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判定申请人销售的“**”牌红色多元素钾肥为不合格产品采用的证据是广西质检站2012年7月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见附件四第二页)里检验依据栏上写的是GB6549-1996《氯化钾》,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所抽样的肥料包装上标注的是Q/WEJN01-2010(见附件一)多元素钾肥,因此广西质检站2012年7月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不是申请人所售“**”牌红色多元素钾肥的检验报告,要么就是偷换概念,故被申请人采信的证据不足。 三、被申请人适用的法律不当 申请人销售的“**”牌红色多元素钾肥是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研发的企业标准产品(见附件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并获得了《湖北省产品执行标准证书》(见附件二第二页),该产品不适用GB6549-1996《氯化钾》国家强制标准。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申请人明显错误。 四、被申请人执法违法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4260532.html,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办案机关负责人在对调查终结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但由于存在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由,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那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负责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办案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除了应客观上具有违法行为外,还必须具有行

政责任能力,即当事人对其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行政责任年龄是行政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因此,如果经审查认定违法行为由不满14周岁的人所为时,办案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不了解自己行为后果与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 办案机关查处精神病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时,必须请有关机构作出科学鉴定。只有确定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确实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才能认定其为无责任能力人。醉酒状态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查办此类案件不仅调查取证难度大,而且会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 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该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核心内容,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及处理结果进行客观表述。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常见错误,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法文书制作的稽查,浅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探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1.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编号书写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但涉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编号,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不执行处罚决定。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如食、妆、医、消、公、职等)+执法性质(如罚、告等)+[年份]+序号,如“新卫食罚〔2007〕017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7—005。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混乱,如出现同一文号的几份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个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一个文号。不同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同,不应重复。 2. 主体判定错误 2.1 执法主体判定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此文书。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外以xx卫生监督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在落款处落xx卫生监督所而不是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卫生监督所是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填写卫生行政机关的全称,并盖卫生行政机关本章。 2.2 被处罚主体判定错误 2.2.1 认定的当事人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遍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作为被处罚人,如“被处罚人:××小吃店;负责人:刘××;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正确的表述应当是:“被处罚人:刘××,××小吃店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被处罚主体同时是单位和个人及被处罚主体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错误,如XX股份有限公司岳某。被处罚对象或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或为个人,对象要准确,将法人或其它组织与个人一并作为被处罚对象明显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书 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贵局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深建罚告知【2013】XX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我已收到,因本人对贵局告知书认定的事实与作出处罚的根据持有异议,现就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辩如下: 1.本人没有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NS小区2-171房”的产权是属于HT公司的,本人没有与HT公司签订过任何房屋买卖合同,一直以来也没有办理过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所以未曾拥有过住房,因此也就没有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2.贵局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是没有依据的: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原文规定是:“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罚: (一)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租赁期间的租金,并按照补收租金的两倍处以罚款;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退回原购房款,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搬迁之日期间的租金,并按照收取租金的三倍处以罚款; (三)领取货币补贴的,按照货币补贴额度的两倍处以罚款。 因前款规定被取消货币补贴的,主管部门自解除合同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被收回保障性住房的,自保障对象搬迁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本人申购安居型商品房手续处在“网上申请”(仅是提交了资料)的阶段,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指的是已经“获取”:且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可以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权力;该条第一款讲租赁跟本人的情况没有任何关系:且该款并没有可以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

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

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 撤销行政处理决定 书如何拟写?不知道的朋友,下面请参考公文 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仅供参考。 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 1 某某市鞋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 xxxx 年 6 月在某市某街道办事处城南路以南(公司院内)建鞋业综 合楼过程中超建一层,面积 1220m2。为此,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于 xxxx 年 12 月 28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监行决字(xxxx)第 000 号,对你 公司作出了限期补办规划手续和罚款 222800 元的行政处罚。 xxxx 年 9 月, 本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中, 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 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充分, 有关“限期补办规划手续”的行 政处罚种类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不相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于 xxxx 年 12 月 28 日作出的建监行决字(xxxx) 第 000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 重新调查后依法处理。 某某市城市管理局 xxxxx 年十月九日 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 2 当事人:许 xx,男,xxxxx 年 10 月 17 日出生,中国香港人,港澳居民来往 内地通行证号码:xxxxxxxxxxxxx。 xxxx 年 10 月 16 日,当事人许 xx 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经福田口 岸旅检进境大厅入境,携带娇兰御延兰花面霜(50ml/瓶 9kg)16 瓶,未向海关申 报,涉嫌违法移送调查处理。xxxx 年 10 月 17 日,我关作出皇关缉福处简决字 [xxxx]280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该处罚决定内容有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撤销皇关缉福处简决字[xxxx]2800 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对本案重新调查审理。 xxxx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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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模板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模板 本文是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模板,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被处罚人:施某 身份证编号:---------- 性别:男,民族:汉,年龄:67岁,电话:----- 家庭住址:----- 20**年1月4日,我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市某镇某村4组施某家中检查发现:1、施某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客厅的西侧1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3、客厅的西侧厢椅上发现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4、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本局执法人员当天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彭某的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各一份。本局于20**年1月4日受理、1月5日立案之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施某的进行询问和调取了其他相关资料,并于20**年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以下违法事实:20**年1月4日,当事人施某在家给患者彭某挂水,并且现场发现客厅的西侧厢椅上有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现场并未发现处方和发票。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施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在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拒不提供账册、票据等经营收支凭证,且本局无法继续调查当事人的经营收支状况,故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年1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 2、20**年1月4日制作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3、20**年1月4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 4、20**年1月4日对患者彭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5、20**年1月5日调取的施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20年申请撤销交通处罚范文撤销交通违章申请书

申请撤销交通处罚范文撤销交通违章申请书 1、罚款是行政处罚。如果你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警队对你做出行政处罚之日的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你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作出罚款的交警队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被告。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到时你只需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反驳,并提交自己不具备处罚的主体资格(比如你没有驾车,不在现场等等)就可以了。 3、我认为无需到派出所进行报案。因为你去派出所报案,没有提出明确的控告主体,派出所也不好调查。你的案件就会长时间得不到处理,从而可能导致你的机动车和驾驶证无法按期检验和年审。 1车辆被套牌 警方提醒,遇到这种情况时,驾驶员首先要做一件事,就是保留证据,通过各种方式,证明违法发生时,自己并不在违法发生地。例如停车票、高速收费票据、行车记录仪等都是可以的。若能确定是套牌发生的违章,原车主可以免于处罚。

2重复录入 现在很多交通违章都是依靠电子眼和电脑来记录的,虽然准确度比较高,但偶尔还是会出现重复录入违章的情况,即车辆未移动过,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被拍摄两次违停并都被录入,这也可以申诉。 3抓拍的违法资料不清晰 电子警察抓拍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是处罚的依据,所以资料必须要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若车主查询到的违法记录资料不清晰,也允许申诉。 4避让特种车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中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识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如果这个时候你为了避让它们而不得已压线、掉头、逆行等违章,都可以申请撤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特

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

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

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一: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书】 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编号331021100085121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一、被申请人认定的未按规定停车,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不清。 一是2010年6月18日,***路暴风城路停放的车辆较为拥护,已无多余的停车位置,即便是在绿化带周围非停车位也停满了车辆。为不妨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经仔细观察后在***路暴风城正面紧接着一辆多出一半停车位的车辆后停车,车辆前身在规定的停车位内,由于划定的人行道不规范,车辆后身距人行道1米外,但未占用人行道位置,车身后部周围遗留空间较大,并不存在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可能。故被申请人认定的违章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二是被申请人执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立法精

神和相应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认定存在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成立,那么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及时通知车主将车辆立即移开,或在无法联系到车主情形下可依法决定将车辆拖至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位置。被申请人在发现申请人未按规定停车后,仅仅以简单的行政罚款了事,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及时通知车主纠正违法行为,放任违法状态持续,该行为存在行政不作为之嫌,已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和第九十二条第(四)项“只处罚不纠正的”之规定。且申请人在违章当日未收到处理通知书,在6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短信通知后才知晓6月18日10点因违章要求去接受处罚。 三是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存在显失公平,缺乏公正性,随意性过大。6月18日,在暴风城门前即人行道上,一辆车停放位置占据了整个人行道,在附近的绿化带周围非指定的停车位上也停满了车辆,被申请人在取证违章停车时,仅仅对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拍照取证,而未对其它违章车辆进行处罚,存在主观选择性执法行为,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作出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况且,这些位置的违章停车问题长期(每天)存在(证据附后),对此,被申请人是否因出于选择性不进行执法检查,还是仅注重罚款而出于不作为不去纠正违法行为,让违法长期存在。 二、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 一是被申请人依法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发现违法行为时,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也未通知申请人到场接受处理,而是申请人在6月21日收到短信通知后,主动到被申请人办公地点被处以了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仅有在违法行为现场才能适用简

关于田某某诉城管局撤销行政处罚案代理词

关于田某某诉城管局撤销行政处罚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田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们参加其诉请撤销本案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张定城罚字[2011]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活动。代理人现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第一、被告没有取得法定授权,不具备对涉案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1、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有法定资格对涉案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这是行政行为合法生效的必备条件之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被告提供的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7]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张家界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是在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而于二00八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该优先适用《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处处罚。被告提供的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张政发[2008]15号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不属于政府规章范畴,仅仅是政府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依法不能

不予处罚决定书范文模板

不予处罚决定书范文模板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不予处罚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不予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经调查,现已查明 (事实及证据)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第条款项的规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批准人: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不予处罚决定书范文二 X公( )不罚决字〔〕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予以收缴,

对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 年月日 不予处罚决定书范文三 ________: 对你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报称的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案由)一案,我们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不予处理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不予处理。 (办案单位印章) 年月日 不予处罚决定书相关文章: 1.不予处罚决定书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3.国税不予处罚决定书 4.不予处罚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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