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214s水闸安全鉴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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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SL214—98

条文说明

1总则

2鉴定程序

3现状调查

4安全检测

5复核计算

6安全评价

1 总贝U

1. 0. 1 我国现有水闸30000余座(其中大型水闸300余座,中型水

闸2000余座),是我国除害兴利的水利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对防洪、挡潮、排涝、灌溉、供水、环保、航运和水力发电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若水闸一旦损坏失事,将给下游广大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各部门造成严重损失。因此,为了保证水闸安全运行,除应加强日常的检查观测、养护修理和进行科学的控制运用外,还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鉴定技术法规。

水闸安全鉴定的基本内容,在SL75- 94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中已

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为了规范地开展安全鉴定工作,便于实际操作,尚须对水闸安全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现状调查分析、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具体内容及其要求,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标准以及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及其填写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故制定本规定。

1. 0? 2目前水利工程管理所采用的水闸分级标准,是按校核过闸流量

(无校核过闸流量就以设计过闸流量为准)大小划分的。即:校核过闸流量1000m?/ s及以上为大型水闸;100m?/s及以上,不足100Or n/s为中型水闸;10m/s及以上,不足100m*/s为小型水闸。上述水闸分级规定,只考虑过闸流量

的因素,未能充分反映水闸功能、特点和重要性,对水闸安全鉴定适用范围的划分,不尽合理。

水利电力部于1978年起先后颁布了适用于山区和丘陵区、平原和滨海区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该标准对水闸分级的

规定,既考虑到工程规模、功能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又反映了水闸的不同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按此标准划分的水闸级别,无疑要比上述目前所采用的划分办法准确合理,同时也利于进行工程的复核计算。

为了合理划分水闸安全鉴定适用范围和便于本规定与有关标准配套使用,故作本条规定口

L 0^ 4水闸安全鉴定的周期,是根据SL75-94有关规主制定的°水闸工程的折旧年限,可按R9 SL72-94 ?水利蹇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附录A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见表K0.4)的规定执行"

1. 0 6水瞎安全鉴定工作涉及面较广,内容比校复杂。凡本标准未作

规定的,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如:水闸的分级应按照SDJ217—87有关规定执行羊工程检查观测内容及观测设施有效性的检验等+应符合3L了5—94有关要求*地基土和填料土基本工程性质指标的测定,混凝土结构、闸门和启闭机以及电气设备等检测工作*应分别按照GBJ123-88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SD128—84《土工试验规程趴SD105—82船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社CECS03;88血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社JGJ/ T23-92《回弹法检测混燧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人CECS21: 90 曲趙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沢CECS02: 88喘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SL101—94《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及GB50150—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

备交接试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检测工作尚需按

照相应有关标准执行;水闸工程复核计算应符合SD133- 84《水闸设计规

范》及其相关的SDJ20- 78《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74—95《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和SL203-97等的有关要求。

2 鉴定程序

2. 0. 1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内容,系总结我国20世纪70年代水利工

程大检查和20世纪80年代水利工程“三查三定”的工作经验,参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内容,以及近年各地一些水闸进行除险加固所开展的安全鉴定工作实践而制定的。其工作过程为:由水闸管理单位通过工程现状的调查分析,系统反映工程存在问题,再经有资质的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最后由专家鉴定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安全鉴定的结论意见。经实践证明是比较成熟的。

2. 0. 2 水闸工程一般是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分级管理。加强对水闸工程的管理以确保水闸安全运用,是水闸上级主管部门的职责。本条规定,安全鉴定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明确了组织水闸安全鉴定的工作职责。

2. 0. 4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性很强,涉及多种专业。为切实保证安

全鉴定工作质量,得出准确的鉴定结果,以便作出大修、加固或更新等方面的决策,需要组织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来进行。专家组人数及高级职称人数比例,是参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及已有的水闸安全鉴定实例综合研究确定的。

2. 0. 5 鉴定工作涉及面广,参与单位较多,需在事前作好周密的计划

安排。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工作的,在水闸管理单位现状调查分析后,充分征询安全鉴定专家组意见,再拟定检测和核算项目是切实可行的。如江苏省万福闸补办验收进行工程技术鉴定(相当于安全鉴定)时,先由管理单位上报较为详尽的“管理运用技术总结”,然后由省

水利厅召集设计、施工、科研和管理方面专家对工程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鉴定。经听取管理单位汇报、现场勘看后座谈讨论,一致认为该闸先天不足,存在问题过多,必须立即进行加固处理,方能使工程再继续发挥效益。会上还议定了尚需补做的检测项目和加固工程复核项目,从而不仅使这项工程的安全鉴定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而且落实了加固工程的基建计划。

2. 0. 6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工作,是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环节,承担工作的单位对检测和核算的结论负有责任,因此,检测和核算单位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技术水平,方能承担上述任务。

2. 0. 8水闸安全分析评价是水闸安全鉴定的结论阶段,一般以专家鉴定的形式进行。本条规定明确了专家组职责。

3 现状调查

3. 1 . 3 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进行的水利工程“三查三定”工作中,水闸管理单位编写的《水利工程管理状况登记表》和《水闸三查三定报告书》等资料,是根据全面检查结果,在查清水闸存在问题和缺陷的基础上,并对其成因进行初步分析编成的。这些资料为后来有计划地开展水闸的安全鉴定和大修、加固工程,提供了可靠依据,取得了良好效果。根据上述经验,水闸管理单位在安全

鉴定之初,进行水闸全面检查,对查清水闸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是很有必要的。

水闸的薄弱部位和隐蔽部位,多系平时不易检查到的部位,主要是:

1 水闸底部工程:

1 )底板及防渗铺盖有无断裂损坏;

2 )永久缝止水有无损坏失效;

3 )倒滤水器有无淤堵;

4 )消力池内有无砂石堆积或磨损、露筋;

5 )海漫、防冲槽及河床有无冲刷破坏。

2 闸门和启闭机部位:

1 )平面闸门端柱是否严重锈蚀;行走支承的主滚轮是否运转灵活,轨道或滑道有无磨损、脱落;

2 )弧形闸门的支臂与支铰连接处及组合梁夹缝等部位有无严重锈

蚀;

3 )经常处于水下的启闭机钢丝绳绳套与闸门吊耳是否连接牢固,钢丝绳有无锈蚀、断丝。

3. 2本节所列的技术资料系参照SD184— 86《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133- 84、SL27 —91《水闸施工规范》、SL75 —94中有关内容结合水闸安全鉴定需要确定。但由于水闸建成年代不同,各类技术资料的完整程度有差别,名称也不尽相同,管理单位可根据各闸具体情况,按规定要求尽量将资料收集齐全,以利安全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3. 3. 1对水闸的土石方工程、混凝土结构、闸门等工程设施的安全状态和启闭机、电气设备等完好程度的描述内容,可按照SL75—94中定期检查的内容要求择要叙述,以能反映出存在影响工程安全运用的问题为原则。

4 安全检测

4. 1 . 1我国已进行安全鉴定的水闸,基本上都安排现场安全检测项目。为了满足鉴定分析需要,检测项目都应针对工程存在问题而确定。本条规定的检测项目是总结诸多水闸安全鉴定的实践作出的。

混凝土的耐久性系指其抗渗、抗冻、抗冲磨、抗气蚀、抗碳化、抗氯离子侵蚀和抗化学侵蚀等性能。

观测设施的有效性,主要指测压管灵敏度是否合格;垂直位移和水平位移观测的各项基点高程是否符合精度要求;河床变形观测的断面桩和伸缩缝及裂缝观测的固定观测标点是否完好等。

其他有关专项测试系指特殊工况的水闸,根据安全鉴定需要而进行的非常规性检测。如混凝土结构隐患探测和水下结构裂缝的激光电视观测、地基土对混凝土拖板的抗滑试验和管涌试验、闸门震动观测以及闸基扬压力监测设施的安装与观测等。

4. 1 . 3现有的检查观测资料系指按SL75— 94中所规定的常规检查观

测项目的检测成果,或其他专项检测成果。

4. 2 . 1闸基的渗流异常,一般可通过测压管水位的观测资料判断或潜水员作水下检查探明。当实测测压管水位与理论计算结果对比有较大差别时,可能是防渗设施的破坏或导渗设施的淤堵所致,会对闸室或闸基渗流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故本条规定应查明水下有关结构的损坏情况,以便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4. 2. 2 闸室或岸墙、翼墙异常沉降,指地基累计沉降量或沉降差超过

设计的允许值。当出现上述情况时,会导致底部结构产生裂缝或发生永久缝止水设施失效,危及水闸安全运用。故应检查水下结构和永久缝止水设施是否完好。

水闸出现异常沉降的原因,往往由于对地基土的基本工程性质没有查清所造成。因此,为准确地进行复核计算,对地基土及填料土的基本工程性质应进行测定。

4. 2. 3 混凝土结构的检测内容:

国内外大量调查材料表明,混凝土中钢筋锈蚀是混凝土结构最普遍的病害之一,水闸混凝土结构也不例外。例如1985年水电部水工混凝土

耐久性调查组对全国46座水闸调查结果表明,因混凝土碳化导致钢筋锈蚀引起构筑物破坏的占47. 5%。

混凝土碳化导致钢筋锈蚀是一种先锈后裂的病害。对此类病害应以防为主,即应在混凝土碳化深度尚未到达钢筋表面时,就进行涂料封闭等表面防护措施以防止钢筋锈蚀。对已发生锈胀裂缝的主要结构构件,应测定混凝土碳化深度及钢筋实际保护层厚度和钢筋的锈蚀程度,这对于确定合理的维修方案也是十分必要的。

据调查,不少水闸受城市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化学侵蚀较为严重。如处于南京市秦淮河上的武定门节制闸,于20世纪60年代初建成,4

年后,闸墩和空箱岸、翼墙混凝土与水接触的部位产生了剥蚀、露石破坏,腐蚀深度逐年加深,1994年最大深度已达40?50mm钢筋局部裸露锈蚀。经检测,污水对混凝土的侵蚀主要为碳酸性和一般酸性侵蚀,其危害较为严重。

5复核计算

5. 1 . 1本条所称的规划数据,系指水闸工程规划所确定的过闸流量和上下游水位等特征值而言。水闸工程的特征值,通常是在流域规划、地区水利规划或某些专业水利规划基础上确定的。我国早期编制的水利规划,往往受条件限制对某些规划数据定得不够确切,从而影响到水闸的安全运用。随着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利规划每隔一定时期就要进行修订和补充,水闸规划数据也要作相应修正。为了使水闸安全鉴定的复核计算成果正确可靠,故规定复核计算应以最新修正的规划数据为依据。

5. 2. 1在水闸管理运用中,由于规划数据改变而影响安全运用的事例,主要有下

列几种:

1 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水位。如建国初期淮河下游洪泽湖大堤上修建的高良涧进水闸,因规划确定的闸上最高水位(即洪泽湖最高水位)偏低,1954年淮河大水时,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水位,影响闸室稳定。经采用临时抢险防护措施,才安度汛期。

2 闸下水位消落。由于闸下游河道拓浚或受水流冲刷等原因,会使闸下水位消落,在低于过闸流量的相应闸下最小消能水深时,就会使消能防冲设施遭受破坏。如京杭大运河上的淮安节制闸,因闸下游河道

浚深拓宽,闸下水位消落。I960年5月该闸泄流时,因下游消能水深不

够,防冲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当时采用在下游筑堆石坝抬高闸下水位度汛。

3 超标准泄流。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主要系规划的过闸流量偏低所造成。超标准泄流的后果,往往造成防冲消能设施的破坏。

4 水闸由单向运用改为双向运用。由于规划数据改变而影响水闸

运用方式改变的情况,在我国也不少见。如海河水利委员会下游局管理的西河闸等五座水闸,由于规划数据的改变,将原来的单向运用改为双向运用。其中西河闸在1990年作安全鉴定时,已对反向运用时闸室和闸门的安全状态进行了复核计算。

综上所述,水闸的规划数据改变后,将会对结构或构件带来不利影响,故在安全鉴定时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有关内容的复核计算工作。

5. 2. 2水闸结构因荷载标准提高而影响工程安全的情况,在水闸运行管理中屡有发生。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早期修建水闸的交通桥设计标准偏低,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荷载设计标准,一般为汽—10?汽—6级,已

无法适应目前公路交通发展的需要。有的管理单位为保护交通桥安全,不得不树立限载标志,但仍有超载车辆通过,影响结构安全。此外,有的水闸管理单位为加强工程保养而增建的管理设施,如岸墙顶部加建桥头堡,工作桥上加建启闭机房等,都使岸墙或闸室荷载增加,影响结构或构件运用安全。因此在复核计算时,对上述增加荷载标准的结构,应进行强度和变形的验算。

5. 2. 3闸室或岸墙、翼墙发生异常沉降、倾斜、滑移的,多数是由于原设计时没摸准软弱地基或填料土的基本工程性质,导致设计结果不符合实际,故在进行复核计算时,应按安全检测时所测定的地基土和填料土的基本工程性质指标,作为闸室或岸墙、翼墙的稳定性与地基整体稳

定性的复核计算的依据。

5. 2. 6 水闸上、下游河道出现严重冲刷是水闸较普遍存在的病害。如沿长江下游两岸的水闸多出现不同程度的冲刷破坏,其主要原因,多为消能防冲设施的设计水位流量组合与实际运用的水位流量组合不相适应造成的。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水闸,应对消能防冲设施进行复核计算。

水闸上、下游河道的淤积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沿海挡潮闸下游河道的淤积更为严重。如天津市海河口和独流减河河口每年的淤积量就达

3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办法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使公司开发新产品的试制及鉴定管理规范化,有章可循。 1.2.适用范围 公司开发新产品中的样品试制、小批试制及其鉴定均适用本办法。 1.3.权责单位 1)开发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新产品试制阶段划分 2.1.样品试制 样品试制是指在新产品移交量产前,为考核产品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达成预期目的而进行的个别产品制作工作,可分为以下几种: 1)开发部为考验产品结构、性能和设计图的工艺性,考核图样的技术文件的质量, 而制作(可由制造部协助制作)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2)为新产品寻求客户订单,应客户或业务部的要求,在设计阶段或产品量产前, 制作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3)炎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寿命试验或其他长期性试验,在产品移交量产前,制作 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4)为取得产品某项专业认证,在产品移交量产前,制作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2.2.小批试制 小批试制是指为考核产品的工艺性,验证全部工艺文件和工艺装备,并进一步校正和审验设计图纸,在新产品正式量产前进行的小批量的试制(其批量小视产品种类而定,但需符合既低成本又能达成验证目的之原则)。 3.试制工作程序 3.1.样品试制作业 1)根据样品试制通知的要求,由开发部主导试制工作。 2)开发部负责各种物料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由采购配合。 3)开发部新产品设计负责人员在制造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完成样品试制工作。 4)样品试制完成后交由品管部依新产品试制鉴定大纲的要求检验、鉴定。 3.2.小批试制作业 1)开发部新产品设计负责人员与生技部工艺人员合作,进行新产品工艺设计。 2)由设计人员主导,制订产品试制作业流程。 3)生技部工艺人员主导对作业流程的工艺审查。 4)设计人员编制产品试制各工序的作业标准书(作业指导书或工艺卡片)。 5)设计人员设计试制所需的工装夹具,生技部协助购买或自制。 6)设计人员主导试制所需物料的请购,由采购配合购入。 7)生产部负责安排小批试制生产计划,确保试制顺利进行。 8)制造部在设计人员、工艺人员的指导下完成新产品的小批试制作业。 4.新产品试制后鉴定作业程序 4.1.试制鉴定大纳的编制 1)开发部根据设计任务书和相关的国际、国家、行业及企业标准,制定各种测试

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评价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和安全生产能力,实现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锦屏电站机电安装项目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按其规定聘请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以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第四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与设施管理4个分项。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A规定。 第五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直接分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行4个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B规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按附录C规定。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七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分原则: 1、各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应为相应分项评分表中

和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2、分项评分表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 3、评分项目有缺项的,其分项评分的实得分按下列公式换算: 有缺项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之和×100 4、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其4个分项实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本实施细则附录A 中表A.0.1—表A.0.4相应分项的权数分别为0.3、0.2、0.3、0.2。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原则: 1、单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 2、单项评分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加分总和也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分值。 3、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4、当评分项目涉及到重复奖励或处罚时,其加、扣分数应以该评分项目可加、扣分数的最高分计算,不得重复加分或扣分。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采用附录B表。 第九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分采用附录C表。 第四章评价等级 第十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均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1核定。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2核定。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3核定。

水闸安全鉴定综合报告

1基本情况 1.1自然状况 ***闸位于***xx乡***村西北,***中游的xx大沟的入***口处,xx桥东,距xx桥30米左右,属xx流域xx水系xx支流***,是一座以防洪、除涝为主的小(1)型排水闸。 水闸地处平原地区,闸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12.0km2,主河道长7.6km,河道平均比降1/2000,流域内为平原区,土质大部分为褐黄色亚粘土、上部为粉砂土,干容重一般为1.62g/cm3。土壤中等透水性,地基承载力一般为0.12MPa。本地区地震烈度为Ⅵ度。 本流域属半干旱半湿润大陆性气候区,夏秋季偏东南风,冬季偏北风,最大风力8级,最大风速23.7m/是,多年平均降雨量860mm。降于年际变化较大,最大年降雨量为最小年降雨量的3倍多,主要在6、7、8三个月,该三个月占全年降雨量的60%—70%,冬季降雨量最下占全年的4%左右,春季约占20%。多年平均气温为14.9℃,极端最高气温43.4℃,最低气温-14. 8℃,多年平均为霜期226d。由于降水不均,年际变化大,易发生旱涝灾害。 水闸下游保护范围包括:沿河两岸乡镇工矿企业及沿河村庄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工程概况 1.2.1水闸特征 按照《防洪标准》(GB50202-94)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规定,******闸最在过水流量28.0m3/s,为小(1)型排水闸。 水闸枢纽工程由闸室、上游连接段、下游连接段组成,工程特性见附表1-1。 1.2.2 闸室 闸室的工程结构为开敞涵洞式,闸室总长为3米,该闸1孔,孔净宽3米,该闸室设有闸底板、闸墩、闸门、涵洞、工作桥、启闭机等。 闸底板与闸墩的连接方式为整体式连接,闸底板的结构形状为平底宽顶堰式,其闸底板顶面高程为81.00米,其尺寸为底宽3米,长3米。 闸墩2个,下部采用现浇砼结构,墩宽0.8米;上部采用浆砌石结构,墩宽0.6米。在闸墩上建有装臵启闭设备、工作桥。工作桥护栏损坏。 该闸门采用平板铸铁闸门。其尺寸为高3.0米、宽3.0米,厚0.1米。门槽尺寸深0.2米,宽为0.15米。闸门有锈蚀现象,没有涂防锈层。 涵洞为过堤平板型涵洞,洞长13.5米,洞高3.0米,洞的洞身与洞底均用浆砌石砌筑,洞顶为现浇平板钢筋砼结构。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障我公司技术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地运作,验证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工艺装备及生产设备,提高产品质量,有效地避免和制止技 术问题的发生,确保外购、外协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根据我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对首件的鉴定。 3 职责 3.1 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 3.2 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对一般产品进行首件鉴定。 3.3 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供方并参与首件鉴定。 3.4 生产部负责协调在公司内部的首件鉴定。 3.5 生产车间参与在公司内部的首件鉴定。 4 工作程序 4.1 首件鉴定 对相关技术文件中明确要求进行首件鉴定的产品、更换设备或设备大修后加工的首件产品、更换操作人员加工的首件产品,必须按规 定程序进行首件鉴定,未经首件鉴定合格的产品, 不准批量进货或生 产。 4.2 首件鉴定依据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在编制技术协议、外购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验收技术要求及工艺卡片等相关文件时,需明确是否进行首件鉴定、首件鉴定是在供方处还是在公司内部、批量生产前是否需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等。 4.3 在供方处进行首件鉴定 431物资部、市场部等部室接到供方鉴定邀请函后报总工程师或技术中心相关部室负责人。 4.3.2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 并确定参与首件鉴定的成员,必要时可请专家、客户代表、公司内部相关部室或车间代表参与首件鉴定。 4.3.3质量保证部组织对一般产品进行首件鉴定。 4.3.4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供方、办理出差事宜并参与首件 鉴定。 4.4 在公司内部进行首件鉴定 4.4.1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时,由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 组织进行首件鉴定,必要时可请专家、客户代表参与首件鉴定。 4.4.2对一般外购、外协产品进行首件鉴定时,首件进厂后,由物资部、市 场部相关业务员填写报检单报质量保证部,由质量保证部组织首件鉴定工作。 4.4.3对工厂自制的一般加工件、组装件进行首件鉴定时,由生产车间操作 人员在首件完成后向质量保证部报检,质量保证部组织进行首件鉴 定。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 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 (一)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

(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 (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 (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可以从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自主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与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组织现场查勘作业。 现场查勘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查勘作业结束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级。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分别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针对可能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防护预案: (一)锤击预制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

2020年盐河闸安全鉴定技术要求告知书

盐河闸安全鉴定 技术要求告知书技术部分要求 1、安全检测项目包括地基土的工程性质;防渗、导渗与消能防冲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砌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金属结构的安全性;机电设备的可靠性;监测设施的有效性;其他有关设施专项测试。 2、安全复核包括防洪标准、渗流安全、结构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机电设备安全等。其中,防洪标准复核应包括洪(潮)水标准、闸顶与堤顶高程、过流能力复核;水闸渗流安全复核应包括水闸基底渗流稳定、侧向渗流稳定复核;水闸结构安全复核应包括闸室、岸墙、翼墙的稳定与结构应力复核,以及消能防冲复核;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应根据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确定,并符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的规定,水闸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场地地震基本烈度,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确定;金属结构安全复核应包括闸门安全复核与启闭机安全复核;机电设备安全复核应评价能否满足安全运行要求。 3、水闸安全评价应在现状调查、安全检测和安全复核基础上,充分论证数据资料可靠性和安全检测、复核计算方法及其结果的合理性。对评定为二类、三类、四类的水闸,安全评价应提出处理建议与处理前的应急措施,并根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对工程管理提出建议。 质量 1、水闸安全鉴定具体内容及质量应满足《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有关规定要求。 2、相关检测单位应具备《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和相关要求。 安全 1、因水闸安全鉴定要在水闸工程现场内进行,故鉴定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现场安全警示、警告等规定,并根据自身专业素质作好现场作业条件的安全判定,并对自带设备以及车辆的使用安全负责。 其它 1、安全鉴定地点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淮阴闸管理所,报价含现场安全检测费、工程复核计算费、安全评价费、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2、安全鉴定完成后鉴定承担单位要分别编制各工程建筑物现场安全检测报告、闸门与启闭机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安全复核报告、水闸安全综合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应满足《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附录 B.2、B. 3、B.4 节的要求。 3、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样式及技术要求。 我已知悉以上告知,并承诺无条件兑现。 投标人(签名盖章)

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川经贸[1999]科技229号 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新产品 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级各主管厅(局、公司、总会):为了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加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订了《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日 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 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 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 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技术构思及新工艺装备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

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条文说明 目次 总则 鉴定程序 现状调查 安全检测 复核计算 安全评价

我国现有水闸是我国除害兴利 的水利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 水闸安全鉴定的基本内容在但为了规 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具体内容及其要求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标准以及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及其填写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水利工程管理所采用的水闸分级标准 即校核过闸流量 足上述水闸分级规定只考虑 水利电力部于 水利工程固定资 表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涉及面较广凡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效性的检验等应符合

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检测工作尚需按照相应有关标准执行水闸工程复核计算应符合 鉴定程序 世纪年代水利工程大检查和世纪年代 水利工程三查三定 其工作过程为由水闸管理单位通过工程现状的调查分析 加强对水闸工程的管理以 确保水闸安全运用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性很强 专家组人数及高级职称人数比例是参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及已有的水闸安全鉴定实例综合研 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 和复核计算工作的 由管理单位上报较为详尽的 认为该闸先天不足会上还 本条规定明 现状调查 世纪年代初三查三定

主要是 水闸底部工程 闸门和启闭机部位 本节所列的技术资料系参照 但由于水闸建成年代不 尽量将资料收集齐全 安全检测 本条规定的检测项目是总结诸多水闸安全鉴定的实践作 是否符合精度要求河床变形观测的断面桩和伸缩缝及裂缝观测的固定观测标点是否完好等 如混凝现有的检查观测资料系指按中所规定的常规检查观测项目的检测成果或其他 当实 故本条规定应查明水下有关结构的损坏情况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的鉴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4.01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二○○七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以上人

1.1《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8〕21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 — 1 —

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FTZGN.8110400.034.0-2006 农业装备事业部管理制度 制 度 要 素 1.制订 目的 使新产品顺利通过检测、鉴定,获得检测报告和鉴定证书,为产品顺利推向市场、办理产品推广鉴定、申报科技奖励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做准备。 2.适用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重工农业装备事业部生产的欧豹拖拉机、谷神收割机及其它产品。 主 要 内容3.职责 3.1 工程 开发部产品管 理科(以下简 称产品科) 3.1.1 负责新产品检测、鉴定并制定相应计划; 3.1.2 负责联系、协调上级主管检测、鉴定机构; 3.1.3 负责检测材料的准备; 3.1.4 负责协助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 3.1.5 负责鉴定材料的准备; 3.1.6 负责联系相关专家组织召开鉴定会并取得鉴定证书; 3.1.7 负责检测报告、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的管理; 3.1.8 负责检测费、鉴定费、专家咨询费、招待费的预算和最终结算。 3.2 相关 研究所 3.2.1 负责协助检测机构和产品科进行检测; 3.2.2 负责相关检测材料的准备; 3.2.3 负责相关鉴定材料的准备。 3.3 工程 开发部标准化 科 3.3.1 负责提供新产品企业标准; 3.3.2 负责提供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13

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FTZGN.8110400.034.0-2006 农业装备事业部管理制度 3.4 营销 公司销售部 负责对用户使用情况进行调查,至少准备3份有用户签字或盖章的用户使用情况反馈单。 主要 内容 3.5 财务 部 3.5.1 负责对相关费用预算的审核; 3.5.2 负责向检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4. 内 容与要求 4.1 组织 新产品检测、 鉴定依据 4.1.1 营销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提报的产品开发建议及市场需求计划; 4.1.2 有关会议的决议要求; 4.1.3 依据行业有关新产品开发、试验、推广的规定。 4.2产品科编制新产品检测、鉴定计划。 4.3 新产 品检测 4.3.1检测部 分包括以下内容 4.3.1.1 明确样机的数量及到位时间; 4.3.1.2 检测所需的相关材料:样机主要参数、使用说明书、企业标准、样机照片等; 4.3.1.3 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接待; 4.3.1.4 确定检测机构,明确检测费用。 4.3.2 与检测机构签订《产品检测委托书》; 4.3.3 产品科、相关研究所协助检测机构完成检测试验; 4.3.4 财务部支付检测费用,产品科取得检测报告。 13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本办法水利工程指水库、水闸、泵站、海塘及堤防)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鉴定定义】本办法指的安全鉴定分为全面安全鉴定(以下简称全面鉴定)、专项安全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安全认定等三类。 (一)全面鉴定:按有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对全部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全面安全鉴定结论。 (二)专项鉴定:针对鉴定对象中的某一专项,进行必要的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该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专项安全鉴定结论。 (三)安全认定:根据认定对象现有运行的安全状况、历年运行工况、现场检查,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认定结论。 - 7 -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一)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大、中型水闸。 (三)已投入使用的大、中型泵站。 (四)已投入使用的 3 级(含)以上一线海塘工程、河道堤防及其交叉建筑物。 (五)其他小型水闸、泵站、3 级以下海塘、堤防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鉴定对象】本办法的鉴定对象为: (一)水库大坝:与水库蓄水运行有关的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放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电气、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库岸边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上坝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二)水闸、泵站:与水闸、泵站运行有关的永久性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以及影响其安全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三)海塘、堤防: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沿线交叉建筑物。 - 7 -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作者:佚名q 日期:09-11-25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1999年3月10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 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 过程。 第四条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 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第五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六条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按照本办法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仲裁检验 第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 请。 第九条质检机构不受理下列仲裁检验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三)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十条申请人检验应当与质检机构签订仲裁检验委托书,明确仲裁检验的委托事项, 并提供仲裁检验民需要的有关资料。 仲裁检验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 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 (四)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 (五)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 (六)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申请人和质检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 (九)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十一条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 或者有关质量要求;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 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

(完整版)水利水电工程规范规程清单(2018最新版)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精选(最新) G1499.1《热轧光园钢筋》GB1499.1-2008 G1499.2《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G2938《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008 G3408.1《大坝监测仪器应变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应变计》GB/T 3408.1-2008 G3408.2《大坝监测仪器应变计第2部分:振弦式应变计》GB/T 3408.2-2008 G3409.1《大坝监测仪器钢筋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钢筋计》GB/T 3409.1-2008 G3410.1《大坝监测仪器测缝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测缝计》GB/T 3410.1-2008 G3410.2《大坝监测仪器测缝计第2部分:振弦式测缝计》GB/T 3410.2-2008 G3411.1《大坝监测仪器孔隙水压力计第1部分:振弦式孔隙水压力计》GB/T 3411.1-2009 G3412.1《大坝监测仪器检测仪第1部分:振弦式仪器检测仪》GB/T3412.1-2009 G3413《大坝监测仪器埋入式铜电阻温度计》GB/T 3413-2008 G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14 G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14 G10597《卷扬式启闭机》GB/T 10597-2011 G11828.1《水位测量仪器:浮子式水位计》GB/T11828.1-2002 G11828.2《水位测量仪器:压力式水位计》GB/T11828.2-2005 G11828.3《水位测量仪器第3部分:地下水位计》GB/T 11828.3-2012 G11828.4《水位测量仪器第4部分:超声波水位计》GB/T 11828.4-2011 G11828.5《水位测量仪器第5 部分:电子水尺》GB/T 11828.5-2011 G11828.6《水位测量仪器遥测水位计》GB/T 11828.6-2008 G11826《转子式流速仪》GB/T 11826-2002 G11826.2《流速流量仪器第2部分:声学流速仪》GB/T 11826.2-2012 G1289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2006 G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0待确认 G14173《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GB/T 14173-2008 G14627《液压式启闭机》GB/T 14627-2011 G15659《水电新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GB/T 15659-2014 G1577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 15772-2008 G1577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2008 G1577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2008 G16453.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 16453.1-2008 G16453.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 16453.2-2008 G16453.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 16453.3-2008 G16453.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GB/T 16453.4-2008 G16453.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风沙治理技术》GB/T 16453.5-2008 G16453.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崩岗治理技术》GB/T 16453.6-2008 G17638《土工合成材料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GB/T17638-2017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即日起就《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月日前可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南京市华侨路号)。 联系电话:传真: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8年12月10日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通过检测进行评估、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城市房屋的危险性鉴定,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第四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和鉴定单位名录库等。日常工作由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实施。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 (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鉴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名,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年以上; (四)具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所必需的结构计算软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填报《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备案申请书》和《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备案材料后,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结果。 第八条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取消、变更手续。 第九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放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权限。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 第十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鉴定单位纳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开。名录库按照年度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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