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年度审验服务指南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年度审验服务指南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年度审验服务指南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年度审验服务指南

审批依据: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审批条件:

1.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2.道路运输违章违规已经处理并执行;

3.安装出租汽车专用装置(计价器、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并运行正常。

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证》副证原件;

2.《行驶证》主、副证复印件(需标注检测合格有效期);

3.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企业出具的出租车专用装置安装及运行正常承诺书

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签章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点:青岛市即墨区创智新区壮武路496号市民大厅三楼

联系电话:85053108

巡游出租车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为广大市民和中外游客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营运环境,提高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根据X局《关于印发〈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努力,确保完成《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出租汽车行业的要求,做到“行车规范、车容整洁、语言文明、服务周到、提升形象”的目标,无严重服务质量投诉发生,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X成立以X 为组长,X、X为副组长,各公司分管营运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行业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的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办公室,由X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X整个整治期间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部署、信息收集上报和后勤保障等。 三、工作措施。(一)认真深入开展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大动员,主要开好二个会,一是

要开好各出租车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动员部署会。X月X日前要召开各出租车公司办公会议、中层干部和全体管理人员动员部署会,重点传达市和主管部门对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讲清各公司具体采取的工作措施,讲清每个管理人员要担负的具体工作任务,切实提高全体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二是X月X日前各出租车公司要开好全体驾驶员和车主的宣传动员会,要做到把主管部门对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传达到每一个驾驶员,督促其自觉参加到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出租车公司要切实做到以下几项要求: (一)做到全体从业人员人人见面,知晓我市正在开展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X月X日前签署完毕X制发的《X城区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优质、规范服务承诺》。 (X)出租车顶灯完好,门徽、监督电话字迹清晰;(X)车载信息化设备、计价器完好有效,价格标签完整、规范;(X)车辆外表清洁,门窗齐全,玻璃明净;(X)车辆外表清洁,门窗齐全,玻璃明净;(X)车辆外表清洁,门窗齐全,玻璃明净;(X)驾驶员仪表端正,衣着整洁。无开车吸烟、向窗外随地吐痰现象;语言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周到;必须持《服务监督卡》上岗,亮证经营,备足零钱,做到文明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附件1 第1页共4页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本表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应 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本表可向各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7510666200.html,)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者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编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

(个)车辆类型及等级 第2页共4页 营运车辆信息 拟购置营运车辆情况 序号厂牌型号数量 座位数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营运车辆情况”表 现有营运车辆情况 车辆技术等级备注 序号道路运输证号厂牌型号座位数(个)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车辆类型 及等级 车辆技术等级购置时间

第3页共4页 聘用或者拟聘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情况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 取得相应驾驶证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从业资格证 类型 从业资格证号

第4页共4页 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内划√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文本□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8.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日期 负责人职位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 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18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word版本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规章名称由《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拒载、议价、甩客、绕道、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等行为的罚款标准从原规定的50元以上200元以下提高至200元以上201X元以下罚款。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希望能够帮到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X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X年8月26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20.10.27)

巡游出租汽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为规范我公司出租汽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出租车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公司所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程,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3、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出租汽车安全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出租汽车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不定时对汽车的驾驶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安全。 6、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公司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7、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严格落实。 8、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4小时以上培训。 9、每月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有关事故后,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0、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11、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12、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出租汽车营业收入总额的1.5%,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13、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14、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15、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16、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17、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上车: (1)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2)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18、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要求,对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在运行:

巡游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


号)
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4

号:交通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运输部令 2016 年 第 64 号
发文日期:2016
年 09 月 09 日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
索 引 号:
2016-00794
主 题 词: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 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4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已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经 第 17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 年 8 月 26 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16 号)作 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 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 展。”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 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 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 汽车管理。”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配发”修改为“核发”,“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修改为“符 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3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分值评分标准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驾驶未取得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 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计程计价设备、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在营业站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将出租汽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不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本车不符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不按规定接受乘客刷卡或通过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车费的。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仅供参考

珠海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珠海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提升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新增、更新、日常管理及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投入营运车辆符合技术要求,按规定进行车辆维保、检测; (二)定期对车辆运营专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故障,立即停止营运并进行维修; (三)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 第五条车辆配置要求 (一)基本条件

车辆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由整车生产企业制造的七座以下乘用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550毫米;行李厢与乘车区之间应有效密封隔离(无障碍出租汽车除外);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T 18384)的规定;车辆维护、检测、诊断应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的规定;车辆内饰材料应符合《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8410)的规定。 (二)安全配置 车辆应配置下列装置:ABS防抱死系统、正副驾驶座安全气囊、前后安全带、中控门锁、车门未关警示系统、儿童安全门锁、1具容量不低于1千克且符合《干粉灭火剂第2部分ABC干粉灭火剂》(GB4066.2)充装规定的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 (三)能源要求 新增、更新车辆应使用以电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其中纯电动汽车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350千米。新能源营运汽车及相关充电设备动态数据应对接新能源车辆动态监测

巡游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

名称: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文号:交通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运输部令2016年 第64号 发文日期:2016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 年09月09日 索引号: 主题词: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6-0079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 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26 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传堂 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配发”修改为“核发”,“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修改为“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

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九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九江市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九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九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轿车、九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用户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车及等待,并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客运方式。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客运的主管机关。 市、县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是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城建、工商、财税、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群众有权向交通、物价主管机关或交通运管、物价检查部门举报或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认真及时查处。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运管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行使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调控运力投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负责出租汽车经营者开业申请、停业审批。对符合开业标准及具备营运条件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 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正常秩序,对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风景点等出租汽车站点和出租车经营者进行管理,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根据当地出租汽车运力发展的要求和规定,依照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办理新增出租汽车手续。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买受和公开拍卖,买受和拍卖收入用于城市交通设施建设,买受的拍卖办法另行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是政府核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和经营范围的资格证明。协同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和办法,安装计价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配合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的交通安全和创建文明城市的管理工作。 受理乘客投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运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廉洁奉公,秉公办事。运管人员违反本办法,经营者和群众有权向交通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认真及时查处。 第三章经营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经营出租汽车客运,应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申请个人是国家政策允许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员。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样表

示范文本: 第1页共4页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本表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应当 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本表可向各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 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或法人单位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者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负责人姓名填写经办人姓名填写 通信地址XX省XX市XX县(区)…… 邮编填写电话填写 手机填写电子邮箱选填

营运车辆信息 拟购置营运车辆情况 序号厂牌型号数量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及等级车辆技术等级备注 1 奇瑞20 20*5 轿车中级一级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营运车辆情况”表 现有营运车辆情况 序号道路运输证号厂牌型号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 及等级 车辆技术等级购置时间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聘用或者拟聘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情况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 取得相应 驾驶证时间 从业资格证 类型 从业资格证号 1 XXX 男4 2 20XX年XX月XX日出租汽车客运340221XXXXXXXX6518 2 ………………………………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方案

自2020年3月起,市区将有913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陆续到期。为满足群众安全便捷舒适出行需要,改善城市“窗口”形象,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结合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实际,现对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X政办发〔2016〕9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 指导意见》(X出改办〔2019〕2号)、《关于深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X出改办〔202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优化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结构,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舒适出行需求,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更新范围 市区2020-2021年经营权到期的913辆巡游出租汽车,其中公司化经营车辆77辆、合作经营车辆797辆、个体经营车辆39辆。 三、更新原则

1.期满更新与自愿提前更新相结合。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经营权期满的出租车辆须进行更新后,方可投入营运。对破损严重、技术性能差、安全隐患大的车辆,鼓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愿申请提前更新车辆。更新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并制订考核实施细则,加强对企业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考核,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2.坚持先报废(封存或转籍)后更新。车辆更新时,由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回旧车顶灯、计价器、GPS终端及车载视频等营运服务设施,缴销道路运输证件,办理车辆封存、报废或转籍(转出本市)手续后,方可办理新车延续经营手续。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涉及出租汽车更新的有关政策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增加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设立咨询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经营模式 更新后的车辆原则上仍维持原经营模式,在承包人自愿的基础上,企业可以进行公司化改造,但改造方案须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对合作经营等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企业要督促驾驶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后,方可签订经营合同。

最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协议(合同)模板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为加强某某区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明确经营权管理和使用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按照相关规定重新配臵。 第二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执行。 第三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终止和延续的,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6年第64号令)相关条款办理。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人民币万元的履约担保金。如果在经营有效期内发生违约责任扣罚的,于次年1月份前补足;因故不能继续经营或经营权到期不再延续的,甲方将履约担保金退还乙方。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 2.督促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严格履行各项义务; 3.遇有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有权按国家规定调度或者征用乙方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 (二)甲方的义务 1.按规定时限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依法公开办事制度、程序、结果,接受乙方及社会监督。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内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2.按照规定条件购臵营运车辆和按规定自主聘用驾驶员; 3.对甲方违规行为有投诉、举报权; 4.向甲方提出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乙方义务 - 2 -

1.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以及相关政策开展运营服务,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要求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的车辆,并安装法规要求的设备装臵,设臵规定的标志等,并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 3.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统计报表、营运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4.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应服从甲方统一调度或征用。 第七条乙方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不得通过向驾驶员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每车不超过3万元)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 第八条乙方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未经批准不得将该经营权以任何形式转包或者作为担保物对外抵押、质押等。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规定时限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的,乙方有权提出相应赔偿;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届满30日内,甲方未返还乙方履约担保金的,每逾期一天,按应返还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2016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2016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2016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 文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下面一起来看看新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有哪些新变化吧!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doc

附件 3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分值评分标准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 责任的。 驾驶未取得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 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的。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巡游车驾驶 员有所列情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形之一的,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扣20 分 的。 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 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巡游车驾驶责任的。 员有所列情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形之一的,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扣10 分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巡游车驾驶计程计价设备、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员有所列情用而继续运营的。 形之一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扣5分 在营业站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将出租汽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 汽车经营活动的。 不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本车不符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 汽车经营活动的。 不按规定接受乘客刷卡或通过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车费的。 扣3分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1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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