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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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
它们是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
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思想或技术
方案,它们不是物,但通常必须有物质载体。
承载智力成果的载体是物,但智力成果
本身不是物。
二、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
(一)作品 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如书籍、绘画、雕刻、演说、舞蹈等形式。
物质财富
客体
知识产品 (智力成果)
精神财富 (非物质财富) 道德产品
第五节
其他客体
一、行为
行为,是义务主体为满足、实现权利主体 权利的义务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中义务主体为满足、 实现权利主体的权利以作为方式所为的行为。
二、权利
指法律保护的利益。 条件:(1) 须是财产权利 。 (2)须是可转让的财产权利。 (3)须是法律规定可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权利。
(六) 商标
指以显著的文字、图形或两者的组合并置于商品 表面或商品包装上的标识。 特征:(1)合法性。 (2)显著性。商标的设计应具有独特的构思,以 使其具有显著的特点。 (3)表现性。商标应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道德产品
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所取得非物化 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 道德产品是自然人、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单一物为能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 合成物为由几个或许多物所组成的独立物。 聚合物为由多数物的集合而各物仍保持其 独立存在形式的物。
天然孳息
是原物的出产物,是依原物的自然属 性而获得的收益。 包括有机物的出产物,也包括无机物 的出产物。
法定孳息
是指依法获得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 法定孳息不限于物的使用对价。 如出租房屋给他人使用而收取的租金。 权利使用的对价,如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而 收取的版税等。
②构筑物
包括上述建筑物以外的桥梁、水坝、 水塔、烟囱等。 地上定着物还包括:沟渠、隧道、 石墙、喷水池、水井、塑像、纪念碑等。
易移动、非永久性的物 不属于地上定着物
如:易于移动的公共电话亭、书报亭、 广告牌、电线杆、野营帐篷、临时轨道等 不属于地上定着物,应属于动产。
③ 林木
林木是土地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 作为独立定着物的林木,可不受土地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动的影响。
不少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单一种类
的,其客体即包括物,又包括行为,或即包括
智力成果又包括行为。
这种情况在债权关系中很常见。
三、非物质wk.baidu.com益
即的精神方面的利益。 包括生命、健康、自由、名誉、个人秘密、 荣誉等,是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 隐私权、荣誉权的客体。
区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意义
共有物为可分物时,数个共有人可以采取 实物分割的办法来分割财产,而共有物为不可
分物时,数个共有人只能采取变价分割或折价 补偿的办法来分割财产。
(六)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这是按物是否经过一次使用即告消灭 或改变原状进行的分类。
1、消耗物
又称消费物,是指经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 灭或改变原状的物。 如燃油、粮食等。
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意义
一般情况下,从物须与主物在一起,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时,主物权 利变动及于从物。
(八)原物和孳息
这是按物与物之间存在的产出孳息和被产出的 关系进行的分类。 原物,是指作为本体而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则是指从原物本体中产生或收益的物。 如:奶牛是原物,牛奶是孳息。
(九)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
④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
不动产主要指土地,与其尚未分离的出产 物,包括:有机物(如农作物、植物等)和无机 物(如砂土、岩石等)。 不动产的出产物,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 属于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
2、动产
指空间上能移动、且移动并不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 物。 例如,牲畜、家禽等可以靠自力移动,家俱物品等 可以靠他力移动,交通工具更可靠机械力移动。 这类物移动后不会改变其用途和价值。
物 权利 智力成果 行为 非物质利益(人格利益、 身份利益)
有形物 物(有体物) 无形物—电、热、声、光、气 权利(无体物)—— 如土地使用权 客体 智力成果 作品、发明、设计、软件


运输、保管、仓储等 人格利益
非物质利益 身份利益
第二节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 物,是指客观存在的、对人有价值、能为 人力所控制和支配并为法律所确认的物质。
(十一)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根据物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其 价值转移方式,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 产。
固定资产
是指可供长期使用,在使用过程中 保持原有形态,逐步消耗,并逐步将价 值转移到产品中去的物质资料。
流动资产
指只参加一次生产过程即改变形态或消失 的物质资料,其价值一次全部转移到新产品中 去。 包括原料、材料、燃料和辅助材料以及用 于支付工资和其他生产费用的资金等。
(二)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 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是专利权的客体之一。
发明应具备三个实质性要件
(1)新颖性。指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 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 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2)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土地的纵向范围
近代民法采取绝对主义的作法。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 权并包含该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 《日本民法典》后规定:“土地所有权于法 令限制的范围内,及于土地的上下”。 我国现行法尚未对土地的纵向范围作明确规定。
(2)地上定着物
地上定着物主要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构 筑物和林木。 ①建筑物,是指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以下, 具有顶盖、梁柱、墙壁,可供人居住或使用的 构造物。包括房屋、仓库、地下室、空中走廊、 立体停车场等。
2、种类物
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可以用同 种类、同质量的物代替的物。 如400#水泥、1#大米、120织纱布匹等。
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意义
(1)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客体的要求不同。 (2)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根据物是否能够进行分割而不损害 物的效用和价值,可分为可分物和不可 分物。
区分不动产、动产的意义
(1)形式要件和公示方法不同。 设定不动产物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以登记为生 效要件。设定动产物权,除了船舶、车辆、飞机以外, 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行为方式,且仅以交付为生效要 件。
(2)在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上不同。 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只能成立于不动产。而担 保物权既可成立于不动产,也可成立动产。 (3)动产、不动产涉诉的,司法管辖不同。 以不动产涉诉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 辖。
(四)外观设计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 富有美感并且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其特征是: (1)必须与产品有关,二者具有不可分 性;(2)、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织为内容; (3)富有美感;(4)适于工业上应用。
(三)实用新型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所提出的 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其新颖性、实用性要求与发明要求相同; 但创造性要求比发明的创造性要求为低。
2、不可消耗物
又称不消费物,是指可以长期使用而不改 变形态,经过逐渐损耗而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 如家俱、房屋等。
区分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的意义
以消耗物为客体的合同,只能是转 移所有权的合同,以不可消耗物为客体 的合同,则除了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外, 还可以是不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七)主物和从物
主物,是指在需要多物共同使用的情况下, 不需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的物。 从物,是指要依赖于他物方能存在的物。 前者如房屋,后者如门锁。
从总体上说,不动产是人们主要的 生产、生活条件,经济价值较大,其权 利变需较动产为慎重。
(三)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根据物在流通过程中是否受到限制,可将物分为流 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自由流转的物。 如一般的商品。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包括
区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意义
为了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法律 规定了企业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经营管 理的不同权能。
第三节
智力成果
一、智力成果的概念和特征
也称知识产品,是指由人的脑力劳动所创 造的精神财富。 精神财富又称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 和道德产品。 知识产品主要包括:科学发明、发现、技术 方案、学术著作、文艺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1)土地。 (2)国家专有资源和财产。 (3)金银、外币等。 (4)某些特定文物。 (5)危险物品和受管制物品。
(四)特定物和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有相互替代性,可其分 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1、特定物
是指具有独立特征而不能以其他的物代替 的独一无二的物。如某一建筑物、某一专用工 具。 但如果一定的种类物从其同类中分离出来, 也可成为特定物。
(二)物的特征:
1、物是客观存在的。 2、对人有价值。 3、能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 4、须由法律做出规定。
三、物的范围
物指有体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 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消费资料。 可以是财产物品,也可以是一般等价物货币。
四、物的分类
(一)有体物与无体物 有体物,是指:“实体存在于自然界之物 质,而为人之五官所觉及者也。” 无体物,是指:“法律上拟制之关系而为 人之五官所不可觉及者也。”
第四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和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客体,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 客体,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例如:买卖关系中的买卖物和价款; 租赁关系中的租赁物和租金;借贷关系 中的借款和利息。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物权法》(草案)
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 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 其规定。”
1、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将 改变用途和降低毁损价值的物。 例如土地、地上定着物(建筑物、 构筑物、林木)等。
(1)
土地
土地包括:耕地、建设用地(建筑物用地、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管线用地),还包括林地、 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 民法上的土地通常是指:“一块有特定四 至的地球的表面”。
(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这是按物在再生产中的作用进行分类。 生产资料,是生产的物质手段,包括土地、森林、 矿藏、草原、建筑物、生产工具,原材料等自然物和 人工物。 生活资料,是用以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的产品,如衣食住房等。
区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意义
有利于我国民法对不同经济成分的确认和保护。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主要的生产资料属于 全民或集体所有。 随着改革的深化,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 的范围不断扩大。
1、可分物
指分割之后不影响其经济用途或不降低其 经济价值的物。
如粮、油、酒、布匹等。
2、不可分物
指分割之后就会影响其经济用途或降低其 经济价值的物。 如一头牛、一台机器等。
区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意义
共有物为可分物时,数个共有人可以采取 实物分割的办法来分割财产。共有物为不可分 物时,数个共有人只能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来 分割财产。
我国民法理论原没有有体物与无体物之分。但根 据现代经济生活需要,现应承认无体物的概念。 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的 感官感觉到的物质。也包括电、热、声、光、气等无 形物。 无体物仅指权利。 我国的物权立法倾向于认为物仅指有体物,但权 利可作为物权的客体。
(二)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物在空间上能否移动以及移动是否会 损害乃至丧失其价值,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 产。 动产与不动产,是法律上对物进行的最重 要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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