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扩大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的公告(2014)-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扩大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的公告(2014)

正文:

----------------------------------------------------------------------------------------------------------------------------------------------------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扩大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的公告

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决定扩大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至628只股票,与现有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基本一致,自2014年6月23日起实施。

本公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根据流通市值、换手率等标准选择转融通标的证券。对涉及重大不确定事项、融资融券客户担保证券占流通股本比重较高、最近一年年报披露亏损的股票不纳入标的证券范围。相关筛选条件和标准,不对转融通标的股票作价值判断,证券公司和投资者须审慎对待标的证券存在的市场风险,自主进行理性选择。

各相关证券公司应认真做好此次扩大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切实做好风险管理和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客户增强风险自担的意识,保障融资融券业务安全平稳运行。各相关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遵循“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市场原则,自行判断和选择相应标的股票进行转融通和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转融通标的股票名单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转融通标的股票名单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市场

1

000001

平安银行

深市

2

000002

万科A

深市

3

000006

深振业A

深市

4

000012

南玻A

深市

5

000021

长城开发

深市

6

000024

招商地产

深市

7

深圳能源深市

8 000028 国药一致深市

9 000031 中粮地产深市

10 000039 中集集团深市

11 000043 中航地产深市

12 000046 泛海控股深市

13 000049 德赛电池深市

14 000050 深天马A

15 000060 中金岭南深市

16 000061 农产品

深市

17 000062 深圳华强深市

18 000063 中兴通讯深市

19 000069 华侨城A 深市

20 000088 盐田港

深市

21 000089 深圳机场深市

22

TCL集团深市

23 000156 华数传媒深市

24 000157 中联重科深市

25 000338 潍柴动力深市

26 000400 许继电气深市

27 000401 冀东水泥深市

28 000402 金融街深市

29 000417 合肥百货

30 000422 湖北宜化深市

31 000423 东阿阿胶深市

32 000425 徐工机械深市

33 000426 兴业矿业深市

34 000501 鄂武商A 深市

35 000506 中润资源深市

36 000511 烯碳新材深市

37

丽珠集团深市

38 000528 柳工

深市

39 000537 广宇发展深市

40 000538 云南白药深市

41 000539 粤电力A 深市

42 000540 中天城投深市

43 000550 江铃汽车深市

44 000551 创元科技

45 000552 靖远煤电深市

46 000559 万向钱潮深市

47 000563 陕国投A 深市

48 000568 泸州老窖深市

49 000572 海马汽车深市

50 000581 威孚高科深市

51 000592 平潭发展深市

52

古井贡酒深市

53 000598 兴蓉投资深市

54 000616 亿城投资深市

55 000623 吉林敖东深市

56 000625 长安汽车深市

57 000629 攀钢钒钛深市

58 000630 铜陵有色深市

59 000631 顺发恒业

60 000650 仁和药业深市

61 000651 格力电器深市

62 000655 金岭矿业深市

63 000661 长春高新深市

64 000667 美好集团深市

65 000671 阳光城深市

66 000685 中山公用深市

67

东北证券深市

68 000690 宝新能源深市

69 000709 河北钢铁深市

70 000718 苏宁环球深市

71 000725 京东方A 深市

72 000728 国元证券深市

73 000729 燕京啤酒深市

74 000731 四川美丰

75 000735 罗牛山深市

76 000750 国海证券深市

77 000758 中色股份深市

78 000768 中航飞机深市

79 000776 广发证券深市

80 000778 新兴铸管深市

81 000780 平庄能源深市

82

长江证券深市

83 000786 北新建材深市

84 000789 江西水泥深市

85 000790 华神集团深市

86 000792 盐湖股份深市

87 000793 华闻传媒深市

88 000800 一汽轿车深市

89 000811 烟台冰轮

90 000816 江淮动力深市

91 000823 超声电子深市

92 000825 太钢不锈深市

93 000826 桑德环境深市

94 000830 鲁西化工深市

95 000831 五矿稀土深市

96 000839 中信国安深市

97

承德露露深市

98 000858 五粮液深市

99 000860 顺鑫农业深市

100 000869 张裕A 深市

101 000876 新希望深市

102 000877 天山股份深市

103 000887 中鼎股份深市

104 000895 双汇发展

105 000915 山大华特深市

106 000917 电广传媒深市

107 000921 海信科龙深市

108 000926 福星股份深市

109 000930 中粮生化深市

110 000933 神火股份深市

111 000937 冀中能源深市

112

凯迪电力深市

113 000961 中南建设深市

114 000962 东方钽业深市

115 000968 煤气化深市

116 000969 安泰科技深市

117 000970 中科三环深市

118 000975 银泰资源深市

119 000977 浪潮信息

120 000979 中弘股份深市

121 000983 西山煤电深市

122 000988 华工科技深市

123 000989 九芝堂深市

124 000996 中国中期深市

125 000998 隆平高科深市

126 000999 华润三九深市

127

新和成深市

128 002004 华邦颖泰深市

129 002007 华兰生物深市

130 002008 大族激光深市

131 002011 盾安环境深市

132 002016 世荣兆业深市

133 002022 科华生物深市

134 002024 苏宁云商

135 002028 思源电气深市

136 002029 七匹狼深市

137 002030 达安基因深市

138 002038 双鹭药业深市

139 002041 登海种业深市

140 002050 三花股份深市

141 002051 中工国际深市

142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细 则。 本细则所称保证金是指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担保物。保证金包括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行使如下管理职责: (一)为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对上述账户进行管理; (二)确定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三)审核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的申报指令; (四)代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五)对保证金进行盯市、追缴、处分和有偿使用; (六)其他保证金管理职责。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签订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结算公司为转融通保证金存管、账务处理、交存、提取、替换、交易、日终盯市、处分、有偿使用、权益处理等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 本公司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 证券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开户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并向证券公司提供账户的开户证明。 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证券的自营证券账户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资金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号码或者预留业务印鉴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报备。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以下简称科创板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创板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证券出借给科创板转融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第三条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均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由出借人、借入人协商确定约定申报的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但应符合本细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出借人、借入人可以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发布出借意愿、借入意愿等信息。 第二章科创板证券出借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扩大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的公告(2014)-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扩大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的公告(2014) 正文: ----------------------------------------------------------------------------------------------------------------------------------------------------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扩大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的公告 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决定扩大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至628只股票,与现有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基本一致,自2014年6月23日起实施。 本公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根据流通市值、换手率等标准选择转融通标的证券。对涉及重大不确定事项、融资融券客户担保证券占流通股本比重较高、最近一年年报披露亏损的股票不纳入标的证券范围。相关筛选条件和标准,不对转融通标的股票作价值判断,证券公司和投资者须审慎对待标的证券存在的市场风险,自主进行理性选择。 各相关证券公司应认真做好此次扩大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切实做好风险管理和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客户增强风险自担的意识,保障融资融券业务安全平稳运行。各相关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遵循“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市场原则,自行判断和选择相应标的股票进行转融通和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转融通标的股票名单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转融通标的股票名单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市场 1 000001 平安银行 深市 2 000002 万科A 深市 3 000006 深振业A 深市 4 000012 南玻A 深市 5 000021 长城开发 深市 6 000024 招商地产 深市 7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转融通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证券出借人与证券借入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序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本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本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本所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接受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和借入申报,并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撮合成交。经本所确认后,出借人与借入人的证券出借交易生效。 第四条在本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会员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出借交易清算、交收、权益补偿、归还等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证券出借人和证券借入人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持有者,可以成为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 (一)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二)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借人应当在出借证券之前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自行承担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不能归还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不利后果。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 第八条借入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本所借入证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并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报本所备案。 第九条借入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等交易单元,用于证券出借交易,并将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相关证券账户分别指定于相应的交易单元。 第三章交易权限管理

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定期

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定 期调整的公告 按照监管规则和我公司内部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定期调整业务流程,我公司对标的证券范围及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及折算率可参见附件,上述调整自2013年5月30日起生效。 本次调整及日常调整信息可查询公司网站“融资融券专栏-公示信息”下相关栏目。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及其折算率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融资标的融券标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000001 平安银行是是50% 50% 000002 万科A是是50% 50% 000006 深振业A是否50% - 000009 中国宝安是是50% 50% 000012 南玻A是是50% 50% 000021 长城开发是是50% 50% 000024 招商地产是是50% 50% 000027 深圳能源是否50% - 000028 国药一致是否50% - 000031 中粮地产是是50% 50% 000039 中集集团是是50% 50% 000043 中航地产是否50% - 000046 泛海建设是否50% - 000049 德赛电池是否50% - 000050 深天马A是否50% - 000059 辽通化工是是50% 50% 000060 中金岭南是是50% 50% 000061 农产品是是50% 50% 000063 中兴通讯是是50% 50% 000069 华侨城A是是50% 50% 000089 深圳机场是否50% - 000100 TCL 集团是是50% 50% 000157 中联重科是是50% 50% 000338 潍柴动力是是50% 50% 000400 许继电气是是50% 50% 000401 冀东水泥是是50% 50% 000402 金融街是是50% 50% 000417 合肥百货是否50% - 000422 湖北宜化是是50% 50% 000423 东阿阿胶是是50% 50% 000425 徐工机械是是50% 50% 000426 兴业矿业是否50% - 000501 鄂武商A是否50% - 000503 海虹控股是是50% 50% 000506 中润资源是否50% - 000511 银基发展是否50% - 000513 丽珠集团是否50% - 000528 柳工是是50% 50% 000537 广宇发展是否50% - 000538 云南白药是是50% 50% 000539 粤电力A是否50%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证券金融公司 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履行审批程序。 — 1 —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第八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运作。 第九条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三)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四)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 — 2 —

转融通

一、什么是转融通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 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1、转融通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其中,转融资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资金或者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资金融出给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提供给客户,供其买入上市证券;而转融券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向上市公司股东等出借人借入流通证券,再融出给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提供给客户供其卖出。转融通是融资融券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主要是解决证券公司在开展信用交易业务时自有资券不足的问题。 2、参与转融通业务,证券公司需在证券金融公司开立哪些账户? 证券公司提交的开户申请材料齐备后,证券金融公司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在上海、深圳市场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是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是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3、如何确定转融通费率 转融通费率是证券金融公司综合考虑人民银行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和转融通标的证 券的供求情况、公司运营成本及风险控制需要等因素拟定的。当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或市场供求发生大幅变化时,证券金融公司会适时对转融通费率进行相应调整。转融资费率原则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4、转融资申报要求是什么 转融资申报时间为每交易日9:30-11:30、13:00-15:00,15:00之前允许撤单,指令当日有效。 转融资每笔申报金额应当为100万元的整数倍;最大单笔申报金额不超过3亿元;单一证券公司当日各期限档次转融资申报总额不超过5亿元。 提示:证金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上述申报条件,并可根据资金头寸和风险管理需要调整当日拟出借资金总量。 5、证券金融公司因开展转融通业务收取的保证金有哪些种类? 保证金是指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证券金融公司因开展转融通业务收取的保证金包括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其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包括股票、基金、债券等,证券金融公司对每种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均设定了不同的折算率。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审慎原则确定并调整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并在指定网站予以公告。此外,通过合同约定,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 6、证券金融公司如何对保证金进行管理和运用 保证金管理是转融通业务的基础性安排,是转融通业务参与人共同抵御违约风险的重要屏障。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保证金行使五方面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的确定;证券公司交存、提取、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指南要点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指南要点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指南要点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客户通过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上市证券,中证金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下面店铺为大家分享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指南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业务简介 1、业务释义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客户通过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出借上市证券,中证金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 2、适用投资者 证券出借交易试点期间,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 3、业务特点 Ÿ- 出借对手方为中证金,业务安全性高。 Ÿ- 有效提高股权使用效率,获得无风险收益。 Ÿ- 证券出借到期后补偿相应权益(投票权除外)。 Ÿ- 无开户时间、账户资产规模限制。 二、参与方式 出借资格申请:投资者向光大证券提交证券出借资格申请材料并与光大证券签订《证券出借委托代理协议》开通出借交易权限。 证券出借申报:投资者通过光大证券进行出借申报。成交后,出借合约生效,证券划转至证金公司。 出借证券归还:出借合约到期,证金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息费及相关权益。 三、期限与收益 根据中证金现行业务规则,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 天、7 天、14 天、28 天和182 天共五个档次,客户参与各档次固定期限的证券出借业务分别可获得年化1.5%、1.6%、1.7%、1.8%和2%

的固定收益。但中证金有权根据业务需求调整各档次期限的年化收益率。 四、重点沟通问题 1、证券借入方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借入方是中证金,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类金融机构,是中国境内唯一从事转融通业务的金融机构,致力于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2、股票流动性及冲击影响 客户出借的证券被市场上各家证券公司分散借入,继而分时分量借给各自有融券需求的客户,并不会集中在少数几个客户手中,不会集中出现大额卖单,这种平滑的卖出过程对股价不会造成显著影响。因此,客户只要对出借申报的数量和频率进行一定管理,就不会对股价造成冲击。 3、出借证券给中证金的会计&税务处理 客户出借证券给中证金,中证金按期归还所借证券,该行为实质为出借行为、不属于减持行为。 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建议股东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 (1)出借证券:以实际出借的股份数量借记“融出证券”、贷记股份原科目; 归还证券:以实际归还的股份数量贷记“融出证券”、借记股份原科目; 收到的借券利息计入“利息收入”。 (2)作为表外项目处理。 税务处理:股份出借及归还无需履行纳税义务,利息收入应缴税。 4、股份数量的变化 客户出借给中证金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划转至中证金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的“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中登公司依据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所达成的转融通证券出借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融通担保证券表决权行使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融通担保证券表决 权行使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公布日期】2014.08.06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8.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融通担保证券表决权行使 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转融通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之约定,转融通担保证券涉及表决权行使的,权益登记日担保证券中包含该证券的证券公司可以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表达投票意见,由本公司按照证券公司的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为进一步明确业务流程,规范业务操作,现将证券公司表达投票意见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及时关注转融通担保证券发行人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情况,并通过公开的信息披露渠道查询相关公告。 二、转融通担保证券发行人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代为征集投票意见。证券公司应当按

照登记结算公司《网络征集证券持有人会议投票意见业务指南(适用于转融通)》等相关规定,通过登记结算公司转融通征集投票系统提交投票意见。 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委托的网络投票服务提供渠道,按照转融通征集投票系统投票意见征集结果,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证金公司投票系统、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或中国结算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针对上海市场网络投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规定,本公司须于会议召开日前一交易日上传网络投票申请及股权明细文件。遇会议召开日为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参与上海市场担保证券网络投票的证券公司应当于节假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15:30前以邮件、电话方式与本公司确认投票事宜。 三、转融通担保证券发行人仅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或转融通担保证券发行人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但证券公司拟参加现场投票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会议登记日以前(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填写授权委托申请书(格式请参见附表),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后邮寄并传真至本公司。本公司自收到授权委托申请书(传真或扫描件)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办结相关授权手续,并寄出授权委托书。证券公司自行前往证券发行人指定的场所进行投票,参会事宜由证券公司自行安排。 四、转融通担保证券发行人提供通讯投票方式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权益登记日以前(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填写授权委托申请书(格式请参见附表),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后邮寄并传真至本公司。本公司自收到授权委托申请书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办结相关授权手续,并寄出授权委托书。证券公司自行按照证券发行人的要求进行表决。 五、相关证券公司未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交投票意见或授权委托申请的,依照《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合同》第九十八条,本公司不行使对转融通担保证券发行人的表决权,证券公司事后不得就此另行向本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六、目前转融通担保证券投票相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转融通试点阶段暂免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科创板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是指() A、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正确] B、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证券出借给科创板转融券借入人,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是指() A、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 B、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正确] 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A、只能约定申报 B、只能非约定申报 C、均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正确] D、均不能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出借人、借入人之间直接进行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A、正确 B、错误[正确]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A、正确[正确] B、错误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由出借人、借入人协商确定约定申报的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要素需符合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A、正确[正确] B、错误 交易所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出借人、借入人可以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发布出借意愿、借入意愿等信息。 A、正确 B、错误[正确] 答案解析: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提供 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是() A、个人投资者 B、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正确] C、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正确] D、机构投资者 关于科创板的转融券的下列两个相关规则,说法正确的是()I上交所对科创板证券出借约定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生成成交数据。Ⅱ非约定申报采用盘中申报、盘后一次性按比例撮合成交。 A. I和Ⅱ均正确。[正确] B. 只有I正确。 C. 只有Ⅱ正确。 D. I和Ⅱ均不正确。 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的期限规定中正确的是 A. 科创板非约定申报,出借人和借入人可在1-182天区间内协商确定期限,约定申报期限为3/7/14/28/182天。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 披露 正文: ----------------------------------------------------------------------------------------------------------------------------------------------------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本所关于融资融券、转融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标的证券,或者作为上述两类业务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并计算: (一)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二)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首次公开发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跟投的证券账户原则上应纳入合并计算,有证据证明保荐机构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不能实际支配该账户所持证券表决权的除外。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

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业务方案

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业务方案 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业务方案 为促进融券业务发展,便利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开展融券业务,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融公司”或“我司”)根据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启动了本次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优化工作。本次优化的重点为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为市场提供更灵活的交易机制,满足市场对转融券的多样需求,转融券非约定申报方式业务功能保持不变。具体业务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方案总体思路是:不改变现有转融券业务模式和法律关系,转融券非约定申报方式“固定期限、固定费率,不允许展期和提前了结”的处理方式不变;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下,放开期限、费率、展期、提前了结方面的限制,允许出借人、借入人在期限、费率区间内自行协商确定转融券合约的期限、费率和期限调整事项(展期、提前了结),中证金融公司仅收取较低利差,提供更为市场化的转融券交易方式。 优化后,出借人、借入人可以通过约定申报方式灵活达成交易;公募基金、保险资管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可直接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二、约定申报方式的优化内容 约定申报优化内容主要有以下七项: (一)取消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下固定期限的模式,实现灵活期限,最长期限为182天 优化后的约定申报方式下,取消“固定期限”模式,在符合《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转融券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前提下,转融券合约的期限由借入和出借证券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期限为1—182天。具体业务流程为: 1、出借人、借入人按照自身需求,提前协商好合约的期限后,按照现有规则分别在交易所、中证金融公司转融通平台申报指令。 2、现有出借、借入申报指令包含的“期限”要素不变,出借人、

关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的解读

关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和沪深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的解读 2012年8月27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布《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试行)》发布了三个转融通业务配套细则,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上交所发布《上交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中登公司发布《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这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出台标志着转融通试点实质启动。 一、业务简述 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沪深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出借沪深交易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其中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即证券公司代理符合要求的客户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目前,海通证券、申银万国、华泰证券、国泰君安、银河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光大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国信证券11家证券公司已陆续与证金公司签署转融通业务合同,开立了相关资金与证券账户,开始进行担保品划转,并提交了开展转融资业务和授信额度的申请,证金公司按照授信申请和评估工作流程,已确定11家证券公司的转融资授信额度,并已将业务资金划入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登公司与转融资业务相关的清算交收系统和保证金委托管理系统已启用。 二、法规解读 (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的解读 1、资格获取。按照《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定“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中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及在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的转融通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成交结果,以及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进行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 第二章账户 第五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关于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机构账户注册申请表等; (七)结算参与人批复文件; (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证券的,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的名义列示在持有人名册上。 第九条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证券金融公司发送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明细数据。 第三章证券出借及转融通 的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第一节证券出借及转融通 的证券划转处理 第十条出借人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的,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发送的成交数据,将相应证券从出借人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一条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的,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证券的,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第三条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转融通借入人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转融通借入人: (一)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 (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三)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四)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为便于本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前应向本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一)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及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 (二)参与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管理制度; (三)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 (四)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五)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事项的说明;

(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本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本公司对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诚信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征信调查,建立征信档案,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记载、保存征信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本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制定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证券公司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第九条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进行调整。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本公司申请调整授信额度。 第十条证券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对其提供转融通服务: (一)违反本公司业务规则或者转融通业务合同,影响转融通业务正常运行; (二)被依法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或者撤销、关闭、解散或者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三)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转融通账户 第十一条本公司以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开展转融通业务。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前款所述账户,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开户申请表; (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根据沪深交易所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及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出借人范围 第一条出借人范围依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限定。 第二章出借人资格条件及适当性管理 第二条证券出借人需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机构投资者; 2、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3、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4、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投资者满足本办法第三条客户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 6、xx证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证券出借业务的客户适当性管理: 1、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转融通出借业务对证券出借人开展适当性管理。 2、公司全部产品和服务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高、中高、中、中低、低风险等级。公司转融通出借业务的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等级。 3、普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公司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类,从高到低分别为:激进型投资者、积极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谨慎型投资者、保守型投资者。 (2)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匹配原则,转融通出借业务定义为中高风险等级,适配于激进型和积极型投资者,不适配于稳健

型、谨慎型、保守型投资者。 (3)对匹配的投资者, 投资者签署表单《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附件1)。 对不适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 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投资者签署表单《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附件2),确认已充分理解转融通出借业务的风险,才可受理其转融通出借业务业务申请。 对不适配的保守型投资者,营业部不得受理其任何形式的转融通出借业务申请。 (4)对风险等级不匹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营业部必须进行回访,回访过程必须留痕,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受访人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基本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等,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受访人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者警示的内容;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匹配;受访人是否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相关投资损失;中国证监会、协会和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等。 4、专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专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用前款规定。专业投资者的认定、转化和管理,遵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出借人参与方式 第四条 xx证券采用集中申报模式。 1、出借人通过各交易系统转融通出借业务子系统,对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出借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出借委托申报。各交易系统的转融通出借业务子系统负责对出借证券的合法性校验以及冻结解冻处理。 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出借业务管理系统与深沪综合业务平台及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平台对接,由该系统统一申报并接受成交回报,并反馈至各交易系统的转融通出借业务子系统。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证券金融公司 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第八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运作。 第九条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三)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四)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地、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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