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组件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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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光伏组件采购合同

需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供方: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项目需方向供方采购光伏组件事宜,供需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款:

供方按照经双方确认的组件规格、要求、质量标准进行供货,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货物发出前,供方需向需方提供所发货物的EL出场检测报告。双方同意委托检测中心对组件的材料、制造工艺、出厂、到货进行检测,双方对检测结果均认可。

第三条运输方式:

1)供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及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责任,确保组件运输到需方指定地点。

2)需方负责组件卸货。组件损毁、灭失的风险自组件运至指定交货地点后自动转移给

需方。

第四条交货日期、收货地址:

1)交货日期:合同签订生效并供方收到第一批次发货款后,于3日内交第一批组件,剩余货物每隔5日依次分批发货,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送到项目所在地。

2)收货地址:收货人:;联系电话:

3)自第一批货物到达项目现场时,供方派专员常驻项目现场进行指导组件装卸、安装,直至项目安装完毕为止。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且供方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等的财务收据原件后1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付款方式为电汇或银行承兑。

2)本合同项下组件供方生产完毕通知需方后,且供方提供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原件后1个工作日内,需方按照发货批次向供方支付本批次金额的50%作为发货款,付款方式为电汇或银行承兑,供方在收到需方付款后2日内安排本批次发货。

3)本合同项下全部标的物运至需方指定交付地点2个月后,经需方安装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日期不迟于组件全部到货后60日内支付),且供方需向需方提供合同总额的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5%作为到货款,付款方式为电汇或银行承兑。

4)本合同项下全部标的物到需方指定交付地点1年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付款方式为电汇或银行承兑。

第六条产品验收:

1)供需双方应在收到货后立即对所交付的货物的外观及数量瑕疵进行检查。如发现

货物的外观或数量存在瑕疵,需方应在交货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供方。供方

应当在确认瑕疵问题后三日内对存在瑕疵的组件进行更换。

2)货物交付后如发现货物存在内在的质量瑕疵,需方应在交货后30个工作日内书面

通知供方,并附瑕疵报告,供方应在收到瑕疵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方。

3)经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货物确实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之后,如需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等由此产生的相关实际费用。

4)如需方在第六条1)和第六条2)条款约定的产品检验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需方接受该批货物。

5)如供需双方对质量存在争议,应由共同指定的有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供方不同意委托,需方可以自行委托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北京鉴衡认证中心、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等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的结果,双方均认可,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质量保证:

1、质保期自日开始计算。质保期为10年。

2、产品有限质量保证

太阳能保证其组件整体,自质保起始日起后120个月内,组件可以满足常规运用、使用、和安装,而不出现由于材料、工艺导致的缺陷。如果组件在质保起始日后的120个月内由于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出现质量问题,供方提供的补救措施即维修或更换出现问题的组件。此“产品有限质保”并不涉及组件的功率输出保证,功率输出保证将在下面“峰值功率有限保证”进行专门的描述。

3、峰值功率有限保证—有限补偿

1)供方提供一个自质保起始日起25年内的功率输出损失保证,计算功率输出损失依据组件铭牌上规定出的最小“标准测试条件下的组件标称功率”(简称标称功率)和实际组件在标准测试条件下的组件功率进行对比。

2)单晶组件和晶枫组件:质保起始日起的第一年内衰减在3%以内,功率保证期内的第2年至第25年间每年衰减在0.708%以内,在25年功率保证期内最后一年功率能达到80.008%。

3)多晶组件:质保起始日起的第一年内衰减在2.5%以内,功率保证期内的第2年至第25年间每年衰减在0.7%以内,在25年功率保证期内最后一年功率能达到80.7%。

4)在自质保起始日起的25年功率保证期内,供方能保证销售出去的任何一块合格组件功率满足上述功率保证值,如果出现任何超出保证值的功率损失,并且能判定功率损失的原因是由于晶供方在材料或者工艺上缺陷造成的,或者进一步(客户需求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测试机构予以确认,供方将自行判断选择以下任一救济措施,(1) 提供给客户额外的组件以弥补上述功率的损失;或(2) 维修或更换缺陷组件并提供至最初销售时的交货地点的免费运送服务。

5)质保的履行

如果客户认为根据“产品质保”可以提出正当的质保要求,应立即以信件的形式将书面通知寄送到下述的供方地址、或者发邮件到供方的电子邮箱,该邮箱如更换,供方需在第一时间通知需方。客户应随通知附上质保证明,对应的组件序列号及购买时间。第八条所有权保留:

在需方付清全部货款之前,供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如需方在未付清全部价款前已将货物转卖或安装于某一工程项目中的,就其转卖货物的收益或货物安装的收益,供方有权优先受偿。如需方怠于行使前述转卖或安装中对第三方的债权,则供方有权直接向第三方代位追偿其应收货款。

第九条违约责任

1)需方逾期付款,自逾期之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按未付款金额的0.1‰支付日违约金,累计最高违约金不高于合同价格的3%。

2)供方逾期供货,自逾期之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按迟延交付货物金额的0.1‰支付日违约金,累计最高违约金不高于合同价格的3%,如因需方延迟付款引起的发货延迟,供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违约责任。

3)如组件在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发生问题(除使用或保管不当等非供方原因而造成质量

问题的以外),供方应依据供方出具的质保书(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条款予以替换或维修所有有问题的组件,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赔偿责任。如需换货,供方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直接合理费用,在紧急情况下,供方应立即换货或修理,在一般情况下,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60天内,对于那些在60天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需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供方可委托需方认可的第三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货物的修理,其质量和所有费用由供方负责。

4)货物运至现场后,由于供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导致不能按期投运,每影响一周,供

方应向需方支付瑕疵组件货值0.1%的违约金。

5)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需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等由此产生的相关实际费用。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供方除应负责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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