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购房协议书

喀什市干部职工

购买集资(统建)房协议

购房职工姓名:

所在单位:

喀什市干部职工购买集资(统建)房协议

为切实解决我市职工住房问题,确保住有所居,根据自治区和喀什地区有关规定及《喀什市集资建房管理规定》,我市统一建设职工集资房,为明确甲乙双方各自职责,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协议双方当事人:

售房单位(甲方):喀什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购房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所购住房情况:

1.地点: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喀什市东城八号片区二期集资房小区栋单元楼室的集资(统建)住房出售给乙方。

2.所购住房基本情况:所购住房面积㎡,单价(均价)元/㎡,总房价(小写)元,(大写)元。

三、付款方式:(选择以下方式)

(1)一次性付款。职工一次性交清总房款,即:元。

(2)分期付款:

第一种情况: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的购房职工,首付元房款,剩余元房款支取住房公积金(支取购房职工夫妻双方上一年6月30日公积金余额)。

第二种情况: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职工,首付元房款(不低于总房价的30%),剩余元房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喀什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户银行:喀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路信用社

银行账号:8604 0202 0120 1200 0003 96

五、购房人所在单位承诺: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职工购房信息属实,以防止骗贷(骗取)住房公积金;若有虚假行为,单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2.购房职工一旦选定购房面积、户型后原则上不得作变更和调整。申请住房贷款时按期房抵押方式办理抵押手续。

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中途退房并要求退还房款时,事先通知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将购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息结清。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因异地调动、开除等,须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结清贷款余额本息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因意外死亡,单位愿意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结清贷款余额本息。

5.单位所提供的证明购房职工的收入状况和信誉情况真实有效。

6.如果购房职工归还贷款不正常,借款人(购房职工)所在单位接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催还通知后,愿协助代扣工资归还其代款。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房改办两份,单位和职工各一份,另需支取公积金的交公积金管理部门一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交公积金管理部门两份)

甲方(公章):购房人所在单位(公章):购房人(签字):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