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住院+意外)

为了配合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缓解职工因患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长春试行)》(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参加条件

第一条凡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不含退休及退休返聘人员),均可参加本计划,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的80%,在职职工总数不足200人的必须100%参加,且人数不得低于50人。

第二条由各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加手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当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通知单》及其复印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人数证明。须填写清晰完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

第三条基层单位工会有责任向会员宣传、解答保障计划的内容,使会员了解本计划。

第二章保障期限

第四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会员单位初次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交纳全部会费并办理参加手续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免责任期除外);期满按规定继续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仍为一年。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退休或满60周岁的,其保障责任仍有效。

第五条会员首次参加本计划在保障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待遇;在保障期届满前办理续缴手续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意外伤害保障责任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章会费和保障责任

第六条会费

参加本计划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99元,保障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事件其会费不再返还;本计划不得重复参加,重复参加本会只认定一份有效。

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20元。

第七条保障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1、住院治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为基数,按个人自负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级医院9%)报销其70%。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补助支出额为基数,按个人自负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级医院9%)报销其60%,累计报销额不超过2000元。

3、外阜就医最高按省内省级医院的自负比例报销。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一个保障期限内首次住院最低给付互助金100元,累计最多可领取7000元互助金。(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

5、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每次住院治疗总费用超过700元(含700元)且在5000元以内的,可领取300元互助金, 5000元以上每递增1000元可再领取60元互助金; 每次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费用,超过700元(含700

元)可领取200元互助金,每递增1000元可再领取50元互助金),累计不超过2000元;一个保障期内最多可领取7000元互助金(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

6、本保障期内职工中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未领取过互助金的其住院医疗保障待遇按本款前4条执行;如领取过互助金的则按本款第5条执行。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本条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障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1、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180日内死亡的,可获全部互助金20000元。

2、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骨折以上残疾,本会按其残疾程度给付部分或全部互助金。骨折最低按意外伤害全部互助金的2%给付。

3、会员在保障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本会给付的互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障人的意外伤害全部互助金为限。累计给付互助金达到20000元时,意外伤害保障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八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领取互助金权益:

1、会员妊娠、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分娩、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2、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会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7、会员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的。

8、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的机动交通工具。

9、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10、自杀、自残导致的。

1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的。

1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13、其中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权益:

(1)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仅限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2)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仅限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3)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由责任方承担医疗费的,患新发、突发传染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

14、其中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领取意外伤害互助金权益:

(1)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所致的意外伤害。

(2)因酗酒或者受酒精影响所致的。

15、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或者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的次日零时开始,两年内不向本会申请给付互助金的,视同为自动放弃申请互助保障的权利,本会不再受理。

第五章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会员申请住院医疗互助金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保障计划给付申请表(须详实填写)。

2、会员的身份证、投保名单、计划书的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由所住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书。

5、本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6、特殊条件下在外阜就医的医疗费用,应有合法证明(以医保中心同意报销为准),提供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申请意外伤害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互助保障计划书、会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2、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3、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5、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和伤残程度确定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会员、受益人或者参加单位应于会员出院后及时申请互助金。办事处接到给付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于20个工作日之内给付互助金。

第六章其它

第十一条在本次保障期未满时,会员变更工作单位,本保障计划仍然有效。若新单位已集体参加本计划,保障期满可续缴,相关手续由调入单位负责办理。单位在参加本计划后,临时追加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为维护会员权益,本计划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本保障计划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2014年3月1日起参加的职工执行本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长春办事处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保障对象包括: (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工会为会员交纳互助保障费,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二)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组建工会组织的所有用工单位(其中包括集体、合资、三资、民营及私营企业),可以组建工会办理京卡〃互助卡,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也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70%,职工低于30人的单位要100%参保。参保时应提供单位本月或上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表13》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单位所在区、县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参保。 (三)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的在职职工由所属区县代办处或工会服务站按相关规定组织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

第二章保障责任期 第二条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2012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章保障责任 第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二)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三)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职工个人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各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资费说明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资费说明

参加互助保险计划会员名单计划书号码: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陕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95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6.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5元。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且其住院前留观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 2.会员因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或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并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范围内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50%领取门诊特病互助金。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累计领取一次门诊特病互助金; 3.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或称:重大疾病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于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会员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规定的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

职工互助心得体会

西南交通大学是一所具有115年悠久历史的名校,全校现有在职教职工3800余人,退休教职工1712人。学校工会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在学校党政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积极构筑互助互济保障体系,不断增强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的生机与活力。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切实的提高。与此同时,一些社会深层次矛盾也逐步显现,如职工的保险保障水平相对低下,教职工因病致贫已成为影响职工队伍稳定、制约学校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会组织要为党分忧、为职工解愁。我校通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努力提高教职工的保障水平。同时我们工会也充分认识到做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重要举措,是工会关注民生、关心弱势群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的重要切入点。实践证明,我校教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开展以来,教职工互助保障为广大教职工筑起了一道化解风险、减少忧患的防线,深受教职工欢迎。我作为工会负责办理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一名工作人员,就活动开展十多年来的情况,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是做好互助工作的前提。 构筑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当前我们工会组织以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为已任,借助工会组织的优势和特点进一步加强互助活动的建设,争取多方支持和资助,为职工群众构筑起多层次的互助保障体系。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它作为工会组织实施“送温暖”工程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渠道,是新时期落实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强化工会维护职能的一个重要举措,得到全校教职工的明确肯定。为此,作为工会干部必须在工会的领导下克服怕麻烦的思想,用自身的实际行动和工作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领导重视、支持是开展好活动的有力保证。 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是一项政策行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活动开展十多年来,我校工会始终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全年工作中早作统筹安排,纳入工会工作考核目标管理,并积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每年活动从一开始就得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而且,工会领导在工会召开的各种会议上都反复强调,开展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互助活动,使基层工会干部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积极把互助活动作为工会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一件大事来抓,使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活动得到的实惠人人皆知,积极参与。 三、深入宣传发动是办好活动的基础。 为了做好互助活动工作,我校工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各种形式向职工群众宣传活动的性质,目的和具体政策内容、补助程序,等多种宣传方式宣传活动的优越性和获助典型事例,使广大职工对互助活动有了新的了解和认识,增强了职工自我保障意识,提高了职工参加活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通过对大量典型事例的宣传,广大职工认识到了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是对医疗保险体系的完善和补充,增强了职工抵彻风险的能力,缓解了职工的经济困难,是工会为职工办的一件好事、实事。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我们的工作得到了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保障对象包括: 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第二章保障责任期 第二条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例:2012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章保障责任 第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

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二)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三)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职工个人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各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万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30000元;100000元以上至150000万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40000元;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线以上互助金的应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持门诊费用收费收据或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分割单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 (四)互助金计算公式: 1.门诊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 [“自付(一)”-起付线1800元]×20%=互助金额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患上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期内会员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类: 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心肌供血血管发生急性严重供血障碍,导致心肌细胞突然大片缺血坏死,出现心衰、休克,需要手术或介入治疗,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典型的胸痛症状、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心肌梗塞、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3、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各种原位癌;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

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于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所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10、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离断。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条件。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者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工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住院+意外) 为了配合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缓解职工因患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长春试行)》(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参加条件 第一条、凡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不含退休及退休返聘人员),均可参加本计划,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的80%,在职职工总数不足200人的必须100%参加,且人数不得低于50人。 第二条、由各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加手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当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通知单》及其复印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人数证明。须填写清晰完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 第三条、基层单位工会有责任向会员宣传、解答保障计划的内容,使会员了解本计划。 第二章保障期限 第四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会员单位初次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交纳全部会费并办理参加手续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免责任期除外);期满按规定继续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仍为一年。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退休或满60周岁的,其保障责任仍有效。 第五条、会员首次参加本计划在保障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待遇;在保障期届满前办理续缴手续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意外伤害保障责任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章会费和保障责任

第六条、会费 参加本计划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99元,保障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事件其会费不再返还;本计划不得重复参加,重复参加本会只认定一份有效。 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20元。 第七条、保障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1、住院治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为基数,按个人自负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级医院9%)报销其70%。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补助支出额为基数,按个人自负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级医院9%)报销其60%,累计报销额不超过2000元。 3、外阜就医最高按省内省级医院的自负比例报销。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一个保障期限内首次住院最低给付互助金100元,累计最多可领取7000元互助金。(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 5、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每次住院治疗总费用超过700元(含700元)且在5000元以内的,可领取300元互助金, 5000元以上每递增1000元可再领取60元互助金; 每次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费用,超过700元(含700元)可领取200元互助金,每递增1000元可再领取50元互助金),累计不超过2000元;一个保障期内最多可领取7000元互助金(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 6、本保障期内职工中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未领取过互助金的其住院医疗保障待遇按本款前4条执行;如领取过互助金的则按本款第5条执行。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互助保障典型材料

抓住重点扎实工作 开创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新局面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长岭代办处 尊敬的各位领导、工会的各位同仁们,大家好: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长岭代办处在总会和市总工会的正确领导和积极关心、支持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扩大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覆盖面。努力践行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赢得了广大职工的喜欢和爱戴,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应有贡献。现将近年来的互助保障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宣传到位,为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本级工会领导重视。由于我县互助保障工作起步较晚,以前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在2010年制定工作计划、下发工作要点时,把开展互助保障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定以开展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作为主线,带动其他各项互助保障工作的开展。在市总召开的“松原市在职职工互助保障项目动员会”之后,立即向主管工会工作的县委副书记房华同志做了汇报,取得了领导的支持,又先后开了3次主席办公会研究如何做好此项工作。并制定了《长岭县总工会关于做好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作的方案》;二是宣传到位。2010年10月10日,在县宾馆2楼大会议室召开了全县在职职工住院

医疗互助保障动员会,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是县直机关、农林牧场、各乡镇的党政领导和工会干部。县委副书记房华同志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对全县开展此项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同时又以“两办”的名义转发了市里的文件,而且在县电视台黄金时段连续一周做了公告。并印发宣传材料1000份下发给基层工会,宣传职工互助保障知识,使广大工会干部、职工进一步了解到互助保障事业给职工切身利益带来的好处。通过上一阶段的宣传动员、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截止2011年3月份,共为2878名职工参保了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保费207216元;为352名职工参保了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保费23232元;为128名女职工参保了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保费4864元;为52名职工参保了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保费1352元;为21名劳模参保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保费268000元;共计为3431名劳模和职工参保了各项互助保障计划,保费504664元。 二、以人为本,精心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为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职工,塑造良好的服务形象,代办处制订了“文明、诚信、严谨、高效”的八字工作方针。在工作上做到急职工之所急,想职工之所想,每次接到电话咨询,都一一回答:在实际业务工作中,简化办事程序、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处处为基层和职工提供方便,全心全意为他们服务,受到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的好评。 三、做好理赔,树立信誉

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

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方案) 为更好地发挥工会的维护职能,缓解职工因病造成的经济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凡已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即可成为本方案的保障对象,享受本方案提供的保障待遇。 第二条本方案由基层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集体参加。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不能少于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的80%;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人数应达到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的100%。 第二章互助金筹集 第三条互助金标准每人每年90元。由参加单位、职工缴纳60元,青岛市总工会给予补助30元。 第四条互助金一次性缴纳,每人限缴一份。单位行政或工会为职工缴纳全部或部分互助金的,参加人数必须与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数相一致,不得只给部分职工缴纳。 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互助金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27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列支;其他单位可从福利费等项目中列支。 基层工会办理参加手续时,须提供本单位《工会组织基本情况简表》、本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统一格式的参加职工名单。 第五条单位或职工缴纳的互助金标准将根据保障金支出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青岛市总工会(或区、市工会)补助的医疗互助金,将根据专项资金筹集和结余、互助保障资金收支变化等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互助资金管理 第六条互助保障资金设立专户管理,接受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及工会财务和经审部门的监督。利息和结余全部并入下年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七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青岛办事处负责互助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资金的预决算和其它重大事项由青岛市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决定。涉及本方案资金的筹集、支付和标准的调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青岛市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设立互助保障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监督审计。监督各项互助金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上交总会,监督保障金的使用、结存状况。重点审核保障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监控保障金的结存状况。不定期复查理赔案例,审核其程序是否合规。 第四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A方案的保障范围和标准如下: 1、因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由本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按照150元标准给予保障金。一个保障年度只补助一次。 2、因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按照75%的比例标准给予保障金。 3、在保障年度内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进入统筹支付前,基本医疗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市总工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XX市区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XX市总工会与椒江、XX路桥三区总工会共同组织和领导,按照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经费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开展医疗互助活动。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第二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三条凡XX市本级 (含XX经济开发区)和椒江、XX路桥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

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 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四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 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 文档(以EXCEL S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 3、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名册和 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第五条互助活动期限为一年,起 止时间从参加活动的单位向中心交纳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第六条中心 接受所辖各单位参保互助金的期限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非本期限内不再接受参保。第三章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第七条互助金来源:1、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他收入。第八条互助金标准及形式:互助金标准为每期(年)每人50元,由参保单位一次性统一交纳。经费负担可采取以下形式:由职工个人交纳或本单位工会为职工交纳; 参照《XX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由本单位为职工交纳,并

浅谈工会如何做好职工互助保障使其发挥互助互济作用

浅谈工会如何做好职工互助保障使其发挥互助互济作用 发表时间:2016-12-22T10:39:13.643Z 来源:《电力设备》2016年第20期作者:吴彩玲 [导读] 职工互助保障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倡导组织、广大职工自愿参加的一种保费低廉、保障力度较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泗县供电公司安徽宿州 234300) 摘要:工会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与纽带,组织创办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是工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总书记讲话精神,在执政为民、改善民生上有所作为的重要体现;是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增强工会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举措;是维护职工利益,促进社会保障水平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大局的一项有效载体;是扎实开展“双服务”活动,着力在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上展示新作为的有效途径。为发扬光大新时期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增添了新的内涵。 关键词: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作用 一、要充分认识发展职工互助保障的必要性 (一)职工互助保障的基本内涵。职工互助保障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倡导组织、广大职工自愿参加的一种保费低廉、保障力度较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管理规范、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它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又不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商业保险,它是处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一种新型、实用性较强和操作简便的保障形式。在解决职工看病难看病贵,医疗负担过重,大病致贫、致困等实际困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职工互助保障的补充作用。职工互助保障可以通过社会互助,实现互利,达到互济,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一方面,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能给职工提供一个基本的保障,只照顾“可能”,但不能满足“需求”。如低收入或患慢性病及重病的职工常因高额的医疗费用而因病致贫,因此,职工需要有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以缓解因治病给他们带来的生活压力。实践证明,职工互助保障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办法。另一方面,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快,政府在社会养老与医疗保险方面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并且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由国家保险型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过程中,面临着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因而就职工个人而言,国家基本社会保险的抵御风险能力是非常有限的。而在我国的职工群体中,大部分都没有购买商业保险的经济实力,职工互助保障由于具有保费低、涉及面广、参保容易、赔付及时等特点,对这部分职工群体能够起到适度保障的作用。因此,职工互助保障成为基本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重要补充形式。 二、建立组织机构与工作运行机制,力求保障有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力促形成合力。提高企业党政领导对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认识,是做好职工互助保障的关键。必须促使企业建立由党政工团组成的互助保障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运行机制,以加强对互助保障基金的组织领导和互助保障的日常运作等,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部门参与、职工参与的工作局面,确保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事事有人负责。 (二)加强制度建设,力促规范操作。一是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通过行政拨款、工会经费投入、社会捐助、职工个人缴纳等方式筹集资金,努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确保有足够的资金作保障。二是建立规范的资金使用、管理、监管体系,明确救助帮扶对象和条件、救助帮扶标准,规范救助帮扶项目和流程,制定救助帮扶对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职工互助保障定期评价分析机制等制度。通过建立完善公开透明的制度约束和保障机制,确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三、要在宣传上做文章,力求理解支持 一是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直接体现的是为职工排忧解难,让职工真正感受到工会组织的关爱和温暖。然而这并不说明它从最初就被广大职工完全接受,这就需要企业各级工会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一是利用企业局域网、电子布告栏、宣传橱窗、网上论坛、标语等载体,大力宣传职工互助保障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增强职工的认同意识,寻求职工的参与和配合。 二是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和讲课等宣传形式,大力宣传职工得到互助的典型事例,以受益者现身说法,深入宣传保障帮扶工作成果,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精神风貌。 三是大力宣传互助保障各项办法,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要善于摆事实、讲道理,努力做到深入浅出,以理服人,使职工听得明白、听得进去、看到前途、看到希望,使职工牢固树立起“我助人人,人人助我”、“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理念。 四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员参与。互助保障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工会或几个人是做不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企业各级组织要充分认识到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是为职工服务的重要载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企业互助保障工作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之中。 四、要在职工互助保障管理上下功夫,力保好事做好。 一是增强服务意识。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是一项直接面向职工、直接服务职工的工作,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工会保险干事要牢固树立真心真意服务职工的责任意识和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理念,以高效、优质、便利的服务赢得职工的信任和支持。对职工人数较多、交通不便的参保单位,可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办理的方式,努力为基层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是提高业务技能。加强对工会保险干事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是做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基础。 三是及时理赔,是做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关键。赔付是最好的宣传。参保职工出险以后,能否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是企业职工关注的焦点,也是企业推动职工互助保障深入广泛开展的“助推器”。 五、要在拓宽互助保障的载体上求突破,力促作用发挥 一是积极参加上级工会组织推出的如职工意外伤害、团体互助保险、女职工四病互助保险等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更好地利用工会互助保障事业对社会基本保险的有益补充,解决企业职工因医疗负担过重,大病致贫、致困等难点问题。 二是整合多方资源,争取党政在人力与财力上的支持与帮助,借助一些有效的活动载体,如职工医疗补助基金、爱心帮扶基金等,充分发挥企业补充医疗基金的作用。 三是适当引进商业保险中切实可行、受职工欢迎的险种,不断丰富和完善企业保障计划种类,更加充分地显示出职工互助保障的全方

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宣传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性质、特点和作用职工住院互助计划是市总工会为配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建立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由工会组织运作,职工自愿参加为原则,继广州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和广州市职工特种重病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之后推出的第三个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该计划是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特点,并以此为依托制定的。计划的推出,旨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精神和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职工减轻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缓解经济负担。 二、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有工会组织的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包括任何原因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人员和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后返聘的人员),均可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系统工会可决定统一由系统工会组织参加本计划)。三、参加职工住院互助计划的职工人数要求 以单位(向社保基金中心缴交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为基数,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80%;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70%;1000人及以上的不得少于60%。续保职工人数的比例也按此要求执行。 四、保障期限 (一)保障期限为当年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期满可办理续保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当期保障费100%缴纳,保障期为参保单位缴纳保障费(以银行进账单上银行受理日期为准)并交齐参保资料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1、超过1月1日缴纳保障费或交齐参保资料的; 例:某单位在1月1日前已缴交保障费,但3月1日才交齐参(续)保须提供的资料,那么,保障期由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中

职工互助保障

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相关介绍 职工互助保障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要工作,是工会以互助互济的方式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载体,是工会为职工抵御风险筑起的又一道防线。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是依托各级工会组织在工会组织团体中,专对工会会员开展的一项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具有保费低廉、保障力度较大、非盈利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的特点。 职工互助同商业保险一样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商业保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它是为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由工会组织会员开展的经济性社会互助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会员的基本经济利益。 北京市总工会面向全市工会会员发放京卡?互助服务卡,该卡搭载服务内容包括: 互助保障、法律咨询、职业介绍、 优惠体检、优惠健身、优惠购书等。 其中,互助保障内容是指由北京市 总工会向持卡人免费提供一份《非 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以及《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市总工会为北京市全体工会会员免费提供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特点:医疗互助、普惠职工 门诊住院双重保障 普遍受益重点关怀 特殊群体特殊关爱 快捷服务理赔到京卡 覆盖面广收益职工多 保障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所在单位向市总上级工会经费; 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享受本计划保障 《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保障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参加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 年龄在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北京市在职职工; 保费型职工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保障范围: 原发性子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原发性子宫内膜癌、绒毛膜癌、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原发性子宫肉瘤(恶性)、原发性卵巢癌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 基本保障条款 (2020年4月版) 总则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和方便单位参续保及适应单位的基本保障需求,特推出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以下简称本保障项目)。 第一条本保障项目由“住院基本保障A0”、“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和“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三种保障组成。参保单位在参保时,A0、B0和C0三种保障至少参保一种,也可以同时参保。 保障对象 第二条保障对象 (一)住院基本保障A0 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二)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 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 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三)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 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 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四)以上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保障。每个单位必须有单位职工总数75%的职工参加。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参保方式 第三条参保单位须通过在线方式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单位需对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以下简称“申工通平台”)推送的建议参保名单进行增减,并予以确认,即完成参保手续(如确认名单与本单位社保缴费名单不相符,需提供相关材料,待审核确认)。新进单位的职工可以在进单位后两个月内上申工通平台提交参保申请。 参保单位应当在15天内将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以图片形式上传申工通平台。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问题答疑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职工反应问题答疑 一、关于保障经费的问题:市总工会与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保费分担比例是多少? 答:据我们目前了解的信息: 1、市总工会与区县总工会分担比例:市总工会分担60%,区县总工会分担40%; 2、市总工会与局、总公司、产业及直属基层工会分担比例:市总工会分担55%,局、总公司、产业及直属基层工会分担45%; 具体办法及分担比例,以市总工会财务部下发文件为准。 二、哪些单位的在职职工可以享受免费保障? 答:享受免费保障的在职职工,要具备三个条件: 1、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2、所在单位向市总工会上解工会经费; 3、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 三、哪些单位需交费参加“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答: 1、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也有工会组织,但不向市总工会交纳工会经费,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一年度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总数的70%,职工总数低于30人的单位,应100%参保。 2、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参保条件同上。

四、在保障责任期内退休的职工,是否仍享有此项保障待遇? 答:在保障责任期内仍享有此项保障。保障责任期终止后,不能再参加此项保障计划。 五、原享受免费保障的在职职工,调入未建工会组织或不向市总上解经费的单位,是否仍享有此项保障待遇? 答:在保障责任期内仍有此项保障。保障责任期终止后,随所在单位集体参加此项保障计划。 六、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如何参加此项保障计划? 答: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随所在务工单位参加此项保障计划,但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七、总部在外省市,在北京有分公司的职工,如何参加此项保障计划? 答: 1、在京分公司已组建工会并向市总工会上解工会经费,且员工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可免费参保。 2、在京分公司未组建工会,但员工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交费参保。 八、有京卡·互助服务卡,所在单位也向市总工会上解工会经费,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参加“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答:不能参加。因为本计划是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开展的。 九、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的职工,能否参加此项保障计划? 答:不能参加。因为本计划是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开展的。如

单位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做法与思考

单位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做法与思考 单位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做法与思考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是全国总工会主办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开展的一项利国利民互助互济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缓解在职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因患重大疾病,或因未成年子女意外伤害,以及女职工患特殊疾病,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为其提供互助救济的活动,它深受广大职工群众的欢迎。 近几年来,XXXX积极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有效地帮助了职工因病、因意外伤害而造成的生活困难,缓解了职工的经济压力,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促进了职工队伍的稳定。本文就我们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谈谈粗浅的看法和思考。 一、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必要性 1、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以来,对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欢迎。但目前医保只能说是一个基本的、低层次、低水平的保障,个人自付部分还比较高,特别是患大病职工,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基本生活。尤其是对于特困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贫困交加。

2、从困难职工的现状看。近几年来,随着地质工作快速发展,职工的总体收入逐步提高,但XX底子薄,历史欠账多,待岗职工占四分之一左右,目前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特困职工,其中70%以上特困职工是因病致贫。鉴于上述情况,我队工会在深入调查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在队行政大力支持下,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陆续开展了《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等四个互助保障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仅为意外伤害、患大病职工减轻了经济负担,也弘扬了工人阶级的互助友爱精神,也为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互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作了有益的探索,也为工会如何为职工办实事走出了一条新路子。 二、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主要做法 1、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为了把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这件好事办好,队工会每年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引导各级工会干部克服怕风险、怕麻烦、怕吃亏的思想,把思想统一到工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树形象、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形成共识。 2、广泛宣传发动,精心组织落实。利用多种形式向职工群众进行宣传发动,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利用生动的实例现身说法。突出宣传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引导职工增强自我保障意识。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轻职工因病治疗造成的经济负担,规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管理行为,根据全总、省总和山西省国防工会关于在在职职工中开展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在职工加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期一年的互助期内,享有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自付医疗费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领取互助金。 第三条公司工会负责投保人员的入保手续和续保手续的办理,负责日常住院职工申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审核并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负责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手续的办理及互助金赔付金的支付。 第四条分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的收缴、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申报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入会条件 第五条凡公司在册的正式在职职工或被派遣到我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并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申请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第六条入会时,每人必须一次性交纳人民币5元的入会费和近期1寸免冠彩照一张(凡取得原安康互助保险的会员,中途未退保的职工,入会费不再交纳)。 第七条入会人员年龄在16-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的,经长治市医保机构报销后,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可按自付部分医疗费的50%领取互助金。 第十七条下列疾病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门诊特定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职工可按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 (一)癌症放疗、化疗和介入治疗; (二)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等医疗费。 第十八条患病住院职工自发生本互助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本单位分工会,十五日内通知公司工会。 第五章特殊情况赔付计算方法 第十九条职工住院康复后未满30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30天限制时,可以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章规定领取赔付金。 第二十条会员在互助期届满没有继续参加的,按照会员在互助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章规定领取赔付金。 第二十一条会员在互助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四章规定领取赔付金。由于在职和退休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期满后职工不得再参加本计划。 第二十二条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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