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

1. (本小题10分)江苏甲企业是生产月饼的知名老厂,从1991年6月开始在其生产

的月饼上使用“佳乐”商标,2006年1月10日甲企业向注册商标局申请注册“佳乐”

商标。同日,河北乙糕点厂也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佳乐”商标,打算在今后的糕点食品上使用。在此期间,山东丙糕点厂已在其生产的糕点上使用“佳乐”这一注册商标达4年之久。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

(1)谁能取得“佳乐:商标的专用权?为什么?

(2)若商标权一旦授予某申请人,其他糕点厂家能否擅自使用该商标?为什么?

(3)若山东丙糕点厂要继续合法使用该商标,应通过哪些途径?

(4)商标使用人必须申请注册商标吗?为什么?

1.

(1)江苏甲企业能取得“佳乐”商标的专用权。因为甲企业与河北乙糕点厂同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但甲企业使用在先,故甲企业取得商标专用权。(2分)(2)其他糕点厂不能擅自使用该商标。因为甲企业对“佳乐”商标已进行注册,对该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

商标。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3分)(3)山东丙糕点厂要继续合法使用该商标,应通过两种途径:一是与甲企业签订该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取得商标使用权。二是与甲企业签订该商标权的转让合

同,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3分)(4)不是必须申请。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除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是否申请注册,根据自愿注册的原则由商标使用人自行

决定。(2分)

(15分)1999年10月1日,甲公司的退休职工王某在退休后6个月完成了一项方法发明创造,甲公司认为王某的发明与其在甲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向王某提出该方法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王某表示同意。2000年1月1日,甲公司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的书面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方法发明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要求,于2001年7月1日即行公布。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甲公司的请求,对该方法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后,于2003年1月1日作出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于同日予以登记和公告。

乙公司在2000年1月1日前已经使用相同的方法,甲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取得发明专

利权后,乙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方法。

2003年8月1日,甲公司的发明专利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

要求:

根据专利法律规定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是否属于该方法发明的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从何时计算?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专利侵权?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的发明专利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专利权从什么时间起无效。

(1)甲公司属于专利权人。根据规定,退休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在本题中,甲公司退休职工王某在退休后6个月内作出的与原本职工作有关的方法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创造。(2)甲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计算。根据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3)乙公司不属于专利侵权。根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4)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3、(13分)马某设计的软件料包装(图案色彩)获外观设计专利,甲公司在该专利公告授予专利权6个月内请求撤消这项专利,专利局做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甲公司在该专利公告授予专利权6个月后,又以同一理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未被受理。甲公司即向专利局请求强制许可,未达目的。于是准备在该专利权期满终止后使用这种专利,以推销本公司的产品。

问:(1)甲公司能否提出撤消该项专利申请?说明理由。

(2)同一理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未被受理是否有法律依据?

(3)甲公司向专利局请求强制许可,是否有可能性?

(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多少?从何时计算?

(1)有提出撤消的权利: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公告授予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消该专利权 (4分)

(2) 未被受理是正确的,专利法规定,就撤消专利的请求已作出决定,又以同一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4分)

(3)不可能,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分)

(4)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是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起(3分)

4、2001年5月,顶盛化工公司临时工刘某看到公司提炼硫的设备比较先进,就召集甲、乙、丙三人利用该设备进行硫的纯化技术研究,其中刘某负责研究工作,甲负责沟通设备管理员以提供方便,乙负责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丙负责项目的资料翻译与整理工作。2001年8月,顶盛公司发现了刘某等人的研究工作,要求分享研究成果,最后与刘某等人协商约定:

该技术申请发明专利时专利权归发明人,但公司在专利授权后10年内可以免费使用。2002年1月,该技术成果完成,后刘某以自己名义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于2004年1月获准授权答案:(1)《专利法》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只有刘某才是发明人。

(2)即便是临时工,只要在单位工作,该发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设备,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但是对于这类发明创,单位与刘某约定专利权属于刘某的,从其约定。因此专利权人是刘某。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2017考研政治马原单选题实例解析:实践

2017考研政治马原单选题实例解析:实 践 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曾结合自己的科研经历,语重心长地对年轻人说:“书本知识非常重要,电脑技术也很重要,但是书本电脑里种不出水稻来,只有在田里才能种出水稻来。”这表明(答案:B) A.实践水平的提高有赖于认识水平的提高 B.实践是人类认识的基础和来源 C.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没有正确与错误之分 D.由实践到认识的第一次飞跃比认识到实践的第二次飞跃更加重要 上面这道单选题是2015年考研政治单选题的第一题。这道单选题延续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哲学常识部分的一般出题模式——出题人不会直接考查对基本原理的掌握情况,也不会直接考查一些基本概念。 哲学这一部分的考查目的是要了解考生对于哲学原理的运用能力,这种能力包含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考查考生利用原理解释生活生活现象的能力,第二个方面就是考查学生在生活现象中发现哲学原理的能力。这可以说是两个方向的考查。它们的出题形式也就集中在选择题和分析题。选择题侧重于在生活中“发现”哲学原理,分析题侧重于找到合适的原理来“解释”生活现象。 既然我们了解了哲学原理这一部分的考查形式,那么我们就应该接着了解怎么能够正确快速地把答案选出来。这里的关键之处有两个,第一个就是找到材料中的关键词,第二个就是直接判断选项是否为真、是否是无关项。 对于题干,我们没有必要把整个材料都看完,我们只需找到一些关键性的语句和词语。对于选项,我们最好是先看它们的真假,有的题目就可以直接通过排除表述错误的选项就可以解答出来,尤其是我们哲学原理这部分题目。 现在我们具体地来看一看这道考研真题。我们首先来看看它的四个选项。由于这四个选项都是对哲学原理的表述,所以我们就拿教材中的原理对比一下,我们就基本上可以判断出它们的正误。先看A。A的表述不完全正确。在整个“实践—认识”链条之中,在终极意义上起决定作用的是实践水平,正所谓“实践决定认识”;只是在这个链条上的某一个环节和某一个片段之上,“实践水平的提高有赖于认识水平的提高”,正所谓“认识反作用于实践”。接着看B。B的表述是完全正确的。在这里,完全正确的表述也不一定是正确答案,关键还要看它表述的原理是否在材料中有所体现,是否契合题意。要想做好这一判断,我们必须回到材料,在其中找到一些关键词。材料中的袁隆平院士的一句话中的几个关键词起了决定作用——“书本知识”、“电脑技术”和“田里才能种”。根据我们学习的认识论原理,我们便发现,前两者属于认识,第三者属于实践;再从“只有”这个关联词上,我们基本上就可以判断出B是正确的。再看C。C的表述是错的的。正确的理论对实践有促进作用。最后看D。D表述的也不对。第二次飞跃比第一次飞跃更为重要。因为我们的实践才是认识的起点和归宿、目的。 以上就是我们对这道真题的分析,主要综合运用了两个方法,一个是找关键词,一个是直接判断选项。在具体应用时,同学们要应时而变,灵活处理。如果题干特别短,就一到两行字,可以先找关键词;如果题干特别长,有三四行字,那就先判断选项。所以,同学们以后在学习过程中,一方面要关注生活现象和时政新闻,灵活运用原理,一方面要多做真题,

民法重点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一、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1. 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 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2.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3.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4.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5.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

合同法经典案例试题

试题 一、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1-3题。 1.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 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 4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 内的任何人披露。 2.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有:() 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1年期劳动合同。 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福利费。 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 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 3.天利公司将李某在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 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决绝而将 其退回。 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C.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 动争议仲裁。 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 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某国有企业厂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1-4题。 1.依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在重整期间需要裁减人员时,应采取的程序是:() A.应当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B.应当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员方案进行表决。 C.裁员方案应当公布,并允许被裁减人员提出异议。 D.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对于被裁减人员,应当给予的待遇是:() 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B.制度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 C.承诺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 D.承诺企业在重整成功后予以重新录用。 3.不得被裁减的企业人员有:() A.管理层、技术骨干和劳动模范。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D.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对于企业裁减人员的决定,工会依法可采取的行动是:() A.工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有权提出意见。 B.工会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决定。 C.被裁减人员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D.被裁减人员提起诉讼有困难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出诉讼。

马原案例分析

一、 随着德国贝塔斯曼公司停止中国书友会运营的宣布,这个有着170余年历史的图书巨鳄正式退出中国市场。为什么在欧洲极其成功的贝塔斯曼公司会在中国折戟,苦心经营十三年而未实现盈利?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强制消费。除了入会费之外,贝塔斯曼公司规定会员每季度必须购买一本图书,否 则取消其会员资格,这一协议是最为让中国消费者厌恶的,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以及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同时背离了中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 2、图书定位狭窄。书友会会员数量攀升后,公司没有考虑更有内涵的读物,依然力推 励志及言情书,难以满足不同层次读者的需求。 3、价格高。读者刚入会时可以得到低价购得图书的机会,但此后只能以九折购书,而 加上邮费之后往往价格会高出原售价。 4、开设实体店的战略。2002年公司更换CEO之后力推在法国成功的实体店战略,然 后在欧洲书价高、房租低,但在中国书价远低于欧洲,而房租几乎持平,于是这一模式反而成为公司的累赘。 5、标准外企的管理模式。在国外CEO的带领下,公司走的完全是西方式的管理道路, 与当地文化完全为进行融合,同时也忽略了书本身的文化内涵和特点。 6、海外的出版运作模式。贝塔斯曼在国常常是针对作家买断版权,一本《克林顿自传》 就要付出1000万,这与国内与作家谈稿费、税率、印量的作法完全不同,使得公司耗费了大量资金而销量却往往不甚理想。 7、大型网络书店的迅速崛起。由于价格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是非常敏感的指标,当当 网、卓越网等网络书店的崛起给贝塔斯曼带来了致命的冲击,由于高邮费的弊端,使得读者群大量流失。 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告诉我们,联系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多样性的特点,并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贝塔斯曼公司没有考虑到其经营模式与中国固有图书市场的联系,一味的坚持自己的原有经营理念,违背了事物的客观规律。同时事物是永恒发展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利好讯息,图书市场也在不断地发展着,自然存在新旧交替的历史必然过程,贝塔斯曼的经营理念不能遵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自然只能被淘汰。 所以,这件事带给我们的启示就是,看待事物要从科学的、理性的角度,遵从历史以及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要知道事物是普遍具有联系的,并且是永恒发展的。作为伟大祖国的未来复兴的中坚力量的我们,自然更是要学好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会更加科学的看待事物,更好的认识世界理解世界。 二、 我认同“成功的模式绝不可能完全复制”这一观点。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称之为矛盾的普遍性;不同矛盾各有其特点,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的发展过程各有不同的特点,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一级没一个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性质特点,称之为矛盾的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 任何一个人或集体追求成功的过程都是艰辛的并且充满着各种各样的矛盾的,这些矛盾之间具有共性也具有其各自的个性,有必然联系却又不尽相同。同样,在不同的人或集体追求成功的过程中充斥的矛盾,自然也有相通的共性,也存在着完全不同的个性,即矛盾的特殊性。既然矛盾尤其特殊性,那么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所走的路线和采取的方法必然不同, 所以每个人和集体在追求成功的模式上完全照搬是必然会失败的。 贝塔斯曼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失败,更是从实践的层面说明了这一观点。贝塔斯曼将其在欧洲的成功模式完全照搬到中国,只看到矛盾的普遍性,却没有想到矛盾的特殊性。正是因为贝塔斯曼忽略了在中国市场开拓疆土的特殊性,在13年经营而未盈利后终于退出市场。 所以我们在追求成功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认识自身,认识矛盾,从而更好的解决问题,将矛盾转化为成功的奠基

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某机床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车床设备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即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凋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二.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而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题要点:(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9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2分)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三.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

合同法案例练习题

1、某建筑公司因为工程建设的需要急需一批水泥,但是又没有存货。为此,该建筑公司于2006年2月12日向本市甲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X号水泥1000吨,五天内要货,如果贵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急需此货。”甲厂收到函电后当天回复说该厂有贵公司需要的水泥,说2月15日送货,并通知了价格和运输方式,要求第二天回复。建筑公司随即回复答应购买并马上发出函电,但是该函电由于邮局的原因于2月17日到达甲水泥厂。但是甲水泥厂认为回复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通知建筑公司已经将1000吨水泥卖给了另一家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由于没有买到水泥,受到很大损失,遂将甲水泥厂起诉。试问: (1)在此案例中得几个文件从合同法得角度看属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该案中,建筑公司和甲水泥厂之间有没有形成有效得合同关系,为什么? 2、某外贸公司销售科科长高某长期为该外贸公司联系业务,掌握有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2007年3月,高某得弟弟由于跑运输需要买一辆东风车,由于资金不够所以打算向银行贷款,但是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高某的弟弟找到高某,请他想办法,并说不会亏待他。高某想到现在跑运输很赚钱,遂以该外贸公司的名义为高某得弟弟提供了担保,并在合同书上盖了该公司得合同专用章。但是高某的弟弟在运输过程中出了车祸,到期不能偿还银行得贷款。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强行从该外贸公司的账上划走了相当于贷款得数额。该外贸公司得知后,以没有授权为理由要求银行返还该笔款项。试问: (1)该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高某得行为会带来什么样得法律后果。 3、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与星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2月10日订立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某支行向星海公司提供为期3个月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本金2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2年5月11日。为担保还款,某支行与星海公司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由星海公司提供其一辆小货车(估价为10万元)进行质押。合同签订后,某支行按约提供了贷款,但星海公司以可能影响业务和还款能力为由,一直未将小货车交由某支行保管。 2002年6月20日,由于星海未能按期还款,某支行与星海公司双方达成协议,将还款日期延至2002年7月20日。但星海公司到期仍未归还任何款项。此后,某支行由于人事变动等原因,一直未顾及此事。此间,星海公司于2003年5月将小货车卖给了东方运输公司。 2004年6月在清欠中某支行发现此笔欠款。经催款未果,某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星海公司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裁定星海公司与东方运输公司转让小货车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并由其行使质权,以小货车用于清欠; 问: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4、1999年3月7日,甲公司刚刚购进一批机器,但是由于厂房扩建,没有地方安置,遂将其交给乙公司保管,双方签订了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为1个月,并约定了保管费用。4月7日,甲公司由于厂房扩建急需资金,所以没有缴纳保管费,乙公司遂将该货物留置,并通知甲公司缴纳保管费。由于没有得到甲公司

马原,第五章 习题及答案 (1)

第五章资本主义的发展及其趋势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由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的时期是( ) A.18世纪末期 B .19世纪中期 C.19世纪末20世纪初 D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2.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资本集中的最直接后果是() A.社会总资本急剧增加B.社会就业率明显提高 C.个别资本规模迅速扩大D.绝对剩余价值总量快速增长 3.生产和资本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 A.加剧矛盾 B.形成积累 C.导致竞争 D.产生垄断 4.金融寡头在经济上的统治主要是通过( )实现的 A.联合制 B.参与制 C.股份制 D.价格制 5.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占统治地位的资本是() A.金融资本 B.工业资本 C.商业资本 D.借贷资本 6.金融寡头政治上的统治主要是通过()实现的 A.合作参与制 B.个人联合 C.建立政策研究咨询机构对政府施加影响 D.掌握舆论工具控制新闻媒介 7.垄断利润是() A.超额利润 B.大大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 C.平均利润 D.企业利润加利息

8.垄断价格是() A.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 B.生产成本加超额利润 C.生产成本加垄断利润 D.生产成本加利润 9.为了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垄断组织在采购原材料时多采取() A.垄断高价 B.垄断低价 C.自由价格 D.市场价格 10.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基础是( ) A.国有垄断资本 B.私人垄断资本 C.国私共有垄断资本 D.股份资本 12.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根本特征是() A.国有企业的存在 B.国私共有的垄断资本 C.私人垄断资本的主导地位 D.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 13.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对经济的宏观调节,代表着() A.极少数金融寡头的经济利益 B.企业的经济利益 C.中小资本家的利益 D.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 14.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 ) A.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B.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产物 C.资产阶级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产物 D.资产阶级国家管理经济的产物 18.战后国际垄断组织的主要形式是( ) A.跨国公司 B.国际卡特尔 C.国际辛迪加 D.国际托拉斯 19.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决定了它的发展必然是() A.有利于所有国家 B.有利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合同法题库(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不定项选择题) 1.甲公司(出租人)与乙公司(承租人)约定购买100辆红旗轿车作为出租车使用,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指定购买丙公司(出卖人)生产的100辆红旗轿车。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丙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交付标的物。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 D.甲公司或乙公司 答案:B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合同法》第239条 (2)如果丙公司已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标的物,则甲公司对这100辆红旗轿车享有()。 A.所有权 B.占有权 C.使用权 D.处分权 答案:A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合同法》第242条 (3)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答案:A 融资租赁期间届满后标的物的归属《合同法》第250条 (4)乙公司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由()承担责任。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 答案:B 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246条 (5)如果丙公司生产的这100辆红旗轿车不符合约定的质量,由()责任。 A.甲公司承担 B.乙公司承担 C.丙公司承担 D.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 答案:C 租赁物瑕疵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244条 2. 2006年10月,甲公司欲从事客运业务,因此与一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50辆可乘坐100人的大型客车的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作为承租人,乙公司作为出租人,乙公司不干预甲公司选择租赁物,所需客车由甲公司选定的丙公司制造,丙公司作为出卖人。 (1)若合同签订后,丙公司交付给甲公司的是可乘坐80人的客车。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是租赁合同关系,应当由出租人乙公司承担责任 B.乙公司与丙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当由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未干预选择租赁物,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D.甲公司和丙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故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C 租赁物瑕疵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244条 (2)若客车在运营过程中出现故障,关于履行维修义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是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B.甲公司是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C.出租人乙公司和承租人甲公司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D.丙公司应当承担维修义务答案:B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合同法》第247条 (3)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承租人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关于租赁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出租人乙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B.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了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承租人,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 C.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并承担租赁物造成的风险,因此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 D.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乙公司有优先权 答案:A 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和承租人破产时的安排《合同法》第242条 (4)若客车在运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合同法案例分析复习参考

案例分析复习参考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 1 万 5 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 11 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 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 54 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 58 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 54 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 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 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 3 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 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 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题要点:(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 10 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 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 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 2 )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 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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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本案例: 案例一: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张某至法院。请分析:(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1、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2、不会支持。因为赠与人张某在赠与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消权。《合同法》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且张某的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不是经过公证的赠与。所以张某可以行使撤消权。案例二:旅客李某投宿于蓝天饭店,将千只装有8万元现金,要求饭店赔偿其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饭店对李某的损失是否有声付义务? 答:旅客李某与蓝天饭店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李某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8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并告诉服务员密码箱内有贵重物品,当班服务员当时就清点了物品,双方对保管物无异议,保管合同成立且生效。密码箱被他人冒领,说明饭店未尽到保管人义务,属违约行为。因此,饭店就承担因自己过失而丢失保管物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论本案是否是无偿保管,但被告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被他人领走”,是显而易见的,故被告保管人蓝天饭店不存在负责情况。所以,蓝天饭店应当赔偿旅客李某的损失,如果是无偿保管,可以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三:1996年7月11日,甲市综合商店函请乙县服装厂携带服装样品到甲市来商洽签订购销合同。物价部门证实涤纶与尼龙在价格上接近。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这是一个凭样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标的存在误解,争议的焦点是服装厂要求商场继续履行合同,商场却认为服装厂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欺诈,故不履行合同。而本案中服装厂既没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商场不履行合同是因为服 装的滞销。根据以上事实,标的物 和样品相符,双方对标的物都产生 了重大误解。(1)双方当事在缔约 时,商场在向服装厂携带的样品中 一致认为是买卖尼龙哔叽裤子;(2)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买尼龙哔 叽,商场将样品封存,待货到按样 品验收,可见双方表示仍是尼龙哔 叽裤子,样品应该是尼龙哔叽裤子; (3)双方对样品是认可的,但对封 存的样品和合同中规定的样品存在 误解,误把涤纶当成尼龙哔叽,从 而导致样品与实物不符的矛盾。因 此这个不是样品的样品就不能作为 衡量到货的依据,认定这批货物是 否符合合同规定,必须看货物是否 与双方真实意思相符合。本案情况 属于错封样品,是重大误解行为。 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根据本案提 供的情况,本案应做如下处理:(1) 未履行的合同将终止履行(2)已履 行合同做如下变更,因为双方对造 成重大误解均有过错,且双方认为 均同意降价处理,则在双方提出的 降价幅度中取中间值处理(3)因为 双方均有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各自 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四:建筑工人某甲为合同工, 共花去医药费5800元,甲又无正当 理由反悔,但建筑公司表示愿意在 甲复原后继续留用甲。试问甲是否 有权向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为 什么? 答:甲有权向A市建筑公司索要 医疗费用。因为劳动用工合同中约 定“工伤概不负责”免费条款,属 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造成对方 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同时也违反 劳动法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案例五:红桥商场将其下属的百货、 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承包。法 院查明承包组无支付能力,判决红 桥商场支付货款,法院的判决正确 吗?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正确。判决红 桥商场支付货款的根据,10万件服 装的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服装厂, 一方为红桥商场。红桥商场承包合 同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该规定 可以使用红桥商场的名义和公章, 就是同意承包组为红桥商场的合法 代理人。至于承包公司所言“但发 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红桥商场无关” 是违背《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 规定无效条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被代现理人对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 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 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 为有效。本案中红桥商场同意各承 包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即同意以红桥商场名义对外进行民 事活动,依法则应承担各承包组的 代理后果。 案例六:2000年1月1日,某甲向 某乙借款6万元,无奈之下,乙只 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试问乙可 以行使什么权利作为救济?行使该 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本案中债权人乙某可以根据 《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行使法律 赋予的撤销权,维护其债权。因为 某甲与其友某丙的行为已经在客观 上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须 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 负担的行为。债务人某甲财产状况 严重恶化,并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 让给其友某丙。(2)须债权人的债 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某甲 与某乙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成立, 且某乙在债务到期后向某甲索要 的,所以债权是有效成立且继续存 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债务人甲在借乙6万元后,财产状 况严重恶化,申请强制甲执行的财 产时,已所剩无几,在这种情况下, 某甲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其友某 丙,已严重危害了债权人某乙的6 万元债权,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所 以,某乙可以行使撤销权,对某甲 与某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 们之间的赠与合同,返还甲的贵重 财产,以其清偿某乙的6万元债权。 案例七:服装公司与织布厂签订棉 布购销合同,织布厂拒不发货。双 方发生争议,诉之法院。试问此时 织布厂是否有拒绝发货的权利?为 什么? 答:织布厂有拒绝发货的权利。 此权来源于织布厂的不安抗辩权。 织布厂与服装公司之间成立棉布购 销合同。织布厂是棉布供货方,即 出卖人,服装公司是棉布购买方, 即买受人。合同约定服装公司收到 货物3日之内付款,存在有先为给 付义务的当事人织布厂,因对方当 事人服装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严重 恶化”的事实,资信明显减弱,有 难为对待给会的情形时,在服装公 司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织 布厂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即织 布厂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 1

马原案例分析

马原案例分析: 案例7: 在布莱克.威尔德提出中国贫油论,并得到美孚在陕北采油失败的佐证,而且这一理论还得到了西方许多地质学家的赞同和我国一些地质学家的附和。在这种情况下,李四光早在1928年就发表文章表达自己的观点:“美孚的失败,并不能代表中国没有油田可办。”他经过对大同盆地太行山麓以及庐山等地的长时间考察研究,发现大量冰川存在的证据,并得到国际公认,推翻外国专家关于“中国没有冰川”的错误结论。并于1934年,在《中国地质学》一书中提出:新华夏构造体系沉降带有“可能揭露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沉积物”。在新中国成立后,在他的部署下,在沿新华夏构造体系沉降带发现不少大型油田,宣告“中国贫油论”的彻底破产。 “中国贫油论”的破产说明,真理与谬误仅一步之遥,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真理是具有绝对性的,赞同中国贫油论的科学家,仅仅通过在陕北,延安一带没有打出石油,就盲目支持“中国贫油论”而没有对中国其他地方进行考察,就将贫油论推广到全国,不免生出谬误。而李四光进行了长时间的考察后,找出冰川存在的证据,打破了中国贫油论存在的基础之一。在新中国成立后,根据自己独创的地质力学理论,在沿新华夏构造体系沉降带上发现大量石油储备,用切身实践来证明“中国贫油论”的破产。 案例8: “水稻亩产十三万斤”通过大量的施肥,移植其他稻田中的禾苗,采用并蔸的方法,使这块田的密度升高。但仅仅如此,也还不能放出这颗巨大的卫星。在称量时,将其他生产队粮仓里的粮食挑出来,对已有粮食重复称量,用欺诈的手段造就了这颗史无前例的大卫星。这幕闹剧给党和国家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让人民在饥饿中死去,党和政府的威信受到难以估量的损失。 从中,我们不得不反思,如何才能避免此类闹剧再次发生,如何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首先,从实际出发,努力认识和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对客观规律认识越深刻,越正确,越能有效的发挥主观能动的作用。不顾规律和违背规律,只能把事情办糟。“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妄以人的主观能动性来改变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导致实践的失败。其次,通过实践我们才能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将意志物化。要将你心中所想付诸于实际行动,来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最后,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还依赖于一定能的物质条件和物质手段。15年赶超英国,英国比我们早一百多年的工业化,科技水平,人才质量,物质基础远远高于百废待兴的我国。不可能简单的依靠群众的热情与干劲就可超越。“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说的也就是这样的道理。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集

合同法案例分析集 案例(一) 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机电公司以下称乙方是长期矿山机电产品供需协作单位。某年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机电购销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供应20千瓦电机10台。合同未注明电机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根据价格和双方以往的交易,甲方购买的电机应是直流电机。甲方强调因技术改造急需,该批电机必须在20天内交付,为此双方约定逾期交货由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四处寻找货源,至第19天时尚无着落。乙方经理王某为逃避支付违约金,便准备了20千瓦交流电机。在甲方开车提货时,乙方将10台20千瓦交流电机装车让甲方运走。因双方系长期合作单位,装车后甲方也未细看。在卸车开箱时,甲方发现乙方所供电机不是自己所需的直流电机,于是指责乙方以假充真,要求支付万元违约金并交付10台直流电机。双方为此争执一月之久。此时乙方已购进20千瓦直流电机,遂给甲方换了电机,但拒不承认逾期交货,称原合同并未注明电机系直流或交流,致使发货人产生误解,其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试分析: (1) 乙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2) 甲乙双方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法理分析 在本案中,乙方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合同订立、履行的各个阶段均有体现。 本案中,虽然双方所订合同没有明确是交流电机还是直流电机,但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可以明确买卖标的物应是直流电机。同时,乙方调换电机的行为也可以证实这一点。本案中,乙方对甲方所购货物的用途应有所了解,且两种电机的价格相差甚远,乙方以不知合同中的标的系直流或交流电机为由,以交流电机顶替直流电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明显的过错,应负违约责任。 案例(二)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为什么? 法理分析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依据是1999年10月日生效的《合同法》。 ()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法律、行政法法规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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