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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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领域内依法自愿订立的借贷合同,并非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业务活动。

第三条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合法的原则。当事人应当依法明确出借利率和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述,依据合法利率水平确定借贷利率。

第四条凡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应当认定为“超高利率”,不得超出“超高利率”的部分,视为无效;若借款利率低于年利率24%的,不属于“超高利率”范畴,但仍应遵循法定利率上限规定。

第五条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出现的债权转让,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方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该次债权转让是否为最终债权转让。

第六条无论是出借人、借款人还是债权转让方,都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承担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费用,同时,出借人有权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第七条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互相

尽善尽美地履行义务。借款人应当在还款期限内按时足额还款,保

证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应当在借贷合同约定利率范围内,提

供合法合规的借款服务。

第八条民间借贷行为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从维护借贷双方

合法权益出发,同时注重保护民事行为的诚信、公允。

第十条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与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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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法解释未涉及任何附件。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9年5月22日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民事诉讼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于2017年11月4日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3. 超高利率:指民间借贷合同中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情况。

4. 最终债权转让:指债权转让方转让该债权后,再也不会转让

给除债务人以外的其他方。

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1. 民间借贷利率的问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民间借贷利

率的确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存在争议。此时,应当依

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 债权转让的问题: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债权转让可能会涉及

多个方面,如债权转让方的资质、通知债务人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当注重保障债务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避免出现违法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 解释 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全文详情。 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全文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1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20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20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2020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1、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受理与管辖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包括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 2、对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作出规定。 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规定了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

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4、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 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5、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问题。 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6、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的认定问题。 根究当前的实际情况,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同时也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7、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 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21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该司法解释共分为七个部分,包括适用范围、借贷合同成立、利率契约约定、利息的计算与支付、违约责任、民间借贷纠纷解决途径及其他规定。本文将逐一对这七个部分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该部分规定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适用范围。其中包括个人对个人、个人对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借贷活动;集资借贷活动中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以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或在个人名下设立的非法人法人等非法组织的借贷行为等。 第二部分涉及借贷合同的成立。该部分明确了借贷合同的成立条件。在借贷合用于消费目的的场合,要求书面形式;而在其他场合,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借贷利率契约的设立和借款人的还款权。 第三部分是利率契约约定。该部分主要规定了涉及利率约定的规则。民间借贷利率原则上不受限制,但要求利率必须合法。同时,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下的利率契约无效:对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约定;对中央人民政府规定的利率标准的约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结案款项的执行利率的约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认利息的约定;在消费信贷中,对利率上限、低于或等于法定标准的约定。 第四部分是利息的计算与支付。该部分明确了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即按照约定利率、利息计算期限和资金利用天数计算。对于利率未约定的情况,采用最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以及利息支付的方式等。 第五部分是违约责任。该部分明确了违约责任的产生条件和违约

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

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 (最新版) 目录 1.法释 2020 27 号民间借贷解释的背景和发布 2.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3.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4.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影响 5.结论 正文 法释 2020 27 号民间借贷解释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 年 12 月 29 日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这项解释主要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法释 2020 27 号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批复。经过征求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机构发生的借贷行为,均属于民间借贷案件的适用范围。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对于民 间借贷案件的利率问题,新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释 2020 27 号民间借贷解释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首先,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案件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新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利率问题引发的纠纷。 总之,法释 2020 27 号民间借贷解释的发布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法释[2020]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决定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自 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 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民间借贷解释2021修订全文

民间借贷解释2021修订全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金融活动。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为了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间借贷解释》。近日,最高人 民法院对该解释进行了修订,本文将对修订后的全文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本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解释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二章借贷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释 本章主要规定了借贷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释等方面的问题。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第6条规定,明确了借贷合同中的利率应当合法合理。同时,第7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利率,但不得超过年利率36%的上限。这一规定对于遏制高利贷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章借贷合同的履行 本章主要规定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和债权人的追索权利。其中,第14条规定了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如 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此外,第 15条规定了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行使追索权利。这些 规定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借贷纠纷的处理

本章主要规定了借贷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式。其中,第18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第20条规定了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利益。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借贷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五章附则 本章主要规定了本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等方面的问题。其中,第23条规定了本解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外,第24条规定了本解释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借贷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间借贷解释》修订版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借贷市场,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健康的金融环境。

最高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2条 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条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条文权威 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一、新旧法条对照 二、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 提示:本部分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第62-80页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17号 第二条【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

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本条起草中的争议 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多发生在亲属之间、同学之间、同乡之间和朋友之间,故其表现形式多呈现出简易性或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一旦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该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交上述证据,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第1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应认定不具备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如案件已经受理则应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虽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但即便没有这些债权凭证,当事人也可基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证据,提起诉讼。例如,原告起诉时的陈述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当事人的陈述",既然当事人提交了"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则未经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对该证据的质证,不能排除"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能性,故从保护当事人诉权出发,也应先受理案件。只有在实体审理中,不采信原告陈述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驳回起诉。上述两种观点,各有其可取之处。本条第1款在起草过程中,几经权衡,最后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里所指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就是前文所指的起诉证据,也即可以在特定法院启动诉讼的证据。 除了当事人起诉时应提交的起诉证据类型方面的争议之外,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形是,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未载明债权人。由此,引发了司法实务中另一类争议; 当事人持有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该案件?一种观点认为,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时,不能证明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当事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进而,当事人因不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第1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要求,而应被裁定驳回起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鉴于民间借贷行为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一手给钱、一手立据、现场交接",具有简易性、随意性特征,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债务人出具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不载明债权人的情形。进而,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具备原告资格,但从民间借贷行为特点、当事人持有该债权凭证等事实出发,即便其持有的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身份,至少可以作出该当事人为真正债权人的初步推定。而这种初步推定,就足以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件。本条起草过程中,我们反复斟酌了上述两种观点各自优劣,最终从立足民间借贷纠纷现状、保护当事人诉权出发,原则上采纳了上述第二种观点。本条在2015 年《民间借贷规定》施行后,在2020 年第一次修正中改动有两处∶(1)将本条第1款中"起诉"改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2)将本条第2 款中"审理"改为"审查"。在2020 年第二次修正中,本条没有修改。 二、如何理解"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起诉是指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法院审判特定实体主张,对其民事权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完整版) 2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那些呢?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称同业拆借),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涉及的广泛,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案由第20种第(2)项仅适用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尽管法律和司法实践不保护这种借款关系,但这种借款关系及其纠纷却大量存在,故单独列为一项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一条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由此并根据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包括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之间的借款关系,但不包含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非法集资关系。按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借款合同的一种,“案由规定”只是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标准版)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甲方:**单位或个人 乙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一、四种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在民间借贷合同签订之初,出借人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合同主体优势,约定好管辖,将会对保障出借人的利益提供地利和人和的保障,可是出借人对管辖约定的风险确实频频产生,主要有: 1、约定不明无效 约定管辖必须明确直接,如果无法通过合同约定确定具体而且唯一的管辖法院,出现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将会以约定不明而造成无效。 2、违反级别管辖无效 我国法院分为四个级别,按不同的金额和标准确定纠纷的管辖级别,合同签订之时,无法确定纠纷的大小,所以也就无法确定级别管辖,稍有处置不当,就会造成约定违反级别管辖而无效。 3、表述不清无效 法律对管辖的规定是明确而具体,如果表述不能用发言发语表达,就会发生误解和分歧,有可能产生因表述不清发生的无效认定。 4、超出法定范围无效 约定管辖的前提是与纠纷本身有一定的关联性条件,如果超过这个范围,就会发生约定无效的结果。 二、管辖争议处理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作如下理解:可以是有给付请求权的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实际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1、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给付钱款时合同成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出借人所在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2、并非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借款人依约具有交付借款的请求权,借款人主张此项权利的,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出借人所在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债权人指示交付的,接受交付的第三方系接受货币一方,第三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上各地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双方未约定管辖、仲裁的情况下,具有司法管辖权。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是由最高法院发布的法律文件,旨在明确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标准和程序。本文将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 条进行逐条解释,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条款。 第一条:民事主体可以约定利息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解释:根据这一条款,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 标准,但是年利率不得超过24%。超过24%的利息标准将被视为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借款人发现自己被要求支付超过24%的年利息,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 第二条:借款人支付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可以请求按照合 同约定的年利率支付。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借款人在支付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时 的权利。如果借款人不知情地支付了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可以 向法院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支付。

第三条:民间借贷合同利率约定低于贷款市场利率,借款人主张返还其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利息,应当举证证实贷款市场利率。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果利率约定低于贷款市场利率,借款人主张返还其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利息时,需要举证证实贷款市场利率。这意味着借款人需要提供贷款市场利率的证据,方可获得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的返还。 第四条:民间借贷和诈骗罪的界限,主要看是否有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 解释:这一条款明确了民间借贷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时,主要看是否有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如果借贷双方存在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第五条:民间借贷人利用诉讼威胁等手段,获取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当利益,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举证证明诉讼威胁,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8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最新2022.12.9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22.12.9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民法通那么?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那么意见?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那么处理。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归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或者未约定归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归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合同法?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假设干意见?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领域内依法自愿订立的借贷合同,并非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业务活动。 第三条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合法的原则。当事人应当依法明确出借利率和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述,依据合法利率水平确定借贷利率。 第四条凡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应当认定为“超高利率”,不得超出“超高利率”的部份,视为无效;若借款利率低于年利率24%的,不属于“超高利率”范畴,但仍应遵循法定利率上限规定。 第五条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浮现的债权转让,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方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该次债权转让是否为最终债权转让。

第六条无论是出借人、借款人还是债权转让方,都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承担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费用,同时,出借人有权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第七条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互相 尽善尽美地履行义务。借款人应当在还款期限内按时足额还款,保 证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应当在借贷合同约定利率范围内,提 供合法合规的借款服务。 第八条民间借贷行为中,如浮现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商议解决;如果商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从维护借贷双方 合法权益出发,同时注重保护民事行为的诚信、公允。 第十条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与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通知》同时 废止。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 本司法解释未涉及任何附件。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提升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经验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提升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经验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 见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货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2015年8月6日,全国最高人民法国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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