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以及交通部相关道路运输管理规章,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以下简称"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核)定、车辆维护、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档案管理、车辆技术审验等。

第三条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全省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评定公布我省辖区内客车生产厂家出厂的中级客车车型;监督指导全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制定辖区内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属于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的车辆实施技术管理;监督指导全市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按照本级许可权限对辖区内车辆实施技术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章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

第八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九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具备条件的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车辆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以下简称"国标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以下简称"国标GB1589")的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车辆检测报告,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 (见附件1)作为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内注明。

第十条营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前,以及年度车辆技术审验时应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第四章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营运客车按车长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特大型和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五级,中型和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四级。

第十二条客车生产厂家出厂新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出厂新型客车评定为高级客车的,按客车生产厂家报经交通部评定并公布的文件执行

我省辖区内客车生产厂家的出厂新型客车拟评定中级客车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报并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以下简称"行业标准JT/T325")和《山东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暂行规则》(以下简称"等级评定暂行规则")的规定进行相应评定,符合要求的,以文件和网站形式向社会公布;

出厂新型客车为普通客车的,客车生产厂家不需报请评定。

第十三条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核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行业标准JT/T325"、"等级评定暂行规则"、交通部公布的高级客车技术参数、我省及其他省(市、自治区)公布的中级客车技术参数等相关文件资料,以实车查验方式进行类型和等级核定。

查验核定符合要求的,出具"客车等级评定表"(见附件2)作为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因车辆出厂前客车生产厂家不按公布参数生产,或者长期使用机件磨损老化、使用中变更底盘(车身)等配置或改变座椅安装、行李箱等结构尺寸,导致不符合车型原等级要求的,应降低至相应等级并出具新的"客车等级评定表",按有关规定调整其经营范围。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应在《道路运输证》车辆类型栏内注明。

第十四条营运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前,以及年度车辆技术审验时应进行客车等级核定。营运客车过户时,应重新进行客车等级核定。

第五章车辆维护

第十五条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第十六条日常维护是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作业中心内容,由驾驶员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一级维护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由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二级维护是除进行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由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应按期执行。维护作业项目应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

技术规范》(GB18344)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原厂说明书的规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不得降低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确保车辆装备齐全有效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车辆维护应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具有整车维修能力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护应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认定,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

第十八条车辆维护按车辆行驶间隔里程进行:日常维护是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进行。一级维护是车辆每运行2-3千千米进行一次。二级维护是车辆每运行1.4-1.7万千米进行一次。

对不便于按行驶间隔里程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可按下列间隔时间进行二级维护:客车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超过4个月;道路普通货运车辆等其他道路运输车辆不超过5个月。进口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无出厂说明书的,按上述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

道路运输车辆经封存后启封使用时,应进行必要的维护。已封存3个月以上的应进行二级维护。

第十九条车辆维护实行合同制,承、托修双方应签订维修合同,实行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二十条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六章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由符合条件的检测站进行。

第二十二条检测站分为A、B级。A级检测站可以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维修质量、技术状况等各项检测诊断经营。B级检测站可以进行车辆维修质量、技术状况等各项检测诊断经营。检测站应满足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GB/T17993,以下简称"国标GB/T17993")、交通行业标准《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478,以下简称"行业标准JT/T478")等有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开办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诊断经营业务,应按照"国标GB/T17993"、"行业标准JT/T478"等对检测站进行建设、改造,报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专家评估达到规定条件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函告有关当事人并在网站公告。

检测站的设备器具、管理制度、人员素质、档案管理、技术资料、微机控制系统等应定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检测站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申请办理计量认证;对使用的计量检测诊断仪具,进行周期检定;按照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车辆进行检测诊断,保

证检测诊断结果准确可靠,由检测站技术负责人签发车辆检测报告;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档案。

车辆检测报告全省统一式样,一式两份,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检测站各存一份。车辆检测报告应保存2年以上。

第七章车辆档案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评定记录(附车辆检测报告)、营运客车等级核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见附件3)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出厂新车投入使用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查和调整,查验附属装备配备情况,组织车辆驾驶从业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严格执行车辆走合期的各项管理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营运客车等级核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技术档案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推荐式样,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印制。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车辆管理档案、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健全管理和考核制度,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道路运输车辆办理过户等变更手续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将车辆管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车辆落户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和定期向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制度。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情况应三个月报告一次,车辆事故情况应每月报告一次。个体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和定期报告由委托实施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或二级维护的单位负责进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报告有关信息录入车辆管理档案。

第八章车辆技术审验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审验时,应当包括以下技术项目:

(一)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二)核定营运客车等级;

(三)车辆技术档案管理情况;

(四)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五)车辆强制二级维护执行情况;

(六)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车辆以上技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车辆审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或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依据《道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对其他违反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有关规章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我省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 版

序言 本报告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进行剖析阐述。 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数据解读报告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数等,对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数据解读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效益最大化,是了解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的重要参考渠道。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 第一节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现状 (1) 第二节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占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同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指标分析 (7) 一、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占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比重统计分析 (7)

浅谈交通运输标准国际化现状及对策

浅谈交通运输标准国际化现状及对策 1引言 标准是促进互联互通的“通行证”,全球经济一体化条件下, 标准在世界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许多国家已经把标准作为技术、经济竞争的主要手段,把推动本国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作为 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的有效途径。国务院《深化 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明确指出,要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鼓励 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大国 际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推进优势、特色领域标准国际化, 创建中国标准品牌。标准国际化是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推进标准国际化工作是交通运输行业参与国际经济、科技竞争,提高中国影响力的重要举措。 2交通运输标准国际化发展现状 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标准国际化工作,在《关于加 强和改进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了“加强标准国际化 工作”的重点任务,要求“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交通运 输行业优势特色技术制定为国际标准。加强行业标准中外文版同步 出版工作,推动中国标准的海外应用”。《交通运输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也将“标准国际化工作”作为8项重点任务之一,强调 引进吸收国际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交通运输标准走 出去和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国内外宣传交流与培训。近年来,交通运 输标准国际化工作取得一定进展,在国际标准制修订、承担国际组 织工作、标准翻译与海外应用等方面成效显著。 2.1国际标准制修订现状 交通运输行业目前累计主持和参与114项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

涵盖集装箱、内河船、公路工程设施、智能运输、臂架起重机、疏浚、铁路等领域,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铁路领域的国际标准制修 订项目较多,占比约87%,其他领域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相对较少,均未超过5项,交通行业需要进一步加强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数量。图1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统计据统计,在开展的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中,我国主持29项,参与85项,如 图2所示参与项目的比例超过74%,反映出我国主导制修订的项目 相对较少,需要进一步提升。 2.2承担标准化组织工作 交通运输行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计16个,其中与国际标 准化技术组织有对口关系的共11个,占68.75%,具体对口关系见 表1。交通运输部管理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航海安全、航 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接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航标协会(IALA)开展工作,信息通信与导航领域参与了中国卫星导航系统 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中俄卫星导航标准协调小组和国际卫星导航差分 信息协议北斗工作组的工作。此外,臂架起重机分技术委员会委员 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起重机技术委员会(ISO/TC96)国内对口专家 工作组专家。 2.3标准翻译与海外应用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早在19XX年印发了《国家标准英文版 翻译出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国家标准的翻译出版工作。为满 足现阶段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管理,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对原办法进行 修订,发布了《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办法》,对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立项、翻译、审查和发布工作进行了规范,并鼓励国家标准制修订工 作与外文版翻译工作同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也非常重视标准翻译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以及交通部相关道路运输管理规章,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以下简称“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核)定、车辆维护、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档案管理、车辆技术审验等。 第三条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全省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评定公布我省辖区内客车生产厂家出厂的中级客车车型;监督指导全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制定辖区内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属于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的车辆实施技术管理;监督指导全市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按照本级许可权限对辖区内车辆实施技术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章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第八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九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具备条件的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车辆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以下简称“国标GB 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 1589,以下简称“国标GB 1589”)的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车辆检测报告,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作为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内注明。 第十条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前,以及年度车辆技术审验时应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专项运输或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省交通厅设立由厅分管领导任主任,道路运输管理、交通稽查、交通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审核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厅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道路运输局,并有交通稽查、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根据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对考核结果有疑义的企业组织复核。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市级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认定企业质量信誉等级。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有交通稽查、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参加,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审核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初审结果,提出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认定意见。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企业申报的质量信誉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

“十五”期间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 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 一、“十五”期间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方针和目标 (一)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随着以买方市场的形成为标志,我国的产业发展和消费结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国交通运输业以瓶颈制约的缓解为特征,也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总结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改革的成就和经验,展望未来我国交通运输业面临的历史任务和国内外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世纪初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应坚持和注意以下几点: 1、继续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在我国经济转型,结构升级、需求不足的情况下,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继续强化以交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2、把提高运输能力与优化运输结构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当前供需大体平衡,瓶颈制约大大缓解的情况下,应坚持综合发展。综合利用的原则,调整发展思路,从我国国情和贯

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把进一步提高运输能力与调整和优化运输结构,改善运输布局紧密结合起来。 3、努力提高交通运输业的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通过技术进步提高运输能力,通过提高管理水平提高运输业的效率和效益,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来扩大和巩固运输市场。 4、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方针,加大交通运输业以及各种运输方式的改革力度。“十五”期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各项重大改革措施将陆续出台,一些重要领域必然会取得实质性重大进展。交通运输业必须适应这一需要,破除“特殊论”,加快改革步伐,在付业统一管理和政企分开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二)运输需求和运输能力的增长 1、客货运量:由于经济增氏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与GNP的弹性值将会进一步降低,增速趋缓。但在全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情况下,客货运量仍将继续增长。 2、运输能力:由于“八五”、“九五”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九五”后期(1998一2000年)新一轮的投资高潮,

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摘要 交通运输业指国民经济中专门从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社会生产部门,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部门。它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联系交往的手段,也是衔接生产和消费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交通运输业在现代社会的各个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必须综合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扬长避短,使得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发展现状;交通运输业存在的问题;交通运输业发展趋势 1交通运输业发展现状 铁路运输 铁路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之一,同时又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虽然我国铁路运营里程在总量上尚处于短缺状态,路网结构对国土的覆盖性尚有较大的差距,但在各种运输方式组成的交通运输体系中,铁路运输始终处于骨干地位,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持作用。2009年底,我国铁路营业里程达万公里,2009年全国铁路共完成新线铺轨5461公里、复线铺轨4063公里;投产新线5557公里,其中客运专线2319公里;投产复线4129公里、电气化铁路8448公里。 1.1.1铁路路网 干线铁路是铁路网络的关键部分,是铁路发挥骨干作用的坚实基础。目前,我国铁路主要干线共有22条,根据其发挥作用和地理位置分布的不同,可大致分为能源运输干线、南北铁路干线、华东地区干线、西北地区干线、西南地区干线和东北地区干线。 1.1.2铁路客货运输 2009年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完成亿人,同比增加6321万人,增长%。货物发送量完

成亿吨,均创历史新高。同比增加6113万吨,增长%;总换算周转量亿吨公里,同比增加亿吨公里,增长%。 公路运输 现代交通运输方式的公路运输,比起水运和铁路起步晚,直到19世纪末才有了第一批汽车。这种新型交通工具问世后,在实践中显示出其突出的优越性,即机动、灵活、方便、快速、直达,因此,它的发展速度远快于水运和铁路。截止2006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万公里。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为公路运输发挥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2.1公路网络 我国公路网络由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构成。国道为我国公路的主骨架,起着连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城市、港口、车站、工农业生产基地等作用。省道和县乡道路是国道的支线,起着省区范围内城乡之间联系和通过国道与省外联系的作用。全国公路总里程中,国道万公里,省道万公里,县道万公里,乡道万公里,专用公路万公里,村道万公里,分别占公路总里程的%、%、%、%、%和%。高速公路的出现,有效地改善了干线公路的交通状况,使干线公路在全国公路网络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 1.2.2公路客货运输 近些年来,公路客货运输发展较快,特别是公路客运,现已在客运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2007年,我国公路运输需求保持了快速的增长,其中公路货运周转量同比增长%,客运周转量同比增长13%,增速基本为近5年之最。 水路运输 我国水路运输发展很快,特别是近30多年来,水路客、货运量均增加16倍以上,目前中国的商船已航行于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个港口。中国当前已基本形成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水运体系。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水路运输对经济、文化发展和对外贸易交流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3.1基础设施建设

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 现行的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xx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全文共7章82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客运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运输管理处业务范围清单

运输管理处业务范围清单 贯彻国家、省和关于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市道路运输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道路运政队伍建设,组织业务培训。加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做好执法评议考核,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条、55条、57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3条、第65条等法规 长期 2 道路运输客货运车辆定期查(审)验及处罚 按照规定,每年一次定期组织协调全市道路运输查(审)验工作,车辆逾期不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查(审)验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 长期 3 道路运输运政单证管理 全市道路运输统一单证、票据的计划、发放、管理、监督检查和收缴报解工作(只负责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许可证)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省厅鲁交运(1997)4号关于统一道路运输票证管理的通知 3、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 长期 4 道路运输运政统计 道路运输运政综合统计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山东省道路运输统计制度

长期 5 城乡道路客运运营补助申报统计 城乡道路客运运营补助申报统计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 3、财政部工业信息部交通运输部文件《关于完善措施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 4、《关于印发新能源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 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财建(2015)159号等文件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财建(2015)116号) 暂定2019年 6 客运管理 1、道路客运、城市公交经营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2、组织“十一”春运等重要节假日期间道路旅客运输工作。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全文) 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聊政办发(2010)62号) 长期 7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1、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许可; 2、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3、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许可; 4、对道路客运班车(包车)车辆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交通运输企业有哪些

交通运输企业有哪些 【篇一:浅谈国有交通运输企业管理】 龙源期刊网 .cn 浅谈国有交通运输企业管理 作者:赵国良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交通运输企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面对当今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交通运输企业经营者应临危不乱,思路敏锐清晰,认清形势,顺应潮流,引入现代经营理念,搞好全面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竞争实力,拓展发展新路径,逐步形成高居市场之巅,转动自如,游刃有余的“高屋建瓴”之势,再创交通运输企业发展史上的新辉煌。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实力。 关键词:国有交通运输企业;管理 随着国有交通运输企业的发展给企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交通运输企业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须通过有效的经营活动、不断的创新改革活动和运用现代经营管理理念,搞好全面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竞争实力,拓展发展新路径,顺应时代潮流,抢占市场“制高点”与“桥头堡”,打造精品的运输企业形象,竭诚服务社会,逐步使企业形成高居市场之巅的有利态势,不动则已,动则势不可挡,获取最大化的赢利。 一、国交通运输业现状 1.国有交通运输业存在的问题。我国交通运输业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不懈努力,从总体上看,目前交通运输出现相对宽松的局面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具有特定时期的特殊性,并且,这种宽松也是与80年代交通运输极度紧张的状况相比较而言的。事实上,我国交通运输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从目前看,我国交通运输的基础作用远没有充分形成。第一,交通运输网络和运输能力规模不足,干线交通依然紧张,广大农村地区缺桥少路,交通不便。交通运输在国土开发,资源开发中还没有起到先行的作用;第二,运输设施和装备技术水平仍然较低,与现代运输体系有很大差距,而且运输质量还未得到足够重视,还仅局限于低水平的适应,与高质量运输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第三,交通运输改革和运输管理不尽如人意,运输布局不完善,结构不合理,

32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XX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XX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2月9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 第三章旅客运输 第四章货物运输 第五章车辆维修 第六章搬运装卸 第七章运输服务 第八章价格、规费和票证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运输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 第六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凡以营利为目的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及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进行宏观管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申请开业的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业申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申请开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准开业。 第九条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生活自用货车和非营业性小轿车外,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性或者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经批准后发给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以及变更名称、经营项目时,应当经原批准开业的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应当报原批准开业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社会通告。道路运输经营者歇业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客运班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图文稿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 例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三章旅客运输第四章货物运输第五章车辆维修第六章搬运装卸第七章运输服务第八章价格、规费和票证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运输质量。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具体管理职责。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 第六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凡以营利为目的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运输。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及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进行宏观管理。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申请开业的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业申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开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准开业。第九条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生活自用货车和非营业性小轿车外,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性或者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经批准后发给营业性《道路运输证》。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以及变更名称、经营项目时,应当经原批准开业的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应当报原批准开业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社会通告。道路运输经营者歇业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客运班车经营不足三个月的,不得停业、歇业。第十二条经批准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业的,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第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证》进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第十五条涉外营业性道路运输以及外商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的,其开业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山东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 来源:作者:日期:2010-04-09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以下简称路赔费)的征收和管理,确保受损路产及时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产赔偿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纳入省、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损坏路产的修复。 第三条路赔费的收取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96号)和《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和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172号)规定的标准。上述两个文件中未包括的路产损失项目,按实际损坏程度,协议赔偿。 第四条路赔费统一由专职路政人员收取,兼职路政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收取。路政人员应按规定领用、缴销票据。收取的路赔费累计达到2000元,由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填写缴款通知书,通过代收银行缴入财政专户。月度终了,公路系统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缴款通知书编制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收入月报表,并于下月5日前报上一级公路局,各市公路局审核汇总后于下月10日前报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交通厅公路局汇总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根据收入月报表与山东省财政厅核对路赔收入并申请资金。 第五条收取路赔费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专用票据”,由市公路局统一向省交通厅公路局领取、缴销,市交通局统一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缴销,并按有关票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该票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收据,第三联记帐,第四联路政报查。各单位一律不准使用其他收据或白条。各使用单位要严格做好票据的管理工作,确保票据专用于路赔费的收取。 第六条路赔罚款票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凭证,由各市交通局、公路局统一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并发放给各县(市、区)交通局、公路局。领取部门负责缴销并按规定将罚款解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七条根据《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路赔费是专项用于损坏路产的修复和管理的资金,其使用范围和标准确定为: 1、恢复路产支出:用于恢复损坏的路产和公路设施的维护,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此项支出不得少于年路赔费总额的70%。 2、路政管理经费支出:用于公路管理及公路法规的宣传、路政装备配置和更新、取证及办案经费开支等。此项支出控制在年路赔费总额的20%以内。 3、举报奖励及票据印制支出:用于奖励举报损坏公路设施人员和破案有功人员以及票据印制费。此项支出不得超过年路赔费总额的10%。 第八条路赔费应纳入单位路政管理经费预算,各市公路局应在上缴路赔费的同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按月报送路赔费收入、支出报表,由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按批准后的支出预算将路赔费按月及时拨付给省厅公路局,由省交通厅公路局拨付市公路局,市公路局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拨付公路设施损坏单位。 第九条路赔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纳入路政考核项目,各主管部门要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凡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交通基础设施总体规模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我国的交通运输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我国现有的交通基础设施总体规模仍然很小,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运输不断增长的需求。我国按国土面积和人口数量计算的运输,不仅远远落后于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就是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 交通基础设施的缺乏,特别是在主要运输通道上客货运输能力严重不足,将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尚不能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收入水平将不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将带来居民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的变化。在收入水平很低时,居民家庭将把他们的收入主要花费在食物和住房等一些生活必需品上。随着收入的增加,用于许多食物项目上的开支将增加。人们吃得更多更好。其食物结构将从以廉价的含大量碳水化合物的食品为主转向以昂贵的肉类、水果、可口的蔬菜等食品为主。然而,随着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总支出中用于食物的支出比重将下降。在收入达到很高的水平时,用于衣着、娱乐和一些所谓的奢侈品项目(包括出外旅游)的支出比重将增加。 由于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和闲暇时间越来越多,出外旅游将成为人们的经常性的消费,人们对质量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在信息化时代,每周例行的短途往返(从家里至办公地点,或从家里至超级市场选购生活用品)的次数将相对减少,但是人们参加特定目的的长途旅行的次数可能会比以前任何时候不多。我国交通系统的构造必须满足居民出外旅游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的需要。 居民出外旅行,要求运输方式快捷、舒适、安全。然而,我国的交通运输业还不能完全满足这些要求:高速公路比重不大,尚属空白,民用航空业还不发达,运输服务质量亟待提高,等。 不够发达,不高,布局不够合理,城镇居民的工作和生活出行尚有诸多的不便。,交通运输设施的区域布局不利于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我国是,又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只有各地区之间实现了协调发展,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才能得以保证。 目前,我国交通比较发达,而中特别是西部地区交通比较落后。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受到了落后的交通运输的严重制约。而中西部地区地域广大,资源丰富,西部地区又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他们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是国家安全之所系。 ,交通运输业的能耗高、污染严重,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过去的一个时期内,交通运输的快速增长是以较严重的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为代价的。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以及交通运输与国民经济密不可分关系加强,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交通运输的大发展是必然的趋势,若按照目前的交通运输现状延续发展,势必对资源和环境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 目前,城市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所带来的污染已经严重地破坏了居民的生存环境。机动车排放的尾气是的主要来源之一,严重危害着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城市化的急速发展使得汽车的使用量每年以的速度增加,城市中的颗粒物和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汽车排放的。汽车排污也是城市空气中含铅量增加的一个重要来源。交通管理的落后使交通混乱,车辆平均速度低,更加重了破坏性。例如的汽车数量只有的,但是排污量却几乎相当。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价格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 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 第九条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管理人员等道路运输经营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一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客运班线和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本条例施行前未核定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期限核定手续。逾期未申请办理经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6版最新版全文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性,结合本省实际,对《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就行修改,制定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于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山东省交通运输调研工作报告

关于对山东省交通运输的调研工作报告 **月**日至**日,*****部门负责同志赴山东省调研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公路治超、BRT快速公交建设、港航建设管理等工作。期间,调研组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座谈交流,先后前往枣庄、滕州进行了实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山东省交通运输发展总体情况 近年来,山东省公路水路交通持续快速发展,整体面貌发生深刻变化,在高速公路、农村公路、交通简政放权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李克强总理和马凯副总理给予充分肯定,交通已成为展现山东形象的重要标志,同时也给调研组留下深刻的印象。 (一)高速公路基本成网,依然保持快速发展。山东省公路通车里程25.95万公里,公路密度达每百平方公里165.6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为5108公里,已通达90%以上的县市区。为适应山东省“两区一圈一带”区域战略发展新需要,2014年重新规划了“八纵四横一环八连”高速公路网络,到2020年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7180公里(新增2072公里),覆盖除长岛县以外所有县级以上城市、重要机场和主要港口。2015年,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达到15个、1058公里,投资概算821亿元,正在开展10个新建、6个扩容改造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积极采取政府投

入、市场化运作、创新融资模式等措施,破解资金制约,“十二五”以来有13个公路项目成功招商引资533亿元。 (二)坚持建设养护并重,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2011年以来,山东省先后开展了“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活动”和千村公路扶贫专项行动,投资197亿元,新改建农村公路4.07万公里。2014年底,农村公路里程达到23.21万公里,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率99.95%。同时坚持“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理念,开展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和管理养护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全省推广了“枣庄模式”,切实做到政府主导和资金、人员责任、考核、奖惩“五个落实”,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管养水平。 (三)统筹公路水路运输发展,管理服务水平有效提升。坚持建、养、运、管并重,统筹公路水路运输协调发展。营运性汽车发展到113.2万辆,14个城市纳入国家运输枢纽规划,等级客、货运站分别达到1356个、478个,济南成为国内首个形成完整BRT 网络的城市,枣庄BRT网络实现是市县区全面覆盖,是全国最长的BRT运行线网络。内河通航里程1150公里,建设7处沿海港口,其中青岛、日照、烟台为超3亿吨大港,具有现代化特征的沿海港口群初步形成。加强审批制度改革,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事项减少三分之二,建立了网上政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网上办理,构建了“源头管、路面查、追踪罚”的全程治超体系,车辆超限超载得到有效控制。 二、调研感受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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