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作协议书

合伙企业合作协议书

【篇一:一般合伙人合作协议书】

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甲: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乙: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

合伙人丙: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丁: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甲__________以___(实物或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

(二)合伙人乙__________以___(实物或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

(三)合伙人丙__________以___(实物或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

(四)合伙人丁__________以___(实物或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

(五)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并分别约定密码后存入-----银行。

(六)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依法依协议分割。

第六条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存款,共同取款。

>

(一)合伙人甲---(从事什么工作)

(二)合伙人乙---(从事质量检测)

(三)合伙人丙---(从事质量检测)

(四)合伙人丁---(从事质量检测)

(五)共同存款,共同取款按约定各自输入密码后存取。

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

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各合伙人各自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合伙人各自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

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

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

的部分。)

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

以退伙:

%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

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

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

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

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

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

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

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

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

伙企业的合伙人。

|

第九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

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

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

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篇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

$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

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

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

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

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个,分别是:

1、。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2、。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

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

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

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

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

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

式分担:____________________。(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

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

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

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

务 (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

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

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

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

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

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

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

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

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

决办法)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

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

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

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

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

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

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

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

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

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

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篇三:公司合伙人合作协议】

关于公司的合作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

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

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

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人的姓名及证件

第五条合伙人共3个,分别是:

1、。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六条出资方式。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和实物折旧两个方式进行出资入股。其中实物折旧金额须由合伙人全体通过后计入,且该金额仅适用于入股之时,其他情况下另行商议。

"

第七条出资金额。首次筹资3万元整,由合伙人平均承担,即每人承担1万元整的出资额。再次募集资金时各合伙人同样必须平均承担,如若不能则按放弃相应股份处理。

第八条缴付期限。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0日内,每合伙人向公司缴付8000元,其中包含实物折旧部分,剩余部分于2011年12月31日前补齐。如有违约将按缺省部分每日1%缴付违约金。延期30日仍未交齐,则按自动放弃股份。

第四章股份、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九条本公司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股份,其中公司预留30%作为后备股份。剩余股份分配为 25%, 25%, 20%(在公司全职后股份将于一样)。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1、每笔业务按股份持有进行分配,剩余30%作为公司收入,以支付运营成本和年终分红,个人分配以单笔业务结束,拿到所有款项后进行分配。

2、年终分红以合伙人在每个项目中得贡献权重方式进行分配,其中业务权重占50%,文案和设计权重各占25%。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五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任何合伙人都有问责其他合伙人工作的权利。

第十二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若表决不成功,可引入共同信赖的第三方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股份变动,利益分配变动;

/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其他任何有可能损害某一合伙人利益的事项。

第十四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

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

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

业的出资。

第六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六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

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

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

第十七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

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

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

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十九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

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中得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七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

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

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相关

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

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

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试行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自生效日

起180天,期间若无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景发生,则在失效日当日

订立新的合作协议并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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